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12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适用于小微企业人民币业务)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NC2x1610120250036
甲方(借款人):江西大自然药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住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265号 |
| ● | 邮政编码:343100 |
| ● | 法定代表人:赖刚 |
| ● | 电话: |
| ● | 传真:/ |
| ● | 主要开户行: |
| ● | 帐号: |
乙方(贷款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 ● | 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与崇文路交叉口西北角A-4-2地块 |
| ● | 邮政编码:343000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白静 |
| ● | 电话:0796-8959035 |
| ● | 传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坚持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类型
1.1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流动资金借款。
第二条贷款金额和币种
2.1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为人民币。
2.2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仅为(文字)人民币五百万元。
第三条贷款用途
3.1本合同项下借款仅用于乙方认可的《流动资金贷款提款申请书》(以下简称《提款申请书》,附件1)载明的用途,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变更借款用途。甲方应签署《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2),确保借款资金用于双方约定的经营用途。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政策的规定,不得用于房地产领域,不得投资于股票、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向甲方股东分配红利,不得投资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甲方为当地金融组织的,以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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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贷款期限
4.1本合同项下借款最长期限为[天/月/年],自首笔借款实际提款日起算。每笔贷款的期限自该笔贷款实际提款日起算,到期日不超过按照上述规则确定的期限。
4.2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提取本合同项下借款:
| ● | 2025年6月27日一次性提取。甲方应在约定的提款日至少[ x ]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提交提款申请,经乙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提取贷款。 |
| ● | 在下列回撤期内提取:回撤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日期]止,在回撤期内全部提取。甲方应至少在计划提款日前三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提款申请,经乙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提取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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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甲方每次计划提款前,应已满足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全部提款条件;否则,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任何借款。 |
4.3甲方按以下方式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 ● | 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 |
| ● | 按以下顺序、时间、全额分期偿还本金:按照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对应的借款凭证载明的到期日偿还。 |
| ● | 其他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
4.4本合同项下借款凭证记载的借款提款日、到期日与第4.2/4.3条约定或提款申请不一致的,以本合同项下借款凭证记载的时间为准。经双方确认为本合同附件的提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等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
5.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年利率,按单利计算,按以下约定执行:
5.1.1贷款利率为(固定/浮动)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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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固定利率: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固定利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首次回撤日/各回撤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一年期定期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加/减70个基点(1个基点= 0.01%)确定。具体利率以乙方出具的借款凭证为准,年利率为3.7%。
5.1.3浮动利率:浮动利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每个提款日的前一工作日公布的[ X ]期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加/减[ X ]个基点(1个基点= 0.01%)确定。具体利率以乙方出具的借款凭证为准。
5.1.4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的,在每笔贷款发放后,如调整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贷款利率按以下方式调整:
| ● | 按月结息的,利率按月调整,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调整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起生效; |
| ● | 按季度结息的,利率按季度调整,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调整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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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利率调整的,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贷款发放满一年的次年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起/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起生效; |
| ● | 其他:[如适用请注明] |
5.1.5按照上述第5.1.4条的规定进行调整时,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按照相应结息日的前一工作日第[ X ]期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和第5.1.3条规定的加/减基点确定。
5.2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计息,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实际借款余额×计息期实际天数×年利率/360(天)。
5.3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结息方式为以下方式之一:
| ● | 每月结息日:结息日为每月20日,付息日为每月21日。最后一个付息日为贷款到期日(如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则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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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季度结息日:结息日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付息日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1日。最后一个付息日为贷款到期日(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则顺延); |
| ● | 利息随本付息:利息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支付(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顺延支付); |
| ● | 其他:[如适用请注明] |
5.4合同贷款利率发生变动的,本合同项下的罚息相应自动变动,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步生效,按比例计算。
5.5按照第5.1、5.3、5.4条规定进行的调整,不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
5.6本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如取消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乙方有权根据国家同期利率政策直接变更贷款利率定价基准,按照公平、诚信原则重新确定贷款利率。乙方在作出上述调整前,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通知甲方,并通过手机短信、分公司公告等乙方认为合理的方式之一进行通知。甲方不接受贷款利率定价基准变更的,可以在30天内提前还款;逾期不接受,视为甲方接受贷款利率定价基准变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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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提款条件
6.1甲方提取贷款时,需满足以下先决条件:
6.1.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完成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一切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等法律手续;
6.1.2甲方已提交乙方要求的相关文件;
6.1.3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已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所有协议办理完毕并生效/抵押权已确立/质权已确立;
6.1.4甲方和保证人均未发生本合同或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
6.1.5截至提款日,甲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仍然真实、准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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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截至提款日,甲方和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与本合同签订时基本一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1.7乙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6.2在满足上述条件后,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办理提款手续,并签署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3乙方在甲方未达到提款条件时发放贷款,不构成乙方违约,也不表示乙方放弃对甲方满足上述提款条件的要求。当提款条件满足时,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提交相关材料。
