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
第二次修订和重述
附则
的
Quorum Health Corporation
自2020年7月7日起通过并生效
第一条
办公室
第1.01节办公室。Quorum Health Corporation是特拉华州的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注册地址为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公司可能在特拉华州境内和境外设有其他办事处,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不时决定或公司业务可能需要。
第1.02节账簿和记录。由公司或代表公司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管理的任何记录,包括其股票分类账、账簿和会议记录,都可以保存在任何信息存储设备、方法、或一个或多个电子网络或数据库;前提是如此保存的记录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转换为清晰易读的纸质形式,并且就股票分类账而言,如此保存的记录符合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DGCL”)第224条的规定。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有权检查此类记录的任何人的要求,转换如此保存的任何记录。
第二条
股东大会
第2.01节会议地点。所有股东会议均应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的地点(如有)举行,或通过远程通讯方式举行,由董事会决议不时指定并在会议通知。
第2.02节年会。为选举董事和处理会议之前可能适当举行的其他事务的股东年度会议应在该日期、时间和地点(如有)举行,由董事会决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第2.03节特别会议。为任何目的召开的股东特别会议应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决议召开,不得由任何其他人召集。可以在特别会议上进行的唯一事务是该会议通知中规定的事项。
第2.04节休会。任何股东大会,无论是年度会议还是特别会议,都可以不时休会,以便在同一地点或其他地点(如有)重新召开,并且如果时间、地点(如有),则无需就任何此类休会发出通知,其中,远程通讯方式(如有)在休会的会议上公布。在延期会议上,公司可以处理在原始会议上可能已经处理的任何业务。如果休会时间超过30天,则应向每位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在册股东发出延期会议的通知。如果在休会后为有权在延期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确定了新的记录日期,董事会应为延期会议的通知确定新的记录日期,并应向截至记录日期有权在延期会议上投票的每位在册股东发出延期会议的通知 为延期会议的通知而定。
第2.05节会议通知。通知地点(如有)、日期、时间、确定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如果该日期与有权收到会议通知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不同)和远程通讯方式,如果有的话公司应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10天至60天(除非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时间)向截至记录日期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每位股东提供每次股东大会的确定有权收到会议通知的股东。特别会议的通知还应指明召开会议的目的。向股东发出的会议通知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有权收到通知的股东,地址与公司记录上显示的股东邮寄地址相同,并且该通知在存放在 美国邮件,邮资预付。在不限制以其他方式有效地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的方式的情况下,任何此类通知都可以根据适用法律通过电子传输方式发出。任何会议的通知无需向任何应在会议之前或之后提交放弃通知或应出席该会议的股东发出,除非股东出席会议的目的是明确反对,在会议开始时会议,任何业务的交易,因为会议不是合法召集或召集的。任何如此放弃会议通知的股东应在所有方面受会议程序的约束,就好像已发出适当通知一样。
第2.06节股东名单。公司应准备一份完整的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名单(但是,如果确定有权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在会议召开日期前不到十天,名单应反映截至会议日期前十天有权投票的股东),按字母顺序排列,并在任何股东会议召开前至少十天显示每位股东的地址和以每位股东名义登记的公司各类股本的股份数量。如果访问该名单所需的信息是在会议通知中或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的,则该名单应在合理可访问的电子网络上向任何股东开放,以供与会议密切相关的任何目的进行审查,在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一段时间 至少在会议前十天。如果会议在某个地点举行,该名单还应在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制作并保存在会议召开的整个时间和地点,并可供出席的任何股东查阅。如果会议仅通过远程通讯方式举行,则该名单也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在整个会议期间开放供任何股东查阅。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的股票分类账是股东有权查阅股票分类账和股东名单或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投票的唯一证据。
第2.07节法定人数。除非法律或这些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附则(这些“附则”)另有规定,在每次股东会议上,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公司股份的多数投票权,出席人或由代理人代表,应构成法定人数。但是,如果该法定人数未出席或没有代表出席任何股东会议,则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应有权以多数票的赞成票其力量,以第2.04节规定的方式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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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达到法定人数或代表出席为止。法定人数一经确定,不得因随后撤回的票数不足法定人数而被打破。在达到法定人数的任何此类延期会议上,可以处理可能在最初召开的会议上处理的任何事务。
