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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11

 

经修订及重述的投资协议

 

截至2025年12月15日,这份经修订和重述的投资协议(本“协议”)由(i)SAIF PARTNERS IV L.P.(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和存续的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卖方”)和(ii)YZ Healthcare L.P.(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的豁免合伙企业(“买方”)之间订立。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当事人”,各为“当事人”。

 

然而,卖方是科兴控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10,780,820股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该公司是一家在西印度群岛安提瓜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

 

然而,双方已订立日期为2022年11月23日(“原始协议日期”)的若干投资协议,并经(i)日期为2023年3月15日的投资协议第1号修正案、(ii)日期为2023年5月25日的投资协议第2号修正案、(iii)日期为2023年9月15日的投资协议第3号修正案、(iv)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的投资协议第4号修正案、(v)日期为2024年6月13日的投资协议第5号修正案、(vi)日期为2024年9月12日的投资协议第6号修正案,(vii)日期为2025年2月18日的投资协议第7号修正案,及(viii)日期为2025年5月23日的投资协议第8号修正案(统称为“现有协议”),根据条款和条件,卖方希望向买方出售,而买方希望向卖方购买某些普通股。

 

然而,双方希望修订并重申现有协议全文如下。

 

因此,考虑到上述情况以及本协议所载各方的相互承诺、盟约和协议,双方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

 

第1.1节定义。就本协议而言,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某人的“关联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控制、受第一位提到的人控制或与之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人,其中“控制”(包括“受控”和“与之处于共同控制下”的术语)是指直接或间接或作为受托人或执行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或作为受托人或执行人,拥有指导或导致指导某人的管理或政策的权力。

 

「营业日」指位于香港、中国或美国的银行获授权或有义务关闭的任何星期六、任何星期日或任何一天以外的一天。

 

“普通股”是指公司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

 

 

 

 

“公司估值”指8,000,000,000美元。

 

“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交换股份”具有信托协议中赋予的含义。

 

“政府权力机构”是指任何政府或其政治分支机构,无论是在联邦、中央、州、省、市或地方一级,无论是行政、立法或司法性质,包括任何机构、仲裁员、权力机构、董事会、局、委员会、法院、部门、官员、法庭或其其他工具。

 

“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

 

“法”是指任何政府当局或任何命令的任何法律、条约、法规、条例、守则、规则或条例。

 

“命令”是指任何政府当局的任何令状、判决、法令、强制令、裁决或类似命令(在每种情况下,无论是初步命令还是最终命令)。

 

“组织文件”是指就一个实体而言,其公司注册证书、公司章程、章程细则、公司章程、组织章程大纲、信托证书、信托协议、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协议、成立证书、有限责任公司协议或经营协议(如适用)。

 

“人”是指个人、公司、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信托或遗产或任何其他实体或组织,无论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存在,包括任何政府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协定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一方的“代表”是指该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会计师、法律顾问、财务顾问、顾问、其他顾问、商业银行家、贷款机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其他潜在的债务和股权融资来源。

 

「权利协议」指公司与太平洋股份转让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订立并经于2017年3月24日、2017年6月26日、2018年3月6日及2018年7月2日修订的权利协议。

 

“销售股份”是指看跌期权股份。

 

“SEC”是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

 

「交易」指根据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包括授予优先购买权、认沽期权及买卖销售股份。

 

2

 

 

“转让”是指,就任何证券而言,出售、要约出售、给予、质押、设押、转让、授予任何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分的选择权,或订立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分此类证券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

 

「信托协议」指公司与受托人于2019年2月20日订立并经不时修订的信托协议。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协议委任的Wilmington Trust、National Association或其继任人。

 

“美元”是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美元。

 

第二条

 

优先购买权

 

第2.1节存款。

 

(a)在原协议日期后的五个5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现金,作为保证金,总额为14,300,000美元(“定金金额”),该金额应通过电汇方式将立即可用的资金支付至附表2中规定的卖方银行账户(“卖方账户”)。

 

(b)卖方应在(x)终止事件发生、(y)买方根据第7.1(iv)节终止本协议的最早日期后的两(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汇将立即可用的资金支付至附表3所列买方银行账户(或买方通过至少两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卖方指定的其他账户)(“买方账户”)的方式,将与定金金额相等的金额退还买方,及(z)卖方未能根据第3.4节在认沽期权行权期内交付认沽期权通知。

