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或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或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对于从到的过渡期
或
☐贝壳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报告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对于从到的过渡期
委托档案号:001-38591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成立法团或组织的管辖权)
一楼,25 St Stephen’s Green
都柏林2,D02 XF99
爱尔兰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刘俊
电话:+ 353-1-5397938
邮箱:investor@pdDholdings.com
都柏林2,D02 XF99
(公司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及地址)
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证券:
各类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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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代码(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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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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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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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普通股,面值 |
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
* |
不进行交易,但仅限于美国存托股票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 |
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发行人各类资本或普通股的已发行股份数量:5,693,585,848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05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没有发行在外的B类普通股。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是☐否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提交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一直遵守此类提交要求。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在过去12个月内(或在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期限内)以电子方式(如果有的话)提交了根据S-T规则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个交互式数据文件。是☐否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参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大型加速文件管理器 |
加速申报器☐ |
非加速申报人☐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TERM0☐否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发布其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 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基础: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
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其他☐ |
如果针对上一个问题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项目17 ☐项目18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是否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是TERM0☐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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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除非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本年度报告中提及:
| ● | 特定时期的“活跃商家”是指在该时期内,在我们的平台上有一个或多个订单发货给买家的商家账户,无论买家是退货还是商家退还货款; |
| ● | “ADS”是指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每股代表四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05美元; |
| ●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我们的平台”是对拼多多平台和Temu平台; |
| ● | “拼多多控股”、“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本公司”和“我们的”是指拼多多控股公司、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其直接和间接子公司,以及在描述我们的运营和综合财务信息的背景下,VIE(定义见下文); |
| ● | “拼多多”或“拼多多平台”是指我们通过拼多多移动应用程序以及通过社交网络和接入点向买家和商家提供的拼多多移动应用程序和各种相关特性、功能、工具和服务; |
| ● | “人民币”和“人民币”是指中国大陆的法定货币; |
| ● | “SEC”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
| ● | “股份”或“普通股”指我们的A类和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05美元; |
| ● | “Temu”或“Temu平台”是指向我们的Temu手机应用程序和网站以及我们通过Temu手机应用程序和网站向买家和商家提供的各种相关特性、功能、工具和服务; |
| ● | “美元”、“美元”、“美元”、“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而 |
| ● | “VIE”指杭州爱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或杭州爱米,这是一家中国实体,我们在其中没有股权,但其财务业绩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并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 |
我们的报告货币是人民币。这份年度报告包含按特定汇率将人民币金额转换成美元的内容,完全是为了方便读者。除另有说明外,本年度报告中所有人民币兑美元及美元兑人民币的换算,均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H.10统计发布中规定的2025年12月31日汇率人民币6.9931元兑1.00美元的汇率进行。我们不对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年度报告通篇呈列的数字可能无法精确地与所提供的总数相加,百分比也可能无法精确地反映绝对数字。
1
前瞻性信息
这份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包含在题为“项目3”的部分中。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和“第5项。运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这些前瞻性陈述是根据美国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安全港”条款做出的。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包括“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
你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是/可能”、“潜在”、“继续”或其他类似表达等词语或短语来识别其中一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与以下相关的陈述:
| ● | 我们的增长战略;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 ● | 我们有业务的国家或地区的电子商务行业趋势; |
| ● | 我们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
| ● | 我们对我们与买家和商家的关系的期望; |
| ● | 我们行业的竞争;和 |
| ● | 与我们有关的政府政策法规,及其未来发展。 |
这些前瞻性陈述涉及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尽管我们认为我们在这些前瞻性陈述中表达的预期是合理的,但我们的预期可能会在以后被发现是不正确的。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大不相同。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的重要风险和因素一般在“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以及本年度报告中的其他章节。您应该通读这份年度报告和我们所参考的文件,但要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甚至更糟。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本年度报告中所作的前瞻性陈述仅涉及截至本年度报告作出陈述之日的事件或信息。除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在作出陈述之日之后公开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还是为了反映意外事件的发生。您应该完整地阅读这份年度报告以及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提及和展示给这份年度报告的文件,并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
2
第一部分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报价统计及预期时间表
不适用。
项目3。关键信息
我们公司
拼多多控股是一家跨国商贸集团,拥有并经营一系列业务。我们的目标是让更多的企业和人们进入数字经济,以便当地社区和小企业能够受益于生产力的提高和新的机会。
我们的拼多多平台为买家提供全面的超值商品选择和有趣互动的购物体验。该平台首创创新“团队购”模式。鼓励买家在社交网络上分享商品信息,邀请朋友、家人和社交联系人组成购物团队,在“团队购买”选项下享受更有吸引力的价格。拼多多的买家群有助于吸引商家入驻平台,而平台的销量规模则鼓励商家向买家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价格和定制化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我们一直看到农业的商机,我们通过借力拼多多平台来抓住这些机遇,推动小农的数字化包容。聚合需求和产生大量订单的能力有助于为农商创造规模经济。农民可以通过平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减少对批发分销商的依赖。提供专门的培训项目,使农民成为更好的经营者。我们与知名农业机构合作,投资于技术和资助研究,目标是改善食品生产、质量控制、食品安全和可持续性,以便更大量更好、更新鲜、更安全的农产品可以直接从农场到餐桌。
Temu于2022年9月在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成立。继2022年9月在北美首次推出后,Temu于2023年3月扩展到大洋洲,并于2023年4月扩展到欧洲,随后扩展到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截至2025年底,Temu正在为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包括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和意大利,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虽然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但Temu渴望成为一个致力于以极具吸引力的价格向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的全球在线平台。与全球物流供应商和履行合作伙伴网络合作,Temu为商家提供增值服务,从而实现更广泛的市场覆盖。
拼多多和Temu都使商家能够提供商品清单,供买家在平台上方便地浏览和订购。我们帮助商家简化制造和运营,带来更具竞争力的价格和减少浪费,并利用有趣、互动的购物体验和有竞争力的价格来吸引、吸引和留住买家和商家。尽管有差异化的地域覆盖,但拼多多和Temu有着相同的价值主张和运营模式。目前,这两个平台主要服务于中国的商家,帮助他们接触消费者并增加销售额。
我们的收入主要包括(i)交易服务和(ii)在线营销服务以及向在我们平台上销售其产品的第三方商家提供的其他服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年,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来自中国的第三方商家。
3
我们的控股公司Structure以及与VIE的合同安排
我们通过在全球各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多个运营实体开展业务。下图说明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和VIE及其主要子公司,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

(1) |
陈磊先生和赵家振先生分别持有杭州艾米86.6%和13.4%的股权。他们是我公司的雇员,与杭州维米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据此,公司能够(i)指导杭州爱米及其附属公司的活动;(ii)获得杭州爱米及其附属公司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以及(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时间和范围内拥有购买杭州爱米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资产的独家选择权。因此,出于会计目的,该公司被视为杭州爱米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受益人,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了其财务业绩。 |
(2) |
通过中介持有实体。 |
(3) |
这些实体为拼多多用户提供服务。 |
(4) |
这些实体为Temu用户提供服务。 |
4
我们ADS的持有人持有拼多多控股公司的股权,这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不直接开展业务。相反,我们通过(i)我们的子公司,(ii)VIE,以及(iii)VIE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VIE或其子公司中没有任何股权所有权,通过这些股权我们在中国大陆开展某些业务。我们只与VIE保持合同安排,这使我们能够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因此,我们ADS的持有人在VIE及其子公司中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股权。
VIE结构允许外国投资者对受中国法律直接外国投资限制的中国运营公司有敞口。特别是,中国的某些法律法规对外商在中国大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业务,例如提供互联网内容相关服务和在线数据处理及交易处理服务的业务进行了限制和附加条件。因此,我们通过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大陆经营这些业务,并依靠杭州维米、VIE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来指导VIE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运营。上海讯盟成立于2014年1月,持有的增值税许可证涵盖(i)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限于互联网资源合作服务)、(ii)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电子商务)、(iii)互联网内容相关服务、(iv)中国大陆境内的呼叫中心业务,以及(v)信息服务。
VIE结构由杭州维米、VIE、VIE股东以及(如适用)其配偶订立的一系列合同安排组成,包括股东表决权代理协议、股权质押协议、配偶同意书、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以及独家期权协议。由于合同安排,我们能够指导VIE的活动并从VIE中获得经济利益。出于会计目的,我们被视为VIE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已将其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VIE及其子公司贡献的收入分别占我们2023、2024和2025年总收入的45.7%、22.5%和13.1%。由于对货币兑换、跨境交易和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限制和限制,VIE及其子公司以及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持有的现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外币供应短缺可能会暂时延迟VIE及其子公司以及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付款或履行其外币计价义务的能力。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的分配和预付款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对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我们的收入的能力,并影响你们投资的价值。”
以下是我们的全资子公司杭州维米、VIE及其股东之间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的摘要。
使我们能够指导VIE及其子公司活动的安排
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杭州维米、杭州爱米及杭州爱米股东于2025年1月3日订立的经修订及重述的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杭州爱米各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杭州维米或杭州维米指定的任何人行使该股东在杭州爱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股东大会和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权力、提名和委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出售或转让该股东在杭州爱米的股权的权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及杭州爱米《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股东表决权。股东表决权代理协议自执行之日起,只要各股东仍为杭州爱米的股东,则该协议仍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
5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杭州伟米、杭州伟米及杭州伟米股东于2025年1月3日订立的经修订及重列的股权质押协议,杭州伟米股东将其于杭州伟米的全部股权质押予杭州伟米,以保证其及杭州伟米在包括独家咨询及服务协议、独家期权协议及股东表决权代理协议及本股权质押协议等合约安排项下的责任,以及因其中定义的违约事件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以及杭州维米在执行杭州爱米或其股东的此类义务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如发生其中界定的违约情况,经向杭州爱米股东发出书面通知,杭州维米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处分杭州爱米质押的股权权益,并享有优先受让该处分所得收益的权利。杭州爱米股东同意,未经杭州维米事先书面批准,在股权质押协议期限内,不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处分或对质押的股权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其他产权负担。我们已根据《中国民法典》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办公室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完成了股权质押登记。
配偶同意书。根据每份配偶同意书,VIE签署股东的配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该股东持有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杭州爱米股权将根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期权协议和股东表决权代理协议进行处置。VIE签字股东的配偶同意不对签字股东持有的杭州爱米股权主张任何权利。此外,在VIE签署股东的配偶因任何原因获得签署股东所持有的杭州爱米的任何股权的情况下,配偶同意受合同安排的约束。
允许我们从VIE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根据杭州维米与杭州爱米于2015年6月5日订立的独家咨询及服务协议,杭州维米拥有向杭州爱米提供与(其中包括)设计及开发、运营维护、产品咨询以及管理及营销咨询相关的咨询及服务的独家权利。杭州维米拥有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所有权。杭州爱米同意按杭州维米确定的金额支付杭州维米服务费。本协议有效期为十年,之后自动续期十年,除非杭州维米在期限结束前90天向杭州爱米发出终止通知。
为我们提供购买VIE股权选择权的协议
独家期权协议。根据杭州维米、杭州爱米及杭州爱米股东于2025年1月3日订立的经修订及重述的独家期权协议,杭州爱米的股东不可撤销地授予杭州维米独家看涨期权,以购买或由其指定人士酌情购买其在杭州爱米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购买价格为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此外,杭州爱米已授予杭州维米独家看涨期权,以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由其指定的人酌情购买杭州爱米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价格为该等资产的账面价值,或以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以较高者为准)。杭州艾米股东承诺,未经杭州艾米或我们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处置其资产、产生任何债务或担保责任、订立任何重大采购协议、订立任何合并、收购或投资、修订其组织章程或向第三方提供任何贷款。除非杭州维米全权酌情终止,否则独家期权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杭州爱米的股东所持有的杭州爱米的全部股权及杭州爱米的全部资产转让或转让给杭州维米或其指定代表。
然而,这些合同安排的使用对投资者而言涉及独特的风险。合同安排不会、也可能永远不会向我们的ADS持有人提供VIE及其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权所有权。尽管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指导VIE的活动并从VIE中获得经济利益,但我们指导VIE的活动以及我们可能从中获得的任何经济利益的能力取决于我们与VIE及其股东订立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尽管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已告知我们,这些合同安排根据其条款和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但他们也告知我们,当前和未来的中国法律法规对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有效性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该等合约安排的合法性及可执行性,整体而言,并无在任何中国法院进行测试。无法保证这些合同安排作为一个整体,如果在中国法院进行测试,它们将是可执行的,我们可能会为执行这些安排的条款而产生大量费用。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大部分业务运营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和“—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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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当局也可能不允许使用VIE结构。如果我们与VIE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合同安排被发现无法执行,或者如果中国当局不允许使用VIE结构,我们可能无法巩固VIE及其子公司的活动、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或指导这些活动,这可能导致我们公司的财务业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导致我们的ADS价值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确定建立部分VIE结构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有关相关行业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中国的运营权益,我们的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
我们在中国拥有和经营的业务的运营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中国互联网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中一些法规的适用和解释,都是比较新的,而且发展很快。例如,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和许可要求、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以及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约束,与此相关的适用法律法规近年来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第4项。有关公司的资料— B.业务概览—中国法规》载于本年度报告。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VIE及其附属公司已从中国政府当局获得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必要许可和许可,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增值税许可。可能会不时通过新的法律法规,这可能要求我们为我们的运营和服务获得额外的许可证和许可。如果未来我们在中国提供新的功能和服务,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获得此类功能或服务的额外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如果我们未能获得这些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以及我们的ADS的价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任何缺乏额外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或未能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任何要求,都可能对我们的日常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的增长。”
中国政府当局已颁布与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上市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或《并购规则》,自本年度报告之日起生效,(i)通过收购中国大陆公司为上市目的而成立且(ii)由中国大陆个人或实体控制的在中国大陆境外注册成立的特殊目的载体,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在中国大陆境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的建议,我们认为,根据并购规则,我们、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VIE或其子公司均无须就我们之前的证券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任何许可,因为(a)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是通过直接投资而非通过收购(通过合并或其他方式)作为公司实益拥有人的中国大陆实体或个人所拥有的中国大陆公司的股权或资产而成立的,及(b)公司不构成《并购规则》相关规定适用的“特殊目的载体”。此外,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等一套规定,或统称《备案办法》,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备案办法,作为中国内地公司的发行人,或其主要经营实体位于中国内地的发行人,必须就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进行的任何间接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本次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须由发行人自提交在中国大陆境外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备案办法》生效之日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市或发行的公司,无需立即办理备案手续。不过,他们被要求在其证券上市的同一市场完成任何后续发行后的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有关公司的资料— B.业务概览—中国法规—有关在中国内地以外上市及并购的法规。”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的建议,我们认为我们将被要求在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办法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任何在纳斯达克的后续发行。然而,由于这些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可能会发生变化,我们将在未来任何发行时重新评估是否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中国证监会的备案。
7
中国政府当局还颁布了有关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2016年公布、2025年修订的《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在开展业务、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履行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网络运营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威胁,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2021年7月,中国当局颁布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并于2021年9月生效。根据本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一词的定义,是指在重要行业或领域使用的、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任何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如果此类设施或系统遭到破坏、出现功能丧失或遭受数据泄露的情况。如果一家公司被指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它必须遵守适用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义务,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任何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必须存储在中国大陆境内。不过,这些涉及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较新,这些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包括现行监管制度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的适用范围,仍不明确,有待政府主管部门进一步解读。
2021年以来,中国当局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网络安全审查体系。2021年9月生效的《数据安全法》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安全审查程序。根据2022年2月起由CAC公布并施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以及从事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可能会导致巨大的成本,并使这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面临各种挑战,无论是在整个审查过程中,还是在对其网络安全协议实施必要的改进过程中。由于《网络安全审查措施》没有就一项活动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的确定提供进一步的解释或解释,我们的数据处理活动是否可能被视为影响国家安全仍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持有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境外公开发行前,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国务院还于2024年9月24日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网络数据处理者进行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国家安全审查。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法规”了解更多详情。
在这些要求适用或变得适用的范围内,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遵守这些要求。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此类许可、通过此类审查程序或满足此类要求的行为都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施加的限制和处罚,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进行罚款和处罚、延迟或限制将我们发行所得款项汇回中国大陆、限制我们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能力,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以及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或一文不值。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被要求遵守与隐私和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之前或未来的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
8
2021年2月,中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旨在加强对以平台模式经营的企业和中国整体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管理。根据这些准则,部署大数据分析为商品价格或其他交易条款设置歧视性条款、与交易对手方的强制性排他性安排、通过技术手段屏蔽竞争对手接口以及未经同意非法收集用户数据等商业行为均被禁止。根据《反垄断法》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管审查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更高的风险和挑战,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财产或人员因在我们平台上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受到损害,我们可能会受到消费者保护法下的索赔,包括健康和安全索赔以及产品责任索赔。同时,我们受制于对我们的业务运营提出各种要求的现有和新的法律法规。”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法》,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连续两年未接受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PCAOB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总部位于香港的我们的审计师。
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法案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截至本年度报告日,PCAOB没有发布任何新的确定,即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这份年度报告后,我们预计不会根据HFCA法案被确定为委员会确定的发行人。
每年,PCAOB都会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继续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将提交给SEC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被确定为未来任何财政年度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确定,我们将受到HFCA法案禁止交易的约束。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而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和“——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法案被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我们的ADS涉及重大风险。在投资我们的ADS之前,你应该仔细考虑一下这份年度报告中的所有信息。下面请找到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组织。这些风险在标题为“第3项”的部分中进行了更全面的讨论。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虽然香港和澳门的业务在与中国大陆不同的一套法律下运营,但在中国法规全面和直接适用于香港和澳门公司的情况下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与在中国大陆运营相关的法律风险,如“项目3”中所述。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也可能适用于在香港和澳门经营。
9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的历史表现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增长或财务业绩。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将能够保持我们迄今为止所经历的增长速度。 |
| ● | 如果我们未能预测买家需求并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吸引和留住买家,或未能调整我们的服务或业务模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买家需求或新兴行业标准,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对我们品牌或声誉的任何损害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在我们平台上销售的产品通过各种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第三方仓库运营商、第三方提货点运营商和/或电子运单系统。这些第三方的服务中断、故障或限制或电子运单系统的任何中断或故障都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和前景。 |
| ● | 我们面临激烈的竞争,如果我们不能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买家和商家。 |
| ● |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我们开展业务的国家和地区有关隐私和数据保护的复杂且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可能复杂而严格,其中许多可能会发生变化和不断演变的解释,这可能会导致索赔、我们的数据和其他业务实践的变化、监管调查、处罚,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我们的业务。 |
| ● | 我们可能会因在我们的平台上销售的假冒、未经授权、非法或侵权产品或可获得的误导性信息而承担责任。 |
| ● | 如果财产或人员因在我们平台上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受到损害,我们可能会受到消费者保护法下的索赔,包括健康和安全索赔以及产品责任索赔。同时,我们受制于对我们的业务运营施加各种要求的现有和新的法律法规。 |
| ● | 我们平台上的营销、广告、贸易和商业行为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监管审查,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公司结构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ADS的持有人持有拼多多控股公司的股权,这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不直接开展业务。相反,我们通过(i)我们的子公司、(ii)VIE和(iii)VIE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VIE或其子公司中没有任何股权所有权,通过这些股权我们在中国大陆开展某些业务。我们只与VIE保持合同安排,这使我们能够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因此,我们ADS的持有人在VIE及其子公司中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此外,中国当局也可能不允许使用VIE结构。如果我们与VIE及其股东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合同安排被发现无法执行,或者如果中国当局不允许使用VIE结构,我们可能无法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或指导其活动,这可能导致我们公司的财务业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导致我们的ADS价值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
| ● | 拼多多合伙企业的权利和职能,一旦生效,可能会影响您任命我公司执行董事和提名首席执行官的能力,并且拼多多合伙企业的利益可能与您的利益发生冲突。 |
10
| ● | 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与我们的多司法管辖区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面临与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随着我们继续扩大我们的全球业务,我们面临着与扩展到我们经验有限或没有经验以及我们可能不太知名或当地资源较少的市场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所固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和事件;当地政治、社会、经济和监管条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税收制度和政策;当地和/或区域竞争;对全球、区域和当地履行和技术基础设施的限制;资金转移;货币兑换管制;货币汇率波动;以及在人员配置和管理全球业务方面的困难。尽管我们的足迹遍布全球,但我们仍处于在全球范围内运营的早期阶段。如果我们未能以有效和高效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创造收入,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我们经营所在的众多司法管辖区的大量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与国际贸易、投资限制、产品责任、就业和劳工、税收、消费者保护、营销和广告、在线支付和资金传输、数据隐私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任和安全以及供应链合规有关的法律。这些法律法规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之间可能存在显着差异,并且在不断发展。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成本很高,需要大量的管理时间和精力,并且可能需要改变我们的业务实践以适应当地情况。尽管我们做出了合规努力,但我们过去可能没有完全遵守,未来也可能没有完全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还可能受到跨司法管辖区不一致的合规义务的约束。如果我们违反适用于我们的法律或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调查、执法行动、罚款、制裁或处罚,其中可能包括民事和刑事责任,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如果与我们合作的第三方商家或供应商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这些违规行为也可能导致我们承担责任,并损害我们的品牌、声誉和业务。 |
| ● | 国际贸易和投资政策的变化、国际关系紧张局势的升级,以及海关和其他当局——尤其是有关中国——加强审查,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亦受制于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一般风险及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 ● | 我们很大一部分资产和业务位于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一般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影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11
| ● | 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中国的规则和条例可能会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演变。特别是中国互联网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中一些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释,相对较新且发展较快,适用和解释的时间很短。如果我们未能满足或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ADS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的监管环境复杂且不断变化,可能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和“——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对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任何缺乏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我们的证券发行和对我们的投资方面的权威可能会限制我们的能力或阻止我们在未来向投资者进行证券发行。如果我们未能遵守这些法规、政策或要求,中国政府采取的执法行动可能会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并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中国政府可能会对在中国内地以外进行的发行和外国对中国内地公司的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ADS以在未来向投资者进行证券发行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
| ● | 从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中国大陆以外实体的现金转移须遵守与货币兑换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及其子公司持有的现金,例如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公积金以及VIE的净资产,由于货币兑换、跨境交易和跨境资本流动方面的监管限制和限制,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外币供应短缺可能会暂时延迟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外币计价的义务。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的分配和预付款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对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我们的收入的能力,并影响你们投资的价值。” |
| ● |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全面调查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法案被禁止在美国交易。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我们的ADS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而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和“—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法案被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我们还面临与我们的ADS相关的一般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 ● | 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
| ● | 我们大量ADS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
12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和资产流动
拼多多 Holdings Inc.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虽然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在世界其他地区开展业务,但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VIE及其子公司贡献的收入分别占我们2023、2024和2025年总收入的45.7%、22.5%和13.1%。因此,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但拼多多控股公司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偿还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可能部分取决于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以及VIE支付的许可和服务费。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此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被要求对某些法定储备基金进行拨款,或可能对某些可自由支配的基金进行拨款,这些基金不能作为现金股息分配,除非公司发生了有偿付能力的清算。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净资产转让给我们方面受到某些限制。中国大陆企业将股息汇出中国大陆,还需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指定银行的审查。受限制的金额包括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公积金以及我们没有合法所有权的VIE的净资产,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总额分别为人民币807.555亿元、人民币1043.594亿元和人民币1259.174亿元(1800.59亿美元)。此外,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向中国大陆以外实体的现金转移受中国政府货币兑换管制。就我们业务中的现金在中国大陆而言,由于政府当局对货币兑换、跨境交易和跨境资本流动施加的限制和限制,这些现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外币供应短缺可能会暂时延迟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外币计价的义务。有鉴于此,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在中国大陆持有,这些现金可能无法用于为中国大陆以外的运营提供资金或用于其他用途。有关通过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的资金流动的风险,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的分配和预付款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对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我们的收入的能力,并影响你们投资的价值。”
根据中国法律,拼多多 Holdings Inc.只能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资金,只能通过贷款向VIE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i)拼多多 Holdings Inc.向我们的附属公司提供的贷款本金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7.545亿元、人民币4.229亿元及人民币284.848亿元(合40.733亿美元),(ii)我们的附属公司向拼多多 Holdings Inc.偿还的贷款本金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05.706亿元、人民币4.748亿元及人民币336.607亿元(合48.134亿美元),我们的任何附属公司均未向拼多多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或作出其他分派,(iii)VIE及其附属公司向我们的附属公司提供的贷款本金总额为人民币206,353.0百万元,(iv)我们的附属公司向VIE及其附属公司偿还本金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71,391.6百万元、人民币313,403.4百万元及人民币70,647.9百万元(10,102.5百万美元)的贷款,(v)我们的附属公司向VIE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本金总额分别为人民币51,93.0百万元、人民币113,989.7百万元及人民币251,845.6百万元(36,013.4百万美元)的贷款,及(vi)VIE及其附属公司向我们的附属公司偿还本金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80,2.6百万元、人民币93,968.9百万元及人民币20,6710.3百万元(29,559.2百万美元)的贷款。我们已经结算,并将继续根据与VIE的合同安排结算费用。
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没有任何现金管理政策来规定资金在拼多多控股公司、我们的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如何转移。然而,我们已经实施了程序和控制机制来管理我们组织内的资金转移,以支持我们的业务需求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13
拼多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尚未宣布或支付任何现金红利,也没有任何在可预见的未来支付我们普通股现金红利的现有计划。我们资本的首要用途仍然是为我们业务的长期增长进行投资。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有关对我们ADS投资的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请参阅“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
与VIE相关的财务信息
下表呈列(i)拼多多控股公司、(ii)已与VIE、VIE股东及其配偶(如适用)订立合约安排的公司中国附属公司杭州维米、(iii)VIE及其附属公司及(iv)截至呈列日期或期间的公司除杭州维米以外的附属公司的简明综合财务状况及业绩时间表。
选定的简明综合损益表信息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拼多多控股 |
其他 |
|||||||||||
Inc.(Primary |
子公司 |
|||||||||||
受益人 |
杭州 |
VIE及其 |
拼多多 |
合并 |
||||||||
|
VIE的) |
|
维米* |
|
子公司 |
|
控股公司。** |
|
消除 |
|
合计 |
|
|
(人民币千元) |
|||||||||||
收入 |
— |
|
627,344 |
|
113,748,348 |
|
411,097,558 |
|
(93,627,537) |
431,845,713 |
||
总成本和运营费用 |
(154,054) |
|
(529,119) |
|
(94,052,721) |
|
(337,635,225) |
|
93,627,537 |
(338,743,582) |
||
应占附属公司、VIE及VIE附属公司的利润 |
97,843,203 |
— |
— |
— |
(97,843,203) |
— |
||||||
净收入 |
97,842,539 |
106,864 |
20,687,326 |
77,049,013 |
(97,843,203) |
97,842,539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拼多多控股 |
其他 |
|||||||||||
Inc.(Primary |
子公司 |
|||||||||||
受益人 |
杭州 |
VIE及其 |
拼多多 |
合并 |
||||||||
|
VIE的) |
|
维米* |
|
子公司 |
|
控股公司。** |
|
消除 |
|
合计 |
|
|
(人民币千元) |
|||||||||||
收入 |
— |
|
744,852 |
|
121,108,780 |
|
343,110,569 |
|
(71,128,104) |
393,836,097 |
||
总成本和运营费用 |
(47,546) |
|
(638,421) |
|
(100,393,074) |
|
(255,462,298) |
|
71,128,104 |
(285,413,235) |
||
应占附属公司、VIE及VIE附属公司的利润 |
112,481,702 |
— |
— |
— |
(112,481,702) |
— |
||||||
净收入 |
112,434,512 |
154,636 |
22,921,391 |
89,405,675 |
(112,481,702) |
112,434,512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拼多多控股 |
其他 |
|||||||||||
Inc.(Primary |
子公司 |
|||||||||||
受益人 |
杭州 |
VIE及其 |
拼多多 |
合并 |
||||||||
|
VIE的) |
|
维米* |
|
子公司 |
|
控股公司。** |
|
消除 |
|
合计 |
|
|
(人民币千元) |
|||||||||||
收入 |
— |
|
892,863 |
|
131,868,973 |
|
194,028,064 |
|
(79,150,695) |
247,639,205 |
||
总成本和运营费用 |
(156,391) |
|
(835,691) |
|
(110,080,065) |
|
(157,018,991) |
|
79,150,695 |
(188,940,443) |
||
应占附属公司、VIE及VIE附属公司的利润 |
60,112,989 |
— |
— |
— |
(60,112,989) |
— |
||||||
净收入 |
60,026,544 |
64,191 |
23,398,906 |
36,649,892 |
(60,112,989) |
60,026,544 |
||||||
14
精选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信息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拼多多控股 |
其他 |
|||||||||||
Inc.(Primary |
子公司 |
|||||||||||
受益人 |
杭州 |
VIE及其 |
拼多多 |
合并 |
||||||||
|
VIE的) |
|
维米* |
|
子公司 |
|
控股公司。** |
|
消除 |
|
合计 |
|
(人民币千元) |
||||||||||||
当前资产: |
|
|
|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和短期投资 |
45,987 |
|
73 |
171,199,494 |
|
324,893,539 |
— |
496,139,093 |
||||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1) |
— |
279,290 |
51,025,070 |
90,166,434 |
(141,470,794) |
— |
||||||
其他 |
93 |
496 |
8,221,516 |
14,618,694 |
— |
22,840,799 |
||||||
流动资产总额 |
46,080 |
279,859 |
230,446,080 |
429,678,667 |
(141,470,794) |
518,979,892 |
||||||
非流动资产: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5,001 |
61,366,819 |
|
43,335,893 |
— |
104,707,713 |
||||
对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的投资(2) |
413,387,814 |
2,000 |
— |
1,741,085 |
(415,130,899) |
— |
||||||
其他 |
— |
37,941 |
1,666,268 |
4,652,513 |
— |
6,356,722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413,387,814 |
44,942 |
63,033,087 |
49,729,491 |
(415,130,899) |
111,064,435 |
||||||
总资产 |
413,433,894 |
|
324,801 |
293,479,167 |
|
479,408,158 |
(556,601,693) |
630,044,327 |
||||
流动负债: |
|
|
||||||||||
应付商户款项 |
— |
|
— |
76,026,565 |
|
31,380,595 |
— |
107,407,160 |
||||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1) |
— |
45,572 |
71,138,366 |
145,996,165 |
(217,180,103) |
— |
||||||
其他 |
48,738 |
128,577 |
32,466,643 |
73,686,050 |
— |
106,330,008 |
||||||
流动负债合计 |
48,738 |
|
174,149 |
179,631,574 |
|
251,062,810 |
(217,180,103) |
213,737,168 |
||||
非流动负债: |
||||||||||||
其他 |
— |
23,069 |
520,081 |
2,378,853 |
— |
2,922,003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23,069 |
520,081 |
2,378,853 |
— |
2,922,003 |
||||||
负债总额 |
48,738 |
197,218 |
180,151,655 |
253,441,663 |
(217,180,103) |
216,659,171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拼多多控股 |
其他 |
|||||||||||
Inc.(Primary |
子公司 |
|||||||||||
受益人 |
杭州 |
VIE及其 |
拼多多 |
合并 |
||||||||
|
VIE的) |
|
维米* |
|
子公司 |
|
控股公司。** |
|
消除 |
|
合计 |
|
(人民币千元) |
||||||||||||
当前资产: |
|
|
|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和短期投资 |
10,242 |
|
73 |
120,127,393 |
|
279,848,569 |
— |
399,986,277 |
||||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1) |
— |
279,573 |
39,634,568 |
43,276,162 |
(83,190,303) |
— |
||||||
其他 |
73 |
1,277 |
8,163,753 |
7,496,852 |
— |
15,661,955 |
||||||
流动资产总额 |
10,315 |
280,923 |
167,925,714 |
330,621,583 |
(83,190,303) |
415,648,232 |
||||||
非流动资产: |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5,001 |
48,058,021 |
|
35,344,216 |
— |
83,407,238 |
||||
对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的投资(2) |
318,641,783 |
2,000 |
— |
1,780,617 |
(320,424,400) |
— |
||||||
其他 |
— |
51,260 |
1,025,726 |
4,901,860 |
— |
5,978,846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18,641,783 |
58,261 |
49,083,747 |
42,026,693 |
(320,424,400) |
89,386,084 |
||||||
总资产 |
318,652,098 |
|
339,184 |
217,009,461 |
|
372,648,276 |
(403,614,703) |
505,034,316 |
||||
流动负债: |
|
|
|
|
||||||||
应付商户款项 |
— |
|
— |
70,935,696 |
|
20,720,251 |
— |
91,655,947 |
||||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1) |
— |
133,980 |
24,697,826 |
141,150,718 |
(165,982,524) |
— |
||||||
可转换债券,流动部分 |
5,309,597 |
— |
— |
— |
— |
5,309,597 |
||||||
其他 |
29,377 |
147,672 |
28,066,192 |
63,214,068 |
— |
91,457,309 |
||||||
流动负债合计 |
5,338,974 |
|
281,652 |
123,699,714 |
|
225,085,037 |
(165,982,524) |
188,422,853 |
||||
非流动负债: |
||||||||||||
其他 |
— |
36,813 |
443,132 |
2,818,394 |
— |
3,298,339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36,813 |
443,132 |
2,818,394 |
— |
3,298,339 |
||||||
负债总额 |
5,338,974 |
318,465 |
124,142,846 |
227,903,431 |
(165,982,524) |
191,721,192 |
||||||
15
选定的简明合并现金流量信息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拼多多控股公司 |
其他 |
|||||||||||
(主要 |
子公司 |
|||||||||||
受益人 |
杭州 |
VIE及其 |
拼多多 |
合并 |
||||||||
|
VIE的) |
|
维米* |
|
子公司 |
|
控股公司。** |
|
消除 |
|
合计 |
|
(人民币千元) |
||||||||||||
经营活动产生/(使用)的现金净额(3) |
99,966 |
|
(9,957) |
24,682,511 |
|
82,166,170 |
— |
106,938,690 |
||||
投资活动产生/(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
5,183,163 |
(122,766) |
(62,690,562) |
(30,846,053) |
45,052,982 |
(43,423,236) |
||||||
筹资活动(用于)/产生的现金净额 |
(5,227,353) |
|
132,723 |
45,135,333 |
|
(215,074) |
(45,052,982) |
(5,227,353)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拼多多控股公司 |
|
|
其他 |
|
|
||||||
|
(主要 |
|
|
子公司 |
|
|
||||||
受益人 |
杭州 |
VIE及其 |
拼多多 |
合并 |
||||||||
|
VIE的) |
|
维米* |
|
子公司 |
|
控股公司。** |
|
消除 |
|
合计 |
|
|
(人民币千元) |
|||||||||||
经营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净额(3) |
(46,208) |
|
212,793 |
15,819,139 |
|
105,943,568 |
— |
121,929,292 |
||||
投资活动产生/(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
44,546 |
(925,796) |
(36,090,803) |
(105,414,779) |
24,030,796 |
(118,356,036)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
1,164 |
|
713,003 |
20,020,807 |
|
3,296,986 |
(24,030,796) |
1,164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拼多多控股公司 |
|
|
其他 |
|
|
||||||
|
(主要 |
|
|
子公司 |
|
|
||||||
受益人 |
杭州 |
VIE及其 |
拼多多 |
合并 |
||||||||
|
VIE的) |
|
维米* |
|
子公司 |
|
控股公司。** |
|
消除 |
|
合计 |
|
|
(人民币千元) |
|||||||||||
经营活动产生/(使用)的现金净额(3) |
71,615 |
|
(206,025) |
49,705,625 |
|
44,591,316 |
— |
94,162,531 |
||||
投资活动产生/(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
8,816,124 |
(254,396) |
(43,637,362) |
(50,505,975) |
30,150,331 |
(55,431,278) |
||||||
筹资活动(用于)/产生的现金净额 |
(8,960,626) |
|
460,421 |
3,390,438 |
|
26,299,472 |
(30,150,331) |
(8,960,626) |
||||
注意事项:
* |
代表杭州维米,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已与VIE、VIE的股东及(如适用)其配偶订立合约安排。这些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指导VIE及其子公司的活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 |
** |
代表公司除杭州维米以外的所有子公司。 |
| (1) | 代表将拼多多控股公司、杭州维米、公司除杭州维米以外的附属公司以及VIE及其附属公司之间的公司间余额进行抵销。 |
| (2) | 代表消除对杭州维米、公司除杭州维米以外的附属公司以及VIE及其附属公司的投资。 |
| (3) |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及其子公司向杭州维米支付的现金(主要为服务费)分别为人民币9.382亿元、人民币8.563亿元和人民币5.640亿元(8070万美元)。 |
A. [保留]
B.资本化和负债
不适用。
C.要约的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D.风险因素
投资我们的ADS涉及重大风险。在投资我们的ADS之前,你应该仔细考虑一下这份年度报告中的所有信息。下面请找到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在相关标题下组织。虽然香港和澳门的业务在与中国大陆不同的一套法律下运营,但在中国法规全面和直接适用于香港和澳门公司的情况下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与在中国大陆运营相关的法律风险,如“项目3”中所述。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也可能适用于在香港和澳门经营。
16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历史表现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增长或财务业绩。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将能够保持我们迄今为止所经历的增长速度。
拼多多平台于2015年开始商业运营。Temu平台于2022年开始商业运营,运营历史有限。我们的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2476.392亿元增长到2024年的人民币3938.361亿元和2025年的人民币4318.457亿元(617.531亿美元)。然而,我们的历史表现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增长或财务业绩。我们无法向你保证,我们将能够以与过去相同的速度增长,或者避免未来的任何下滑。我们的增长可能会放缓或变为负数,收入可能会因若干可能的原因而下降,其中一些原因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包括消费者支出减少、竞争加剧、我们整体市场或行业的增长下降、替代商业模式的出现、规则、法规、政府政策的变化或总体经济状况的变化。由于我们在快速发展的市场中开展业务,因此也很难评估我们的前景。如果我们的增长率下降,投资者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前景的看法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您应该结合经营历史相对有限的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来考虑我们的前景。
如果我们未能预测买家需求并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吸引和留住买家,或未能调整我们的服务或业务模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买家需求或新兴行业标准,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经营的电子商务市场以及买家的需求和偏好都在不断演变。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应对市场和买方需求和偏好的变化,以保持竞争力,发展我们的业务并保持我们的市场地位。我们打算进一步多样化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以增加我们未来的收入来源。新产品和服务、新型买家或新商业模式可能涉及我们目前没有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任何新举措都可能需要我们投入大量财务和管理资源,而且表现可能不如预期。例如,我们在2020年8月作为拼多多平台的延伸开始的次日取货服务多多买菜,以及我们在2022年9月推出的全球电商平台Temu,过去各自都要求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员和其他资源,可能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这样做,可能无法吸引或留住足够的用户或以其他方式按照我们的预期执行。
此外,我们可能难以预测买家的需求和偏好,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的产品可能不被市场接受,或者变得过时或不经济。因此,任何无法适应这些变化都可能导致未能抓住新买家或留住现有买家,而这种情况的发生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要保持竞争力,我们必须继续增强和改进我们平台的响应能力、功能和特性。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市场的特点是技术发展迅速、买家要求和偏好发生变化、体现新技术的新产品、功能和服务频繁推出以及新的行业标准和做法出现,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使我们现有的技术和系统过时。我们的成功将部分取决于我们以具有成本效益和及时的方式识别、开发和适应对我们业务有用的新技术以及对技术进步和新兴行业标准和做法作出反应的能力。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将在这些努力中取得成功。
对我们品牌或声誉的任何损害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相信,我们的品牌,包括拼多多和Temu,在我们的买家、商家和第三方服务商中的认可和声誉,为我们业务的增长和成功做出了重大贡献。维护和提高我们品牌的认知度和美誉度对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力至关重要。
许多因素,其中一些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对于维护和提升我们的品牌很重要。这些因素包括我们有能力:
| ● | 为买家提供优越的购物体验; |
| ● | 保持我们平台上产品的受欢迎程度、吸引力、多样性、质量和真实性; |
| ● | 保持对我们买家的履约和交付服务的效率、可靠性和质量; |
| ● | 保持或提高买家对我们售后服务的满意度; |
17
| ● | 通过市场营销和品牌推广活动提高品牌知名度;和 |
| ● | 如果出现有关我们提供的消费者体验或商家服务、互联网和数据安全、产品质量、价格或真实性、性能衡量标准或其他影响我们或我们开展业务的国家或地区的其他电子商务业务的问题的任何负面宣传,请维护我们的声誉和商誉。 |
公众认为假冒、未经授权、非法或侵权产品在我们的平台上销售,或者我们或我们平台上的商家没有提供令人满意的消费者服务,即使事实上不正确或基于个别事件,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降低我们品牌的价值,破坏我们建立的信任和信誉,并对我们吸引新买家或留住现有买家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我们一直并可能继续受到基于与知识产权和消费者保护等相关的索赔和指控的负面宣传。例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自2019年以来将拼多多平台认定为“臭名昭著的市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未来可能会继续认定拼多多平台是一个臭名昭著的市场。由此产生的负面公众认知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损害我们的业务,降低我们的品牌价值,并对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声誉、增强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或提高对我们的平台、产品和服务的正面认识,我们可能难以维持和扩大我们的买家基础,我们的业务和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在我们平台上销售的产品通过各种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第三方仓库运营商、第三方提货点运营商和/或电子运单系统交付给买家。这些第三方的服务中断、故障或限制或电子运单系统的任何中断或故障都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和前景。
在我们的平台上下的订单通常依赖第三方来履行和交付。这些第三方包括第三方物流服务商、仓库运营商和/或提货点运营商。这些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中断或出现故障,可能会影响及时和成功地向我们的买家交付产品。由于我们不直接控制或管理这些第三方的运营,我们可能无法保证他们的业绩。如果订单在运输途中延误、损坏或丢失,或订单提货点被关闭,我们的买家可能会对他们在我们平台上的体验不满意,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导致我们失去买家,或最终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在向我们或我们的商家提供服务时,其中某些第三方可能会受到我们的竞争对手的影响。例如,如果第三方物流服务商提高了在我们平台上交付商家产品的运费,这些产品可能不再在我们的平台上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提供。因此,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以及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这些第三方未能按时或以良好状态向我们的买家交付产品,我们的买家可能会拒绝接受在我们平台上购买的商品,并对我们的平台缺乏信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商家或我们将能够找到替代的具有成本效益的服务提供商或运营商,以及时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或提货点,或根本不提供,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受损或导致商家和买家转移到其他平台,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拼多多平台上的大多数商家都使用电子运单系统来安排和跟踪发货。虽然我们在2019年第一季度推出了电子运单系统,但允许拼多多平台上的商家选择由第三方服务商开发和运营的不同电子运单系统。我们的商家使用的电子运单系统出现任何中断或故障,都可能阻止产品及时或适当地交付给消费者,这将损害我们的声誉,损害我们的业务,并降低我们的品牌价值。
我们与商业伙伴的商业关系很复杂,可能涉及不同的合同条款、服务标准和跨司法管辖区的付款条款。定价、履约义务、数据处理、服务中断或合同解释等问题可能会产生分歧或争议。与商业伙伴的分歧或纠纷可能导致诉讼、服务暂停或交付网络暂时中断。任何此类纠纷,无论是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都可能消耗大量管理时间和财务资源,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或导致负面宣传。此外,这类纠纷的不利结果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损害赔偿、处罚或关键合作伙伴关系的损失。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管理或解决与业务合作伙伴的纠纷,我们的品牌、客户体验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18
我们面临激烈的竞争,如果我们不能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买家和商家。
电商行业竞争激烈。我们通过竞争来吸引、吸引和留住我们平台上的买家、商家和其他参与者。我们当前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包括(i)主要的电子商务运营商,(ii)主要的传统和实体零售商,(iii)专注于特定产品类别的零售公司,以及(iv)目前不经营电子商务业务但正在启动其电子商务业务或未来可能推出电子商务业务的主要互联网公司。这些当前或未来的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拥有更长的经营历史、更高的品牌认知度、更好的供应商或商家关系、更强大的基础设施、更大的买家基础或更多的财务、技术或营销资源。竞争对手可能会利用他们的品牌认知度、经验和资源,以多种方式与我们竞争,包括为扩大其产品和服务范围进行投资和收购。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能够从商家那里获得更优惠的条款,将更多的资源用于营销和促销活动,采取更激进的定价或库存政策,并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开发他们的IT系统和技术。其中一些竞争对手可能会提供创新的购买模式,结果可能会在买家中非常受欢迎,买家可能更喜欢它们而不是我们的商业模式。此外,新的和增强的技术可能会增加我们经营所在市场的竞争。竞争加剧可能会降低我们的盈利能力、市场份额、用户基础和品牌认知度。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与当前或未来的竞争对手竞争,此类竞争压力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竞争对手或其他第三方已经并可能继续将人工智能解决方案集成到他们的产品和服务中。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成功利用人工智能提供卓越的用户体验或以较低的成本结构运营,我们的竞争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在我们的平台、服务和内部运营中使用人工智能解决方案可能会使我们面临竞争、运营、监管、法律和声誉风险。人工智能的使用带来了重大的运营、法律和道德挑战。AI模型可能会产生有缺陷、不准确、有偏见或其他不适当的内容或分析。如果我们的服务依赖于此类输出,或者如果它们被指控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法律索赔、责任或声誉受损。
围绕人工智能的监管环境正在迅速演变,并且在各个司法管辖区之间存在显着差异。例如,2024年8月1日生效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根据人工智能系统的风险分类,提出了严格的分层合规要求。不遵守这些规定——或其他地区类似的新兴框架——可能会导致巨额罚款(最高为35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的7%,以较高者为准)、强制修改我们的技术,或完全禁止某些支持人工智能的功能。合规成本,以及开发专有数据集和“负责任使用”框架所需的投资,可能是巨大的。如果我们无法驾驭这些技术和监管复杂性,我们的品牌、财务状况和长期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人工智能系统出现任何故障也可能加剧题为“我们的业务生成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需要遵守与隐私和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的风险因素中描述的风险。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我们开展业务的国家和地区有关隐私和数据保护的复杂且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可能复杂而严格,其中许多可能会发生变化和不断演变的解释,这可能会导致索赔、我们的数据和其他业务实践的变化、监管调查、处罚,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我们的业务。
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已通过法律法规或正在考虑有关隐私和数据保护的立法和监管提案,包括亚洲、美国和欧盟。这些法律法规规范了我们收集、使用、存储、转移、披露和保护数据的方式,保护了用户的隐私。这些法律的全球发展也可能在我们经营所在的司法管辖区为我们创造额外的合规义务。
在中国,与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相关的监管和执行制度正在演变,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解释或进一步的立法。此外,中国不同的监管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工信部、CAC、中国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都有不同标准和应用的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强制执行。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法规。”以下是最近中国在这一领域的某些监管活动的例子:
19
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
| ● | 最初于2016年11月颁布、2025年10月28日修正的《网络安全法》于2026年1月1日生效。它作为中国规范网络安全的首要框架,规定网络运营者在开展业务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履行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网络运营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威胁,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根据2021年9月生效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定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在重要行业或领域使用的、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任何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如果此类设施或系统遭到破坏、功能丧失或遭受数据泄露。如果一家公司被指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它必须遵守适用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义务,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任何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必须存储在中国大陆境内。然而,这些与网络安全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相对较新,这些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包括现行监管制度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适用范围,仍不明确,有待政府主管部门进一步解释。 |
| ● |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除其他外,《数据安全法》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安全审查程序。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提出了网络安全审查机制。这些办法还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拟购买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可能会导致巨大的成本,并使这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面临各种挑战,无论是在整个审查过程中,还是在对其网络安全协议实施必要的改进过程中。由于《网络安全审查措施》没有就一项活动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的确定提供进一步的解释或解释,我们的数据处理活动是否可能被视为影响国家安全仍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持有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境外公开发行前,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国务院还于2024年9月24日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网络数据处理者开展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国家安全审查。 |
个人资料及私隐
| ●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自2021年2月7日起施行,禁止网络平台经营者通过强制手段收集用户信息。 |
| ● | 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统一了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方面的多项单独规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一般原则,个人数据的处理必须与特定和合理的目的直接相关,相关的个人信息收集必须符合满足该目的的必要性。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对个人数据的处理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例如,法律禁止任何处理个人数据的人基于对收集的个人信息的自动分析,从事价格歧视或以其他方式对个人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为满足中国当局的最新监管要求,我们不时更新我们的隐私政策,并采取技术措施保护数据,确保我们系统地保护个人信息权利。但在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许多具体要求,仍有待CAC、其他监管部门、法院等予以明确。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进一步调整我们的业务实践,以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
20
这些中国法律法规相对较新,其中的某些概念仍受中国监管机构的解释。拼多多平台受到更严格的审查,被要求采取更严格的措施来保护和管理某些类别的数据。然而,《网络安全审查措施》下的一些条款仍不清楚它们是否适用于或将适用于已经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例如我们。如果《网络安全审查措施》规定,像我们这样的发行人必须通过网络安全审查或为其先前在美国发行的证券或未来的发行获得其他监管批准,目前还不清楚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此类监管程序,或者根本无法完成。不这样做可能会使我们受到政府行动、调查、罚款、处罚、暂停我们的运营或将我们的应用程序从应用程序商店中删除,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尽管存在上述监管不确定性,但据我们所知,我们认为,我们的业务运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目前有效的中国有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个人数据和隐私法的法律。