第2.08节会议的进行。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通过其认为适当的股东会议进行的规则和条例。在每次股东会议上,总裁,或在他或她缺席或不能履行职责时,Vice President,或在他或她缺席或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裁指定的人应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秘书或在其缺席或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议主席任命会议秘书的人担任会议秘书并保存会议记录。除非与董事会通过的此类规则和条例不一致,否则任何股东会议的主席均有权制定此类规则、条例和程序,并采取以下所有行为:在该主席的判断中,适合于 会议的正确进行。此类规则、条例或程序,无论是由董事会通过还是由会议主席规定,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制定会议议程或议事程序;(b)决定投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以便在会议上对任何特定事项进行投票;(c)维持会议秩序的规则和程序以及在场人员的安全;(d)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或参加会议的限制,他们的正式授权和组成的代理人或会议主席应确定的其他人;(e)在规定的会议开始时间之后限制进入会议;(f)分配给参与者提问或评论的时间限制。
第2.09节投票;代理。除非法律或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注册证书(“证书”)另有规定,否则股东无需在会议上以书面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或以其他方式投票。董事的选举应由有权在选举中投票的股票持有人在股东大会上所投的多数票决定。除非法律或证书另有规定,除董事选举外的任何事项,提交任何股东大会的,应由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该事项投票的多数股份的赞成票决定。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或在未经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公司行动的每一位股东可以授权另一个或多个人通过代理人代表该股东行事,但不得对该代理人进行投票或采取行动 自授予之日起三年后,除非代理人明确规定更长的期限。如果代理人声明其不可撤销,并且当且仅当其与法律上足以支持不可撤销权力的利益相结合时,该代理人即为不可撤销的。股东可以通过亲自出席会议并投票或通过向公司秘书提交撤销代理人或日期较晚的新代理人来撤销任何不可撤销的代理人。
第2.10节未经会议的股东书面同意。在任何年度或特别股东大会上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可以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采取,无需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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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通知且未经表决,如果同意或书面同意,说明将采取的行动,应由持有不少于最低票数的已发行股票持有人签署在所有有权投票的股份都出席并投票的会议上授权或采取此类行动是必要的,并应交付(通过挂号信或挂号信,要求的回执或通过电子传输)通过交付给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公司秘书或公司的其他管理人员或代理人,该官员或代理人保管记录股东会议程序的账簿。每份书面同意均应注明签署同意书的每位股东的签字日期,除非在以本节要求的方式交付最早日期的同意书后60天内,否则任何书面同意书均不得有效采取其中提及的公司行动2.10, 由足够数量的持有人签署的采取行动的书面同意书按上述规定交付给公司。在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未经会议一致书面同意而采取公司行动的及时通知,应在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发送给未书面同意的股东。
第2.11节记录日期。为了使公司可以确定有权在任何股东会议或其任何休会中获得通知或投票的股东,或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公司行动的股东,或有权收取任何股息的支付或其他分配或任何权利的分配,或有权就任何股票的变更、转换或交换或为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目的行使任何权利,董事会可以确定,提前,记录日期,不得超过该会议日期前60个日历日或少于10个日历日,也不得超过任何其他行动前60个日历日。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记录股东的决定应适用于会议的任何休会;但是,董事会可以为延期会议确定新的记录日期。
第三条
董事会
第3.01节一般权力。公司的业务和事务由董事会管理或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进行。董事会可以采用不与证书、这些附则或适用法律相抵触的规则和程序,因为它认为适合召开会议和管理公司。
第3.02节编号;任期。董事会由不少于一名至三名成员组成。在上述限制范围内,董事人数由董事会决议确定。每位董事应任职至继任者被正式选举并符合资格,或直至董事提前死亡、辞职、取消资格或被免职。
第3.03节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和空缺。由于授权董事人数增加和董事会出现任何空缺而产生的任何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可由董事会剩余成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填补,尽管少于法定人数,或由唯一剩余的董事。如此选出的董事应被选为持有办公室,直到他或她所取代的董事的办公室期限到期,继承人正式选举并获得合格,或该董事的死亡,辞职或删除的较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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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节辞职。任何董事均可随时通过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或电子传输通知的方式辞职。此类辞职应在公司收到此类通知之日或其中指定的较晚时间生效。在董事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传输给公司确认之前,口头辞职不应被视为有效。