 

(c)如发生买卖协议交割(包括ROFR交割)或看跌期权交割,则订金金额应用于满足和解除买方的义务,以支付买方在买卖协议交割(包括ROFR交割)或看跌期权交割时应付的对价中等于(i)订金金额和(ii)如此应付的对价中较低者的部分。如定金金额超过如此应付的对价金额,卖方应在(a)SPA平仓(可能是ROFR平仓)、(b)看跌期权平仓(视情况而定)和(c)看跌期权平仓未能在看跌期权平仓日期(由于卖方违反本协议)中最早的日期将超出部分以付款方式退还买方账户。除非买卖双方在买卖协议中另有约定,买方应在买卖协议结束时将买卖协议项下的剩余对价支付至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双方同意,未根据本第2.1节向买方申请或退还的定金金额的任何部分应属于并立即退还给买方。

 

(d)卖方只应将存款金额投资于货币市场。第2.1(b)节、第2.1(c)节、第2.2节和第3.5节中对定金金额的任何和所有提及,均应是指定金金额加上自买方根据第2.1(a)节向卖方银行账户支付定金金额之日(“定金支付日”)起至卖方根据本协议向买方全额付款之日或根据第2.1(c)节(不包括这两个日期)向SPA收盘(包括ROFR收盘)或看跌期权收盘时支付适用对价的申请之日为止的任何应计收益。

 

3

 

 

第2.2节转让通知书。自定金支付日起至卖方向买方交付转让通知(定义见下文)后的第五(5)个营业日止的期间(包括首尾两日,“ROFR期”),卖方不得向任何人转让任何普通股,除非卖方(i)已首先遵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ii)将其持有的全部(且不少于全部)普通股转让给买方或一组买方,但(x)卖方可在不遵守本条第二款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将任何普通股转让给卖方的任何关联公司,条件是(a)卖方应继续有权获得如此转让的任何普通股的100%经济权益,并且(b)该关联公司以其他方合理满意的形式向其他方交付遵守本协议的契据,同意受本协议的约束,如同其是卖方一样;(y)卖方可根据第2.6节转让任何普通股,(z)卖方可在公开市场或场外交易任何普通股。在ROFRR期间,如果卖方提议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普通股转让给一名买方或一组买方(“受让方”),则在该转让或其就该转让达成任何最终协议(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七(7)个工作日,卖方应向买方发出卖方转让意向的书面通知(“转让通知”),其中应包括(a)对拟转让的公司股份(“发售股份”)的描述,(b)代价及拟进行建议转让的重要条款及条件,包括卖方与受让方将订立的股份购买协议草案(及该等其他最终协议)的副本;但受优先购买权(定义见下文)规限的发售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总代价等于存款金额的发售股份数目(买方将就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等发售股份,即“ROFR标的股份”)。

 

第2.3节优先购买权。买方应在收到转让通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ROFR行权期”)内有选择权选择以相同价格购买全部(但不少于全部)发售股份(如果发售股份总数大于ROFR标的股份的最大数量,则前述应以ROFR标的股份的最大数量为准),并遵守转让通知中所述的相同重要条款和条件,通过在ROFR行使期限届满前向卖方送达由买方或其代表签署的书面通知(“ROFR行使通知”)(买方的此种权利,“优先拒绝权”)。ROFR行使通知应包括(i)一份大意为买方正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声明;(ii)买方接收ROFR标的股份的结算账户的详细信息。

 

第2.4节ROFR关闭。买方和卖方应在ROFR行使通知送达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按转让通知所附的格式(“ROFR SPA”)签署股份购买协议。在根据上文第2.2节(“ROFRClosing”)进行的发售股份的此类买卖结束时,并在符合ROFRSPA中的任何其他成交条件的情况下,除非买方和卖方在ROFRSPA中另有约定,全部或部分定金金额应用于支付ROFRSubject Shares的对价。

 

4

 

 

