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3
与回购相关的非居民股东的某些税务考虑
下文列出了在公司通过要约收购途径按比例回购股权(“回购”)的提议中,与要约收购Infosys Limited(“公司”)每股面值5卢比/-(仅限5卢比)的股权股份(“股权股份”)有关的某些税务考虑。此次回购,连同与撤回美国存托股票(“ADS”)基础股票相关的某些税务考虑,以及针对创建ADS而在回购中未提交或未被接受的股票的重新存入,在日期为2025年9月25日的邮寄投票通知(“邮寄投票通知”)中有所描述,该通知已通过表格6-K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印度税收
本节中的所得税考虑摘要是基于1961年《所得税法》的现行规定及其下的条例、其中的司法和行政解释,这些解释可能会受到随后的立法、监管、行政或司法决定的改变或修改。任何此类变化都可能产生不同的所得税影响。
鉴于所得税后果的特殊性,要求股东就适用的税务条款,包括各自的税务官员在其案件中可能给予的待遇,以及他们应采取的适当行动,咨询其税务顾问。
该公司不接受对此类建议的准确性或其他方面的任何责任。因此,股东不能依赖这一建议,在以下列出的印度公认证券交易所回购上市股票的情况下,与所得税处理有关的汇总所得税影响应被视为指示性的,仅用于指导目的。
一般:印度所得税的收费基础取决于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居民身份。印度的纳税年度从4月1日持续到3月31日。作为印度税务居民的人,有责任就其全球收入在印度缴纳所得税,但须遵守1961年《所得税法》(“法案”)规定的某些免税规定。
为印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非居民的人在印度通常仅对该人的印度来源收入(即在印度产生或产生或被视为在印度产生或产生的收入)和这些人在印度获得的收入征税。如果是一家公司的股票,股票的收入来源将取决于这类股票的“所在地”。根据司法判例,一般股份“所在地”是企业“注册成立”,其股份可以转让的地方。
因此,由于公司在印度注册成立,公司的股份应被视为“位于”印度,非居民根据回购接受此类股份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应根据该法案在印度征税。
此外,非居民股东可利用印度与上述股东作为税务居民的各自国家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AA”)的好处,但须满足相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a)上述DTAA(如有)中存在的条件,该条件与印度与上述股东作为税务居民的各自国家批准的《实施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税收条约相关措施的多边公约》(“多边文书/MLI”)的相关规定,(b)不适用一般反规避规则(“GAAR”)和(c)提供和维护该法案规定的必要信息和文件。
该法案还根据居民身份、股东分类、所得收入的性质等,规定了适用于回购股份产生的收益的不同所得税税率。所得税汇总
对回购印度公认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影响如下。除非另有说明,本文中所有提及的权益份额均指上市权益份额。
股东分类:股东可分为以下几类:
a.居民股东为:
| • | Individuals,Hindu Undivided Family(HUF),Association of Persons(AOP)and Body of Individuals(BOI) |
| • | 其他: |
| - | 公司 |
| - | 公司以外 |
b.非居民股东为:
| • | 非居民印度人(NRI) |
| • | 外国机构投资者(FII)/外国投资组合投资者(FPI) |
| • | 其他: |
| - | 公司 |
| - | 公司以外 |
收入分类:
成员可能会注意到,根据经2024年《财政(第2号)法案》修订的1961年《所得税法案》(“IT法案”),公司就回购股份向其股东支付的全部对价应被视为股息,自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在这方面,《IT法》第2(22)节中加入了新的(f)条款,其中规定,“股息”包括公司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68条的规定从股东处购买其自身股份的任何付款。因此,因回购股份而支付给股东的任何对价在股东手中应作为股息征税。
1961年《所得税法》第46A条规定,在公司回购股份时,股东手中的资本利得税自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该条规定,在回购股份的情况下,股东收到的对价将被视为为零,以计算资本收益。因此,将在股东手中产生相当于回购股份的收购成本的资金损失。
要求公司在支付股东款项时从回购对价中扣除源头税款(TDS)或做预扣税(WHT)。为使我们能够酌情确定适当的TDS或WHT费率,请成员提交相关文件,具体如下。在股东没有任何文件的情况下,TDS或WHT将按照IT法案规定的标准规定费率进行。
股东的居民身份将根据在回购记录日期与存管机构(NSDL/CDSL)或登记机构和股份转让代理人(KFin Technologies Limited)可获得的信息获取。
