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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19 18 ea020659401ex10-19 _ huhu.htm 2023年8月1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无锡分行)营运资本贷款协议英文译本

附件 10.19

 

D0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适用于A类、B类单项、单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编号:736375593D23080501

 

借款人:江苏沪湖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英来

 

地址: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28号天安数码园A3-1208

 

邮编:214000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新红

 

住所:无锡市中山路258号

 

邮编: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与出借人经平等协商,就出借人向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此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为江苏沪沪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的第736375593E23072701号《授信额度协议》及☐《一般授信业务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

 

(备注:这是可选条款,如不适用需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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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贷款金额

 

借款币种:人民币。

借款金额:(大写)仅三百万元;

(小写)¥3000000.00.

 

☐在借款人实际取款时,如因汇率波动原因,借款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已发生的授信余额按实际取款日的汇率折算为/(货币)/已超过《授信额度协议》规定的授信额度,出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或者拒绝借款人的取款申请;可用授信额度低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的,出借人有权调减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并根据可用授信额度确定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备注:本条款为可选条款,根据各银行授信额度管理规定选择适用。如不适用,需删除)

 

第二条贷款期限

 

借款期限:10个月/天,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期提款的,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提取时间提取资金。实际提款日期晚于约定提款时间的,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

 

第三条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购买配件。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国家生产经营禁止的任何领域,不得用于转贷或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不得用于违法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银行贷款禁止投资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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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计算及

 

结算(备注:请如实填写,删除不适用条款)

 

贷款人通过本合同所附的《贷款年化利率告知函》,向借款人明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年化利率。适用上述“贷款年化利率告知函”。

 

1.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年化利率,人民币贷款为单利,外币贷款为☐单利/☐单利复利组合(任选一种))如下(二):

 

(1)固定费率、年费率/%。贷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

 

☐人民币贷款固定利率来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截至本合同生效日前1年期/5年期以上(二选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TERM0加/☐减(二选一)/基点;

 

☐外币贷款固定利率的来源有:

 

A.本合同生效日适用的基准利率加/基点。基准利率为本合同项下约定贷款币种对应的/(期限)☐美元term SOFR丨丨☐ JPY TIBOR ☐TERM3/合约在合同签署日前3个工作日显示在彭博金融电讯终端页面或从路透信息系统获取的利率值。外币基准利率为负的,外币基准利率为零。本款所称工作日是指相应货币定价基准管理机构的当地工作日。

 

B.本合同生效日(T日,如合同生效日不是工作日,则在其之前最近的工作日为T日)适用的基准利率加/基点。基准利率显示在彭博金融电信终端页面上,对应本合约项下的约定贷款货币为☐美元隔夜SOFR丨丨丨英国隔夜SONIA ☐日元隔夜TONA ☐欧元隔夜E STR ☐TERM4 CHF隔夜SARON ☐/T-5工作日利率值。外币基准利率为负的,外币基准利率为零。本款所称工作日是指相应货币定价基准管理机构的当地工作日。(备注:本段适用于隔夜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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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本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9:00(北京时间)前从路透信息系统获取的最新________月(外币基准利率)加/基点。外币基准利率为负的,外币基准利率为零。(备注:本段适用于美元、英镑、日元、欧元、瑞郎以外的外币定期利率)

 

(二)浮动利率:以实际支取日(若分期支取,则为第一个实际支取日)为起始日,以每____日/每10个月/每_____年(任选一次)为周期,重新定价☐/☐/☐/每_____年(任选一次)。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期的首日,即起始日为重新定价月份对应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为当月最后一日;浮动期为日复一日的,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期的当日。

 

每次提款:

 

☐人民币贷款浮动利率

 

A.第一期(自实际支取日起至该浮动期间届满之日止)利率为实际支取日前1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二选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年期/TERM3(二选一)25个基点;

 