第2.5节向第三方买方出售。如果(a)买方未能在ROFR行权期内向卖方交付ROFR行权通知,(b)买方未能在ROFR行权通知交付后五(5)个工作日内执行ROFR SPA,或(c)买方未能根据ROFR SPA完成ROFR交割,在每种情况下,除非是由于卖方的过错,卖方可按不比转让通知及其所附股份购买协议草案中所述条款更有利于受让方的条款继续向受让方出售发售股份。为免生疑问,且尽管本协议项下有任何相反规定,超过ROFR标的股份最大数量的任何部分发售股份不受买方的优先购买权限制,并可由卖方在不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转让给任何提议的买方。

 

第2.6节豁免转让。

 

(a)为免生疑问,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包括第2.7节),买方对卖方(x)向截至本协议日期为卖方有限合伙人的任何人转让普通股不享有任何优先购买权;但前提是(i)双方应遵守下文第2.6(b)节的规定,以及(ii)卖方应在任何此类转让之前至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包括受让方的身份和将转让的普通股数量,或(y)在公开市场或场外交易。

 

(b)尽管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但在ROFRR期间,如果根据第2.2(x)节在ROFRR期间内转让股份的卖方及其关联公司(“合格关联公司”)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2%以下,卖方或合资格关联公司订立的任何最终协议所设想的任何转让(买方事先书面同意的转让除外)生效后计算,犹如所有此类转让已完成(“终止事件”),ROFR期限和看跌期权将立即到期并终止,而

卖方应按照第2.1节的规定将定金金额退还买方。

 

第2.7节买方牵头的潜在联合体。在不损害买方权利和卖方根据上述第II条规定的条款所享有的权利的情况下,在ROFRR期间,为了努力以尽可能有序的方式进行卖方出售公司普通股的工作,如果卖方、其任何关联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代表从任何第三方(“潜在投资者”)收到任何感兴趣的指示、条款清单,关于可能收购卖方持有的任何普通股或其中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的提议或要约,卖方应(i)告知该潜在投资者本协议的存在,(ii)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寻求与该潜在投资者澄清其与拟议交易相关的资金来源,以及(iii)就该潜在投资者参与由买方或其关联公司牵头的财团以收购卖方持有的普通股的可能性与该潜在投资者进行友好协商。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情况,在ROFRR期间,卖方应并应促使其关联公司按照(i)附表1所列条款和条件或(ii)第2.2(x)节或第2.6(a)节所列条款和条件中的任何一项进行关于普通股或其中任何权益或所附权利和利益的任何转让的所有讨论、谈判和沟通。

 

5

 

 

第三条

 

看跌期权

 

第3.1节授予看跌期权。买方特此授予卖方一项期权(“看跌期权”),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向买方出售全部或部分不附带任何担保(定义见下文)的看跌期权股份,连同其中的所有权益以及自原始协议日期起所附的权利和利益。“看跌期权股份”是指卖方持有的一定数量的普通股,其数量等于119,345,174美元的商除以看跌期权价格。据了解,若认沽期权价格为111.54美元,则认沽期权股份数量为1,069,976股。

 

第3.2节看跌期权价格。每份认沽期权股份的买入价格为公司估值除以截至认沽期权收市日公司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认沽期权价格”)的结果。据了解,根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假设看跌期权价格准确,预计为111.54美元

公司公开披露其在该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数量。

 

第3.3节认沽期权行权期。看跌期权(i)可仅行使一次,(ii)在符合第3.3(iii)条的规定下,如买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与卖方就买卖公司任何股份(包括ROFR SPA)(“SPA”)而订立的股份购买协议在ROFR期限届满前签订,则可行使(x)次,仅在SPA日期开始的期间内,并在紧接根据SPA进行的买卖结束的前一天(“SPA结束”)结束,或(y)如果没有如此执行SPA,则仅在ROFRR期间(“看跌期权行权期”)紧接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期间内执行,以及(iii)应在终止事件时终止,且不得在终止事件后的任何时间行使。

 

