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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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12(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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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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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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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贝壳公司报告 |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对于从到的过渡期
委托档案号:001-39117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成立法团或组织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邮编:100015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首席财务官李想先生,TERM1财务总监
电话:+ 8610 8965-0708
邮箱:lixiang.neil@36kr.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邮编:100015
(公司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及地址)
根据该法第12(b)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各类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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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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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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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The 纳斯达克资本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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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
The 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The 纳斯达克资本市场) |
*不用于交易,但仅限于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美国存托股票。
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发行人的每一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截至2024年12月31日,985,386,077股普通股,包括889,303,377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以及9608.27万股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
是☐没有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
是☐没有
注意-勾选上述方框不会免除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报告的任何注册人根据这些条款承担的义务。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是否已遵守此类提交要求。
是 ☒ 否 ☐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或在注册人被要求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时间内)是否以电子文件方式提交了根据S-T条例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一份互动数据文件。
是 ☒ 否 ☐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还是非加速申报人。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大型加速申报器☐ |
加速申报器☐ |
非加速文件管理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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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成长型公司☐ |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报告或证明其管理层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 7262(b))第404(b)节对编制或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薪酬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基础: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其他☐ |
如果针对上一个问题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
☐项目17 ☐项目18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
是☐没有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
是☐没有☐
i
介绍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仅为本年度报告之目的:
| ● | “ADRs”是指为ADS提供证据的美国存托凭证; |
| ● | “ADS”是指美国存托股票,每份代表500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 |
| ● | “北京大可”指北京大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在中国注册成立; |
| ● | “Beijing Duoke”、“可变利益实体”或“VIE”指北京Duok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一家于2016年12月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
| ● | “CAGR”指复合年增长率; |
| ●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在本招股说明书中描述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或税务事项的情况下,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 |
| ● | “A类普通股”指我们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A类普通股; |
| ● | “B类普通股”指我们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B类普通股; |
| ● | “KOL”指关键意见领袖; |
| ● | “新经济”是指主要通过前沿技术和创新商业模式实现快速增长的业务; |
| ● | “新经济公司”是指以前沿技术和创新商业模式为驱动的公司; |
| ● | “新经济参与者”是指新经济企业、被前沿技术和创新商业模式改造的传统企业、参与新经济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 |
| ● | “普通股”是指我们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B类普通股; |
| ● | “中国子公司”指天津多科和北京大科,在描述其活动的上下文中; |
| ● | “人民币”或“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
| ● | “天津多科”指天津多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在中国注册成立; |
| ● | “美元”、“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而 |
| ● | “36氪”“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我们的”是指开曼群岛公司36氪 Holdings Inc.、其子公司,在描述其合并财务信息、业务运营和运营数据时,在描述其合并财务信息、业务运营和运营数据时,在描述VIE(或,如果上下文需要,其前身)时,指VIE。 |
我们的报告货币是人民币,因为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都是在中国进行的,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这份年度报告包含按特定汇率将人民币金额转换为美元的翻译,仅为方便读者。除另有说明外,本年度报告中所有人民币对美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换算均按2024年12月31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汇率人民币7.2993兑1.00美元进行。我们不对本年度报告中提及的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中国政府对其外汇储备实施控制,部分是通过直接监管人民币兑换外汇以及通过限制对外贸易。
二、