在亚洲其他司法管辖区,有各种与隐私有关的法规,其中包括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马来西亚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菲律宾的数据隐私法、大韩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新加坡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和泰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此类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义务和监管指导,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品牌和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政府实体或其他人对我们和我们的某些执行官提出索赔、诉讼或行动,包括刑事诉讼或其他责任。任何此类索赔、诉讼或行动,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品牌和业务,迫使我们为此类诉讼进行辩护而产生大量费用,分散我们的管理注意力,增加我们开展业务的成本,导致客户和商家的损失,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在美国,我们受制于管理数据隐私和安全的复杂且不断演变的联邦和州法律法规框架。例如,加州2018年《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和2020年《加州隐私权法案》(“CPRA”)对企业在处理加州消费者和家庭的个人信息方面规定了重大义务,包括合规和记录保存义务,个人要求访问、更正和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以及选择不出售和其他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并为数据泄露提供了私人诉权和法定损害赔偿。美国其他州已颁布或正在颁布类似的新法律或法规(例如,2023年1月1日生效的《弗吉尼亚州消费者数据保护法》(“VCDPA”)、2023年7月1日生效的《科罗拉多州隐私法案》(“CPA”)、2023年7月1日生效的《康涅狄格州数据隐私法案》(“CDPA”)、2023年12月31日生效的《犹他州消费者隐私法案》(“UCPA”)、2024年7月1日生效的《德克萨斯州数据隐私和安全法案》(“TDPSA”)、7月1日生效的《俄勒冈州消费者隐私法案》(“OCPA”),2024年10月1日生效的《蒙大拿州消费者数据隐私法》(“MTCDPA”)、2025年1月1日生效的《特拉华州个人数据隐私法》(“DPDPA”)、2025年1月1日生效的《爱荷华州消费者数据保护法》(“ICDPA”)、2025年1月1日生效的《新罕布什尔州数据隐私法》(“NHDPA”)、2025年1月1日生效的《内布拉斯加州数据隐私法》(“NDPA”)、2025年1月15日生效的《新泽西州数据隐私法》(“NJDPA”)、2025年7月1日生效的《田纳西州信息保护法》(“TIPA”),2025年7月31日生效的《明尼苏达州消费者数据隐私法》(“MNCDPA”)、2025年10月1日生效的《马里兰州在线数据隐私法》(“MODPA”)、2026年1月1日生效的《印第安纳州消费者数据保护法》(“INCDPA”)、2026年1月1日生效的《肯塔基州消费者数据保护法》(KCDPA)、2026年1月1日生效的《罗德岛州数据透明度和隐私保护法》(RIDTPPA)、1月1日生效的《俄克拉荷马州消费者数据隐私法》(OKCDPA),2027年)规定了与CCPA和CPRA规定的类似的新的隐私权和义务。更广泛地说,一些观察人士指出,美国各州颁布上述和其他类似法律法规可能标志着美国隐私立法更加严格的趋势的开始,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潜在责任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某些新颁布的隐私法规的某些方面仍然不明确,导致进一步的法律不确定性,并可能要求我们修改我们的数据实践和政策,并产生大量额外成本和费用来遵守。如果美国出现更严格的隐私立法,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潜在责任,并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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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25年1月8日,司法部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最终规则”),以实施第14117号行政命令,“防止相关国家访问美国人的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最终规则于2025年4月8日生效,某些肯定的尽职调查、报告和审计要求于2025年10月6日生效。最终规则建立了一项新的监管计划,旨在解决与指定关注国家和已确定的覆盖人员转移或访问美国人的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某些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相关的国家安全风险。这些要求的范围、解释和执行正在演变,可能要求我们实施额外的合规控制、合同保障措施、数据本地化措施或操作变更。遵守最终规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法律、合规和运营成本,限制某些跨境数据流动,影响我们与供应商或业务合作伙伴的关系,并使我们因不遵守规定而面临潜在的民事或刑事处罚。如果我们未能遵守,或者如果监管机构以对我们的运营不利的方式解释该规则,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在欧盟和英国,我们也受到有关数据隐私和保护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其中包括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2016/679),被称为欧盟GDPR。欧盟GDPR,辅之以国家法律,并通过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的具有约束力的指导进一步实施,规定了严格的欧盟数据保护要求,并对不遵守规定规定了重大处罚。在英国,我们受制于《2018年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数据保护法》,即被称为英国GDPR,这与欧盟GDPR基本相似。这些法律确立了适用于个人数据处理的要求,为个人设定了数据保护权利,并对严重侵权和数据泄露行为进行了处罚。个人也有权根据这些法律就财务或非财务损失获得赔偿。不遵守欧盟GDPR或英国GDPR可能会导致重大罚款、监管调查、声誉受损、命令停止或更改我们的数据处理活动,这些活动受欧盟/英国GDPR、执行通知、评估通知(强制审计)或民事索赔(包括集体诉讼)的约束。
未来对有关隐私和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更改或解释和执行可能会继续改变全球的数据保护格局,并可能导致内部合规的潜在重大运营成本和我们业务的风险。遵守这些法律以及与隐私、数据保护、数据传输、数据本地化或信息安全相关的合同或其他义务可能要求我们对我们的服务进行更改,以使我们能够满足新的法律要求,产生大量运营成本,修改我们的数据实践和政策,并限制我们的业务运营。
我们任何实际或被认为未能遵守有关隐私和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或其他隐私或网络安全义务,都可能导致巨额罚款、处罚、监管调查、诉讼、巨额补救费用、损害我们的声誉或其他责任。无论结果如何,由于法律成本、管理资源的分流以及其他因素,这类调查和诉讼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事项的任何不利结果都可能导致支付巨额金钱损失或罚款、声誉受损、损害我们与各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关系、命令阻止我们提供某些产品或服务或要求我们以代价高昂的方式改变我们的业务做法,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近年来,美国和欧洲的立法者和监管机构对使用第三方cookie和类似技术进行在线行为广告表达了担忧,这方面的法律也在改革中。关于cookie和类似技术的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增加监管审查,并使我们根据数据保护或消费者保护法承担更多的潜在责任。根据适用法律,我们可能会因我们为遵守这些规定而采取的任何措施而承担责任、费用、成本和其他运营损失。数据保护当局最近对科技行业公司的执法表明,整个行业有一种更积极的执法和更高的潜在罚款的趋势,特别是在cookie和类似跟踪技术领域。
遵守这些法律以及与隐私、数据保护、数据传输、数据本地化或信息安全相关的合同或其他义务可能需要我们承担大量运营成本或修改我们的数据实践和政策。这类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如何实施和解释存在不确定性。遵守有关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适用法律法规可能代价高昂,并导致我们产生额外费用,任何实际或被认为未能这样做可能会使我们承担潜在责任、监管调查、代价高昂的诉讼或负面宣传,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运营,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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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因在我们的平台上销售的假冒、未经授权、非法或侵权产品或可获得的误导性信息而承担责任。
在我们平台的商业模式下,基本上所有在我们平台上提供的产品都是由商家提供的,他们分别负责采购销售给买家的产品。我们过去、现在和将来可能会受到指控和诉讼,声称第三方商家通过我们的平台列出或销售的产品是假冒、未经授权、非法的,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版权、商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或我们用户界面上发布的内容包含关于产品描述和可比价格的误导性或欺骗性信息。世界各地的法律法规也对消费者保护和不公平或欺骗性贸易行为进行了规范。为减轻潜在的责任并保持对适用法律法规的遵守,我们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通过与品牌商协作和线下调查,努力核实我们平台上销售的产品的真实性和授权,在不合规的产品推出前对其进行屏蔽或在发现时移除假冒或非法产品和误导性信息,关闭风险较高的网店,以及冻结被发现违反平台政策的商家的账户。然而,这些措施可能并不总是有效或及时的。我们可能会采取进一步措施,努力消除我们平台上的侵权产品,包括对假冒或侵权产品的商家采取法律行动,这可能会导致我们花费大量额外资源或导致收入减少。这些措施可能不会吸引消费者、商家或我们平台上的其他参与者。被我们暂停或终止账户的商家,无论我们是否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都可能与我们发生纠纷并开始对我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公开投诉或从事针对我们的宣传活动。我们可能会为抵御这些活动而承担大量费用,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声誉。
如果在我们的平台上销售假冒、非法、未经授权或侵权的产品,或在我们的用户界面上发布侵权、误导或欺骗性内容,我们可能会面临索赔或受到处罚。在我们的平台上销售的假冒、非法、未经授权或侵权产品可能会导致重大的负面宣传并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导致买家不会在未来向我们进行购买,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过去曾收到声称在我们的平台上销售有缺陷、假冒、非法或未经授权的物品的索赔。无论此类索赔的有效性如何,我们都可能在抗辩或解决此类索赔方面产生重大成本和努力。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支付大量损害赔偿,禁止进一步销售这些产品,或者限制某些商家在我们平台上的活动。根据中国法律,因疏忽参与或协助与假冒商品相关的侵权活动而可能承担的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活动的禁令、整改、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由此产生的负面公众认知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损害我们的业务,降低我们的品牌价值,并对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一些商家通过我们的直播功能与我们的用户进行互动和信息交流。由于这些通信是实时进行的,我们可能无法核实和审核所交换的信息。因此,根据我们平台上适用的法律法规,用户可能会与可能被视为非法的非法、淫秽或侵权内容进行对话或活动。此外,某些商家可能会在我们的平台上发布和销售根据适用法规可能无法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产品。未能及时从我们的平台识别和下架此类产品和内容可能会使我们承担责任和受到行政处罚。任何这些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与合法买家进行欺诈交易外,我们平台上的商家可能与自己进行虚构交易或与第三方合作,人为地夸大其销售记录和搜索结果排名。这类活动可能会使其他商家受挫,从而使犯罪商家比合法商家更受青睐,并可能通过误导买家相信商家比商家实际更可靠或更值得信赖而伤害买家。一些商家和用户还在电商平台上进行虚构交易,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虚构交易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关键指标膨胀。虽然我们对在我们的平台上从事虚构交易的商家实施了严格的检测和处罚措施,但不能保证这些措施将有效地防止所有欺诈交易或威慑非法活动。
根据我们的标准表格协议,我们要求我们的商家赔偿我们因这些商家销售的任何产品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我们产生的任何费用。然而,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执行我们的合同权利,可能需要启动昂贵和漫长的法律程序来保护我们的权利。此外,虽然我们是一个不控制商户的平台,但我们仍然经常接收和回复来自全球监管机构的与商户有关的询问和要求,我们预计未来将继续收到更多这样的询问和要求。如果我们的政策被商家违反,或者如果我们的政策和做法或对此类行为的回应被监管机构视为或发现不足,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政府调查、调查、执法行动、民事或刑事责任、罚款或处罚,或者要求我们改变政策和做法,从而降低我们的收入,增加我们的成本,降低我们的平台的用户友好性,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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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欺诈和政策违规的控制对于维护用户信任至关重要,但它们可能不足以跟上那些在我们平台上从事欺诈活动的人所使用的快速发展的技术。这些技术日益复杂,使得买卖双方的欺诈行为更难打击,并放大了其影响。我们对我们认为可能违反我们的政策或从事欺诈的卖家采取行动。针对卖方的强制执行量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波动,未来可能会再次上升。此外,我们的行动可能不够充分、不及时,或者在确保买家获得积极的购买体验或减轻负面宣传方面没有效果。虽然我们会定期更新处理投诉和检测政策违规和欺诈的流程,但在动态的市场中,这些流程本质上是不完善的。由于执法不足和过度执法,它们给我们、我们的卖家和我们的买家带来了风险,可能会增加我们平台上的摩擦,并破坏卖家和买家的信任。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我们受益于法定安全港条款和其他法律保护,这些条款限制了我们对商家和买家在我们平台上发布的内容以及通过我们平台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责任。然而,此类保护并不是在我们经营所在的所有司法管辖区统一提供的,也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索赔,包括与商标和专利侵权有关的索赔。管理平台对内容的责任的法律,第三方商家提供的产品继续演变,并因司法管辖区而有很大差异。影响这些保护范围的立法发展、法院裁决和监管行动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在对平台责任的此类限制已经或变得不可用的司法管辖区,我们可能会因商家在我们的平台上发布的内容或提供的产品而产生的索赔而承担直接或次要责任。
此外,我们员工的非法、欺诈或串通活动也可能使我们承担责任或负面宣传。历史上,我们的员工在我们的平台上接受商家的付款以换取优惠待遇,我们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了这些行为。虽然我们对这些活动实行零容忍政策,没有被指控任何不当行为,但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控制和政策将阻止商家、用户或我们的员工的所有虚构、欺诈或非法活动,或者未来不会发生类似事件。任何与类似事件相关的询问、调查和其他政府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负面宣传和用户情绪都可能转移管理层的大量时间和注意力,严重削弱消费者对我们和我们品牌价值的信心,并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财产或人员因在我们平台上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受到损害,我们可能会受到消费者保护法下的索赔,包括健康和安全索赔以及产品责任索赔。同时,我们受制于对我们的业务运营施加各种要求的现有和新的法律法规。
在我们的平台上销售的产品可能设计或制造有缺陷,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有缺陷的产品可能会使我们承担与消费者保护法相关的责任。购买在我们平台上销售的有缺陷产品并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第三方可能会对我们提出索赔或法律诉讼,即使我们既不是相关产品的卖家也不是制造商。我们一直,并可能继续卷入消费者在拼多多和Temu平台上提起的产品安全诉讼。尽管根据适用法律,我们将对此类产品的制造商有法律追索权,但试图对制造商强制执行我们的权利可能代价高昂、耗时且最终徒劳无益。此外,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即使不是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的制造商、提供者或零售商,也可能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的某些规定的约束。此外,如果我们不对我们平台上的商家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因为他们的行为我们知道或应该知道,会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可能会与商家一起被追究共同侵权责任。例如,拼多多平台经营者未能向消费者提供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缺陷产品的商家的真实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拼多多平台经营者可能有责任对该消费者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此外,中国的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平台将因未能履行其就其所列产品向消费者作出的任何承诺而被追究责任,拼多多平台被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平台内商家违反适用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则的行为,并作为平台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停止向这些商家提供服务。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也可能与平台内不具备销售商品的适当许可或授权或销售不符合产品标准的商品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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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为在我们平台上交易的产品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我们从平台上的商家或供应商处获得的赔偿权利可能无法充分覆盖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针对我们的索赔,即使最终不成功,也可能导致大量资金支出和管理时间和资源的转移,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和监管机构可能会继续颁布新的电子商务行业法律法规,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并对我们的业务(包括我们的平台运营和我们的市场推广活动)施加额外的要求和其他义务。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代价高昂,任何不遵守或相关的询问、调查和其他政府行为可能会转移大量管理时间和注意力以及我们的财务资源,带来负面宣传,或使我们承担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就拼多多平台而言,我们在中国受以下法律法规的约束:
| ● | 2018年8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电子商务法》,据此,如果通过多多买菜销售的新鲜农产品或其他产品对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造成损害,我们可能会承担责任。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电子商务相关法规—《电子商务法》详见。 |
| ● | 《电子商务法》要求特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这些平台上的商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地方分局进行登记,并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方分局提供其平台上商家的身份信息,促使未进行登记的商家遵守登记要求。2021年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并于2025年修订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也要求,电商平台提醒个人商户年度网络业务总成交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适用的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此外,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与我们一样,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经营商户和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此外,《中国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交易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对其平台上的所有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核实适用的营业执照。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电子商务相关法规—《电子商务法》及“—网络交易条例”和“—食品交易网络平台条例”详见。拼多多平台的政策明确要求平台所有商家完成这些注册。拼多多平台可能会失去不遵守或不愿意遵守注册和相关要求的现有或潜在商家,如果被视为未履行规定程序,拼多多平台可能会被认定根据《电子商务法》和相关法规承担责任。例如,2026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7家平台经营人合计罚款约人民币36亿元,其中对拼多多平台经营人罚款约人民币15亿元,原因是违反《电子商务法》和中国食品安全法,包括未正确核实食品经营许可、未对平台上的蛋糕商采取措施将消费者的订单转移给其他供应商而未通知消费者等。作为同一监管行动的一部分,市场监管总局对拼多多平台上的新蛋糕(预包装蛋糕除外)供应商的入职实施了9个月的暂停。我们接受了处罚,并打算严格遵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 |
| ● | 2020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促销活动暂行规定,要求平台经营者设计规则和程序,培育公平透明的商品促销活动,协助当局调查平台商家的违规行为。此外,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者通过误导性定价条款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或从事与产品价格相关的其他反竞争行为。违反本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例如,2021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5家平台运营商处以人民币650万元的罚款,其中包括对拼多多平台运营商的150万元罚款,原因是其线上杂货业务存在不公平的定价行为。 |
| ● | 2021年2月,中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其中禁止部署大数据分析为商品价格或其他交易条款设置歧视性条款;与交易对手方的强制性排他性安排;通过技术手段封锁竞争对手的接口;未经同意非法收集用户数据等商业行为。如果当局发现拼多多平台存在任何不合规问题,可能会受到罚款等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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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2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中国CAC和国家税务总局,与包括拼多多平台运营商在内的30多家主要平台运营商召开了会议。要求所有参会的平台经营者在1个月内自查,查明并纠正可能存在的违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将合规承诺提交公众监督。当局可能会通过进一步的立法或行政活动来规范这些合规承诺。因此,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成本和费用,投入更多管理层的注意力并分配额外的资源以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如果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被要求采取任何整改或补救措施或受到任何处罚,拼多多平台的声誉和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2022年8月,《反垄断法》若干修正案生效,经修订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25年10月生效。这些修订通常对完成收购交易提出更严格的要求。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相关法规”详见。拼多多平台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针对拼多多平台或其经营者的政府调查或执法行动、诉讼或索赔,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就Temu平台而言,我们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以及提出将产品销售到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商家,均受这些司法管辖区的消费者保护法的约束,包括与健康和安全以及产品责任相关的法律。例如,提出将产品销往美国的商家受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和州一级其他类似监管机构执行的法律法规的约束。提供向欧盟销售产品的商家受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法规的约束。如果我们平台上的商家在某个司法管辖区销售的某些产品被发现违反了该司法管辖区适用的消费者保护法,则此类产品可能会受到适用当局的非自愿召回、下架通知和其他行动的影响。召回和政府或用户对产品安全的担忧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减少销售,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我们开展业务的国家或地区在消费者保护、反垄断和竞争法律法规方面不断演变的立法活动和不同的当地实施实践,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规则和指南的成本可能很高,任何实际或涉嫌的不合规或相关的询问、调查和其他政府行为可能会转移管理层的大量时间和注意力,使我们的财务资源紧张,带来负面宣传,使我们承担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财务状况、运营和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平台上的营销、广告、贸易和商业行为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监管审查,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我们经营所在的每个司法管辖区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在线平台,包括与营销和广告做法、消费者保护和不公平或欺骗性贸易做法有关的法律法规。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正在越来越多地审查“黑暗模式”的使用,即据称可以通过使用欺骗性技术操纵用户行为的做法,通常在他们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这些做法受到全球众多法律的监管,例如《GDPR》、《数字服务法》、欧洲的《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以及美国的各种联邦和州法律。
布局在线广告和营销的公司已受到监管机构的政府调查。鉴于我们平台的性质和我们的运营规模,我们一直受到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监管机构关于我们的营销、广告、贸易和商业行为的询问、调查或执法行动。我们可能会继续在我们经营所在的司法管辖区面临类似的调查或执法行动,或索赔和法律诉讼(包括推定的集体诉讼),涉及我们业务的各个方面,例如用户获取和保留策略、定价和折扣做法、产品清单、第三方商家行为,或收集或使用消费者数据。任何此类诉讼,无论其结果如何,都可能因为法律成本、我们的运营中断、管理资源被转移、负面宣传和其他因素而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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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纳税义务和有效税率可能会出现波动。
我们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承担各种税收和征税义务。我们可能会确认额外的税务费用并承担额外的税务责任,包括由于与税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惯例、原则和解释的变化,包括全球税务框架、竞争以及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其他法律和会计规则的变化而产生的其他税务责任。这种变化可能是经济、政治和其他条件造成的。越来越多的司法管辖区正在考虑或已经采取法律或行政做法,对在线服务和电子商务实施新的税收措施,包括基于收入的税收,例如数字服务税或在线销售税。其中包括对在线市场和远程卖家代扣代缴或收取销售、消费、增值或其他税款的新义务,或可能导致对第三方义务承担责任的其他要求。
此外,从2024年开始,一些司法管辖区(包括我们开展业务的司法管辖区)已经颁布或可能颁布立法,采用全球反基侵蚀(GloBE)示范规则的某些组成部分,这些规则构成通常被称为支柱二示范规则的一套规则的一部分,旨在定义全球最低税收规则,并可能增加我们的税收支出。
我们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可能会受到未来或追溯对我们征收的额外税款或因未能遵守任何税务义务或未能向各政府机构提供有关我们的商家、供应商和其他第三方的信息以进行税务报告而产生的额外税款或罚款的不利影响。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也可能没有足够的通知,使我们能够建立系统和采用流程,以在生效日期之前适当遵守新的报告或收款义务。
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有一些交易和计算的最终税务确定是不确定的,在评估和估计我们的税务费用、资产和负债时需要进行判断。我们接受税务机关的审查和审计,以及受制于不断变化的税收法规、立法和解释的前瞻性和追溯性影响。由于这些事项固有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当局对某些税法的解释以及这些司法管辖区的司法、行政和监管程序,这些事项的最终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
如果我们不能维持和扩大与商家的关系,我们的收入和经营业绩将受到损害。
我们依靠我们的商家以有吸引力的价格提供吸引我们现有和潜在买家的商品。我们能否以有吸引力的价格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受欢迎的产品取决于我们与商家发展互惠关系的能力。例如,我们依靠我们的商家以高效的方式为我们平台上大量订单的及时履行提供充足的库存,以确保我们的用户体验。然而,我们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商家流失,这是由几个因素造成的,例如对竞争对手的损失、认为我们平台上的营销无效、商家营销预算减少以及商家倒闭或破产。此外,我们可能与商家就其遵守我们的质量控制政策和措施以及我们不时因违反这些政策或措施而施加的处罚发生争议,这可能会导致他们对我们的平台不满。他们的投诉可能反过来对我们的公众形象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我们与商家的协议通常也不会限制他们与我们的竞争对手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商家被迫只使用一个平台来营销他们的产品,他们将继续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商品。如果我们遇到重大的商户流失,或者如果我们无法吸引新的商户,我们的收入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主要社交网络特性和功能的任何变化、中断或中断都可能严重限制我们继续扩大买家基础的能力,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和留住新买家以及扩大买家基础的能力。在我们的平台上获得和留住买家对我们业务的增长和盈利能力很重要。我们利用社交网络作为买家获取和参与的工具。虽然买家可以访问我们的平台并直接通过我们的平台进行购买,但我们利用社交网络,使买家能够与他们的朋友、家人和其他社交联系人分享产品信息和他们的购买体验,从而产生有效和有机的流量以及买家之间的积极互动。我们的买家流量的一部分来自于买家通过社交网络分享的这些推荐或产品介绍。由于我们的商业模式的性质,类似于动态和互动的购物体验,我们无法准确地将直接通过我们的平台和通过社交网络产生的买家流量进行分叉和量化。因此,在我们的日常运营中,我们更专注于跨不同接入点的无缝用户体验的交付,并认为最终的购买目的地不能用来反映社交网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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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未能有效利用这类社交网络,我们吸引或留住买家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如果这些社交网络中的任何一个对其功能或支持进行更改,例如对目前免费提供的功能或支持收取费用,或者停止向我们提供其功能或支持,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找到类似规模的替代平台,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提供类似的功能或支持,或者根本无法找到。我们与主要社交网络运营商的关系的任何中断或中断都可能严重和负面地影响我们继续扩大买家基础的能力。此外,我们可能无法与其他社交网络运营商建立或维持关系,以支持我们在经济上可行的条件下的业务增长,或者根本没有。上述情况的任何发生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应用商店来传播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
消费者主要通过拼多多和Temu移动应用程序访问我们的服务。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是通过第三方运营的应用程序商店提供的,例如苹果的应用程序商店,这可能会暂停或终止用户对我们移动应用程序的访问,增加访问成本或更改访问条款,从而使我们的应用程序不那么受欢迎或更难访问。因此,如果潜在用户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中遇到困难或被禁止访问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我们扩大用户群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阻碍。过去,我们的移动应用是从某些第三方应用商店下架的。我们不能向你保证,今后不会再发生类似性质的此类事件。发生类似事件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IT系统的任何中断都可能严重影响我们保持IT系统令人满意的性能并向我们的买家和商家提供一致服务的能力。
我们IT系统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可靠性和可用性对于我们的成功、我们吸引和留住买家的能力以及我们保持和向买家和商家提供一致服务的能力至关重要。然而,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可能无法跟上我们业务的增长,特别是在我们平台上的新产品和服务产品方面。我们的买家可能会遇到延误,因为我们寻求采购额外的产能。如果我们的买家因此类延迟而对他们在我们平台上的体验不满意,我们的运营结果以及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必须继续升级和改善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以支持我们业务的增长。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成功地执行这些系统升级,而未能这样做可能会阻碍我们的增长。我们目前依赖外部云服务提供商运营的云服务和服务器来存储我们的数据,使我们能够同时分析大量数据并快速更新我们的买方数据库和买方资料。这些外部云服务和服务器提供商功能的任何中断或延迟都可能对我们业务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令人满意地实时监控、维护或升级我们的IT系统和基础设施,买家可能会在访问和使用我们的平台下单方面遇到服务中断和延迟。此外,我们可能会遇到与特定促销活动相关的在线流量和订单激增,或者我们的运营规模和复杂性普遍增加,这可能会在特定时间对我们的平台提出额外需求。我们的技术或基础设施可能无法在任何时候正常运作。任何由电信故障、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或其他试图损害我们的系统而导致的系统中断,导致我们的平台不可用或速度减慢或订单履行性能降低,都可能降低我们平台上销售的产品数量和产品供应的吸引力。我们的服务器也可能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物理或电子入侵和类似中断的影响,这可能导致系统中断、移动应用程序减速或不可用、交易处理中的延迟或错误、数据丢失或无法接受和履行买方订单。任何此类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日常运营造成干扰。因此,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市场份额可能会下降,我们可能会受到责任索赔。
我们依赖某些关键运营指标来评估我们业务的绩效,而这些指标中感知到的不准确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依靠某些关键的运营指标来评估我们业务的绩效。由于方法和假设的差异,我们的运营指标可能与第三方发布的估计或其他公司使用的类似标题的指标不同。如果投资者认为这些指标不准确,或者投资者根据我们过去披露但带有他们自己的方法和假设的运营指标或第三方或其他公司发布或使用的运营指标做出投资决策,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我们还可能面临潜在的诉讼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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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疫情相关的风险,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
我们和我们的商家很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灾难的影响。任何此类情况都可能对我们和我们的商家的日常运营造成干扰或关闭设施和物流交付网络,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近年来,我们开展业务的国家或地区都有疫情爆发。如果任何其他流行病或灾难性事件总体上损害当地或全球经济,我们的业务结果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关键员工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未能雇用、留住和激励我们的关键员工,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未来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关键高管和其他关键员工的持续服务。如果我们失去任何管理层成员或关键人员的服务,我们可能无法找到合适或合格的替代人员,并可能产生额外费用以招聘和培训新员工,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和增长。我们的管理层和关键人员对我们的愿景、战略方向、文化和整体业务成功至关重要。如果我们的管理层或关键人员有任何内部组织结构变化或职责变化,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我们的业务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的员工,包括我们的管理层成员,可能会选择寻求其他机会。如果我们无法激励或留住关键员工,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我们的前景将受到影响。
我们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也要求我们聘用和留住广泛的有能力和有经验的人员和技术人才,他们能够适应动态、竞争和具有挑战性的商业环境。我们可能需要为我们的新举措和业务雇用具有特殊技能和经验的额外人员。人才竞争激烈,合适合格人选有限。对人才的竞争可能会导致我们提供更高的薪酬和其他福利,以吸引和留住合适的个人。即使我们要提供更高的报酬和其他福利,这些人可能会选择不加入或继续为我们工作。任何未能吸引或留住管理层和关键人员的情况都可能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和增长。
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或执行我们的战略,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期望进一步扩展我们的业务。总体而言,扩张增加了我们运营的复杂性,并对我们的管理、运营和财务资源造成重大压力,并可能导致与合规相关的额外风险和成本,例如处理监管执法或劳资纠纷。我们可能会继续雇用、培训和有效管理新员工和承包商。如果我们的新员工表现不佳,或者如果我们在招聘、培训、管理和整合新员工和承包商方面不成功,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损害。
此外,我们计划进一步与更多商家建立关系,以增加我们平台上的产品供应。这样的扩张可能需要我们与各种额外的商家合作,以推出新产品并满足买家不断变化的需求。我们可能在某些新产品供应方面经验有限或没有经验,我们在这些新产品供应方面的扩展可能无法获得广泛的买家接受。这些产品可能会带来新的和困难的技术或运营挑战,如果买家对产品质量不满意或总体上没有令人满意的体验,我们和我们的商家可能会受到索赔。
为有效执行我们的业务战略并管理我们的运营和人员的预期增长,我们将需要继续改进我们的交易处理、技术、运营和财务系统、政策、程序和控制。所有这些努力都涉及风险,将需要大量的管理、财政和人力资源。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或成功地实施我们的战略。如果我们无法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或实施我们的战略,或者根本无法做到这一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近年来,我们推出了多项新举措。例如,2020年8月,作为拼多多平台的延伸,我们启动了多多买菜,这是一项次日取货服务,允许用户在线订购杂货和相关产品,并在附近的指定取货点进行次日取货。2022年9月,我们推出了Temu,这是一个全球在线平台,汇集了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商家、制造商和品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或有效地管理或运营这些新的业务举措,包括通过向商家提供必要的服务、吸引和留住有能力的员工和合作伙伴,或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租赁合适的设施。未能管理和运营新举措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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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平台上扩展产品供应方面,我们可能会面临挑战。
我们平台上的商家携带的商品种类繁多。在我们的平台上扩展产品供应,无论是在类别还是项目方面,都涉及新的风险和挑战。我们缺乏对新产品的熟悉程度以及缺乏与这些产品相关的买家数据,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预测买家的需求和偏好,检查和控制这些产品的质量,并确保这些产品得到妥善处理、储存和交付。我们的商家可能会在新产品上遇到更高的退货率,收到更多关于此类产品的买家投诉,并因销售此类产品而面临代价高昂的产品责任索赔,这将损害我们的品牌、声誉和财务业绩。我们可能还会涉及与这些索赔和投诉有关的商家的纠纷。
随着我们在平台上拓宽产品供应,我们将需要与大量新商家高效合作,并与现有和新商家建立并保持互惠互利的关系。为支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我们将需要投入管理、运营、财务和人力资源,这可能会转移我们对现有业务的注意力,产生前期成本,并实施各种新的和升级的管理、运营和财务制度、程序和控制。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实施所有这些系统、程序和控制措施,或有效应对在扩展我们未来业务和运营方面的各种挑战。此外,我们为使业务经营多样化而推行的举措面临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无法成功增长。
腾讯就我们运营的各个方面向我们提供服务。如果这些服务因任何原因或以任何方式变得有限、受到损害、受到限制、被削减或效率降低、成本更高或我们无法获得,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腾讯合作,腾讯是我们的主要股东之一,也是微信和QQ的所有者,涉及我们业务的各个方面。如果腾讯向我们提供的服务因任何原因而变得有限、妥协、受限、缩减或更无效、更昂贵或无法为我们所用,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
我们依赖于在我们有业务的国家或地区对我们的平台、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电信网络进行适当的运营和维护。任何故障、运力限制或运营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通过我们的平台在线提供产品和服务。我们平台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可靠性和可用性对于我们的成功以及我们吸引和留住买家的能力至关重要。我们的业务取决于我们开展业务的国家或地区的互联网基础设施的性能和可靠性。我们平台的可靠性和可用性还取决于电信运营商和其他第三方供应商的通信和存储能力,包括带宽和服务器存储等。如果我们无法以可接受的条款与这些供应商订立或续签协议,或者如果我们与这些供应商的任何现有协议因我们的违约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我们向买家提供服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以拼多多平台为例,中国几乎所有的互联网接入都是通过国有电信运营商在工信部的行政管制和监管监督下维持的。拼多多平台获得对此类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运营的最终用户网络的访问权限。在我们经营所在的其他国家,我们可能会面临类似或其他限制。电信网络运营商未能向我们提供必要的带宽也可能会干扰我们平台的速度和可用性。服务中断会阻止买家访问我们的平台和下单,而频繁的中断可能会让买家感到沮丧,并阻止他们尝试下单,这可能会导致我们失去买家并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如果中国或其他地方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出现中断、故障或其他问题,我们可能无法使用替代网络。我们经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可能无法支持与互联网使用持续增长相关的需求。此外,我们对电讯营运商提供服务的成本没有控制。如果我们为电信和互联网服务支付的价格大幅上涨,我们的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进行收购、投资或战略联盟,这可能需要管理层给予重大关注,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不时物色战略合作伙伴,以结成战略联盟,投资或收购与我们现有业务互补的额外资产、技术或业务。这些交易可能涉及对其他公司的少数股权投资、收购其他公司的控股权或收购选定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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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战略联盟、投资或收购,以及随后将从此类交易中获得或发展的新资产和业务整合到我们自己的业务中,都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其主要责任的注意力,并使我们承担额外的责任。此外,识别和完成投资和收购的成本可能很高。在完成必要的注册和从政府当局获得必要的批准方面,我们也可能会产生成本和经历不确定性。整合新收购的资产和业务的成本和持续时间也可能大幅超出我们的预期。任何此类负面发展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我们的投资或收购的不利影响。投资和收购的资产或业务可能不会与我们的业务产生预期的协同效应或实现预期的财务增长。它们可能导致重大投资和商誉减值费用以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这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未被发现的编程错误或缺陷可能会对用户体验产生负面影响,损害我们的声誉,甚至对我们造成直接损失,这将对我们的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平台和内部系统依赖于高度技术性和复杂性的软件。此外,我们的平台和内部系统取决于此类软件存储、检索、处理和管理大量数据的能力,以及其运营商正确操作这些复杂系统的能力。我们所依赖的软件可能包含未检测到的编程错误或设计缺陷,其中一些可能只有在代码发布后才会被发现。操作此类软件和复杂系统也可能不时发生不当操作或其他人为错误。软件中的编程错误或设计缺陷或与软件操作相关的人为错误可能会导致使用我们平台的买家的负面体验、我们商家的运营中断、延迟引入新功能或增强功能、无意中泄露买家、商家和我们平台的机密信息、损害我们提供有效客户服务的能力以及令人愉快的用户参与或不诚实买家或商家利用漏洞。编程错误或设计缺陷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造成损害,造成买家或商家的损失,或给我们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被要求遵守有关隐私和网络安全的法律。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在处理来自我们平台上的交易和其他活动的数据方面,我们面临许多苛刻的期望,包括:
| ● | 保护我们系统中和托管的数据,包括防止外部各方对我们系统的攻击或我们员工的欺诈行为或不当使用,并通过公共网络安全地传输此类数据; |
| ● | 解决与隐私、共享、安全、安保和其他因素相关的问题;和 |
| ● | 遵守与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存储、转移、披露和安全有关的适用法律法规,包括监管和政府当局有关这些数据的任何请求。 |
为了满足这些期望,我们采取了安全政策和措施,包括加密技术,旨在保护我们的专有数据和买家信息。维护我们平台和系统的完全安全,以存储和传输机密或私人数据,例如买家的个人信息、支付相关信息和交易信息,对于维护消费者对我们平台和系统的信心至关重要。
然而,技术的进步、黑客的专业知识、密码学领域的新发现或其他事件或发展可能会导致我们用来保护数据的技术遭到妥协或破坏。我们可能无法阻止第三方,特别是黑客或其他通过病毒、勒索软件、恶意软件、入侵、网络钓鱼攻击、第三方操纵或安全漏洞从事类似活动的个人或实体,非法获取我们在平台上持有的机密或私人数据。非法获取机密或隐私数据的个人或实体,可能进一步利用此类数据从事其他各类非法活动。黑客和其他从事非法网络活动的人所使用的方法越来越复杂,也在不断发展。此外,我们还与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合作,为在我们平台上销售的产品进行支付。尽管我们做出了努力,但我们对在线支付服务的第三方供应商采取的安全政策或措施的控制或影响有限,我们的一些买家可能会选择通过这些政策或措施进行购买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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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平台的数据安全或隐私保护机制和政策的任何负面宣传,以及因实际或感知故障而对我们提出的任何索赔或调查或可能对我们施加的罚款,都可能对我们的公众形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我们的信息安全或我们签约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信息安全造成的任何损害,导致数据被不当使用或披露,也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需要大量资本、管理和其他资源,包括部署额外人员、开发网络保护技术、培训员工以及聘请第三方专家和顾问所产生的成本,以确保和加强信息安全或解决潜在安全故障引起的问题。
我们目前依赖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提供支付处理和托管服务。如果这些支付服务以任何方式受到限制或限制,以不太优惠的条件向我们提供,或由于任何原因无法向我们或我们的买家提供,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平台上的买家可能会选择使用多种方式进行支付,包括通过信用卡、借记卡以及移动钱包等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提供的支付方式或现在购买以后付款的解决方案。因此,我们的业务依赖于这些服务提供商的账单、支付和托管系统,以维护买家销售收益付款的准确记录并收取此类付款。
涉及在线支付服务的业务受到多项风险的影响,这些风险可能对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向我们提供支付处理和托管服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包括:
| ● | 对这些在线支付服务的不满或买家和商家对其服务的使用减少; |
| ● | 竞争加剧,包括来自其他老牌互联网公司、支付服务提供商和从事其他金融科技服务的公司的竞争; |
| ● | 适用于链接到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支付系统的规则或做法的变更; |
| ● | 泄露买方个人信息和对从买方收集的信息的使用和安全性的担忧; |
| ● | 服务中断、系统故障或未能有效扩展系统以处理大量且不断增长的交易量; |
| ● | 增加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成本,包括银行通过在线支付渠道处理交易所收取的费用,这也会增加我们的收入成本;和 |
| ● | 未能准确管理资金或资金损失,无论是由于员工欺诈、安全漏洞、技术错误或其他原因。 |
我们对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依赖使我们受到提供商施加的限制。例如,中国的一些商业银行对买方银行账户的自动支付可能转移到其与第三方支付服务关联账户的金额进行了限制。我们无法预测这些以及可能实施的任何额外限制是否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成功地与与我们合作的商业银行和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建立并保持友好关系。确定、谈判和维持与这些供应商的关系需要大量时间和资源。我们目前与这些服务提供商的协议也没有禁止他们与我们的竞争对手合作。他们可以选择终止与我们的关系,或者提出我们无法接受的条款。此外,我们无法保证我们与这些支付服务提供商谈判达成的条款,包括支付处理费率,将保持同样优惠。如果与这些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条款变得对我们不利,例如提高支付处理费率,我们可能不得不提高我们某些商户的交易服务费,这可能导致我们失去商户,或自行消化额外成本,这两者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这些服务提供商可能无法按照我们与他们的协议履行预期,我们可能与这些支付服务提供商存在分歧或争议,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以及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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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支付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则和标准横跨全球多个司法管辖区,且复杂且不断演变。
与支付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是复杂的、不断变化的、可能会发生变化的,并且在中国、美国和全球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所不同。司法管辖区可能会对我们提出许可、监管检查、资金处理、数据处理和隐私或其他义务的要求。我们未能遵守的任何失败或索赔,或我们的第三方支付处理商未能遵守的任何失败,都可能使我们损失大量资源,导致责任并损害我们的声誉。此外,通过我们与第三方支付处理商的协议,我们受制于信用卡协会运营规则,这些规则可能会发生变化或重新解释。任何不遵守这些规则的行为都可能影响我们履行对第三方支付处理商的合同义务的能力。这些规则的任何变化,包括主要支付卡提供商对我们的指定的任何变化,都可能需要改变我们的业务运营。
在中国,与拼多多平台合作的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会不时发布规则、指南和解释,规范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商的运营,进而可能影响这些实体向拼多多平台提供服务的格局。例如,201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证支付业务经营整治工作的通知》。这份通知意在防止无证主体利用有证支付服务商作为开展无证支付结算业务的渠道,保障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我们认为,拼多多平台接受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结算服务的模式并不违反通知,因为(i)商业银行开立内部专用账户接收买家的付款,(ii)拼多多平台向银行提交核实交易真实性的材料,以及(iii)银行在其认为必要时还核实其他信息,然后再将款项分配给拼多多平台和拼多多平台上的商家(如适用)。然而,我们不能向你保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政府当局会采取与我们相同的观点。如果中国人民银行或新的立法要求,与拼多多平台合作的支付服务商将不得不暂停服务或探索新的模式向拼多多平台提供服务,拼多多平台可能无法声称其对买家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中的付款的所有权和独家控制权,拼多多平台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或投入相当大的资源来遵守要求。如果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政府部门认为拼多多平台与支付服务商的合作存在违法行为,拼多多平台还可能不得不暂停或终止与这些支付服务商的合作或探索使用其服务的新模式,银行账户中的应计利息所得收入可能会被没收,拼多多平台可能会被处以该收入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此外,与上述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费率可能增加类似,与遵守支付处理规则相关的任何增加的成本都可能导致我们为我们的商家承担增加的成本或增加的费用,每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不控制上海福飞通,其大部分股权由我们的执行官间接控制。如果我们与上海福飞通之间出现任何冲突,且无法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020年4月,VIE附属公司上海迅盟与上海付飞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付飞通)订立业务合作协议,据此,双方同意在支付服务、技术资源及其他相关专业领域开展全面业务合作。我公司高管陈磊先生和Zhenwei Zheng先生间接持有上海富飞通93.89%的股权。因此,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见“第7项。大股东暨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向宁波合信借款及与上海富飞通的业务合作协议》,了解有关交易的更多详情。
由于我们没有控制权的上海富飞通也不时向其他方提供支付服务,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上海富飞通与其他方的交易或其对机会和发展的追求不会与我们的利益发生冲突。无法保证陈磊先生和Zhenwei Zheng先生鉴于其对上海福飞通的控制权,如果我们与上海福飞通之间出现任何冲突,将会以有利于我们利益的方式行事。如果不能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冲突,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我们与上海福飞通的合作,任何对上海福飞通产生负面影响的事件也可能对我们的买家、商家、监管机构和其他第三方对我们的看法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进一步对我们的声誉、业务、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不利和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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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缺乏额外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或未能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任何要求,都可能对我们的日常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的增长。
我们的业务受政府监管,并受政府当局规管。就拼多多平台而言,这些主管部门包括中国商务部、工信部、中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NRTA,以及负责拼多多平台上所售产品相关类别的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这些政府主管部门共同颁布和执行的条例,涵盖了网络零售和相关业务经营的多个方面,包括进入行业、允许的经营活动范围、各种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和许可以及外国投资。例如,拼多多平台被要求持有与其业务运营相关的多项许可证和许可,包括增值税许可证和设立从事互联网商品销售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我们过去持有和目前持有上述所有材料许可证和许可证,并可能在未来向政府当局申请某些额外许可证,以保持合规,尤其是在我们开展新的业务活动时。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法规”和“—许可证、许可和备案。”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没有因在没有适当批准、许可和许可的情况下开展业务而受到政府当局的重大处罚或其他重大纪律处分。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和我们的某些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几起诉讼中被列为被告,我们可能成为未来索赔、诉讼、政府调查或其他诉讼的目标,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业务受到许多司法管辖区的大量法律的约束,其中许多正在演变”和“第8项。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法律诉讼。”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收到此类警告通知或受到处罚或其他纪律处分。适用于网上零售及相关业务的现行及任何未来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可能会不时通过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我们目前拥有的许可证和许可以外的额外许可证和许可,并解决不时出现的新问题。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解释也可能发生变化,导致我们受到许可要求的约束,而我们认为我们目前不受此约束。如果任何政府机构认为我们在没有适当批准、许可、备案、注册或许可的情况下运营,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要求额外的批准、备案、注册或许可,或对我们业务的任何部分的运营施加额外的限制,它有权(其中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我们的收入、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要求我们停止我们业务的相关部分或对我们业务的受影响部分施加限制。政府当局的任何这些和其他监管行动,包括发布正式通知、改变政策、颁布法规和实施制裁,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要使用新的或额外的域名来开展业务,我们将不得不申请同一套政府授权或修改当前的授权。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这些程序。
适用法律法规也可以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不这样做,可能会使电商平台经营者受到整改要求和处罚。尽管我们努力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但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及时对不断变化的要求做出反应。如果政府主管部门认为我们未能满足此类要求,我们可能会收到警告、被责令整改或受到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和/或处罚。
例如,2020年11月12日,NRTA发布了《关于加强直播管理的通告》,又称第78号通知。按照第78号通知,提供直播的平台必须进行信息登记和业务经营。2021年4月23日,中国七个监管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生效,其中要求直播平台采取措施(i)通过限制流量、暂停直播或其他方式干预风险或非法交易,以及(ii)突出提醒用户在直播平台之外进行的交易所涉及的风险。2025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AC发布了《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直播电商生态关键参与者的法律义务。监管部门可能会不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以应对新问题,规范新出现的活动。适用于直播和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是复杂和不断演变的。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不会因为这些法律法规的不断演变的解释和实施而被发现违反任何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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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受制于我们有雇员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劳动法律法规。如果我们被发现违反这些法律法规,或者这些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在中国的实体遵守中国劳动法律法规,据此,它们必须支付加班费,并通过中国政府规定的多雇主固定缴款计划提供各种政府法定雇员福利计划,包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金福利。相关政府机构可能会审查雇主是否已充分支付必要的法定雇员福利,那些未能充分支付的雇主可能会受到滞纳金、罚款和/或其他处罚。如果中国当局确定中国实体需要补充供款、这些实体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或这些实体受到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例如责令及时整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根据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18年8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等于该个人年总收入减去一般可扣除的人民币6万元和相关法律允许的各类专项扣除项后的金额。依法确定和计算这类专项免赔额,可能导致拼多多平台运营成本和费用增加。然而,由于这些法律和实施细则的解释尚未完全解决,我们基于我们的理解对专项扣除的确定和计算可能与中国税务机关或我们的雇员会做的不同。这些差异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的查询或重新评估,以及与我们在中国的员工的纠纷。
我们可能越来越多地成为竞争对手或第三方恶意进行的公众监督和反竞争行动的目标,包括向监管机构投诉、负面媒体报道以及公开传播关于我们业务的恶意报道或指控,所有这些都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每天在我们的平台上处理极其大量的交易,在我们的平台上发生的大量交易以及关于我们业务的宣传创造了公众、竞争对手、监管机构和媒体高度关注的可能性。由于在我们的平台上发生的大量交易以及我们的整体业务运营范围不断扩大,监管和公众对消费者保护和消费者安全问题的担忧加剧,可能会使我们对这些问题承担额外的法律和社会责任,并增加对这些问题的审查和负面宣传。此外,我们的服务或政策的变化已导致或可能导致公众、我们的竞争对手、传统或新媒体和社交网络的运营商、我们平台上的商家或其他人的反对。不时地,这些反对或指控,无论其真实性如何,都可能导致消费者不满、公众抗议或负面宣传,这可能导致政府调查或对我们的品牌、声誉和运营造成实质性损害。
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我们越来越容易受到竞争对手或第三方恶意的攻击性、反竞争和潜在恶意行为、行为和活动的影响。例如,针对我们平台或我们平台上的商家的不真实和未经证实的指控可能会被任何人以匿名方式发布在互联网论坛、社交媒体平台或网站上。互联网上信息的可获得性几乎是立竿见影的,其影响也是如此。这些信息平台在允许发布之前,不一定要对信息的准确性进行过滤或检查。我们往往很少或根本没有时间做出回应。例如,2023年3月,多家媒体渠道报道了匿名消息来源指控的关于我们拼多多手机应用的网络安全担忧。别有用心的竞争对手或第三方可以对我们发起激进的营销和宣传策略,并将媒体对这一事件的报道置于其他无害或不相关的事项之中。我们正在与利益相关者合作,驳斥这些指控,同时利用这个机会审查我们的做法。由于这种反竞争行为,或类似性质的活动,我们的品牌名称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战略可能会受到干扰或损害。我们甚至可能因此受到政府或监管机构的审查或第三方索赔。与此同时,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并承担大量成本来应对或解决这些后果。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或根本无法对这类反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的自卫。
此外,随着我们业务的有机扩张和增长,以及通过对其他业务的收购和投资,我们可能会在我们已经运营的司法管辖区以及我们可能运营的新司法管辖区受到更严格的公众监督。无法保证我们未来不会成为监管或公众监督的目标,也无法保证监督和公开曝光不会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业务或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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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在线营销服务受跨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复杂且不断变化的广告法律法规的约束,任何未能遵守此类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大量收入来自在线营销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此类商业广告活动目前或将来可能受制于在线广告和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或此类广告展示或定位的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如果我们无法遵守任何这些不断变化的法律或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调查、处罚、限制我们的广告和营销活动或其他执法行动,这可能会对我们平台的运营、增长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请参阅“—我们平台上的营销、广告、贸易和商业行为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监管审查,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以进一步讨论对我们的营销和广告行为的监管审查。
《中国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管辖在中国境内利用任何网站、网页、网页应用程序或其他网络媒体,通过文字、图像、音频、视频或任何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推广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有关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法规。”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我们的网络营销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属于中国广告法的职权范围。
中国广告法律法规要求广告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分销商确保其制作或分发的广告内容公平、准确,并完全符合适用法律。拼多多平台目前的收入主要来自在线营销服务。违反这些法律、规章或规定,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广告费和责令停止传播广告。在涉及严重违规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可以暂停或吊销违反者的经营广告业务的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此外,《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要求,付费搜索结果应显著标记为广告,并与自然搜索结果区分开来,这样消费者就不会被误导这些搜索结果的性质。因此,拼多多平台必须区分购买相关网络营销及相关服务的商家(或这些商家发布的商品清单)和其他商家。遵守这些要求以及任何未能遵守的处罚或罚款可能会显着降低拼多多平台的吸引力并增加我们的成本,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对于与特定类型的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广告内容,广告主、广告运营商和广告分销商必须确认广告主已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包括广告主的经营资质、广告产品的质量检验证明,以及就某些行业而言,政府对广告内容的批准和向地方当局备案。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要求拼多多平台采取措施,对平台上展示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遵守中国关于在线广告的要求需要相当多的资源和时间,并可能对拼多多平台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使拼多多平台面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更大责任。与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相关的成本,包括根据要求对我们未能遵守的任何处罚或罚款,可能会对拼多多平台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国政府对拼多多平台在线营销及其他相关服务分类的任何进一步变更也可能严重扰乱拼多多平台的运营,并对其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中国政府未来可能会不时颁布新的广告法律法规,对网络广告服务提出进一步要求。如果颁布了这些新的法律或法规,我们遵守相关法律或法规的成本以及我们在相关法律或法规下的潜在责任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中国监管框架外,在Temu平台上提供的平台上广告服务受Temu运营所在的多个司法管辖区范围广泛且不断变化的广告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些法律法规对数字广告活动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包括与透明度和披露义务、对广告的定向和个性化的限制、与识别付费促销内容有关的要求以及适用于广告索赔和陈述的消费者保护标准。任何未能遵守这些要求或被认为未能遵守这些要求都可能使我们面临监管调查、执法行动、罚款、声誉损害或对我们的广告和营销活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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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欧盟,在Temu平台上提供的平台上广告服务受《数字服务法》(“DSA”)的约束,该法对在线平台规定了广告透明度方面的具体义务,包括要求维护可公开访问的广告存储库,向用户披露他们被展示特定广告的原因,以及避免使用基于敏感个人数据或针对未成年人的某些目标参数。Temu作为根据DSA指定的非常大的在线平台,被进一步要求进行年度系统性风险评估,除其他领域外,处理其广告系统对基本权利、消费者保护和公共健康的潜在负面影响,并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实施合理的缓解措施。不遵守DSA义务可能导致相关实体被处以高达全球年营业额6%的罚款,并且在多次或严重侵权的情况下,临时限制对平台的访问。
在英国,我们的活动也可能受到《2024年数字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法案》(“DMCCA”)的约束,该法案增强了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MA”)在消费者保护和不公平商业行为方面的执法权,包括在在线广告背景下。CMA有权直接对违规行为处以巨额罚款,包括误导性广告、不充分披露或不合规的在线行为,而无需通过法庭诉讼程序。任何未能遵守DMCCA或相关英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适用要求的行为都可能使我们面临调查、执法行动和经济处罚。
管理Temu平台运营所在司法管辖区数字广告的法律和监管环境复杂、发展迅速,并且在解释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可能无法始终预测、监测或确保完全遵守我们经营所在或其广告可能被传递或定位的每个司法管辖区的广告法律法规。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适用的广告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部门对此类法律法规或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更,都可能导致调查、监管行动、罚款、处罚、限制Temu平台的广告和营销活动、声誉受损或其他不利后果,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可能是昂贵的辩护,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运营或我们业务的任何方面不会或不会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持有的专利、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过去、现在和将来可能不时受到与他人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诉讼和索赔。此外,我们的商家提供的产品、我们的服务或我们业务的其他方面可能存在侵犯其他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也可能存在我们不知道我们的产品可能无意中侵权的现有专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据称与我们的技术平台或业务的某些方面有关的专利持有人,如果存在任何此类持有人,将不会寻求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对我们强制执行此类专利。此外,在我们开展业务的某些国家或地区,专利法的适用和解释以及授予专利的程序和标准可能正在演变且具有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他们的法院或监管机构会同意我们的分析。如果我们被发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为我们的侵权活动承担责任或被禁止使用此类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产生许可费或被迫开发我们自己的替代品。此外,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费用,并可能被迫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中转移管理层的时间和其他资源来抗辩这些侵权索赔,无论其是非曲直如何。针对我们提出的成功侵权或许可索赔可能会导致重大金钱责任,并可能通过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相关知识产权而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最后,我们使用开源软件连接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将开源软件纳入其产品和服务的公司不时面临质疑开源软件所有权和遵守开源许可条款的指控。因此,我们可能会受到声称拥有我们认为是开源软件的所有权或不遵守开源许可条款的当事人的诉讼。一些开源软件许可要求将开源软件作为其软件的一部分进行分发的用户公开向此类软件披露全部或部分源代码,并以不利的条款或免费提供开源代码的任何衍生作品。任何要求披露我们的源代码或为违约支付损害赔偿的要求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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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版权、专利、域名、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和类似的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依靠知识产权法和合同安排的组合,包括保密、发明转让和与员工和其他人的竞业禁止协议,来保护我们的专有权利。我们知悉某些山寨网站企图造成我们的混淆或分流流量,我们已针对这些网站发起或正在考虑发起法律诉讼。然而,不能保证我们会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获胜,由于我们在在线零售行业的品牌认知度,我们可能会在未来继续成为这些类型攻击的有吸引力的目标。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我们的任何知识产权都可能受到质疑、无效、规避或挪用,或者此类知识产权可能不足以为我们提供竞争优势。此外,无法保证(i)我们的商标、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注册申请将获得批准,(ii)任何知识产权将得到充分保护,或(iii)此类知识产权将不会受到第三方的质疑或被司法当局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此外,由于我们行业的技术变革步伐迅速,我们的部分业务依赖第三方开发或许可的技术,我们可能无法以合理的条款或根本无法从这些第三方获得或继续获得许可和技术。
保密、发明转让和竞业禁止协议可能会被交易对手违反,对于任何此类违反,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补救措施。因此,我们可能无法有效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执行我们的合同权利。监管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困难和昂贵的,我们采取的措施可能不足以防止侵犯或盗用我们的知识产权。如果我们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类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分流我们的管理和财务资源,并可能使我们的知识产权面临被作废或范围缩小的风险。我们已发起诉讼,以捍卫我们的商标免受侵权。然而,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在这些正在进行的行动或未来的任何其他诉讼中胜诉,即使我们确实胜诉,我们也可能无法获得有意义的追偿。
此外,我们的商业秘密可能被泄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我们的竞争对手,或被我们的竞争对手独立发现。任何未能维护、保护或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收紧影响我们商户的税务合规工作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电子商务行业相关的税收立法仍在发展中。政府可能会颁布或加强实施对电子商务平台施加义务的税收法规,这可能会增加消费者和商家的成本,并降低我们平台的竞争力。政府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协助执行税务登记要求,并就商家在其平台上进行的交易产生的收入或利润征收税款。税务机关还可能要求我们提供有关我们平台上商家的信息,例如交易记录和银行账户信息,并协助执行其他税收法规,包括对商家的付款和代扣代缴义务。由于更严格的税务合规要求和责任,我们可能会失去现有商家,潜在商家可能不愿意通过我们的平台销售产品,这反过来可能会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税务机关更严格的税务执法也可能减少商家在我们平台上的活动,并增加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任何针对我们或我们生态系统参与者的强化税务执法(包括就商家的间接税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施加报告或预扣义务,以及对商家普遍更严格的税务执法)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季节性销售波动的影响,这可能会导致波动或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经历了季节性,反映了互联网使用的季节性波动和传统零售季节性模式的结合。例如,我们通常会在每年第一季度遇到较少的买家流量和采购订单。此外,每个日历年第四季度的销售额通常高于前三个季度。由于上述因素,我们未来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继续波动,我们的历史季度业绩可能无法与未来季度进行比较。此外,由于我们的经营历史相对有限,我们过去经历的季节性趋势可能不适用于或指示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因此,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因季节性而不时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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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并可能继续授予期权和其他类型的奖励,这可能会导致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支出增加。
我们在2015年通过了全球股份激励计划(“2015年计划”)和2018年的股份激励计划(“2018年计划”),目的是向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基于股份的薪酬奖励,以激励他们的业绩并使他们的利益与我们保持一致。根据每一份股权激励计划,我们被授权授予期权和其他类型的奖励。根据2015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普通股最高总数为581,972,860股A类普通股,可进行调整和修订,根据2018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最高股份总数最初为363,130,400股A类普通股,加上自2019年1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开始的2018年计划期间内我公司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天的年度增加,金额相当于(i)紧接上一财政年度最后一日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总数的1.0%,及(ii)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决定的股份数目中的较低者。2021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对2018年计划的修订,自2022年1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起,将年度增长百分比从1.0%提高到3.0%。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了解更多详情。我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了与这些赠款相关的大量股份补偿费用,未来可能会继续产生此类费用。
我们认为,授予股份薪酬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和员工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未来继续向员工授予股份薪酬。因此,我们与股份补偿相关的费用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不时重新评估归属时间表、锁定期、行权价格或适用于我们目前有效的股份激励计划下的授予的其他关键条款。如果我们选择这样做,我们与股份补偿相关的费用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护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准确及时报告财务业绩或防止欺诈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投资者信心和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受制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或《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报告要求,以及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的规则和条例。《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除其他外,要求我们保持有效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我们必须按照《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要求,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系统和流程评估和测试,以允许管理层在我们当年的20-F表格备案中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此外,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证明并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见“第15项。控制和程序。”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将无法得出结论,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将无法在我们未来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报告我们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该报告涵盖了发生此故障的财政年度。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我们制作可靠财务报告所必需的。任何未能对财务报告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都可能使我们无法识别欺诈行为,并导致投资者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失去信心,这反过来可能对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随着我们的业务和运营进一步扩大或努力纠正未来可能发现的任何重大控制缺陷,我们可能需要产生额外成本并使用额外的管理和其他资源。
如果我们无法在需要时获得足够的现金,我们可能无法履行我们的付款义务。
我们可能依赖子公司的分配和垫款,以及VIE及其子公司根据我们与它们的合同安排支付的服务费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我们的子公司和VIE及其子公司是不同的法律实体,没有任何义务,无论是法律或其他方面,向我们提供分配或垫款。我们从这些实体获得资金的能力可能会面临税收或其他不利后果,或法律限制。此外,我们未来获得外部融资的能力受到多种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
| ● | 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 |
| ● | 互联网公司融资活动的一般市场状况;和 |