6.4如甲方信用状况恶化,乙方有权自动取消、终止或暂停发放全部或部分贷款。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乙方违约。
第七条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7.1本合同项下借款按以下方式发放和支付:
| ● | 甲方自主付款方式; |
| ● | 乙方的受托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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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付款对象明确且对甲方某一交易对手单笔付款金额超过[ X ]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采用乙方委托付款方式;否则,可采用甲方自主付款方式。 |
7.2对于甲方的自主支付,乙方应对加盖甲方公章的“流动资金贷款提取申请(自主支付适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将贷款资金拨付至甲方账户,然后由甲方按照约定方式按照约定用途自主向对方支付资金。
7.3对于乙方的委托付款,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甲方提供的付款申请中所列的付款对象、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业务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一致。经批准后,按照加盖甲方公章的《流动资金贷款提取申请书(适用于委托支付)》及其中载明的委托支付意向,由乙方将贷款资金拨付至甲方账户,并按照约定用途支付给甲方交易对手。
| ● | 甲方有良好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在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有合理的紧急资金需求的,乙方在评估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受托支付所需的预付款证明文件和手续。但贷款发放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及时完成后付款审核。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未及时提供或未提供不符合乙方要求的单证,构成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采取提前收回贷款、停止或暂停发放和支付贷款、追究甲方相应违约责任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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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甲方自主支付,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交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汇总报告。此外,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拆分金额较小的方式规避委托支付的企图。
7.5贷款资金自主支付变更为委托支付的,或在自主支付方式下,甲方对某一交易对方的单笔支付金额达到第7.1条规定的乙方委托支付标准的,甲方应向乙方提出变更资金支付方式的申请,并提供提款申请书、业务合同等相关资料。对外付款,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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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对于乙方的委托支付,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交易对手资料、贷款用途单据等相关材料,如因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而不能进行委托支付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7.7贷款资金不得支付给资本市场上的甲方经纪公司或不符合贷款用途的甲方关联方。
第八条贷后资金监测
8.1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资金回收专用账户(户号:)或在乙方指定的其他银行开立的资金回收专用账户(户号:[ ])。资金回收账户为在其他银行开户的,每月提供银行对账单。
8.2乙方有权对上述资金回收账户进行监控,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该账户的资金流入流出信息。
8.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融资情况等与甲方协商签订单独账户管理协议,明确规定对指定账户内回收资金的流入流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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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偿还贷款
9.1甲方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收益。甲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援引上述约定的方式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此外,无论甲方作为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中对甲方还款资金来源有何约定,该约定均不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9.2甲方应在还款日(付息日和还本日)乙方营业时间结束前,将还款(利息和本金)全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乙方有权直接从账户中扣款。
9.3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本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众假期,甲方可提出申请,同意乙方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众假期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偿还借款本息;甲方未提出申请的,还本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众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以上情形,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以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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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直接扣除甲方未支付的金额,如扣除金额的币种与本合同项下不同,则按扣款之日乙方公布的汇率折算。
9.5甲方与乙方有多笔到期债务且甲方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甲方支付的债务清偿顺序由乙方确定。
| ● | 甲方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金额的,乙方有权选择实现债权的费用清偿顺序、损害赔偿、违约金、复利、逾期利息和罚息、利息、本金。 |
9.6甲方提前还款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以资金实际使用天数为准,计算利息,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按
9.7第三方代表甲方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的,需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第三方履行不免除甲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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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贷款担保
10.1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保证人与乙方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10.2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为最高额保证的,相应最高额保证合同为:
| ● | 担保人赖刚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CZX16(个人最高额保证)20250007); |
| ● | 抵押人与乙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 |
| ● | 出质人[ ]与乙方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 ])。 |
第11条金融协议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遵守以下约定的财务指标:【适用时具体说明财务指标】
第十二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并保证如下:
12.1甲方是依法登记并有效存续的合法主体,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处置权,对本合同项下与借款用途相关的业务享有经营权,并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甲方资信状况良好,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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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甲方签署本合同已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授权机构的合法批准,并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授权。
12.3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条款或协议,也不违反任何担保协议、甲方与他人签署的其他协议或任何其他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协议和承诺。
12.4甲方保证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按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文件资料,并承诺和保证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12.5甲方与环境、社会及治理(ESG)风险相关的一切行为和表现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涉及环境、社会及治理风险的重大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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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如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可以向征信机构和银行业协会报告甲方的违约和不诚信信息。甲方还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甲方的不诚信信息,甚至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 ● | 甲方自愿接受乙方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的减少或停止授信额度、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止向法定代表人发行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和维权措施。 |
12.7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不用于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在乙方或其指定机构开立相关账户,并接受乙方对该等账户的监控。
13.2甲方应将借款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不得用于向甲方股东分配股利以及投资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甲方为当地金融组织的,以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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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甲方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挪作他用,应按要求配合乙方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相关检查,及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
