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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1 2 pgr-20231231表41.htm EX-4.1 文件

附件 4.1
注册人证券的说明
根据《证券日报》第12条注册
1934年证券交易法
美国前进保险公司(“公司”)拥有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条注册的一类证券:我们的普通股,每股面值1.00美元(“我们的普通股”)。
下文简要概述了我们普通股的一些一般条款,并不旨在完整。它受制于并通过参考我们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经修订)(“章程”)和经修订的我们的法规守则(“法规守则”)的适用条款而在整体上受到限制,其中每一项均以引用方式并入表格10-K的年度报告中,而本附件是其中的一部分,以及俄亥俄州的修订守则。我们鼓励您阅读我们的条款和法规代码以及俄亥俄州修订代码的适用条款。
一般
我们于2023年12月31日的法定股本包括900,000,000股普通股。
我们的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代码为“PGR”。
我们普通股的转让代理是Equiniti Trust Company,LLC,48 Wall Street,Floor 23,New York,NY(电话:1-866-709-7695)。
股息和投票权
受连续优先股(“连续优先股”)及其任何系列持有人的明示权利、无面值有表决权优先股持有人的明示权利及其任何系列(“有表决权优先股”)以及可能发行和流通的优先于我们普通股的任何其他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明示权利的约束,普通股持有人有权:
在我们的董事会从合法可用的资金中宣布时收取股息;但是,我们已发行优先股的条款禁止我们在我们的优先股尚未发行时就我们的普通股宣布或支付股息或分配,除非已宣布和支付优先股的所有应计和未支付的股息,包括所有当前股息期的全部股息,或一笔足以支付股息的款项,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和
在公司清算的情况下,按照我们章程的规定,平等参与支付负债和满足清算优先权(如果有的话)后剩余资产的所有分配,这些资产包括当时已发行的连续优先股和当时已发行的有表决权优先股。
每位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就所有提交的事项为每一普通股投一票。任何普通股持有人均不享有购买、要约购买或认购公司任何股份或任何类别的其他证券的任何优先购买权,无论是现在还是以后的授权。普通股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累积投票权,需经过一定程序。我们的普通股没有转换权或赎回或偿债基金条款。
反收购保护
俄亥俄州修订法典第1701.83 1节要求某些公司的股东事先授权,以便任何人直接或间接获得该公司的股份,这将使收购人有权在选举董事时行使或指示行使该公司20%或更多的投票权,或超过规定的其他投票权百分比。如果收购人提议进行此类收购,则要求该人向公司交付一份声明,其中披露(其中包括)该人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数量、拟议收购可能产生的投票权范围以及收购人的身份。在收到这份声明后的十天内,公司必须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就拟议的收购进行投票。收购人只有在收购获得赞成票通过的情况下才能完成拟议的收购



代表出席会议的董事选举中有权投票的所有股份的至少过半数投票权的持有人,但不包括所有“感兴趣股份”的投票权。有兴趣的股份包括收购人持有的任何股份以及公司高级职员和董事持有的股份。每家公司都有能力“选择退出”第1701.831条的适用。
俄亥俄州修订法典第1704章禁止“发行公众公司”和“感兴趣的股东”在感兴趣的股东获得10%所有权后至少三年内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和交易,除非发行公众公司的董事会在感兴趣的股东获得10%所有权之前批准交易。“发行上市公司”是指拥有50名或更多股东的俄亥俄州公司,其主要营业地、主要行政办公室或在俄亥俄州内拥有大量资产,并且就其而言不存在密切的公司协议。“利害关系股东”是一家公司10%或以上股份的实益拥有人。第1704章监管的交易实例包括资产处置、合并和合并、自愿解散和股份转让。
在三年期之后,可能会发生受第1704章约束的交易,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包括:
(i)在有关股东的股份取得日期前,董事会批准有关股东购买股份;
(ii)该交易获得拥有至少662/3%法团投票权(或公司章程细则中规定的不同比例)的股份持有人批准,包括排除俄亥俄州法律利害关系股东控制的股份后的至少大多数已发行股份;或者
(iii)企业合并导致除俄亥俄州法律利害关系股东以外的股东获得公平价格加上其股份的利息。
每个发行公众公司都有能力“选择退出”第1704章的适用。
我们没有选择退出第1704章或第1701.831节的应用。
俄亥俄州修订法典第1707.041条对俄亥俄州拥有50名或更多股东且与俄亥俄州有重要联系(如该法规所定义)的公司的某些要约收购“控制出价”进行了监管,并允许俄亥俄州证券部门在某些信息未提供给受要约人的情况下暂停控制权出价。
我们的章程载有对涉及公司的某些业务合并的批准要求。这些规定要求,涉及公司和任何持有20%或以上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关联方”)的任何合并和某些其他业务合并交易,除非该交易获得对任何此类提案具有投票权的大多数我们普通股持有人的赞成票批准,否则无法完成。然而,我们的章程进一步规定,如果(i)交易获得我们的“持续董事”(定义见我们的章程)的多数批准,或(ii)满足了“公平价格”要求,则此股东批准要求将不适用。根据“公允价格”条款,在交易中获得的每一股我们的普通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其他对价不能低于关联方在获得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时所支付的最高每股价格。这些规定不得修改或废除,除非对任何此类提案拥有投票权的我国普通股多数股东投票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