| ● | 中国和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和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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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无法及时或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获得资金,我们可能无法履行我们的付款义务,这反过来可能构成管理我们债务的现有和/或未来协议下的违约。
我们没有任何商业保险。
我们没有任何商业责任或中断保险来覆盖我们的运营。我们已经确定,为这些风险投保的成本以及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购买此类保险的相关困难使得我们拥有此类保险是不切实际的。任何未投保的风险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资源转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全球经济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球宏观经济环境面临诸多挑战。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这些司法管辖区的预期或预期的整体经济增长率非常敏感。近年来,全球各地区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和军事冲突给全球经济带来了额外的不确定性。例如,俄乌冲突、哈马斯-以色列冲突、最近涉及美国和伊朗的军事冲突,以及由此导致的在不同时间限制通过霍尔木兹海峡的航运,都加剧了全球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区域冲突导致粮食和能源价格上涨,从而导致更普遍的通货膨胀,如果石油和天然气设施被摧毁或航运在较长时间内受到影响,则可能产生更严重的后果。尽管这些事态发展迄今尚未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业绩产生直接的实质性影响,但它们可能导致能源价格上涨、国际贸易、物流和供应链中断、金融市场波动、制裁、出口管制、贸易限制或其他政府措施、更广泛的经济不稳定,这些事态发展还可能对消费者信心和可自由支配的支出产生不利影响,扰乱跨境商业和物流网络,增加货运成本,并在我们经营或计划扩张的司法管辖区造成不确定性。全球经济或我们经营所在辖区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和我们的某些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几起诉讼中被列为被告,我们可能成为未来索赔、诉讼、政府调查或其他诉讼的目标,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经常受到实际和威胁的索赔、诉讼(包括推定的集体诉讼)、审查、调查和其他诉讼程序,包括政府和监管机构的诉讼程序,涉及范围广泛的问题,包括知识产权侵权、数据安全和隐私、营销和广告实践、商业实践、商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广告和营销、劳动和就业、供应链合规、竞争和反垄断、商业纠纷、税收和其他事项。例如,我们的促销做法以及在我们的平台上向用户展示内容的方式一直受到并可能继续受到索赔、诉讼、审查、调查和其他诉讼程序的影响。
我们经营所在的每个司法管辖区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规来管理互联网公司。我们一直并可能继续受到来自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和机构的询问、调查和/或执法行动的影响。我们目前正在为美国阿肯色州、内布拉斯加州、肯塔基州、亚利桑那州和德克萨斯州的州检察长提起的五项诉讼进行辩护,这些诉讼指控违反了各州消费者保护和欺骗性贸易惯例法律。我们对这些不法行为的指控提出异议,并打算继续大力为自己辩护。除了这些活跃的诉讼之外,我们知道正在进行的调查和其他几个州当局正在考虑的潜在诉讼。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州发起类似的调查或法律诉讼。这些事项的任何不利结果——包括处以巨额罚款、处罚或禁令救济——都可能导致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受损,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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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欧盟委员会对Temu平台发起正式调查,以评估与Temu上的商家涉嫌销售非法产品、Temu用户界面设计和Temu推荐系统相关的潜在违反《数字服务法》的行为。2025年7月,欧盟委员会初步认定Temu平台违反了《数字服务法》(DSA)规定的适当评估非法产品在其市场上传播的风险的义务。我们正在根据适用程序就这些初步调查结果和其正在进行的调查中的其他未决事项与欧盟委员会进行建设性接触。如果委员会的初步意见最终得到证实,委员会将通过一项不合规决定,认定Temu违反了DSA第34条。这样的决定可能会导致高达供应商全球年营业额总额6%的罚款,以及要求供应商采取措施解决违规行为的命令。不合规决定还可能触发强化监管期,以确保遵守提供者为补救违规而打算采取的措施。2024年11月,消费者保护合作(CPC)网络和欧盟委员会向我们通报了Temu平台上涉嫌违反欧盟消费者法律的多项做法。CPC网络指示Temu使这些做法符合欧盟消费者法律,并发起调查,要求Temu提供进一步信息。我们已经对欧盟委员会和CPC网络做出了回应。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欧盟委员会和CPC网络的调查仍在进行中。
2024年12月,越南当局暂停了包括Temu平台在内的多个电子商务平台在越南的运营,等待其在相关当局完成电子商务服务注册。同样,在2025年3月,由于与税务合规和当地实体注册有关的事项,乌兹别克斯坦当局暂停了Temu平台。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在越南和乌兹别克斯坦的Temu平台的运营尚未恢复。
我们还受到涉及全球执法和监管机构的多项调查、询问和其他诉讼,包括美国、德国、法国、匈牙利、捷克共和国、波兰、澳大利亚和韩国等。这些行动涵盖我们业务运营的各个方面,包括隐私和数据保护、商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定价和产品信息展示、营销和广告实践、送货服务和卖家信息披露等。许多这样的事例导致了对我们的罚款和处罚的评估。此外,来自执法部门和其他监管机构的询问可能会导致调查、其他形式的监管回应,甚至是针对我们的法律诉讼。历史上,政府当局曾在我们的场所进行突击现场检查,以审查我们的遵守情况。此类检查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正式程序,以及其他调查、询问和程序,可能会使我们面临大量的金钱补救措施和费用,中断或要求我们改变我们的业务做法,转移资源和管理层对我们业务的注意力,或使我们面临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结构性或行为补救措施。
2023年12月,为保护Temu的知识产权并保护Temu免受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进一步损害,Temu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对SHEIN提起诉讼。2025年9月,法院部分批准了SHEIN的驳回动议,允许对违反《数字千年版权法》、版权侵权、商业外观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索赔进行,同时驳回其他索赔。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该事项仍在进行中。2024年8月,SHEIN在同一法院对我们发起了单独的诉讼,主张版权和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广告等。2026年1月,法院部分批准了我们的驳回动议,以缺乏属人管辖权为由驳回了拼多多 Holdings Inc.的诉讼请求,并驳回了SHEIN的某些其他诉讼请求。Temu对剩余的指控提出异议,并在这件事上积极为自己辩护。此外,在2024年,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对我们以及我们的几名现任和前任官员提起了几起推定的证券集体诉讼。2024年10月,这些案件得到合并,并于2024年11月由法院指定了一名首席原告。这位主要原告于2025年3月4日提交了一份修订后的诉状,指控拼多多控股公司、陈磊、Jing Ma、刘俊和Jiazhen Zhao违反了《证券交易法》,涉嫌就公司的数据安全实践和遵守《维吾尔强迫劳动法》做出虚假和误导性陈述。2025年9月26日,被告提出动议,要求驳回经修正的控诉,该控诉已获充分简报,仍待处理。我们对这些指控提出异议,并正在积极为自己辩护。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法律程序”了解更多详情。这些诉讼的数量和规模已经增加,并且很可能会继续增加,因为我们的业务范围和地理覆盖范围已经扩大,随着我们的平台变得更加复杂,可供更多人使用和使用,以及随着政府和监管机构寻求在先发制人的基础上对我们进行监管。
除上述事项外,我们也一直并可能继续参与由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诉讼,包括由我们提起的诉讼和针对我们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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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索赔、诉讼、政府调查和其他诉讼的结果本质上都是不确定的。无论结果如何,由于法律成本、管理资源的分流以及其他因素,这类调查和诉讼可能会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我们的抗辩中胜诉或在上诉中推翻任何不利的判决,我们可能会决定以不利的条款解决诉讼。这些事项的任何不利结果都可能导致支付巨额金钱损失或罚款、声誉受损、损害我们与各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关系、命令阻止我们提供某些产品或服务或要求我们以代价高昂的方式改变我们的商业惯例,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全部或部分抗辩费用,或这些事项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可能不在任何保险范围内。诉讼过程可能会占用我们很大一部分现金资源,并转移管理层对我们公司日常运营的注意力,所有这些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我们还可能受到与这些事项相关的赔偿索赔,我们无法预测赔偿索赔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或财务业绩产生的影响。
我们过去曾发生净亏损,未来可能无法保持盈利。
从成立到2020年,我们蒙受了净亏损。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录得净收入人民币60,026.5百万元、人民币112,434.5百万元和人民币9,784.25百万元(约合13,991.3百万美元)。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保持盈利能力。特别是,我们预计未来我们的运营成本和费用将在绝对金额上增加,原因是:(i)我们的业务运营、买家基础和商家网络的持续扩张,(ii)对技术基础设施和网络的持续投资,(iii)我们的推广和营销努力,因为我们继续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保留和扩大我们的买家基础,并增加我们的买家活动,(iv)推出新服务,以及(v)对新举措的投资,这可能会产生前期成本,改变我们现有的收入和成本结构,并影响我们保持盈利能力的能力。
我们将长期增长置于短期盈利之上。我们历来在增长计划方面投入并将继续投入大量资源,包括为商家提供支持和发展我们的平台生态系统。这些举措所需的资源将随着我们不断扩大的地理足迹而相应增长。近年来,我们宣布了承诺投入数十亿美元的举措,以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和扩展我们的平台生态系统。这些举措可能不会增加我们业务的收入或增长,并可能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根据这些倡议提供的支持的任何减少都可能对我们与商家的关系以及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产生不利影响。
除了管理上述成本和开支外,我们保持盈利的能力还取决于我们吸引和留住买家以及增加买家活动、与商家建立和维持关系、提供有价值的在线平台服务、拓宽服务范围以及优化成本结构的能力。然而,我们可能无法实现上述任何一项。特别是,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1113.005亿元增长12.6%至2025年的人民币1252.879亿元(约合1791.59亿美元),原因是我们投资于通过线上和线下广告活动和促销活动培养更大的用户认可度和参与度。同样,我们的研发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126.594亿元增长30.3%至2025年的人民币164.962亿元(23.589亿美元)。如果我们在无法实现我们平台上的买家和商家数量或其支出的预期增长的情况下产生大量销售和营销费用,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对研发的投资没有带来服务质量或效率的改善或未能按预期产生回报,我们的经营业绩也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可能会遇到营业利润率下降的情况,并可能在未来产生净亏损。
此外,我们使用我们的净亏损(在我们在未来期间记录此类净亏损的范围内)来抵消未来应税收入的能力可能受到某些限制,包括由于我们的公司结构重组和我们的主要经营实体的变化而产生的限制。因此,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利用我们的净亏损或根本无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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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如果中国政府确定建立部分VIE结构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有关相关行业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中国的运营权益,我们的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在中国,外资对我们某些部分业务的所有权,包括增值电信服务(“增值税”),受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特别是,禁止外国投资者在任何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公司中拥有50%以上的股权,这被广泛定义为指通过使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任何电信和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内容相关服务和信息服务。某些类型的增值电信服务不受这一外资所有权限制,包括与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和转发、呼叫中心相关的服务。
我们在中国内地业务的某些方面涉及受上述外资所有权限制的增值电信服务,例如互联网内容相关服务和信息服务。因此,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拼多多 Holdings Inc.及其在中国的某些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被视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没有资格提供我们运营所需的所有增值电信服务。因此,我们通过(i)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ii)VIE(其中拼多多 Holdings Inc.没有任何股权但我们与其保持合同安排)以及(iii)VIE的子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特别是,我们目前通过VIE的子公司上海寻梦开展拼多多平台的业务活动,该公司持有(i)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电子商务)、(ii)互联网内容相关服务、(iii)中国大陆境内呼叫中心业务、(iv)信息服务和(v)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仅限于互联网资源合作服务)的增值税许可证。我们通过杭州维米与杭州爱米、其股东以及(如适用)其配偶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包括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股权质押协议、配偶同意书、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以及独家期权协议,这使我们能够(i)指导VIE的活动,(ii)获得VIE及其子公司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以及(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时间和范围内拥有购买VIE全部或部分股权和资产的独家选择权。由于这些合同安排,出于会计目的,我们被视为VIE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受益人,因此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其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2025年,VIE及其子公司贡献了我们收入的13.1%。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以获取更多详细信息。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认为,(i)VIE和杭州维米的结构没有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ii)杭州维米、VIE及其股东之间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合同安排根据其条款和适用的中国法律是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然而,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合同安排作为一个整体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尚未在任何中国法院进行测试,我们无法向贵公司保证,如果要在中国法院进行测试,合同安排作为一个整体最终将是合法的或可执行的。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也告知我们,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对于我们与VIE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合同安排的有效性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相反的观点。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与可变利益实体结构有关的任何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对于不遵守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政府有酌处权确定可纠正或惩罚措施。如果我们、VIE或其子公司被发现违反任何现行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监管机构将有权酌情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包括但不限于:
| ● | 吊销该等实体的营业执照和/或经营许可证; |
| ● | 停止或对我们的运营设置限制或繁重的条件,包括通过封锁VIE的网站或应用程序; |
| ● | 处以罚款,没收杭州维米、VIE或其子公司的收入,或施加我们、VIE或其子公司可能无法遵守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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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要求我们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或运营,包括终止与VIE的合同安排和注销VIE的股权质押,这反过来会影响我们巩固VIE及其子公司的活动、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或指导其活动的能力;或者 |
| ● | 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在中国境外进行的融资所得款项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 |
实施上述任何处罚将对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无法偿还票据和其他债务。
此外,如果中国政府当局认定构成VIE结构一部分的合同安排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者如果这些中国法律法规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如果这些认定、变化或解释导致我们无法对在中国开展业务的VIE的资产主张合同控制,我们的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特别是,如果实施任何这些政府行为导致我们失去指导VIE及其子公司活动的权利或我们从VIE及其子公司获得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和剩余回报的权利,并且我们无法以令人满意的方式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和运营,我们将无法再将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这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及我们的ADS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实施《中国外商投资法》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面临不确定性。
2019年3月15日,中国全国人大批准了《中国外商投资法》,该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此前规范中国境内外商投资的大部分法律法规。中国外商投资法是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基础。随后,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个人、企业或其他外国实体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中国外商投资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外商投资,但对合同安排是否为外商投资形式三缄其口。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也对合同安排是否应当认定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进行了默示。不过,中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定义较为宽泛,涵盖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一切活动,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通过“其他任何方式”进行的投资。在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合同安排性质的规定作出明确或确认前,不保证合同安排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不被视为外商投资。国务院未来可能会颁布法律或者出台行政法规或者规定,将合同安排归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届时将不确定如何对合同安排进行规范,这种合同安排是否会被认定为违反外商投资限制。无法保证我们的合同安排和我们的业务在未来不会因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规定要求有现有合同安排的公司完成进一步的行动,我们可能会在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方面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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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合伙企业的权利和职能,一旦生效,可能会影响您任命我公司执行董事和提名首席执行官的能力,并且拼多多合伙企业的利益可能与您的利益发生冲突。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在某些条件得到满足时并在此期间,拼多多合伙企业将有权提名两名执行董事(如果董事会中的董事人数不超过五名)或三名执行董事(如果董事会中的董事人数超过五名但不超过九名),并提名我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候选人。由拼多多合伙企业正式提名的该等执行董事候选人,应由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和任命,并担任我公司的执行董事,直至其任期(如有)届满、被拼多多合伙企业罢免、股东以普通决议免职或休假,倘该等执行董事(其中包括)以书面通知方式向我们辞职或去世或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由拼多多合伙企业提名的首席执行官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聘任。如该候选人未由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细则委任,则在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委任该被提名人为首席执行官之前,拼多多合伙企业可提名一名替代被提名人,或者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未能连续委任超过三名由拼多多合伙企业提名的候选人的,董事会届时可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细则提名并委任任何人担任我们的首席执行官。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拼多多合伙企业。”这种治理结构和合同安排将限制你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包括在董事会层面确定的事项。
此外,拼多多合伙企业的利益可能与您的利益不一致,包括某些管理决策,例如合伙人薪酬。例如,每年一旦董事会批准一个汇总奖金池,拼多多合伙企业的合伙委员会将进一步确定(其中包括)当前奖金池在所有合伙人之间的分配,而这些分配可能并不完全符合非合伙人的股东的利益。因为合伙人可能主要由我们管理团队的成员组成,所以拼多多合伙企业及其执行董事提名人可能会将重点放在可能与股东的期望和愿望不同的运营和财务结果上。如果拼多多合伙企业的利益与您在某些事项上的利益存在差异,您可能会处于不利地位。
我们的大部分业务运营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VIE及其子公司分别贡献了我们2023、2024和2025年合并总收入的45.7%、22.5%和13.1%。我们一直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在为我们提供对VIE及其子公司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例如,VIE及其股东可能违反其与我们的合同安排,其中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开展业务或采取其他有损我们利益的行动。
如果我们拥有VIE的直接所有权,我们将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对VIE的董事会进行变更,这反过来又可以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更,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在目前的合同安排下,我们依赖VIE及其股东履行其在合同下的义务,以对VIE及其子公司行使控制权。我们合并VIE的股东的行为可能不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或者可能不履行这些合同下的义务。此类风险存在于我们打算通过与VIE的合同安排运营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的整个期间。如果与这些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仍未解决,我们将不得不通过中国法律和仲裁、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的运作来执行我们在这些合同下的权利,其结果无法确定地预测。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在确保我们对业务运营相关部分的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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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尽管VIE的股东在VIE中持有记录在案的股权,但每一名该等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权杭州维米根据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的条款行使其作为VIE股东的权利。然而,如果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还可能需要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要求损害赔偿,而根据中国法律,这些措施可能无效。例如,如果VIE的股东在我们根据这些合同安排行使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拒绝将其在VIE中的股权转让给我们或我们的指定人,或者如果他们以其他方式对我们采取了恶意行为,那么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迫使他们履行其合同义务。
我们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安排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与VIE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合同安排的有效性存在不确定性。中国法律体系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的监管环境复杂且不断变化,这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对于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VIE背景下的合同安排,鲜有先例,也很少有正式指导。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此类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院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如果败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误。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指导VIE及其子公司的活动,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陈磊先生和赵家振先生分别持有VIE 86.6%和13.4%的股权。他们是我们公司的雇员,并与杭州维米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据此,我们能够(i)指导VIE及其子公司的活动;(ii)获得VIE及其子公司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以及(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时间和范围内拥有购买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资产的独家选择权。出于会计目的,我们被视为VIE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受益者,因此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其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VIE的这些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这些股东可能违反,或导致VIE违反,或拒绝续签我们与他们和VIE之间的现有合同安排,这将对我们指导VIE及其子公司的活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股东可能会导致我们与VIE的安排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履行,其中包括未能及时向我们汇出根据合同安排到期的付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这些股东中的任何或所有股东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此类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
目前,我们没有任何安排来解决这些股东与我们公司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只是我们可以根据与这些股东的排他性期权安排行使我们的购买选择权,要求他们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在VIE中的所有股权转让给我们指定的中国实体或个人。我们还依赖这些股东遵守开曼群岛的法律,这些法律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受托责任,要求他们本着诚信和他们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而不是利用他们的职位谋取个人利益。VIE的股东已执行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指定杭州维米或杭州维米指定的人员代为投票,并作为VIE的股东行使表决权。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VIE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纠纷,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对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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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的股东可能涉及与第三方的个人纠纷或其他可能对其各自在VIE中的股权以及我们与该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例如,在VIE的任何股东与其配偶离婚的情况下,配偶方可以主张该股东持有的VIE股权是其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应由该股东与其配偶分割。如果此类索赔得到法院的支持,股权可能由股东的配偶或不受我们合同安排义务约束的其他第三方获得,这可能导致我们失去指导VIE及其子公司活动的能力。同样,如果VIE的任何股权由当前合同安排不具约束力的第三方继承,我们可能会失去对VIE及其子公司的控制权,或者不得不通过产生不可预测的成本来维持这种控制权,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虽然根据我们目前的合约安排,(i)在适用范围内,VIE各股东的配偶已签立配偶同意书,根据该信,配偶同意不对股权提出任何索赔,并采取一切行动确保合约安排的履行,以及(ii)明文规定合约安排下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各方的继承人和继承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或未经我们事先同意,VIE不得将其在合同安排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转授给第三方,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承诺和安排将得到遵守或有效执行。如果其中任何一项被违反或无法执行并导致法律诉讼,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分散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并使我们在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方面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与VIE相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VIE或其子公司欠下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贵方投资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VIE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订立的,从而导致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允许的税收减少,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VIE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税务后果。除其他外,转让定价调整可能会导致VIE为中国税务目的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这反过来可能会增加其税务负债,而不会减少杭州维米的税务费用。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适用法规对调整后但未缴纳的税款对VIE征收滞纳金和其他罚款。如果VIE的税务负债增加或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VIE破产或受到解散或清算程序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和享有VIE持有的对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的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的能力。
作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一部分,VIE及其子公司持有对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的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某些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和房地以及增值税许可证。如果VIE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合约安排,未经我们事先同意,VIE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资产或业务中的合法或实益权益。如果VIE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独立的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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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的印章没有安全保存、被盗或被未经授权的人使用或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这些实体的公司治理可能会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在中国,公司印章或印章作为公司对第三方的法律代表,即使在没有签名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每一家在中国合法注册的公司都被要求保留一份公司印章,必须在当地公安局注册。除了这种强制性的公司印章,公司可能还有其他几种可以用于特定目的的印章。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印章和VIE一般由我们根据内部控制程序指定或批准的人员安全持有。如果这些印章没有被安全保存、被盗或被未经授权的人使用或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这些实体的公司治理可能会受到严重不利影响,这些公司实体可能必须遵守任何如此被砍的文件的条款,即使这些文件是由缺乏必要权力和权威的个人砍的。此外,如果印章被未经授权的人滥用,我们的正常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公司或法律行动,这可能需要大量时间和资源来解决,同时分散管理层对我们运营的注意力。
与我们的多司法管辖区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全球业务使我们面临许多风险。
我们于2022年9月通过推出Temu平台开始了在多个司法管辖区的业务运营。随着我们继续扩大我们的全球业务,我们面临着与扩展到我们经验有限或没有经验以及我们可能不太知名或本地资源较少的市场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着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所固有的各种风险,包括:
| ● | 国际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和事件; |
| ● | 我们经营所在的每个辖区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状况; |
| ● | 由于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不同法律和监管环境导致的合规挑战,包括但不限于与贸易保护(包括进出口管制、关税和关税)、数据隐私和保护、网络安全、消费者保护、产品责任、在线支付和汇款、资金转移、货币兑换管制、营销和广告、知识产权保护、就业和劳工、信任和安全、供应链合规和竞争相关的挑战; |
| ● | 在我们经营所在的司法管辖区,不同税收制度和政策下的合规挑战; |
| ● | 因不同法域的法律、规则、条例、政策和命令发生冲突而产生的合规挑战; |
| ● | 由于遵守当地法律,包括审查内容的要求和/或向当地当局提供用户信息的要求,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造成潜在损害; |
| ● | 地方和/或区域竞争; |
| ● | 缺乏在未来可能拓展的新市场运营的经验,包括对当地用户行为、文化特征、用户接受度和偏好的了解有限; |
| ● | 将我们的业务方法、运营模式和市场策略从现有市场调整到新市场的困难; |
| ● | 货币汇率波动; |
| ● | 人员配置和管理全球业务方面的困难; |
| ● | 对全球、区域和地方履约和技术基础设施的限制;以及 |
| ● | 在全球开展业务的成本更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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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们进一步扩展到新的和现有的国家、地区和市场,这些风险可能会加剧,我们在全球范围内扩展业务和运营的努力可能不会成功。未能成功进行全球扩张并管理我们全球业务的复杂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风险可能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有所不同。有关在中国经营的相关风险的详细讨论,包括一般和具体内容,请参阅“项目3”下列出的风险因素。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尽管我们的足迹遍布全球,但我们仍处于运营Temu平台的早期阶段。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继续从Temu平台产生收入。我们已经并将需要继续投入大量管理、财务和人力资源,以设计和实施适合具有不同用户需求、竞争格局和运营要求的不同全球市场的货币化战略以及产品和服务产品。如果我们未能以有效和高效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创造收入,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国际贸易和投资政策的变化、国际关系紧张局势的升级,以及海关和其他当局——尤其是有关中国——加强审查,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近年来,国际关系紧张加剧,特别是与中国有关的紧张局势,已导致并可能继续导致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和额外的贸易壁垒。各国根据多种因素,包括全球和国家经济和政治状况,实施、修改和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这使得很难预测有关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的未来发展。
国际贸易关系最近的发展导致我们几个经营市场的多个产品类别的关税增加。例如,自2025年初以来,美国对来自多个国家的进口商品实施了关税。其他国家也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由于我们的业务模式涉及跨境贸易,这些关税措施可能会增加通过我们平台销售的商品的进口成本。预计此类成本增加将导致我们平台上的销量减少或消费者价格上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竞争力、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全球贸易紧张局势加剧,并可能进一步升级,这可能会影响全球贸易和经济状况。有可能实施额外的贸易政策措施,包括新的关税、进出口限制或技术管制。任何这样的发展都可能给像我们这样的电子商务平台带来额外的挑战。
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21条的豁免,只要满足规定的要求,按照特定的最低货币门槛运往美国的包裹就可以免除进口关税和某些美国海关程序。自2025年5月2日起,这一豁免不再适用于从中国大陆和香港进口的产品。自2025年8月29日起,对来自所有国家的进口产品取消这一豁免。已提起诉讼,对政府取消这一豁免提出质疑,但这些诉讼的结果仍不确定。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政府也在考虑修改与海关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提案,如果这些提案获得通过,将降低免税门槛,或使向这些司法管辖区进口货物的成本更高或更复杂。例如,欧盟提出了一些措施,将对进入欧盟的低价值包裹征收固定关税,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常用的价值低于150欧元的包裹。预计这些提案将从2026年7月开始对价值低于150欧元的小包裹征收每件商品类别约3欧元的固定关税,以及将从2026年11月开始征收的额外处理费,金额将在欧盟委员会授权的法案中决定。某些欧盟成员国也已开始在国家层面实施类似措施,例如意大利对预计将于2026年7月1日开始的小包裹实行手续费,法国对价值低于150欧元的小包裹实行每件商品类别约2欧元的小包裹税,自2026年3月起生效。这些政策变化给像我们这样的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带来了重大的不利影响和不确定性。免税门槛的取消将使依赖此类门槛或类似豁免的在我们平台上运营的商家面临明显更高水平的关税和税收。此外,我们经营所在市场的海关当局施加的额外信息或其他程序要求可能会进一步延迟发货并增加成本。这些变化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价格上涨、订单量减少以及我们平台上的商家参与度下降,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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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张的国际关系导致了跨境贸易中的法律挑战,例如与跨境交易中的数据安排和转移有关的问题、贸易限制或进出口管制以及对公共部门采购的限制。全球范围内对国际平台的监管和公众关注增加,反映出政策对战略数字监管、供应链弹性和跨境商业治理的兴趣日益增长。例如,跨境数据转移一直是持续审查的主题。美国和欧盟之间的隐私盾此前允许公司在遵守欧盟数据保护要求的情况下将个人数据从欧盟转移到美国,但被欧洲法院宣布无效,理由是对美国监控法的保护不足。这导致了一段时期的不确定性和过渡机制,如标准合同条款,但关于合规、执法和跨境数据流动的未来,问题仍然存在。
某些司法管辖区的进出口限制也有所收紧。一些国家的政府维持进出口管制清单,以限制已查明的外国人、企业或组织销售或接收某些货物。例如,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维护一系列出口管制清单,最著名的是实体清单,该清单限制某些外国人接收美国原产商品。《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FLPA)创建了一个可反驳的推定,即在中国某一地区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商品,或由UFLPA实体清单上所列实体生产的商品,是用强迫劳动制造的,因此禁止进口到美国。我们收到了来自各种利益相关者的相关询问,例如国会委员会、州检察长和监管机构。2023年6月,美国众议院的一个特别委员会就包括Temu在内的某些电子商务平台在UFLPA方面的做法发布了临时调查结果。
另外,欧盟监管机构也加大了对大型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欧盟委员会加强了对根据《数字服务法》被指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的国际平台的监管,包括识别和移除不合规产品以及第三方交易者的可追踪性。2024年10月,欧盟委员会对Temu平台发起了一项正式调查,以评估潜在的违反《数字服务法》的行为,其中包括涉嫌商家在Temu上销售非法产品。2025年7月,欧盟委员会初步认定Temu平台违反了DSA规定的适当评估非法产品在其市场上传播的风险的义务。我们正在根据适用程序就这些初步调查结果和其正在进行的调查中的其他未决事项与欧盟委员会进行建设性接触。如果委员会的初步意见最终得到确认,委员会将通过一项不合规决定,认定Temu违反了DSA第34条。这样的决定可能会导致高达供应商全球年营业额总额6%的罚款,以及要求供应商采取措施解决违规行为的命令。不合规决定还可能触发强化监管期,以确保遵守提供者为补救违规而打算采取的措施。我们无法预测这些调查、讨论、计划或程序的结果。任何进一步的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其他企业或个人可能出于法律或政策考虑而选择不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
此外,法律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与政府实体或附属于政府机构的客户开展业务的能力。例如,美国某些州已禁止在政府发行的设备上使用包括Temu在内的特定应用程序。我们不能保证这些限制不会扩大,或者其他当局不会采取类似措施,这可能会限制我们与更广泛的客户和合作伙伴接触的能力。除了运营后果之外,政府行为引起的负面公众看法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损害我们的业务,削弱我们的品牌,并对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我们任何实际或被认为未能遵守上述法律或相关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巨额罚款、处罚、监管调查、诉讼、重大补救成本、声誉损害或其他责任。
更广泛地说,我们经营所在国家的任何不利未来行动或升级,例如征收关税、配额、禁运、保障措施、海关限制、资本管制和其他限制,可能会影响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影响我们服务的竞争地位,增加我们和商家的成本,阻止我们平台上的商家能够在海外销售产品或导致延迟向我们的买家发货和交付产品,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影响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为应对任何此类未来行动或升级,我们可能不得不改变我们的业务模式和做法,并且无法保证我们可能能够及时或完全成功地做到这一点。任何不这样做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的业务暂时停止。采用新的商业模式或做法可能会限制我们吸引新的商家和消费者或与现有商家和消费者保持关系的能力;导致我们产生意外或重大成本,使我们面临额外的负债和其他风险,需要对我们的运营和合规制度进行重大改变,损害我们的业务增长,直接减少收入或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我们受到了有关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获得的退款的索赔,我们可能会受到类似性质的额外索赔。任何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以及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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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可能加剧,某些司法管辖区未来可能会采取严厉措施,影响我们的全球业务运营。主要经济体最近就影响多家科技公司的经济和贸易制裁开展的立法活动和监管发展,引发了人们对类似公司未来潜在监管挑战或限制的担忧。相关司法管辖区可能引入额外或扩大的限制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比如,2024年10月28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对外投资的最终规则,即“出境规则”。出境规则于2025年1月2日生效,对参与某些敏感部门特定活动的与相关国家(目前唯一受关注国家是中国)相关的某些实体的美国人进行的某些类型的出境投资施加了投资禁令和通知要求,这些实体统称为“被覆盖的外国人”。出境规则确定了三个敏感行业: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如果我们被视为出境规则下的“被覆盖外国人士”,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负面影响。此外,我们的股票和/或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证券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2025年12月18日,《2025年全面境外投资国家安全法》(简称“COINS法”)签署成为法律。COINS法案将保留出境规则的核心,同时扩大其范围和覆盖范围,明确将承保服务列为例外,并修改“被覆盖的外国人”等某些关键定义。硬币法案还将把关注的国家名单扩大到不仅仅是中国,还包括俄罗斯、伊朗、朝鲜、古巴和委内瑞拉。《硬币法案》将在财政部发布新规定(以通知和评论为准)之前生效,它必须在2027年3月13日之前这样做,这为财政部提供了根据《硬币法案》进一步修改或扩大现有禁令和限制的机会。与此同时,现行的出境规则将继续有效。实施条例的内容仍不确定。如果我们筹集此类资本的能力受到重大负面影响,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造成不利影响,我们的ADS的价值可能会显着下降。
此外,有报道称,作为更广泛的贸易紧张局势的一部分,中国关联公司可能会从美国证券交易所退市。这些事态发展给我们维持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能力带来了不确定性。任何对经济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的政府行为或政策,包括采取或扩大限制或禁止访问应用程序和其他平台、跨境数据转移、贸易、投资、股票上市或资本流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许多司法管辖区的大量法律,其中许多法律正在演变中。
我们受制于我们经营所在的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各种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与国际贸易、投资限制、产品责任、就业和劳工、税收、竞争、消费者保护、营销和广告、在线支付和资金传输、数据隐私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任和安全以及供应链合规有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可能有很大不同,并且在不断发展。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成本很高,需要大量的管理时间和精力,并且可能需要改变我们的业务实践以适应当地情况。此外,并不总是清楚这些法律法规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因为其中许多法律法规在颁布时并未解决电子商务平台背景下出现的独特问题。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当局可能会寻求以域外方式对我们的全球业务实施国内法律法规。我们还可能受到跨司法管辖区不一致的合规义务的约束。新的平台责任法、现有法律的潜在修订以及正在进行的平台责任法的监管和司法解释可能会给我们和我们平台上的商家带来成本、负担和不确定性。由于影响中介责任的新的和不断变化的立法,以及监管机构和法院正在对其进行的解释,我们的业务可能会面临额外的成本和不确定性。这是对贸易商(卖家)增加的义务的补充,特别是那些作为制造商的人,这可能会进一步影响我们在确保和验证市场合规时的成本和责任。
欧盟《平台对企业条例》、英国《在线安全法》以及其他即将出台的影响在线中介的法规的适用性可能会施加额外的义务,例如增加平台透明度,同时也可能缩小中介防御的可用性。结合《一般产品安全条例》(在欧盟和英国)规定的义务,更新的欧盟产品责任指令、拟议的英国产品监管和计量法案以及针对特定产品的更新法规,例如与玩具安全和英国锂离子电池使用相关的法规,可能会增加我们作为欧盟和英国中介的责任和义务。正在进行的有关欧盟海关改革的讨论可能会通过改变中介责任或修改进口门槛要求进一步影响我们的业务。此外,美国国会和各州已做出各种努力,要求平台审查和监管卖家或主动筛选内容,规范内容审核,或限制在线平台可用于第三方用户内容的中介责任保护的范围,例如拟议的SHOP安全法案。随着平台责任问题在法院诉讼,平台责任范围也可能受到司法裁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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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洲无障碍法案》、《欧盟运作条约》和《外国补贴条例》等法规、指令和条约继续直接适用于我们的运营,需要持续的合规努力。我们根据《欧盟数字服务法》(DSA)被归类为非常大的在线平台,以及未来根据《欧盟数字市场法》被归类为守门人的可能性,或根据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 ä nkungen(德国竞争法-GWB)的S19a对跨市场竞争承担最重要的意义,可能会增加我们的义务和现有的合规要求(不影响其他适用和同等的欧洲和国家规则)。《2024年数字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法案》(DMCCA)还规定了英国消费者合规方面的额外义务。虽然涉及可持续性和产品标准的法规,包括《网络复原力法案》、《欧盟森林砍伐条例》以及关于废物管理和生态设计的各种规则主要适用于制造商和贸易商(卖家),但此类法规也可能在作为中间人时为我们在合规性验证方面产生额外的义务。为遵守新的平台责任法,我们可能会因实施任何必要的变更、调查和为索赔辩护而产生大量成本,如果我们被发现对任何违反此类法律的行为承担责任,则会造成重大损害。此外,如果立法或监管调查,即使侧重于其他实体,要求我们为应对或导致施加新义务而花费大量资源,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努力遵守适用于我们在世界各地运营的所有法律法规。尽管我们做出了努力,但我们过去可能没有完全遵守,未来可能无法完全或及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监管制度尚未广泛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的情况下。我们还可能受到相互冲突的法律、法规、规则和命令的约束,在这些法律、法规、规则和命令中,遵守一个司法管辖区的规定可能会导致违反另一个司法管辖区的规定。与此相关的是,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鉴于我们全球业务的规模,我们正在并将继续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或解释,经常受到我们业务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和监管当局的正式和非正式审查、询问、调查、诉讼或其他类型的行政行动,或采取新的和新颖的方法来规范我们的业务。随着我们的业务范围和地理覆盖范围的扩大,以及随着我们的平台变得更加复杂、可供更多人使用和使用,以及随着政府和监管机构寻求在先发制人的基础上对我们进行监管,这些诉讼的数量和规模已经增加,并且可能会继续增加。不利的法规、法律、决定或适用这些法律法规的政府或监管当局的解释,或由他们威胁或发起的调查、调查或执法行动,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意想不到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或处罚(包括巨额罚款);使我们受到制裁;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增加我们开展业务的成本;要求我们以不利于我们业务的方式改变我们的经营方式,包括停止某些服务或限制我们在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的业务;对我们吸引商家和买家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阻碍我们的增长;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业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面临的媒体、政治和监管审查——可能会继续增加——放大了这些风险。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以及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DSA于2022年11月生效,并于2024年2月全面适用。2024年5月,欧盟委员会根据《数字服务法》将Temu平台指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数字服务法》对超大型在线平台引入了更高的监管义务,包括要求评估和减轻其服务产生的系统性风险,例如列出和销售假冒商品、不安全或非法产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遵守这些义务可能会增加我们的运营成本。随后,在2024年10月,欧盟委员会启动了对Temu平台的正式调查,以评估与涉嫌商家在Temu上销售非法产品、Temu用户界面设计和Temu推荐系统以及研究人员数据访问有关的潜在违反《数字服务法》的行为。2025年7月,欧盟委员会初步认定Temu平台违反了DSA规定的适当评估非法产品在其市场上传播的风险的义务。我们正在根据适用程序就这些初步调查结果和其正在进行的调查中的其他未决事项与欧盟委员会进行建设性接触。如果委员会的初步意见最终得到证实,委员会将通过一项不合规决定,认定Temu违反了DSA第34条。这样的决定可能会导致高达供应商全球年度总营业额6%的罚款,以及要求供应商采取措施解决违规行为的命令。不合规决定还可能触发强化监管期,以确保遵守提供者为补救违规而打算采取的措施。
某些法域还要求对特定活动进行当地登记,这可能会导致额外成本或运营影响。2024年12月,越南当局暂停了包括Temu平台在内的多个电子商务平台在越南的运营,等待其在相关当局完成电子商务服务注册。同样,在2025年3月,由于与税务合规和当地实体注册有关的事项,乌兹别克斯坦当局暂停了Temu平台。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在越南和乌兹别克斯坦的Temu平台的运营尚未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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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不得不改变我们的业务做法,通常是在严格或相对较短的时间范围内,以应对法律和政策的变化。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修改我们的业务实践,以充分应对这些变化。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某些司法管辖区的业务暂时停止。即使我们成功地调整了我们的做法以应对变化,所需的运营变化也可能证明对我们的业务不利。例如,此类变化可能会限制我们吸引新商家和消费者或与现有商家和消费者保持关系的能力,导致我们产生意外或重大成本,使我们面临额外的负债和其他风险,需要对我们的运营和合规制度进行重大改变,损害我们的业务增长,直接减少收入或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我们还可能会产生大量额外的合规成本。任何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和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在我们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第三方商家或向我们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供应商违反适用的法律或法规,这些违规行为也可能导致我们承担责任,并损害我们的品牌、声誉和业务。例如,2022年6月,《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FLPA)在美国生效,确立了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禁止在中国某个地区或UFLPA实体清单上的实体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商品输入美国。我们要求Temu平台上的商家遵守我们的第三方行为准则,其中除其他外,严格禁止使用强迫、刑事或童工。此外,我们建立政策和程序,确保Temu平台上没有卖家在UFLPA实体清单上,并使用技术识别不合规风险较高的产品。任何违反适用法律或我们政策的第三方行为都可能使我们因执行法律、法规、制裁、禁运、出口管制计划或其他限制而遭受负面宣传、调查、罚款、费用、结算或其他成本和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依靠保险、合同、赔偿和其他补救措施来限制这些责任的能力可能不足或无法获得。此外,我们可能对我们的商家或其他第三方的作为、不作为或责任承担责任的情况是不确定的、复杂的,并且是不断演变的。即将出台和拟议的法规可能要求像我们这样的平台遵守额外的义务,由此产生的合规成本和潜在的责任风险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其他货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很大,有时波动很大,而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美元的币值受中国和美国的政治和经济状况变化以及中国和美国的外汇政策等影响。我们无法向你保证,未来人民币对美元不会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和美元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人民币的任何大幅升值或贬值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收益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以美元计算的ADS的价值和任何应付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从股票或债券发行中获得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我们的某些业务以当地货币计价。这些货币兑我们报告货币人民币的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我们不断扩大国际业务,我们对外汇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有所增加。我们持有以各种外币计价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或有价证券。如果这些外币相对于我们提交财务业绩的货币贬值,这些现金等价物和有价证券余额在换算后可能低于预期,从而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经营所在市场的当地货币相对价值波动也可能对这些市场的经济活动水平和消费者购买力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一般不会使用对冲来减少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此外,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外汇管制规定而被放大,这些规定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的能力。因此,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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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减少跨境电子商务或使此类贸易活动更加困难的因素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
在跨境电子商务的背景下,货物的跨境运输和处理往往既昂贵又复杂。海关和关税程序和审查,包括各个关键市场的免税门槛、国家邮政系统的互动,以及国际边境的安全相关政府流程,可能会增加成本,阻碍跨境购买,延误过境,并造成航运不确定性。任何增加跨境电子商务成本或限制、延迟、或使跨境电子商务更加困难或不切实际的因素,都会降低我们的收入和利润,并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很大一部分资产和业务位于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一般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影响。中国经济在某些方面不同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包括政府参与程度、发展水平、增长速度、货币兑换控制和资源配置。尽管中国政府实施了一些措施,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降低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并在工商企业中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但中国的生产性资产仍有相当大一部分归政府所有。此外,中国政府通过实施产业政策,继续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控制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计价的债务支付、制定货币政策、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等方式影响和驱动中国经济增长。
有人对某些地区或世界各地的地缘政治状况感到担忧,这可能导致或加剧与领土、区域安全和贸易争端有关的潜在冲突。中国经济状况、中国政府政策或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对中国整体经济增长产生实质性影响,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减少,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任何中断或持续或恶化的放缓都可能显着减少中国的商业活动,这可能导致商家对我们提供的各种服务的需求和支出显着减少。经济下滑,无论是实际的还是预期的,经济增长率进一步下降或中国经济前景不确定,都可能对企业和消费者支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因此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体中国经济,但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我们持有大量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短期投资,如果我们持有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发行人破产或这些金融工具的市场由于严重的经济衰退而变得缺乏流动性,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的监管环境复杂且不断演变,这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受适用于在中国的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中国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下的法院先前判决可能会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判例价值有限。此外,中国有关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法规的任何新的或变化都可能影响营商环境和我们在中国经营业务的能力。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中国的任何行政和法院诉讼程序都可能旷日持久,导致大量成本,并转移资源和管理层的注意力。由于中国行政和司法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条款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可能难以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阻碍我们执行已签订合同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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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我们可能要到违规之后的某个时间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中的任何一项。这种不可预测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
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对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的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任何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缺乏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互联网行业的许多方面进行监管,包括互联网行业公司的外资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许可和许可要求。这些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也在不断发展。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
我们对拼多多平台只有合同控制权。由于外商投资在中国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业务受到限制,包括电子商务服务和互联网内容相关服务,我们并不直接拥有拼多多平台。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使我们受到制裁,损害相关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或对我们产生其他有害影响。
中国对互联网行业不断演变的监管体系可能会导致新的监管机构的建立。例如,2011年5月,国务院宣布成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工信部、公安部参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首要作用是促进该领域的政策制定和立法发展,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与网络内容管理相关的工作,并处理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跨部委监管事项。
2006年7月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告》,禁止中国电信服务提供商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外国投资者出租、转让或出售增值税许可证,或向任何外国投资者提供任何资源、场所或设施,用于其在中国境内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根据这一通知,无论是增值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还是其股东,都必须直接拥有该许可证持有人在提供增值电信服务时使用的域名和商标。该通告还要求每个许可证持有者拥有必要的设施,包括服务器,用于其批准的业务运营,并在其许可证覆盖的区域维护此类设施。上海寻梦拥有与拼多多平台相关的相关域名和商标,并拥有运营拼多多平台所需的人员。
中国有关互联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格局是复杂和发展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较新,适用和解释时间较短。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也可能在未来被采纳或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演变。因此,确定包括拼多多平台在内的现有和未来外国对中国互联网企业的投资、以及其业务和活动的合法性,是一个复杂且不断演变的过程。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拼多多平台已获得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或执照,或将能够维持其现有执照或获得新的执照。如果中国政府确定拼多多平台在没有适当的批准、许可或许可的情况下运营,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要求额外的批准或许可,或对拼多多平台的任何部分运营施加额外限制,中国政府有权(其中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收入、吊销营业执照,并要求拼多多平台停止其相关部分的业务或对拼多多平台的受影响部分施加限制。中国政府的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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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ADS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具有重大的监督和酌处权。中国政府已发布影响一般行业的法规和政策以及这些行业内的特定运营商,并可能在未来发布可能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我们经营所在行业部门的新法规或政策。中国政府也可能要求我们获得新的许可或批准以继续我们的经营。如果我们未能遵守这些法规、政策或要求,中国政府采取的执法行动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并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此外,中国政府已表示有意对在中国内地以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资对中国内地公司的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ADS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来自监管机构采取的可能影响我们业务和我们ADS价值的潜在行动的不确定性。
停止任何税收优惠待遇或征收任何额外税款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上海寻梦、核桃上海各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26年前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这些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待遇由政府主管部门酌情决定。停止任何优惠税收待遇或征收任何额外税款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在根据非中国法律对我们或我们在年度报告中提到的管理层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我们在中国开展了很大一部分业务,我们的很大一部分资产位于中国。贵公司可能难以向我们或我们居住在美国境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程序送达。您也可能难以在美国法院执行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作出的在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因为我们的大多数现任董事和高级职员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居民,并且这些人的很大一部分资产可能位于美国境外。此外,开曼群岛或中国的法院是否会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基于美国或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这些人作出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
中国民事诉讼法对非中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作出了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非中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书面安排,规定了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判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非中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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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的分配和预付款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的分配和垫款,以及VIE及其子公司根据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支付的服务费,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在我们选择进行此类分配的范围内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所需的资金。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大陆子公司代表自己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只能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各自的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中国内地企业须每年至少提取税后利润的10%(如有的话),为一定的法定公积金提供资金,直至该基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中国大陆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备用金和工作人员福利奖金资金不能作为红利分给我们。
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主要以人民币产生全部收入,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为其他货币。因此,任何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使用其以人民币计价的收入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
外管局可能会对同时属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交易采取额外的监管要求或更实质性的审查程序。对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种类支付的能力,或对VIE及其子公司向我们支付服务费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能力、进行可能有利于我们的业务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内地公司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除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非居民企业注册成立地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另有豁免或减免外,将适用最高10%的预扣税率。
中国关于向中国大陆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规定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在中国大陆以外进行的任何融资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的控股公司中有很大一部分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提供贷款,但这些贷款受到规模限制,可能需要获得政府当局的批准或注册。除了贷款,我们还可能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追加出资。向我国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任何贷款均须办理外汇贷款登记。此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其经营范围内将其资金用于自用,以促进善意。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i)为超出企业经营范围或法律另有禁止的目的进行支付;(ii)除法律另有明确许可外,用于证券或银行本金担保产品以外的任何其他工具的投资;(iii)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但企业营业执照明确许可的除外;(iv)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不动产的相关费用,除非该企业为中国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鉴于中国法规对中国大陆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或备案,如果有的话,就我们向中国大陆子公司或VIE提供的未来贷款或就我们向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的未来出资而言。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在中国大陆以外进行的融资所得款项以及为我们的中国大陆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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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我们的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大陆提出监管要求。就我们业务中的现金在中国大陆而言,由于政府当局对货币兑换、跨境交易和跨境资本流动施加的限制和限制,这些现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
我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是人民币。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可能依赖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的分配和垫款,以及VIE及其子公司的服务费,为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提供资金。根据现行中国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经常账户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具体而言,在现有汇兑限制下,未经外管局事先批准,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运营产生的现金可能被用于向中国大陆以外的实体支付股息,包括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然而,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其他货币并汇出中国大陆,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计值的贷款,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当局的批准或注册。因此,我们需要获得外管局的批准,才能使用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的运营产生的现金来偿还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VIE或其子公司可能欠中国大陆以外实体的任何外币债务,或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中国大陆以外支付其他资本支出。
中国政府可能会实施更具限制性的外汇政策,并加强对主要跨境资本流动的审查。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满足我们的多币种需求,我们可能无法利用在中国大陆持有的现金为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可能有的任何现金或融资需求提供资金,或向我们的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支付股息。
中国的某些法规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收购追求增长。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并购规则要求(其中包括)将总部设在中国大陆以外的投资者取得中国大陆企业控制权并涉及以下任一情形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提前通知商务部:(i)涉及重要行业,(ii)该交易涉及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或(iii)该交易将导致持有著名商标或中国老字号的企业控制权发生变更。并购规则还要求,根据最近于2022年修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垄断法》,中国企业的任何被视为集中且涉及特定营业额门槛的当事人的并购行为,均需经商务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完成。此外,于2011年9月生效的中国国家安全审查规则要求,非中国大陆投资者对从事对中国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军事相关或某些其他行业的公司的收购,在完成任何此类收购之前必须接受安全审查。我们可能会寻求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相辅相成的潜在战略收购。遵守这些法规的要求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非常耗时,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商务部的批准或许可,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关于对我们的投资或由我们进行的投资,我们受到反垄断法律法规的约束。例如,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反垄断法的约束,据此,公司在中国进行与业务相关的某些投资和收购必须事先向中国监管机构提交通知。此外,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其中规定,涉及VIE结构企业的集中度,在满足一定申报门槛的情况下,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购控制审查范围。任何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与对我们投资或由我们投资有关的反垄断法和准则,都可能导致对我们的政府调查或执法行动、诉讼或索赔,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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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中国大陆居民海外投资活动的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子公司改变其注册资本或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或居住在中国大陆的我们的实益拥有人面临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
2014年7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专用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即外管局37号文。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大陆居民(包括中国大陆个人和企业实体,以及出于外汇管理目的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的个人)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如果此类特殊目的载体发生重大变化,例如(i)名称变更,(ii)其中国内地股东组成发生变化,(iii)出资增减,(iv)股份转让或交换,或(v)合并或分立,注册人必须修改其外管局注册。外管局37号文适用于我们的中国大陆居民股东,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在中国大陆以外进行的任何收购。
如果我们的中国大陆居民股东未能进行必要的登记或更新先前提交的登记,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我们分配其利润或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收益,我们也可能被禁止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追加出资。此外,根据《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入境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境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包括外管局37号文要求的申请,将向符合条件的银行备案,而不是外管局备案。符合条件的银行将在外管局监督下直接审核申请并接受登记。
