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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3.2 3 ex3-2.htm

 

附件 3.2

 

附例

 

 

Tevogen生物控股公司。

 

第一条公司办公室。

 

第1.1节。注册办事处及代理。Tevogen Bio Holdings Inc.(“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应按照《公司章程》(“章程”)的规定。

 

第1.2节。其他办事处。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可随时在公司有资格开展业务的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的任何地点或地点设立其他办事处。

 

第二条。股东大会。

 

第2.1节。会议地点。股东会议应在特拉华州境内外董事会指定的任何地点举行,或以远程通讯方式举行,在每种情况下由董事会不时通过决议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第2.2节。年度会议。为选举董事和处理会议之前可能适当进行的其他事务而举行的股东年会,应在任何日期、时间和地点(如有的话)举行,而该日期、时间和地点须完全由董事会以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决议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第2.3节。特别会议。公司股东特别会议只能按照《宪章》规定的方式召开。在任何股东特别会议上处理的任何事务,应限于由董事会或在董事会指示下适当提交会议的事项。

 

第2.4节。股东大会通知。所有股东会议通知均须以书面或电子传送形式发出,并须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十天或多于六十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同时间),将其送交或以其他方式发给于根据公司本附例(“附例”)第2.5条确定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在该会议上有投票权的每名股东。通知应载明会议地点(如有的话)、日期和时间,如属特别会议,则载明召开会议的目的或目的。还应在通知中提供股东和代理持有人可被视为亲自出席并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远程通讯方式(如有)。任何会议的通知无须发给任何股东,该股东须在会议召开之前或之后提交放弃通知或须出席该会议,除非该股东在会议开始时以明确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为目的出席,因为该会议并非合法召集或召开。任何股东如此放弃会议通知,应在所有方面受会议记录的约束,犹如已发出适当通知一样。

 

 

 

 

第2.5节。发出通知的方式;通知誓章。在不限制以其他方式向股东有效发出通知的方式的情况下,公司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DGCL”)、《章程》或本章程的任何规定向股东发出的任何通知,可按公司记录上所示的书面指示股东的邮寄地址(或以电子传送方式指示股东的电子邮件地址,视情况而定),并应(a)如已邮寄,当通知存入美国邮件时,已预付邮资,(b)如以快递服务送达,通知收到或留在该股东的地址,或(c)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则指示至该股东的电子邮件地址时,以较早者为准,除非该股东已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通知公司反对以电子邮件方式收到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必须包括一个显著的图例,说明该通信是有关公司的重要通知。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或转让代理人的誓章,述明该通知是以邮件或适用的电子传送形式发出的,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该誓章须为其中所述事实的表面证据。

 

第2.6节。法定人数。已发行和未发行股票的过半数且有权在会上投票的持有人,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应构成就业务交易举行的所有股东会议的法定人数,但法规或《宪章》或本附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如果该法定人数未出席股东的任何会议或未有代表出席,则(a)会议主持人或(b)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有权在会上投票的过半数股份的持有人,无论是否有法定人数出席,均有权不时休会,而无需在会议上发布公告以外的通知,直至有法定人数出席或有代表出席为止。

 

第2.7节。延期会议;通知。当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或地点时,除非本附例另有规定,如会议的时间、地点(如有的话)及远程通讯方式(如有的话)已按照DGCL提供,则无须就延期会议发出通知。在续会上,公司可按原先注意到的情况,处理在原会议上可能已处理的任何事务。休会超过30天的,或者休会后为续会确定新的记录日期的,应当向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记录在案的每一位股东发出续会通知。

 

第2.8节。商业行为。任何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应决定会议的业务顺序和程序,包括表决方式的规范和业务的进行等事项。

 

1

 

 

第2.9节。投票。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应根据本附例第2.11条的规定,并在符合DGCL第217和218条(关于受托人、出质人、股票的共同所有人的投票权以及投票信托和其他投票协议)的规定的情况下确定。股东大会的投票无须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无须由选举督察员进行,除非是由拥有过半数投票权的股份持有人决定,而该等投票权可由亲自出席该会议的所有有权就此投票的已发行股份持有人所投。

 