源头减税/扣缴税款
对于居民股东,应根据IT法案第194条从源头扣除税款如下:
| 拥有有效永久帐号(PAN)的会员 |
10%*或根据印度政府(GOI)的通知 |
|
| 没有PAN/有效PAN的成员 |
20%或按GOI通知 |
*根据IT法案第139AA条,应要求每个获得PAN并有资格获得Aadhaar的个人将PAN与Aadhaar相关联。如果未能遵守这一点,分配的PAN将被视为无效/不起作用,他应承担IT法案规定的所有后果,并且应按1961年IT法案第206AA条规定的较高税率扣除税款,即从源头扣除税款的20%。
但是,如果在2025-2026财政年度期间收到的所有股息和回购对价合计不超过10,000卢比,则不得向居民个人股东扣税。
此外,在个人股东提供表格15G/表格15H(表格15G适用于居民个人股东,表格15H适用于60岁或以上的居民个人股东)的情况下,不得扣除税款,但须符合IT法案规定的条件。如果上述表格在2025-2026财政年度期间失效,则将从回购对价中扣除2025-26财政年度期间支付的总款项的税款。永久帐号(PAN)对提供15G/15H表格的股东是强制性的。
居民股东还可以提交声明或文件,具体说明IT法案的规定,以要求在源头扣除较低/零的税款。股东还可以提供所得税部门根据第197条或IT法案的任何其他条款签发的较低税率扣除证明(LTDC)证明,这授权公司以较低的税率扣除TDS,而不是IT法案规定的标准税率。
对于非居民股东,根据1961年《所得税法》第195节或第196D节或任何其他适用条款的规定,需要从考虑回购时作为股息预扣所得税(WHT)。目前的预扣税为20%(加上适用的附加费和cess如下)或由GOI通知
非居民股东还可以提供所得税部门根据第195节或IT法案的任何其他部分签发的较低税率扣除证明(LTDC)证明,该证明授权公司以较低的税率扣除WHT,而不是IT法案规定的标准税率。
然而,根据IT法案第90条,非居民股东可以利用某些双重避税协议(DTAA)的规定,前提是他们满足诸如印度与股东的税务居住国之间不适用《通用反避税规则》(“GAAR”)(与多边文书(“MMLI”)解读)等条件,前提是此类DTAA在回购对价方面有被视为应作为股息支付且股东满足DTAA的所有要求的有利条款。为此,即要利用与MLI一起阅读的DTAA下的好处,非居民股东必须提供以下所有文件:
| • | 印度所得税当局分配的PAN卡副本,经股东适当证明或根据所得税规则第37BC条规定的详细信息,1962年,在没有PAN卡的情况下。 |
| • | 经股东/授权签字人正式证明,自税务居住国税收或税务机关取得的2025-26财政年度税务居民证副本 |
| • | 根据中央直接税委员会于2022年7月16日发出的第03/2022号通知的电子表格10F。通知可在notification-notification-no-3-2022-systems.pdf(incomeetaxindia.gov.in)下阅读。10F表格必须通过印度所得税网站的电子申报门户网站以电子方式获得,网址为https://www.incometax.gov.in/iec/foportal。 |
| • | 股东根据适用的税收条约和IT法自行声明在印度没有常设机构。 |
| • | 非居民股东对股权股份实益所有权的自我声明。 |
| • | 满足与多边文书(MLI)阅读的税收协定(DTAA)利益主张资格的所有条件的自我声明。 |
| • | IT法案规定的任何其他文件,用于较低的预扣税款(如适用),由股东适当证明。 |
请注意,延长税收协定(DTAA)的好处将取决于提交的文件。有关相同程序方面的进一步信息,在邮寄投票通知中有更详细的描述。
STT:总体而言,由于回购是通过印度证券交易所的结算机制进行的,因此此类交易需要缴纳证券交易税(“STT”)。STT是在印度就每购买或出售一笔在印度公认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定证券的证券价值应缴纳的税款。目前,在证券交易所购买或出售股票所适用的STT费率为交易价值的0.10%。
附加费、cess税率:除基本税率外,附加费、教育税和中高等教育税征收情况如下:
附加费:
| • | 就个人而言,HUF、AOP和BOI:如果总收入超过1000万卢比(约合0.11百万美元),则可征收15%的附加费,如果总收入超过500万卢比(约合0.06万美元)但不超过1000万卢比(约合0.11百万美元),则可征收10%的附加费。 |
| • | 对于外国公司:如果总收入超过1亿卢比(约合114万美元),则可征收5%的附加费;如果总收入超过1000万卢比(约合0.11万美元)但不超过1亿卢比(约合114万美元),则可征收2%的附加费。 |
美元金额基于截至2025年9月19日的汇率88.06卢比/美元
(来源:http://www.federalreserve.gov/releases/h10/hist/dat00_in.htm)
Cess:
在所有情况下均可征收4%的健康和教育税
美国存托股票持有人的税收:如邮寄投票通知中更详细描述的,公司ADS的持有人可以通过从存托融资中提取其ADS来参与回购,从而使他们在记录日期成为股票持有人,然后参与回购。
无法保证ADS持有人在回购中提供的股票将被接受。
建议ADS持有者在参与回购之前咨询其法律、财务和税务顾问的建议,包括与任何相关监管批准和税务问题相关的建议。
股权股份提款及转存的所得税影响:
| • | 虽然有论据支持将ADS转换为股票不应征收资本利得税,但由于法律在这方面并不十分明确,这一观点并非没有疑问。 |