我司所有知悉受外管局监管的股东均已按外管局37号文要求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或符合条件的银行完成初始登记。然而,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在我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所有中国大陆居民的身份,我们无法提供任何保证,他们将遵守我们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注册或以其他方式遵守外管局37号文或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任何股东未能或无法遵守本条例规定的登记程序,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例如限制我们的跨境投资活动,以及限制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或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收益。此外,任何未能遵守上述各种外汇登记要求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根据中国法律规避适用的外汇限制的责任。因此,我们的业务运营和向贵公司分配利润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2012年2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取代了此前于2007年颁布的规则。根据这些规则,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大陆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参与中国大陆以外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激励计划,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必须通过中国大陆的合格代理人向外管局注册,该代理人可能是该上市公司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此外,还需聘请受托机构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或变卖、股份权益买卖等相关事宜。我们和我们的执行官以及在中国大陆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且被授予期权的中国公民或非中国公民的其他员工,由于我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因此受本规定的约束。未能完成外管局注册可能会使他们对实体处以最高人民币30万元、对个人处以最高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并受到法律制裁,还可能限制我们向中国大陆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我们某些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我们还面临监管要求,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执行官和员工采取额外激励计划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外汇相关法规—股票激励计划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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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若干有关雇员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的通告。根据本通告,我们在中国内地工作的雇员行使购股权或获授予受限制股份将须缴付中国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交与员工购股权或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文件,并代扣那些行使购股权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我们的员工没有缴纳或我们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他们的所得税,我们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大陆政府部门的制裁。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外汇相关法规—股票激励计划法规。”
我们对一些租赁物业的使用可能会受到第三方或政府当局的质疑,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运营中断。
我们在中国租赁物业的某些租赁权益并未按照中国法律的要求在中国政府当局进行登记,如果我们在收到中国政府当局的通知后未能进行必要的登记,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罚款。在未在中国登记或备案租赁的情况下,未登记租赁的各方可能会被命令进行整改(这将涉及向中国相关机构登记此类租赁),然后才会受到处罚。每宗未登记租约的罚款由人民币1,000元至人民币10,000元不等,由中国有关当局酌情决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谁对租赁未登记负有责任。虽然我们已主动要求适用的出租人及时完成或配合我们完成登记,但我们无法控制这类出租人是否以及何时会这样做。如果对承租人处以罚款或部分罚款,如果我们无法向出租人追回我们支付的任何罚款,我们将承担罚款的成本。此外,某些出租人没有向我们提供我们在中国的租赁物业的有效所有权证书或转租授权。因此,存在这些出租人可能无权将此类物业出租给我们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或者我们可能会面临来自物业所有者或其他第三方关于我们占用处所的权利的挑战。我们不知道第三方或政府主管部门就我们租赁的不动产的缺陷发起任何行动、索赔或调查。然而,如果我们无法继续在当前场所开展业务,也无法及时找到合适的替代者,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大陆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大陆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大陆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性控制和全面管理的主体。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份通告,称为SAT 82号文,其中规定了确定中国大陆控股企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大陆的某些具体标准。虽然本通告仅适用于由中国大陆企业或企业集团控制的在中国大陆以外注册成立的企业,而不适用于个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所载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非中国大陆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根据SAT 82号通告,由中国大陆企业或企业集团控股的在中国大陆以外注册成立的企业,将因其在中国大陆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大陆的税务居民,并将仅就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大陆;(ii)有关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的决策由中国大陆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均位于或维持在中国大陆;(iv)至少50%的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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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我们并非中国大陆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是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对我们的全球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税,这可能会大幅减少我们的净收入,并且我们可能需要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所实现的收益缴纳中国税款,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大陆个人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的股息以及此类股东转让ADS或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非中国大陆企业的10%税率或非中国大陆个人的20%税率缴纳中国税,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以降低税率。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公司的非中国大陆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任何此类税收可能会降低您对ADS或普通股的投资回报。
我们面临中国大陆居民企业的非居民控股公司间接转让其在中国大陆居民企业的股权的不确定性。
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若干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公示》,即SAT 7号文。SAT 7号文规范通过转让在中国大陆境外注册成立的中间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股权及其他应税资产的行为。此外,SAT 7号文为合理商业目的的评估提供了标准,并为内部集团重组和通过公共证券市场买卖股权引入了安全港。SAT 7号文也给应税资产的非中国内地转让人和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带来了挑战。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控股企业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的,作为转让方或者受让方的非居民企业或者直接拥有应税资产的中国大陆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报告间接转让情况。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的,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率为10%。如果受让人未能代扣税款且转让人未能缴纳税款,转让人和受让方都可能受到中国税法的处罚。
201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SAT 37号文,于2017年12月起施行。根据SAT 37号文,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应纳税款。但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缴纳应纳税款的,视为该企业已及时缴纳税款。
我们在涉及中国大陆应税资产的某些过去和未来交易的报告和其他影响方面面临不确定性,例如在中国大陆以外进行的重组、出售我们非中国大陆子公司的股份和投资。根据SAT 7号文和SAT 37号文,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转让方,我公司可能会被征收备案义务或税款,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受让方,则可能会被征收预扣税义务。对于非中国大陆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公司的股份,我们的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根据SAT通告进行备案。因此,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以遵守SAT通告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税资产的转让方遵守这些通告,或确定我们公司不应根据这些通告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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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我们之前或未来的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
根据并购规则,(i)通过收购中国大陆公司为上市目的而成立且(ii)由中国大陆个人或实体控制的在中国大陆境外注册成立的特殊目的载体,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在中国境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的建议,我们认为我们之前的发行不需要,也不会需要根据并购规则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然而,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我们可能需要就我们之前或未来的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在需要此类证监会批准的范围内,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这些批准。未能就我们之前或未来的任何发行获得或延迟获得必要的证监会批准将使我们受到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限制或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支付股息的能力。
中国政府当局最近表示有意对在中国大陆以外进行的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从重从严从严从重从严从严从重从严从严从重从严从重从重从快从重从重从重从快从重从重从重从快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这些意见强调,除其他外,需要加强对在中国内地有重要业务的公司进行上市的监管。这些意见还建议制定监管制度,对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开展上市的在中国内地有重要业务的公司进行监管。
2024年9月,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即2024年负面清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负面清单》,从事《2024年负面清单》禁止经营业务的中国大陆公司,寻求在中国大陆境外发行和上市证券,必须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该中国大陆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可能不参与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其持股比例受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大陆证券投资的规定的约束,该规定在“第4项”下有更详细的规定。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有关对外投资的法规。”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等一套规定,或统称《备案办法》,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备案办法建立了新的以备案为基础的制度,以规范直接或间接发行和在中国大陆以外上市。备案办法要求,除其他外,中国大陆公司的发行人或其在中国大陆的主要经营实体,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进行间接发行和上市的情况下,在提交中国大陆以外的发行和上市申请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该等发行或上市。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完成此类上市或发行的公司,不需立即完成补缺手续,但需向证监会备案后续发行。备案办法详见“第四项。有关公司的资料— B.业务概览—中国法规—有关中国内地以外上市及并购的法规。”
如果未来确定我们的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和备案或其他程序,包括《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下的网络安全审查,则不确定我们是否能够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程序。任何未能获得(包括可能撤销已获得的任何批准)或延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我们的发行的此类备案程序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和制裁,例如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支付股息的能力的命令、降低我们在中国大陆的经营特权,或延迟或限制将在中国大陆以外进行的发行所得款项汇回中国大陆。这些处罚和制裁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样,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要求我们在结算和交付所发行股份之前停止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进行的发行。因此,如果投资者在结算和交割的预期和之前从事交易或套期保值活动,他们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割。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随后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其批准或就我们之前的发行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以及何时建立了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有关该等批准规定的任何不确定性或负面宣传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以及我们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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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据此,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定期进行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从历史上看,我们的审计师一直位于中国大陆,自2025年7月以来,我们的审计师一直位于香港。在2022年12月之前,中国大陆和香港都是PCAOB历来无法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因此,美国存托凭证或我们其他证券的投资者没有从这种PCAOB检查中受益。PCAOB过去无法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PCAOB与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师相比,更难评估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
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然而,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某些司法管辖区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ADS或我们其他证券的投资者将不再能够从PCAOB检查中受益,这可能会导致我们ADS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可能会在未来根据HFCA法案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HFCA法案,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该认定的约束。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法案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截至本年度报告日,PCAOB没有发布任何新的确定,即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这份年度报告后,我们预计不会根据HFCA法案被确定为委员会确定的发行人。
每年,PCAOB都会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整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将提交给SEC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法案,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如果我们的股票和ADS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我们就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的股票的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您在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ADS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影响,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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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国监管机构可能难以在中国境内开展调查或收集证据。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一般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为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提供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或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国境外的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虽然第177条规则的详细解释或实施尚待颁布,但此类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
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
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自2018年7月26日我武生物ADS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以来,我武生物ADS交易价格波动较大。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并可能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出现宽幅波动。这可能是因为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包括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其他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的波动,这些公司的证券已在美国上市。这些其他公司的证券,包括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公司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同类公司的态度,从而可能影响我们ADS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此外,任何有关公司治理实践不足或这些其他公司的会计、公司结构或事项造假的负面消息或看法,也可能对投资者对包括我们在内的一般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公司的态度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的行为如何。此外,证券市场可能不时出现与我们的经营业绩无关的重大价格和数量波动,例如美国的股价大幅下跌,这可能对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了市场和行业因素外,我们的ADS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因我们自身运营的特定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 ● | 我们的收入、收益和现金流的变化; |
| ● | 关于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新投资、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的公告;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新产品、解决方案和扩展; |
| ● | 证券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 关于我们、我们的品牌、我们的服务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
| ● | 关键人员的增补或离任; |
| ● | 解除对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 |
| ● | 某些投资者采用的可转换套利策略,包括相关卖空我们的ADS;以及 |
| ● | 潜在的诉讼或监管调查。 |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我们的ADS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
过去,公众公司的股东往往会在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处于不稳定时期后,对这些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例如我们在“第8项”中披露的推定集体诉讼。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法律诉讼。”这些推定的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我们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承担大量费用,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而且,这些集体诉讼,无论成功与否,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支付重大损害赔偿或赔偿索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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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不利地改变了他们对我们ADS的建议,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ADS的交易市场将受到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布的有关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一个或多个覆盖我们的分析师下调我们的ADS评级,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个或多个停止覆盖我们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进而可能导致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ADS的市场价格。
卖空是卖出卖方并不拥有但已向第三方借入的证券,意图在晚些时候买回相同的证券以归还出借人的做法。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替换股份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购买中支付的费用将低于他们在出售中获得的费用。由于证券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和指控,以便在卖空证券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这些空头攻击在过去曾导致市场抛售股票。
我们一直是做空的对象,目前尚不清楚这种负面宣传会对我们产生什么长期影响。我们未来还可能不时受到做空机构的攻击。如果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自己辩护。虽然我们会强烈防御任何此类卖空者的攻击,但我们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的州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的限制,无法对卖空者采取行动。这样的情况可能代价高昂且耗时,并可能转移管理层对我们公司日常运营的注意力。即使这些指控最终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针对我们的指控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和我们的业务运营。
我们大量ADS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ADS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未来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的能力。我们无法预测我们的重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证券的市场销售或这些证券未来出售的可用性将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
因为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股息,你必须依靠我们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资本的首要用途仍然是为我们业务的长期增长进行投资。因此,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现金股息。因此,你不应该依赖对我们ADS的投资作为任何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贵方对我们ADS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我们ADS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不能保证我们的ADS会升值,甚至维持你购买ADS时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投资于我们ADS的回报,甚至可能损失您对我们ADS的全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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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对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限制他人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或导致我们进行控制权变更交易的能力的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寻求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我们的股东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他们的指定、权力、优先权、特权、相关参与、可选或特殊权利以及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全部可能高于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权利,以ADS或其他形式。优先股可能会迅速发行,其条款旨在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或使解除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优先股,我们的ADS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的《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的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我们的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对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美国这样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除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或获取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根据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我们的董事有酌情权决定我们的股东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查阅我们的公司记录,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权。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ADS持有人可能无权就存款协议下产生的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导致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对原告(s)不利的结果。
管辖代表我们普通股的ADS的存款协议规定,在存托人有权要求将索赔提交仲裁的情况下,纽约市的联邦或州法院拥有审理和裁定根据存款协议产生的索赔的专属管辖权,在这方面,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ADS持有人放弃对他们可能对我们或存托人因我们的股票、ADS或存款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任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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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或保存人反对基于放弃的陪审团审判要求,法院将根据适用的美国州和联邦法律,根据该案的事实和情况确定放弃是否可强制执行。据我们所知,与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产生的索赔有关的合同纠纷前陪审团审判豁免的可执行性尚未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然而,根据过去的法院判决,我们认为合同纠纷前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通常是可强制执行的,包括根据管辖存款协议的纽约州法律。法院在确定是否执行合同约定的争议前陪审团审判放弃条款时,一般会考虑当事人是否明知、明知、自愿放弃了陪审团审判权。我们认为,就存款协议和ADS而言,情况就是如此。建议您在投资ADS之前就存款协议下的陪审团豁免条款咨询法律顾问。
如果您或ADS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就存款协议或ADS下产生的事项向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索赔,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您或此类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可能无权就此类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产生限制和阻止针对我们和/或存托人的诉讼的效果。如果根据存款协议对我们和/或保存人提起诉讼,则可能仅由适用的审判法院的法官或法官审理,这将根据不同的民事程序进行,并可能导致与陪审团审判不同的结果,包括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可能不利于原告的结果。
尽管如此,如果这项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没有得到执行,在法庭诉讼进行的范围内,它将根据与陪审团审判的存款协议条款进行。存款协议或ADS的任何条件、规定或规定均不能作为ADS的任何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或我们或存托人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豁免。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的很大一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我们很大一部分业务是在美国境外开展的。此外,我们目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居民。这些人的很大一部分资产可能位于美国境外。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们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们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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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A类普通股投票权。
ADS的持有者与我们的注册股东没有同等的权利。作为我们ADS的持有者,您将没有任何直接权利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或在此类会议上投票。作为ADS持有人,您将只能通过根据存托协议的规定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间接行使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所承载的投票权。根据存款协议,您只能通过向保存人发出投票指示进行投票。在收到贵公司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尽可能按照贵公司的指示对贵公司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如果我们请求您的指示,那么在收到您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尝试按照这些指示对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如果我们没有指示保存人征求你的指示,保存人仍然可以按照你的指示进行投票,但不是必须这样做。除非您撤回此类股份,并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否则您将无法直接就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行使投票权。召开股东大会时,您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会议提前通知,无法撤回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以允许您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将在股东大会上审议和表决的任何特定事项或决议直接投票。此外,根据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为确定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我们的董事可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和/或提前确定该会议的记录日期,而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或设置该记录日期可能会阻止您在记录日期之前撤回由您的ADS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并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这样你就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也不能直接投票。如果我们请求您的指示,保存人将通知您即将进行的投票,并将安排向您交付我们的投票材料。我们已同意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充分提前给出股东大会的存托通知。尽管如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您将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您可以指示存托人对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执行投票指示或其执行你的投票指示的方式负责。存托协议规定,如果存托人未及时收到ADS持有人的投票指示,并且如果投票是以投票方式进行的,则应视为该持有人,且存托人应将该持有人视为已指示存托人向我们指定的人提供全权委托代理,以对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但某些有限的例外情况除外。这意味着,如果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未按您的要求进行投票,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如何进行投票,并且您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
由于无法参与未来的供股,你可能会遇到持股被稀释的情况。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获得证券的权利。根据存款协议,存托人不会向ADS持有人分配权利,除非权利的分配和出售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证券根据《证券法》对所有ADS持有人免于登记,或者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保存人可以,但不是被要求,试图将这些未分配的权利出售给第三方,并且可以允许这些权利失效。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确立注册豁免,我们没有义务就这些权利或基础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宣布注册声明生效。因此,ADS持有人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并可能因此而遭遇持股稀释。
您可能会受到转让您的ADS的限制。
你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当存托人出于若干原因,包括与供股等公司事件有关的原因,认为在履行职责方面合宜时,存托人可以随时或不时关闭其账簿,在此期间,存托人需要在其账簿上保持特定时期内准确数量的ADS持有人。保存人还可能在紧急情况下、周末和公共假日关闭账簿。保存人一般可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或保存人的簿册关闭时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转让我们的ADS,或在任何时间,如果我们或保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这样做是可取的。
68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被允许在公司治理事项方面采用某些母国做法,这些做法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这些做法可能为股东提供的保护少于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将享有的保护。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但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例如,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不需要(i)在我们的董事会中拥有多数独立董事,或(ii)获得股东对任何股权激励计划的重大修订的批准。我们还可能在未来选择依赖额外的母国实践豁免。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所享有的保护更少的保护。
无法保证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都不会成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这可能会使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遭受重大的美国联邦所得税不利后果。
如果(a)我们在该年度毛收入的75%或以上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b)我们在该年度资产价值的50%或以上(通常根据季度平均水平确定)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我们将成为一个纳税年度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打算将VIE(包括其子公司)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能够指导该实体的活动,并且我们有权获得其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其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根据我们目前的收入和资产,有可能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也有可能我们在当前纳税年度和未来纳税年度是PFIC,尽管在这方面无法做出保证。
我们的收入或资产性质的变化,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波动,可能会导致我们成为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因为就资产测试而言,我们的资产价值通常将参考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这可能会有相当大的波动。PFIC状态是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每年作出的事实确定,并在几个方面受到不确定性的影响。因此,对于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地位,不能做出任何保证。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美国持有人(定义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可能会对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以及收到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某些分配确认的收益产生显着增加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这类持有人还可能受到繁重的报告要求的约束。此外,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一年都是PFIC,那么在该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我们通常将继续被视为PFIC,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有终止这种被视为PFIC地位的股东选举。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考虑因素”在这份年度报告中。
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
A.公司历史与发展
我们于2015年通过杭州爱米和上海寻梦并行开始了我们的商业运营。2016年6月,为精简这两家公司的运营,杭州爱咪收购了上海寻梦100%的股权,上海寻梦成为杭州爱咪的全资子公司。
我们于2015年4月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Walnut Street Group Holding Limited作为我们的控股公司,以促进国际融资。同月,我们成立了HongKong Walnut Street Limited,即Walnut HK,我们的全资香港子公司,Walnut HK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杭州维米。Walnut HK随后分别于2018年1月和2018年4月成立了另外两家全资子公司Walnut Shanghai和Xinzhijiang。2018年7月,我们将公司更名为“Pinduoduo Inc.”我们于2020年9月通过Radiance Sea Hong Kong Limited(我们于同年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实体)成立了额外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宇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或上海宇灿。随后,在2022年,我们根据爱尔兰法律成立了Whaleco Technology Limited,并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成立了Whaleco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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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法律法规对从事互联网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施加限制,杭州维米与杭州爱米(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将其称为VIE)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我们依赖与VIE的这些合同安排,在其中我们没有所有权权益,以及它的股东来进行我们在中国的大部分业务。我们一直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这些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业务。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可从其各自的累计利润中向我们支付现金股息。然而,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进行此类分配的能力受中国多项法律法规的约束,包括维持某些法定储备的要求,以及中国政府对货币兑换施加的潜在限制。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的分配和预付款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对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有关股息分配的法规。”
由于我们对杭州维米的直接所有权和VIE合同安排,出于会计目的,我们被视为VIE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将其及其子公司视为我们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关联实体,并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这些实体的财务业绩。
2018年7月26日,我武生物ADS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开始交易,代码为“拼多多”。在扣除承销佣金和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后,我们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中筹集了约17亿美元的净收益。2019年2月,我们完成了后续公开发行,在扣除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后,筹集了约12亿美元的净收益。2019年9月,我们完成了本金总额为10亿美元的2024年到期可转换优先票据的发行,即2024年票据。2020年4月,我们通过向某些长期投资者私募发行A类普通股筹集了11亿美元的净收益。2020年11月,我们完成了(i)本金总额为20亿美元、于2025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的发行,以及(ii)同时进行的后续公开发行,在扣除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后,筹集了约41亿美元的净收益。2020年12月,我们通过向一家全球机构投资者私募发行A类普通股筹集了5亿美元的净收益。
2022年9月,我们根据2024年票据条款规定的特定日期回购其票据的权利,在2024年票据持有人的选择下提出回购2024年票据的要约,我们于2022年10月完成了与2024年票据有关的回购权要约。2024年票据的本金总额1,000美元被有效退保和回购。剩余本金于2024年10月1日到期。
2023年2月,我们将公司更名为“拼多多控股公司”
于2023年10月,我们根据2025年票据条款所载的该等持有人于指定日期购回其票据的权利,在2025年票据持有人的选择下提出购回2025年票据的要约,并于2023年12月完成与2025年票据有关的购回权要约。因此,合共1,261,366,000美元本金的2025年票据被有效退还及回购。剩余本金于2025年12月1日到期。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爱尔兰Dublin 2,D02 XF99,25 St Stephen’s Green,First Floor。这个地址我们的电话号码是+ 353-1-5397938。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开曼群岛KY1-1205大开曼西湾路802号芙蓉道P.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Vistra(开曼)有限公司的办事处。Our agent for service of proc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is Puglisi & Associates,located at 850 Library Avenue,Suite 204,Newark,Delaware 19711。
SEC维护着一个互联网站点,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发行人的其他信息,这些信息以电子方式在www.sec.gov上向SEC提交。您也可以在我们的网站http://investor.pddholdings.com上找到相关信息。本网站所载资料不属于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B.业务概况
拼多多控股是一家跨国商贸集团,拥有并经营一系列业务。我们的目标是让更多的企业和人们进入数字经济,以便当地社区和小企业能够受益于生产力的提高和新的机会。我们已经建立了一个支持我们基础业务的采购、物流和履行能力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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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客户是第三方商家,他们在我们的平台上销售他们的产品。我们的收入主要包括(i)交易服务和(ii)在线营销服务及其他。
对于交易服务,我们从商家那里赚取费用,用于销售他们在我们平台上完成的产品。
线上营销服务及其他,向商户赚取各类线上营销服务的服务费。其中包括匹配出现在我们平台上的搜索或浏览结果中的产品列表,根据展示或点击向商家收费,以及提供展示营销服务,商家主要以固定价格在我们的平台上投放广告。
我们的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2476.392亿元增长到2024年的人民币3938.361亿元,并进一步增长到2025年的人民币4318.457亿元(617.531亿美元)。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60,026.5百万元、人民币112,434.5百万元和人民币9,784.25百万元(约合13,991.3百万美元)。见“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 A.经营业绩——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关键项目和特定因素——收入”,用于按过去三个财政年度每一年的活动类别对我们的总收入进行细分。
我们的平台概览
拼多多平台
拼多多平台成立于2015年,为买家提供全面的超值商品选择和有趣互动的购物体验。该平台提供了一套全面的产品类别。
拼多多首创创新“团队购”模式。鼓励买家在社交网络上分享商品信息,邀请朋友、家人和社交联系人组成购物团队,享受“团队购买”选项下更具吸引力的价格。然后,通过团队购买选项提供的更具吸引力的购买价格将奖励分享行为。嵌入的社交元素有助于培养高度参与的用户群。
拼多多推出其专有的电子运单系统,将商家与第三方物流服务商进行高效整合,为买家提供其采购订单交付状态的实时可见性。电子运单系统通过将拼多多平台上的订单确认与选择最合适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商无缝连接,简化了履约流程,确保高效透明地交付给买家。
拼多多要求商家严格遵守在拼多多平台销售商品的退货政策。按照政策规定,只要产品保持原状,且此类产品的任何使用情况不影响商家的转售能力,购买者可以在退货期内退货。一旦买家提出退货要求,商家将首先对该要求进行审核和处理。如遇请求在一定时间内未解决或纠纷升级,平台将介入解决请求或纠纷。
作为拼多多平台的自然延伸,我们在2020年推出了第二天取货服务多多买菜。该服务迎合了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即更及时的周转和更物有所值的商品,而无需送货上门。多多买菜每天将当地农民和经销商直接连接到当地消费者,并在向消费者交付这类商品时提供配套服务。每天,消费者通过拼多多手机APP内集成的多多买菜频道向商家下单。商家连夜将订购的物品供应给区域仓库。分拣好的商品第二天从区域仓库配送到指定的提货点,消费者可以在那里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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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u平台
Temu于2022年9月在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成立。继2022年9月在北美首次推出后,Temu于2023年3月扩展到大洋洲,并于2023年4月扩展到欧洲,随后扩展到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截至2025年底,Temu正在为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和意大利,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虽然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但Temu渴望成为一个致力于以极具吸引力的价格向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的全球在线平台。Temu与全球物流供应商和履行合作伙伴网络合作,汇集了来自世界各地的买家、商家、制造商和品牌,提供广泛的商品选择。
Temu赋能商家增值服务,实现更广阔的市场触达。商家提供商品清单,买家可以在Temu手机应用或网站上浏览和订购。Temu使商家能够简化其制造和商业运营,从而降低价格并减少浪费。
买家和商家
我们的关键生态系统合作伙伴是在我们平台上进行交易的买家和商家。这些生态系统伙伴在良性循环中为彼此增值。买方基础吸引了更多的商家。随着商家数量的增加,我们能够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价格和定制化的产品和服务,吸引更多的买家,从而创造一个良性循环。
买家浏览、探索并从第三方商家购买有吸引力的超值商品。我们平台的直接买家流量来自现有买家的口碑推荐,以及营销活动的效果。
商家被销售量的规模所吸引。这种规模鼓励商家加入我们,并向我们的买家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价格和定制的产品和服务。不少商家留出专属产品供应,给买家开出有竞争力的价格。
我们为商家提供多种功能和增值服务,以提高他们的交易效率,帮助商家更有效地推广他们的商品和处理交易,包括在线营销服务和交易服务。我们还为商家提供额外的培训资源和商家支持,这些资源可通过主商家仪表板轻松访问,并经常更新,以指导商家使用我们平台上可供他们使用的各种工具。
信任与安全
我们执行严格的政策和管控措施,旨在确保产品说明的准确性。一般来说,商家注册都是从一个身份验证过程开始的。
我们对商家贴出的商品清单进行筛选核实。商家在我们平台上发布商品信息后,我们利用基于人工智能的筛选系统来识别潜在问题,并对有问题的商品进行进一步审查和验证。产品上市后,我们会持续监测并对买家评论进行语义分析,其结果用于评估关联商家对我们政策的遵守情况。如果发现商家违反我们的政策,要求商家按照该商家的服务协议对买家进行赔偿。商家的合规记录可能会影响其销量。
我们投资于与关键字识别、过滤图像、文本和视频识别以及黑名单机制相关的技术能力。我们也鼓励和支持商家销售高质量的产品并提供高超的服务,作为持续努力改善用户体验的一部分,从而创造一个吸引高质量商家并淘汰假冒和侵权商品的良性循环。我们将继续投资于我们平台生态系统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付款
为实现安全、无缝的支付体验,我们的平台为买家提供了多种支付选项,包括信用卡、借记卡,以及通过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方式,例如移动钱包或先买后付解决方案。我们与大多数领先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合作,这些服务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的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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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与保护
我们的综合安全系统得到网络态势感知和风险管理系统的支持,这些系统旨在保护个人最终用户并确保我们平台的数据和服务的安全性。我们的后端安全系统旨在能够在任何特定时间抵御大量网络安全攻击,旨在使我们能够保护我们的平台并保护我们的买家和商家的隐私。
企业社会责任与我们对农业的影响
企业社会责任一直是我们开展业务的核心,从我们所做的一切以诚信经营开始,延伸到为整个社区服务。我们致力于利用我们的平台改善数百万人的生活并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农业,是我们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领域。
我们把千百万农民和数字经济连接起来。我们辅导农民线上开店,为他们提供终端需求的入口,帮助他们增加家庭收入。我们支持农村青年男女成为精通电商的“新农人”。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是通过不断的培训,边干边学,成为了更好的经营者。
我们利用我们汇总需求和创造规模经济的能力来促进小农户的数字包容。有了我们的支持,农民可以直接卖给消费者,减少对批发经销商的依赖。这拓宽了生产者和种植者的直接市场准入,提高了整体供应链效率。因此,消费者以更低的价格获得更新鲜、更安全的产品,而农民则赚得更多。这反过来又允许农民对他们的耕作实践和技术进行再投资,以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2021年8月,我们发起了“百亿农业倡议”,以解决中国农业部门和农村地区的一些关键需求。这一举措不是由利润或商业目标驱动,而是努力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促进数字包容,为农业科技人才和劳动者提供更大的动力和成就感。我们一直从我们的利润中为这项倡议提供资金。我们寻求为我们的消费者、我们的农民商人、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和我们的社区创造可持续的价值。
通过拼多多平台专门的“助农”频道和活动,努力为更多消费者直接销售时令农产品提供便利。通过这样做,我们利用我们的供应链专业知识和资源,将优质产品推广给更多的消费者,同时帮助农民。
我们还与信誉良好的农业机构合作,投资于技术和资助研究,目标是改善食品生产、质量控制、食品安全和可持续性,以便更大量更好、更新鲜、更安全的农产品可以直接从农场到餐桌。
市场营销
我们通过利用社交网络上的口碑推荐,以及线上和线下的营销和品牌推广活动,例如在线广告和电视广告,建立了我们的品牌知名度和庞大的忠实买家群。我们也不时在我们的平台上向消费者提供优惠券和积分。我们继续大力投资于营销活动,以推广我们的品牌以及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技术
我们的运营和增长得到了我们专有技术的支持。我们的技术团队为我们的技术能力不断提高创造了机会,这反过来又吸引了新的人才加入我们。我们继续在农业科技、供应链技术、核心研发能力等领域果断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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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
我们竞争的电子商务行业竞争激烈,我们的平台在全球范围内与行业参与者竞争,例如(i)主要电子商务运营商,(ii)主要传统和实体零售商,(iii)专注于特定产品类别的零售公司,以及(iv)目前不经营电子商务业务但正在启动其电子商务业务或未来可能推出电子商务业务的主要互联网公司。
我们的平台竞争的主要依据是:
| ● | 我们在平台上吸引、吸引和留住买家和商家的能力; |
| ● | 我们平台上有趣且互动的购物体验; |
| ● | 我们的平台将电子商务与社交网络无缝连接的能力; |
| ● | 在我们的平台上销售的产品的定价; |
| ● | 产品质量和选择; |
| ● | 品牌认知度和美誉度; |
| ● | 我们平台上的客户服务质量;以及 |
| ● | 我们管理团队的经验和专长。 |
季节性
我们的业务经历了季节性,反映了互联网使用的季节性波动和传统零售季节性模式的结合。例如,我们通常会在每年第一季度遇到较少的买家流量和采购订单。此外,每个日历年第四季度的销售额通常高于前三个季度,因为电子商务公司通常会在第四季度举行特别的促销活动,以促进销售。由于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我们过去经历的季节性趋势可能不适用于或指示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
知识产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261项与我们运营的各个方面相关的已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截至同日,我们在中国、美国及其他司法管辖区拥有约3,766项商标注册及1,167项商标申请。我们的注册域名包括www.pddholdings.com、www.pinduoduo.com和www.temu.com等。
中国法规
本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或我们的股东从我们获得股息和其他分配的权利的最重要的规则和法规。
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条例
中国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中国全国人大批准了《中国外商投资法》,该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此前规范中国境内外商投资的大部分法律法规。中国外商投资法是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基础。随后,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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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个人、企业或其他外国实体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作为一般原则,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给予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这意味着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中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但外国投资属于负面清单,例如2024年负面清单的情况除外。
中国外商投资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外商投资,但对合同安排是否为外商投资形式三缄其口。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对于合同安排是否应当认定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也是三缄其口。不过,中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定义较为宽泛,涵盖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一切活动,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通过“其他任何方式”进行的投资。在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合同安排性质的规定作出明确或确认前,不保证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合同安排不被视为外商投资。国务院未来可能会颁布法律或者出台行政法规或者规定,将合同安排归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届时不确定如何对合同安排进行规范,这种合同安排是否会被认定为违反外商投资限制。无法保证我们的合同安排和我们的业务在未来不会因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在实施中国外商投资法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面临不确定性。”
2024年负面清单和2025年鼓励类产业目录
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中国进行投资的行业,由《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2025年鼓励类产业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或《2024年负面清单》规定。这些清单由商务部和发改委颁布,并不时修订。
2024年负面清单限制了外国投资者可能投资的行业。它列出了“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清单。外国投资者只有在满足某些条件,包括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才可以投资受限制的行业。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于禁止投资的行业。相比之下,《2025年鼓励类产业目录》列入了境外投资者投资激励的“鼓励类”产业清单。外商投资未列入2024年负面清单或2025年鼓励类产业目录的行业一般是允许的,但中国其他法律特别限制的除外。
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条例
增值电信服务(不含电子商务、中国境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的对外投资受股权限制。特别是,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颁布并经修订的《中国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最终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这一限制的一个例外是在2015年6月推出的,当时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取消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经营电子商务)业务外国投资者所持股权比例限制的通知》,其中修订了《中国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运营商50%以上的股权。尽管如此,外国投资者仍被禁止在其他子类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中持有超过50%的股权。
VATS许可证的外资所有权也有限制,这是提供增值电信服务所必需的。根据公开资料,中国政府仅向有限数量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颁发了增值税许可证,其中大部分是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中外合资企业。此外,根据2006年7月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禁止持有增值税许可证的中国公司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出租、转让或出售该许可证,禁止向在中国境内非法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任何协助,包括提供资源、场地或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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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依赖与VIE的合同安排在中国经营我们的电子商务业务。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大部分业务运营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适用于外商投资的信息报备要求
2019年12月,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颁布《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措施,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直接或间接对外投资,必须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运营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证券审查办法
2020年12月19日,发改委、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根据这些措施,外国对军事、国防相关领域或靠近军事设施的地点的投资,或将导致外国实体获得对某些关键部门资产的实际控制权的外国投资,其中包括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必须事先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许可证、许可证和备案
中国政府广泛监管电信行业,特别是互联网服务行业。国务院、工信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已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取代)等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了一项涉及电信、网络销售和电子商务的广泛监管方案。新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不时通过,这将要求我们在目前拥有的许可和许可之外获得额外的许可和许可,并将要求我们解决不时出现的新问题。此外,对于适用于电讯、网上销售及电子商务的现行及任何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及实施,亦存在不确定性。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任何缺乏额外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或未能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任何要求,都可能对我们的日常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的增长。”
我们须持有若干牌照及许可证,并就我们业务的各个方面向中国政府当局作出若干备案,包括以下各项: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000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作为电信服务的首要管辖法律。《电信条例》规定了中国公司提供电信服务的一般框架。
《电信条例》对“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进行了区分。2015年12月,工信部发布《电信业务目录(2015年修订)》,明确了“增值电信业务”的范围。特别是,在该目录下,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即电子商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都被划为增值电信服务。该目录还明确,信息服务业务范围包括信息发布和传递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实时互动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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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信条例》,电信服务提供商必须在开始运营之前获得运营许可证。2009年3月,工信部发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确认了中国境内运营商的两类电信经营许可,即基础电信业务许可和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将详细说明被授予许可的企业的许可活动。经批准的电信服务运营商必须按照其VATS许可证(s)上记载的规范开展业务。此外,VATS许可证持有人需取得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对其股东或经营范围进行变更。2015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包括以事后登记审批要求取代电信业务事前登记审批要求。
2000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经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商业性互联网内容相关服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从事任何商业性互联网内容相关服务经营活动,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互联网内容相关业务增值税许可证。
我们的合并关联实体上海讯盟是为第三方商家销售产品提供平台服务的主要运营实体,已获得涵盖(i)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电子商务)、(ii)互联网内容相关服务、(iii)中国大陆境内呼叫中心业务以及(iv)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信息服务的增值税许可证。上海迅梦的部分增值税许可证将于2029年到期,其余许可证将于2027年到期。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
国家药监局(现已并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04年7月颁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最近一次是在2017年11月修订的,以及此后的若干实施细则和通知。本办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分类、申请、审批、内容、资质和要求等作出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提供药品、医疗设备信息的,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对口单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2025年1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推广贯彻相关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2025年1月20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由审批式管理向备案制过渡。此前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主体,其证书到期后,可通过办理备案手续,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上海寻梦持有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用于提供互联网医疗信息服务,该许可证将于2029年到期。
为出版物发行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备案
我们须遵守有关为图书、音像制品及其他出版物的发行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保护条例》,信息存储、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作品涉嫌侵犯他人权利,必须将其与作品、表演或者音像制品的链接删除。移除应由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此类作品或音像产品的所有者发出的指控此类侵权的通知后立即进行。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提供出版物发行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必须向主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对通过平台发行出版物的交易商进行身份查验,核查其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建立交易风险防控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平台发行出版物的交易商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有此种要求的单位未完成备案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审查监督职责的,可以被主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警告,以及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处罚。上海寻梦已与出版主管部门完成了必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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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线上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商备案
国家药监局于2017年12月颁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起施行。按照该办法,提供医疗器械网上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必须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办法,第三方平台未按照办法完成备案的,可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整改的,可对平台进行违规公开曝光,并处以不超过3万元的处罚。上海寻梦已与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了必要的手续。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商备案
2016年7月,国家药监局颁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5年3月18日修正,据此,在中国境内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必须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取得备案编号。平台未完成备案的,可被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未进行整改的,可对第三方平台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上海寻梦已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完毕必要手续。
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条例
《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起施行。《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网上开展业务的个人和实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上的商户,提出了多项要求。
《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向消费者提供选择权。它还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确识别商家在消费者订单中添加附加服务或产品的捆绑销售,不默认消费者会同意这种捆绑销售。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并公示信用评价规则,向消费者提供评价平台上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方式。《电子商务法》还要求,任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开发、并通过其首页显著链接持续发布或公开其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其中必须明确当事人在平台登记注销、质量保障和消费者权益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此外,电商平台经营者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平台上某商家存在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瑕疵或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时,未采取必要行动的,将与该商家承担连带责任。产品或服务影响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对商家资质进行审查或未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将承担责任。此外,《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在网上开展业务的个人和实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这些平台上的商户)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展示营业执照或行政许可所载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信息,如属电子商务平台,如果其平台上的商户没有这样做,则采取必要行动。未对不符合该要求的电商平台商家采取必要行动的,可对电商平台经营者进行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条例
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在网上开展业务的个人和实体以及这些平台上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商户,向地方市场监管总局分局进行登记。个人销售价值和数量微乎其微的农产品或货物,不受这些登记要求的约束。根据这些意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当地分支机构提供其平台上商户的身份信息,并提示未进行此类登记的商户遵守登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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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条例
201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告》,自2016年4月起施行。根据该通知,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的货物,按货物种类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增值税、消费税。个人购买跨境电商渠道进口的任何商品均为纳税人,电商企业、经营电商交易平台的企业或物流企业被要求代扣代缴税款。
直播条例
2020年11月12日,NRTA发布了《关于加强直播管理的通告》,也称为第78号通知,其中规定,直播平台必须进行信息和业务运营登记。根据通告,经营直播业务的互联网平台须遵守一系列合规要求,包括在保持足够的内容审核人员、内容审核人员的培训和登记、内容审核协议的动态调整等方面。要求线上电商直播平台对在其平台上进行直播营销的电商企业主和个人,设计资质核查和实名认证机制,并做好完整记录。随后,2021年4月23日,中国七家监管机构联合颁布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生效,该办法要求直播平台(i)通过限制流量、暂停直播或其他方式干预风险或非法交易,以及(ii)突出警告用户在直播平台之外进行的交易所涉及的风险。
2025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AC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这些措施明确了直播电商生态关键参与者的法律责任,包括平台经营者、直播间经营者、播主和多渠道网络机构。这些办法专门一节,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在身份资质核查、分级管理、信用评价、违规执法、实时监测和申诉机制等方面的具体义务。不遵守本规定的,可能对平台经营者进行责令整改、处以罚款等行政处分。
网上交易条例
2021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于2025年修订。这些措施在网络交易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等经营模式监管、消费者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提供了多项具体规则。特别是,根据这些措施,年网上业务总营业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个体商户,必须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适用的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电子商务平台必须提醒其平台上的个体商户及时进行登记。
2025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AC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这些措施旨在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和义务,贯穿于平台规则的制定、修订、实施全过程,勾勒出保障信息、网络、数据安全的明确要求,同时保障平台型商家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2024年12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执法协助暂行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这些措施概述了网络平台经营者协助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的责任,如提供其平台上的商户信息及相关交易数据、核查确认被调查事项并报告结果等。网络平台经营者拒绝、阻碍监管执法的,可能被要求整改,可能面临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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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交易线上平台监管规定
中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生效并经修订,自2025年12月1日起生效。该法为网络食品交易、食品交易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管理提供了全面的监管框架。它管辖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管理,对食品交易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者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实名登记和对其平台上的所有经营者强制核查营业执照。为进一步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管,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0年10月23日进行了修订。本办法对第三方网络餐饮平台和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行开发的网站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不遵守本法律法规,第三方平台提供方可能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在涉及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可责令暂停此类平台提供商的业务运营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026年1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网络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首要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网络餐饮服务商落实食品安全首要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任命合格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和管理人员。此外,要求平台对网络食品销售者、网络餐饮服务商进行实名登记,至少每半年核查一次此类信息,并通过技术鉴定、现场检查等有效手段,对网络食品销售者、网络餐饮服务商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可能会使平台提供商受到责令整改和行政罚款,以及中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其他潜在制裁。
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相关规定
中国有广泛的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关键领域:
国家安全
中国的互联网信息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进行监管的。中国的国家安全法涵盖了技术安全和信息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任何企图:(i)不当进入具有战略重要性的计算机或系统;(ii)传播具有政治破坏性的信息;(iii)泄露国家机密;(iv)传播虚假商业信息;或(v)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中国将对违规者处以潜在的刑事处罚。公安部已颁布措施,禁止以导致泄露国家机密或传播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等方式使用互联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公安部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关闭网站。