3.4节认沽期权的行使。如卖方选择行使认沽期权,则应在认沽期权行权期内的任何时间向买方发出基本上采用本协议所附形式的行权通知(“认沽期权通知”),该通知由卖方或其代表签署,格式为附件 A,而认沽期权通知应包括:(i)一份大意为卖方正在行使认沽期权的声明;(ii)卖方将就其行使认沽期权的认沽期权股份的数量(该数量的认沽期权股份,“认沽标的股”);(iii)买卖认沽标的股(“认沽期权平仓”)将发生的日期,该日期不得早于认沽期权通知日期后的第十(10)个营业日,且不得迟于认沽期权通知日期后的第十五(15)个营业日;但如已订立买卖协议或ROFR买卖协议,认沽期权平仓应与SPA平仓同时发生(包括ROFR平仓),认沽期权通知应如此说明;以及(iv)卖方指定接收认沽期权价格的银行账户的详细信息。

 

6

 

 

第3.5节看跌期权平仓。认沽期权平仓应在认沽期权通知中指定的日期(或卖方和买方可能同意的较晚日期)(“认沽期权平仓日期”)进行。在看跌期权收盘时,除第6.2节另有规定外,(i)定金金额应用于支付看跌标的股份的部分对价,以及(ii)如果定金金额低于买方就看跌标的股份应付的金额,买方应以电汇方式以即时可用资金将对价余额以美元支付至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便卖方收到合计看跌期权价格(根据第6.2节进行任何扣除后,如有)在看跌期权收盘时。在卖方收到全部看跌期权价格(考虑到定金金额并根据第6.2节进行任何扣除(如有))后,在不损害买方的任何其他权利、特权、利益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就双方之间的任何和所有目的而言,买方应是看跌标的股份的唯一受益所有人,自原始协议日期起不受任何负担,连同其中的所有权益及其所附带的权利和利益;卖方应采取一切行动并执行买方可能需要或要求的所有文件,以确保买方及时享有该等权益、权利和利益,并将该等认沽期权股份的全部和唯一实益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并将该等认沽期权股份的全部和唯一合法所有权转让给买方指定的经纪人或其他结算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或安排交付,将认沽标的股份划入买方结算账户(由买方指定不迟于认沽期权收盘前五(5)个工作日)。

 

第3.6节卖方担保。卖方特此声明并向买方保证,本第3.6节所载的每一项陈述在原始协议日期和截至认沽期权收盘时是真实和完整的,具体如下:

 

(a)权威;约束力。卖方拥有必要的公司权力和权力来执行和交付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卖方及其高级职员、董事和股东为授权、执行和交付本协议以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公司行动,包括授予优先购买权和完成买卖看跌期权股份,均已在看跌期权收盘前采取。本协议已由卖方正式有效地执行和交付,并且(假设买方适当执行和交付)构成卖方的法律、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卖方强制执行。

 

(b)没有冲突。卖方执行和交付本协议、授予优先购买权和完成买卖认沽期权股份以及卖方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也不会(i)无论是否发出通知或时间流逝或两者兼而有之,导致任何违反卖方或公司组织文件的规定或任何适用法律;或(ii)导致任何协议、合同、租赁的重大违反或构成违约,卖方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卖方受其约束的许可证或文书。

 

(c)所有权和转让。卖方是卖方经纪人目前仅代表卖方以“街道名称”持有的看跌期权股份的唯一受益所有人,而该经纪人是看跌期权股份的唯一合法所有人(通过存托信托公司),在每种情况下均免于所有担保权益、债权、留置权、质押、押记或其他产权负担,或任何其他转让限制(《证券法》和任何州证券法或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下的任何交易限制或转让限制除外)(“产权负担”),并有权在认沽期权收盘时将(或促使转让)认沽期权股份的全部和唯一合法和实益所有权转让给买方或其指定人,不受所有产权负担的影响。

 

7

 

 

(d)同意。对于卖方执行和交付本协议、卖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卖方完成买卖认沽期权股份,无需或无需向任何法院或政府当局提交或同意、批准、授权、命令、登记、资格或法令,或由任何法院或政府当局采取任何其他行动或就其采取任何其他行动。

 

(e)豁免发售。假设买方在此的陈述和保证的准确性,根据本协议授予优先购买权和买卖看跌期权股份是或将被豁免于《证券法》的注册要求和招股说明书交付要求,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证券法律法规的注册或资格要求。

 

(f)买方的依赖。卖方承认并同意,买方在进行认沽期权的授予和认沽期权股份的买卖时依赖卖方在此的陈述、保证和协议。如无该等陈述、保证及协议,买方将不会从事认沽权的授出或认沽权股份的买卖。