第3.05节移除。除非适用法律或证书禁止,否则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股东可以随时通过其投票权过半数的赞成票将任何董事免职,无论有无理由。
第3.06节费用和开支。董事应收取董事会不时规定的费用和开支。
第3.07节定期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可在董事会或其主席不时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恕不另行通知。
第3.08节特别会议。董事会特别会议可在该时间召开在主席或总裁可能决定的地点,通过本协议第3.11条规定的方式之一(邮寄除外)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每位董事,或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如果由以下人员提供)邮件。应任何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的书面要求,董事长或总裁应以类似方式和发出类似通知召开特别会议。
第3.09节电话会议。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或其他通讯设备召开,所有参加会议的人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听到对方的声音。董事根据本第3.09条参加会议应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
第3.10节休会。出席任何董事会会议(包括延期会议)的过半数董事,无论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均可延期并在其他时间和地点重新召开该会议。无论在休会时是否出席,均应至少提前24小时向每位董事发出任何董事会延期会议的通知,如果此类通知应通过本协议第3.11条规定的方式之一而非邮寄方式发出,或者如果通过邮寄方式至少提前三天发出通知。任何事务都可以在延期会议上处理,而这些事务可能在最初召开的会议上处理。
第3.11节通知。根据本协议第3.08节、第3.10节和第3.12节的规定,每当适用法律、证书或这些附则要求向任何董事发出通知时,如果亲自或通过电话发出,则该通知应被视为有效发出,按照公司记录上显示的董事地址发送给该董事的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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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节放弃通知。每当适用法律要求向董事发出通知时,证书或这些附则,由有权获得通知的董事以手动或电子方式签署的书面放弃,无论是在需要此类通知之前还是之后,均应被视为等效通知。董事出席会议应构成对该会议通知的放弃,除非董事出席会议的目的是明确反对,在会议开始时,以会议未合法召集或召集为由进行的任何业务交易。任何定期或特别董事会或委员会会议上交易的业务或目的均无需在任何放弃通知中指明。
第3.13节组织。每次董事会会议均由董事长或在其缺席时由董事会推选的其他董事主持。秘书应在每次董事会会议上担任秘书。秘书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助理秘书在会议上履行秘书职责;在秘书和所有助理秘书缺席任何此类会议的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可以委托任何人担任会议秘书。
第3.14条董事的法定人数。除非证书或适用法律另有许可,否则董事会过半数的出席对于构成在任何董事会会议上进行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是必要和充分的。
第3.15节多数票行动。除非证书或适用法律另有明确要求,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的过半数董事的投票应为董事会的行为。
第3.16节没有会议的行动。如果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所有董事或成员(视情况而定)以书面或电子传输方式同意,则可以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采取任何要求或允许在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采取的行动,根据适用法律,书面或电子传输与董事会或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一起存档。
第3.17节董事会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董事作为任何委员会的候补成员,他们可以在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替换任何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成员。如果委员会的一名成员缺席任何会议,或被取消在会议上投票的资格,则出席会议且未被取消投票资格的其余成员,无论该成员或成员是否构成法定人数,可以一致任命另一名董事会成员代替任何此类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成员在会议上行事。董事会的任何委员会,在允许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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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应拥有并可行使董事会在管理公司业务和事务方面的所有权力和职权。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在该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上,委员会当时授权的过半数成员应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出席任何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的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投票即为委员会的行为。每个委员会应定期保存其会议记录。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董事会指定的每个委员会都可以制定、更改和废除其开展业务的规则和程序。在没有此类规则和程序的情况下,每个委员会应以与董事会根据本第三条开展业务相同的方式开展业务。
第四条
长官