B.重定价日,连同其他批次支取款项,按重定价日前1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 1年期/TERM5年期以上(二选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加/☐减(任选一项)25个基点重新定价为该浮动期间的适用利率。

 

☐外币借款浮动利率

 

A.适用期限利率的,按以下规则确定利率:第一期利率(自实际提款日起至本浮动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实际提款日(T日)适用基准利率加/基点利差,基准利率显示在彭博金融电讯的终端页面或从路透信息系统获取本合同项下约定贷款币种对应的利率/(期限)☐美元term SOFR 丨丨☐ JPY TIBOR ☐ EURIBOR ☐TERM3/的☐ T-2 ☐ T-3工作日利率值。在重新定价日(T日),连同其他批次的提款,彭博金融电信终端页面显示的或从路透信息系统_______(期限)获取的本合同项下约定贷款币种对应的金额☐美元term SOFR 丨丨☐欧元EURIBOR 丨☐丨/☐ T-2 ☐ T-3个工作日的利率值加_______以基点为单位的利差确定该浮动期间的适用利率。价差维持合约期限不变。外币基准利率为负的,外币基准利率为零。本款所称工作日是指相应货币定价基准管理机构的当地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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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适用隔夜利率,则应按以下规则确定计息利率:在每个计息日(即借款期间的每个自然日,下同)对应于本合同项下约定借款币种的应适用SOFR ☐ GBP ONIA隔夜SONIA TERM0☐ JPY隔夜TONA ☐ EUR隔夜ESTR TERM0☐ CHF OSARON隔夜TERM0/加_________基点差。计息日按以下方法确定:第一个利率确定日为实际支取日,其后的利率确定日为第一个利率确定日之后的各计息日。在利率确定日(T日,如果利率确定日不是工作日,则在其之前最近的工作日为T日),应适用的基准利率为彭博金融电信终端页面上显示的本合同项下约定贷款货币对应的币种☐美元隔夜SOFR TERM0☐英镑隔夜SONIA ☐丨JPY隔夜TONA ☐欧元隔夜E STR ☐ CHF隔夜SARON 丨☐/T-Rate value for 5 business days。价差维持合约期限不变。外币基准利率为负的,外币基准利率为零。本款所称工作日是指相应货币定价基准管理机构的当地工作日。

 

C.初始利率为实际提取日前一工作日9:00(北京时间)前从路透信息系统获取的最新/-月/(外币基准利率)加/基点。在重新定价日,连同其他分期取款,按前一工作日9:00前(北京时间)/(外币基准利率)从路透信息系统获取的最新一次相同浮动期限取款利率加/基点重新定价为该浮动期限的适用利率。外币基准利率为负的,外币基准利率为零。(备注:本段适用于美元、英镑、日元、欧元、瑞郎以外的外币定期利率)

 

2.利息计算

 

(一)关于本条第1(1)项固定利率、第1(2)项人民币贷款浮动利率、外币贷款浮动利率A、C项:

 

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开始计算,按照实际提款金额和使用贷款天数计算。

 

计息公式:利息=本金x实际天数x日利率。

 

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折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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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条第一(二)项外币贷款浮动利率B项:

 

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开始计算,按照实际提款金额和使用贷款天数计算。

 

☐单利计息:按定价依据计息的部分和按利差计息的部分,采用单利方式计息。

 

☐单复利组合计息:对于按照定价基准计算的部分,该部分每个工作日的利息=(贷款本金+该部分截至前一天所欠利息总额)×当日适用的基准日利率;非工作日,仍以单利形式计息。按照利差计算的部分,按单利计算。

 

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折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

 

以上工作日是指相应货币定价基准管理机构的当地工作日。

 

3.利息结算方式

 

借款人按以下方式结息(二):

 

(一)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二)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贷款本金最后还款日不在付息日的,以贷款本金最后还款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当清偿全部应付利息。

 

4.罚款利息

 