个人资料及资料私隐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统一了关于个人信息权和隐私保护的多项迄今各自为政的规则,并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一般原则,个人数据的处理必须与特定和合理的目的直接相关,相关的个人信息收集必须符合满足该目的的必要性。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对个人数据的处理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例如,个人数据处理者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其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安全。此外,法律禁止个人数据处理者基于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的自动分析,从事价格歧视或以其他方式对个人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体可能会受到多项处罚,包括(i)责令其改正违规行为,(ii)暂停或终止提供其服务,(iii)没收非法所得收入,或(iv)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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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个人信息保护法》外,中国当局还颁布了其他多项有关互联网使用的法律法规,以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隐私。2021年3月12日,CAC、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则为处理特定类型个人信息的人员引入了一些其他义务。例如,移动互联网应用运营商不得仅因用户不同意提供其非必要的个人信息而阻止用户使用其移动APP的基本功能和服务。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对网络数据处理者如何处理个人信息提出了要求。2025年2月12日,CAC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措施,处理1000万以上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该办法还具体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主管部门可能要求个人信息处理人员进行此类合规审计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国刑法,某些侵犯个人信息隐私的活动属于刑事犯罪。有关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最近一次是在2015年11月生效的刑法第九修正案中进行了修订,随后在相关部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明确。中国刑法对非法收集、交易、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此外,根据中国刑法,ICP提供者未履行适用法律规定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相关义务,拒不整改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安全
2016年11月,常委会公布《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最后一次修正是在2025年10月28日,修正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在开展业务和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威胁,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用于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节水、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学等重点行业或领域的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如果此类设施或系统受到破坏、功能丧失或遭受数据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这些规定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侵入、干扰、破坏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危及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均属违法行为。条例还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必须建立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运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承担全部责任。此外,各重要行业和部门的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制定适用于各自行业或部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确定所在行业或部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此外,《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审查范围扩大到拟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和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商。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拥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需在国外挂牌前向网络安全审查办申请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可能会导致巨额成本,并使此类网络平台运营商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面临各种挑战,无论是在整个审查过程中,还是在对其网络安全协议实施必要的改进过程中。然而,由于《网络安全审查措施》未就确定何为“影响国家安全”活动的具体标准提供详细解释或正式解释,这些措施的适用和执行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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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在内的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发展。这类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它们的解释、实施和执行仍存在不确定性。不确定我们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可能会受到此类法律法规的相关合规要求的约束,也不确定我们是否可能被要求对我们的业务实践、数据合规措施或网络安全协议进行进一步调整以遵守此类要求。
除《网络安全法》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外,其他多项规章制度也对网络安全进行了规范。2013年7月,工信部颁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该规则于2013年9月生效,包含了对个人信息使用和收集的详细要求,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2019年11月28日,CAC秘书局、工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通过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认定方法》,为监管部门识别通过手机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为手机APP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提供了指导。2020年颁布的《中国民法典》也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自2024年9月24日发布、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对包括重要数据在内的网络数据的处理和安全监管进行了规范。
数据安全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广义上要求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公布,以合法、正当的方式进行。为此,《数据安全法》对处理数据的实体和个人规定了多项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要求其参与风险监测,针对数据安全漏洞和数据安全事件采取补救措施,并将任何数据安全事件及时通知用户和监管机构。
《数据安全法》引入了数据分类和多层次保护制度,根据此类数据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此类数据如被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或非法使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进行分类。被归类为更重要的数据将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和保护要求。例如,《数据安全法》引入国家核心数据概念,定义为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数据。国家核心数据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更加严格的监管管控。同样,对于归类为重要数据的数据,《数据安全法》要求这类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监管机构提交由此产生的风险评估报告。
数据安全法对数据的跨境转移进行了限制。例如,《数据安全法》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向外国司法机构或外国执法部门提供存储在中国的任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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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数据安全法》通过后,中国政府发布了有关数据安全的附加法规草案。特别是,2021年11月14日,CAC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些条例草案提议为数据处理者设定网络安全审查义务,这些处理者被广泛定义为在决定其数据处理活动的目标和手段方面拥有酌处权的个人或组织,例如数据收集、存储、利用、传输、公布和删除。特别是,根据这些条例草案,如果数据处理商(其中包括)(i)寻求在中国境外的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处理超过一百万名用户的数据,(ii)寻求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香港上市,或(iii)以其他方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则数据处理商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然而,截至这份年度报告发布之日,当局尚未就确定一项活动是否“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标准作出澄清。除上述网络安全审查义务外,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还建议建立年度数据安全自评制度,据此,(i)处理“重要数据”或(ii)在中国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者必须进行年度数据安全评估,并在次年1月底前向适用的市级网安部门提交年度评估报告。2025年1月1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施行。本条例旨在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本条例对网络数据安全提出总体要求,细化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增强重要数据管理机制。此外,这些规定还概述了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第三方服务和产品提供商等实体的数据保护要求。这些法规还规定,如果网络数据处理器的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必须接受国家安全审查。不过,颁布的法规中并未包括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中出现的境外和香港上市的网络安全审查标准。
2022年7月7日,CAC发布《数据跨境转移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要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数据出境转移,数据处理者必须通过省级网信主管部门向CAC申请安全评估:(一)重要数据出境转移;(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数据处理者累计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超过1000000条的个人信息出境转移;(三)数据处理者累计出境转移个人信息10万条及以上的,数据处理者出境转移,或该数据处理方自上一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转移1万条及以上个人敏感信息的;或(iv)CAC要求进行安全评估申请的其他情形。目前尚不清楚,我们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将受到这些新要求的约束。
2024年3月22日,CAC公布了《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对出境数据转移治理框架进行了精简和明确。根据这些规定,数据处理者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重要数据进行识别和申报。如果相关主管部门或地区主管部门没有指定或公开宣布某些数据为重要数据,则数据处理者无需对此类数据的外传进行安全评估。该条款还对出境数据传输引入了特定豁免。例如,在国际贸易、跨国运输、学术合作以及全球制造和营销中收集和生成的数据——前提是这些数据不包含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现在可以免于遵守合规要求,例如出境数据转移的安全评估、出境个人信息转移的标准合同的执行或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证过程。此外,允许自贸试验区建立自己的数据负面清单。数据处理者可以在不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况下,向境外当事人提供这些负面清单中未包含的任何数据。
网络产品
2021年7月12日,工信部和其他两个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这些规定指出,禁止组织和个人(i)滥用网络产品的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和(ii)非法收集、销售、发布有关此类安全漏洞的信息。还禁止向明知违反规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帮助。此外,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收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平台,必须建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并保持此类渠道畅通,并保留至少六个月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日志。这些条款还禁止向中国境外的组织或个人提供未披露的漏洞,而不是向与漏洞相关的产品的提供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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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2014年3月修订并生效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包括互联网业务经营者和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的经营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例如,消费者有权在无故收到网购商品后的七天内退货,但有某些例外情况。为确保卖家和服务提供商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平台运营商被要求执行规范平台交易的规则,监控卖家和服务提供商发布的信息,并向当局报告此类卖家或服务提供商的任何违规行为。此外,如果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未能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或制造商的联系方式,则根据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可能会承担责任。此外,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知悉或应知悉任何销售者或制造商正在利用网络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制止此类活动的,可能与销售者和制造商承担连带责任。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针对商家可能利用技术、平台规则或市场支配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包括通过价格歧视、虚假广告和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式。此外,规定要求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国民法典》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悉网络用户通过其互联网服务进行侵权活动,例如销售假冒产品,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与该网络用户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被侵权方关于任何侵权行为的通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及时删除、屏蔽、解链侵权内容。否则,将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延伸损害赔偿责任。
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我们受《中国民法典》、《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约束,并认为我们目前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这些规定。
与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有关的条例
2025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25年10月15日生效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正,据此,经营者不得从事包括但不限于不当影响交易、混淆、欺骗消费者、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和商业诽谤等反竞争活动。不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可能导致各种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停止经营活动。
颁布后,中国反垄断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反垄断法》下的执法力度。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旨在加强对平台模式经营业务和整体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管理。根据这些准则,部署大数据分析设置商品价格或其他交易条款的歧视性条款、与交易对手方的强制性排他性安排、通过技术手段屏蔽竞争对手接口以及未经同意非法收集用户数据等商业行为均被禁止。此外,该指南还包括在满足某些报告门槛的情况下,在SAMR的合并控制审查范围内涉及VIE结构的公司的集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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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目前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外,中国当局还提出了一些法规草案,如果颁布成为法律,将进一步加强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特别是2024年5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禁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这些规定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劫持流量或者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数据。随后,《反垄断法》若干修正案于2022年8月生效。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将经营者违反一定市场集中度要求可处的罚款最高额度提高至该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10%,并提出,对交易产生的集中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即使该集中未达到备案门槛的,主管部门也应当对该交易进行调查。
互联网广告业务相关规定
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网络广告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废止。根据《网络广告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利用任何网站、网页、网页应用程序或其他网络媒体,通过文字、图像、音频、视频或任何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推广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将受该办法和《广告法》的管辖。广告代理商、广告发布者必须建立健全和落实其网络广告业务的收件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还有,广告代理商、广告发布者必须依法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广告行业开展的任何调查,如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网络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网络广告必须具有明确的广告身份。产品或服务的任何付费搜索广告必须由该广告的发布者显著标记为广告,以区别于非付费搜索结果。当以“弹窗”广告或其他类似形式发布网络广告时,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必须突出显示“关闭”按钮,以便一键关闭弹窗。禁止使用有关系统或软件更新的欺骗性提示、伪造媒体控件符号、虚假承诺奖励或者其他任何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有关支付服务的规例
2024年5月1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施行。2024年7月9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布施行。新规和细则取代了最初于2010年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相应的实施细则。根据本条例和细则,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必须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具备支付机构资格。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按照其支付业务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类型和经营地域范围开展支付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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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对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向无证主体非法提供结算服务行为进行查处。这份通知意在防止无证主体利用有证支付服务商作为开展无证支付结算业务的渠道,保障资金和信息安全。我们认为,我们从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接收结算服务的模式并不违反通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目前依赖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提供支付处理和托管服务。如果这些支付服务以任何方式受到限制或限制,以不太优惠的条件向我们提供,或由于任何原因无法向我们或我们的买家提供,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知识产权相关法规
版权所有
根据中国版权法,著作权包括出版权、归属权等人身权以及制作权、发行权等财产权。未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播出、汇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该作品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另有规定外,构成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根据案件情节,承诺停止侵权、采取补救行动,并赔礼道歉、支付损害赔偿金等。
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限于获准注册的商标和获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根据本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连用于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侵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承诺停止侵权、采取补救行动、支付损害赔偿金等。
专利
根据《中国专利法》,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不得利用该专利,即制造、使用、要约销售、销售或者进口该专利产品,或者使用该专利工艺,或者使用、要约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因使用该专利工艺直接导致的任何产品,用于生产或者经营目的。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所有人许可,不得利用该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要约销售、销售、进口含有该专利外观设计的任何产品。专利侵权一经确认,侵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承诺停止侵权、采取补救行动、支付损害赔偿金等。
域名
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域名”是指层次结构的字符标记,识别和定位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并对应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到先得”原则。完成域名注册后,申请人成为其注册的域名持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他人注册或者使用的域名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和解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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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保护相关条例
根据中国《劳动法》,雇主必须制定和完善其规章制度,以维护其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要发展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范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了规范,并载有涉及劳动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适当协商达成一致,可以订立定期劳动合同、非定期劳动合同或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后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适当协商达成一致或者满足法定条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雇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制定前订立并在其有效期内存续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应当自《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国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福利计划,其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必须通过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供社会保险,并代或代为缴纳或者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中国社会保险法合并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详细阐述了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根据《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用人单位雇用外国人,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产假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外籍职工按规定分别缴纳。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依照该暂行办法行使对外籍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合规情况的监督审查权利,依法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适用《社会保险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管理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其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属于职工个人。
用人单位要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禁止逾期缴存或者缴存不足。用人单位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对违反上述规定,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企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登记的,处以1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企业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该企业限期缴存,并可以对期满仍未缴存的,进一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任何缺乏额外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或未能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任何要求,都可能对我们的日常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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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税务有关的规例
所得税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近日于2018年12月进行了修订。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国大陆企业均适用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给予特殊行业和项目税收优惠的除外。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大陆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大陆境内设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被视为“居民企业”,一般须就其全球收入征收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事实上的管理主体”被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行使充分和实质性控制和全面管理的主体。
200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对非居民企业负有直接缴纳一定税款义务的主体,作为这些非居民企业的扣缴义务人。此外,本办法规定,两家非居民企业之间发生股权转让,与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间接相关的,收到股权转让款的非居民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相关中国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股权被转让的中国大陆公司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向该非居民企业征收税款。中国税务机关不时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股权的审查。
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若干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公示,即SAT 7号文。SAT 7号文规范通过转让在中国大陆境外注册成立的中间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股权及其他应税资产的行为。此外,SAT 7号文提供了如何评估合理商业目的的标准,并介绍了适用于内部集团重组的安全港场景。然而,这也给间接转让的外国转让方和受让方带来了挑战,因为他们必须确定交易是否应缴纳中国税款,并相应地报备或代扣中国税款。201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SAT 37号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废止。SAT 37号文意在澄清上述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某些问题,其中规定了(其中包括)股权转让收入的定义和计税依据、预扣金额计算中使用的外汇汇率以及预扣义务的发生日期。具体而言,SAT 37号文规定,需源头预扣的转让收入由非居民企业分期取得的,分期支付可先作为收回前期投资成本处理。在收回所有成本后,必须计算并代扣应扣的税额。
增值税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下调部分应税行为增值税税率。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进一步降低了应税行为增值税税率。因此,截至本报告之日,目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3%、9%、6%和0%,具体取决于其从事的应税活动类型。此外,除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前适用1%的增值税税率。
2026年1月1日,《中国增值税法》和《中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生效。根据中国增值税法,现行的13%、9%和6%三档基本税率不变,具体如下:(一)除另有规定外,销售货物、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租赁有形动产、进口货物适用13%的税率;(二)销售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适用9%的税率,除非另有说明;及(iii)销售其他服务及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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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
2025年6月20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发布施行。这些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平台内商户和服务提供者的涉税信息。不遵守可能会使公司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
有关股息分配的规定
有关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所支付股息的分配的主要法规包括《中国公司法》和《中国外商投资法》。根据本规定,中国大陆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中国内地公司须每年按中国会计准则计提至少10%的税后利润作为一般储备,直至其累计储备资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但是,这些储备资金不得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
与外汇有关的条例
中国大陆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规定
外管局于2014年7月发布并生效的《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往返投资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规范了中国内地居民或实体利用特殊目的载体(SPV)在中国内地境外寻求投融资并在中国内地进行往返投资的外汇事项。根据外管局37号文,SPV是指中国大陆居民或实体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寻求融资或进行投资而直接或间接设立或控制的在中国大陆境外注册成立的实体,使用合法资产或权益,而“往返投资”是指中国大陆居民或实体通过SPV在中国大陆进行的直接投资,即设立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以取得所有权、控制权和经营权。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内地居民或实体在向SPV出资前,需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完成外汇登记。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规定,非上市SPV的期权或股权激励持有人可以行使期权或股权激励授予成为该非上市SPV的股东,但须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
中国大陆居民或实体向SPV出资权益或资产但在外管局37号文实施前尚未取得外管局登记的,应当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其在这类SPV中的所有权权益或控制权。注册SPV发生重大变化,如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包括名称和经营期限变更)、投资金额增减、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或分立等,需对注册进行修改。不遵守外管局37号文规定的登记程序,或作出虚假陈述或未披露以往返投资方式设立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控制人,可能导致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在中国大陆境外注册成立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外汇活动受到限制,包括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以及母公司的资金流入,也可能使中国大陆居民或实体受到中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处罚。2015年2月,外管局进一步颁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即外管局13号文。本次外管局13号文对外管局37号文进行了修订,要求中国大陆居民或实体设立或控制在中国大陆境外以投资或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实体,必须在符合条件的银行而非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适用于身为中国大陆居民的我们的股东,并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在中国大陆以外进行的任何收购。据我们所知,我们所有受上述外管局规定约束的股东,均已按照外管局37号文的要求,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或符合条件的银行完成了必要的登记注册。
2015年3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改革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即外管局19号文。根据外管局19号文,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实行全权结汇。全权结汇是指中国外商投资企业资本账户中货币出资权益经当地外汇局确认(或银行货币出资记账式登记)的外汇资本,该外汇资本可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进行结汇。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全权结汇比例暂确定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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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发布《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制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根据外管局16号文,在中国内地注册的企业也可以自行将外债由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外管局16号文规定了适用于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所有企业的可自由支配的资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外币资本和外债)项下外汇折算的一体化标准。外管局16号文重申原则,公司以外币计价的资本转换而成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中国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且该等转换后的人民币不得作为借款提供给其非关联实体。由于外管局16号文是新发布的,外管局未就其解释或实施提供详细指引,这些规则将如何解释和实施尚不确定。
2017年1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正本清源合规核查的通知》,即外管局3号文。外管局3号文提出了加强跨境交易和跨境资金流动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的多项措施,其中包括要求银行在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5万美元以上外汇分配进行布线前,对董事会决议、税务备案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核查,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
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公布了《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随后于2023年12月4日进行了修订。本通知规定,除其他事项外,非投资中国外商投资实体可使用外汇资本或由外汇资本转换而来的人民币资金在中国进行股权投资,但该等投资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2023年12月4日,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便利跨境贸易投资改革的通知》,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规模限制,便利境外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所得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的支付和使用。
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在向其在中国大陆以外注册成立的母公司进行分配时,必须遵守上述要求。
关于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根据外管局2012年2月发布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公开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7号文,参与中国大陆以外上市公司任何股票激励计划的员工、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大陆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一般需通过中国大陆的合格代理人向外管局登记。我们与我们的董事、行政人员及其他身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大陆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且已获授期权的雇员,由于我公司已在纳斯达克上市,故受本条例的规限。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的行为都可能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若干有关雇员购股权或受限制股份的通告。根据该等通告,在中国内地工作的雇员行使购股权或获授予受限制股份将须缴付中国个人所得税。这类上市公司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交与员工购股权或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文件,并代扣那些行使购股权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未缴纳或中国大陆子公司未按法律法规预扣所得税,中国大陆子公司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机关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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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境外上市并购相关规定
并购规则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家中国政府和监管机构联合颁布了《并购规则》,自2006年9月8日起生效,随后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了修订。《并购规则》管辖涉及外国投资者的并购交易。特别是,《并购规则》适用于外国投资者:(i)购买一家中国公司的股权或认购该公司的增资,使该公司成为一家中国外商投资企业;(ii)设立一家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以购买和经营一家中国公司的资产;或(iii)购买一家中国公司的资产并将该等资产转让给一家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以经营该等资产。并购规则要求(其中包括)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企业控制权且涉及以下任一情形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应事先通知商务部:(i)涉及重要行业,(ii)该交易涉及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或(iii)该交易将导致持有著名商标或中国老字号的企业控制权发生变更。并购规则还要求,根据2008年生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垄断法》,外国投资者对中国企业的并购,如被视为集中,且涉及有规定营业额门槛的当事人,须经商务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完成。
并购规则还对中国大陆以外的上市进行了规范。根据并购规则,(i)通过收购中国大陆公司为上市目的而成立且(ii)由中国大陆个人或实体控制的在中国大陆以外注册成立的特殊目的载体,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在中国大陆以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的建议,我们认为我们之前的发行不需要,也不会需要根据并购规则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然而,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我们可能需要就我们之前或未来的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24年负面清单
2024年9月6日,发改委发布2024年负面清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负面清单,如果从事2024年负面清单禁止业务的中国公司寻求在中国大陆境外发行和上市证券,则必须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该中国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不得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受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投资规定的约束。由于2024年负面清单较新,这些新要求的解释和实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像我们这样的上市公司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会受到这些新要求的约束也不明确。
海外上市及发行条例
中国政府当局最近表示有意对正在或已经在中国大陆以外进行的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以及外国对中国大陆公司的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从重从严从严从重从严从严从严从重从严从严从重从重从快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快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轻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这些意见强调,除其他外,需要加强对中国内地以外上市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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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或统称《备案办法》等一套规定,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备案办法。备案办法建立了中国内地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监管制度,是指在中国内地以外注册成立的实体基于主要在中国内地经营的公司的基础股权、资产、收益或类似权利在非中国内地市场进行的证券发行和上市。根据备案办法,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标准的发行或上市,即被视为“中国大陆公司在境外间接发行上市”:(i)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记载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资产的50%或以上由中国大陆公司核算;(ii)发行人在中国大陆开展主要经营活动,或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大陆,或其负责其业务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数为中国公民或居民。发行人在中国大陆境外进行间接首次发行或上市,必须在向监管机构或上市场所提交发行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不过,上市公司在涉及后续融资等需要备案的事项之前,不要求立即申请备案。此外,核准设立可变利益主体(或其他合同安排)的发行人发行上市,证监会将与可变利益主体所处行业的监管机构进行直接沟通,并汇总其意见。未能及时完成备案程序可能会导致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制裁,包括对运营的罚款和处罚、限制或禁止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股息或汇款,或延迟或限制将发行所得汇回中国大陆。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以要求发行人在根据其发行的证券交付和结算之前停止发行。
其他法域的条例
由于我们的全球业务,我们还受制于我们经营所在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规则和条例,例如与消费者保护、数据隐私和保护以及进口和海关有关的规则和条例。下文列出了可能对我们在适用司法管辖区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某些监管领域。
消费者保护
在美国,我们受联邦和州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的约束。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FTC)就消费者保护和数据隐私(包括互联网上的活动)制定法规并启动执法程序。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监测和识别可能不公平或具有欺骗性的做法,包括那些损害隐私和消费者福利的做法,除其他外,通过检查消费者是否被告知正在收集的消费者数据的类型以及这些数据将如何使用和存储。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政策并采取执法行动,以制止其认为不公平或具有欺骗性的做法。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移动环境和收集敏感数据的公司表示了特别的兴趣。尽管FTC的大部分重点是消费者保护,但FTC已经就移动和互联网广告隐私做法进行了多次讨论,并可能会寻求更严格的隐私监管,可能包括对可能与其他信息结合成为个人数据的不可识别数据进行监管。这种加强监管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2025年9月,FTC根据《INFORM消费者法案》对Temu平台运营商Whaleco,Inc.提起执法行动,导致200万美元的民事处罚和一项需要持续合规措施的同意令。
此外,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根据《消费品安全法》、《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联邦有害物质法》以及CPSC执行的其他法律对产品安全进行监管。这些法规和相关条例确立了消费品的安全标准和禁令。中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通过市场监督对所辖消费品的合规性进行监测,并有权对消费品制造、持有或运输的场所进行产品安全相关检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要求召回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或含有对公众造成重大伤害风险的缺陷的产品。在某些情况下,CPSC可能会寻求对监管不合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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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被称为DSA的《数字服务法案》于2022年11月16日生效,并于2024年2月17日全面生效。除其他外,这些条款管辖在线平台上非法产品的潜在责任以及围绕商家/商业用户的可追溯性的义务,并要求加强透明度措施,包括与用于向用户展示产品选项的任何推荐系统有关的措施。特别是,如果网络平台以一种会引导普通消费者理解的方式呈现产品信息是由平台直接提供的,而不是由第三方商家提供的,则平台可能会根据消费者保护法承担直接责任。此外,DSA包含用户界面不得欺骗或操纵用户的一般要求,这些尚待指南进一步澄清。不遵守DSA可能会导致高达全球年度总营业额6%的罚款,服务接受者有权就因提供者为遵守DSA而侵权而遭受的损害或损失向提供者寻求赔偿。此外,欧盟于2021年7月生效的《市场监督条例》对某些电子商务平台规定了新的义务,旨在减少在欧洲有或没有指定的授权产品合规代表的区域外卖家提供的不合规产品在欧盟的供应。
数据隐私和保护
在美国,我们受联邦和州有关数据隐私和保护的法律法规的约束。美国监管数据隐私和安全的规则和条例包括根据加利福尼亚州2018年《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和2020年《加利福尼亚州隐私权法案》(“CPRA”)以及其他涉及隐私、消费者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州和联邦法律授权颁布的规则和条例。CCPA和CPRA包含有关处理加州消费者和家庭的个人数据的要求,包括规定个人要求访问、更正和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以及选择不出售和某些其他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并提供了针对数据泄露的私人诉讼权和法定损害赔偿。随着美国其他州已经通过或正在考虑通过类似法律,各州法律正在迅速变化。国会还讨论了一项新的全面联邦数据保护法,如果该法律获得通过,我们收集的美国个人数据很可能会受到该法律的约束。
美国所有州都颁布了立法,解决了在发生数据泄露事件时对数据主体和监管机构的通知义务。随着数据保护成为监管机构和公众更加关注的焦点,许多州已经修改了其最初的数据泄露通知立法,以解决更广泛的个人数据问题,并在发生数据泄露时对公司提出额外要求。这些关于安全、隐私和数据保护的立法法规拼凑而成,可能会引发对隐私权的冲突或不同看法。例如,某些州法律可能比联邦或其他州法律更严格或范围更广,或者在个人数据方面提供更大的个人权利,而这类法律可能彼此不同,所有这些都可能使合规工作复杂化。
在欧盟和英国,我们也受到有关数据隐私和保护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其中包括被称为欧盟GDPR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在英国,我们受制于《2018年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数据保护法》,称为英国GDPR,与欧盟GDPR基本相似。这些法律确立了适用于个人数据处理的要求,为个人建立了数据保护权利,并对严重的数据泄露行为进行了处罚。个人也有权根据这些法律就财务或非财务损失获得赔偿。不遵守欧盟GDPR或英国GDPR可能会导致重大罚款、监管调查、声誉受损、命令停止或更改我们的数据处理活动,这些活动受欧盟/英国GDPR、执行通知、评估通知(强制审计)或民事索赔(包括集体诉讼)的约束。
进口和海关
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21条规定,对一人在某一天进口的商品(善意馈赠及某些个人和家庭用品除外)的运输实行行政豁免关税和税收,只要该货物在发货国的合计公平零售价值低于《关税法》规定的规定的最低货币价值。自2025年5月2日起,这项豁免不再适用于从中国进口的低价值产品。自2025年8月29日起,对来自所有国家的进口产品取消这一豁免。已提起诉讼,对政府取消这一豁免提出质疑,但这些诉讼的结果仍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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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织Structure
我们通过在全球各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多个运营实体开展业务。下图说明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和VIE及其主要子公司,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

| (1) | 陈磊先生和赵家振先生分别持有杭州艾米86.6%和13.4%的股权。他们是我公司的雇员,与杭州维米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据此,公司能够(i)指导杭州爱米及其附属公司的活动;(ii)获得杭州爱米及其附属公司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以及(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时间和范围内拥有购买杭州爱米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资产的独家选择权。因此,出于会计目的,该公司被视为杭州爱米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受益人,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了其财务业绩。 |
| (2) | 通过中介持有实体。 |
| (3) | 这些实体为拼多多用户提供服务。 |
| (4) | 这些实体为Temu用户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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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VIE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以下是我们的全资子公司杭州维米、VIE及其股东之间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的摘要。这些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i)指导VIE及其子公司的活动;(ii)获得VIE及其子公司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以及(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时间和范围内拥有购买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资产的独家选择权。
使我们能够指导VIE及其子公司活动的安排
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杭州维米、杭州爱米及杭州爱米股东于2025年1月3日订立的经修订及重述的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杭州爱米各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杭州维米或杭州维米指定的任何人行使该股东在杭州爱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股东大会和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权力、提名和委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出售或转让该股东在杭州爱米的股权的权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及杭州爱米《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股东表决权。股东表决权代理协议自执行之日起,只要各股东仍为杭州爱米的股东,则该协议仍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杭州维米、杭州爱米及杭州爱米股东于2025年1月3日订立的经修订及重列的股权质押协议,杭州爱米的股东将其于杭州爱米的全部股权质押予杭州维米,以保证其及杭州爱米在包括独家咨询及服务协议、独家期权协议及股东表决权代理协议及本股权质押协议等合约安排项下的责任,以及因其中定义的违约事件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以及杭州维米在执行杭州爱米或其股东的此类义务方面产生的所有费用。如发生其中界定的违约情况,经向杭州爱米股东发出书面通知,杭州维米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处分杭州爱米质押的股权权益,并享有优先受让该处分所得收益的权利。杭州爱米股东同意,未经杭州维米事先书面批准,在股权质押协议期限内,不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处分,不对质押的股权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其他产权负担。我们已根据《中国民法典》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完成了股权质押登记。
配偶同意书。根据每份配偶同意书,VIE签署股东的配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该股东持有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杭州爱米股权将根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期权协议和股东表决权代理协议进行处置。VIE签字股东的配偶同意不对签字股东持有的杭州爱米股权主张任何权利。此外,在VIE签署股东的配偶因任何原因获得签署股东所持有的杭州爱米的任何股权的情况下,配偶同意受合同安排的约束。
允许我们从VIE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根据杭州维米与杭州爱米于2015年6月5日订立的独家咨询及服务协议,杭州维米拥有向杭州爱米提供与(其中包括)设计及开发、运营维护、产品咨询以及管理及营销咨询相关的咨询及服务的独家权利。杭州维米拥有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所有权。杭州爱米同意按杭州维米确定的金额支付杭州维米服务费。本协议有效期为十年,之后自动续期十年,除非杭州维米在期限结束前90天向杭州爱米发出终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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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们提供购买VIE股权选择权的协议
独家期权协议。根据杭州维米、杭州爱米及杭州爱米股东于2025年1月3日订立的经修订及重述的独家期权协议,杭州爱米的股东不可撤销地授予杭州维米独家看涨期权,以购买或由其指定人士酌情购买其在杭州爱米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购买价格为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此外,杭州爱米已授予杭州维米独家看涨期权,以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由其指定的人酌情购买杭州爱米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价格为该等资产的账面价值,或以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以较高者为准)。杭州艾米股东承诺,未经杭州艾米或我们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处置其资产、产生任何债务或担保责任、订立任何重大采购协议、订立任何合并、收购或投资、修订其组织章程或向第三方提供任何贷款。除非杭州维米全权酌情终止,否则独家期权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杭州爱米的股东所持有的杭州爱米的全部股权及杭州爱米的全部资产转让或转让给杭州维米或其指定代表。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认为,(i)杭州维米和杭州艾米的结构没有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或法规;(ii)杭州维米和杭州艾米及其受中国法律管辖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根据其条款和适用的中国法律是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不会也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然而,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合同安排作为一个整体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尚未在任何中国法院进行测试,我们无法向贵公司保证,如果合同安排作为一个整体在中国法院进行测试,它们最终将是合法的或可执行的。
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进一步告知我们,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对于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有效性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运营我们电子商务业务的结构的安排不符合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的外国投资的限制,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被禁止持续经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确定建立部分VIE结构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有关相关行业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中国的运营权益,我们的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D.财产、厂房和设备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爱尔兰都柏林。我们还在全球设有办事处,包括在北美、亚洲和欧洲。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全球的主要办公设施的总建筑面积约为157,696平方米。我们将目前占用的办公场所全部出租,并计划根据需要不时续租。
我们的服务器托管在世界各地不同地理区域和国家的互联网数据中心,包括欧洲、美国和中国。我们通常与定期续签的互联网数据中心提供商签订租赁和托管服务协议。
第4a项。未解决员工意见
没有。
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
您应该阅读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并结合我们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本讨论可能包含基于当前预期的前瞻性陈述,其中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由于各种因素,包括在“项目3”下阐述的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或表格20-F中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
96
a. |
经营业绩 |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关键因素
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受到影响我们经营所在市场的零售行业的一般因素的影响,包括整体经济增长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以及这些市场的消费者支出增长。此外,它们还受到推动我们经营所在市场在线零售的因素的影响,例如在线购物的日益普及、物流基础设施的改善以及越来越多地采用在线支付方式。任何这些一般因素的不利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我们的业务受到影响我们行业的一般因素的影响,但我们的经营业绩更直接地受到某些公司特定因素的影响,包括:
我们进一步增强平台上买家和商家参与度的能力
我们的关键生态系统合作伙伴是在我们平台上进行交易的买家和商家。我们进一步改善平台上买家和商家活动的能力是我们增长的关键驱动力。
当我们寻求增强我们的买家和商家参与度时,我们从良性循环中受益。增加买家的参与度使我们的平台对商家更具吸引力,他们被我们平台庞大的买家群和多样化的销售机会所吸引。同时,扩大我们的商家基础使我们的平台能够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价格和更广泛的产品类别,这反过来又有助于我们吸引和留住买家,产生良性循环。
我们增加买家活动的能力取决于我们能否继续以具有吸引力的价格提供广泛的商品选择,以及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有趣和互动的购物体验。我们还计划进一步借力社交网络和口碑病毒式营销,并进行线上线下营销和品牌推广活动,以吸引新买家,增加买家活动。此外,我们计划继续通过多种方式鼓励买家向我们下更多订单,包括发放优惠券、举办特别促销活动等。
我们的买家基础、丰富的销售机会以及我们提供的增值服务,例如在线营销和交易服务,都吸引了商家加入我们的平台。我们能否以有吸引力的价格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受欢迎的产品,还取决于我们与商家保持互惠关系的能力。例如,我们依靠我们的商家为我们平台上的大批量订单的及时履行提供充足的库存,以确保良好的用户体验。
我们提供有价值的在线平台服务和拓宽服务范围的能力
我们目前的收入主要来自我们通过我们的平台向商家提供的在线平台服务。我们相信,增加我们在线平台服务的价值和种类,以及随之而来的利用这些服务给商家带来的投资回报,将增加对我们服务的需求。我们的目标是通过扩大我们的服务范围、增加我们买家群的规模和参与度、改进推荐功能、开发创新营销服务以及改进商家可用的衡量工具等方式来提高我们在线平台服务的价值。例如,2020年8月,作为拼多多平台的自然延伸,我们启动了多多买菜,这是一项次日取货服务,允许用户在线订购杂货及相关产品,并在第二天在附近的指定取货点取货。2022年9月,我们推出了Temu,这是一个全球在线平台,将消费者与世界各地的商家、制造商和品牌联系起来。
我们通过利用我们的业务规模来管理我们的成本和费用的能力
我们的经营业绩取决于我们管理成本和开支的能力。我们预计,随着我们业务的发展以及为我们的平台吸引和留住买家和商家,我们的成本和开支将继续增加。我们的收入成本主要包括支付给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支付处理费、与我们平台运营相关的成本和其他成本,例如归属于履约费的成本和费用、商户支持服务、带宽和服务器成本、摊销、折旧和维护成本、工资、员工福利和股份补偿费用、呼叫中心、附加费和直接归属于在线平台服务的其他费用。此外,我们在营销活动上投入了大量资金,以推广我们的品牌以及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82,188.9百万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111,300.5百万元,并进一步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125,287.9百万元(17,915.9百万美元),而销售和营销费用占我们收入的百分比从2023年的33.2%下降到2024年的28.3%,并增加到2025年的29.0%。
97
我们相信,我们的商业模式具有显着的经营杠杆,使我们能够实现结构性成本节约。我们在运营中实现了规模经济,因为更广泛的商品选择吸引并保留了更多的买家,这反过来又推动了我们规模的增长,并吸引了更多的商家加入我们的平台。此外,我们的规模通过提供销售大量产品的有效渠道,为我们的商家创造价值。我们相信,这一价值主张将使我们的平台对商家更具吸引力,并进一步增加他们在我们平台上的销售额和支出。
影响我们运营结果的关键项目和特定因素
收入
在我们目前的业务模式下,我们主要从在线营销服务和交易服务中获得收入。下表按所列期间我们收入总额的金额和百分比列出了我们的收入构成部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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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2024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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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收入: |
||||||||||||||
线上营销服务及其他 |
153,540,553 |
62.0 |
|
197,934,192 |
50.3 |
217,783,028 |
|
31,142,559 |
|
50.4 |
||||
交易服务 |
94,098,652 |
38.0 |
|
195,901,905 |
49.7 |
214,062,685 |
|
30,610,557 |
|
49.6 |
||||
总收入 |
|
247,639,205 |
100.0 |
|
393,836,097 |
100.0 |
431,845,713 |
|
61,753,116 |
|
100.0 |
|||
线上营销服务及其他。我们为商家提供与我们平台上搜索或浏览器结果中出现的产品列表相匹配的营销服务。来自在线营销服务和其他方面的收入取决于我们平台上数百万商家根据不同的营销机会做出的自发决策。
交易服务。我们向平台上的商户提供的与交易相关的服务向商户收取费用。为了更好地服务我们的商户,我们专注于根据他们的交易需求,向他们介绍更多我们的增值服务。此外,作为我们持续努力改善用户体验的一部分,我们也鼓励和支持销售优质产品和提供一流服务的商家。我们交易服务收入的关键驱动因素是每个活跃商家的平均交易服务收入,这代表了商家对我们交易相关服务的需求,以及我们平台上的活跃商家数量,这代表了我们平台上的付费或潜在付费商家-客户的总数。我们的交易服务的费率不一定是固定的,可能会根据许多因素而有所不同,包括所提供的服务类型、所售商品的类别、卖家的交易表现、消费场景的归属等。
收入成本
下表按所列期间收入成本的金额和百分比列出我们收入成本的组成部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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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2024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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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收入成本: |
||||||||||||||
支付处理费 |
|
(6,824,386) |
7.4 |
|
(11,355,177) |
7.4 |
(14,319,278) |
|
(2,047,630) |
|
7.6 |
|||
与我们的平台和其他平台运营相关的成本 |
|
(84,899,191) |
92.6 |
|
(142,545,197) |
92.6 |
(174,482,475) |
|
(24,950,662) |
|
92.4 |
|||
收入总成本 |
|
(91,723,577) |
100.0 |
|
(153,900,374) |
100.0 |
(188,801,753) |
|
(26,998,292) |
|
100.0 |
|||
收入成本主要包括支付给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支付处理费、与我们平台运营相关的成本和其他成本,例如归属于履约费的成本和费用、商户支持服务、带宽和服务器成本、摊销、折旧和维护成本、工资、员工福利、股权激励费用、呼叫中心、附加费和直接归属于在线平台服务的其他费用。
98
营业费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营业费用: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82,188,870) |
84.5 |
|
(111,300,533) |
84.7 |
(125,287,932) |
|
(17,915,936) |
|
83.6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4,075,622) |
4.2 |
|
(7,552,967) |
5.7 |
(8,157,733) |
|
(1,166,540) |
|
5.4 |
|||
研发费用 |
|
(10,952,374) |
11.3 |
|
(12,659,361) |
9.6 |
(16,496,164) |
|
(2,358,920) |
|
11.0 |
|||
总营业费用 |
|
(97,216,866) |
100.0 |
|
(131,512,861) |
100.0 |
(149,941,829) |
|
(21,441,396) |
|
100.0 |
|||
销售和营销费用。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线上和线下的广告和促销活动,以及工资、员工福利、股份补偿费用以及与销售和营销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将继续我们的销售和营销支出,因为我们寻求提高我们的品牌知名度、提高用户参与度并建立规模。
一般及行政开支。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工资、雇员福利、股份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于我们业务的预期增长以及会计、保险、投资者关系和其他上市公司成本,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将继续我们的一般和行政支出。
研发费用。研发费用主要包括工资、员工福利、股权报酬费用、带宽和服务器成本以及与研究和平台开发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我们预计,随着我们扩大研发团队,以增强我们的人工智能技术和大数据分析能力,并在我们的平台上开发新的特性和功能,我们的研发费用将会增加。
税收
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目前没有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没有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
除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提起的文书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香港
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就其在香港进行的活动,须按16.5%的税率征收香港利得税,并可就其外国所得收入豁免所得税。此外,香港不对股息征收预扣税。
中国大陆
通常,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实体全球收入计算。上海寻梦、核桃上海各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26年前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我们须按(i)销售货物的13%及(ii)销售服务(包括增值电信服务)的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每宗个案中均减我们已就该等销售货物或服务支付或承担的任何可抵扣增值税。根据中国法律,我们还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
99
根据中国法律,中国大陆公司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将适用最高10%的预扣税率,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非居民企业注册成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另有豁免或减免。因此,我们在中国内地的子公司向其在香港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支付的股息将被征收10%的预提税率,除非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财政逃税的安排中关于所得税和资本税的所有要求得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税率将变为5%。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的分配和预付款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大陆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列报期间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包括绝对金额和我们在列报期间收入的百分比。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中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任何时期的行动结果都不一定表明我们未来的趋势。
我们于2024年1月1日通过了ASU第2023-07号《分部报告(主题280):可报告分部披露的改进》(“ASU 2023-07”),其中包括通过加强对重大分部费用的披露来改进可报告分部披露要求,并为具有单一可报告分部的实体提供新的分部披露要求。我们于2025年1月1日通过了ASU第2023-09号,《所得税(主题740):所得税披露的改进》(“ASU 2023-09”),其中要求在其所得税税率调节中披露特定的额外信息,并为满足量化门槛的调节项目提供额外信息。ASU 2023-09还要求提供有关已缴纳所得税金额、所得税费用和所得税前利润的分类信息。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收入 |
||||||||||||||
线上营销服务及其他 |
|
153,540,553 |
62.0 |
|
197,934,192 |
50.3 |
217,783,028 |
|
31,142,559 |
|
50.4 |
|||
交易服务 |
94,098,652 |
38.0 |
195,901,905 |
49.7 |
214,062,685 |
30,610,557 |
49.6 |
|||||||
总收入 |
|
247,639,205 |
100.0 |
|
393,836,097 |
100.0 |
431,845,713 |
|
61,753,116 |
|
100.0 |
|||
收入成本(1) |
|
(91,723,577) |
(37.0) |
|
(153,900,374) |
(39.1) |
(188,801,753) |
|
(26,998,292) |
|
(43.7) |
|||
营业费用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1) |
|
(82,188,870) |
(33.2) |
|
(111,300,533) |
(28.3) |
(125,287,932) |
|
(17,915,936) |
|
(29.1) |
|||
一般和行政费用(1) |
|
(4,075,622) |
(1.7) |
|
(7,552,967) |
(1.9) |
(8,157,733) |
|
(1,166,540) |
|
(1.8) |
|||
研发费用(1) |
|
(10,952,374) |
(4.4) |
|
(12,659,361) |
(3.2) |
(16,496,164) |
|
(2,358,920) |
|
(3.8) |
|||
总营业费用 |
|
(97,216,866) |
(39.3) |
|
(131,512,861) |
(33.4) |
(149,941,829) |
|
(21,441,396) |
|
(34.7) |
|||
营业利润 |
|
58,698,762 |
23.7 |
|
108,422,862 |
27.5 |
93,102,131 |
|
13,313,428 |
|
21.6 |
|||
其他收入/(支出) |
|
|
|
|
||||||||||
利息和投资收益,净额 |
|
10,238,080 |
4.1 |
|
20,553,493 |
5.2 |
25,583,848 |
3,658,442 |
6.0 |
|||||
利息支出 |
|
(43,987) |
(0.0) |
|
— |
— |
— |
|
— |
|
— |
|||
外汇收益/((亏损) |
|
35,721 |
0.0 |
|
587,866 |
0.1 |
(1,966,622) |
|
(281,223) |
|
(0.5) |
|||
其他收入,净额 |
|
2,952,579 |
1.2 |
|
3,119,847 |
0.8 |
2,726,933 |
|
389,946 |
|
0.6 |
|||
所得税前利润及应占权益被投资方业绩 |
|
71,881,155 |
29.0 |
|
132,684,068 |
33.6 |
119,446,290 |
|
17,080,593 |
|
27.7 |
|||
所得税费用 |
|
(11,849,904) |
(4.8) |
|
(20,266,781) |
(5.1) |
(21,732,756) |
|
(3,107,743) |
|
(5.0) |
|||
应占股权被投资方业绩 |
|
(4,707) |
(0.0) |
|
17,225 |
0.0 |
129,005 |
|
18,447 |
|
0.0 |
|||
净收入 |
|
60,026,544 |
24.2 |
|
112,434,512 |
28.5 |
97,842,539 |
|
13,991,297 |
|
22.7 |
|||
注意:
| (1) |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分配如下: |
100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收入成本 |
|
132,470 |
412,721 |
248,210 |
|
35,494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2,354,097 |
2,216,792 |
2,000,790 |
|
286,109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2,289,272 |
4,742,816 |
3,430,903 |
|
490,613 |
||
研发费用 |
|
2,302,955 |
2,511,235 |
2,257,068 |
|
322,756 |
||
合计 |
|
7,078,794 |
9,883,564 |
7,936,971 |
|
1,134,972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
我们的收入由在线营销服务和其他以及交易服务的收入组成,从2024年的人民币3938.361亿元增长9.7%至2025年的人民币4318.457亿元(合617.531亿美元)。
在线营销服务及其他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97,934.2百万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217,783.0百万元(31,142.6百万美元),这主要归因于相互关联的因素,包括由于我们的品牌宣传活动,我们拥有更强大的品牌和市场地位,更活跃的商家提供更广泛的产品,以及我们继续专注于以有吸引力的价格提供广泛的商品选择,以及为消费者提供有趣和互动的购物体验,这有助于提高用户参与度和活动。
交易服务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959.019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21406.27亿元(306.106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每个活跃商家的平均交易服务收入增加以及我们平台上活跃商家数量的增加。每个活跃商家的平均交易服务收入从2024年的12,399元人民币增加到2025年的12,742元人民币(1,822美元)。这一增长反映了我们商家业务的增长,以及由于在我们平台上不同消费场景和产品类别下投放的交易日益多样化,推动了商家对更多增值服务的需求增加。我们的活跃商家数量从2024年的1580万增加到2025年的1680万。我们的商家-客户被我们平台上丰富的销售机会和我们提供的交易服务的价值所吸引。
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1539.004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1888.018亿元(约合269.983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履约费、带宽和服务器成本以及支付处理费的增加。
我们的总运营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131,512.9百万元增长14.0%至2025年的人民币149,941.8百万元(21,441.4百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销售和营销费用的增加。
销售和营销费用。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1113.005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12528.79亿元(17915.9百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广告费用以及促销和优惠券费用增加了人民币12956.7百万元,这些费用的重点是推广我们的品牌并推动用户增长和参与我们的平台。
一般及行政开支。2025年,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为人民币81.577亿元(11.665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75.530亿元。
研发费用。2025年,我们的研发费用为人民币164.962亿元(23.589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126.594亿元,这主要是由于员工相关成本以及带宽和服务器成本的增加。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5年录得营业利润人民币93,102.1百万元(13,313.4百万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108,422.9百万元。
101
其他收入/(支出)
利息和投资收益,净额。净利息和投资收益主要指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的短期投资和债权投资所赚取的利息。我们的净利息和投资收益从2024年的人民币20,553.5百万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25,583.8百万元(36.584亿美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我们增加了短期投资。
其他收入,净额。2025年,我们的其他净收入为人民币27.269亿元(3.899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31.198亿元。
所得税费用
2025年,我们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217.328亿元(合31.077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2026.68亿元。
应占股权被投资方业绩
2025年,我们应占股权投资对象的利润为人民币1.29亿元(合1840万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1720万元。
净收入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5年的净收入为人民币9784.25亿元(约合13991.3百万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1124.345亿元。
收入
我们的收入包括在线营销服务和其他以及交易服务的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2476.392亿元增长59.0%至2024年的人民币3938.361亿元。
在线营销服务及其他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535.406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1979.342亿元,主要归因于相互关联的因素,包括由于我们的品牌宣传活动,我们拥有更强大的品牌和市场地位,更活跃的商家提供更广泛的产品,以及我们继续专注于以有吸引力的价格提供广泛的商品选择,以及为消费者提供有趣和互动的购物体验,这有助于增加用户参与和活动。