第4.01节职位和选举。公司的高级职员应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包括一名总裁、一名财务主管和一名秘书。董事会还可以酌情选举一名主席(必须是董事)、一名或多名副主席(必须是董事)以及一名或多名副总裁、助理财务主管、助理秘书和其他官员。任何两个或多个职位可由同一人担任。
第4.02节期限。公司的每位高级职员应任职至该高级职员的继任者被选出并符合资格,或直至该高级职员提前死亡、辞职或被免职。董事会选举或任命的任何高级职员可随时由董事会罢免,无论是否有理由,由当时在任的董事会成员的多数票决定。官员的免职不应损害其合同权利(如果有)。官员的选举或任命不产生合同权利。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可随时通过向总裁或秘书发出书面辞职通知而辞职。任何此类辞职应在其中指定的时间生效,或者,如果其中未指定生效时间,则在公司收到后立即生效。除非另有规定,接受该辞呈不得 使其有效所必需的。如果高级职员出现空缺,该职位应由董事会任命填补任期未满的部分。
第4.03节总统。总裁应对公司的业务和与总裁办公室有关的其他职责进行全面监督,以及董事会不时分配给总裁并在每种情况下受董事会控制的任何其他职责。
第4.04节副主席。每位Vice President应拥有Shlomo Kramer或总裁不时分配给他或她的权力和履行职责。
第4.05节秘书。秘书应出席所有董事会会议和所有股东会议,并记录所有投票和所有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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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目的而保存在账簿中的程序,并应在需要时为委员会履行类似职责。他或她应发出或促使发出所有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并应履行董事会或总裁规定的其他职责。秘书应妥善保管公司印章,并有权在所有需要印章的文件上加盖印章并予以证明。
第4.06节司库。除董事会另有规定外,财务主管应保管公司资金和证券,并应在属于公司的账簿中保留完整和准确的收支账目,并将所有款项和其他有价物品以公司的名义和信用存放在董事会指定的存管处。财务主管应按照董事会的命令支付公司的资金,并为此类支付提供适当的凭证,并应在董事会定期会议上或在他们可能需要的时候提交给总裁和董事需要它,他或她作为财务主管的所有交易和公司财务状况的账目。
第4.07节官员的职责可以委派。如果任何高级职员缺席,或出于董事会认为足够的任何其他原因,总裁或董事会可以暂时将该高级职员的权力或职责委托给任何其他高级职员或任何董事。
第五条
股票证书及其转让
第5.01节代表股份的证书。公司的股份以凭证为代表;但董事会可通过一项或多项决议规定,任何类别或系列的部分或全部应为无证股这可以通过此类股票的注册商维护的簿记系统来证明。以凭证形式代表股份的,应当采用董事会批准的不记名形式以外的形式。代表每一类股票的证书应由公司的任何两名授权人员签署或以公司的名义签署。任何或所有此类签名都可以是传真件。如果任何高级职员、转让代理人或登记员的手写或传真签名贴在股票证书上,在该证书颁发之前不再是高级职员、转让代理人或登记员,公司仍可签发该证书 就好像该官员、转让代理人或登记员在其发布之日仍然是官员、转让代理人或登记员一样。
第5.02节股票转让。公司的股票可以按照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转让。股票的转让只能由公司的记录持有人、该人以书面形式合法组成的代理人在公司的账簿上进行,如果是有证股份,则在交出其证书后,应在发行新证书或无证书股票之前注销。任何股票转让均不得出于任何目的对公司有效,除非通过显示转让方和转让方的条目将其记入公司的股票记录。在公司总裁或任何Vice President或财务主管指定的范围内,公司可以承认零碎无证书股份的转让,但不得以其他方式要求承认零碎股份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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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3节转让代理和注册商。董事会可以任命或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高级职员任命一名或多名转让代理人和一名或多名登记员。
第5.04节丢失、被盗或毁坏的证书。董事会可以指示发行新的证书或无证书的股票,以代替公司之前发行的任何据称已丢失、被盗或毁坏的证书,在据称的所有者作出该事实的宣誓书后丢失,被盗或毁坏的证书。在授权发行新证书或无证书股票时,董事会可自行决定并作为发行的先决条件,要求丢失、被盗或毁坏的证书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提供足够的保证金,以补偿公司可能就据称丢失、被盗或毁坏的证书或发行此类新证书或无证书股票而向公司提出的任何索赔。
第六条
赔偿
第6.01条获得赔偿的权利。曾经或现在成为当事方或被威胁成为当事方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任何威胁、未决或已完成的诉讼、诉讼或程序的每个人,无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诉讼”),由于他或她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或者现在或正在应公司的要求担任另一家公司或实体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或正在或正在应公司的要求担任员工福利计划的受托人或其他受托人(“受偿人”),无论此类程序的依据是指称以董事、高级职员、受托人或受托人,或在担任董事、高级职员、受托人或受托人期间以任何其他身份,应在DGCL允许或要求的最大范围内得到公司的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因为同样存在或以后可能 修改(但是,在任何此类修改的情况下,仅在此类修改允许公司提供比此类法律允许公司在此类修改之前提供的更广泛的赔偿权利的范围内),针对所有费用、责任和损失(包括不限于律师费、判决、罚款、就员工福利计划评估的消费税或罚款以及结算中支付的金额)此类受偿人实际和合理地发生或遭受的与此相关的费用;但是,除非第6.03节中关于强制执行赔偿权利的程序有规定,只有在该程序(或其部分)获得董事会过半数成员授权的情况下,公司才应就与该受偿人发起的程序(或其部分)有关的任何此类受偿人进行赔偿。
第6.02节预付款。公司应向受偿人预付在此类诉讼的最终处置之前为任何诉讼进行辩护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开支)(“费用预付”);但是,如果DGCL要求,则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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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偿人以其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身份(而不是该受偿人曾经或正在提供服务的任何其他身份,包括但不限于与员工福利计划有关的服务)应仅在由此类受偿人或代表此类受偿人向公司交付承诺(“承诺”)时进行,如果最终司法裁决最终确定该受偿人无权根据本第6.02条或其他方式获得此类费用的赔偿。第6.01条和第6.02条授予的赔偿和预支费用的权利应为合同权利,对于不再担任董事、高级职员、受托人或受托人,并应符合受偿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的利益。