(一)贷款逾期或者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自逾期或者挪用之日起,逾期或者挪用部分按本款规定的罚息收取,直至还清本息。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按较高罚息收取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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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罚息,采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结息方式,按本款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三)罚息(备注:按贷款币种、利率确定方式如实填写)

 

人民币贷款罚息,

 

固定利率贷款的☐罚息

 

A.浮动利率,浮动期限为/月//年(备注: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固定利率贷款,浮动期限为原贷款期限;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利率贷款,浮动期限为一年)。自到期或挪用之日起的每个浮动期重新定价。重新定价日为重新定价月份对应日的逾期或挪用之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当月最后一天为重新定价日。

 

B.逾期贷款罚息比/%高于本款C项确定的基准罚息,挪用贷款罚息比/%高于基准罚息水平。

 

C.在第一个浮动期间,罚息的基础利率为本条第1款约定的借款利率。在每个浮动周期结束后,下一个浮动周期的罚息基础利率按照重新定价日前1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近一次☐加/☐减(二选一)/基点至☐ 1年期/☐ 5年期以上(二选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

 

浮动利率贷款的☐罚息

 

A.自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浮动期限浮动。罚息重定价日为逾期或挪用之日落下的重定价月份对应日。当月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天为罚息重新定价日。

 

B.逾期贷款的罚息为在本款C项确定的基准罚息水平上加收40%,挪用贷款的罚息为在本款C项确定的基准罚息水平上加收70%。

 

C.第一个浮动周期的罚息基准利率为当期实际执行的逾期或挪用贷款利率,每个浮动周期后的下一个浮动周期的罚息基准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在重新定价日重新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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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贷款罚息,

 

固定利率贷款的☐罚息

 

对于逾期贷款,应按本条第1(1)项确定的贷款利率加/基点,挪用贷款罚息为本条第1(1)项确定的贷款利率水平加/基点。

 

浮动利率贷款的☐罚息

 

A.罚息的浮动期限和重新定价日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确定。第一个浮动期罚息的基准利率为当期实际执行的逾期或挪用贷款利率,每满浮动期后的下一个浮动期定期罚息基准利率按照本条第1(2)项约定的方法在重新定价日重新定价。

 

B.逾期贷款罚息为本款A项确定的基准罚息加/基点,挪用贷款罚息为本小节A项确定的基准罚息水平加/基点。

 

浮动利率贷款的☐罚息(备注:本款适用于单次复利组合利息的贷款,如不适用,可删除)

 

A.自逾期或挪用之日起,基准罚息利率根据结息周期浮动,每个结息周期的基准罚息利率为上一个结息周期的实际执行率。

 

B.逾期贷款罚息为本款A项确定的基准罚息加/基点,挪用贷款罚息为本款A项确定的基准罚息水平加/基点。

 

5.其他

 

(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均为含税利率,即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中包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本合同项下浮动利率定价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按照当时有效的市场规则办理。贷款人届时要求借款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合同的,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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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文所称“定价基准”与“基准利率”具有相同含义。

 

本合同项下“TERM SOFR”是指由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或继任管理人)作为管理人公布并管理的TERM SOFR,“TIBOR”是指由日本银行家协会(或继任管理人)管理的TERM SOFR“EURIBOR”是指由欧洲货币市场研究所(或继任管理人)作为管理人公布并管理的EURIBOR,“隔夜SOFR”是指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或继任管理人)管理的欧元同业拆借利率“隔夜SONIA”是指由英国央行(或继任管理人)作为管理人发布和管理的隔夜SONIA,“隔夜TONA”是指由日本央行(或继任管理人)发布和管理的隔夜SOFR隔夜TONA发布和管理,“隔夜ESTR”是指由欧洲央行(或继任管理人)发布和管理的隔夜ESTR,“隔夜SARON”是指由六家瑞士交易所(或继任管理人)发布和管理的隔夜ESTR SARON。

 

第五条退出条件

 

借款人必须满足以下退出条件:

 

1.本合同及其附件正式生效;

 