交易服务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94,098.7百万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195,901.9百万元,这主要是由于每个活跃商家的平均交易服务收入增加以及我们平台上活跃商家数量的增加。每个活跃商家的平均交易服务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6,627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12,399元。这一增长反映了我们商家业务的增长,以及由于在我们平台上不同消费场景和产品类别下投放的交易日益多样化,推动了商家对更多增值服务的需求增加。我们的活跃商家数量从2023年的1420万增加到2024年的1580万。我们的商家-客户被我们平台上丰富的销售机会和我们提供的交易服务的价值所吸引。
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917.236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1539.004亿元,主要是由于履约费和付款处理费的增加。
我们的总运营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97,216.9百万元增长35.3%至2024年的人民币131,512.9百万元,主要是由于销售和营销费用的增加。
102
销售和营销费用。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82,188.9百万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111,300.5百万元,主要是由于广告费用以及促销和优惠券费用增加了人民币27,888.8百万元,这些费用的重点是推广我们的品牌并推动我们平台上的用户增长和参与。
一般及行政开支。与2023年的人民币40.756亿元相比,我们2024年的一般和行政费用为人民币75.530亿元,主要是由于员工相关成本增加。
研发费用。2024年,我们的研发费用为人民币1,265.94亿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1,095.24亿元。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4年录得营业利润人民币1084.229亿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586.988亿元。
利息和投资收益,净额。净利息和投资收益主要指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的短期投资和债权投资所赚取的利息。我们的净利息和投资收益从2023年的人民币10,238.1百万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20,553.5百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我们增加了短期投资。
利息支出。我们在2024年的利息支出为零,而2023年的利息支出为人民币44.0百万元。
其他收入,净额。我们在2024年的其他净收入为人民币31.198亿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29.526亿元。
我们2024年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2026.68亿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1184.99亿元,主要是由于所得税费用前利润增加。
我们在2024年应占股权投资对象的利润为人民币1720万元,而2023年应占亏损为人民币470万元。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4年的净收入为人民币112,434.5百万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60,026.5百万元。
关键会计政策和估计
如果一项会计政策要求根据作出该估计时高度不确定事项的假设作出会计估计,并且如果合理地可以使用不同的会计估计,或合理地可能定期发生的会计估计变更可能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则该会计政策被视为至关重要。
我们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做出判断、估计和假设。我们不断根据最近可获得的信息、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以及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来评估这些估计和假设。由于使用估计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我们的估计发生变化,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不同。我们的一些会计政策在应用中需要比其他会计政策更高程度的判断,并要求我们作出重大的会计估计。
以下对重要会计政策、判断和估计的描述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随附的附注以及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其他披露内容一并阅读。在审查我们的财务报表时,你们应考虑(i)我们对关键会计政策的选择,(ii)影响这些政策应用的判断和其他不确定性,以及(iii)报告结果对条件和假设变化的敏感性。
103
收入确认
收入主要包括在线平台服务产生的收入。在线平台服务收入主要包括在线营销服务收入和交易服务费。收入代表我们在正常活动过程中有权获得的转让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对价金额,并在扣除间接税后入账。与ASC主题606(“ASC 606”)的标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收入一致,我们在通过将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来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我们还评估将收入报告为已售商品和服务的毛额以及相关成本,或净额是否合适。服务或货物的付款一般在交付前收到。
线上营销服务
我们与若干商户订立合约协议,以在我们的线上平台上提供各类线上营销服务,而我们就此收取商户的服务费。我们在我们的在线平台上匹配出现在搜索或浏览器结果中的产品列表,并根据展示次数或点击次数向商家收费。我们还提供展示营销服务,允许商家主要以固定价格在平台上投放广告。
一般来说,商家需要预付服务费用,预付款作为客户预付款和递延收入入账。根据ASC 606,收入主要在消费者查看或点击商家的产品列表的时间点或在提供广告服务的期间内确认,具体取决于商家选择的在线营销服务类型。
交易服务
我们提供交易服务,包括向商家提供履约服务,并就在我们的在线平台上完成的产品的销售赚取相关费用。我们不会在交易过程中的任何时间点控制商家提供的产品。与交易服务相关的收入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确认,时间点为我们对商户的服务义务确定已在每项销售交易项下完成。可变对价在很可能不会发生重大收益转回的情况下进行估计并计入交易价格。与前几个报告期相关的估计可变对价调整并不重大。
向消费者提供的激励措施
为了推广我们的线上平台,吸引更多不是我们客户的注册消费者,我们自行决定提供各种形式的激励措施。这些激励措施,包括可能针对或不针对任何商家的优惠券、积分和其他补贴,可被消费者用于以降价购买我们在线平台上提供的商品或从我们这里兑换现金。
如果激励措施被视为可变对价,或者当有明确的合同义务代表商家激励消费者时,我们将其记录为收入的减少。在没有这种显性义务的情况下,我们进一步评估了不同激励计划的不同特征,以确定激励是否代表商家对消费者的隐性义务。如果是这样,这些激励措施将被记录为收入的减少。如果我们确定提供给消费者的激励措施不被视为支付给商家-客户的款项,我们将这些激励措施记录为营销费用。
所得税
2023年12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ASU 2023-09,《所得税(主题740):所得税披露的改进》(“ASU 2023-09”),改进了所得税披露。修订要求披露费率调节中的特定类别,以及满足数量阈值的调节项目的额外信息。修正案还要求提供关于已支付的所得税金额(扣除已收到的退款)、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前的持续经营收入(或亏损)和持续经营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分类信息。新指南被要求前瞻性地或追溯性地适用。本指引对集团自2024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有效。允许提前收养。从2025年1月1日开始,我们前瞻性地采用了ASU2023-09。请参阅附注15,以纳入所需的新披露。
104
我们遵循负债法按照ASC 740(“ASC 740”)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即所得税。在这种方法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是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财务报告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使用预期差异转回期间将生效的已颁布税率确定的。如果基于现有证据的权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变现,我们会记录一笔抵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估值备抵。税率变动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在包含税率变动成文日的期间确认为税费。
我们根据ASC 740对所得税中的不确定性进行了会计处理。与根据ASC 740确认的未确认的税收优惠相关的利息和罚款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分类为所得税费用。
最近的会计公告
见第三部分第17项“财务报表—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近期会计公告。”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下表列出了我们列报期间的现金流量摘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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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2024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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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合并现金流数据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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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
|
94,162,531 |
121,929,292 |
106,938,690 |
|
15,292,029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55,431,278) |
(118,356,036) |
(43,423,236) |
|
(6,209,441) |
||
筹资活动(用于)/产生的现金净额 |
|
(8,960,626) |
1,164 |
(5,227,353) |
|
(747,502) |
||
汇率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291,139) |
840,096 |
(1,751,111) |
|
(250,404)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增加 |
|
29,479,488 |
4,414,516 |
56,536,990 |
|
8,084,682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
92,300,417 |
121,779,905 |
126,194,421 |
|
18,045,562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121,779,905 |
126,194,421 |
182,731,411 |
|
26,130,244 |
||
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分别为人民币941.625亿元、人民币1219.293亿元和人民币1069.387亿元(合152.92亿美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为人民币1,089.006亿元(合1,557.26亿美元)。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主要包括银行现金和其他高流动性投资。截至同日,我们的受限制现金为人民币738.308亿元(合105.577亿美元),主要为从买家处收到并保留在银行监管账户中的现金,用于向商家付款。
2023年10月,根据票据条款的要求,我们提出回购2025年票据。合共1,261,366,000美元的2025年票据本金有效退缴及购回。未偿还的2025年票据于2025年12月1日到期。
我们认为,我们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我们预期的运营现金流将足以满足我们预期的营运资金需求和至少未来12个月的资本支出。我们可能会决定通过额外的股权和债务融资来增强我们的流动性头寸或增加我们未来投资的现金储备。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进一步稀释。发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经营契约限制我们的经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
105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和短期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14 0070亿元(合306.030亿美元)。VIE及其子公司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和短期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711.995亿元(约合24,481.2百万美元),以人民币计价。尽管我们合并了VIE及其子公司的结果,但我们只能通过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获得VIE及其子公司的资产或收益。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有关我们的公司结构对流动性和资本资源的限制和限制,请参阅“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
在使用我们从首次公开发行、后续发行、可转换优先票据发行和私募中获得的收益时,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现有或新的中国大陆子公司作出额外的出资或向其提供贷款,或在中国大陆以外完成的交易中收购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的实体。然而,大多数这些用途受中国法规的约束。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关于向中国大陆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规定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在中国大陆以外进行的任何融资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未来的大部分收入很可能将继续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只要满足某些常规程序要求,人民币就可以兑换成外汇,用于经常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批准。因此,我国外商独资企业可以遵循一定的常规程序要求,在没有外管局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以外币向我们支付股息。不过,若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大陆,以支付偿还外币计价贷款等资本费用,则需要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登记。中国政府可酌情在未来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
经营活动
2025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069.387亿元(15,292.0百万美元),而同期的净收入为人民币9,784.25亿元(13,991.3百万美元)。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应付给商户的款项增加了153.277亿元人民币(21.918亿美元),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增加了12.3596亿元人民币(17.674亿美元),但被短期投资增加12.6000亿元人民币(18.018亿美元)部分抵消。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以及应付商户的增加主要是由于我们的业务扩张和平台上的商户数量增加。
2024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21,929.3百万元,而同期的净收入为人民币112,434.5百万元。差异主要是由于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增加人民币1378.12亿元以及应付商户款项增加人民币1688.52亿元,部分被短期投资增加人民币2135.67亿元所抵消。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以及应付商户的增加主要是由于我们的业务扩张和平台上的商户数量增加。
202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941.625亿元,而同期的净收入为人民币6002.65亿元。产生差异主要是由于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增加人民币342.582亿元以及应付商户款项增加人民币116.231亿元,部分被短期投资增加人民币13857.0百万元和网上支付平台应收款项增加人民币33.264亿元所抵消。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以及应付商户的增加主要是由于我们的业务扩张和平台上的商户数量增加。影响我们2023年净收入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之间差异的主要非现金项目为人民币70.788亿元的股份补偿费用。
投资活动
2025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34.232亿元(62.094亿美元),主要是由于购买短期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和其他投资人民币2096.323亿元(299.770亿美元),购买长期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和其他投资人民币423.829亿元(606.07亿美元),以及购买可供出售债务证券人民币285.444亿元(40.818亿美元),部分被出售短期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和其他投资的收益人民币2309.093亿元(330.196亿美元)所抵消。
106
2024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18,356.0百万元,主要是由于购买短期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和其他投资人民币210,272.8百万元,购买长期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和其他投资人民币43,847.0百万元和购买可供出售债务证券人民币13,733.0百万元,部分被出售短期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和其他投资的收益人民币14,728,770万元抵销。
2023年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54.313亿元,主要是购买短期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及其他投资人民币1471.317亿元,购买长期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及其他投资人民币2505.12亿元及购买可供出售债务证券人民币173.183亿元,部分被出售短期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及其他投资收益人民币1303.172亿元抵销。
融资活动
2025年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2.274亿元(7.475亿美元),主要是由于偿还了人民币52.287亿元(7.477亿美元)的可转换债券。
2024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20万元。
2023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89.606亿元,主要归因于回购可转换债券人民币89.688亿元。
材料现金需求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重大现金需求以及随后的任何中期期间,主要包括我们的资本支出、经营租赁承诺和投资承诺。
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用于购买与我们的平台运营相关的计算机设备、家具、办公设备、租赁物改进和软件。2023年我们的资本支出为人民币5.839亿元,2024年为人民币9.671亿元,2025年为人民币11.451亿元(1.637亿美元)。
我们的经营租赁承诺主要代表我们对租赁办公室和仓库的义务,其中包括ASC主题842,租赁下的所有未来现金流出。请参阅我们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附注7下的“租赁”。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经营租赁承诺项下到期付款总额为人民币56.24亿元(合8.042亿美元)。
我们的投资承诺主要涉及某些安排下的出资义务,该安排没有合同到期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投资承诺总额为人民币1.152亿元(约合1650万美元)。
我们打算用预期的运营现金流、现有现金余额和短期投资为未来的资本支出提供资金。我们将继续作出现金承诺,包括资本支出,以满足我们业务的预期增长。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我们在转让给作为信用、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的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我们没有订立支持转让资产的信用、流动性或市场风险的合同安排。我们没有因在未合并实体中持有的可变权益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义务,也没有与与我们自己的权益挂钩和分类的衍生工具相关的义务,或者没有反映在财务状况表中。
107
控股公司Structure
拼多多 Holdings Inc.是一家控股公司,自身没有重大经营活动。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拼多多控股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可能部分取决于我们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现有的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它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各中国内地附属公司、VIE及其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储备资金,直至该等储备资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法定公积金、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我国外商独资企业的红利汇出须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我司中国大陆子公司未进行分红,在产生累计利润并达到法定公积金要求之前,不能进行分红。
c. |
研发、专利与许可等 |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技术”和“—知识产权。”
d. |
趋势信息 |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自2026年1月1日以来期间有任何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e. |
关键会计估计 |
关于我们的关键会计估计,请参阅“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A.经营成果——关键会计政策和估计。”
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拼多多伙伴关系
为了确保我们公司的可持续性和治理,并使其更好地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我们的管理层建立了执行合伙企业,即拼多多合伙企业,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我们的业务,并不断实现我们的愿景、使命和价值。拼多多伙伴关系的结构旨在促进拥有多种技能组合但拥有我们所珍视的相同核心价值观和信念的人们。
拼多多合作伙伴关系将在随我们业务演变的原则、政策和程序下运作,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提名及选举合伙人
合伙人将每年通过提名程序选出,据此,任何现有合伙人可向合伙委员会(“合伙委员会”)提出候选人,该委员会审查提名并向整个合伙企业提出候选人以供选举。选举新合伙人需要至少75%的全体合伙人投赞成票。为了当选合伙人,合伙人候选人必须达到某些质量标准,其中包括:高标准的个人品格和诚信,在我们公司继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少于五年(或在我们公司达到五年经营历史之前的较短时间),对我们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的一贯承诺以及对我们业务的贡献的业绩记录。
为了使合伙人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合伙委员会可能会要求合伙人在担任合伙人期间保持在我们公司的有意义的股权水平。具体维持的股权水平由合伙企业委员会不定期确定。
108
拼多多合伙企业的主要权利和职能,例如其向我们的董事会任命执行董事的权利以及CEO提名权,在该拼多多合伙企业由不少于五名有限合伙人组成(“合伙条件”)之前生效。目前,拼多多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足五名。因此,该等权利及职能尚未生效,且拼多多合伙企业目前无法委任执行董事。此次任命陈磊先生为执行董事与拼多多合伙企业行使其权利和职能无关。
伙伴关系委员会
伙伴关系委员会将是拼多多伙伴关系的主要管理机构。合伙委员会必须由不超过五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将由成员的多数票作出。
合伙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任多届,除非在其死亡、辞职、免职或终止其合伙成员资格时终止。在每三年举行一次的每次选举之前,伙伴关系委员会将提名与伙伴关系委员会成员人数相等的若干合作伙伴,再加上三名额外提名人。投票表决后,除合伙人得票最少的三名被提名人外,全部当选为合伙委员会成员。
执行董事委任及首席执行官提名权
拼多多合伙企业将有权任命执行董事,并提名和推荐我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执行董事是指公司的董事,即(i)既不是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或《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的董事,也不是与我们的董事会有关联或由我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优先股和/或由优先股转换而来的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或一组关联持有人任命的董事,以及(ii)与我们公司保持雇佣关系。根据我们现行有效的组织章程,我们的董事会应由不少于三名但不超过九名董事组成,并应包括(i)两名执行董事,如果董事不超过五名,以及(ii)三名执行董事,如果董事超过五名但不超过九名。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执行董事应由拼多多合伙企业提名。我司董事会有义务促使由拼多多合伙企业正式提名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在拼多多合伙企业向我们送达书面通知(由拼多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正式签署)时由董事会任命,且该执行董事的任期至届满,除非股东根据我司章程以普通决议罢免、由拼多多合伙企业罢免或因(其中包括)其死亡或辞职而空缺职位。我们的董事会可在董事会非执行董事成员辞职后,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其余董事的过半数委任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空缺。如果在任何时候,由拼多多合伙企业提名的董事会执行董事总数少于二名或三名(根据当时的董事会组成情况酌情),出于任何原因,拼多多合伙企业有权任命必要数量的执行董事进入董事会,以确保董事会中包括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执行董事人数。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此类任命应在拼多多合伙企业向我们送达书面通知后立即生效,而无需任何进一步的决议、投票或股东或董事会批准。陈磊先生为我公司执行董事。
由拼多多合伙企业提名的首席执行官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聘任。候选人未由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按照我司章程聘任的,在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聘任该被提名人为首席执行官之前,拼多多合伙企业可以提名一名替代被提名人,或者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未能连续聘任三名以上由拼多多合伙企业提名的候选人的,董事会可以再根据我司章程提名聘任任何人担任我司首席执行官。
任何合伙人均可向合伙委员会提出任何符合条件的个人参选执行董事或首席执行官的提名。合伙事务委员会应从提议的个人中选择一名或多名候选人进行合伙审批。由拼多多合伙企业提名执行董事或首席执行官(如适用)的候选人,需获得合伙人过半数的赞成票。
109
合伙人终止、退休和免职
合伙人可以随时选择退出或者退出拼多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都必须在年满六十岁或终止雇佣时退休。在合伙委员会确定该合伙人未能达到任何合格标准并因此向合伙企业提出建议的情况下,任何合伙人可在全体合伙人过半数投赞成票的情况下被免职。
退休合伙人在满足一定要求时,可被合伙委员会指定为荣誉合伙人。荣誉合伙人不得担任合伙人,但可能有权从奖金池的递延部分中获得分配。
合伙协议的修订
根据合伙协议,修订合伙协议须经75%的合伙人批准。
董事和执行官
下表列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关我们的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资料。
董事和执行官 |
|
年龄 |
|
职位/职称 |
陈磊 |
|
46 |
|
董事会联席主席兼联席首席执行官 |
赵家珍 |
42 |
董事会联席主席兼联席首席执行官 |
||
Anthony Kam Ping Leung |
65 |
独立董事 |
||
林海峰 |
|
49 |
|
董事 |
Ivonne M.C.M. Rietjens |
|
67 |
|
独立董事 |
George Yong-Boon Yeo |
|
71 |
|
独立董事 |
刘俊 |
43 |
财务副总裁 |
||
Junyun Xiao |
46 |
运营高级副总裁 |
||
Zhenwei Zheng |
|
42 |
|
产品开发高级副总裁 |
米王 |
41 |
高级工程副总裁 |
||
Jiong Li |
33 |
财务总监 |
陈磊是我们公司的创始成员,自2025年12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会联席主席和联席首席执行官。他自2020年7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自2023年4月起担任联席首席执行官。陈先生于2021年3月至2025年12月担任我们的董事会主席,于2020年7月至2023年4月担任我们的首席执行官,于2016年至2020年担任我们的首席技术官,并于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担任我们的董事。在加入我们公司之前,陈先生自2011年起担任新游迪工作室的首席技术官。陈先生此前的工作经历包括在美国的Google(纳斯达克:GOOG)、Yahoo Inc.和IBM(NYSE:TERM3)实习。陈先生接受过数据科学家培训,是数据挖掘主题的多产出版商,曾在ACM SIGMOD大会、甚大数据基地(VLDB)会议和机器学习国际会议等大型国际会议上展示过他的作品。陈先生获得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和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计算机科学博士学位。
赵家珍是我们公司的创始成员,自2025年12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会联席主席和联席首席执行官。他自2023年4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和联席首席执行官。赵家振先生于2018年至2023年担任高级副总裁。赵先生在我们公司担任过多个领导职务。他创办了我们的多多买菜业务,并领导了拼多多平台几个关键产品品类的运营,包括农业。他还领导了我们的供应链努力。赵先生获得华南理工大学电子商务管理学士学位。
110
Anthony Kam Ping Leung自2019年8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Kam先生也是我们薪酬委员会的主席。Kam先生在亚洲金融服务行业拥有超过30年的经验。他是新加坡的特许金融分析师和特许会计师。自2021年9月起,Kam先生还担任中国华侨银行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Kam先生于2016年2月至2018年4月担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汇丰中国”)副首席执行官兼执行董事,并于2013年5月至2016年2月担任汇丰中国首席财务官。在此之前,Kam先生于2005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担任HSBC Bank(Singapore)Limited(“HSBC Singapore”)的首席财务官。除了财务会计和控制、管理会计和税务责任外,Kam先生还直接监督特定的风险管理职能,例如资金产品控制和资产负债管理。Kam先生还是汇丰新加坡和汇丰中国执行委员会下属资产和负债管理会议的成员和风险管理会议的成员。Kam先生获得香港大学理学学士学位和麦格理大学应用金融硕士学位。
林海峰自2017年6月起担任我司董事。林先生现任腾讯金融科技主管及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港交所:00700)公司副总裁。在此之前,他曾担任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关联公司腾讯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部总经理。从2003年7月至2010年11月,林先生在微软担任财务、战略和业务运营方面的不同职务。在此之前,林先生于1999年至2001年在诺基亚中国工作。林先生还自2019年10月起担任LinkLogis Inc.(港交所股票代码:09959)的非执行董事。林先生于1997年6月获得浙江大学工学学士学位,并于2003年5月获得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Ivonne M.C.M. Rietjens自2023年8月起担任我们的独立董事。Rietjens博士也是我们审计委员会、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的成员。Rietjens博士在食品安全领域拥有超过25年的经验。她是瓦赫宁根大学的名誉教授,此前她曾在2001年担任正教授,直到2025年12月退休。自2020年以来,她一直是荷兰皇家艺术与科学院(KNAW)的当选成员,并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担任KNAW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委员会主席。20多年来,她一直是美国香精和提取物制造商协会(FEMA)专家小组的成员和主席,为新食品香精的GRAS(一般公认安全)通知提供建议,并自2018年起成为法国农业学院的当选成员。她一直是监督和认证荷兰有机食物链的独立组织Skal Biocontrole的董事会成员,也是恒天然全球食品安全科学咨询小组的成员。此前,她曾于1999年至2005年担任荷兰毒理学学会主席,2012年至2017年担任瓦赫宁根大学学术委员会成员,2012年至2019年担任Royal Wessanen BV监事会成员。她还是多个食品和职业安全委员会的积极成员,包括2003年至2014年欧洲食品安全局和荷兰卫生委员会的小组和工作组。2013年至2021年,她担任美国国家公共卫生与卫生研究所(RIVM)科学顾问委员会成员。Rietjens博士在瓦赫宁根大学获得分子生命科学学士和硕士学位,在瓦赫宁根大学获得毒理学博士学位。2024年,她获得EUROTOX优异奖。
George Yong-Boon Yeo自2018年7月起担任我们的独立董事和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主席。Yeo先生也是我们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成员。现任新加坡国立大学李光耀公共政策学院访问学者、友邦保险集团有限公司(港交所:01299)独立非执行董事、丰益国际(新交所:F34)独立非执行董事。在此之前,杨先生曾在新加坡政府任职23年,曾任新加坡新闻和艺术、卫生、贸易和工业、外交事务部长。Yeo先生还是北京大学伯格鲁恩治理研究所和国际咨询小组董事会成员等。Yeo先生以总统奖学金在剑桥大学学习工程学,1976年以双第一毕业,并成为新加坡武装部队的一名信号官。1979年从新加坡指挥参谋学院毕业后,他被派往新加坡共和国空军。Yeo先生于1985年毕业于哈佛商学院MBA(贝克学者)。1985年至1986年任空军参谋部参谋长,1985年至1988年任国防部联合作战与规划主任,获得准将军衔。
刘俊,自2022年1月起担任我行财务副总裁。刘女士于2017年至2021年担任我们的财务总监。在加入我们公司之前,刘女士曾担任xiaohongshu.com的财务总监和Light-In-The-Box Limited的财务副总监。2005年至2013年,她在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人,后任经理。刘女士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
111
Junyun Xiao是我们公司的创始成员,自2016年起担任我们的高级运营副总裁,并于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担任我们的董事。在加入我们公司之前,肖先生自2011年起担任新有地工作室的运营总监。在此之前,他是欧酷网创始团队成员,2007年至2010年担任运营经理。
Zhenwei Zheng是我们公司的创始成员,自2016年起担任我们的产品开发高级副总裁,并于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担任我们的董事。在加入我们公司之前,郑先生自2011年起担任新有地工作室的首席执行官。在此之前,他曾于2008年至2010年在百度(纳斯达克:BIDU)担任多个职位。郑先生获得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王米自2025年12月起担任我司工程高级副总裁。他于2018年加入我们公司,最近担任我们的研发副总裁。在2018年之前,王先生曾于2011年至2018年在腾讯(港交所:00700)工作了七年,并于2008年至2011年在甲骨文(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ORCL)担任了三年工程师。王先生同时获得中山大学计算机工程学士和硕士学位。
李炯自2025年12月起担任我司财务总监。李先生是注册会计师。加入本公司前曾任职于毕马威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外国语大学商务英语、国际经济学学士。
B.赔偿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作为一个集团向董事和执行官支付了总计220万美元的现金。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提供养老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依法须为每位员工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金福利通过中国政府规定的多雇主固定缴款计划和其他法定福利缴纳相当于其工资一定百分比的缴款。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都受雇于特定的时间段。我们可随时因执行人员的某些行为,如对重罪定罪或认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任何罪行、对我们不利的疏忽或不诚实行为,或不当行为或未能履行约定的职责,因故终止雇用,而无须事先通知或支付报酬。我们也可以在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无故终止执行人员的雇用。在这种由我们终止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执行官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的明确要求,向执行官提供遣散费。执行人员可随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辞职。
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并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我们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我们收到且我们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执行官还同意向我们保密披露他们在执行官受雇于我们期间构思、开发或简化为实践的所有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并将其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我们,并协助我们获得和执行这些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的专利、版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此外,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受雇期间,通常在最后受雇日期之后的一年内,受到不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具体而言,每位执行官已同意不(i)与我们的供应商、客户、客户或联系人或以其作为我们代表的身份介绍给执行官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接触,目的是与这些个人或实体开展业务,这将损害我们与这些个人或实体的业务关系;(ii)与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一起受雇或向其提供服务,或在未经我们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以委托人、合作伙伴、许可人或其他方式聘用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或(iii)直接或间接寻求,未经我们明确同意,征求在执行官终止之日或之后,或在终止前一年受雇于我们的任何员工的服务。
我们还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人员作出赔偿。
112
经修订及重订的2015年全球股份计划
2015年9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2015年全球股份计划,该计划于2022年11月进行了修订,并于2025年8月进行了进一步修订,以延长该计划的期限,以吸引和留住最佳可用人员,为员工、董事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经修正的2015年全球份额计划在本年度报告中简称为2015年计划。根据2015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581,972,860股A类普通股,可进行调整和修订。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2015年计划购买136,368,140股A类普通股的期权已被授予,并且根据2015年计划尚未行使。
以下段落介绍了2015年计划的主要条款。
奖项类型。2015年计划允许授予期权或限制性股票。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由我们的董事会任命的一个或多个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将管理2015年计划。根据2015年计划的条款,就委员会而言,我们的董事会授予委员会的具体职责,计划管理人有权决定获得奖励的参与者,授予每个参与者的奖励类型和数量,以及每个奖励的条款和条件,等等。
授标协议。根据2015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在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终止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公司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奖励。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授予协议中有明确规定。
行使期权。计划管理人确定每份授予的行权价格,在授予协议中载明。如果未在计划管理人在授予时确定的时间之前行使期权的既得部分将到期。然而,最长可行使期限为自授予之日起二十年。
转让限制。除根据2015年计划规定的例外情况,例如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的转移,或根据授标协议的规定或由计划管理人以其他方式确定外,参与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奖励。
终止和修订2015年计划。除非提前终止,2015年计划的期限为二十年。我们的董事会有权终止、修改或修改该计划。除非参与人和计划管理人相互同意,否则任何终止、修订或修改均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根据2015年计划授予的未偿奖励产生不利影响。
经修订及重述的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
2018年7月,我们通过了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该计划最近于2022年11月进行了修订,以吸引和留住最优秀的可用人员,为员工、董事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经修订的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在本年度报告中简称为2018年计划。根据2018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能发行的最高股份总数最初为36313.04万股,加上自2019年1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开始的2018年计划期限内我公司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天的年度增加额,金额等于出租人(i)上一个财政年度最后一天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份总数的1.0%,以及(ii)我们的董事会可能确定的股份数量。2021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对2018年计划的修订,自2022年1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起,将年度增长百分比从1.0%提高到3.0%。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2018年计划,已授予购买218,820,960股A类普通股和代表55,599,296股A类普通股的限制性股票单位的期权,这些期权尚未发行。以下段落介绍了2018年计划的主要条款。
奖项类型。2018年计划允许授予期权、受限制股份、受限制股份单位或行政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其他类型的奖励。
113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将管理2018年计划。管理委员会或全体董事会(如适用)将确定获得奖励的参与者、授予每位参与者的奖励类型和数量,以及每项奖励的条款和条件。
授标协议。根据2018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在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终止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公司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奖励。然而,我们可能只向我们的雇员以及我们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雇员授予旨在符合激励购股权条件的期权。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管理委员会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授予协议中有具体规定。
行使期权。管理委员会确定每个授予的行权价,这在授予协议中说明。如果未在行政管理委员会在授予期权时确定的时间之前行使期权的既得部分将到期。然而,最长可行使期限为自授予之日起二十年。
转让限制。除根据2018年计划规定的例外情况,例如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进行的转移外,受赠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奖励。
终止及修订2018年计划。除非提前终止,2018年计划的期限为十年。我们的董事会有权修改或终止该计划。然而,除非接受方同意,否则此类行动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授予的任何裁决产生不利影响。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授予董事和执行官的未行使期权、限制性股票单位和其他股权奖励下的A类普通股数量,不包括在授予日期之后被没收或取消的奖励。
A类 |
||||||||
普通股 |
||||||||
底层 |
||||||||
股权奖励 |
行权价格 |
|||||||
姓名 |
|
已获批 |
|
(美元/股) |
|
授予日期 |
|
到期日期 |
陈磊 |
54,320,000 |
|
标称 |
|
2016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1日期间的各种日期 |
|
2036年8月31日至2043年10月31日期间的各种日期 |
|
赵家珍 |
6,785,124 |
标称 |
2016年9月1日至2024年5月1日期间的各种日期 |
2036年8月31日至2044年4月30日期间的各种日期 |
||||
George Yong-Boon Yeo |
25,524 |
标称 |
2022年2月1日至2025年8月1日期间的各种日期 |
不适用 |
||||
Anthony Kam Ping Leung |
26,036 |
标称 |
2022年3月1日至2025年9月1日期间的各种日期 |
不适用 |
||||
Ivonne M.C.M. Rietjens |
16,828 |
|
标称 |
|
2024年3月1日及2025年9月1日 |
|
不适用 |
|
Zhenwei Zheng |
4,720,000 |
标称 |
2015年11月1日 |
2035年10月31日 |
||||
米王 |
2,449,400 |
标称 |
2019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1日期间的各种日期 |
2039年2月28日至2045年11月30日期间的各种日期 |
||||
Junyun Xiao |
7,524,000 |
标称 |
2015年11月1日及2016年9月1日 |
2035年10月31日和2036年8月31日 |
||||
刘俊 |
670,000 |
标称 |
2018年9月1日至2024年5月1日期间的各种日期 |
2038年8月31日至2044年4月30日期间的各种日期 |
||||
Jiong Li |
8,520 |
标称 |
2025年10月1日 |
不适用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76,545,432 |
标称 |
2015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1日期间的各种日期 |
2035年10月31日至2045年11月30日期间的各种日期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除董事和执行官外,我们的员工作为一个整体持有购买278,720,576股A类普通股的期权,名义行使价,以及代表55,522,388股A类普通股的限制性股票单位。
有关我们根据2015年计划和2018年计划授予奖励的会计政策和估计的讨论,见第三部分第17项,“财务报表——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s)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
114
C.董事会实践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以任职资格的方式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任何董事可就任何合约或交易或拟议合约或交易进行投票,尽管他可能在其中拥有权益,但条件是(a)该董事已在其切实可行的最早董事会会议上宣布其权益的性质,具体或以一般通知的方式宣布,以及(b)如该合约或安排是与关联方的交易,则该交易已获审核委员会批准。董事可不时酌情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以筹集或借入款项、抵押或押记其承诺、财产和资产(现在和未来)以及未收回的资本或其任何部分,以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不论是直接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抵押担保。我们的非执行董事均未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就终止服务时的利益作出规定。
董事会各委员会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然而,纳斯达克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例如,无论是《开曼群岛公司法》还是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都不要求我们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我们可以将非独立董事纳入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我们的独立董事不一定会定期举行只有独立董事出席的会议。但是,我们目前打算遵守纳斯达克的规则,而不是遵循母国的做法。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三个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Anthony Kam Ping Leung先生、Ivonne M.C.M. Rietjens博士和George Yong-Boon Yeo先生组成。Anthony Kam Ping Leung先生为我们审计委员会主席。我们认定,Anthony Kam Ping Leung先生、Ivonne M.C.M. Rietjens博士和George Yong-Boon Yeo先生各自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c)(2)条的“独立性”要求,并符合经修订的《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确定Anthony Kam Ping Leung先生符合“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委任独立核数师及预先批准独立核数师准许执行的所有审计及非审计服务; |
| ● |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
| ●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
| ● |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分别和定期举行会议;和 |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
115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Anthony Kam Ping Leung先生和George Yong-Boon Yeo先生组成。Anthony Kam Ping Leung先生为我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我们认定,Anthony Kam Ping Leung先生和George Yong-Boon Yeo先生均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我们的联席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薪酬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审议批准或参与董事会批准我们联席首席执行官和其他执行官的总薪酬; |
| ● | 审查并建议董事会就我们的非雇员董事的薪酬作出决定,包括通过审查和批准任何拟议的变更; |
| ● | 审查我们的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计划或类似安排,包括通过审查和批准对其提出的任何变更;和 |
| ● |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由George Yong-Boon Yeo先生和Ivonne M.C.M. Rietjens博士组成。George Yong-Boon Yeo先生是我们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的主席。George Yong-Boon Yeo先生和Ivonne M.C.M. Rietjens博士各自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遴选并向董事会推荐由股东选举或董事会任命的候选人; |
| ● |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和多样性等特点方面的组成; |
| ● | 就董事会会议的频率和结构提出建议,并监督董事会各委员会的运作;和 |
| ● | 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公司治理的所有事项和将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董事必须行使一名相当勤奋的人的技能和谨慎,同时具备(i)可能合理预期的同一职位的人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客观测试),以及(ii)如果更高,则具备该董事实际拥有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主观测试)。我们的董事在履行对我们公司的注意义务时,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根据这些章程赋予股份持有人的权利。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而不是对我们公司的个人股东负有受托责任,如果我们的董事所负有的义务被违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是我们公司。在有限的例外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承担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业务事务所必需的一切权力。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 ● |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 |
116
| ● | 宣派股息及分派; |
| ● | 委任主席团成员及厘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
| ● | 行使我公司的借款权力,以我公司的财产作抵押;以及 |
| ● | 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将这些股份登记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中。 |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我们的董事应任职和任职至任期届满或经股东以普通决议罢免之时止。根据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我们的董事会应由不少于三名但不超过九名董事组成,并应包括(i)两名执行董事(如果董事不超过五名)和(ii)三名执行董事(如果董事超过五名但不超过九名)。执行董事由拼多多合伙企业提名。我司董事会有义务在拼多多合伙企业向我们送达书面通知(由拼多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正式签署)后,促使董事会指定由拼多多合伙企业正式提名的执行董事候选人。拼多多合伙企业有权提名我公司首席执行官,具体人选须经我公司董事会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聘任。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拼多多合伙企业。”如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i)死亡或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我们辞去其职务;(iv)未经董事会特别许可,连续四次缺席董事会会议且董事会决议其职位空缺;或(v)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规定被免职。
D.雇员
员工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员工总数为25,474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员工总数分别为17,403人和23,465人。
下表按职能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员工的细目:
|
截至 |
|
|
2025年12月31日 |
|
功能: |
|
|
销售、营销和履行 |
11,389 |
|
产品开发 |
10,351 |
|
平台运营 |
1,493 |
|
管理和行政 |
2,241 |
|
合计 |
25,474 |
我们致力于为员工提供社会效益、多元化的工作环境和广泛的职业发展机会。我们在员工职业发展和培训机会方面投入了大量资源。例如,我们建立了培训项目,涵盖我们的企业文化、员工权利和责任、团队建设、职业操守和工作绩效等主题。我们致力于持续努力,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
在中国,根据法规要求,我们通过中国政府规定的多雇主固定缴款计划参与各种政府法定雇员福利计划,包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金福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须按雇员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雇员福利计划供款,但须达到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我们还为中国境外子公司雇用的员工向其他固定缴款计划支付款项。
117
我们与员工订立标准劳动合同。我们还与所有高级管理层和员工订立标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限制期通常在终止雇佣关系两年后到期,我们可能要在限制期内向员工补偿其离职前工资的一定比例。
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重大的劳资纠纷。
E.股份所有权
除特别注明的情况外,下表列出了截至2026年3月18日我们A类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信息: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以上。 |
下表中的计算基于截至2026年3月18日的5,693,585,848股A类普通股和无已发行的B类普通股。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已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实益拥有的A类普通股† |
|||||
|
数 |
|
% |
||
董事和执行官*: |
|
|
|
|
|
陈磊 |
28,320,000 |
|
0.5 |
|
|
赵家珍 |
6,160,380 |
|
0.1 |
||
Anthony Kam Ping Leung |
6,132 |
|
* |
||
林海峰 |
90,532 |
|
* |
||
Ivonne M.C.M. Rietjens |
2,240 |
|
* |
||
George Yong-Boon Yeo |
342,512 |
|
* |
||
Zhenwei Zheng |
5,846,956 |
|
0.1 |
|
|
米王 |
1,819,400 |
* |
|||
Junyun Xiao |
7,524,000 |
0.1 |
|||
刘俊 |
625,000 |
* |
|||
Jiong Li |
— |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50,737,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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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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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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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黄峥相关联的实体(1) |
1,409,744,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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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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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附属实体(2) |
783,468,116 |
|
1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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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于拼多多合伙企业的实体(3) |
370,772,220 |
6.5 |
|||
注意事项:
† |
此处披露的实益所有权信息代表根据SEC规则和条例确定的与适用持有人拥有、控制或以其他方式有关联的实体的直接和间接持股。就本表而言,我们已将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实益拥有的股份包括在内,这些股份仍受适用于此类股份的锁定期的约束。 |
* |
不到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0.1%。 |
| (1) | 指(i)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商业股份有限公司Walnut Street Investment,Ltd.直接持有的1,134,932,140股A类普通股,及(ii)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商业股份有限公司Walnut Street Management,Ltd.直接持有的274,811,940股A类普通股。Walnut Street Investment,Ltd.和Walnut Street Management,Ltd.各自由Steam Water Limited控制,Steam Water Limited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由黄峥先生通过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设立的信托实益拥有。黄先生是信托的委托人,黄先生及其家人是信托的受益人。Walnut Street Investment,Ltd.、Walnut Street Management,Ltd.和Steam Water Limited统称为黄先生的附属实体。 |
118
| (2) | 代表(i)Tencent Mobility Limited(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754,359,876股A类普通股,(ii)TPP Follow-on I Holding G Limited(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473,956股A类普通股,(iii)Chinese Rose Investment Limited(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27,781,280股A类普通股,以及(iv)Distribution Pool Limited(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853,004股A类普通股,正如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和腾讯移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联合提交的附表13D/A中所报告的那样。Tencent Mobility Limited、TPP Follow-on I Holding G Limited、Chinese Rose Investment Limited和Distribution Pool Limited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直接或实益拥有的投资实体,统称为腾讯附属实体。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
| (3) | 指Quantum Dot Limited(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的370,772,220股A类普通股。Quantum Dot Limited是Qubit Partners L.P.的全资子公司,Qubit Partners L.P.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的豁免有限合伙企业。Qubit GP Limited,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是Qubit Partners L.P.的普通合伙人。黄峥先生是Qubit GP Limited的唯一董事,也是Quantum Dot Limited的唯一董事。Quantum Dot Limited、Qubit GP Limited和Qubit Partners L.P.统称为隶属于拼多多合伙企业的实体。 |
据我们所知,截至2026年3月18日,美国一名记录持有人共持有3,122,029,820股A类普通股,约占我们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4.8%。这位记录保持者是我们ADS计划的存托人德意志银行 Trust Company Americas。我们在美国的ADS的实益拥有人数量很可能比我们在美国的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数量要多得多。
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安排可能在随后的日期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F.Disclosure of a registrant’s action to recover erronently awarded compensation
不适用。
项目7。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A.主要股东
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B.关联交易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
股权激励计划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
与腾讯的协议及业务合作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8年2月,我们与中国互联网增值服务供应商腾讯订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根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腾讯同意在Weixin Pay的接口上向我们提供接入点,使我们能够利用来自腾讯Weixin Pay的流量。此外,我们与腾讯已同意在多个领域开展合作,包括支付解决方案、云服务和用户参与,并探索和寻求潜在合作的更多机会。腾讯同意向我们提供维信支付服务,并按不高于其支付解决方案向第三方收取的正常费率收取拼多多平台上通过维信钱包进行的每笔交易支付对应的支付处理费。腾讯还同意与我们共享技术和行政资源,并做出合理努力,在人才招聘、培训和技术资源等多个专业领域提供支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期限为五年。2023年,我们与腾讯订立协议,据此,腾讯将继续在其微信平台上向我们提供接入点。
119
与腾讯的业务合作。自2017年2月以来,腾讯一直是我们的主要股东。于2023、2024及2025年,我们向腾讯购买若干服务,包括支付处理、广告及云服务,总金额分别为人民币71.825亿元、人民币67.722亿元及人民币64.762亿元(9.261亿美元)。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腾讯的应收款项余额分别为人民币35.162亿元、人民币34.278亿元和人民币38.269亿元(5.472亿美元),对腾讯的应付款项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1.126亿元、人民币6.696亿元和人民币9.768亿元(1.397亿美元)。
贷款予宁波合信及与上海富飞通业务合作协议
我们目前依赖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提供支付处理和托管服务。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目前依赖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提供支付处理和托管服务。如果这些支付服务以任何方式受到限制或限制,以不太优惠的条件向我们提供,或者由于任何原因无法向我们或我们的买家提供,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为减轻在我们与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关系出现中断或中断的情况下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的风险和影响,我们为我们的执行官陈磊先生和Zhenwei Zheng先生提供便利,通过向宁波合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或由Zhenwei Zheng先生和TERM3先生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宁波合信提供总额为人民币9.106亿元(合1.302亿美元)的无息贷款,以收购持牌支付服务公司上海富飞通的控股股权。
宁波合信实益拥有上海富飞通93.84%的股权。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杭州爱米可(i)要求宁波合信随时偿还我们向其提供的贷款,以及(ii)使用偿还贷款所得款项收购宁波合信的所有有限合伙权益。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等贷款仍未偿还。
2020年4月,上海迅梦与上海福飞通订立业务合作协议,据此,双方同意在支付服务、技术资源及其他相关专业领域开展全面业务合作。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上海福飞通及其关联公司的应收款项余额为人民币54.676亿元(约合7.819亿美元),对上海福飞通及其关联公司的应付款项余额为人民币1.098亿元(约合1570万美元)。
另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不控制上海富飞通,其大部分股权由我们的执行官间接控制。如果我们与上海福飞通之间出现任何冲突,且无法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C.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不适用。
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我们持续参与索赔、诉讼和诉讼。我们作为当事方的法律诉讼的结果本质上是不可预测的,受到重大不确定性的影响,并且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或现金流量具有重大影响。此外,我们作为当事方的许多法律诉讼和诉讼仍处于初步阶段,我们无法预测这些诉讼的时间表、进展或结果,并且没有足够的依据在这一点上合理地得出结论,我们是否会在这些诉讼中占上风,或者我们是否会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据我们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所知及所判断,我们无法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任何法律诉讼或诉讼所产生的合理可能损失或合理可能损失的范围作出估计。如果正在进行的行动或程序的最终解决方案对我们不利,我们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综合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随着我们业务的全球扩张,我们已经面临并预计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和监管挑战,涉及我们经营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包括知识产权、隐私和数据保护、商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广告和营销、劳动和就业、供应链合规、竞争和反垄断、商业纠纷、税收、登记和许可以及其他事项。
120
政府诉讼和调查
我们经营所在的每个司法管辖区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规来管理互联网公司。我们一直受到来自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的询问、调查、诉讼和/或执法行动的影响。
2024年6月,阿肯色州总检察长向阿肯色州克利本县巡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我们违反了《阿肯色州欺骗性贸易行为法》、《阿肯色州个人信息保护法》和《阿肯色州普通法》。2024年10月,我们提出了驳回申诉的动议。2025年5月,阿肯色州总检察长提交了一份修正申诉,放弃了根据《阿肯色州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出的索赔要求。2025年7月,我们提出动议,驳回这一修正申诉。我们对不法行为的指控提出异议,并正在为自己进行有力的辩护。
2024年10月,欧盟委员会对Temu平台发起正式调查,以评估与Temu上的商家涉嫌销售非法产品、Temu用户界面设计和Temu推荐系统有关的潜在违反《数字服务法》的行为。2025年7月,欧盟委员会初步认定Temu平台违反了DSA规定的适当评估非法产品在其市场上传播的风险的义务。我们正在根据适用程序就这些初步调查结果和其正在进行的调查中的其他未决事项与欧盟委员会进行建设性接触。如果委员会的初步意见最终得到证实,委员会将通过一项不合规决定,认定Temu违反了DSA第34条。这样的决定可能会导致高达供应商全球年营业额总额6%的罚款,并命令供应商采取措施解决违规行为。不合规决定还可能触发强化监管期,以确保遵守提供者为补救违规而打算采取的措施。2024年11月,消费者保护合作(CPC)网络和欧盟委员会向我们通报了Temu平台上涉嫌违反欧盟消费者法律的多项做法。CPC网络指示Temu使这些做法符合欧盟消费者法律,并发起调查,要求Temu提供进一步信息。我们已经对欧盟委员会和CPC网络做出了回应。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欧盟委员会和CPC网络的调查仍在进行中。
2024年12月,越南当局暂停了包括Temu平台在内的多个电子商务平台在越南的运营,等待其在相关当局完成电子商务服务注册。同样,在2025年3月,由于与税务合规和当地实体注册有关的事项,乌兹别克斯坦当局暂停了Temu平台。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在越南和乌兹别克斯坦的Temu平台的运营尚未恢复。
2025年6月,内布拉斯加州总检察长向内布拉斯加州兰开斯特县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我们违反了《内布拉斯加州消费者保护法》和《内布拉斯加州统一欺骗性贸易惯例法》。2025年9月,我们提出了驳回申诉的动议。驳回动议于2026年4月9日被否决。我们继续对不法行为的指控提出异议,并正在积极为自己辩护。
2025年7月,肯塔基州总检察长向肯塔基州伍德福德巡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我们违反了《肯塔基州消费者保护法》和肯塔基州普通法。2025年10月,我们提出了驳回申诉的动议。我们对不法行为的指控提出异议,并正在积极为自己辩护。
2025年9月,美国司法部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转介,提交了一份投诉和一份拟议的同意令,指控Temu违反了2023年的《信息消费者法案》。在没有承认或否认这些指控的情况下,Temu与联邦贸易委员会达成了解决此事的同意令。根据订单条款,Temu支付了20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并同意承担某些持续的合规义务。
2025年12月,美国亚利桑那州总检察长在亚利桑那州马里科帕县的亚利桑那州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我们违反了《亚利桑那州消费者欺诈法案》。我们对不法行为的指控提出异议,并正在为自己进行有力的辩护。
2026年2月,美国德克萨斯州总检察长向德克萨斯州科林县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我们违反了《德克萨斯州欺骗性贸易惯例法案》。我们对不法行为的指控提出异议,并正在积极为自己辩护。
121
2026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7家平台经营人合计罚款约36亿元人民币,其中对拼多多平台经营人罚款约15亿元人民币,原因是其违反《电子商务法》和中国食品安全法,包括未适当核实食品经营许可、未对平台上的蛋糕商采取措施将消费者的订单转移给其他供应商而未通知消费者等。作为同一监管行动的一部分,市场监管总局对拼多多平台上新蛋糕(预包装蛋糕除外)供应商的入职实施了9个月的暂停。我们接受了处罚,并打算严格遵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
我们还受到涉及全球执法和监管机构的多项调查、调查和其他诉讼,包括美国、法国、匈牙利、捷克共和国、波兰和韩国等。这些行动涵盖我们业务运营的各个方面,包括隐私和数据保护、商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定价和产品信息展示、营销和广告实践、送货服务和卖家信息披露等。许多这样的事例导致了对我们的罚款和处罚的评估。此外,来自执法部门和其他监管机构的询问可能会导致调查、其他形式的监管回应,甚至是针对我们的法律诉讼。此类诉讼、调查、调查和其他程序的结果可能会使我们面临大量的金钱补救措施和费用,中断或要求我们改变我们的业务做法,转移资源和管理层对我们业务的注意力,或使我们面临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结构性或行为补救措施。
证券集体诉讼
我们的ADS的交易价格一直,并可能继续波动,并可能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大幅波动。在美国上市的上市公司的股东经常对其证券的市场价格经历不稳定时期的公司提起推定的证券集体诉讼。在美国上市且在中国有重要业务的上市公司也成为卖空报告的对象,这可能导致其证券价格波动。我们一直是,并且很可能在未来成为这类推定的证券集体诉讼和卖空报告的目标。
2024年,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对我们和我们的几名现任和前任官员提起了几起推定的证券集体诉讼。2024年10月,这些案件得到合并,并于2024年11月由法院指定了一名首席原告。这位主要原告于2025年3月4日提交了一份经修订的诉状,指控拼多多控股公司、陈磊、Jing Ma、刘俊和赵佳珍违反了《证券交易法》,涉嫌就公司的数据安全实践和遵守《维吾尔强迫劳动法》做出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于2025年9月26日,被告提出动议,要求驳回经修订的控告书,该控告书已获全面简报,并仍待处理。我们对这些指控提出异议,并正在积极为自己辩护。
其他法律程序
我们还参与了我们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诉讼,包括由我们提起的诉讼和针对我们的诉讼。例如,2023年12月,为了保护Temu的知识产权并保护Temu免受不公平竞争做法的进一步损害,Temu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提交了一份诉状,控告以SHEIN名义开展业务的实体。2025年9月,法院部分批准了SHEIN的驳回动议,允许违反《数字千年版权法》、侵犯版权、商业外观侵权、不正当竞争的索赔在驳回其他索赔的同时继续进行。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该事项仍在进行中。2024年8月,SHEIN在同一法院对我们发起了单独的诉讼,主张版权和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广告等。2026年1月,法院部分批准了我们的驳回动议,以缺乏个人管辖权为由驳回了拼多多 Holdings Inc.的诉讼请求,并驳回了SHEIN的某些其他诉讼请求。Temu对剩余的指控提出异议,并在这件事上积极为自己辩护。
在隐私和数据保护领域,我们在推定的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索赔主要基于卖空者的一份报告,该报告称,除其他外,消费者在Temu如何使用他们的数据方面受到误导。我们不认为这些主张是有功的,并正在积极为自己辩护。
除了上述例子外,我们还受到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尚未完全解决的各种其他法律诉讼、索赔以及监管问询和调查。任何索赔、诉讼、政府调查和其他诉讼的结果本质上都是不确定的。如果这些问题不能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它们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22
与对我们的诉讼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请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和我们的某些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几起诉讼中被列为被告,我们可能成为未来索赔、诉讼、政府调查或其他诉讼的目标,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平台上的营销、广告、贸易和商业行为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监管审查,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我们的业务受制于许多司法管辖区的大量法律,其中许多正在演变中,”“—我们的业务受制于我们开展业务的国家和地区有关隐私和数据保护的复杂且不断演变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可能复杂而严格,其中许多可能会发生变化和不断演变的解释,这可能会导致索赔、我们的数据和其他商业行为的变化、监管调查、处罚,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我们的业务,”和“——我们可能会因销售的假冒、未经授权、非法或侵权产品或我们平台上提供的误导性信息而承担责任。”另见第三部分项目17,“财务报表——附注20 ——承诺和或有事项——(c)或有事项。”
股息政策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完全的酌处权,但须遵守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我们资本的首要用途仍然是为我们业务的长期增长进行投资。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分配和垫款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任何股息。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有关股息分配的法规。”
如果我们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作为此类A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的存托人支付就我们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应支付的股息,然后存托人将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该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按该等ADS持有人所持有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的比例向我们的ADS持有人支付这些金额。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B.Significant Changes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日起,我们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项目9。要约及上市
A.发售及上市详情
我司ADS各代表四股A类普通股,自2018年7月26日起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我们的ADS交易代码为“拼多多”。”
B.分配计划
不适用。
C.市场
我司ADS各代表四股A类普通股,自2018年7月26日起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我们的ADS交易代码为“拼多多”。”
123
D.Selling股东
不适用。
E.稀释
不适用。
F.Expenses of the Issue
不适用。
项目10。附加信息
A.股本
不适用。
B.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以下是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的重要条款摘要,只要它们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有关。
我公司的对象。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公司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进行开曼群岛法律未禁止的任何对象。
普通股。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拥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相同权利。每股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所有在我们的股东大会上须表决的事项进行一(1)次投票,而每股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所有在我们的股东大会上须表决的事项进行十(10)次投票。我们的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会员名册登记时发行。
转换。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一旦任何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向除黄峥先生或任何并非由黄峥先生最终控制的实体以外的任何人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任何B类普通股,该等B类普通股应自动并立即转换为相同数量的A类普通股。
股息。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公司可以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宣派和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
投票权。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作为单一类别对提交给我们的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就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投一票,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投十票。在任何股东大会上,须以举手表决方式决定提交大会表决的决议,但主席或任何亲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的股东要求(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时)进行投票表决的情况除外。
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包括一名或多名股东,他们持有我们所有已发行股份所附的不少于过半数的全部投票权,并有权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出席投票,如果是公司或其他非自然人,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参加投票。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和其他股东大会需要至少十个日历天的提前通知。
124
股东在某次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获得在某次会议上所投普通股所附简单多数票的赞成票。特别决议需要在一次会议上获得不少于已发行股份所附票数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我们的组织章程规定,须作出特别决议,而就任何该等特别决议而言,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投赞成票不少于95%的赞成票,须批准对本公司章程任何条款涉及或影响到的任何修订:(i)拼多多合伙企业如“第6项”所述有权任命执行董事和提名我公司首席执行官候选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拼多多合伙企业——执行董事任命和首席执行官提名权”,以及(ii)有关董事的选举、任免或董事会规模的程序。在《公司法》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情况下,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也可以通过我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变更名称或者修改我公司章程等重要事项,将需要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没有《公司法》规定的召开股东年度大会的义务。我们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可以(但没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而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我们的董事可能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股东大会可以由董事长召集,也可以由我们董事会过半数召集。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如有)和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需要至少十(10)个日历日的提前通知。任何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一名或多名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组成,代表不少于我们所有已发行股份所附并有权投票的所有投票的多数。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订明,如有股东要求合计代表不少于我公司所有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所附的所有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一,而该股东于按金之日在我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拥有投票权,我们的董事会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在该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然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权利,以在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出任何建议。