前瞻性信息
本年度报告包含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除历史事实陈述外,所有陈述均为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
你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可能”或其他类似表达等词语或短语来识别这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和财务趋势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预期和预测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以下方面的陈述:
| ● | 我们的目标和增长战略;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 |
| ● |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政府相关政策和法规; |
| ● | 中国的一般经济和商业状况;和 |
| ● | 基于或与上述任何一项相关的假设。 |
您应该结合“第3项”中披露的风险因素阅读这些声明。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并在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或更差的情况下,通读本年度报告和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提及的文件。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包括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此外,我们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营。新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无法预测所有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程度。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除适用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更新或修改前瞻性陈述的任何义务。您应该完整地阅读这份年度报告和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文件,并理解我们的实际未来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
你不应该依赖前瞻性陈述作为对未来事件的预测。我们不承担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
三、
第一部分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不适用。
项目3。关键信息
3.A. [保留]
3.B.资本化和负债
不适用。
3.C.要约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3.D.风险因素
36氪 Holdings Inc.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该公司通过其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VIE)在中国开展业务。然而,由于现行中国法律法规限制外商投资于从事增值电信服务的公司,我们和我们的直接和间接子公司在实践中没有、也几乎不可能在VIE中拥有任何股权。因此,我们依赖与VIE的某些合同安排来运营我们很大一部分业务。这种结构使我们能够被视为会计目的的VIE的主要受益人,这有助于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将VIE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财务报表中。这种结构还提供了对这类公司的外国投资的合同敞口。持有VIE 99%股权的股东也与我公司有关联或与公司的某些股东有关联。ADS的投资者购买的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本证券,而不是我们的子公司和VIE发行的股本证券。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非中国居民的投资者不得直接持有VIE的股权。本年度报告中使用的“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我们的”或“36氪”指的是36氪 Holdings Inc.及其子公司,在描述我们的综合财务信息、业务运营和经营数据时,我们的综合VIE中,“天津都可”指天津都可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都可”指北京都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都可”指北京都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我们在描述其活动时将天津都可和北京都可称为中国子公司。我们在描述其活动和与我们的合同安排的背景下将北京Duoke称为VIE。
我们的公司结构涉及ADS投资者的独特风险。在2022、2023和2024年,VIE产生的收入金额分别占我们总净营收的99%、100%和100%。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VIE的总资产(不包括应收本集团其他公司的款项)分别相当于我们于同一日期的综合总资产的87%、90%及92%。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据我公司、我们的董事及管理层所知,VIE协议尚未在中国的法院进行测试。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重大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或以其他方式显着改变我们的公司结构。我们和我们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重大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我们合并VIE财务业绩的能力和我们公司的整体财务业绩。如果我们无法有效执行我们对在中国开展很大一部分业务的VIE的资产和运营的合同控制权,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见“第3项。关键信息-3.D.风险因素-与我们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进行详细讨论。
1
作为一家总部设在中国并主要在中国运营的公司,我们面临着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中国政府拥有重要权力,可以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公司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能力施加影响。例如,我们面临与监管机构批准离岸发行、反垄断监管行动、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相关的风险,以及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是否能够继续令人满意地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不确定性。中国政府也可能随时通过采用政府认为适当的新法律法规来影响我们的运营,以进一步实现监管、政治和社会目标。中国政府历来公布的新政策对教育和互联网行业等某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我们不能排除它在未来发布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关我们行业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中国政府一旦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可能会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者在极端情况下,变得一文不值。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没有制定现金管理政策和程序,规定如何通过我们的组织转移资金。相反,在满足适用的政府登记和批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无限制地转移资金。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以资助其活动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并且必须在当地的外管局对应方进行登记,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出资须遵守在外国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必要备案的要求,并在中国其他政府部门进行登记。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A.公司的历史和发展——我们的公司历史。”
在投资ADS之前,你应该仔细考虑一下这份年报中的所有信息。请在下面找到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组织。特别是,由于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中国公司,您应该特别注意“第3项”标题的小节。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和“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下面请找到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组织。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其他信息,用于讨论这些以及我们面临的其他风险和不确定性。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作为一家独立公司的经营历史有限,这使得我们很难评估我们的业务。我们不能保证历史业绩对未来的经营业绩具有指示性。详情请参阅网页4这份年度报告。 |
| ● | 我们面临与在快速发展的新经济领域运营相关的风险。详情请参阅网页5这份年度报告。 |