2.借款人已按出借人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并完成法定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3.借款人已与贷款人预留了与本合同订立和履行有关的借款人单据、收据、印章、人员姓名、签字样本,并填写了相关凭证;

 

4.借款人已根据出借人的要求开立了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5.提款前两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和证明贷款用途的相关文件,办理相关提款手续;

 

6.☐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董事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同意签署和履行合同的决议和授权书;签署本合同是否获得批准和授权。)

 

7.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退出条件/。

 

不符合上述退出条件的,出借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退出申请,出借人同意发放贷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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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退出时间和方式

 

1.借款人应遵守以下第(二)款退出时间和方式:

 

(1)于/(日期)一次性提取

 

(二)自2023年8月11日(日期)起1个月内提取贷款。

 

(三)按下列时间安排分期退出:

 

退出时间 提款金额
/ /
/ /
/ /

 

2.出借人有权拒绝借款人超过上述期限未使用部分的提款申请。

 

3.贷款承诺服务(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需删除本款;借款人非小微企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三个选项之一,其他选项删除)

 

出借人在借款人当期可提取但未提取的承诺服务期(自本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内向借款人提供承诺服务(以下简称“未提取贷款”)。经借贷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借款人支付上述承诺服务的承诺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等在承诺服务期限内另行签订。

 

☐出借人根据“减费让利”的原则,免收上述承诺服务的承诺费,预计免收金额为人民币/元。

 

☐其他:/(备注:按实际约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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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借入资金的支付

 

1.贷款支付账户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开立以下账户作为贷款发放账户,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均通过该账户办理。☐该账户为专户,只能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不得用于其他支付。(备注:本句为自选表述,若不适用需删除)

 

户名:江苏沪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

 

2.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执行。单笔支取的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在支取申请中予以确认。出借人认为,提取申请中选择的支付方式,如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不符合要求,有权变更支付方式或停止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

 

(二)出借人委托付款,即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付款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方。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贷款人内部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资金的支付,采取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

 

A.出借人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借款人信用等级不符合出借人内部要求;

 

B.申请取款时,支付对象明确(有明确账户和户名)且单笔金额超过3000000.00元(不含,外币按实际取款日期/汇率折算);

 

C.出借人规定或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借款人自付,即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分配到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对手方。除前款规定采用出借人受托支付方式的情形外,其他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由借款人自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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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付方式变更。提交退出申请后,借款人对外付款、信用等级等情况发生变化,自付贷款资金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应当变更。受托支付方式下发生支付方式变更或对外支付金额、支付对象、贷款用途变更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提供变更申请的书面说明,并重新提交退出申请和证明资金用途的相关交易材料。

 

3.受托支付贷款资金的具体要求

 

(一)支付委托。符合出借人受托支付条件的,借款人在提款申请中应有明确的支付委托,即授权、委托出借人将贷款资金划入指定借款人账户后,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至指定借款人账户。应提供借款人为合同规定用途指定的交易对手账户,并提供收款对手名称、交易对手账户、付款金额等必要的付款信息。

 

(二)提供交易信息。符合出借人受托支付条件的,借款人每次提取资金时,应当向出借人提供其出借账户、交易对手账户信息、证明提款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证明材料。借款人应当保证向出借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借款人提供的相关交易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出借人未能及时完成受托支付义务的,出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

 

(三)贷款人受托支付义务的履行情况

 

A.在出借人受托支付的情况下,借款人提交支付委托及关联交易材料等后,出借人经审核同意,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

 

B.出借人经审查发现借款人提供的使用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交易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更换、说明或者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在取得符合条件的相关交易材料前,出借人有权拒绝相关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C.对方账户开户行退款,导致出借人未能按照借款人付款委托及时向对方支付贷款资金的,出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付款义务不受影响。借款人特此授权出借人冻结交易对手开户行归还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重新提交付款委托、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交易材料。

 