 

第四条

 

[故意留空]

 

第五条

 

买方的陈述及保证

 

买方在此向卖方声明并保证,本第五条所载的每一项陈述,截至原始协议日期,截至认沽期权截止日期,均为真实完整的,具体如下:

 

第5.1节授权;约束效力。买方是根据本协议序言所述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正式组建、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买方拥有必要的公司权力和权力来执行和交付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买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股东为授权、执行和交付本协议以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包括授予看跌期权和购买销售股份)而采取的所有公司行动均已在看跌期权收盘前采取。本协议已由买方正式有效地执行和交付,并且(假设卖方适当执行和交付本协议)构成买方的法律、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买方强制执行。

 

第5.2节没有冲突。买方执行和交付本协议以及完成交易和买方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也不会(i)无论是否发出通知或时间流逝或两者兼而有之,导致任何违反公司或买方组织文件或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或(ii)导致任何协议、合同、租赁的重大违反或构成违约,买方作为一方当事人或买方受其约束的许可证或文书。

 

8

 

 

第5.3节同意。对于买方执行和交付本协议、买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买方完成交易,没有必要或需要向任何法院或政府当局提交或同意、批准、授权、命令、登记、资格或法令,或任何其他行动。

 

第5.4节买方地位。买方要么(i)是《证券法》条例D第501(a)条含义内的机构“认可投资者”,要么(ii)不是美国人且位于美国境外,因为这些术语在《证券法》条例S第902条中定义。

 

第5.5节老练的投资者。买方在财务和商业事务方面具有此类知识和经验,可以就买方购买销售股份作出知情决定。买方是一位老练的投资者,并已独立评估其根据本协议购买销售股份的决定的优点。买方完全根据自己的独立审查和与其认为必要的投资、法律、税务、会计和其他顾问的协商评估了交易的优点和风险。关于此类购买,买方在作出此类购买的决定时在任何方面都不依赖卖方或其代表,但卖方根据第3.6节作出的此类陈述和保证除外。买方已收到并仔细审查了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公司随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所有公开文件、有关公司的其他公开信息,以及其及其顾问认为作出交易决定所需的其他信息。

 

第5.6节交易状态;权利协议的有效性。买方承认并确认销售股份可能是一项非流动性投资;即使销售股份被限制在任何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买方也有足够的手段来满足买方的流动性需求。买方知悉有关权利协议的有效性及发行交易所股份的有效性的诉讼。买方承认并确认,(i)卖方不对权利协议的有效性和发行交换股份的有效性以及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作出任何陈述,(ii)买方“按原样”购买销售股份,卖方对公司的生存能力事务或公司的资产、负债或未偿还证券没有任何陈述,但卖方根据第3.6节作出的此类陈述和保证除外。

 

第5.7节重大非公开信息。卖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负责人、股东、合伙人、雇员和代理人(i)均未被要求或已向买方提供有关销售股份的任何信息或建议,也不需要或希望获得此类信息或建议,或(ii)已就公司或销售股份的信用质量作出或作出任何陈述。买方承认并理解(i)卖方及其关联公司可能拥有买方不知道的可能影响销售股份价值的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x)卖方的负责人和雇员以公司董事、董事会观察员、高级职员、重要股东和/或关联公司的身份收到的信息,(y)以其他方式从公司以保密方式收到的信息,以及(z)从代表公司及其董事会的律师和财务顾问以特权方式收到的信息(统称“信息”),并且卖方没有向买方披露信息。买方根据自己的经验理解,由于卖方和买方之间的信息差异,买方受到不利影响。尽管存在这种差异,但买方认为订立本协议和完成交易是适当的。

 

9

 

 

第5.8节购买用于投资。买方收购销售股份是为了自己的账户进行投资,而不是为了任何转售或分配其任何部分,除非符合《证券法》。买方目前并无与任何人订立任何合约、承诺、协议或安排,以就销售股份向任何人出售、转让或授予参与。

 

第5.9节卖方的依赖。买方承认并同意卖方在进行交易时依赖买方在此的陈述、保证和协议。没有此类陈述、保证和协议,卖方将不会参与交易。

 

第六条

 

盟约和协定

 