除《章程》另有规定外,每一股东有权对该股东或通过代理人持有的每一股具有表决权的股本股份拥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提名人如投票赞成该被提名人的选举,超过反对该被提名人的选举的票数,则须当选为董事会成员;但在出席任何达到法定人数的股东大会上,董事须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的多数票选出,而对于该股东大会,自公司首次将该会议的会议通知邮寄给股东的第10天前,公司秘书确定被提名人数超过待选董事人数。以多数票当选董事的,不得允许股东对被提名人投反对票。在无争议的选举中竞选连任的董事必须提出辞呈,条件是现任董事未能获得所投多数票。如参选连任的现任董事未获得过半数票,董事会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或董事会根据本附例指定的其他委员会,将就是否接受或拒绝辞职,或是否应采取其他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将根据委员会的建议采取行动,并在选举结果认证之日起90天内公开披露其决定及其背后的理由。未能获得多数票的董事将不参与委员会的推荐或董事会的决定。

 

第2.10节。放弃通知。凡根据《总务委员会》、《宪章》或本附例的任何条文规定须发出通知,由有权获得通知的人签署的书面放弃通知或由有权获得通知的人以电子传送方式作出的放弃通知,不论在其中所述时间之前或之后,均视为等同于通知。一人出席会议即构成对该会议通知的放弃,但该人出席会议的明确目的是在会议开始时因该会议未被合法召集或召开而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时除外。除非《章程》或本附例有此规定,否则无须在任何书面放弃通知或任何以电子传送方式作出的放弃中指明将在任何股东的定期或特别会议上进行的业务或其目的。

 

2

 

 

第2.11节。股东通知的登记日;投票表决;给予同意。为使公司可决定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获得通知或投票的股东,或有权在不举行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表示同意公司行动,或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或任何权利的分配,或有权就任何变更、转换或交换股票行使任何权利,或为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目的,董事会可事先订定记录日期,不得超过该次会议召开日期的60天前但不少于十天,也不得超过任何其他行动的60天前。

 

如果董事会不这样确定记录日期:

 

  (a) 确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应在发出通知的前一天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如通知被放弃,则应在会议召开的前一天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b) 在无需董事会事先采取行动的情况下,确定有权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表示同意公司行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应为第一次书面同意(包括通过电子邮件或法律许可的其他电子传输的同意)送达公司的日期;和
     
  (c) 为任何其他目的确定股东的记录日期应在董事会通过有关决议之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记录股东的决定应适用于会议的任何休会;但条件是董事会可为休会会议确定新的记录日期。

 

第2.12节。年度股东大会提名及提案。

 

  (a) 董事会选举人选的提名及股东须考虑的业务建议,只能在股东周年大会上作出(i)依据公司的会议通知(或其任何补充),(ii)由董事会或会议主席或在其指示下作出,或(iii)由公司任何股东作出(a)在发出本条第2.12条所规定的通知时及在周年大会举行时为记录在案的股东,(b)有权在会议上就该事项进行表决,而(c)在所有适用方面符合本条第2.12条所列的通知程序。在任何股东年会上,该会议的主持人员可宣布公司的会议通知及代表陈述中所列的提名及须予考虑的其他事务,并凭藉此,该等提名及如此宣布的其他事务须适当地提交该会议,并可由有权在会上投票的公司股东审议及表决,而无须进一步要求提名、动议或第二次。

 

3

 

 

  (b) 如股东根据本条第2.12条(a)款第(iii)款将提名或其他业务适当地提交周年会议,则作出该等提名或提出该等其他业务的股东("提议股东")必须在此之前已及时以书面通知公司秘书,否则该等其他业务必须是股东行动的适当事项。为及时,建议股东的通知须不迟于美国东部时间第90天下午5时或不早于前一年年会一周年的前120天东部时间下午5时送达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的秘书;但如年会日期在前一年年会一周年日期前30天或后60天以上更改,股东的及时通知必须不迟于东部时间下午5时送达,以(x)该年度会议的预定日期前第90天或(y)公司首次作出该会议日期的公开披露(定义见下文)之日的第10天中较晚者为准。在任何情况下,年度会议的休会、休会或延期的公开披露均不得启动上述股东通知发出的新时间段。股东在年度会议上可提名选举的被提名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该年度会议上应选出的董事人数,为免生疑问,任何股东均无权在本节2.12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提出额外或替代提名。“公开披露“系指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14或15(d)条以及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法")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提交的文件中,由道琼斯新闻社、美联社或类似的国家新闻机构报道的新闻稿中的披露交易法"),或通过合理设计的其他方式,将此类信息告知公司的公众或股东,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网站上发布。
     
  (c) 为采用适当形式,建议股东向秘书发出的通知必须:

 