(四)借款人不得以分割整体的方式逃避出借人的委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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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贷款资金拨付后,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前述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凭证复印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者停止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出借人的委托支付;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或者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三)贷款资金使用不正常;

 

(四)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的;

 

(五)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第八条偿还

 

1.借款人指定以下账户为资金返还账户,借款人资金返还应进入该账户。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资金进出账户情况。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说明资金归还账户大额异常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并对账户进行监管。

 

户名:江苏沪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应按下文第(2)项还款计划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1)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借款,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归还。

 

(二)按以下还款计划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2024年6月10日 3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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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还款计划:/。

 

借款人如需变更上述还款计划,需在相应贷款到期前五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变更还款计划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如借款人同时发生拖欠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成本的情形,出借人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的先后顺序及实现债权的成本;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或逾期借款的,出借人有权确定借款人某笔贷款的还款顺序;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多个已到期的借款合同是的,出借人有权确定借款人每笔还款将履行的合同顺序。

 

4.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但应提前三十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提前还款金额先用于偿还最后一笔到期贷款,还款顺序倒序。

 

适用单复利组合计息的贷款,涉及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的,应一次性结清提前还款本金对应的利息。

 

☐出借人有权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的标准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备注:这是可选条款,如果不适用或者借款人是小微企业,需要删除)

 

5.借款人按以下(1)种方式还款。

 

(一)借款人不迟于每笔本息到期日前五个银行工作日将足额资金存入以下还款账户进行还款,出借人有权在每笔本息到期日从该账户中主动扣除收到的款项。

 

还款账户名称:江苏沪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账户:

 

(二)双方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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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保证(备注:据实填报,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1.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

 

☐无保修。

 

⑦本合约属于一号之下的主力合约。Z66X2022034 ⑦担保人王英来、肖玉军与贷款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并由其提供最高额保证。

 

☐(其他担保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担保人发生出借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失效、被撤销、终止,或借款人、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借款人、担保人账户被查封,或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违反与出借人的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的合同,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因查封造成担保价值弱化或灭失的,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条发票开具

 

1.借款人确认收到货款后,可向贷款人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借款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借款人可以到相应的业务办理机构或者贷款人指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3.借款人需确认增值税发票所列付款人、合同签字人和购买人为同一纳税人。不一致,导致借款人无法入账或无法依法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4.借款人取得发票后遗失的,出借人无需向借款人补开增值税发票。

 

5.贷款人经协商向借款人提供贴息的,按贴息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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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免费服务的,出借人不提供增值税发票。

 

7.出借人向借款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借款人应及时查验发票信息。发票信息有误的,借款人应当及时向贷款人申请补开增值税发票。

 

第11条声明和承诺

 

1.借款人声明如下:

 

(一)借款人合法登记并合法存续,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以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按照其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不会违反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借款人已取得或将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相关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

 

(三)借款人根据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文件、财务报表、凭证等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四)借款人向出借人申请描述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逃税、诈骗等非法目的,不违反联合国、中国等适用法律法规的制裁规定;

 

(五)借款人未向出借人隐瞒可能影响其及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项;

 

(六)借款人和贷款项目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不是国家有关部门公布认定的能耗、污染问题突出、整改力度较弱的企业和项目,不存在能耗、污染风险;

 

(七)借款用途、还款来源真实、合法;

 

(八)借款人陈述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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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人承诺如下:

 

(一)按出借人要求,定期或及时向出借人提交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月度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借款人确保其持续满足以下财务指标的要求:保持盈利能力;

 

(二)借款人已经或者将要与本合同保证人就其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者类似协议的,该协议不损害出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三)接受贷款人的资信检查和监督,给予充分的协助和配合;借款人自主付款的,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具体汇总报告时间为:每月15日;

 

(四)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减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债务融资大幅增加、重大资产和债权转移等可能对借款人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的,必须事先征得出借人的书面同意;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借人:

 

A.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借款人或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B.开展任何形式的合资经营、外商合资经营、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拟上市等经营方式变更;

