附件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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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年4月24日
至: |
震坤行工业超市有限公司(“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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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滨路36号力宝广场4座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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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20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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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
尊敬的先生/女士:
就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我们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仅为本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法律向公司担任中国法律顾问。
兹同意在标题“项目3”下提及本所及我们的意见摘要。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和“第10项。年度报告中的附加信息— E.税收”。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函,作为年度报告的证据。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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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韩坤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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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坤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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