  (一) 就代其作出提名或建议的建议股东及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而言,载明(a)出现在公司帐簿上的该等股东及该等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的名称及地址,(b)截至该通知发出之日由建议股东及该等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并记录在案的公司股份的类别或系列及数目,以及该股东及实益拥有人或其任何联属公司或联系人有权在未来任何时间取得实益拥有权的任何股份(该等资料须由该股东及实益拥有人于截至记录日期的会议披露该等拥有权的记录日期后十天内补充),(c)所有书面或口头协议、安排及谅解的说明,提议股东或该等实益拥有人与任何其他人(包括其姓名)就该股东提名或提出该等业务,(d)表示提议股东是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公司股份记录持有人,并打算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以提名通知中指明的人或提出该等其他业务提案,(e)如建议股东或该等实益拥有人有意或属于拟征集代理人或投票支持公司董事提名人而非公司被提名人的团体(除非该等征集不受《交易法》第14a-19条规则的约束),根据《交易法》第14a-19(b)条要求向公司发出的通知中要求包含的信息,以及(F)与提议股东和此类实益拥有人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这些信息将被要求在与根据《交易法》第14条在有争议的选举中为提案和/或在有争议的选举中选举董事的征集(如适用)相关的代理声明和代理表格或其他文件中披露;
     
  (二) 如该通知涉及提议股东提议在会议前提出的董事提名以外的任何业务,则应载列希望在会议前提出的业务的简要说明(包括提议供审议的任何决议的文本,如果该业务包括修订本附例的提议,则为提议修订的语言)、在会议上进行该业务的理由以及该股东和实益拥有人在该业务中的任何重大利益(如有);和
     
  (三) 载明,就建议股东建议提名选举或重选为董事的每名人士(如有的话)而言,(a)该人的姓名、年龄、营业地址及现时住址,(b)该人的主要职业或就业,(c)该人(如有的话)在纪录上拥有及实益拥有的公司股本股份的类别及数目,(d)根据《交易法》第14(a)条(包括根据《交易法》第14(a)条(包括该人在任何代理声明和任何相关的代理卡中被提名为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以及在当选后担任董事的书面同意)而须在为选举中选举该被提名人的代理声明中披露或以其他方式须披露的与该人有关的所有信息,及(e)说明过去三年内所有直接及间接补偿及其他书面或口头金钱协议、安排及谅解,以及该等股东及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与其各自的联属公司及联系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与各建议代名人,及其各自的联属公司及联系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之间的任何其他关系。

 

4

 

 

  如任何股东根据第14a-19(b)条向公司提供通知,该股东应不迟于年会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交付合理证据,证明其已符合第14a-19(a)条的要求。如提名股东(i)根据颁布的第14a-19条规则提供通知,而(ii)随后(a)通知公司,该股东不再打算根据第14a-19条规则征集支持除公司董事提名人以外的董事提名人的代理人,(b)未能遵守第14a-19条规则或本附例的规定,或(c)未能提供足以令公司确信该等规定已获满足的合理证据,该股东的提名将被视为无效,公司应不理会该股东提出的任何代名人的任何代理或投票,尽管该代名人可在会议通知或任何代理声明或相关代理卡中被点名,尽管公司可能已收到有关选举该等被提名人的代理。
   
  此外,为被视为及时,股东的通知应在必要时进一步更新和补充,以使该通知中提供或要求提供的信息在会议记录日期和会议或其任何休会、休会或延期十天前的日期都应真实、正确,而该等更新及补充,如须于记录日期作出更新及补充,则须不迟于会议的记录日期后五天送达秘书,如须于会议或其任何休会或延期作出更新及补充,则须不迟于会议日期或其任何休会或延期的日期前八天送达秘书。任何此类补充或更新不得包括未在原始通知中列出的任何新建议,或被视为可纠正任何缺陷或限制公司就任何缺陷可用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章程)。

 

  (d) 任何人如有资格当选或连任公司董事,必须(按照根据(b)段订明的送达通知的期限)在公司的主要行政办公室向公司秘书递交一份填妥的、书面的、及签署问卷(以公司为其董事惯常使用的表格),内容有关该人士的背景及资格,以及代表其作出提名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实体的背景(该问卷须由秘书应书面要求提供),以及书面陈述及协议(以秘书应书面要求提供的表格),该人士:

 

5

 

 

  (一) 不是也不会成为(a)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安排或谅解的一方,与任何个人或实体就该人如当选为公司董事,将如何就任何问题或问题采取行动或投票(a "投票承诺")未向公司披露或(b)任何可能限制或干扰该等人士(如当选为公司董事)根据适用法律遵守该人士的信托责任的能力的投票承诺;
     