13.3.1附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必要的个人信息、董事会成员、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名单、营业执照、乙方要求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各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等;
13.3.2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情况;
13.3.3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销售数量、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及附注、乙方要求的年份说明;
13.3.4生产经营计划和统计报表;
13.3.5对外所有担保情形(包括乙方任何机构);
13.3.6所有关联企业和关联关系信息,以及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占其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关联交易信息、集团客户内部互保情况;
13.3.7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与他人债务纠纷的情形,管理人员受到刑事立案、起诉、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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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记录和资料。
13.4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偿还借款本息。
13.5甲方应当在进行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大幅增加债务融资、承揽、租赁、委托管理、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股权转让、联营、合并(收购)、分立、合资(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者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注销)、申请重整、调解、破产等可能影响其偿付能力的活动前三十日内,对其经营方式、内部制度、偿付能力或者法律地位发生变更的,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对乙方书面认可的本合同项下债务实施清偿责任,或提供乙方书面认可的新的担保,否则,在未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不得进行上述活动。
13.6甲方应在被宣布停业整顿、关闭、解散(撤销)、申请重整或破产等内部制度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充分、有效措施保全乙方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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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甲方应当在发生足以危及其正常经营或者乙方债权安全的、可能影响其偿付能力的其他重大不良事件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维护乙方债权。
13.8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3.9在向乙方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前,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出售特定资产、提前偿还其他长期债务或向第三方提供额外债务担保。
13.10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合同。
13.11在担保的情况下,如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应立即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3.12甲方应及时签收乙方以邮件或其他方式发出的各类通知。
13.13甲方应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接受并配合乙方或乙方认可的第三方对此方面的监督检查。乙方如有要求,应及时向乙方提交环境、社会、治理风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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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甲方应配合乙方对其经营、管理、财务、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进行动态监测,配合乙方及时采取提前还贷、追加担保等措施。
13.15甲方不得参与洗钱、资助恐怖主义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4.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资料。
14.2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了解甲方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提供担保、债务纠纷等情况。
14.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乙方指定的机构开立相关账户,并对其实施监测。
14.4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规定,参与甲方的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乙方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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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在贷款发放或支付过程中,如甲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变更贷款支付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
14.5.1信用状况恶化;
14.5.2经营和财务状况明显恶化;
14.5.3贷款资金使用不正常或逃避受托支付;
14.5.4其他重大违反合同约定行为。
14.6贷款到期前,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金回收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14.7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息和通过查询获得的信息进行保密。为履行本协议,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保留和使用甲方提供的信息和通过内部查询获得的信息(上述期限届满后,乙方有权销毁);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强制令、监管要求和司法机关;有权为履行本协议的目的向乙方的代理人和合作机构披露信息,并取得代理人和合作机构的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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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变更住所,应及时发布地址变更公告。
14.9乙方有权开展贷后资金检查、管理等工作,防止挪用融资资金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展贷后管理工作。一旦乙方发现甲方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乙方有权随时暂停或终止发放未支取的贷款;对于已支取的贷款,乙方有权立即宣告贷款到期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14.10乙方有权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甲方挪用贷款资金,有权采取要求甲方整改、提前还贷或贷款风险分类降级等相应管控措施。
14.11乙方有权动态监测甲方经营、管理、财务、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提前收回借款、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追加担保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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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履行本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即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5.2如因甲方或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原因,未按约定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应的担保手续,或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向乙方办理提款手续,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时间30日(含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可以采取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降低授信额度、停止或暂停发放贷款等措施,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15.3.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15.3.2甲方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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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甲方未遵守根据本合同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5.3.4甲方超出约定财务指标;
15.3.5甲方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违反与他人(包括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或其单方面承诺或保证,构成其他债务的严重违约;
15.3.6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5.4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含提前到期)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的罚息,计收逾期利息;甲方在借款期限内未按时支付利息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利息的,复利按本条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
15.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自违约之日起,本息按高于本合同约定利率100%的罚息执行,计收罚息和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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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按月计收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
15.7乙方因甲方违约而采取法律行动或仲裁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提前收回贷款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已发放的全部贷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停止继续发放贷款,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16.1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16.2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借款资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16.3拒不接受乙方对其使用贷款及相关生产经营和金融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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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将借款用于股东分红,或投资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16.5甲方以骗取贷款为目的,借给他人获取非法收入;
16.6甲方骗取贷款;
16.7利用与关联方的虚假合同,将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账款等债权质押给乙方,套取银行资金;