第6.1节进一步合作。在遵守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每一方同意,在本协议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和不时,应另一方的请求且无需进一步考虑,作出、履行、执行、承认和交付为完成交易或履行和履行各方根据本协议作出的任何承诺而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此类进一步行为、指示、契约、转让、假设、转让、转易、授权书、证书和保证。

 

第6.2节股息和分配。以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商业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第3.5节,但以认沽期权平仓发生为前提,卖方应向买方交付卖方在原协议日期当日或之后不时就任何认沽标的股份在(i)认沽期权截止日期(就该日期之前收到的所有该等分派而言)和(ii)卖方从公司收到任何该等分派(就认沽期权截止日期或之后收到的所有该等分派而言)后七(7)个营业日内公司实际收到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扣除适用税款后);提供(x)如任何该等分派在认沽期权收市日或之前以美元现金作出,卖方交付此类分配应通过从支付的看跌期权价格中扣除此类分配的金额(扣除适用的税款后)的方式进行,并且(y)卖方只需向买方支付其有权从公司获得的扣除因卖方收到此类分配或将此类分配交付给买方而应支付的适用税款后的净额(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预扣税、股息税、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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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节通知。如果每一缔约方注意到本协议中所载的任何此类缔约方的陈述或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已不再真实和准确,或该缔约方违反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其协议或该缔约方未能遵守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其义务,则每一缔约方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但无论如何在认沽期权收盘前)尽快通知其他缔约方。

 

第6.4节保密。

 

(a)除适用法律或证券交易所法规另有规定(在此情况下,披露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任何此类披露之前与另一方就此类披露的形式和内容进行磋商)或本协议另有许可外,每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和交易有关的任何内容或信息,或未经另一方事先同意而与另一方有关的非公开信息(“机密信息”),并应对机密信息严格保密。各缔约方均可在需要了解的基础上向其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雇员、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专业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披露机密信息;但条件是,披露方应确保这些人承担与本协议下相同的保密义务。尽管本文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i)双方可出于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协议、契约和义务的目的,在需要了解的基础上向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机密信息;(ii)双方承认,卖方可能需要向SEC提交《交易法》可能要求的时间表和表格,其中可能需要包含本协议的副本作为证据,而本第6.4节所载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或限制提交该等附表和表格或其任何修订的能力;及(iii)买方可向OCI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其附属公司及其各自的代表披露本协议的存在和条款,而OCI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可公开披露和宣布本协议的存在和条款,但须遵守第6.4(b)节。

 

(b)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并在证券交易所适用法律或条例(如适用)允许的情况下,在任何一方向政府当局或证券交易所披露机密信息(包括卖方向SEC披露和买方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之前,披露方应在披露之前通知其他方,并应就该披露的内容获得其他方的同意,该同意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

 

第6.5节股票分割、重新分类或重组。如果在原始协议日期之后和认沽期权收盘前,由于股票股息、普通股的拆分或拆分、合并、合并、反向股票分割、普通股的重组或重新分类、与公司进行的另一公司合并或并入或与公司进行的任何其他类似事件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而导致普通股数量增加或减少,则认沽期权价格应适当和公平地调整,以反映第3.2节所述协议的意图。

 

11

 

 

第6.6节放弃债权;不起诉。

 

(a)买方同意,卖方、其关联公司、委托人、股东、合伙人、雇员和代理人(“卖方当事人”)均不对买方、其关联公司、委托人、股东、合伙人、雇员、代理人、设保人或受益人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是由于或与(i)卖方因交易使用或未披露信息、(ii)权利协议的有效性和发行交换股份的有效性,或(iii)公司未能派发任何股息有关。买方代表其本身及其继任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可能基于(x)卖方未能披露信息、(y)权利协议的有效性和发行交换股份的有效性最终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司法解决,以及/或(z)公司未能派发任何股息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b)买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起诉、启动、提起、自愿协助或支持或鼓励、起诉或促使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就针对卖方当事人的任何索赔启动或起诉任何法律程序。

 