  (二) 与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就与担任董事的服务或行动有关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补偿、补偿或赔偿而未在其中披露的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不是也不会成为其中的一方;和
     
  (三) 以该人的个人身份并代表其所代表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进行提名,如果当选为公司董事,将符合规定,并将遵守所有适用的公开披露的公司治理、利益冲突、保密以及公司的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政策和准则。

 

  公司可要求任何建议代名人提供公司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以确定该建议代名人是否有资格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对合理的股东对该代名人的独立性或缺乏独立性的理解可能具有重要意义。

 

  (e) 尽管本2.12节有上述规定,股东还应遵守《交易法》的所有适用要求,以及与本2.12节所列事项相关的规则和条例,本2.12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视为影响股东根据《交易法》第14a-8条(或其任何后续条款)要求在公司代理声明中列入提案的任何权利,并在该规则要求的范围内,在年度会议上对此类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6

 

 

  (f)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会议主席(以及在任何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或董事会依据本附例指定的任何委员会)有权及有责任(i)决定建议提交会议的任何提名或业务是否按照本条第2.12条所列程序作出或提出,及(ii)如没有作出任何提名或该等其他业务并非按照本条第2.12条作出或提出,宣布该等提名将不予考虑或该等建议的业务不得进行。尽管有本条第2.12条的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该股东(或该股东的合资格代表)没有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以介绍该股东提出的提名或拟议业务,则该拟议业务不得进行交易,尽管该提议已在会议通知中列出,且尽管公司可能已收到与该投票有关的代理人。就本条第2.12条而言,如要被视为股东的合格代表,某人必须是该股东的正式授权人员、经理或合伙人,或必须获得该股东签署的书面或该股东交付的电子传输的授权,才能在股东大会上作为代理人代表该股东,且该人必须在股东大会上出示该书面或电子传输,或该书面或电子传输的可靠复制品。
     
  (g)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向公司股东征集代理权,必须使用白色以外的代理卡颜色,该颜色应保留给董事会专用。

 

第2.13节。有权投票的股东名单。公司应不迟于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的第十个日历日,提供有权在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完整名单,按字母顺序排列,并显示每个股东的地址(但不包括电子地址或其他电子联系方式)和登记在每个股东名下的股份数量。该名单应在(a)在公司主要营业地点的正常营业时间内或(b)法律另有规定的会议召开前至少十个历日内,为与会议密切相关的任何目的,向任何股东开放审查。该名单应推定确定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及其各自持有的股份数量。

 

第2.14节。代理。每名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或在未经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表示同意或反对公司行动的股东,可授权另一人或多人以代理人的方式为其行事,但自其日期起计三(3)年后,不得对该代理人进行投票或采取行动,除非该代理人规定了更长的期限。股东或股东的实际代理律师将股东的姓名(无论是通过人工签字、打字、传真、电子或电报传送或其他方式)放在代理人上的,视为签名。正式签署的代理人,如果声明不可撤销,并且当且仅当其与法律上足以支持不可撤销权力的利益相结合时,即为不可撤销。代理人可能仍然是不可撤销的,无论与其相关联的利益是对股票本身的利益还是对公司的一般利益。

 

7

 

 

第三条。董事。

 

第3.1节。力量。在符合DGCL的条文及《章程》或本附例中有关须由股东或未发行股份批准的行动的任何限制下,公司的业务及事务须予管理,所有法人权力须由董事会或在董事会的指示下行使。

 

第3.2节。董事人数。构成整个董事会的董事人数,应不时仅以公司在没有空缺时所拥有的董事总数的过半数决议确定。每名董事须任职,直至一名继任人获正式选出并符合资格,或直至该名董事较早前去世、辞职、取消资格或被免职为止。董事应按《章程》规定的方式分类。每名董事的任期至《章程》规定的时间为止。董事选举不必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

 

第3.3节。辞职和空缺。任何董事可在接获书面通知或以电子传送通知公司秘书注意后随时辞职。当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如此辞职而辞呈于日后生效时,当时在任的过半数董事,包括已如此辞职者,有权填补该等空缺或空缺,有关表决于该等辞职或辞职生效时生效,而每名如此选出的董事,在填补其他空缺时,均须按本条的规定任职。

 

除非《宪章》或本附例另有规定:

 

  (a) 因当选董事的授权人数增加而产生的空缺和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可由当时在任的董事过半数填补,即使低于法定人数,或由一名唯一的留任董事填补。
     