| • | 公司不接受回购的股份可重新转换为ADS。就这种重新转换的可征税性而言,有两种可能的观点,即这种将股票重新转换为ADS是否属于应税转让,因此会吸引资本利得税,或者反之亦然。虽然有论据支持这两种观点,但认为这种重新转换不是应税转移的观点可能被认为是更好的观点。 |
上述关于税收的披露仅以概要方式列出了法律条款,并不是对处置股权的所有潜在税收后果的完整分析或清单。这一披露既不对任何监管机构具有约束力,也不能保证他们不会采取与此处提及的评论相反的立场。因此,您应该咨询您自己的税务顾问,了解适用于您特定情况的税务条款。
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某些重大后果
以下是可能与参与向美国持有者(定义见下文)回购股票相关的某些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摘要,仅供一般信息使用。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指作为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在美国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其中的法律中或根据美国法律创建的公司(或其他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公司的实体),其遗产,无论其来源如何,其收入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且信托拥有被视为美国人的有效选择(在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7701(a)(30)条的含义内,经修订(“守则”))根据美国财政部条例生效或美国法院对其行使主要监督且美国人有权控制所有实质性决定。
本摘要仅限于作为资本资产(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持有股票或ADS的美国持有人。此外,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收入税方面的财政逃税的公约》(“条约”)的目的,本摘要仅限于非印度居民的美国持有人。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或传递实体的实体)持有股权份额或ADS,则合伙人或该实体的所有者的税务待遇通常将取决于合伙人或所有者的地位以及合伙企业或该传递实体的活动。合伙企业或持有股权份额或ADS的传递实体的合伙人或所有者应咨询其自己的税务顾问。
本摘要不涉及根据美国任何州或地方或非美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产生的任何税收考虑因素、对净投资收入可能适用的医疗保险缴款税或任何美国非所得税法下的税收考虑因素。此外,本摘要不涉及适用于可能受特别税务规则约束的持有人的税务考虑,例如银行、保险公司、受监管投资公司、养老金计划、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金融机构、证券或货币交易商、免税实体、责任人
替代性最低税,为税收目的在“跨式”或作为“对冲”或“转换”交易的一部分持有股票或ADS的人,通过合伙企业或其他传递实体持有ADS或股票的人,拥有美元以外的“功能货币”或持有公司股权份额10%或以上的人,按投票权或价值计算,受控外国公司、外国受控外国公司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累积收益以规避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公司,因适用的财务报表中考虑了与我们的股票或ADS相关的任何毛收入项目而受到特殊税务会计规则约束的人、根据行使任何期权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持有或接收股票或ADS的人、根据《守则》的建设性出售条款被视为出售股票或ADS的人,以及某些美国侨民和某些美国前公民或长期居民。
本摘要基于在本文件日期生效的守则和截至本文件日期生效或在某些情况下提议的美国财政部条例,以及在该日期或之前可获得的司法和行政解释,部分基于存款协议和任何相关协议中的每项义务将按照其条款履行的假设。上述所有情况都可能发生变化,该变化可能追溯适用,并可能影响下文所述的税务后果。
每位作为美国持有者的回购潜在参与者应就参与回购的美国联邦、州和地方及非美国税务后果咨询其自己的税务顾问。
ADS的所有权。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美国持有人一般将被视为此类ADS所代表的股票的所有者。因此,将ADS转换为股票以参与回购,以及将未在回购中投标的股票或在回购中被投标但未被接受的股票转换为ADS一般不会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
回购的税务处理。美国持有人根据回购将股权股份兑换成现金,将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应税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适用的美国持有人的特定情况,这类投标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确认处置股权股份的收益或损失或收到公司的分配。