| ● | 我们业务的成功取决于我们保持和提升品牌的能力。有关我们、我们的服务、运营和管理或我们的关联公司的负面宣传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和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有关详情,请参阅网页5这份年度报告。 |
| ● | 如果我们未能及时提供高质量的内容,我们可能无法吸引或留住用户。如果我们吸引或留住用户的努力不成功,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有关详情,请参阅网页5这份年度报告。 |
| ● | 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货币化战略将成功实施或产生可持续的收入或利润。有关详情,请参阅网页6这份年度报告。 |
| ● | 如果我们无法留住或雇用高质量的内部作家和编辑,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有关详情,请参阅网页6这份年度报告。 |
| ● | 与第三方专业内容提供商的合作恶化或终止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详情,请参阅网页6这份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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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们的业务、前景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我们与第三方平台的关系的影响。有关详情,请参阅网页6这份年度报告。 |
| ● | 如果我们平台上提供的内容被视为违反任何中国法律或法规,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有关详情,请参阅网页6这份年度报告。 |
| ● | 如果我们未能开发有效的在线广告服务,未能留住或获取新的在线广告服务客户,或未能管理客户的信用风险,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有关详情,请参阅网页7这份年度报告。 |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 ● | 对于与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建立VIE结构的协议有关的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包括中国政府未来的潜在行动,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36氪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此类协议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或者如果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VIE中的利益。有关详情,请参阅网页20这份年度报告。 |
| ● | 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详情,请参阅网页21这份年度报告。 |
| ● |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在海外发行证券或维持ADS的上市地位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当局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而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的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详情,请参阅网页22这份年度报告。 |
| ● | 对于新颁布的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存在着重大的不确定性。有关详情,请参阅网页24这份年度报告。 |
| ● | 我们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运营我们的业务,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并在其他方面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详情,请参阅网页24这份年度报告。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法律的执行,以及中国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详情请参阅网页26这份年度报告。 |
| ● | 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以及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详情,请参阅网页26这份年度报告。 |
| ● |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作出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在中国执行。有关详情,请参阅网页27这份年度报告。 |
| ● | 如果PCAOB确定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并且因此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摘牌,我们的证券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交易。有关详情,请参阅网页27这份年度报告。 |
3
与ADS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认为,我们很可能是2024年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由于ADS的当前交易价格,我们有很大的风险将成为2025年和可能的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这可能会对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投资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详情请参阅网页44这份年度报告。 |
| ● | 我们没有遵守继续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最低买入价要求每股1.00美元。如果我们继续不能满足这一要求,而纳斯达克确定将ADS摘牌,则摘牌将对ADS的市场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有关详情,请参阅网页37这份年度报告。 |
| ● | 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详情请参阅网页36这份年度报告。 |
| ● |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不利地改变了他们对ADS的建议,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有关详情,请参阅网页37这份年度报告。 |
| ● | 大量ADS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有关详情,请参阅网页37这份年度报告。 |
| ● | 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ADS的市场价格。有关详情,请参阅网页38这份年度报告。 |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作为一家独立公司,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这使得我们很难评估我们的业务。我们不能保证历史业绩对未来的经营业绩具有指示性。
当我们于2016年12月被北京协力筑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或协力筑城注册成立时,我们作为一家独立公司开始了我们的运营。从那时起,我们在用户流量、客户基础和收入方面实现了快速增长。然而,作为一家独立公司,我们有限的经营历史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增长或财务业绩。我们无法保证在未来几个时期能够保持我们的历史增长率。我们的增长前景应考虑到在我们行业中经营历史有限的快速增长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其中包括(其中包括)有关我们以下能力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 ● | 丰富以新经济为重点的内容产品; |
| ● | 维护、加强和多样化内容分发渠道; |
| ● | 在我们的平台上留住现有用户,并吸引新用户; |
| ● | 为企业提供适合其全生命周期需求的综合商务服务; |
| ● | 吸引、留住和激励有才华的内部内容创作团队; |
| ● | 与第三方专业内容提供商保持稳定关系; |
| ● | 制定并实施成功的货币化策略; |
| ● | 通过营销和品牌活动提高品牌知名度; |
| ● | 升级现有技术和基础设施,发展新技术; |
4
| ● | 成功地与目前处于或将来可能进入我们行业的其他公司竞争;以及 |
| ● | 适应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 |
所有这些努力都涉及风险,将需要大量分配管理层和员工资源以及资本支出。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或有效地实施我们的业务战略。如果我们平台的市场没有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发展,或者如果我们未能满足这个充满活力的市场的需求,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在快速发展的新经济领域运营相关的风险。