  (b) 每当任何类别或类别的股票或其系列的持有人有权根据《章程》的规定选举一名或多名董事时,该类别或类别或系列的空缺和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可由当时在任的该类别或类别或其系列选出的过半数董事或由如此选出的唯一剩余董事填补。

 

如在任何时候,由于死亡或辞职或其他原因,公司本应没有董事在任,则公司的任何高级人员可根据《章程》或本附例的规定召集股东特别会议,或可向衡平法院申请根据《总务委员会条例》第211条的规定发出命令,即作出选举的命令。

 

如董事会出现空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余董事可行使全体董事会的权力,直至填补该空缺为止。

 

8

 

 

第3.4节。会议地点;远程会议。董事会可在特拉华州内外举行定期和特别会议。除《章程》或本附例另有限制外,管理局成员或管理局指定的任何委员会,可藉会议电话、互联网、视频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管理局或任何委员会的会议,而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均可藉此互相听取意见,而该等参加会议即构成亲自出席会议。

 

第3.5节。定期会议。委员会定期会议可在委员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而无须通知。

 

第3.6节。专题会议;通知。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任何副总裁、秘书或任何两(2)名董事可随时召集董事会为任何目的或目的举行的特别会议。

 

特别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应当是:

 

  (a) 以专人、快递或电话方式亲自送达;
     
  (b) 以美国头等邮件寄出,邮资预付;或
     
  (c) 以电子传输方式发送”,定义见DGCL第232节。

 

通知(i)以专人送达、信使送达或电话送达,或(ii)以电子邮件送达的,应至少在会议召开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送达或发送。通知以美国邮件发出的,应至少在会议召开时间的四(4)天前以美国邮件方式交存。任何口头通知均可传达给董事。以电子传送方式发出通知的,应当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送达。通知无需说明会议地点(如果会议将在公司的主要执行办公室举行),也无需说明会议的目的。

 

第3.7节。法定人数。在董事会的所有会议上,当时在任的核准董事人数的过半数应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出席任何有法定人数的会议的过半数董事的行为应为董事会的行为,但章程或《章程》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如董事会的任何会议未能达到法定人数,则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不时休会,而无须在会议上宣布以外的通知,直至达到法定人数为止。初步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即使董事退席,仍可继续处理事务,但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至少获得该次会议所需法定人数的多数批准。

 

第3.8节。放弃通知。每当根据《总务委员会》、《宪章》或本附例的任何条文规定须发出通知时,由有权获得通知的人签署的书面放弃通知,或由有权获得通知的人以电子传送方式作出的放弃通知,不论在其中所述时间之前或之后,均视为等同于通知。一人出席会议即构成对该会议通知的放弃,但该人出席会议的明确目的是在会议开始时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因为该会议不是合法召集和召开的,则属例外。除非《宪章》或本附例有此规定,否则无须在任何书面放弃通知或任何以电子传送方式作出的放弃中指明将在任何董事常会或特别会议或董事委员会上进行的业务或为其他目的。

 

9

 

 

第3.9节。未经会议书面同意的董事会行动。除《章程》或本附例另有限制外,如管理局或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全体成员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同意,而任何同意可按《总务委员会条例》第116条准许的任何方式记录、签署及交付,则在管理局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所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可不经会议而采取。在采取行动后,有关的同意或同意须与管理局或委员会的议事纪录一并以与纪录保存相同的纸面或电子表格存档。

 

第3.10节。董事的费用及薪酬。除非章程或本附例另有限制,董事会有权厘定董事的薪酬。董事可获得出席董事会每次会议的费用(如有),并可获得出席董事会每次会议的固定金额或作为董事的规定薪酬。任何该等付款均不妨碍任何董事以任何其他身分为公司服务,并因此而获得补偿。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可以给予同等报酬。

 

第3.11节。批准贷款。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包括透过任何附属公司)以个人贷款形式向或为任何董事、行政人员(或其同等人员)或控制人提供或维持信贷、安排提供信贷或续展信贷,但可向任何雇员(不包括该等行政人员、董事或公司或附属公司的其他控制人)借出款项并使用其信贷协助任何雇员,但在董事判断可合理预期该等贷款、担保或协助有利于公司的情况下。贷款、担保或其他协助可附带或不附带利息,并可按董事会批准的方式解除担保或作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票的质押。本条所载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当作根据普通法或任何法规否定、限制或限制公司的保证或保证权力。

 

第3.12节。罢免董事。董事只能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被股东免职。

 