16.8通过关联交易故意规避银行债务;
16.9甲方经营方式、内部制度、偿付能力或法律地位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可能影响其偿付能力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大幅增加债务融资、承包、租赁、委托管理、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收购)、分立、有偿转让产权、合资(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或注销)、申请重整、调解破产等,未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并对本合同项下债务落实清偿责任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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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质押物的损坏、灭失、贬值,或担保人违反保证合同为其确立的任何义务,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所需的新的担保;
16.11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不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或保证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或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担保义务,或保证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或承诺或违反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所需的新的担保;
16.12甲方所作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者隐瞒重大事实;
16.13甲方明确表示或通过其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义务;
16.1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其债权实现的其他义务和承诺;
16.15甲方提交的提款申请和/或所附提款申请材料中的描述不实,或甲方违反提款申请中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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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6甲方因违反与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行业标准,造成责任事故或重大环境、社会、治理风险事件,已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
16.17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使其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涉及重大经济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严重影响和威胁乙方债权的实现;
16.18甲方所属集团客户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出现严重危机,对乙方贷款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16.19甲方停业、解散、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等;
16.20甲方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16.21甲方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
16.22可能导致乙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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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合同的转让和变更
18.1甲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18.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拟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需先提交保证人同意转让后继续承担担保义务的书面文件(不需保证人同意的除外)或向乙方提供新的担保,并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18.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修改,双方须达成书面修改协议。
18.4甲方请求本合同项下贷款展期的,经乙方审查同意后,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乙方拒不同意延期的,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九条保密
各方当事人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取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合同条款等与利益相关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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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2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甲乙双方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
| ● | 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第二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本合同第一页所述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甲方信息发生变更,且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按照本合同所述甲方信息向甲方发送的所有单证均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附则
22.1甲乙双方已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合同编号:NCZX16(Max融资)20250014)的,本合同为:
| ● | “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的特定业务合同; |
| ● | 独立管理的“最高额融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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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如双方未就上述事项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本合同自动成为双方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 |
22.2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情报库或其他依法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提供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甲方授权乙方以订立和履行本合同为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情报库等依法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甲方相关信息。
22.3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驻当地办事处等监管部门报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相关信息。
22.4一方提出修改本合同以符合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监管要求的,另一方予以配合。否则,未提取的贷款停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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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双方同意的其他事项:
| 1. | 本次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房产抵押的,在贷款期限内,如房产抵押率高于授信中核定的抵押率,甲方应提供补充担保或与甲方协商修改贷款合同中有关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月还款额等条款。否则,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已发放贷款等措施,直至处置抵押物偿还贷款本息。 |
| 2. | 本次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房产抵押且在房产抵押办理完毕前采取乙方认可的阶段性担保的,自贷款发放至以乙方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证书办理完毕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变更抵押物的出租情况。乙方应根据阶段性担保情况,合理确定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时限。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以乙方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物的抵押权凭证或其他抵押权设立证明文件的,乙方有权将已发放的贷款提前申报到期。甲方在接到贷款人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后,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全部借款,以及应计利息、罚息和复利。自贷款发放至最终完成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手续期间,甲方不得变更不动产的租赁对象、期限、租金和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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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本次借款分期偿还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出具的《还款明细表》规定的先后顺序、时间和金额分期偿还借款本息;本合同适用利率发生变化的,由乙方重新制定《还款明细表》。 |
| 4. | 本次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不动产抵押的,抵押物的租金收入作为还款来源之一。 |
22.6本合同项下的期权,在[ ]处标记“√”表示适用该条款,标记“×”表示不适用该条款。
22.7本合同为[ X ]份,其中甲方[ X ]份,乙方2份,[对方] [ X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8本合同项下相关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9乙方承诺不强迫甲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作为签订本合同的附加条件。乙方为信用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不得要求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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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乙方不得收取超出合同约定的额外费用。因签订本合同需要为借款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抵押登记、评估、综合财产保险(以乙方为索赔人)、强制执行公证等业务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2.11甲方如需业务咨询或投诉,可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热线:95577。
22.12乙方已采取合理措施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减轻乙方责任、排除或限制甲方权利且与甲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内容理解无异议。
附件:
| 1. | 营运资金贷款提取申请 |
| 2. | 关于资金使用的承诺函 |
(本页下方无文字)
本页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5年6月27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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