作为一家专注于新经济的内容和业务服务提供商,致力于为中国的新经济参与者提供服务,我们面临与新经济领域快速发展的性质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消费者、零售、医疗保健和企业服务。我们未来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新经济的发展和新经济参与者数量的增长。中国新经济经历了快速扩张期,以新经济为重点的网络广告服务、企业增值服务、订阅服务等市场规模有望快速增长。然而,中国新经济领域的增长和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包括中国总体经济状况的变化、新经济市场趋势和监管环境。这些因素大部分是我们无法控制的。例如,中国新经济领域的不利监管发展,例如新的或更严格的许可要求和限制性行业政策,可能会对我们参与这些行业的客户的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可能减少他们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业务的成功取决于我们保持和提升品牌的能力。有关我们、我们的服务、运营和管理或我们的关联公司的负面宣传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和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相信,维护和提升我们的36氪品牌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尤其是用户和客户的获取与保留。不成功的营销努力、低质量的内容和服务产品以及不令人满意的用户和客户体验很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和价值。
此外,有关我们、我们的服务、运营和我们的管理的负面宣传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和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我们不时收到负面宣传,包括有关我们公司、我们的业务、我们的管理层、我们的服务或我们的附属公司的负面互联网和博客文章。某些此类负面宣传可能来自第三方的恶意骚扰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的品牌和声誉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导致我们失去市场份额、用户、客户和与我们开展业务的其他第三方。因此,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及时提供高质量的内容,我们可能无法吸引或留住用户。如果我们吸引或留住用户的努力不成功,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在过去几年中,我们经历了显着的用户增长。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通过提供高质量的新经济聚焦内容在我们的平台上产生足够的用户流量。为了吸引和留住用户,我们需要进一步丰富我们的内容,以高成本效益和及时的方式制作和采购新的优质内容。此外,我们需要预测并快速响应流行的内容格式、不断变化的用户偏好以及新经济市场趋势的发展。如果我们未能迎合用户的需求和偏好,或以高效的方式交付高质量的内容,我们可能会遭受用户流量减少的困扰。此外,如果我们有价值的用户不再向我们的平台贡献他们的意见或评论或其他形式的互动内容,我们可能会遇到用户数量或用户参与程度的下降。同时,垃圾邮件或过度广告可能会影响我们平台上的用户体验,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阻止对我们平台的访问。如果我们无法扩大用户群或提高用户参与度,我们的平台对潜在客户的吸引力就会下降,尤其是在线广告服务客户。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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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货币化战略将成功实施或产生可持续的收入或利润。
我们目前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在线广告服务和企业增值服务。尽管如此,我们一直在实现多元化,并可能通过引入新服务,包括我们之前经验有限或没有经验的服务,进一步实现货币化渠道的多元化。我们一直在扩展我们全面的企业增值服务产品,以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我们无法保证我们新推出的任何服务将成功地获得广泛的市场认可,增加对我们的目标市场的渗透或产生收入或利润。如果我们的业务举措未能增强我们的货币化能力,我们可能无法维持或增加我们的收入或收回任何相关成本,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因此而受到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留住或雇用高质量的内部作家、编辑和视频制作者,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主要依靠我们的内部作家、编辑和视频制作者来创造高质量的原创内容。我们打算继续向我们内部的内容制作作家和编辑团队投入资源,以保持和提高内容创作能力。尽管如此,我们这个行业对人才的需求和竞争是激烈的,特别是对有技能的作家和编辑来说。因此,我们可能需要提供高额报酬和额外福利,以维持一支熟练的内部内容创作团队,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开支。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竞争人才,失去现有的作家、编辑或视频制作人,或者未能以合理的成本维持内部内容创作团队,我们的内部内容创作能力将受到负面影响。我们内部内容创作能力的任何恶化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提供高质量的原创内容,我们的用户体验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受到用户流量减少的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与第三方专业内容提供商的合作恶化或终止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三方专业内容构成了我们内容产品中有意义的一部分,我们打算继续吸引并探索与第三方专业内容提供商建立新的合作伙伴关系。如果我们未能维持与他们的关系,或者他们未能按照我们在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提供质量令人满意的内容,我们可能会失去很大一部分高质量内容,因此我们的品牌和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损害。
我们的业务、前景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我们与第三方平台的关系的影响。
我们通过我们在领先的第三方互联网和社交网络平台上的账户分发我们的某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微博、知乎、今日头条、新华网、抖音和哔哩哔哩。这些第三方平台使我们能够有效地扩展我们的用户覆盖范围并增强我们的影响力。如果我们未能利用这类第三方渠道,我们吸引或留住用户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如果我们与这些第三方平台的关系恶化或被终止,或者我们未能以商业上可行的条款与他们建立或维持关系,我们可能无法迅速找到替代渠道。因此,上述情况可能会限制我们继续扩大用户群的能力,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平台上提供的内容被视为违反任何中国法律或法规,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颁布了有关互联网接入和互联网传播新闻等信息的法规。根据这些规定,禁止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发布或展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国家尊严或公共利益,或淫秽、迷信、欺诈、暴力或诽谤等内容。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也被禁止展示可能被政府相关部门视为“破坏社会稳定”或泄露中国“国家机密”的内容。此外,未经中国监管机构许可,不得发布某些新闻,例如涉及国家安全的新闻。如果中国监管机构采取任何行动限制或禁止通过我们的平台或我们的服务分发信息,或限制或监管我们平台上用户当前或未来可获得的任何内容或服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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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运营讨论论坛、博客、评论区和用户调查,供我们的用户在我们的平台上进行互动,例如发表意见、发表评论和相互讨论,从而产生我们的用户互动内容。我们实施了高效、彻底的内容筛选和监测机制,既有自动过滤,也有人工审核,及时下架任何不当或违规内容,包括我们平台上的互动内容。但此类程序可能无法阻止所有非法或不当的内容或评论被发布,我们的编辑人员可能无法有效地审查和筛选此类内容或评论。
未能识别和阻止非法或不适当的内容在我们的平台上传播可能会使我们承担责任。如果中国监管机构认为我们平台上的任何内容令人反感,他们可能会要求我们限制或消除在我们平台上以下架订单或其他形式传播此类内容。此外,中国的法律法规须由有关当局作出解释,可能无法在所有情况下确定可能导致我们作为平台运营商承担责任的内容类型。
如果我们未能开发有效的在线广告服务,保留或获取新的在线广告服务客户,或管理客户的信用风险,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在线广告服务。在线广告服务产生的收入分别占我们2022年、2023年和2024年总收入的68.7%、70.2%和78.2%。我们产生和维持在线广告服务收入的能力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我们的品牌价值、我们的用户和客户基础以及在线广告服务市场的竞争。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保留或获取在线广告服务客户或维持或提高在线广告服务的定价。例如,如果我们的在线广告服务客户发现他们可以在其他地方更有效地获得公众关注,或者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提供更适合他们目标的在线广告服务,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在线广告服务客户。此外,第三方可能会开发和使用某些技术来阻止我们的在线广告服务客户的广告在我们的平台上的显示。因此,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在线广告服务客户或被迫降低我们的定价,因为我们的客户的广告由于覆盖面更加有限而变得不那么有效,这反过来又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的在线广告服务客户确定他们在我们平台上的广告支出没有产生预期回报,他们可能会与我们讨价还价以降低定价或减少或终止与我们的合作。此外,鉴于我们与客户签订的大部分在线广告服务协议都是短期合同,我们的客户可能很容易减少或终止与我们的合作,而不会产生重大责任。此外,如果我们的客户无法及时向我们付款或未能管理此类信用风险,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和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对互联网业务和公司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包括我们拥有关键资产(例如我们的平台)的能力受到限制。