10

 

 

第四条。委员会。

 

第4.1节。董事委员会。董事会可藉全体董事会过半数通过的决议,指定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可指定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为任何委员会的候补成员,并可在该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接替任何缺席或不合格的成员。在委员会成员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情况下,出席任何会议且未被取消投票资格的一名或多名委员,不论其是否构成法定人数,均可一致委任另一名理事会成员代行会议职责,以代替任何该等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委员。任何该等委员会,在董事会决议或公司附例所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并可行使董事会在管理公司业务及事务方面的所有权力及权力,并可授权在所有可能需要的文件上加盖公司的印章;但该等委员会无权或授权(a)批准、采纳或向股东建议任何DGCL明确规定须提交股东批准的行动或事宜,或(b)采纳、修订或废除附例。

 

第4.2节。委员会会议记录。各委员会应定期保存其会议记录,并在需要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4.3节。委员会的会议和行动。委员会的会议及行动,须受本附例第三条及第3.4至3.9条的条文规限,并须按照本附例的条文举行及采取,并须在该等附例的范围内作出必要的更改,以取代委员会及其成员,取代委员会及其成员;但委员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可由委员会的决议或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委员会的特别会议也可由董事会决议召集,委员会特别会议的通知也应通知所有候补委员,候补委员有权出席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委员会可采纳任何委员会的政府规则,而该等规则并不与本附例的条文相抵触。

 

第五条.主席团成员。

 

第5.1节。军官。公司的高级职员由行政总裁一名、总裁一名、首席财务官一名及秘书一名。董事会亦可酌情根据本附例选举一名或多于一名副总裁、助理司库、助理秘书及其他高级人员。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位可由同一人担任。

 

第5.2节。任命官员。公司的高级人员,除按照本附例第5.3条或第5.5条的条文委任的高级人员外,须由管理局委任,但须受任何高级人员根据任何雇用合约所享有的权利(如有的话)规限。

 

第5.3节。下属军官。董事会可委任或授权行政总裁委任公司业务所需的其他高级人员及代理人,每名高级人员及代理人的任期、权限及履行本附例所订定或董事会不时决定的职责。

 

11

 

 

第5.4节。免职及辞职人员。除任何人员根据任何雇用合约所享有的权利(如有的话)外,任何人员均可在管理局的任何常会或特别会议上,以管理局过半数的赞成票,或(如属管理局选出的人员除外)由管理局授予该等免职权力的任何人员,在有理由或无因由的情况下,被免职。

 

任何人员可随时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而辞职。任何辞呈须于接获该通知之日或该通知指明的任何较后时间生效;而除非该通知另有指明,否则接纳该辞呈无须使其生效。任何辞职均不损害公司根据该高级人员为一方的任何合约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如有的话)。

 

第5.5节。办公室空缺。公司任何职位出现任何空缺,须由董事会填补。

 

第5.6节。官员的权力及职责。公司所有高级人员在管理公司业务方面,分别拥有本条例所规定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权力及履行职责,并在未如此规定的范围内,一般与其各自的职位有关,但须受董事会控制。

 

第5.7节。赔偿。地铁公司高级人员就其本身的服务所获的补偿,须由管理局不时厘定或按管理局的指示厘定。公司高级人员不得因该高级人员同时为公司董事而被阻止领取补偿。

 

第六条。赔偿。

 

第6.1节。第三方行动。在符合本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应赔偿任何曾经或现在是当事人或被威胁成为任何受到威胁的、待决的或已完成的诉讼、诉讼或程序的当事人的人,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公司的诉讼或有权提起的诉讼除外),或由于他们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正在或正在应公司的要求担任另一公司、合伙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针对他们在与该诉讼、诉讼或程序有关的实际和合理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判决、罚款和在和解中支付的金额(如果此类和解事先获得公司批准,则不得无理拒绝批准),前提是该人出于善意并以该人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并且就任何刑事诉讼或程序而言,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们的行为是非法的。以判决、命令、和解、定罪或根据nolo contendere或其同等人的抗辩而终止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其本身不应造成一种推定,即该人的行为并非出于善意,且其方式合理地被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的最佳利益,并且就任何刑事诉讼或程序而言,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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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节。由公司或在公司权利范围内的行动。在符合本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应赔偿任何曾是或现为当事人或被威胁成为任何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诉讼或诉讼的当事人的人,该诉讼或诉讼因公司是或曾是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因公司现在或正在应公司的要求担任另一公司、合伙、合资、信托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公司有权促成对其有利的判决,或其他企业就其就该等诉讼或诉讼的抗辩或和解而实际及合理招致的开支(包括律师费),如该人以善意行事,并以该人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但不得就任何申索作出赔偿,有关该人已被判定对公司负有法律责任的发出或事宜,除非且仅限于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或提起该诉讼或诉讼的法院应经申请裁定,尽管已裁定赔偿责任,但鉴于案件的所有情况,该人公平合理地有权就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或该其他法院认为适当的费用获得赔偿。尽管有本条第六条的任何其他规定,任何人不得因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b)条为追回短期利润而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在结算中支付的任何费用或金额而根据本协议获得赔偿。