(c)“债权”是指在法律上、海军部或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派生诉讼和直接债权)和在买方曾经拥有、现在拥有或以后能够拥有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每一项债权、反债权、要求、诉讼、诉讼、损失、责任、权利、看跌期权、债务、会费、款项、账目、清算、义务、成本、费用、留置权、债券、票据、专门知识、契约、合同、争议、协议、承诺、差异、侵入、损害赔偿、判决、程度和/或执行,无论现在已知或未知、预见或未预见、已到期或未到期、怀疑或未怀疑,均应,或可能因(x)卖方未能披露信息(y)权利协议的有效性和经有管辖权的法院最终司法解决的发行交换股份的有效性,以及/或(z)公司未能派发任何股息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因由或因任何理由而对卖方各方不利。

  

第七条

 

一般规定

 

第7.1节生效;终止。本协议可通过以下方式终止:(i)双方共同同意,(ii)卖方,如果买方未能在原始协议日期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存款金额存入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iii)卖方在发生终止事件时,但在终止的同时,卖方根据第2.1节或(iv)买方退还存款金额,如果卖方违反了第二条。

 

第7.2节修正;豁免。本协议可以修改、补充或变更,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可以被放弃,只能通过书面文书具体提及本协议,该书面文书由被寻求强制执行任何此类修改、补充、修改或放弃的一方签署。本协议任何一方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放弃不起作用,也不应被解释为对该违约的进一步或持续放弃,或作为对任何其他或后续违约的放弃。任何一方未行使、也未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均不得作为对其的放弃而运作,也不得因该一方单独或部分行使该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而排除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或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的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所有补救办法都是累积性的,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办法。

 

12

 

 

第7.3节费用和收费。与交易有关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一方就谈判和实施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交易而招致的所有法律、会计、财务顾问、咨询和第三方的所有其他费用和开支(“费用”),应由各自承担此类费用和开支的一方承担义务。

 

第7.4节通知。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其他方发出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亲自或通过国际快递送达时,或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至签名页上所列的联系方式时,均应视为已发出,并应同时复制至其上所列的附加联系人(或在类似通知中指明的缔约方的其他地址);但以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在收到之前不会被视为已发出。

 

第7.5节对口单位;传真机。本协议可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执行,所有这些都应被视为一份和同一份协议,并应在每一缔约方签署并交付给其他缔约方的一个或多个对应方时生效,但有一项谅解,即所有缔约方不必签署同一对应方,其在缔约方之间就具有效力。本协议的传真、电传复制品或其他复制品可由本协议的一方或多方签署,并由该缔约方通过传真或任何类似的电子传输设备交付,据此可看到该缔约方或其代表的签字。此类执行和交付应被视为对所有目的有效、有约束力和有效。

 

第7.6节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适用,成为或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将继续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并且将对该条款适用于其他人或情况的解释为合理地实现双方的意图。双方还同意将本协议的此类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替换为一项有效且可执行的条款,该条款将尽可能实现此类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的经济、商业和其他目的。

 

第7.7节管辖法律;争议解决。本协定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而不考虑其下的冲突法原则。各方之间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争议或索赔,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当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辖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最终解决。仲裁地为香港。仲裁应以英文进行。仲裁员人数为三人。根据本条第7.7款以仲裁方式解决任何争议,应是不可上诉的、终局性的、具有约束力的和对此类争议的当事人具有结论性的,并可在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强制执行和作为判决进入。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一方均可自由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临时或永久衡平法或禁令救济,或两者兼而有之。

 

第7.8节放弃陪审团审判。在不能放弃的适用法律不加禁止的范围内,每一方当事人特此放弃并订立盟约,表示其不会(无论是作为原告、被告或其他)就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行动或程序、本协议的标的事项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而在任何论坛上主张任何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是否每一方均承认,已由另一方或多方(视情况而定)告知,本第7.8节构成其所依赖的重大诱导,并将依赖于订立本协议和此处设想的交易。卖方或买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任何法院提交本第7.8节的原始对应文件或副本,作为每一此类当事人同意放弃其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的书面证据。

 

13

 

 

第7.9节生存。本协议各方的所有陈述、保证、契诺和协议均应在认沽期权平仓后继续有效。

 

第7.10节部分和其他标题。本协议所载的物品、章节、日程安排、展品和其他标题仅供参考,不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

 

第7.11节无第三方受益人;转让。本协议及本协议的证物和附表:(a)无意授予任何其他人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b)不得通过法律或其他方式转让,但买方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买方的任何关联公司。