中国政府对互联网行业进行了严格监管,包括外资对中国互联网行业的投资、互联网上的内容以及对互联网行业服务提供商的许可和许可要求。由于有关互联网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法律要求相对较新且不断发展,其解释和执行涉及重大不确定性。
与中国互联网业务监管相关的不确定性,包括不断演变的许可做法,导致我们的一些许可、许可或运营可能受到质疑的风险,这可能会破坏我们的业务,使我们受到制裁或要求我们增加资本,损害相关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或对我们产生其他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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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互联网和其他在线服务的日益普及和使用,可能会针对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服务通过多项法律法规,涵盖用户隐私、定价、内容、版权、分销、反垄断以及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和质量等问题。通过额外的法律或法规可能会阻碍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服务的增长,这反过来可能会减少对我们的内容和服务的需求,并增加我们开展业务的成本。此外,管辖财产所有权、销售和其他税收、诽谤和个人隐私等问题的各司法管辖区现行法律对互联网和其他在线服务的适用性是不确定的,可能需要数年时间才能解决。任何新的立法或法规,适用法律目前不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法规,或将现有法律法规适用于互联网和其他在线服务,都可能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或使我们受到处罚。
此外,中国监管部门已采取措施加强对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监管。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8日,CAC公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废止了2020年4月13日颁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此类措施进一步重申并扩大了网络安全审查的适用范围。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从事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此外,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境外进行公开发行前,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提出网络安全审查申请。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CAC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反映出中国政府进一步尝试加强对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的法律保护。见“项目4。有关公司的资料— 4.B.业务概览—监管—网络安全和审查监管”,以了解有关中国数据保护和隐私监管的详细信息。
我们一直采取并将继续采取合理措施,以遵守此类法律、法规、公告、规定和检查要求;但由于此类法律、法规、公告和规定较新,这些公告和规定将如何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及时调整我们的运营以适应它。对这类法律、法规、公告和规定的不断演变的解释或任何未来的监管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生成和处理个人和行为数据施加额外的限制。由于全球对这一领域的关注增加,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政府为在数据隐私方面适用更严格的社会和道德标准而采取的额外法规、法律和政策的约束。如果我们需要改变我们的业务模式或做法以适应这些公告和规定以及未来的法规、法律和政策,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
对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和适用、相关中国政府当局的声明立场以及可能的新法律、法规或政策,对在中国的互联网业务(包括我们的业务)的现有和未来外国投资以及其业务和活动的合法性产生了重大不确定性。此外,VIE的直接股东为中国注册实体,而非中国个人。因此,此类股东的向上所有权结构和最终受益方可能会不时变化,我们或VIE可能不会被告知或意识到此类变化。如果任何此类变更导致外国直接或间接持有VIE的任何股东的股份,则VIE可能没有资格维持某些现有的许可,以经营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的业务。
缺乏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行政处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互联网行业进行了广泛的监管,包括互联网行业公司的外资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许可要求。包括文化和旅游部、或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工信部、国家网信办、或CAC、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NRTA(原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SAPPRFT)、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SCIO等多个监管机构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对互联网行业的各个主要方面进行监管。要求运营商在提供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前,必须取得政府的各项批准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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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平台上提供的内容,包括聚焦新经济的行业报道、市场更新、快闪更新、专栏和采访,可能被视为新闻资讯内容。根据2017年5月2日全国CAC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通过转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等多种方式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因此,我们的业务可能需要从CAC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在实践中,非国有的有能力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商,如我司,可能需要引入国有股东,以便利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过程。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B.业务概况—监管——对互联网新闻服务的监管。”
此外,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集、编辑、出版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机构(含其所持有的单位)或者新闻宣传机关主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新闻采编服务与其他经营性业务分离,非国有资本不得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服务。我们不是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服务的新闻机构或国有实体。因此,我们可能不被允许收集和编辑互联网新闻信息。由此,CAC或其省级适用机关可以全权酌情责令我们停止相关经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计划在可行的情况下,通过VIE的方式向CAC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目前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的要求包括(其中包括)拥有国有股东。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没有资格申请此类许可。我们无法预测我们何时能够获得资格,或者何时会放宽这样的要求,以便我们能够有资格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然而,即使我们符合申请资格,也不能保证我们的申请一定会被CAC接受或批准。如果我们未能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我们可能会被勒令暂停相关业务,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未处于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的过程中,也未因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而收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警告通知或受到任何重大行政处罚或其他纪律处分。然而,在过去,CAC曾因缺乏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责令某些中国公司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其在线内容发行。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不会受到类似或其他处罚,例如任何警告、调查、暂停我们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提供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处罚。