根据《守则》第302条,投标的美国持有人将在以下情况下确认股权交换为现金的收益或损失:
| • | 导致对该美国持有人“相当不成比例”的赎回;或者 |
| • | 就美国持有者而言,“本质上并不等同于股息”。 |
如果(1)该美国持有人在紧接交换后拥有的有表决权股票的百分比低于该美国持有人在紧接交换前拥有的有表决权股票的百分比的80%,以及(2)紧接交换后该美国持有人拥有的有表决权的所有类别股票的总投票权低于50%,则将股权股份交换为现金一般将是对美国持有人的大幅不成比例的赎回。在应用第302条测试时,每个美国持有人必须考虑到该美国持有人根据某些归属规则建设性地拥有的股权份额和ADS,根据该规则,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某些家庭成员(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放弃家庭归属)和相关实体拥有的任何股权份额和ADS,以及股权份额和ADS
美国持有人有权通过行使期权获得。鉴于此类美国持有人的特定情况,预计每个美国持有人都将就此类归属规则的适用与其自己的税务顾问进行协商。
如果以股票换取现金未能满足“实质上不成比例”的测试,美国持有者仍可能满足“实质上不等同于股息”的测试。考虑到该美国持有人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如果导致美国持有人在该公司的股权“有意义地减少”,则以股权股份换取现金将满足“本质上不等同于股息”的测试。美国国税局(“IRS”)在已公布的裁决中表示,相对股权极少且不对公司事务行使任何控制权或参与管理的美国持有人的股权比例减少相对较小,应被视为“本质上不等同于股息”。每个美国持有者应就第302条规则在其特定情况下的适用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由于第302条测试是在“逐个股东”的基础上应用的,因此回购可能是对某些美国持有者的出售或交换,以及对其他持有者的分配。
出售或交换:根据下文所述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规则,如果美国持有人因处置股权股份换取现金而被视为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确认收益或损失,则该收益或损失将等于实现金额的美元价值与美国持有人的
计税基础,以美元确定,在股权份额中。确认的收益或损失将是在出售或其他处置时持有超过12个月的股权股份的长期资本收益或损失,一般确认的任何收益将是出于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从美国境内来源获得的收入。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的长期资本收益通常按优惠税率征税。美国持有者在出售股权时实现的资本收益可能需要在印度缴税,包括预扣税。见上文“印度税收”。然而,由于外国税收抵免的限制,美国持有人可能无法使用任何此类税收作为美国持有人联邦所得税负债的抵免。如果回购被视为出售或交换,美国持有者应该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了解对他们的税务待遇。
分配:如果美国持有人未根据第302条测试(上文讨论过)被视为在以股权交换现金时确认收益或损失,则该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已收到公司的分配。分配的总额一般将被视为股息收入,其范围是从公司的当期或累计收益和利润(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中获得的。这类股息将不符合美国公司持有人通常允许的股息扣除条件。如果回购金额超过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公司当期和累计收益和利润(如有),则该超额部分将首先被视为美国持有人在股权份额中的税基的免税回报,然后被视为资本收益。
该公司不打算根据美国税务会计原则计算其收益和利润。因此,尽管有前几段的讨论,如果回购被视为股权分配,出于美国税收目的,这种分配通常将作为股息征税。
根据某些条件和限制,包括下文所述的PFIC规则,如果公司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格外国公司”,则支付给包括个人在内的非公司美国持有人的股息可能有资格获得降低的税率。符合条件的外国公司包括外国公司,如果(1)其股票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或(2)它有资格获得与美国签订的综合所得税条约(包括条约)下的利益。我们的ADS在纽交所上市。我们相信,但不能向您保证,美国存托凭证将在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并且我们将是一家合格的外国公司,就美国存托凭证支付的股息而言。根据现有指引,尚不清楚股本股份的股息是否会被视为合格股息,因为股本股份本身并未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然而,公司可能有资格获得条约规定的福利。如果公司在当前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如下所述)是PFIC,则该公司不是合格的外国公司。