 

第7.12节不严格施工。本协议中使用的语言将被视为双方为表达彼此意向而选择的语言,不会对任何一方适用严格的施工规则。

 

第7.13节现有协议的有效性。双方承认,本协议应全部取代和取代现有协议。双方同意,现有协议的所有条款特此终止,任何一方在现有协议下均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

 

【本页剩余部分有意留空】

 

14

 

 

作为证明,本协议双方已安排各自的授权官员在上述日期和年份的第一天正式签署本协议。

 

  SAIF PARTNERS IV L.P。
   
  BY:SAIF IV GP,L.P.,其一般合作伙伴
  BY:SAIF IV GP CAPITAL LTD.,其一般合作伙伴
   
  签名: /s/阎焱
  姓名:阎焱
  职称:董事
   
  地址:M & C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 GT,Ugland House,South Church Street,George Town,Grand Cayman,Cayman Islands(with a copy to:c/o SAIF Advisors Limited,2516-2520,Two Pacific Place,88 Queensway,Hong Kong)
   
  电话:852-2918 2200
  传真:852-2234 9116
  电子邮件:pwan@sbaif.com/achan@sbaif.com
  关注:万志成/陈慧娴

 

【经修订及重列投资协议之签署页】

 

 

 

 

作为证明,本协议双方已安排各自的授权官员在上述日期和年份的第一天正式签署本协议。

 

  YZ医疗保健L.P。
  By:YZ HEALTHCARE GP LIMITED,其
  一般合作伙伴
   
  签名: /s/Jiao Shuge
  姓名:Jiao Shuge
  职称:董事
   
  地址:Henessy路28号23层。
                  香港
  电话:29720222
  传真:29720611
  邮箱:susan.zheng@oci-intl.com
  关注:郑秀莲

 

【经修订及重列投资协议之签署页】

 

 

 

 

附表1

第三方对买方投资的条款

 

1. Structure:各方将通过认购买方有限合伙权益的方式投资参与转让,买方将获得所有相关的普通股、权益、权益和利益。

 

2. 估值:买方合伙权益的认购价格将反映基于(其中包括)公司流动资产和负债的公司股权估值不低于8,000,000,000美元(80亿美元)。

 

3. 买方普通合伙人的经济条款:
a. 预付费用:2%
b. 附带权益:20%

 

 

 

 

附表2

卖方银行账户

 

 

SAIF Partners IV L.P.的接线说明:-

 

银行名称: 花旗银行N.A。
银行地址: 111 Wall Street,New York,NY 10005
ABA #: 021-000-089
SWIFT: CITIUS33
受益者: 摩根士丹利 Smith Barney LLC
受益人A/C: 40611172
进一步归功于: SAIF Partners IV L.P。
账户: 625-847124-636

 

 

 

 

附表3

买方银行账户

 

受益人银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受益人银行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SWIFT:BKCHHKHH

 

受益人:海通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账户:012-875-92341544(美元)

 

进一步信用:YZ Healthcare L.P. 02-8001221-50

 

 

 

 

附件 A

认沽期权通知表格

 

来自:SAIF PARTNERS IV L.P.(“卖方”)

 

致:YZ Healthcare L.P.(“买方”)

Henessy路28号23层。香港

 

_ [日期]

 

尊敬的先生们

 

我们指的是日期为2025年12月15日的经修订和重述的投资协议,根据该协议,买方向我们授予了看跌期权(“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中定义的词语在本通知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兹根据投资协议第3.4节向贵方发出行使看跌期权的通知,据此,我们要求买方以每股看跌期权股份[ 111.54 ]美元的购买价格(投资协议第3.2节规定的价格)购买看跌期权股份[数量]。您应向我们支付等于[金额]的金额(即购买总价减去定金金额)。有关支付认沽期权股份,请参阅随函附上的电汇说明书,作为附件一所附。

 

认沽期权平仓应根据投资协议第3.4节在[日期]进行。

 

你忠实的

 

SAIF PARTNERS IV L.P。

BY:SAIF IV GP,L.P.,其一般合作伙伴

BY:SAIF IV GP CAPITAL LTD.,其一般合作伙伴

 

签名:    
姓名:    
职位:    

 

 

 

 

附件一

 

电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