缺乏互联网视听节目传输许可证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行政处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2007年12月20日工信部和国家广电总局或广电总局(SAPPRFT的前身)发布、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2015年8月28日修正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或《视听节目规定》,网络传输音视频节目需取得互联网视听节目传输许可证,网络视听服务提供者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广电总局和工信部在2008年2月联合召开的视听节目规定相关问题答问新闻发布会上,广电总局和工信部明确,在视听节目规定发布前已经合法经营的网络视听服务提供者,可以重新注册并继续经营,不成为国有或控股,但前提是该提供者没有从事任何非法活动。对《视听节目规定》发布后成立的网络视听服务提供者,不给予此项豁免。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监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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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我们的平台和几个第三方平台上以各种形式提供我们的内容,包括音频和视频。如果此类内容提供被视为在线传输音视频节目,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获得互联网视听节目传输许可证。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目前申请互联网视听节目传输许可的要求包括(其中包括)是国有或国有控股实体。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没有资格申请此类许可。我们无法预测我们什么时候能够获得资格,或者什么时候会放宽这样的要求,以便我们能够有资格申请互联网视听节目传输许可证。我们计划在可行的情况下申请互联网视听节目传输许可证。如果相关监管部门发现我们的经营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警告,并被责令整改此类违规行为,并支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在严重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被勒令停止传输音频和视频节目,被处以相当于我们对受影响业务的总投资的一到两倍的罚款,我们用于此类操作的设备可能会被没收。此外,根据视听节目规定,电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广电总局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互联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关闭我司平台,撤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相关许可或者备案,责令提供我司信号接入服务的相关网络运营主体停止提供此类服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未在申请互联网视听节目传输许可证的过程中,也未因无互联网视听节目传输许可证而收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警告通知或受到任何重大行政处罚或其他纪律处分。然而,在过去,有关政府当局曾因某些中国公司缺乏互联网视听节目传输许可证而对其进行处罚。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不会受到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警告、暂停我们的部分内容提供的调查或其他处罚。
缺乏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行政处分,这将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16年2月4日,国家广电总局和工信部联合发布《互联网出版服务管理细则》,即《互联网出版规则》,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禁止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从事提供网页出版服务。根据这些规则,网络出版物的提供者被要求持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然而,对于相关概念的解释,包括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下的“在线出版物”,仍存在不确定性。虽然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没有被新闻出版总署或其他有关当局要求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但我们可能会面临这些当局的进一步审查,他们可能会要求我们申请该许可证或使我们受到处罚。此外,互联网出版服务提供者与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境内中外合作企业或者境外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组织、个人开展合作,应当事先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监管——关于互联网出版的监管规定。”
如果在我们的在线平台上以文章、图片、音视频剪辑等形式提供我们内部生成的内容被视为“在线出版”,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获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如果相关监管部门发现我们在没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的运营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该监管部门可能会责令我们停止相关运营或关闭我们的平台,或者没收我们用于此类运营的设备。如果我们因此类违规行为获得的收入低于人民币1万元,相关监管部门可能会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我们从该违规行为中获得的收入为人民币1万元或以上,该监管机构可能会处以相当于我们从该违规行为中获得的收入的五至十倍的罚款。除行政处罚外,我们在没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经营,还可能使我们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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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正在筹划申请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我们一直在与主管部门不断沟通,在可行的情况下会申请。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目前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要求包括(其中包括)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SAPPRFT批准的出版专业和其他相关专业的技术和职业资格的雇员。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没有资格申请此类许可。我们无法预测我们什么时候能够获得资格,或者什么时候会放宽这样的要求,以便我们能够有资格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然而,即使我们有资格申请,也不能保证申请会被相关监管部门接受或批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未在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过程中,因为我们的员工仍在获得必要的资格,我们无法预测何时会获得这些资格。此外,我们没有收到任何警告通知或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或其他纪律处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不会受到任何警告、调查暂停我们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提供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处罚。
我司平台上的广告可能会受到处罚和其他行政行为。