转让普通股。在符合以下规定的限制下,我们的任何股东可透过书面转让文书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并须由转让人或代表转让人签立,如就零股或部分缴足的股份,或董事有此要求,亦须由受让方签立。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 ● |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的证明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
| ● | 转让文书仅涉及一类普通股; |
| ●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
| ● | 转让给联名持有人的,普通股拟转让给的联名持有人不超过四名;及 |
| ● | 就该等费用向我们支付最高金额由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可能厘定须支付或我们的董事可能不时要求的较少金额的费用。 |
我司董事拒绝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自递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三个日历月内,分别向转让人和受让方发送拒绝登记通知。
125
在遵守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要求的任何通知后,转让登记可能会被暂停,并在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期间关闭登记册,但前提是在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决定的任何日历年度内,不得暂停转让登记或关闭登记册超过30个日历日。
清算。在我公司清盘时,如果我们的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应在我公司股东之间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应付我公司的所有款项,以支付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方式。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股本,则进行资产分配,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
要求认购股份及没收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至少14个日历日前向该等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要求赎回且仍未支付的股份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交出股份。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这些股份持有人的选择,根据我们的董事会或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确定的条款和方式,根据这些股份可被赎回的条款发行股份。我公司也可以按照我们的董事会或股东的普通决议批准的条款和方式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公司的利润、股份溢价账户或为此类赎回或回购的目的而发行的新股份的收益中支付,或者如果我公司能够在此类支付之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可以从资本中支付。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a)除非已全额缴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或(c)如果我们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能会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股份的权利变动。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只能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上通过的决议的批准下,才能进行重大的不利变更。授予任何已发行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被视为因创建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的更多股份而被更改。
增发股票。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发行额外的普通股,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以可用的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为限。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亦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设立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和权利,包括:
| ● | 系列的名称; |
| ● | 系列的股票数量; |
| ● | 股息权、股息率、转换权、投票权;及 |
| ● | 赎回和清算优先权的权利和条款。 |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但未发行的范围内发行优先股,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行动。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但是,我们将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26
反收购条款。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以下条款:
| ● | 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和 |
| ● | 使股东能够要求召开股东大会。 |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适当目的和出于他们认为善意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 ● | 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
| ● | 未被要求开放其会员名册以供查阅; |
| ● |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
| ● | 可以发行无面值股票; |
| ● | 可能会获得一项针对未来征收任何税收的承诺(这类承诺的期限最长为30年); |
| ● |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
| ● | 可以注册为豁免的有限存续期公司; |
|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和 |
| ● | 可申请注册为经济特区公司。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以该股东在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为限。
C.材料合同
除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和“第4项”中所述以外,我们没有订立任何重大合同。公司信息”和“第7项。主要股东及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或本年度报告表格20-F的其他地方。
D.Exchange Controls
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有关外汇的法规。”
127
E.税收
以下关于投资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重大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摘要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效的法律及其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不涉及与投资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有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根据美国州和地方税法或根据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税法产生的税务后果。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的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存在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带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的票据外,没有可能对我们的ADS或开曼群岛政府征收的普通股持有人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收。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就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任何持有者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或ADS获得的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除持有开曼群岛土地权益的公司或将有关文书带入开曼群岛的公司外,就发行股份或就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份转让文书无须缴付印花税。
中国大陆税务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大陆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大陆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全面管理的主体。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称为SAT 82号文,为确定中国大陆控股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大陆提供了一定的具体标准。虽然本通告仅适用于由中国内地企业或企业集团控制的在中国内地以外注册成立的企业,而非由个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所载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在中国内地以外注册成立的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概念的一般立场。根据SAT 82号通告,由中国大陆企业或企业集团控股的在中国大陆以外注册成立的企业,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因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大陆拥有而被视为中国大陆的税务居民:(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大陆;(ii)与企业的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策是由中国大陆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持在中国大陆;(iv)至少50%的企业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大陆。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拼多多 Holdings Inc.不是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拼多多 Holdings Inc.不是由中国大陆企业或企业集团控股,我们认为拼多多 Holdings Inc.并不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拼多多 Holdings Inc.是一家在中国大陆以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其关键资产是其对子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其记录(包括其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决议)均保持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此外,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与我们的公司架构相似的控股公司曾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中国大陆的“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须由中国税务机关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
128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确定拼多多 Holdings Inc.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从我们支付给属于非居民企业的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实现的收益缴纳10%的中国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大陆境内。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确定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大陆个人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是否会因这些非中国大陆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或收益而被征收任何中国税。如果对此类股息或收益适用任何中国税,则通常适用20%的税率,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获得降低的税率。但是,也尚不清楚,如果拼多多Holdings Inc.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那么拼多多 Holdings Inc.的非中国大陆股东是否能够要求享受其税务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大陆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概述了一般适用于持有美国ADS或A类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这一讨论基于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法典”)的适用条款、据此颁布的财政部条例(“财政部条例”),以及美国国内税务局(“IRS”)的相关司法裁决和解释性裁决,所有这些都受到不同的解释,可能会发生变化,并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无法保证美国国税局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立场。本讨论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根据特定投资者的个人情况可能对其很重要,包括受特殊税收规则约束的投资者,例如:
| ● | 银行和某些金融机构; |
| ● | 保险公司; |
| ● | 养老金计划; |
| ● | 合作社; |
| ● | 经纪自营商; |
| ● | 选择按市值计价方式核算其证券的证券交易者; |
| ● | 伙伴关系及其伙伴; |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 房地产投资信托; |
| ● | 某些前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 |
| ● | 负有最低税务责任的人; |
| ● | 免税组织(包括私人基金会); |
| ● | 不是美国持有者的投资者, |
| ● | 拥有(直接、间接或建设性地)10%或更多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通过投票或价值)的投资者; |
| ● | 将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其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综合交易的一部分的投资者;或者 |
| ● | 拥有美元以外功能货币的投资者, |
所有这些人都可能受到与下文概述的税收规则大不相同的税收规则的约束。
129
此外,本次讨论不讨论任何非美国、最低税、州或地方税或任何非所得税(如美国联邦赠与税或遗产税)考虑因素,或净投资收入的医疗保险税。美国持有者应就投资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联邦、州、地方和非美国收入以及其他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一般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确定),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而言:
| ● |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
| ● | 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创建或根据其法律组建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
| ● | 无论其来源如何,其所得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 |
| ● | 信托(a)其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其所有实质性决定受一名或多名美国人的控制,或(b)根据《守则》或适用的财政部条例,已有效选举被视为“美国人”。 |
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或安排)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和此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就投资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对他们的特定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ADS的美国持有人一般将被视为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受益所有人。本讨论的其余部分假设我们的ADS的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受益所有人。因此,用于ADS的A类普通股的存款或提款一般不会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
被动外资公司考虑
一家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的公司,如果(i)该年度毛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在该年度生产或持有用于生产被动收入,则该公司将成为一个应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被动收入通常包括,除其他外,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被动资产处置的收益。被动资产是指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包括为投资而持有的资产,以及现金、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和(除某些有限的例外)营运资金。在确定资产价值时,一般会考虑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
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25%或更多(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公司的收入中获得比例份额。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打算将VIE(包括其子公司)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控制了该实体的活动,并有权获得其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其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假设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VIE(包括其子公司)的所有者,并根据我们当前的收入和资产以及我们的ADS价值,我们有可能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也有可能我们在当前纳税年度和未来纳税年度是PFIC。
我们是否成为或将成为PFIC的决定将部分取决于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价值,这将取决于我们不时的ADS的市场价格,这可能是波动的。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继续大幅波动,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状态。如果我们的市值低于预期或随后下降,我们可能会或成为当前或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
130
我们的PFIC地位的确定也将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和性质,这可能会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的影响。如果我们决定不将大量现金用于积极目的,或者如果我们被视为不拥有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VIE,我们成为PFIC的风险可能会大幅增加。由于我们在任何课税年度的PFIC地位是一个事实确定,只能在一个课税年度结束后才能做出,并且在几个方面受到不确定性的影响,因此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当前课税年度或任何未来课税年度成为PFIC。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期间的任何一年都是PFIC,我们一般会在该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期间的所有后续年份继续作为该美国持有人的PFIC。
下文“股息”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下的讨论是基于我们不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如果我们是当前纳税年度或任何后续纳税年度的PFIC,将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将在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讨论。
股息
根据下文讨论的PFIC规则,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为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的任何现金分配(包括任何预扣税款的金额),通常将作为美国持有人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当天的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总收入,在A类普通股的情况下,或在ADS的情况下由存托人作为股息收入。因为我们不打算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我们通常会报告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作为股息支付的任何分配。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将不符合公司允许的股息扣除条件。
个人和其他非公司美国持有者一般将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税率征税,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包括(1)我们的ADS可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或者,如果我们根据中国税法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有资格获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条约”)的好处,(2)我们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前一个纳税年度既不是PFIC,也不被视为美国持有人(如下文所述),(3)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我们的ADS(但不是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并被视为可在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轻松交易。无法保证我们的ADS在随后几年将继续被视为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因为我们预计我们的A类普通股不会在任何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我们不认为我们为没有ADS支持的A类普通股支付的股息目前满足了降低税率所要求的条件。然而,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该条约的好处(美国财政部已确定为此目的是令人满意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被视为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我们的ADS支付的股息而言的合格外国公司。每位非公司美国持有者应就我们就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的任何股息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降低税率的可用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股息通常将被视为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外国来源收入,并且通常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如果我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大陆的“居民企业”,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就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的股息缴纳中国预扣税。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中国大陆税收。”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持有人可能有资格就ADS或A类普通股收到的股息所征收的任何外国预扣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但须遵守一些复杂的限制。美国持有人如果不选择就预扣的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可以就此类预扣申请美国联邦所得税减免,但仅限于该美国持有人选择就所有可抵扣的外国所得税申请美国联邦所得税减免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美国持有人应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在其特定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或替代扣除的可用性。
131
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
根据下文讨论的PFIC规则,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时确认资本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处置实现的金额与美国持有人在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基之间的差额。如果美国持有人在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的持有期在处置时超过一年,则任何此类资本收益或损失将是长期资本收益或损失,并且出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通常将是美国来源的收益或损失。个人和其他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的长期资本收益通常有资格获得降低的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限制。
如果我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大陆的“居民企业”,并且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在中国被征税,有资格享受条约利益的美国持有人可以选择将该收益视为中国来源收入。然而,如果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或不选择适用《条约》,那么该持有人可能无法要求因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而征收的任何中国税而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有关外国税收抵免和外国税收扣除的规则很复杂。美国持有者应根据其特定情况,包括其根据《条约》享受福利的资格,就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的可获得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课税年度的PFIC,除非美国持有者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否则美国持有者通常将受到具有惩罚效果的特殊税收规则的约束,无论我们在随后的课税年度是否仍然是PFIC,关于(i)我们向美国持有人进行的任何超额分配(这通常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美国持有人的任何分配,该分配高于前三个纳税年度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者,如果更短,则为美国持有人对ADS或A类普通股的持有期),以及(ii)在出售或其他处置中实现的任何收益,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质押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根据PFIC规则:
| ● | 任何此类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美国持有人的ADS或A类普通股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
| ● | 在我们作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PFIC前年度”)之前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和美国持有者持有期内的任何纳税年度的任何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 |
| ● | 分配给除PFIC前年度以外的每个先前应纳税年度的此类金额将按该年度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和 |
| ● | 将对前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占税款征收相当于通常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的额外税款,PFIC前年度除外。 |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而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也是PFIC,则为适用这些规则的目的,该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按比例数量(按价值)的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美国持有人应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咨询其税务顾问。
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办法,PFIC中的“可销售股票”(即在每个日历季度内至少有15天在合格交易所或适用的财政部条例所定义的其他市场上以非微量交易(“定期交易”)的股票)的美国持有者可以就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我们的ADS,而不是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这是一个符合这些目的的合格交易所。我们预计,我们的ADS应该符合定期交易的条件,但在这方面可能不会做出任何保证。由于从技术上讲,不能对PFIC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因此就我们的ADS进行按市值计价选择的美国持有人一般将继续受PFIC规则的约束,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所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股权。
132
如果美国持有人就我们的ADS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该美国持有人一般会(i)将该美国持有人在应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我们的ADS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该ADS的调整税基的部分(如有)作为普通收入,以及(ii)将该美国持有人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该ADS的调整税基超过该ADS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有)作为普通损失扣除,但仅限于之前因按市值计价选举而计入收入的净额。这类美国持有者在ADS中的调整后税基将进行调整,以反映按市值计价选举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此外,在我们是PFIC的每一年,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仅限于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如果美国持有者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该选举将在进行选举的纳税年度和随后的所有纳税年度生效,除非ADS不再在合格的交易所定期交易或IRS同意撤销选举。我们的ADS,而不是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因此,如果美国持有人持有没有ADS代表的A类普通股,如果我们正在或将要成为PFIC,这种持有人一般将没有资格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
就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选择的美国持有人将不需要在该公司不是PFIC的任何时期考虑上述按市值计价的收益或损失。
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人进行合格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可以获得这些信息,将导致与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不同(而且通常不那么不利)的税收待遇。
如果美国持有人在我们作为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拥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该持有人通常需要提交年度IRS表格8621。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每个美国持有者都应该就PFIC规则的适用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包括可能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以及无法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
F.Dividends and Paying Agents
不适用。
G.专家声明
不适用。
H.Documents on Display
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营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并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而言,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即12月31日,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通过SEC网站www.sec.gov上的互联网获得。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声明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
我们将向我们的ADS的存托人德意志银行 Trust Company Americas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要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5250(d),我们将以表格20-F的形式在我们的网站http://investor.pdDholdings.com上发布这份年度报告。此外,我们将根据要求向股东和ADS持有人免费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的硬拷贝。
| i. | 子公司信息 |
不适用。
J.致证券持有人的年度报告
不适用。
133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外汇风险
我们的收入和支出有很大一部分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贵公司投资于我们ADS的价值将受到美元和人民币汇率的影响。
例如,在我们的经营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的程度上,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其他货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此外,我们的某些业务以当地货币计值。这些货币对我们报告货币人民币的汇率波动也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利率风险
我们的利率风险敞口主要与超额现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有关,这些现金主要以计息银行存款、受限制现金和债务证券的形式持有。生息工具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我们没有因利率变化而面临重大风险,我们也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我们的利息风险敞口。
通货膨胀
迄今为止,通货膨胀并未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尽管我们过去没有受到通胀的实质性影响,但我们无法保证未来不会受到更高通胀率的影响。
项目12。权益类证券以外的证券的说明
不适用。
B.认股权证和权利
不适用。
C.其他证券
不适用。
134
D.美国存托股票
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开支
作为ADS持有人,您将需要向存托银行支付以下服务费以及某些税费和政府收费(此外,还需要就您的任何ADS所代表的已存入证券支付任何适用的费用、开支、税费和其他政府收费):
服务 |
|
费用 |
·向向其发行ADS的任何人或向其发行ADS的任何人 |
|
发行每份ADS最高0.05美元 |
根据股票股息或股票的其他免费分配、红利分配、股票分割或其他分配(转换为现金的情况除外)就ADS分配进行分配 |
||
·派发现金红利 |
|
注销每份ADS最高0.05美元 |
·派发现金应享权益(现金股息除外)及/或 |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出售权利、证券和其他权利的现金收益 |
||
·根据行使权利分配ADS |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存管服务 |
|
在存托银行设立的适用记录日期持有的每ADS最高0.05美元 |
作为ADS持有人,您还将负责支付由存托银行产生的某些费用和开支以及某些税费和政府收费(此外,您的任何ADS所代表的已存入证券应支付的任何适用费用、开支、税款和其他政府收费),例如:
| ● | A类普通股的转让和登记费用由注册商和转让代理人就开曼群岛的A类普通股收取(即在存入和提取A类普通股时)。 |
| ● | 将外币兑换成美元产生的费用。 |
| ● | 电缆、电传和传真传输以及交付证券的费用。 |
| ● | 证券转让时的税收和关税,包括任何适用的印花税、任何股票转让费用或预扣税(即当A类普通股存入或退出存款时)。 |
| ● | 与A类普通股交存或交存服务有关的费用及开支。 |
| ● | 因遵守适用于A类普通股、存款证券、ADS和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所管制条例和其他监管要求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以证明我们的ADS。 |
| ● | 有关的任何适用费用及罚款。 |
ADS发行和注销时应支付的存托费用通常由从存托银行接收新发行的ADS的经纪商(代表其客户)和由将ADS交付给存托银行注销的经纪商(代表其客户)支付给存托银行。经纪人反过来向他们的客户收取这些费用。与向ADS持有人分配现金或证券有关的应付存管费和存管服务费由存托银行向截至适用的ADS记录日期的ADS记录持有人收取。
135
现金分配应付的存管人费用一般从正在分配的现金中扣除或通过出售部分可分配财产来支付费用。在现金以外的分配(即股份股息、权利)的情况下,存托银行向与分配同时进行的ADS记录日期持有人收取适用的费用。对于以投资者名义注册的ADS(无论是直接注册时的持证还是非持证),存托银行将发票发送给适用的记录日期ADS持有人。对于在经纪和托管账户(通过DTC)持有的ADS,存托银行通常通过DTC(其代理人是在DTC账户中持有ADS的登记持有人)提供的系统向持有ADS的经纪人和托管人收取其费用。将客户的ADS存放在DTC账户中的券商和托管人,依次向客户账户收取支付给存托银行的费用的金额。
在拒绝支付存托人费用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可以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拒绝所要求的服务,直到收到付款为止,或者可以从将向ADS持有人进行的任何分配中抵消存托人费用的金额。
保存人向我们作出的费用及其他付款
保存人已同意向我们付款,并按保存人与我们商定的费率和条款向我们偿还某些成本和费用。根据该协议,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年度收到了来自存托人的扣除适用的美国税款后的净支付2140万美元。
第二部分
项目13。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没有。
项目14。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变更及所得款项用途
没有。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评估披露控制和程序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管理层在联席首席执行官和财务副总裁的监督和参与下,对《交易法》第13a-15(e)条规定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在我们的联席首席执行官和财务副总裁的参与下得出结论,截至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地确保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得到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并且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被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联席首席执行官和我们的财务副总裁(视情况而定),以便及时做出有关所需披露的决定。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根据《交易法》第13a-15(f)条的规定,我们的管理层负责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我们的管理层在联席首席执行官的参与下,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年)》框架中确立的标准,评估了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于此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控制可能因条件变化而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和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
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已审计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其报告所述,该报告载于本年度报告第F-4页。
136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在本20-F表格年度报告所涉期间,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任何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独立董事(根据《交易法》第5605(a)(2)条和第10A-3条规定的标准)兼审计委员会成员Anthony Kam Ping Leung先生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项目16b。Code of Ethics
我们的董事会于2018年6月通过了适用于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我们已在我们的网站http://investor.pddholdings.com上发布了一份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项目16c。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下表列出下列按类别划分的与我们的主要外聘审计员(包括其任何关联或关联组织或实体)在所示期间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有关的费用总额。2025年7月23日,我们委任位于香港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我们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提交给SEC。此前,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2024 |
2025 |
|||
|
美元 |
|
美元 |
|
(单位: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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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费用(1) |
|
5,311 |
|
7,364 |
税费(2) |
198 |
356 |
||
所有其他费用(3) |
|
35 |
|
891 |
| (1) | “审计费用”是指我们的主要审计师为审计我们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协助和审查向SEC提交的文件以及其他法定和监管文件而提供的专业服务所列出的每个财政年度的已计费或将计费的总费用。 |
| (2) | “税费”是指我们的主要审计师提供的专业税务服务所列出的每个财政年度中已计费或将计费的总费用。 |
| (3) | “所有其他费用”是指除“审计费用”和“税费”项下报告的服务外,我们的主要审计师提供的服务在所列的每个财政年度中已计费或将计费的合计费用。 |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包括审计服务、审计相关服务、税务服务和上述其他服务,但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完成前批准的微量服务除外。
项目16d。审核委员会上市准则的豁免
不适用。
项目16e。发行人及关联购买人购买权益性证券的情况
不适用。
137
项目16F。注册人的核证会计师变更
2025年7月23日,经我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我们任命位于香港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我们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由于这一任命,我们之前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于同日被解除为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报告不包含否定意见或免责意见,也没有对不确定性、审计范围或会计原则进行保留或修改。
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以及随后截至2025年7月23日的中期期间,我们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没有(i)就会计原则或惯例、财务报表披露或审计范围或程序的任何事项存在分歧,如果这些分歧没有得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满意的解决,将导致他们在其关于这些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的报告中提及这些分歧,或(ii)表格20-F的指示项目16F(a)(1)(v)中定义的可报告事件。
我们已向Ernst & Young Huaming LLP提供了20-F表格第16F项下要求的披露的副本,并已要求Ernst & Young Huaming LLP致函SEC,说明其是否同意此类披露。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信函副本作为附件 16.1附后。
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以及随后截至2025年7月23日的中期期间,我们和代表我们的任何人都没有就(i)会计原则适用于已完成或提议的特定交易,或可能对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提出的审计意见类型向安永咨询,也没有向我们提供书面报告或口头建议,认为安永得出的结论是我们在就任何会计、审计、或财务报告问题,(ii)根据表格20-F的指示的项目16F(a)(1)(iv)成为分歧主题的任何事项,或(iii)根据表格20-F的指示的项目16F(a)(1)(v)的任何可报告事件。
项目16g。公司治理
作为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然而,纳斯达克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例如,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不需要(i)在我们的董事会中拥有多数独立董事,或(ii)获得股东对任何股权激励计划的重大修订的批准。我们还可能在未来选择依赖额外的母国实践豁免。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所享有的保护更少的保护。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方面采用某些母国做法,这些做法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这些做法可能为股东提供的保护少于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时他们将享有的保护。”
项目16h。矿山安全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i。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我们的董事会制定了内幕交易政策和程序,为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和顾问购买、出售和其他处置我们的证券提供指导,目的是促进遵守适用的内幕交易法律、规则和法规。
138
我们的董事会于2023年11月28日通过的经修订和重述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和防止内幕交易政策声明,通过引用本年度报告表格20-F的附件 11.2并入本文。
项目16K。网络安全
我们实施了识别、评估和管理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重大风险的程序,作为我们整体风险管理框架的一部分,该框架由我们的董事会监督。
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由我们的高级管理团队领导,包括我们的联席首席执行官。我们的高级管理团队被要求将任何重大网络安全威胁、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其他相关风险通知我们的董事会,他们还被要求与我们的董事会讨论任何潜在披露的任何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或事件(如果有)。在每个季度的董事会会议上,我们的高级管理团队必须向我们的董事会提供确认,以确定在相关期间是否存在任何重大网络安全威胁、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其他相关风险。
我们有专门的数据安全部门,负责监测、防范和缓解网络安全风险。数据安全部门对数据环境进行监测,以识别异常情况、危害指标以及其他潜在不良事件和可疑活动,例如异常网络流量、可疑的钓鱼电子邮件或消息以及恶意软件感染,以检测潜在威胁。一旦检测到任何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或事件,将向我们的联席首席执行官报告,他们将负责管理来自该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或事件的风险,并监督相关的预防、缓解和补救措施。来自数据安全、法律、风控和信息技术等多个职能部门的人员,将组成针对具体案例的项目团队,针对这一问题开展工作。
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我们没有遇到任何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无论是由于之前的任何网络安全事件或其他原因,这些威胁对我们的业务战略、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了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尽管我们采取了网络安全程序和措施,但我们不能保证任何此类程序和措施将有效应对日益复杂的网络安全威胁,这些威胁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影响。有关我们网络安全相关风险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被要求遵守与隐私和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三部分
项目17。财务报表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18。财务报表
拼多多控股公司、其子公司及其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的末尾。
139
项目19。展品
140
附件编号 |
|
文件说明 |
|---|---|---|
4.8 |
||
4.9 |
陈磊先生的配偶于2025年1月1日出具的配偶同意书的英文译文(藉以参考于2025年4月28日提交的表格20-F的年度报告(档案编号001-38591)的附件 4.9而纳入本文件) |
|
4.10 |
赵家珍先生的配偶于2025年1月3日签发的配偶同意书的英文译文(藉参考于2025年4月28日提交的表格20-F的年度报告(档案编号001-38591)的附件 4.10而纳入本文件) |
|
8.1* |
||
11.1 |
注册人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通过参考于2018年6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F-1表格上的注册声明(文件编号:333-226014)的附件 99.1并入本文) |
|
11.2 |
经修订和重述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和防止注册人内幕交易政策声明(通过参考于2025年4月28日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8591)的附件 11.2并入本文) |
|
12.1* |
||
12.2* |
||
12.3* |
||
13.1** |
||
13.2** |
||
13.3** |
||
15.1* |
||
15.2* |
||
15.3* |
||
16.1* |
||
97.1 |
注册人的追回政策(通过参考2024年4月25日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8591)的附件 97.1并入本文) |
|
101.INS* |
内联XBRL实例文档 |
|
101.SCH*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方案文档 |
|
101.CAL*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计算linkbase文档 |
|
101.DEF*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定义linkbase文档 |
|
101.LAB*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标签Linkbase文档 |
|
101.PRE*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演示linkbase文档 |
|
104 |
封面页交互式数据文件(嵌入内联XBRL文档中) |
*与本年度报告一起以表格20-F提交。
**在表格20-F上提供这份年度报告。
141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在表格20-F上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拼多多控股公司 |
|||
签名: |
/s/陈磊 |
||
姓名: |
陈磊 |
||
职位: |
董事会联席主席 |
||
和联席首席执行官 |
|||
签名: |
/s/赵家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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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赵家珍 |
||
职位: |
董事会联席主席 |
||
和联席首席执行官 |
|||
日期:2026年4月29日 |
|||
142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致拼多多控股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会
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拼多多控股公司(本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该日终了年度的相关合并综合收益表、股东权益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附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该日终了年度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我们还根据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标准,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2013年框架)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年框架)中确立的标准,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我们日期为2026年4月29日的报告对此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意见依据
这些财务报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关键审计事项
下文通报的关键审计事项是对财务报表进行当期审计后产生的事项,已向审计委员会通报或要求通报:(1)涉及对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账目或披露,(2)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或复杂的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传达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意见,作为一个整体,我们也不会通过传达下文的关键审计事项,就关键审计事项或与其相关的账目或披露提供单独的意见。
F-2
|
向消费者提供的奖励分类 |
|
事项说明 |
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公司自行酌情提供各种形式的奖励,向非公司客户的消费者推广其线上平台并吸引更多注册消费者。某些激励措施,包括不特定于任何商家的优惠券和其他补贴,可被消费者用于以降价购买公司在线平台上提供的商品。尽管没有任何代表商家激励消费者的明确合同义务,公司进一步评估了不同激励计划的不同特征,以确定激励是否代表商家对消费者的隐性义务。基于该评估,公司确定向消费者提供的激励措施是否被视为支付给商家-客户的款项。 由于分析不同激励计划中的不同特征所涉及的判断,审计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激励的分类是复杂的。这包括评估公司确定所提供的奖励是否代表商家对消费者的隐性义务,如果是,则应将奖励视为对客户的付款。这种确定用于评估与激励措施相关的成本分类为销售和营销费用或收入净额的过程。 |
|
我们是如何在审计中解决这一问题的 |
我们获得了理解,评估了设计并测试了对公司分类激励的控制的运行有效性。例如,我们测试了管理层对激励方案中不同特征的分析进行审查的控制,以对激励进行适当的分类。 为审计向消费者提供的激励分类,我们评估并比较了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激励分类与公司会计政策和基础文件的一致性。我们还评估了管理层在确定激励计划背后的条款和条件是否创造了公司代表商家激励消费者的任何隐性义务时应用的判断。此外,我们评估了公司在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中包含的关于向消费者提供的奖励分类的披露是否充分。 |
/s/安永
我们自2025年起担任公司的核数师。
2026年4月29日
F-3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致拼多多控股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会
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意见
我们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2013年框架)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COSO标准)中确立的标准,审计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拼多多控股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我们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拼多多控股公司(公司)根据COSO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对财务报告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
我们亦按照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准则,审计了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该日终了年度的相关综合全面收益表、股东权益和现金流量表,并对相关附注和我们日期为2026年4月29日的报告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意见依据
公司管理层负责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负责评估随附的管理层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年度报告中所载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获得合理保证。
我们的审计包括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以及在当时情况下执行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和局限性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一个旨在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包括:(1)与维护记录有关的政策和程序,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2)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且公司的收支只是根据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3)就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的获取、使用、或处置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
/s/安永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2026年4月29日
F-4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致拼多多控股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会
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拼多多控股公司(本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两年各年的相关综合全面收益表、股东权益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附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两年期间每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意见依据
这些财务报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s/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我们曾于2018年至2025年担任公司核数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2025年4月28日
F-5
拼多多控股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金额单位为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
截至12月31日, |
||||||||
笔记 |
2024 |
2025 |
2025 |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流动资产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57,768,053 |
|
108,900,587 |
15,572,577 |
||
受限制现金 |
|
|
68,426,368 |
|
73,830,824 |
10,557,667 |
||
网络支付平台应收账款 |
|
|
3,679,309 |
|
5,109,129 |
730,596 |
||
短期投资 |
|
4 |
273,791,856 |
|
313,407,682 |
44,816,702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16 |
7,569,180 |
|
10,205,128 |
1,459,314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5 |
4,413,466 |
|
7,526,542 |
1,076,280 |
||
流动资产总额 |
|
|
415,648,232 |
|
518,979,892 |
74,213,136 |
||
非流动资产 |
|
|
|
|||||
财产、设备和软件,净额 |
|
6 |
879,327 |
|
1,306,044 |
186,762 |
||
无形资产 |
19,170 |
15,387 |
2,200 |
|||||
使用权资产 |
7 |
5,064,351 |
4,863,332 |
695,447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5 |
15,998 |
171,959 |
24,590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8 |
83,407,238 |
104,707,713 |
14,973,004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
89,386,084 |
|
111,064,435 |
15,882,003 |
||
总资产 |
|
|
505,034,316 |
|
630,044,327 |
90,095,139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
|
|
|||
流动负债(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VIE及其子公司对主要受益人无追索权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99,001,888元和人民币108,493,208元(15,514,323美元))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16 |
|
801,859 |
|
1,086,540 |
155,373 |
|
客户预付款和递延收入 |
|
2,947,041 |
|
3,378,789 |
483,160 |
|||
应付商户款项 |
|
91,655,947 |
|
107,407,160 |
15,359,020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
9 |
|
69,141,831 |
|
81,657,839 |
11,676,915 |
|
商户存款 |
|
16,460,600 |
|
17,708,197 |
2,532,238 |
|||
可转换债券,流动部分 |
10 |
5,309,597 |
— |
— |
||||
租赁负债 |
7 |
2,105,978 |
2,498,643 |
357,301 |
||||
流动负债合计 |
|
188,422,853 |
|
213,737,168 |
30,564,007 |
|||
非流动负债(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VIE及其子公司不向主要受益人追索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43,132元和人民币520,081元(74,371美元)) |
||||||||
租赁负债 |
7 |
3,191,565 |
2,880,152 |
411,856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5 |
106,774 |
41,851 |
5,985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3,298,339 |
2,922,003 |
417,841 |
|||||
负债总额 |
191,721,192 |
216,659,171 |
30,981,848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20 |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拼多多控股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金额单位为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
截至12月31日, |
||||||||
笔记 |
2024 |
2025 |
2025 |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股东权益 |
||||||||
A类普通股(面值0.000005美元;授权股份77,300,000,00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股分别为5,568,585,848股和5,693,585,848股) |
|
180 |
|
182 |
26 |
|||
额外实收资本 |
|
117,829,308 |
|
125,767,661 |
17,984,536 |
|||
法定准备金 |
237,680 |
1,338,261 |
191,369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12 |
|
7,824,545 |
|
2,115,683 |
302,539 |
||
留存收益 |
|
187,421,411 |
|
284,163,369 |
40,634,821 |
|||
股东权益合计 |
|
313,313,124 |
|
413,385,156 |
59,113,291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
505,034,316 |
|
630,044,327 |
90,095,139 |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拼多多控股公司。
综合收益表
(金额单位为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笔记 |
|
2023 |
|
2024 |
|
2025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收入(包括向关联方提供的服务人民币4,272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为零和零) |
|
13 |
247,639,205 |
393,836,097 |
431,845,713 |
61,753,116 |
||||
收入成本(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从关联方获得的服务分别为人民币6,031,719元、人民币6,292,953元和人民币6,118,953元(874,999美元)) |
|
|
(91,723,577) |
(153,900,374) |
(188,801,753) |
(26,998,292) |
||||
销售和营销费用(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为人民币1,795,959元、人民币1,302,234元和人民币1,005,637元(143,804美元)从关联方获得的服务) |
|
|
(82,188,870) |
(111,300,533) |
(125,287,932) |
(17,915,936)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
(4,075,622) |
(7,552,967) |
(8,157,733) |
(1,166,540) |
||||
研发费用(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从关联方获得的服务分别为人民币194,803元、人民币79,242元和人民币162,606元(23,252美元)) |
|
|
(10,952,374) |
(12,659,361) |
(16,496,164) |
(2,358,920) |
||||
总营业费用 |
|
|
(97,216,866) |
(131,512,861) |
(149,941,829) |
(21,441,396) |
||||
营业利润 |
|
|
58,698,762 |
108,422,862 |
|
|
||||
利息和投资收益,净额 |
|
|
10,238,080 |
20,553,493 |
25,583,848 |
3,658,442 |
||||
利息支出 |
(43,987) |
— |
— |
— |
||||||
外汇收益/(亏损) |
|
|
35,721 |
587,866 |
(1,966,622) |
(281,223) |
||||
其他收入,净额 |
|
|
2,952,579 |
3,119,847 |
2,726,933 |
389,946 |
||||
所得税前利润及应占权益被投资方业绩 |
|
|
71,881,155 |
132,684,068 |
119,446,290 |
17,080,593 |
||||
所得税费用 |
15 |
(11,849,904) |
(20,266,781) |
(21,732,756) |
(3,107,743) |
|||||
应占股权被投资方业绩 |
|
(4,707) |
17,225 |
129,005 |
18,447 |
|||||
净收入 |
|
|
60,026,544 |
112,434,512 |
97,842,539 |
13,991,297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
|
60,026,544 |
|
112,434,512 |
|
97,842,539 |
13,991,297 |
||
每股收益: |
|
17 |
|
|
|
|
|
|
|
|
基本 |
|
|
11.08 |
|
20.31 |
|
17.50 |
2.50 |
||
摊薄 |
|
|
10.29 |
|
19.00 |
|
16.50 |
2.36 |
||
每股收益计算中使用的股份(单位:千): |
|
|
|
|
|
|
|
|
|
|
基本 |
|
|
5,416,106 |
5,536,049 |
5,590,930 |
5,590,930 |
||||
摊薄 |
|
|
5,839,630 |
5,916,592 |
5,929,576 |
5,929,576 |
||||
其他综合收益 |
|
12 |
|
|
|
|
|
|
|
|
外币折算差额,税后净额为零 |
|
|
1,332,984 |
2,605,982 |
(5,476,543) |
(783,135) |
||||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的未实现收益/(亏损),税后净额 |
68,538 |
494,803 |
(232,319) |
(33,221)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合计 |
1,401,522 |
3,100,785 |
(5,708,862) |
(816,356) |
||||||
综合收益 |
|
|
61,428,066 |
115,535,297 |
92,133,677 |
13,174,941 |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8
拼多多控股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报表
(金额单位为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
|
|
|
|
|
|
累计 |
|
|||||||||
数量 |
额外 |
其他 |
合计 |
|||||||||||||
普通的 |
普通 |
实缴 |
法定 |
综合 |
保留 |
股东’ |
||||||||||
笔记 |
股份 |
股份 |
资本 |
储备金 |
收入 |
收益 |
|
股权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截至2023年1月1日的余额 |
|
5,278,348,396 |
170 |
99,250,468 |
5,000 |
3,322,238 |
15,193,035 |
117,770,911 |
||||||||
净收入 |
— |
— |
— |
— |
— |
60,026,544 |
60,026,544 |
|||||||||
外币折算差额 |
12 |
— |
— |
— |
— |
1,332,984 |
— |
1,332,984 |
||||||||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未实现收益净变动 |
12 |
— |
— |
— |
— |
68,538 |
— |
68,538 |
||||||||
可换股债券转换为普通股 |
12,642,752 |
— |
955,647 |
— |
— |
— |
955,647 |
|||||||||
向存管银行发行的股份 |
17 |
212,500,000 |
— |
— |
— |
— |
— |
— |
||||||||
行使股份奖励 |
209,106,852 |
7 |
|
8,182 |
|
— |
— |
— |
8,189 |
|||||||
以存管银行所持股份进行股份补偿的结算 |
(209,106,852) |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
14 |
— |
— |
7,078,794 |
— |
— |
— |
7,078,794 |
|||||||
批给法定储备金 |
|
— |
— |
— |
100,982 |
— |
(100,982)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5,503,491,148 |
177 |
107,293,091 |
105,982 |
4,723,760 |
75,118,597 |
187,241,607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9
拼多多控股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报表(续)
(金额单位为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
|
|
|
|
|
|
累计 |
|
|
||||||||
数量 |
额外 |
其他 |
合计 |
|||||||||||||
普通的 |
普通 |
实缴 |
法定 |
综合 |
保留 |
股东’ |
||||||||||
笔记 |
股份 |
股份 |
资本 |
储备金 |
|
收入 |
收益 |
股权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截至2024年1月1日的余额 |
|
5,503,491,148 |
177 |
107,293,091 |
105,982 |
4,723,760 |
75,118,597 |
187,241,607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112,434,512 |
112,434,512 |
|||||||
外币折算差额 |
|
12 |
— |
|
— |
— |
— |
2,605,982 |
— |
2,605,982 |
||||||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未实现收益净变动 |
12 |
— |
— |
— |
— |
494,803 |
— |
494,803 |
||||||||
可换股债券转换为普通股 |
8,594,700 |
1 |
651,392 |
— |
— |
— |
651,393 |
|||||||||
向存管银行发行的股份 |
17 |
56,500,000 |
— |
— |
— |
— |
— |
— |
||||||||
行使股份奖励 |
|
55,964,908 |
2 |
|
1,261 |
— |
— |
— |
1,263 |
|||||||
以存管银行所持股份进行股份补偿的结算 |
|
(55,964,908)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14 |
— |
|
— |
9,883,564 |
— |
— |
— |
9,883,564 |
|||||||
批给法定储备金 |
— |
— |
— |
131,698 |
— |
(131,698)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5,568,585,848 |
|
180 |
117,829,308 |
237,680 |
7,824,545 |
187,421,411 |
313,313,124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歼10
拼多多控股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报表(续)
(金额单位为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
累计 |
||||||||||||||||
数量 |
额外 |
其他 |
合计 |
|||||||||||||
普通的 |
普通 |
实缴 |
法定 |
综合 |
保留 |
股东’ |
||||||||||
|
笔记 |
|
股份 |
|
股份 |
|
资本 |
|
储备金 |
|
收入 |
|
收益 |
|
股权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截至2025年1月1日的余额 |
5,568,585,848 |
180 |
117,829,308 |
237,680 |
7,824,545 |
187,421,411 |
313,313,124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97,842,539 |
97,842,539 |
||||||
外币折算差额 |
|
12 |
— |
|
— |
|
— |
— |
(5,476,543) |
— |
(5,476,543) |
|||||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未实现亏损净变动 |
12 |
— |
— |
— |
— |
(232,319) |
— |
(232,319) |
||||||||
向存管银行发行的股份 |
17 |
125,000,000 |
— |
— |
— |
— |
— |
— |
||||||||
行使股份奖励 |
52,856,440 |
2 |
1,382 |
— |
— |
— |
1,384 |
|||||||||
以存管银行所持股份进行股份补偿的结算 |
(52,856,440)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
14 |
— |
|
— |
|
7,936,971 |
— |
— |
— |
7,936,971 |
|||||
批给法定储备金 |
— |
— |
— |
1,100,581 |
— |
(1,100,581)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
5,693,585,848 |
182 |
|
125,767,661 |
1,338,261 |
2,115,683 |
284,163,369 |
413,385,156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余额(美元) |
26 |
17,984,536 |
191,369 |
302,539 |
40,634,821 |
59,113,291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11
拼多多控股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金额单位为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经营活动现金流 |
|
|
|
|
|
|
||
净收入 |
|
60,026,544 |
112,434,512 |
97,842,539 |
13,991,297 |
|||
调整以使经营活动产生的净收入与净现金保持一致: |
||||||||
利息支出 |
43,987 |
— |
— |
— |
||||
信贷损失备抵 |
265,159 |
329,902 |
313,084 |
44,770 |
||||
折旧及摊销 |
|
786,235 |
708,763 |
601,483 |
86,011 |
|||
递延所得税,净额 |
801,100 |
222,176 |
(181,928) |
(26,015) |
||||
使用权资产摊销 |
1,101,970 |
1,932,124 |
2,398,881 |
343,035 |
||||
利息和投资收益,净额 |
|
(1,354,785) |
(2,827,453) |
(774,225) |
(110,713) |
|||
财产和设备处置损失 |
|
1,755 |
3,858 |
3,062 |
438 |
|||
股份补偿 |
|
7,078,794 |
9,883,564 |
7,936,971 |
1,134,972 |
|||
外汇(收益)/亏损 |
(35,721) |
(587,866) |
1,966,622 |
281,223 |
||||
应占股权被投资方业绩 |
4,707 |
(17,225) |
(129,005) |
(18,447) |
||||
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 |
(1,013,475) |
(6,816,454) |
(10,405,890) |
(1,488,022)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
|
||||
网络支付平台应收账款 |
|
(3,326,421) |
48,814 |
(1,523,543) |
(217,864)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1,096,240) |
(141,110) |
(2,435,948) |
(348,336)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2,121,308) |
(782,012) |
(3,654,188) |
(522,542) |
|||
客户预付款和递延收入 |
|
754,955 |
802,431 |
431,748 |
61,739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437,615) |
(436,917) |
284,681 |
40,709 |
|||
应付商户款项 |
|
11,623,138 |
16,885,188 |
15,327,685 |
2,191,830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
34,258,159 |
13,781,239 |
12,359,644 |
1,767,405 |
|||
商户存款 |
1,820,517 |
(418,146) |
1,247,597 |
178,404 |
||||
租赁负债 |
(977,788) |
(1,879,851) |
(2,116,609) |
(302,671) |
||||
短期投资 |
(13,856,982) |
(21,356,654) |
(12,600,028) |
(1,801,780)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84,154) |
160,409 |
46,057 |
6,586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
|
94,162,531 |
121,929,292 |
106,938,690 |
15,292,029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
|
|
|
|
|
|||
购买短期定期存款、持有到期等投资 |
(147,131,673) |
(210,272,769) |
(209,632,316) |
(29,977,021) |
||||
出售短期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及其他投资的收益 |
|
130,317,231 |
147,287,723 |
230,909,306 |
33,019,591 |
|||
购买可供出售债务证券 |
(17,318,333) |
(13,732,957) |
(28,544,366) |
(4,081,790) |
||||
出售可供出售债务证券所得款项 |
4,206,359 |
1,140,417 |
6,862,682 |
981,350 |
||||
购买长期定期存款、持有到期等投资 |
(25,051,222) |
(43,847,005) |
(42,382,910) |
(6,060,676) |
||||
出售长期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及其他投资收益 |
— |
2,000,000 |
709,199 |
101,414 |
||||
购买物业、设备及软件及无形资产 |
(583,879) |
(967,137) |
(1,145,077) |
(163,744) |
||||
对关联方的贷款 |
(13,000) |
— |
(200,000) |
(28,600) |
||||
其他 |
143,239 |
35,692 |
246 |
35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55,431,278) |
(118,356,036) |
(43,423,236) |
(6,209,441) |
|||
筹资活动现金流 |
|
|
|
|
|
|||
偿还或回购可换股债券 |
(8,968,817) |
(91) |
(5,228,716) |
(747,696) |
||||
其他 |
8,191 |
1,255 |
1,363 |
194 |
||||
筹资活动(用于)/产生的现金净额 |
|
(8,960,626) |
1,164 |
(5,227,353) |
(747,502)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291,139) |
840,096 |
(1,751,111) |
(250,404)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增加 |
|
29,479,488 |
4,414,516 |
56,536,990 |
8,084,682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
92,300,417 |
121,779,905 |
126,194,421 |
18,045,562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121,779,905 |
126,194,421 |
182,731,411 |
26,130,244 |
|||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
|
|
|
|
||||
收到的利息 |
|
7,273,373 |
9,429,226 |
12,323,119 |
1,762,183 |
|||
缴纳的所得税(一) |
5,764,435 |
17,492,828 |
21,602,615 |
3,089,132 |
||||
补充披露非现金经营活动: |
||||||||
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确认 |
3,918,460 |
2,968,352 |
2,279,851 |
326,014 |
||||
补充披露非现金投资活动: |
|
|
||||||
购置列入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的财产、设备和软件 |
257,211 |
43,725 |
84,074 |
12,022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的调节: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59,794,469 |
57,768,053 |
108,900,587 |
15,572,577 |
||||
受限制现金 |
61,985,436 |
68,426,368 |
73,830,824 |
10,557,667 |
||||
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合计 |
|
121,779,905 |
126,194,421 |
182,731,411 |
26,130,244 |
|||
(一)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缴纳的所得税为人民币212亿元(合30亿美元),在中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缴纳的所得税为人民币3.66亿元(合5200万美元)。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12
| 1. | 组织机构 |
拼多多控股公司(‘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透过其合并附属公司、可变利益实体(‘VIE’)及VIE附属公司(统称‘‘集团’)从事提供在线平台,以帮助商户利用互联网的力量与其客户互动。
VIE协议