 

C.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财产、担保物被查封、扣押或监管,或对担保物设置新的担保;

 

D.停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被)申请破产等;

 

E.股东、董事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

 

F.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G.经营困难,财务状况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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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款人偿还出借人债务的顺序在借款人股东借款之前,且不低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

 

☐并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支付完毕,借款人不得向借款人股东归还借款;(备注:此句为任择性表达,不适用的需删除)

 

(六)当相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为零或为负值,或税后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会计年度累计亏损,或税前利润尚未用于清偿借款人本会计年度的还款时当本金、利息及费用或税前利润不足以清偿下一期的本金、利息及费用时,借款人不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股利、红利;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支付完毕,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股利、红利;

 

☐自本合同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支付完毕,借款人向股东分配的股利、红利不超过借款人税后利润的比例/%;

 

当相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为零或为负,或税后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会计年度累计亏损,或税前利润未用于清偿借款人本会计年度应偿还的本金、利息及费用或税前利润不足以清偿下一期本金、利息及费用时,借款人不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股利、红利。且在按本款规定可向股东分配股利、红利时,借款人向股东分配的股利、红利不超过________%;

 

(备注: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择一,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七)借款人不存在以降低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的情形。并承诺其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5倍,对外担保总额和单项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8)除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或经出借人同意外,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资金转入同名账户和关联方账户。

 

对于借款人同名账户的转移或者关联方账户的转移,借款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九)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的担保条件、借款利率定价、偿债顺序等借款条件,不得低于现在或者将来向任何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条件;(此为期权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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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及时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贷款☐登记、还本付息审批等手续;(此为任选条款)

 

(十一)出借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回笼资金情况提前支取贷款;

 

(12)⑦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提交环境(气候)、社会和治理风险报告。借款人代表并保证加强环境(气候)、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并承诺接受贷款人监督。借款人违反前述约定构成或被视为本合同项下的违约,出借人可根据本合同采取违约救济措施;(注:这是可选条款,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如果借款人是涉及重大环境(气候)、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则应选择这一项,如果不适用,则应删除)

 

(13)配合贷款人进行尽职调查,配合提供和更新机构及其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并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

 

(十四)借款人承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借款人集团内关联交易的披露

 

双方同意适用以下条款1:

 

1.借款人不是贷款人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2.借款人为贷款人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借款人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报告净资产10%以上的关联交易,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事项和交易性质、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无金额或仅象征性交易金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单方面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借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利用与关联方的虚假合同、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款项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贴现或质押给银行,获取银行资金或授信;发生重大并购重组,以及出借人认为贷款安全性可能受到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故意规避银行债权;《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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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下列事件之一构成或被视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对出借人的付款、还款义务;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贷款资金或未将获得的资金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或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转贷或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或借款人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的陈述不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的承诺;

 

4.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约定情形的,出借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者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借款人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新的担保,或者更换保证人的;

 

5.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或借款人盈利能力、还款能力、经营能力、现金流等财务指标恶化,突破本合同或其他财务协议规定的指标约束;

 

6.☐借款人违约与出借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的其他合同;

 

⑦借款人违约与出借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的其他合同;借款人违约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合同;

 

(备注: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择一,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7.保证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或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或其他机构发生其他合同项下违约行为;

 

8.借款人终止经营或发生解散、撤销、破产事件;

 

9.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查封、扣押、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或已经或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

 

10.借款人主要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员的异常变更、失踪、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者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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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出借人每年(即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时,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形;

 

12.指定资金归还账户存在大额异常资金流入流出且借款人无法提供出借人认可的说明材料;

 

13.⑦节能项目建设严重滞后,节能技术装备存在严重缺陷,主要设施或设备停车减产,导致能耗负荷大幅下降,实际节能量明显低于预计量,节能效益不能及时返还到指定账户。民间高息借款、对外担保或新增债务未经贷款人同意,主要财务指标严重恶化;(备注:这是可选条款,按照《能效信贷指引》开展能效信贷业务时应选择,不适用删除)