根据中国广告法律法规,我们有义务监控在我们平台上显示的广告内容,以确保此类内容真实、准确并完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此外,如果在发布前需要对特定类型的广告进行政府特别审查,例如与药品、医疗仪器、农用化学品和兽药有关的广告,我们有义务确认已进行此类审查并已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为履行这些监测职能,我们通常会在我们的网络广告合同中加入条款,要求网络广告服务客户提供的所有广告内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可能会就在线广告服务客户因违反此类陈述而对我们造成的所有损害向他们提出索赔。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我们的在线广告收入、停止传播广告的命令以及发布更正误导性信息的公告的命令。在涉及严重违规的情况下,例如未经批准发布医药产品广告,或发布假冒医药产品广告,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强制我们终止我们的在线广告运营或吊销我们的许可证。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B.业务概况—监管——关于网络广告服务的监管。”
我们平台上展示的大部分广告都是由第三方提供给我们的。尽管我们实施了自动化和人工内容监控系统,并做出了重大努力,以确保在我们平台上展示的广告完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此类广告中包含的所有内容均符合广告法律法规的要求,是真实、准确和合法的,特别是考虑到这些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我们的系统和程序无法充分和及时地发现此类规避行为,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监管处罚或行政制裁。尽管我们过去没有因在我们平台上展示的广告而受到重大处罚或行政处罚,但如果我们在未来被发现违反适用的中国广告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监管——网络广告服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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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业务的主要方面面临竞争。如果我们无法在我们经营的行业中有效竞争,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以新经济为重点的商业服务市场竞争激烈。我们的在线广告服务面临来自其他基于内容的在线广告服务提供商以及主要互联网信息门户网站的技术渠道的竞争,例如新浪和腾讯新闻。对于我们的企业增值服务,我们面临着来自其他以新经济为重点的企业增值服务提供商以及传统营销、咨询和公关公司的竞争。我们还在订阅服务方面与付费内容服务提供商和线下培训机构进行竞争。我们还面临着来自传统广告媒体的竞争。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与这些平台和分销渠道竞争我们现有和潜在客户的营销预算,我们的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竞争主要集中在增加用户流量、用户参与度和品牌认知度,以及客户获取和保留等因素上。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拥有比我们更长的经营历史和明显更多的财务资源,这可能使他们能够吸引和留住更多的用户和客户。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以多种方式与我们竞争,包括提供受欢迎的内容、引入新的商业服务、进行更激进的品牌促销和其他营销活动以及通过投资和收购。如果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获得更大的市场认可或能够提供比我们更具吸引力的内容和业务服务,我们的用户流量、客户获取和保留、品牌价值和市场份额可能会下降,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开展营销活动,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各种营销和品牌活动上产生了费用。在2022、2023和2024年,我们分别发生了人民币1.221亿元、人民币1.275亿元和人民币8260万元(合1130万美元)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37.9%、37.5%和35.7%。我们的营销和品牌活动可能不受欢迎、不成功或不划算,这可能导致未来营销费用显着增加。我们也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现有的营销和品牌活动。未能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完善我们现有的营销策略或引入新的有效营销策略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业绩。
在我们平台上提供的内容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诽谤或其他法律索赔,这可能会导致代价高昂的法律损失。
基于我们平台上发布的信息的性质和内容,可能会因诽谤、诽谤、侵犯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理论而受到威胁并对我们提出索赔。虽然我们对我们的内容进行此类潜在责任的筛选,但无法保证我们的筛选过程将识别所有潜在责任,尤其是由我们的用户互动内容和我们从第三方获取的内容产生的责任。过去没有向我们提出导致重大责任的索赔,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不会受到未来索赔的影响,这些索赔可能代价高昂,会鼓励类似的诉讼,分散我们的管理团队的注意力,并损害我们的声誉,可能还会损害我们的业务。
如果我们无法管理我们的增长,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自2016年成立以来,我们经历了快速增长。为了管理我们的业务扩张,我们需要不断扩展和增强我们的基础设施和技术,并改善我们的运营和财务系统、程序和内部控制。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目前和计划中的人员、基础设施、系统、程序和控制措施将足以支持我们不断扩大的业务。我们可能被要求在销售和营销上花费更多,以支持任何此类扩张,我们的努力可能不会有效。如果我们未能有效或高效地管理我们的扩张,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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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扩大国际和当地业务方面可能面临挑战。
我们依靠我们多元化的分发渠道,以经济高效和及时的方式将我们的内容交付给用户。具体来说,我们与海外和本地的老牌媒体公司合作,设立海外和本地站。一方面,我们面临着与向我们经验有限或没有经验、我们的品牌可能较少为人所知的新区域和市场扩张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通过我们的海外和本地站吸引足够数量的用户和其他参与者。我们可能会面临来自海外和本地市场的激烈竞争或在这些新市场有效运营的其他困难。另一方面,我们的国际扩张和本土渗透也将使我们面临管理、运营和财务资源需求增加、不同的监管合规要求和汇率波动等风险。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可能会对我们的国际和当地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为扩大国际和当地业务所做的任何努力都可能不会成功。
未来对互补资产、技术和业务的投资和收购可能会失败,并可能导致股权或盈利稀释。
我们可能会投资或收购与我们现有业务互补的资产、技术和业务。我们的投资或收购可能不会产生我们期望的结果。此外,投资和收购可能导致使用大量现金、潜在的稀释性发行股本证券、与商誉或无形资产相关的大量摊销费用以及被收购业务的潜在未知负债风险。此外,如果此类商誉或无形资产发生减值,我们可能需要在我们的经营业绩中记录一笔重大费用。此类投资和收购也可能需要我们的管理团队投入大量注意力。此外,识别和完成投资和收购以及将收购的业务整合到我们的业务中的成本可能很高,整合收购的业务可能会破坏我们现有的业务运营。此外,我们可能需要就投资和收购获得相关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并遵守任何适用的中国规则和法规,这可能会造成高昂的成本。如果我们的投资和收购没有成功,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历史上曾录得经营活动产生的负现金流。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以可接受的条件获得这些资本,或者根本无法获得。
历史上我们经历过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我们在2022年录得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00万元,2023年录得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222亿元,2024年录得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3.0百万元(450万美元)。持续经营的成本可能会进一步减少我们的现金状况,而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出增加可能会减少可用于满足日常经营和未来业务扩张的资金需求的现金数量,从而对我们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我们获得额外资本的能力受到各种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
| ● | 我们在以新经济为重点的商业服务市场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力。 |
| ● | 我们未来的盈利能力、整体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 |
| ● | 中国新经济和其他互联网公司筹资活动的一般市场情况;和 |
| ● | 中国和国际上的经济、政治等情况。 |