中国的法律法规目前对从事互联网内容和其他受限制业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规定了一定的限制。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集团通过VIE及VIE的附属公司在中国开展外商投资受限的业务。尽管缺乏技术上的多数所有权,公司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合同协议”)指导VIE的活动。VIE的股权由中国个人(‘名义股东’)合法持有。通过合同协议,VIE的名义股东通过公司的中国子公司之一杭州维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维米”)有效地将其在VIE的股权基础上的所有投票权转让给公司,因此,公司有权指导对其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VIE活动。公司还有权通过杭州维米从VIE获得经济利益和承担吸收损失的义务,这可能对VIE具有重大意义。基于上述,公司根据SEC法规SX-3A-02和ASC810-10合并VIE,合并:整体。
以下为订约协议概要:
独家期权协议根据代名人股东、VIE及杭州维米之间订立的独家期权协议,代名人股东不可撤销地授予杭州维米独家认购期权以购买,或由其指定人士购买其在VIE的股权。杭州维米对何时行使期权拥有全权酌情决定权,无论是部分行使还是全部行使。购买VIE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期权的行权价格将为VIE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按该等资产的账面价值,或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金额,以较高者为准。名义股东因行使期权而收到的任何收益应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汇给杭州维米或其指定方。独家期权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名义股东持有的VIE股权全部转让给杭州维米或其指定方。杭州维米可全权酌情终止独家期权协议,而VIE或名义股东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终止协议。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杭州维米、名义股东及VIE订立的股权质押协议(“质押协议”),名义股东将其于VIE的全部股权质押予杭州维米作为抵押品,以确保其在合约协议项下的责任。名义股东进一步承诺,他们将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与该等股东在VIE中的股权有关的任何分配汇给杭州维米。如果VIE或其任何名义股东违反其各自在上述协议下的任何合同义务,杭州维米作为质权人将有权享有某些权利,包括出售、转让或处置质押股权的权利。VIE的名义股东同意,未经杭州维米事先同意,不对其各自在VIE中的股权设置任何产权负担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分。股权质押协议有效期至VIE及股东全额履行合同协议项下的全部合同义务且质押股权已转让给杭州维米及/或其指定人为止。
股东表决权代理协议根据代名人股东、VIE及杭州维米订立的股东表决权代理协议(“代理协议”),代名人股东授权杭州维米或其指定方(1)代表代名人股东以独家代理人及代理人的身份,就有关持股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出席VIE的股东大会;(2)行使包括表决权在内的所有股东权利;(3)代表各股东及VIE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指定及委任。只要每一名名义股东仍然是VIE的股东,该代理自执行之日起仍然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
F-13
| 1. | 组织(续) |
VIE协议(续)
独家咨询及服务协议根据日期为2015年6月5日的独家咨询及服务协议(“咨询及服务协议”),杭州维米保留向VIE提供技术支持及咨询服务的独家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开发及维护服务、营销咨询服务及行政咨询服务。杭州维米拥有在履行协议中开发的知识产权。作为这些服务的交换条件,杭州维米有权收取VIE年服务费,通常相当于VIE税前利润的大部分,从而将VIE的利润大部分转移给杭州维米。协议期限为10年,若杭州维米未在到期前三个月向名义股东提供终止通知,则此后每10年自动续期一次。该协议已续签另一个期限,至2035年6月5日。
公司管理层及中国大律师认为,(i)集团的股权结构,包括其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并无违反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及(ii)每一份VIE协议均根据其条款及适用的中国法律对该等协议的每一方具有合法、有效、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
代理协议由杭州维米转让予公司。公司与VIE订立财务支持承诺函,据此,公司有义务并在此承诺在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VIE提供无限的财务支持,无论是否实际发生任何此类运营损失。
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相关监管机构发现当前的合同协议和业务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如果公司、杭州维米或其任何当前或未来的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行为的酌处权,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吊销业务和经营许可证、被要求终止或限制其业务运营、限制集团的收入权、被要求重组其业务,施加集团可能无法遵守的附加条件或要求,或针对集团可能对其业务有害的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施加任何该等或其他处罚可能会对集团开展业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施加任何这些处罚导致公司失去指导VIE活动的权利或获得其经济利益的权利,公司将不再能够合并VIE。
此外,如果VIE或名义股东未能履行其在合同协议项下的义务,集团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资源以强制执行合同项下的主要受益人权利。集团可能不得不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要求损害赔偿,这些措施可能无效。所有合同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集团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院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产生额外费用和延误。如果集团无法执行合约协议,主要受益人可能无法指导其VIE的活动,集团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VIE及其附属公司分别占集团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收入的45.7%、22.5%及13.1%。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VIE及其子公司合计占合并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5.1%和38.5%,占合并总负债的比例分别为51.9%和50.3%。
F-14
| 1. | 组织(续) |
VIE协议(续)
下表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的VIE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资料,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资料,以抵销VIE、VIE的附属公司及集团内其他实体之间的公司间结余及交易: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总资产 |
|
293,479,167 |
41,966,962 |
|||
负债总额 |
|
|
180,151,655 |
25,761,345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总收入 |
|
131,868,973 |
|
121,108,780 |
|
113,748,348 |
16,265,797 |
|
净收入 |
|
23,398,906 |
|
22,921,391 |
|
20,687,326 |
2,958,248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
|
49,705,625 |
|
15,819,139 |
|
24,682,511 |
3,529,552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43,637,362) |
|
(36,090,803) |
|
(62,690,562) |
(8,964,631)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
|
3,390,438 |
|
20,020,807 |
|
45,135,333 |
6,454,267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额 |
|
9,458,701 |
|
(250,857) |
|
7,127,282 |
1,019,188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VIE及其子公司不包括集团内的公司内部结余和往来的资产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77,374,893元和人民币242,454,097元(34,670,476美元),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短期投资、应收网上支付平台款项、应收关联方款项、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财产、设备和软件净额、无形资产、使用权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VIE及其附属公司在剔除集团内的公司内部结余和交易后的负债总额分别为人民币99,445,020元和人民币109,013,289元(15,588,694美元),其中包括应付关联方款项、客户预付款和递延收入、租赁负债、商户保证金、应付商户款项、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以及递延税项负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及其附属公司的总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13,113,671元、人民币88,762,725元和人民币56,770,921元(8,118,134美元),已反映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集团内的公司内部交易已被剔除。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除注册资本和法定准备金分别为人民币121,000元(17,303美元)和人民币5,889元(842美元)外,不存在为VIE义务质押或抵押且只能用于清偿VIE义务的合并VIE资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限制VIE以贷款和垫款或现金分红的形式将其相当于其法定储备余额和股本的一部分净资产转让给公司。受限制净资产的披露情况请见附注18。由于VIE根据中国公司法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VIE的债权人对VIE的任何负债没有追索权公司的一般信贷。VIE资产不存在其他重大质押或抵押情况。
F-15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a) |
列报依据 |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
(b) |
合并原则 |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公司、子公司、VIE和VIE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本公司、其附属公司、VIE及VIE附属公司之间的所有重大公司间交易及结余已于合并时消除。
(c) |
估计数的使用 |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和负债报告金额以及报告期间的收入和支出。集团综合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包括但不限于预期信用损失产生的呆账备抵、经济寿命和长期资产减值、承诺和或有事项、短期和长期投资的估值、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备抵、不确定的税务状况、股份补偿的估值和经营租赁负债的增量借款率。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可能会导致修订估计数。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因此,差异可能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大意义。
(d) |
外币 |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美元。公司的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根据ASC 830、外币事项的标准确定记账本位币。本集团以人民币为报告货币。
以外币计价的交易,按交易日的通行汇率重新计量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币计价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汇率重新计量。以外币历史成本计量的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初始交易发生日的汇率重新计量。汇兑损益计入综合全面收益表。
公司分别采用当年平均汇率和资产负债表日汇率折算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折算差额记入股东权益组成部分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e) |
便民翻译 |
为方便读者,美元金额呈现,并按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网站公布的2025年12月31日,即2025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中午买入汇率1.00美元换算为人民币6.9931元。不代表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以这种汇率兑换成美元。
(f)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包括库存现金和高流动性投资,这些投资在提取或使用方面不受限制,购买时的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更短。
(g) |
受限制现金 |
受限现金主要是指从消费者处收到并保留在银行监管账户中用于支付给商户的现金。
F-16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
(h) |
投资 |
本集团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的短期和长期投资主要包括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股本证券、可供出售债务证券、权益法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一项投资的分类是根据集团持有该投资的能力和意图、投资的性质以及集团可能对被投资方施加影响的程度确定的。所有原到期日大于三个月但小于十二个月的高流动性投资,以及预计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以现金变现的投资,分类为短期投资,否则,分类为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的长期投资。
集团持有至到期的积极意向和能力的债务证券投资被归类为“持有至到期”。不按权益法核算的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性证券,以公允价值计量。投资的已实现及未实现损益及利息收入在综合全面收益表的“利息及投资收益,净额”中入账。
本集团根据ASC主题320,投资-债务证券对可供出售债务证券进行会计处理。可供出售债务证券按公允价值列报,未实现损益的税后净额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列报。分类为可供出售的债务证券的账面净值根据溢价摊销和到期折价增值进行调整。该等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计入利息收入。出售可供出售债务证券的任何已实现收益或损失根据特定的识别方法确定,并在实现收益或损失期间反映在收益中。
本集团对其可以行使重大影响但不拥有多数股权或控制权的实体的普通股或实质普通股投资采用权益会计法核算,并根据ASC子主题323-10(“ASC 323-10”)分类为“权益法投资”,投资-权益法和合资企业:整体。本集团对集团具有重大影响的有限合伙企业采用与ASC 323-10一致的权益法核算。于投资日期后,集团随后调整投资的账面值,以将集团按比例分占各股权被投资方的利润或亏损确认为收益。本集团根据ASC 323-10对权益法投资进行减值评估。权益法投资的减值损失在价值下降确定为非暂时性时在收益中确认。
其他债权投资主要为贷款投资,按摊余成本入账。贷款投资的利息收入在贷款期限内确认,并按权责发生制记入综合全面收益表的“利息及投资收益,净额”。
集团与若干金融机构订立借贷协议,据此向交易对手出借若干证券。本集团根据ASC主题860、转让和服务(“ASC 860”)对这些交易进行会计处理。由于未满足ASC 860下的销售会计准则,资产仍保留在综合资产负债表内,而由借贷协议产生的利息收入在综合全面收益表的“利息及投资收益,净额”中入账。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某些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和可供出售债务证券,账面净值分别为人民币3,670,176元和人民币3,872,460元(553,754美元),主要质押用于出具保函。
F-17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
(一) |
财产、设备和软件,净额 |
财产、设备和软件按成本列报,在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折旧摊销,具体如下:
类别 |
|
预计使用寿命 |
电脑设备 |
|
1-3年 |
办公设备 |
|
|
购买的软件 |
3-5年 |
|
租赁权改善 |
|
租赁期限或资产的估计可使用年限中较短者 |
维修和保养费用在发生时记入费用,而延长财产、设备和软件使用寿命的更新和改进费用作为相关资产的增加而资本化。资产的报废、出售和处置是通过从资产和累计折旧账户中去除成本和累计折旧而记录的,任何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反映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
(j) |
商誉以外的长期资产减值 |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例如市场条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影响资产的未来使用,表明资产的账面值可能无法完全收回时,本集团就对其长期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当这些事件发生时,本集团通过将资产的账面金额与使用资产及其最终处置预计产生的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进行比较来评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预期未折现现金流量之和低于资产账面值的,本集团根据资产账面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减值损失。公允价值一般是通过对资产预期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来确定的,当市场价格不容易获得时。
于呈列的所有期间,集团的任何长期资产并无减值。
(k) |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
集团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应收网上支付平台款项、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商户存款、应付商户款项、短期投资、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的长期债权投资及可转换债券。上述计入流动资产和负债的金融工具,除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外,由于期限一般较短,其账面价值与各自的公允价值相近。长期定期存款和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的账面值近似公允价值为目前金融机构对类似期限债务工具提供的相关利率。未按公允价值列报的可换股债券的公允价值在附注11中披露。
本集团适用ASC 820、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ASC 820”)。ASC 820定义公允价值,建立公允价值计量框架并扩大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ASC 820要求就公允价值计量提供披露。
ASC 820建立了三层公允价值层次结构,其中对计量公允价值时使用的输入值进行了如下优先排序:
第1级——反映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未经调整)的可观察输入值。
第2级——在市场上可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其他投入。
第3级——由很少或没有市场活动支持的不可观察的投入。
F-18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
(l) |
收入确认 |
ASC 820描述了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三种主要计量方法:(1)市场法;(2)收益法;(3)成本法。市场法使用涉及相同或可比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交易产生的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收益法使用估值技术将未来金额转换为单一现值金额。该衡量标准基于当前市场对这些未来金额的预期所显示的价值。成本法基于当前更换资产所需的金额。
收入主要来自线上平台服务。在线平台服务收入主要包括在线营销服务收入和交易服务费。收入指公司在正常活动过程中有权获得的转让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对价金额,并在扣除间接税后入账。与来自与客户的合同的收入这一ASC主题606(“ASC 606”)的标准一致,本集团在通过将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而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该集团还评估以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毛额及相关成本或净额报告收入是否合适。服务或货物的付款一般在交付前收到。
线上营销服务
集团与若干商户订立合约协议,以在集团的线上平台提供各类线上营销服务,并就此收取商户的服务费。集团匹配其在线平台上搜索或浏览器结果中出现的产品列表,并根据展示次数或点击次数向商家收费。集团还提供展示营销服务,允许商家主要以固定价格在平台上投放广告。
一般来说,商家需要预付服务费用,预付款作为客户预付款和递延收入入账。根据ASC 606,收入主要在消费者查看或点击商家的产品列表的时间点或在提供广告服务的期间内确认,具体取决于商家选择的在线营销服务类型。
交易服务
集团提供交易服务,包括向商户提供履约服务,并就销售于集团线上平台完成的产品赚取相关费用。集团不会在交易期间的任何时间点控制商户所提供的产品。与交易服务有关的收益于综合全面收益表确认之时,乃集团对商户的服务责任在每项已完成的销售交易项下确定已完成之时。可变对价在很可能不会发生重大收益转回的情况下进行估计并计入交易价格。与先前报告期间相关的估计可变对价调整并不重大。
向消费者提供的激励措施
为推广其线上平台及吸引更多非集团客户的注册消费者,集团可自行酌情提供多种形式的奖励。这些奖励措施,包括优惠券、信贷及其他可能或不特定于任何商户的补贴,可供消费者以减价购买集团在线平台上提供的商品或从集团兑换现金。
如果激励措施被视为可变对价或当有明确的合同义务代表商家激励消费者时,集团将其记录为收入的减少。在没有这种明确义务的情况下,集团进一步评估不同激励计划的不同特征,以确定激励是否代表商家对消费者的隐性义务。如果是这样,这些激励措施将被记录为收入的减少。如果集团确定向消费者提供的奖励不被视为支付给商家-客户的款项,则集团将这些奖励记录为“销售和营销费用”。
F-19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
(m) |
收入成本 |
收入成本主要包括支付给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的支付处理费、与平台运营相关的成本和其他,例如归属于履约费的成本和费用、商户支持服务、带宽和服务器成本、摊销、折旧和维护成本、工资、员工福利和股份补偿费用、呼叫中心、附加费和直接归属于在线平台服务的其他费用。
(n) |
广告支出和奖励计划 |
广告支出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并计入销售和营销费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广告支出分别为人民币56,415,274元、人民币68,474,437元和人民币74,925,712元(10,714,234美元),在销售和营销费用中确认的奖励计划分别为人民币20,013,537元、人民币35,843,202元和人民币42,348,670元(6,055,779美元)。
(o) |
研发费用 |
研发费用包括工资、员工福利以及与研究和平台开发相关的其他运营费用。研发费用还包括带宽和服务器成本、租金、折旧等相关费用。迄今为止,从应用程序达到开发阶段到其基本完成并可供预定使用期间发生的支出并不重要,因此,本集团未在随附的综合财务报表中将任何软件开发成本资本化。
(p) |
信用损失 |
本集团遵循会计准则更新第2016-13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专题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计量。本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信用损失准备金反映了基于当前经济状况对其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预期未来损失的最佳估计;然而,由于其他因素造成的不确定性,这些估计可能会发生变化,未来实际损失可能与估计不同。本集团将继续监测经济状况,并将视需要修订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预期未来损失估计。
(q) |
租约 |
集团作为承租人在开始时确定一项安排是否为租赁。租赁按照ASC 842-20-25中的确认标准分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集团的租赁组合完全由经营租赁组成。集团的租赁不包含任何剩余价值担保或重大限制性契约。集团还选择了租期为12个月或以下的合同的短期租赁豁免的实际权宜之计。
在经营租赁开始日,本集团根据租赁期内租赁付款的现值记录使用权(“ROU”)资产和租赁负债。不依赖于指数或费率的可变租赁付款不包括在ROU资产和租赁负债计算中,并在这些付款的义务发生期间确认为费用。由于集团租赁的内含利率通常不是现成的,集团在确定租赁付款现值时使用基于租赁开始日可获得的信息的增量借款利率。这一增量借款利率反映了在类似经济环境下,本集团可以在抵押基础上以相同货币、类似期限借入租赁付款金额的固定利率。ROU资产包括任何租赁预付款,并通过租赁奖励减少。租赁付款的经营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租赁条款基于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限,并可能包含在合理确定集团将行使该选择权时延长租赁的选择权。本集团对租赁和非租赁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歼-20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
(r) |
所得税 |
2023年12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ASU 2023-09,《所得税(主题740):所得税披露的改进》(“ASU 2023-09”),改进了所得税披露。修订要求披露费率调节中的特定类别,以及满足数量阈值的调节项目的额外信息。修订还要求提供有关已支付的所得税金额(扣除已收到的退款)、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前的持续经营收入(或亏损)和持续经营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分类信息。新指南被要求前瞻性地或追溯性地适用。本指引对集团自2024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有效。允许提前收养。自2025年1月1日起,集团前瞻性地采用ASU2023-09。请参阅附注15,以纳入所需的新披露。
本集团按照ASC 740采用负债法核算所得税。在这种方法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是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财务报告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使用预期差异转回期间将生效的已颁布税率确定的。如果根据现有证据的权重,递延税项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变现,本集团将记录一笔抵销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备抵。税率变动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在包含税率变动成文日的期间确认为所得税费用。
本集团根据ASC 740对所得税的不确定性进行会计处理。与未确认税收优惠有关的利息和罚款在综合综合收益表中分类为所得税费用。
(s) |
股份补偿 |
集团应用ASC 718,补偿—股票补偿(‘‘ASC 718’),以核算其雇员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根据ASC 718,集团确定是否应将一项奖励分类并作为责任奖励或股权奖励进行会计处理。集团对员工的所有股份奖励均归类为股权奖励。本集团根据授予日奖励的公允价值计量员工股份薪酬。费用在规定的服务期内采用加速法确认。授出时购股权的公允价值采用二项式-点阵期权定价模型确定。根据ASU第2016-09号,补偿-股票补偿(主题718):改进员工股份支付会计,集团选择在发生没收时进行会计处理。
(t) |
雇员福利开支 |
根据中国大陆法规的规定,集团的全职雇员有权通过中国政府规定的多雇主固定缴款计划享受各种政府法定雇员福利计划,包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金福利。本集团须向该计划作出供款,并按合资格雇员薪金的若干百分比为该等福利计提。集团亦为中国大陆以外的附属公司所雇用的雇员向其他界定供款计划支付款项。
(u) |
综合收益 |
综合收益定义为集团在一段期间内因交易及其他事件及情况而产生的权益变动,不包括由拥有人投资及向拥有人分派所产生的交易。在其他披露中,ASC 220(综合收益)要求,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要求确认为综合收益组成部分的所有项目,在财务报表中以与其他财务报表相同的突出位置显示。就各呈列期间而言,集团的全面收益包括与可供出售债务证券相关的净收益、外币折算差额及未实现持有收益或亏损,并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呈列。
F-21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
(五) |
每股收益 |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该期间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和稀释性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普通等值股份包括未归属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受限制股份单位’)和可在行使购股权时使用库存股法发行的股份,以及使用IF-转换法转换可转换债券。普通等值股份不包括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分母中,如果将此类股份包括在内将具有反稀释性。
(w) |
分部报告 |
集团作为单一分部经营及管理其业务,并设有一个经营及可呈报分部,即提供电子商务服务。集团联席首席执行官为首席运营决策者(“CODM”)。在作出有关分配资源和评估集团整体业绩的决策时,CODM审查运营指标和合并财务报表。
集团的结论是,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呈报的综合净收益是分部盈利能力的衡量标准,而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呈报的综合总资产是分部资产的衡量标准。在处理战略和运营事项以及分配资源时,CODM指的是综合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定期向CODM提供并经其审查的重大费用类别为综合全面收益报表中列报的费用类别。由于集团的大部分长期资产均位于中国,而集团的大部分收入均来自中国境内,故并无列报地域分部。
(x) |
最近的会计公告 |
2024年11月,FASB发布ASU 2024-03,损益表–报告综合收益–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220-40):损益表费用分类(“ASU 2024-03”)。修订后的指南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中将某些费用标题分解为特定的自然费用类别。此外,该指引要求披露销售费用及其定义。新指南对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和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中期报告期有效,允许提前采用。该指南可以前瞻性地或追溯性地适用。集团正在评估采用ASU2024-03的披露影响。
2025年7月,FASB发布了ASU 2025-05,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信用损失的计量(“ASU 2025-05”),这提供了一种实用的权宜之计,允许实体在估计当前分类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时假设资产负债表日的条件在资产存续期内保持不变。ASU2025-05在2025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以及这些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报告期间生效。允许提前收养。这个ASU应该前瞻性地应用。专家组正在评估采用ASU2025-05的影响。
2025年9月,FASB发布了ASU 2025-06,《无形资产:商誉和其他-内部使用软件(子主题350-40):有针对性地改进内部使用软件的会计处理》(“ASU 2025-06”)。该指南使软件成本的会计核算现代化,并提高了实体软件成本的透明度。该指引对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以及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该ASU可以前瞻性、追溯性或在修改后的过渡方法下应用。集团正在评估采用ASU2025-06的披露影响。
(y) |
比较 |
某些前期金额已重新分类,以符合本期的列报方式。
F-22
3. |
风险集中 |
(a) |
信用风险集中 |
可能使本集团面临重大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应收网上支付平台款项、应收关联方款项、短期投资以及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的长期债权投资。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的大部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投资及长期债务投资均由信誉良好、信用评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持有。倘其中一间金融机构破产,集团可能无法全额索回其现金及活期存款。集团继续监察金融机构的财务实力。近期没有与这些金融机构相关的违约历史。应收网络支付平台款项及应收关联方款项(附注16)为无抵押且来源于集团网络平台向消费者进行的交易,存在信用风险。该风险通过集团对信誉良好和市场领先的选定在线支付平台进行的信用评估而得到缓解。这些在线支付平台没有出现拖欠付款的情况。
(b) |
商业、客户、政治、社会和经济风险 |
集团参与一个充满活力和竞争性的高科技行业,并认为以下任何领域的变化可能对集团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服务的总体需求的变化;竞争格局的变化,包括潜在的新进入者;新技术的进步和新趋势;战略关系或客户关系;监管考虑;以及与集团吸引和留住支持其增长所必需的员工的能力相关的风险。
(c) |
外币汇率风险 |
本集团面临外币汇率风险,主要影响以各自实体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货币资产。自2005年7月21日起,允许人民币兑一篮子特定外币在有管理的窄幅区间内波动。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美元兑人民币的升值/(贬值)幅度分别约为1.7%、1.5%及(2.2)%。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报告货币分别为美元和人民币。集团大部分收入及成本以人民币计值,而部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短期投资及长期债务投资则以美元计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d) |
货币可兑换风险 |
集团以人民币进行大部分业务,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为外币。所有外汇交易继续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授权按中国人民银行报价的汇率买卖外币的银行进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机构审批外币付款,需提交付款申请表,并附供应商发票、发货单证和已签订的合同。
F-23
4. |
短期投资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短期投资分类如下所示: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定期存款和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 |
|
210,368,027 |
|
220,422,862 |
|
31,520,049 |
股本证券 |
|
44,479,404 |
|
66,033,596 |
|
9,442,679 |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 |
|
6,319,014 |
|
19,599,692 |
|
2,802,719 |
其他债权投资 |
12,625,411 |
7,351,532 |
1,051,255 |
|||
|
273,791,856 |
|
313,407,682 |
|
44,816,702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定期存款和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的未确认持有损益总额为零。
股本证券成本分别为人民币35,737,847元和人民币47,244,735元(6,755,908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未实现净收益分别为人民币8,741,557元和人民币18,788,861元(2,686,771美元)。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定期存款和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相关的利息收入分别为人民币5,750,934元、人民币7,314,780元和人民币7,913,608元(1,131,631美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债务证券包括从金融机构购买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下表汇总了可供出售债务证券的详细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公允价值 |
||||||||
毛额 |
毛额 |
(净 |
||||||
摊销 |
未实现 |
未实现 |
携带 |
|||||
|
成本 |
|
收益 |
|
损失 |
|
金额)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1年到期 |
6,289,405 |
29,613 |
(4) |
6,319,014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公允价值 |
公允价值 |
|||||||||
毛额 |
毛额 |
(净 |
(净 |
|||||||
摊销 |
未实现 |
未实现 |
携带 |
携带 |
||||||
成本 |
收益 |
损失 |
金额) |
金额)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1年到期 |
19,544,915 |
55,198 |
(421) |
19,599,692 |
2,802,719 |
|||||
其他债权投资主要包括贷款投资,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贷款投资的账面金额(扣除信贷损失准备金)分别为人民币12,119,285元和人民币6,856,643元(980,487美元)。
集团与若干金融机构订立借贷协议,据此向交易对手出借若干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出借证券的账面金额分别为零和人民币14,649,111元(2,094,795美元),收到的担保物金额分别为零和人民币155,635元(22,256美元)。
F-24
5.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构成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预付款项 |
|
1,357,173 |
|
1,672,528 |
239,168 |
|
应收税款 |
|
699,033 |
|
3,024,945 |
432,561 |
|
应收利息 |
|
205,041 |
|
191,568 |
27,394 |
|
租金及其他存款 |
|
552,878 |
|
1,150,725 |
164,551 |
|
其他 |
|
1,599,341 |
|
1,486,776 |
212,606 |
|
|
4,413,466 |
|
7,526,542 |
1,076,280 |
||
6. |
物业、设备及软件、净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按成本: |
||||||
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及购置的软件 |
4,675,976 |
|
5,599,823 |
|
800,763 |
|
租赁权改善 |
128,743 |
200,676 |
28,696 |
|||
4,804,719 |
5,800,499 |
829,459 |
||||
减:累计折旧 |
(3,925,392) |
|
(4,494,455) |
|
(642,697) |
|
879,327 |
|
1,306,044 |
|
186,762 |
||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录得折旧开支分别为人民币672,020元、人民币705,069元及人民币597,684元(合85,468美元)。
7. |
租约 |
集团拥有主要为办公室及仓库的经营租赁。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租赁成本分别为人民币1,200,344元、人民币2,095,867元和人民币2,590,320元(370,411美元);短期租赁成本分别为人民币178,288元、人民币118,554元和人民币140,766元(20,129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除经营租赁成本和短期租赁成本外,没有租赁成本。
公司经营租赁负债的到期分析以及未折现现金流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经营租赁负债的对账情况如下: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2026 |
2,626,765 |
375,622 |
||
2027 |
|
1,523,265 |
|
217,824 |
2028 |
|
814,349 |
|
116,450 |
2029 |
|
515,815 |
|
73,761 |
2030年及以后 |
|
143,762 |
|
20,558 |
未贴现现金流总额 |
|
5,623,956 |
|
804,215 |
减:推算利息 |
|
(245,161) |
|
(35,058) |
租赁负债现值 |
|
5,378,795 |
|
769,157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任何尚未开始的重大经营租赁。
F-25
7. |
租赁(续)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加权平均剩余租赁期分别为3.07年、3.09年和2.89年,公司经营租赁的加权平均折现率分别为3.44%、3.42%和3.14%。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补充信息汇总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经营租赁的现金支付 |
|
1,075,598 |
2,041,347 |
2,302,946 |
329,317 |
|||
以ROU资产换取新的经营租赁负债 |
|
3,918,460 |
2,968,352 |
2,279,851 |
326,014 |
|||
8.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可供出售债务证券、权益法投资等。
定期存款和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是指在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和本集团有积极意向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债务证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扣除信贷损失准备金后的投资账面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7,309,555元和人民币70,296,260元(10,052,231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信贷损失准备金分别为人民币42,902元和人民币42,384元(6,061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投资的未确认持有收益或损失总额为零。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全面收益表中这些定期存款和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的利息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36,789元、人民币1,676,942元和人民币1,933,895元(折合276,543美元)。
下表汇总了长期定期存款和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的账面净值,并注明了合同日期,按投资的合同到期日分类: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1年至2年到期 |
|
40,641,146 |
|
49,741,549 |
7,112,947 |
|
2年至3年到期 |
|
16,668,409 |
|
20,554,711 |
2,939,284 |
|
|
57,309,555 |
|
70,296,260 |
10,052,231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债务证券包括从金融机构购买的政府债券,期限超过十二个月。下表汇总了规定合同日期的可供出售债务证券的详细信息,按投资的合同到期日分类: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毛额 |
毛额 |
公允价值 |
||||||
摊销 |
未实现 |
未实现 |
(净携 |
|||||
成本 |
收益 |
损失 |
金额)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1年至5年到期 |
20,635,590 |
396,362 |
— |
21,031,952 |
||||
5年至10年到期 |
2,607,675 |
215,569 |
— |
2,823,244 |
||||
|
23,243,265 |
|
611,931 |
|
— |
|
23,855,196 |
|
F-26
8. |
其他非流动资产(续)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公允价值 |
公允价值 |
|||||||||
毛额 |
毛额 |
(净 |
(净 |
|||||||
摊销 |
未实现 |
未实现 |
携带 |
携带 |
||||||
成本 |
收益 |
损失 |
金额) |
金额)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1年至5年到期 |
29,229,334 |
137,680 |
(1,810) |
29,365,204 |
4,199,168 |
|||||
5年至10年到期 |
2,607,255 |
177,666 |
— |
2,784,921 |
398,239 |
|||||
|
31,836,589 |
|
315,346 |
|
(1,810) |
|
32,150,125 |
|
4,597,407 |
|
对于公允价值低于其投资的摊余成本基础的可供出售债务证券,集团不打算出售这些债务证券,并认为公允价值低于摊余成本基础的下降不是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信用损失的结果。因此,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没有记录信贷损失备抵。
权益法投资包括集团作为有限合伙人对若干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以进行战略投资。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投资的账面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809260元和人民币1870268元(约合267,445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没有单独或合计考虑权益法投资重大。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这些投资没有减值。
9.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构成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应计广告和营销费用 |
|
11,070,464 |
|
10,733,946 |
1,534,934 |
|
应交税费 |
|
22,805,311 |
|
27,637,234 |
3,952,072 |
|
应付薪金 |
4,026,851 |
4,890,448 |
699,325 |
|||
应付账款 |
28,280,328 |
32,662,965 |
4,670,742 |
|||
其他 |
|
2,958,877 |
|
5,733,246 |
819,842 |
|
|
69,141,831 |
|
81,657,839 |
11,676,915 |
||
F-27
10. |
可转债 |
2025年可转债
于2020年11月,公司发行本金额为2,000,000美元、包括于行使超额配股权时出售的250,000美元的可转换优先票据(“2025年票据”)。2025年票据于2025年12月1日到期。
持有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有权在紧接2025年6月1日前一个营业日的营业时间结束前选择转换其2025年票据:(1)在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日历季度之后开始的任何日历季度(且仅在该日历季度),如果公司ADS的最后报告销售价格,每股面值0.000005美元,在截至的连续30个交易日期间至少20个交易日(无论是否连续),包括,紧接上一个日历季度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大于或等于每个适用交易日的转换价格的130%;(2)在任何连续十个交易日期间(‘计量期’)后的五个营业日期间内,其中计量期每个交易日的每1,000美元本金2025年票据的‘交易价格’(定义见下文)低于每个该等交易日ADS最后报告的销售价格与转换率乘积的98%;(3)如公司要求赎回2025年票据的税款;(4)如果公司在特定公司事件发生时选择或(5)赎回2025年票据。在2025年6月1日或之后直至紧接到期日前第二个预定交易日收市前,持有人可随时转换其2025年票据,无论上述情况如何。转换后,公司根据自己的选择支付或交付(视情况而定)现金、ADS或现金和ADS的组合。
2025年票据的初始兑换率为每1000美元本金的2025年票据5.2459 ADS(相当于每ADS的初始兑换价约为190.63美元)。转换率可能会在某些事件中进行调整,但并未针对任何应计和未支付的特别利息(如果有)进行调整。此外,在到期日之前发生的某些公司事件之后或在公司交付税务或可选赎回通知之后,公司将在某些情况下提高持有人的兑换率,该持有人选择就此类公司事件或此类税务或可选赎回通知(视情况而定)转换其2025年票据。
除非发生某些与税务相关的事件,否则公司无法在2023年12月6日之前赎回2025年票据。于2023年12月6日或之后,公司可选择赎回全部或部分2025年票据,前提是其ADS的最后报告销售价格已至少为当时有效的转换价格的130%(i)在截至(包括)公司提供赎回通知日期的紧接前一个交易日和(ii)公司发送该通知日期的紧接前一个交易日的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期间内的每个交易日(无论是否连续)。2025年票据持有人有权要求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回购日”)或在某些基本面变化的情况下以现金回购全部或部分2025年票据。没有为2025年票据提供偿债基金。
本集团对可转换债务工具按照ASC 470-20、有转换的债务和其他选择权进行会计处理,这就要求可转换债务工具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单一负债,不单独确认转股选择权。本集团在发行日至回购日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累计可转债折价(含发行费用),按实际利率确认利息费用。2025年票据的有效利率为0.34%。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所有未到期可转债均已到期。
发行2025年票据所得款项总额2,000,000美元,包括承销佣金和发行费用在内的债务发行费用约为20,607美元。
截至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2025年票据的本金额分别为738,634美元及零,债务贴现已全部摊销,2025年票据的账面净值分别为人民币5,309,597元及零。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2025年票据贴现摊销相关的利息成本确认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3,987元、零和零。未来十二个月内须偿还的金额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分类为“可转换债券、流动部分”。
F-28
11. |
公允价值计量 |
根据ASC 820,该公司定期计量货币市场基金、可供出售债务证券、可转换债券和权益证券的投资。下表列示了公允价值层级内按等级划分的以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公允价值计量 |
||||||
|
报价in |
|
重大 |
|
||
市场活跃 |
其他 |
不可观察 |
||||
为相同 |
可观察 |
输入 |
||||
资产(1级) |
投入(2级) |
(三级)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反复出现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
|
|
|
现金等价物: |
|
|
|
|
|
|
货币市场基金 |
|
31,335,350 |
— |
— |
||
短期投资: |
||||||
股本证券 |
44,479,404 |
— |
— |
|||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 |
— |
6,319,014 |
— |
|||
可转换债券投资 |
— |
— |
506,126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 |
|
— |
23,855,196 |
— |
||
|
75,814,754 |
|
30,174,210 |
|
506,126 |
|
公允价值计量 |
||||||
报价in |
重大 |
|||||
市场活跃 |
其他 |
不可观察 |
||||
为相同 |
|
可观察 |
|
输入 |
||
资产(1级) |
|
投入(2级) |
(三级)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反复出现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现金等价物: |
||||||
货币市场基金 |
72,681,599 |
— |
— |
|||
短期投资: |
||||||
股本证券 |
66,033,596 |
— |
— |
|||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 |
— |
19,599,692 |
— |
|||
可转换债券投资 |
— |
— |
494,889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 |
— |
32,150,125 |
— |
|||
138,715,195 |
|
51,749,817 |
|
494,889 |
||
可转债投资在公允价值等级中划分为第3级,公允价值根据第三方评估报告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估算。关键输入和参数包括违约概率,这是借款人在特定时间范围内违约信用义务的可能性,以及违约损失,这是在违约发生的情况下对交易损失的估计。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在公允价值等级中被划分为第2级,公允价值主要根据类似资产的报价确定。
集团使用活跃市场中基础证券的报价对其货币市场基金和某些股本证券进行估值,因此,集团将使用这些输入的估值技术归类为第1级。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并无任何按非经常性基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亦无录得减值开支。
F-29
11. |
公允价值计量(续) |
以下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为披露目的估计公允价值的金融工具。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债权投资和贷款投资的公允价值采用现行利率估算。可转债的公允价值以券商报价为基础:
公允价值披露 |
||||||
报价in |
重大 |
|||||
市场活跃 |
其他 |
不可观察 |
||||
为相同 |
|
可观察 |
输入 |
|||
资产(1级) |
投入(2级) |
(三级)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短期投资: |
|
|||||
定期存款和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 |
— |
210,368,027 |
|
— |
||
贷款投资 |
— |
12,119,285 |
— |
|||
可转换债券,流动部分 |
— |
5,099,337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定期存款和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 |
— |
57,309,555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短期投资: |
||||||
定期存款和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 |
— |
220,422,862 |
|
— |
||
贷款投资 |
— |
6,856,643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定期存款和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 |
— |
70,296,260 |
— |
|||
12.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净变化 |
||||||
未实现 |
||||||
(亏损)/收益 |
||||||
外币 |
可供- |
|||||
翻译 |
出售债务 |
|||||
差异 |
|
证券 |
合计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3,340,404 |
|
(18,166) |
|
3,322,238 |
其他综合收益 |
|
1,332,984 |
|
68,538 |
|
1,401,522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4,673,388 |
|
50,372 |
|
4,723,760 |
其他综合收益 |
|
2,605,982 |
|
494,803 |
|
3,100,785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7,279,370 |
|
545,175 |
|
7,824,545 |
其他综合损失 |
|
(5,476,543) |
|
(232,319) |
|
(5,708,862)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1,802,827 |
|
312,856 |
|
2,115,683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余额(美元) |
|
257,801 |
|
44,738 |
|
302,539 |
与累计其他全面收益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在所有呈列期间均不显著。
歼30
13. |
收入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线上营销服务及其他 |
|
153,540,553 |
|
197,934,192 |
|
217,783,028 |
31,142,559 |
|
交易服务 |
|
94,098,652 |
|
195,901,905 |
|
214,062,685 |
30,610,557 |
|
|
247,639,205 |
|
393,836,097 |
|
431,845,713 |
61,753,116 |
||
合同负债主要与在线平台服务的预收对价有关,对服务的控制发生在较晚的时间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合同负债余额分别为人民币8,633,670元和人民币10,728,065元(1,534,093美元),计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客户预付款和递延收入”和“应付商户款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合同负债账面价值中确认收入人民币7,798,170元(1,115,123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合同负债账面价值中确认收入人民币5,426,188元。
14. |
股份补偿 |
为向雇员提供额外奖励及促进集团业务的成功,集团于2015年采纳股份激励计划(‘2015年计划’)。2015年计划允许集团向雇员、董事或顾问授予期权。根据2015年计划,可发行股份的最高总数不得超过581,972,860股。期权的期限自授予日起不超过二十年。
2018年7月,本集团采纳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2018年计划”)。2018年计划允许集团向员工、董事或顾问授予期权和RSU。根据2018年计划,根据所有奖励可能发行的最高股份总数最初为363,130,400股,加上自2019年1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开始的2018年计划期限内公司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天的年度增加额,金额等于出租人(i)上一个财政年度最后一天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份总数的1.0%,以及(ii)我们的董事会可能确定的股份数量。2021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对2018年计划的修订,自2022年1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起,将年度增长百分比从1.0%提高到3.0%。
就根据2015年计划及2018年计划授出的购股权而言,除了明确的服务期为四年、每年有25%的购股权归属外,因行使既得购股权而取得的A类普通股不得在归属的前三年内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由雇员出售或转让(‘受限制股份’)。在三年锁定期内与公司自愿或非自愿解除雇佣关系的,公司可自行酌情以员工的行权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集团将锁定期的实质内容确定为额外的隐含服务期为三年,从而将期权的归属条款延长至总共七年。
根据2018年计划授出的受限制股份单位为期四年,于授出日期起计的每一周年归属25%,或于授出日期起计的第二个周年日归属50%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并于第三及第四个周年日各归属25%。
F-31
14. |
股份补偿(续) |
(a) |
购股权: |
下表汇总了集团在2015年计划和2018年计划下的期权活动:
加权 |
||||||||||
|
|
加权 |
|
加权 |
|
|
平均 |
|||
平均 |
平均 |
聚合 |
剩余 |
|||||||
数量 |
运动 |
授予日 |
内在 |
契约型 |
||||||
购股权 |
价格 |
公允价值 |
价值 |
任期 |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年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390,422,524 |
|
0.0065 |
|
11.4851 |
|
9,464,232 |
|
|
已获批 |
|
3,501,400 |
|
0.0065 |
|
28.4508 |
|
— |
|
— |
没收 |
|
(8,743,700) |
|
0.0065 |
|
15.7685 |
|
— |
|
— |
已锻炼 |
|
(29,991,124) |
|
0.0065 |
|
6.1302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355,189,100 |
|
0.0065 |
|
11.9991 |
|
10,066,414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归属及预期归属 |
|
355,189,100 |
|
0.0065 |
|
11.9991 |
|
10,066,414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可行使 |
|
291,003,700 |
|
0.0065 |
|
9.1819 |
|
8,247,336 |
|
|
对于那些行权价格低于相关普通股的估计公允价值的奖励,上表中的总内在价值计算为每个报告日奖励的行权价格与基础普通股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期权总内在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4,817,686元、人民币6,053,177元和人民币6,374,494元(911,541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既得期权的公允价值总额分别为人民币3,285,026元、人民币6,609,570元和人民币6,280,381元(898,083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授予的期权的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分别为24.5402美元、30.97 47美元和28.4508美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未归属赔偿金相关的未确认股份补偿费用总额为12,813,052元人民币(1,832,242美元),预计将在1.93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
本集团在考虑了波动率、股息收益率、无风险利率等变量的情况下,采用二项式-点阵期权估值模型计算了各适用期间的期权估计公允价值,假设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无风险利率 |
|
3.81%-5.13% |
4.14%-4.85% |
4.56%-4.93% |
||
预期波动 |
|
50.31%-50.55% |
50.22%-50.39% |
50.10%-50.29% |
||
预期股息率 |
|
0% |
0% |
0% |
||
行使倍数 |
|
2.80 |
2.80 |
2.80 |
||
归属后没收率 |
|
0% |
0% |
0% |
||
基础普通股的公允价值 |
$17.1475-$36.3175 |
$24.0275-$36.4100 |
$24.1275-$33.7175 |
|||
购股权的公允价值 |
$17.1425-$36.3127 |
$24.0226-$36.4051 |
$24.1228-$33.7127 |
|||
F-32
14. |
股份补偿(续) |
(b) |
RSU: |
下表汇总了集团在2018年计划下的RSU活动:
|
|
加权 |
||
平均赠款 |
||||
RSU数量 |
日期公允价值 |
|||
美元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67,741,348 |
|
21.1730 |
已获批 |
|
13,703,508 |
|
29.9743 |
既得 |
|
(22,865,316) |
|
19.1880 |
没收 |
|
(2,980,244) |
|
25.9896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55,599,296 |
|
23.9004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归属的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公允价值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765,817元、人民币3,797,104元和人民币3,133,340元(448,062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授予的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分别为23.3860美元、30.6378美元和29.97 43美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RSU相关的未确认股份补偿费用人民币359.7971万元(514.503万美元)预计将在1.84年的加权平均归属期内使用加速法确认。未确认的股份补偿费用总额可能会在实际没收发生时根据未来变化进行调整。
(c) |
按职能划分的股份补偿费用: |
集团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股份补偿开支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收入成本 |
132,470 |
412,721 |
248,210 |
|
35,494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2,354,097 |
2,216,792 |
2,000,790 |
|
286,109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2,289,272 |
4,742,816 |
3,430,903 |
|
490,613 |
|||
研发费用 |
2,302,955 |
2,511,235 |
2,257,068 |
|
322,756 |
|||
7,078,794 |
9,883,564 |
7,936,971 |
|
1,134,972 |
||||
15. |
所得税 |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公司无需就在开曼群岛产生的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开曼群岛不对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的股息征收预扣税。
香港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就其在香港进行的活动按16.5%的税率征收香港利得税,并可就其外国所得收入豁免所得税。此外,香港不对股息征收预扣税。
F-33
15. |
所得税(续) |
中国大陆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公司的子公司以及VIE和VIE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适用25%的法定税率,但符合优惠税率的某些实体除外。
VIE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认定为符合2018至2026年15%优惠税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HNTE”)。公司控股子公司核桃街(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认定为2021-2026年符合15%优惠税率条件的HNTE。
公司中国大陆子公司应付给非中国大陆居民企业的股息、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任何该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处置资产的收益(扣除该等资产净值后)需缴纳10%的预扣税,除非相应的非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注册成立的司法管辖区与中国大陆有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降低预扣税率或免除预扣税。
本集团的所得税前利润包括: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非中国 |
(1,495,542) |
6,375,022 |
(6,121,113) |
(875,308) |
||||
中国 |
73,371,990 |
126,326,271 |
125,696,408 |
17,974,348 |
||||
71,876,448 |
132,701,293 |
119,575,295 |
17,099,040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中国境内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214.30亿元(合30.64亿美元),中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3.03亿元(合4400万美元)。
本集团的所得税包括: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当期所得税 |
|
11,048,804 |
20,044,605 |
21,914,684 |
3,133,758 |
|||
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 |
|
801,100 |
222,176 |
(181,928) |
(26,015) |
|||
|
11,849,904 |
20,266,781 |
21,732,756 |
3,107,743 |
||||
F-34
15. |
所得税(续) |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中国内地法定所得税率与集团实际税率的差额调节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法定所得税率 |
|
25.0% |
25.0% |
|
不同法域不同税率的税务影响 |
|
(4.4)% |
(6.6)% |
|
优惠税率的税收效应 |
|
(4.2)% |
(2.7)% |
|
不可抵扣费用的税务影响 |
0.4% |
0.1% |
||
非应税收入的税务影响 |
|
(0.0)% |
(0.1)% |
|
税率变动对递延税款的税务影响 |
|
0.2% |
0.2% |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影响 |
(1.0)% |
(0.5)% |
||
估值备抵变动 |
|
0.5% |
(0.1)% |
|
实际税率 |
|
16.5% |
15.3%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百分数 |
|
按法定所得税率计算的所得税 |
29,893,824 |
|
4,274,760 |
|
25.0% |
|
外国税收影响 |
|
|
|
|
|
|
--开曼 |
|
|
|
|
|
|
法定税率差额 |
|
1,984,409 |
|
283,767 |
|
1.7% |
--其他外国司法管辖区 |
|
(151,369) |
|
(21,645) |
|
(0.1)% |
优惠税率 |
|
(9,598,681) |
|
(1,372,593) |
|
(8.0)% |
不可扣除的费用 |
|
421,856 |
|
60,325 |
|
0.4% |
非应税收入 |
|
|
|
|||
--利息及投资收益,净额 |
|
(3,308,795) |
|
(473,152) |
|
(2.8)% |
其他 |
|
662,187 |
|
94,691 |
|
0.5% |
估值备抵变动 |
|
1,829,325 |
|
261,590 |
|
1.5% |
|
21,732,756 |
|
3,107,743 |
|
18.2% |
|
集团递延税项余额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税项亏损结转 |
677,299 |
571,051 |
81,659 |
|||
应计费用 |
— |
1,991,217 |
284,740 |
|||
其他 |
196,342 |
304,707 |
43,573 |
|||
减:估值备抵 |
(715,258) |
(2,545,501) |
(364,002) |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
158,383 |
321,474 |
45,970 |
|||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
(249,159) |
(191,366) |
(27,365) |
|||
在评估递延所得税资产变现能力时,本集团考虑了递延所得税资产部分或全部无法变现的可能性是否较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最终变现取决于这些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期间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产生。本集团逐个实体评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潜在变现情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管理层在可预见的未来处于累积亏损且没有预测利润的实体中记录了针对递延税项资产的全额估值备抵。
F-35
15. |
所得税(续)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有来自中国大陆实体的税项亏损人民币2,211,586元及人民币1,872,808元(约合267,808美元),一般可结转五年以抵销未来应课税利润。中国大陆税收损失将于2026年12月31日至2030年期间到期,若不加以利用。香港的税务亏损可以结转,没有到期日。
集团计划无限期地将大部分未分配收益再投资。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国外未分配收益相关的暂时性差异总额为人民币150,575,935元(约合21,532,072美元),确定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并不可行。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并无重大未确认税务优惠。未确认的福利数额有可能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变化;但是,对可能变化的范围的估计无法确定。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纳税年度至截至报告日期止期间的中国大陆子公司仍可供中国税务机关审查。
16. |
关联交易 |
(a) |
关联方 |
关联方名称 |
|
与集团的关系 |
腾讯及其附属公司(“腾讯集团”) |
本公司的一名股东 |
|
宁波合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由该公司的一名执行人员控制的公司 |
|
上海富飞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富飞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富飞通集团”) |
由该公司的一名执行人员控制的公司 |
(b) |
除其他地方所披露外,集团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有以下重大关联方交易: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向以下机构提供的服务: |
||||||||
福飞通集团 |
4,272 |
— |
— |
— |
||||
接受的服务来自: |
||||||||
腾讯集团 |
|
7,182,496 |
|
6,772,163 |
|
6,476,166 |
|
926,079 |
福飞通集团 |
|
839,985 |
|
902,266 |
|
811,030 |
|
115,976 |
F-36
16. |
关联交易(续) |
(c)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有以下重大关联方余额: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
|
|
当前: |
|
|
|
|
|
|
腾讯集团* |
|
3,427,778 |
|
3,826,908 |
|
547,240 |
宁波合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
710,632 |
|
910,632 |
|
130,219 |
福飞通集团*** |
3,430,770 |
5,467,588 |
781,855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当前: |
||||||
腾讯集团 |
|
669,635 |
|
976,780 |
|
139,678 |
福飞通集团 |
|
|
|
109,760 |
|
15,695 |
* |
余额主要为应收腾讯集团运营的在线支付平台的款项。 |
** |
余额为对宁波和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贷款,该实体由公司的一名执行官控制。 |
*** |
余额主要为应收来自福飞通集团运营的在线支付平台的款项。 |
F-37
17. |
每股收益 |
下表列出以下期间基本及摊薄每股盈利的计算方法: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分子: |
||||||||
净收入 |
60,026,544 |
112,434,512 |
97,842,539 |
13,991,297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基本 |
60,026,544 |
|
112,434,512 |
|
97,842,539 |
13,991,297 |
||
可转债产生的稀释效应 |
43,987 |
— |
— |
—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摊薄 |
60,070,531 |
112,434,512 |
97,842,539 |
13,991,297 |
||||
分母(千股):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基本 |
5,416,106 |
|
5,536,049 |
|
5,590,930 |
5,590,930 |
||
稀释性受限制股份单位和购股权的调整 |
387,224 |
364,270 |
338,646 |
338,646 |
||||
可转换债券转换为A类普通股 |
36,300 |
16,273 |
— |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稀释 |
5,839,630 |
5,916,592 |
5,929,576 |
5,929,576 |
||||
每股收益–基本 |
11.08 |
|
20.31 |
|
17.50 |
2.50 |
||
每股收益–摊薄 |
10.29 |
19.00 |
16.50 |
2.36 |
||||
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分别向其股份存托银行发行212,500,000股、56,500,000股及125,000,000股普通股。公司未收到有关发行的任何代价。截至2025年12月31日,667,455,720股普通股中有588,978,0 24股用于结算股份补偿。其余78,477,696股普通股是合法发行和流通的,但出于会计目的被视为托管股份,因此,已被排除在每股收益的计算之外。
18. |
受限净资产 |
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主要取决于公司从其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获得资金分配。中国相关成文法和法规允许公司的中国大陆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业绩与公司子公司、VIE和VIE子公司的法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不同。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条例》和公司中国大陆子公司的章程,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一定的法定准备金,即从企业中国法定账目中报告的净利润中拨付的一般公积金、企业扩张基金以及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每年至少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一般公积金,直至该公积金达到其根据企业的中国法定账目计算的各自注册资本的50%。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扩大基金和职工福利奖金基金的拨款由董事会酌情决定。上述准备金只能用于特定用途,不得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在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子公司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制于上述强制性可分配利润限制。
中国大陆的外汇和其他法规可能会进一步限制公司的VIE以股息、贷款和垫款的形式向公司转移资金。受限制的金额包括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公司中国大陆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准备金以及VIE的股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中国大陆子公司、VIE和VIE子公司的受限净资产为125,917,402元人民币(18,005,949美元)。
F-38
19. |
员工供款计划 |
根据中国大陆的规定,集团的全职雇员有权通过政府规定的多雇主定额供款计划享受各种政府法定雇员福利计划,包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金福利。本集团须按雇员薪金的若干百分比向该计划作出供款。此外,集团为受雇于中国内地以外的附属公司的雇员向其他界定供款计划支付款项。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就该等供款计划产生的开支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546,308元、人民币1,895,048元及人民币2,367,186元(338,503美元)。
20.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a) |
经营租赁承付款 |
公司根据经营租赁租赁办公室和仓库进行运营。初始期限超过一年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项下的未来最低租赁付款载于附注7。
(b) |
投资承诺 |
本集团的投资承诺主要涉及某些安排下的出资义务,这些安排没有合同规定的到期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签约但尚未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投资承诺总额约为人民币115,152元(16,467美元)。
(c) |
或有事项 |
本集团持续参与索赔、诉讼和诉讼。本集团作为一方的法律诉讼和其他或有事项的结果本质上是不可预测的,受到重大不确定性的影响,并可能对本集团特定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该集团定期评估其面临的法律诉讼的发展情况以及可能影响赔偿责任金额的其他或有事项。据管理层迄今所知和所判断,截至2025年12月31日,无法对合理可能的损失或合理可能的损失范围作出估计。
F-39
21. |
公司简明财务资料 |
以下为公司仅以母公司为基础的简明财务资料: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流动资产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短期投资 |
10,242 |
|
45,987 |
|
6,576 |
|
其他 |
73 |
|
93 |
|
13 |
|
流动资产总额 |
10,315 |
|
46,080 |
|
6,589 |
|
非流动资产 |
||||||
对子公司、VIE和VIE子公司的投资 |
318,641,783 |
|
413,387,814 |
|
59,113,671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18,641,783 |
|
413,387,814 |
|
59,113,671 |
|
总资产 |
318,652,098 |
|
413,433,894 |
|
59,120,260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流动负债 |
|
|
||||
可转换债券,流动部分 |
5,309,597 |
— |
— |
|||
其他 |
29,377 |
48,738 |
6,969 |
|||
流动负债合计 |
5,338,974 |
|
48,738 |
|
6,969 |
|
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 |
|
— |
|
负债总额 |
5,338,974 |
|
48,738 |
|
6,969 |
|
股东权益 |
|
|
|
|
||
A类普通股(面值0.000005美元;授权股份77,300,000,00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股分别为5,568,585,848股和5,693,585,848股) |
|
180 |
|
182 |
|
26 |
额外实收资本 |
|
117,829,308 |
|
125,767,661 |
|
17,984,536 |
法定准备金 |
237,680 |
1,338,261 |
191,369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
7,824,545 |
|
2,115,683 |
|
302,539 |
留存收益 |
|
187,421,411 |
|
284,163,369 |
|
40,634,821 |
股东权益合计 |
|
313,313,124 |
|
413,385,156 |
|
59,113,291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
318,652,098 |
|
413,433,894 |
|
59,120,260 |
F-40
21. |
公司简明财务资料(续)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2025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总成本和运营费用 |
|
(156,391) |
(47,546) |
(154,054) |
(22,030) |
|||
经营亏损 |
|
(156,391) |
(47,546) |
(154,054) |
(22,030) |
|||
利息收入 |
|
6,269 |
375 |
685 |
98 |
|||
利息支出 |
(43,987) |
— |
— |
— |
||||
其他收入/(亏损),净额 |
|
107,664 |
(19) |
152,705 |
21,837 |
|||
子公司、VIE和VIE子公司的业绩份额 |
|
60,112,989 |
112,481,702 |
97,843,203 |
13,991,392 |
|||
所得税前利润 |
|
60,026,544 |
112,434,512 |
97,842,539 |
13,991,297 |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净收入 |
|
60,026,544 |
112,434,512 |
97,842,539 |
13,991,297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外币折算差额,税后净额为零 |
|
1,332,984 |
2,605,982 |
(5,476,543) |
(783,135) |
|||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的未实现收益/(亏损),税后净额 |
68,538 |
494,803 |
(232,319) |
(33,221)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合计 |
1,401,522 |
3,100,785 |
(5,708,862) |
(816,356) |
||||
综合收益 |
|
61,428,066 |
115,535,297 |
92,133,677 |
13,174,941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2025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经营活动产生/(使用)的现金净额 |
71,615 |
|
(46,208) |
|
99,966 |
14,295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
|
|
||||||
收到子公司、VIE及VIE子公司收到的现金净额 |
8,816,124 |
51,909 |
5,175,917 |
740,146 |
||||
其他 |
— |
(7,363) |
7,246 |
1,036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
8,816,124 |
44,546 |
5,183,163 |
741,182 |
||||
筹资活动现金流 |
|
|
|
|||||
偿还或回购可换股债券 |
(8,968,817) |
(91) |
(5,228,716) |
(747,696) |
||||
其他 |
8,191 |
1,255 |
1,363 |
194 |
||||
筹资活动(用于)/产生的现金净额 |
(8,960,626) |
|
1,164 |
|
(5,227,353) |
(747,502) |
||
汇率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14,450 |
|
231 |
|
(12,638) |
(1,806)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受限制现金(减少)/增加 |
(58,437) |
|
(267) |
|
43,138 |
6,169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61,553 |
|
3,116 |
|
2,849 |
407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3,116 |
|
2,849 |
|
45,987 |
6,576 |
||
F-41
21. |
公司简明财务资料(续) |
列报依据
简明财务信息用于公司或母公司的列报。母公司的简明财务资料已采用与公司综合财务报表所载相同的会计政策编制,惟母公司对其附属公司、VIE及VIE附属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母公司根据ASC 323、投资-权益法和合资企业的规定,在权益会计法下记录其对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的投资。此类投资在简明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对子公司、VIE及VIE附属公司的投资’,而其各自的收益在简明综合收益表中列报为‘‘应占附属公司、VIE及VIE附属公司的业绩’。权益法会计在对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的投资的账面金额(包括任何额外的财务支持)减少为零时停止,除非母公司对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有担保义务或以其他方式承诺提供进一步的财务支持。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后续报告净收益的,母公司在该净收益的份额等于权益法中止期间未确认的净收益/(亏损)的份额后,方可恢复适用权益法。
母公司简明财务报表应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F-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