 

第6.3节。成功的防御。凡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已就第6.1或6.2条所提述的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案情或其他抗辩,或为其中的任何申索、发出或事宜的抗辩而胜诉,则该人须获弥偿其就该等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实际及合理招致的开支(包括律师费)。

 

第6.4节。行为的确定。根据第6.1或6.2条作出的任何弥偿(除非由法院下令),须由地铁公司作出,但须在确定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的弥偿在有关情况下是适当的,因为他们已符合第6.1或6.2条(如适用)所列的适用行为标准后,方可作具体个案的授权。此类决定应由(a)董事会以法定人数过半数票作出,该法定人数由非此类诉讼、诉讼或程序当事方的董事组成,(b)如果无法获得该法定人数,或者即使可以获得,如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法定人数如此指示,则由独立法律顾问以书面意见作出,或(c)由股东作出。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有权通过向主管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呈请,对有关该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未达到第6.1或6.2条所列适用行为标准的任何裁定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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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节。提前支付费用。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根据第6.1或6.2条可能有权获得赔偿的个人在为民事或刑事诉讼、诉讼或程序进行辩护时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应由公司在收到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代表作出的偿还该款项的承诺后,在该诉讼、诉讼或程序的最终处置之前支付,如果最终应确定他们无权按照本条第六条的授权获得公司的赔偿。

 

第6.6节。赔偿不是排他性的。由本条第六款其他条款提供或依据本条其他条款授予的补偿和垫付费用,不应被视为排除寻求补偿或垫付费用的人根据任何章程、协议、股东或无私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可能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包括以其官方身份采取行动和担任该职务期间以其他身份采取行动。

 

第6.7节。保险赔偿。公司有权代表任何现为或曾为公司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或现为或曾应公司要求担任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购买和维持保险,以对抗他们以任何该等身份或因其身份而招致的任何赔偿责任,而不论公司是否有权根据本条第六条就该等赔偿责任向他们作出赔偿。

 

第6.8节。公司。就本第六条而言,对“公司”的提述,除产生的公司外,还应包括在合并或合并中被吸收的任何组成公司(包括任何组成公司的任何组成部分),如果其单独存在继续存在,本应有权和授权对其董事和高级职员进行赔偿,从而使任何现在或曾经是该组成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或正在或正在应该组成公司的要求担任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信托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或其他企业,就产生的或存续的法团而言,根据和受本条第六条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6.4节的规定),其地位应与该人在该组成法团单独存续的情况下对该组成法团所具有的地位相同。

 

第6.9节。员工福利计划。就本第六条而言,提及“其他企业”应包括雇员福利计划;提及“罚款”应包括就雇员福利计划对某人征收的任何消费税;提及“应公司的要求服务”应包括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对该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就雇员福利计划及其参与者施加职责或涉及其服务的任何服务,或受益人;以及以合理地认为符合雇员福利计划参与者和受益人利益的善意和方式行事的人,应被视为以本条第六条所述“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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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节。赔偿基金。董事会通过决议后,公司可设立信托或其他指定账户、授予担保权益或使用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以确保支付其根据第六条产生的某些义务和/或公司与其高级职员和董事之间可能不时订立的协议。

 

第6.11节。对其他人员的赔偿。第六条的规定不应被视为排除任何非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或非应公司要求担任另一公司、合伙、合资、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但公司根据DGCL或其他方式有权或有义务赔偿的人的赔偿。公司可全权酌情对雇员、受托人或DGCL许可的其他代理人作出赔偿。公司应当依法对雇员、受托人或者其他代理人进行赔偿。

 