如果收益以印度卢比支付,则美国持有人收益中包含的收益金额将是以印度卢比支付的款项的美元价值,按该收益计入美国持有人收益之日印度卢比与美元之间的即期汇率确定,无论该款项是否事实上已转换为美元。一般来说,从支付股息之日起至该支付转换为美元之日止期间内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如有)将被视为美国来源的普通收入或损失。
公司回购的每个潜在参与者应就参与回购的美国联邦、州和地方以及非美国税收后果以及是否有任何外国税收抵免可向其提供的印度未缴税款(如果有)咨询其本人或其自己的税务顾问。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非美国公司将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如果其中任何一项:
| (1) | 其纳税年度毛收入的75%或以上为被动收入;或 |
| (2) | 按价值计算的纳税年度的平均值,如果其50%或以上的资产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 |
该公司认为,在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财政年度,它没有满足PFIC状态的任何一项测试,公司预计在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财政年度也不会满足任何一项测试。然而,由于这一决定是按年度作出的,并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公司的市值),因此无法保证公司在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财政年度不被视为PFIC,或公司在本财政年度和/或未来财政年度不被视为PFIC。如果公司在任何纳税年度成为PFIC,美国持有人将被要求支付利息费用以及按美国税法相关条款定义的“超额分配”的普通所得税率计算的税款,以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权股份的任何收益,除非美国持有人做出如下所述的“QE选择”或“按市值计价”选择。此外,个人美国持有人将没有资格获得降低的
如果公司是股息支付的财政年度或前一个纳税年度的PFIC,则上述股息税率。
如果公司在任何一年都是PFIC,只要股票或ADS是并且仍然是“可销售的”,美国持有人可能能够通过对该美国持有人的股票或ADS进行及时的所谓“按市值计价”选择来避免上述超额分配规则。只要股票或ADS在国家证券交易所(如纽约证券交易所)或受市场所在国政府当局监管或监管的外国证券交易所保持定期交易,它们就可以“上市”。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将在作出选择的纳税年度和随后的所有纳税年度生效,除非股票或ADS不再在合格交易所定期交易或IRS同意撤销该选择。不得就股票或ADS是否符合或将继续符合在这方面定期交易的资格作出任何保证。然而,由于无法对公司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受制于PFIC规则关于公司持有的任何投资的任何间接权益,这些投资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PFIC的股权,包括公司的子公司。美国持有者应该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以了解是否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以及如果这种选举生效,回购的税收后果。
此外,如果公司在任何一年都是PFIC,美国持有人可能可以通过及时进行所谓的“合格选举基金”选举,即量化宽松基金选举,避免上述超额分配规则,目前对他或她或其在公司收入和收益中的按比例部分征税。然而,该公司没有提供也不打算提供量化宽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因此美国持有者不会获得这种选举。
此外,如果公司被确定为PFIC,包括在出售或处置当年,IRS表格8621上的某些信息报告义务可能适用于美国持有人。
备份预扣税款和信息报告。向美国持有人或由美国持有人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出售股票的收益可能会受到美国信息报告的约束,目前税率为24%的备用预扣税可能会适用,除非该持有人是豁免收款人或提供了美国纳税人识别号,证明该持有人不受备用预扣税的约束,并在其他方面遵守任何适用的备用预扣税要求。根据备用预扣税规则预扣的任何金额将被允许作为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退款或抵免,前提是向IRS提供所需信息。
上述摘要并非旨在完整分析与参与回购相关的所有税务后果。您应该就美国联邦所得税法适用于您的特定情况,以及因参与回购而产生的任何额外税收后果,包括任何美国州或当地或非美国司法管辖区的税法以及任何遗产法、赠与和继承法的适用性和效力,咨询您自己的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