 

14.借款人拒绝配合出借人开展尽职调查,借款人或其交易/对手方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违反适用制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借款人或担保人被联合国、中国等适用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

 

1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发生前款规定违约的,出借人有权视具体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改正违约行为;

 

2.全部或部分减少、暂停或取消或终止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3.暂停或终止借款人根据本合同或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提出的全部或部分业务退出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或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或部分暂停或取消、终止发放、支付和办理;

 

4.宣布本合同及借贷双方其他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未偿还贷款/贸易融资本息及其他应付款立即到期;

 

5.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其他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终止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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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要求借款人赔偿出借人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的损失;

 

7.扣除并划转借款人在出借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的款项,用于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出借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内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出借人业务计价币种不同的,按扣除时出借人适用的汇率折算;

 

8.行使担保权益;

 

9.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10.贷款人认为必要和可能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保留的权利

 

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和责任的,不构成该方放弃权利或免除义务和责任。

 

一方对另一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的任何容忍、延期或延期,不影响其在本合同及法律法规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放弃该等权利。

 

第十五条变更、变更和终止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之前,本合同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可协商解决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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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仲裁。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 _____/仲裁委员会

 

仲裁根据提交仲裁申请时有效的协会仲裁规则在____/_____(仲裁地)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诉讼。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中国法院,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⑦向出借人或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本合同或者个人约定行使权利义务的。

 

☐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金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国际商事纠纷)起诉。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解决期间,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履行的,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第17条附录

 

下列附件及双方相互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撤回申请(格式);

 

2.“年化贷款利率告知函”(格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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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贷款人因经营需要,需要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转让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承接管理的,借款人以此为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贷款人授权的其他机构,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接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的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并有权以该机构的名义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请仲裁机构裁决或申请强制执行。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设定的继承人、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规定的住所为通信和联系地址,双方确认的有效收货地址。服务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交付各种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在本合同发生纠纷时交付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也包括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上述地址如有变动,变更方将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变更后的地址。在仲裁和民事诉讼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和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的义务。当事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本合同确认的收货地址仍视为有效收货地址。

 

一方提供或确认的收货地址不准确,收货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和法院,指定收货人拒绝签收等情形的,以单证退回日期为收货日期;单证直接送达的,以寄件人当场在送达确认书上记载情况的日期为收货日期。

 

5.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基于各自的独立利益。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交易的其他方构成出借人的关联方或关联人,则任何一方均不寻求利用该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6.本合同中的标题和商号仅供参考之用,不得用于解释条款内容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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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出借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与本合同相关的信息及借款人的其他相关信息,供具备适当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依法查询使用。出借人也有权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目的,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8.提取、还款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9.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出借人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者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的,出借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解除或者履行本合同。因该等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者变更,出借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出借人应当免责。

 

10.借款人可通过本合同所列出借人的联系电话,就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业务和收费进行咨询和投诉。

 

☐ 11。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本合同签订后/工作日内,借款人和贷款人到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强制公证费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承担。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强制公证费由出借人承担。

 

借款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的,出借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凭证,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们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备注:这是可选条款,如不适用需删除)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法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双方或其授权签字人的代表(负责人)并加盖公章。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s/江苏沪湖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s/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日期: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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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贷款年化利率通知函

 

编号:

 

至:/(借款人)

 

1.我行与贵公司签订了编号为/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前述合同项下,我行作为贷款人为贵公司提供年化利率为/。年化利率(☐单利/☐单利组合(任选一种))包括:

 

(一)按前述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

 

(二)前述合同第____/___条规定的与借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不适用的删除)

 

(三)贵公司与我行分别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如果没有,请删除

 

适用)

 

2.本告知函作为前述合同的附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前述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前述合同未约定的事项,适用前述合同的规定。

 

出借人:——————/——————————————

 

授权签字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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