第6.03节执行。如果公司在收到书面索赔后30个日历日内未全额支付根据第6.01或6.02节提出的索赔,但费用预付索赔的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期限为15个日历日,受偿人可在此后随时向公司提起诉讼,以收回未支付的索赔金额。如果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全部或部分胜诉,或在公司根据承诺条款为追回预支费用而提起的诉讼中全部或部分胜诉,则受偿人也有权获得起诉或抗辩此类诉讼的费用。在(i)受偿人为执行本协议项下的赔偿权而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但在受偿人为执行费用预付权而提起的诉讼中),应作为抗辩理由:公司为追回预支费用而提起的任何诉讼 根据承诺的条款,公司有权在最终裁定受偿人不符合DGCL规定的任何适用赔偿标准后收回此类费用。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公司的独立法律顾问)未能在此类诉讼开始前做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对受偿人的赔偿是适当的,因为受偿人已达到DGCL中规定的适用行为标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公司的独立法律顾问)实际确定受偿人未达到此类适用的行为标准,也不应推定受偿人未达到适用的行为标准或,在受偿人提起此类诉讼的情况下,作为此类诉讼的抗辩。在任何 受偿人为强制执行本协议项下的赔偿或预支费用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或由公司根据承诺条款为收回预支费用而提起的诉讼,公司应承担证明受偿人无权根据本第六条获得赔偿或预支费用的责任。
第6.04节权利的非排他性。这些附则中规定的赔偿和预支费用的权利不排除受偿人根据任何适用法规、证书规定、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可能拥有或以后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以他的官方身份采取的行动和在任职期间以其他身份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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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5节保险。在DGCL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代表根据这些附则要求或允许获得赔偿的任何人购买保险。
第6.06条其他员工和代理人的赔偿。公司可在董事会决议授权的范围内,在本第六条规定的最大范围内,向公司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授予赔偿和预支费用的权利,就好像该雇员或代理人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一样。
第6.07条修订。对本第六条的任何废除或修改仅具有前瞻性,不会影响在据称发生导致责任或赔偿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时有效的本第六条规定的权利。
第6.08节储蓄条款。如果本VI条或其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任何理由无效,则公司仍应在本VI条任何未无效的适用部分未禁止的范围内对每个受偿人进行赔偿,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如果本第六条因适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赔偿条款而无效,则公司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赔偿每位董事和高级职员。
第七条
一般规定
第7.01节密封。公司印章应当采用董事会批准的形式。
第7.02节财政年度。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
第7.03节支票、票据、汇票等所有用于支付公司款项的支票、票据、汇票或其他命令均应由该高级职员、高级职员、个人、或不时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进行此类指定的一名或多名高级职员指定的人员。
第7.04节股息。根据适用法律和证书,公司股本股份的股息可由董事会在董事会的任何定期或特别会议上宣布。除非适用法律或证书另有规定,否则股息可以现金、财产或公司股本的股份支付。
第7.05节与适用法律或证书相冲突。这些附则的采用受任何适用法律和证书的约束。每当这些附则可能与任何适用法律或证书发生冲突时,此类冲突应以有利于此类法律或证书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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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修订
第8.01条修订。这些附则可由董事会通过、修订或废除或通过新的附则。股东可以制定额外的附则,并可以通过、修改或废除任何附则,无论这些附则最初是由他们还是以其他方式通过的。
第九条
可分割性
第9.01节可分割性。如果这些附则的任何条款根据任何现行或未来的法律被认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应完全分开,并且这些附则应被解释和执行,就好像此类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从未构成其中的一部分,这些附则的其余条款应保持完全有效,不受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的影响。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这些附则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但仅适用于任何个人或实体或特定情况,则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其有效性,此类条款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以及此类条款对其他人或实体的适用不应以任何方式受到影响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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