第6.12节。储蓄条款。如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任何理由将本条第六条或其任何部分作废,则公司仍须就任何诉讼、诉讼、法律程序或调查(不论是民事、刑事或行政的,亦不论是内部或外部的),包括大陪审团程序及由公司提起或有权提起的诉讼或诉讼,向根据本条有权获得赔偿的每一人作出费用(包括律师费)、判决、罚款及为和解而支付的款项的赔偿,在本第六条任何不应被作废的适用部分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第6.13节。继续赔偿和垫付费用。除经授权或批准时另有规定外,由本条第六条提供或依据本条授予的补偿和垫付费用,应继续适用于已不再担任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并应为该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的利益服务。

 

第6.14节。冲突。不得根据本条第六条作出赔偿或垫款,除非法律或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判决或判令规定这种赔偿或垫款,在任何情况下出现:

 

  (a) 这将不符合《宪章》的一项规定、这些附例、股东的一项决议或在发生费用或支付其他款项的程序中所主张的诉讼的指称因由应计时有效的一项协议,这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限制赔偿;或者
     
  (b) 认为这将与法院在批准和解时明确施加的任何条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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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5节。修正或废除。对本条第六条前述规定的任何废除或修改,不得对任何人(a)根据本协议就在该废除或修改时间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b)根据在该废除或修改时间之前有效的任何向公司高级人员或董事提供赔偿或垫付费用的协议所享有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第七条。一般事务。

 

第7.1节。股票凭证;部分缴足股份。根据特拉华州法律的规定,公司股票的股份可以经过认证或未经认证,并应记入公司账簿并在发行时进行登记。每名以证书为代表的股票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一份由公司任何两名获授权人员签署或以公司名义签署的证书(但有一项理解,董事会主席、董事会副主席或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助理司库、秘书或助理秘书均为此目的的获授权人员),代表该股东所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股份类别或系列。证书上的任何或所有签名可以是传真或电子(例如PDF)签名。如任何已签署或其传真或电子签名已置于证书上的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在该证书发出前已不再是该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则该证书可由公司发出,其效力犹如该人在发出日期曾是该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一样。

 

公司可发行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股份,作为部分已付,并可要求支付余下的代价。在为代表任何该等部分缴足股份而发出的每份股票证书的正面或背面,如属未经证明的部分缴足股份,则须在公司的簿册及纪录上,说明须就该等股份支付的代价总额及就该等股份支付的金额。在就缴足股款的股份宣派任何股息时,公司须就同一类别的部分缴足股款的股份宣派股息,但只须以实际就该等股份支付的代价的百分比为基础。

 

第7.2节。遗失的证书。除本条第7.2条另有规定外,不得发出新的股份证书以取代先前发出的证书,除非该证书已交还公司并同时注销。公司可发出新的股票或未经证明的股份证明书,以代替其先前发出的任何证明书,而声称该证明书遗失、失窃或毁坏的人在就该事实作出誓章时,声称该证明书已遗失、失窃或毁坏,公司可要求遗失、失窃或毁坏的证明书的拥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提供足以赔偿其因所指称的遗失、失窃而可能向其提出的任何申索的保证金,或销毁任何该等证书或发出该等新证书或无证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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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节。建筑;定义。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一般条文、建造规则和DGCL中的定义应管辖本附例的建造。在不限制这一规定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单数包括复数,复数包括单数,“人”一词既包括公司,也包括自然人。

 

第7.4节。股息。董事会可宣布公司股本的股息,但须遵守《宪章》的规定和特拉华州的法律。

 

第7.5节。财政年度。公司的财政年度由董事会决议厘定,并可由董事会更改。

 

第7.6节。密封。公司可采用法团印章,法团印章须予采纳,并可由委员会加以更改,并可藉促使该印章或其传真被压印或加贴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复制而使用该印章。

 

第7.7节。注册股东。公司有权承认在其帐簿上登记为股份拥有人的人作为该拥有人收取股息和投票的专属权利,有权对在其帐簿上登记为股份拥有人的人的催缴和评估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受约束地承认另一人对该股份或股份的任何衡平法或其他债权或权益,无论其是否有明示或其他通知,除非特拉华州法律另有规定。

 

第7.8节。与《宪章》的冲突。如公司《章程》的规定与本附例有任何冲突,则以《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修正。

 

除法团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并与之一致外,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附例可藉以下任一方式通过、修订、更改或废除:(a)当时在任的至少过半数董事投赞成票,而股东方面不采取任何行动,或(b)在选举董事时有权普遍投票的公司股本的所有当时已发行股份的至少过半数表决权的赞成票,作为单一类别共同投票,在任何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上,但该提议的行动应在该会议的通知中说明。

 

通过日期:202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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