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以可接受的条件或根本无法获得额外资本。此外,由于未来的资金需求和其他业务原因,我们可能需要出售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便利。出售额外的股权或与股权挂钩的证券可能会稀释我们的股东。发生债务将导致偿债义务增加,并可能导致经营和融资契约限制我们的运营或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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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未能及时向客户收回应收账款,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应收账款一般不计息,期限在90至270天之间。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条款会延长至满足特定信贷要求的某些符合条件的长期客户。截至2024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为人民币7490万元(约合1030万美元),已从“项目4”中提到的广告代理服务中获得。关于公司的信息-4.B.业务概览-我们的业务服务。”我们一般会在与客户订立协议前对其进行信用评估。尽管如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正在或将能够准确评估每个客户的信誉。此外,我们无法控制的客户的财务稳健性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应收账款回收。任何延迟付款或未能付款都可能对我们的流动性和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高级管理层和关键员工的持续协作努力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如果我们失去他们的服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的成功有赖于我们高级管理层的持续和协作努力。但是,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高管或其他关键人员无法或不愿意继续为我们提供服务,我们可能无法轻易或根本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者。管理层和关键人员竞争激烈,合格候选人储备有限。我们可能无法留住我们的高管或关键人员的服务,或在未来吸引和留住有经验的高管或关键人员。如果我们的任何执行官或关键员工加入竞争对手或形成竞争业务,我们可能会失去关键的商业机密、技术知识、客户和其他宝贵资源。
我们可能会因在我们平台上分发的信息或内容而受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或其他指控,这可能会导致辩护成本高昂,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在不侵犯包括第三方知识产权在内的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下运营业务的能力。互联网、科技和媒体行业的公司拥有并正在寻求获得大量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它们经常因被指控侵犯或其他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相关法律权利而卷入诉讼。互联网相关行业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可执行性和保护范围,特别是在中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仍在演变。随着我们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以及诉讼在中国解决商业纠纷变得越来越普遍,我们面临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索赔主体的更高风险。
虽然我们的内容筛选和监测机制对内容进行潜在版权侵权的筛选,但我们可能无法识别所有侵犯版权的情况,尤其是我们从第三方采购的专业内容所产生的情况。例如,内容提供商可能会提交他们无权分发的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如果我们交付的内容侵犯了第三方的版权,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支付损害赔偿金来赔偿这种第三方。此外,我们的平台允许我们的用户表达他们的意见,表达他们的观点,相互讨论并对我们的内容提供反馈。我们的用户发布的内容可能会使我们面临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侵犯隐私、诽谤和其他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指控。根据我们的用户协议,用户同意不发布任何非法、淫秽或可能违反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的内容。我们还对我们平台上的内容实施了自动化和人工审核。然而,无法保证我们能够识别并删除用户上传的所有潜在侵权内容。因此,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第三方认为我们网站上的某些内容侵犯了他们的版权或其他相关合法权利,他们可能会对我们采取行动并提出索赔。我们一直,并可能在未来,受制于中国的此类索赔。
此外,我们主要通过VIE及其子公司运营我们的平台,我们如上文所述监控内容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合并关联实体的管理层的经验和技能,以及我们对这些合并关联实体的控制。我们通过合同安排对合并后的关联实体的管理和运营的控制可能不如通过直接所有权的控制有效。请参阅“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运营我们的业务,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并在其他方面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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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没有在中国境外受到与版权侵权有关的索赔或诉讼,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不会因用户在美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访问我们的内容的能力、美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投资者对ADS的所有权、外国法院对外国法律的域外适用、事实上,我们从许可机构转许可内容,而许可机构又从美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内容提供商或其他地方获得了授权。此外,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可能会面临更大的诉讼风险。如果在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对我们提起的侵权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在强制执行时(i)支付大量法定或其他损害赔偿和罚款,(ii)从我们的平台上删除相关内容,或(iii)签订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或根本无法获得的版税或许可协议。
我们可能无法充分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并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竞争力下降并损害我们的业务。
我们依靠版权、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和保密协议等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尽管我们努力保护我们的专有权利,但未经授权的各方可能会试图复制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和使用我们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和其他知识产权。监测这种未经授权的使用是困难和昂贵的,我们不能确定我们所采取的步骤将防止挪用。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的资源被转移。中国历来对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低于美国和开曼群岛,因此像我们这样在中国经营的公司面临更大的知识产权盗版风险。
我们可能会不时成为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法律纠纷、索赔或行政诉讼的一方。
我们可能会不时成为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纠纷、索赔或行政诉讼的一方。我们还可能卷入与我们的重大公司行为有关的法律纠纷、索赔或诉讼。例如,就我们2019年8月的重组而言,协力筑城的股东有权指定一个实体认购和/或接收反映其各自在VIE中的间接所有权百分比的我公司股份,直至重组完成。不过,协力筑城的某股东并未正式回应协力筑城的这一指定请求。因此,协力筑城指定一家境外实体持有该股东有权在重组中获得的股份,约占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5%,以待该股东作出进一步指示。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该股东将对此类安排感到满意,或不会向协力株城或我们提出任何索赔或诉讼以要求损害赔偿,甚至质疑重组的有效性以及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
我们无法预测任何诉讼、法律纠纷、索赔或行政诉讼的结果。如果对我们作出任何判决或裁决,或者如果我们决定解决争议,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承担金钱损失或其他责任。即使我们能够成功地为自己辩护,我们也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的成本,并在这些诉讼中花费大量的时间和努力。与此类诉讼、法律纠纷、索赔或行政诉讼有关的负面宣传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品牌和服务的形象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任何不具有重大意义的诉讼、法律纠纷、索赔或行政诉讼都可能因所涉及的各种因素而升级,例如案件的事实和情节、胜诉或败诉的可能性、利害关系的金额以及有关各方在未来不断演变,而这些因素可能导致这些案件对我们变得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任何正在进行或未来的诉讼、法律纠纷、索赔或行政诉讼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因服务中断或我们未能及时有效地扩展和调整我们现有的技术和基础设施而受到损害。
由于多种因素,我们已经经历并可能在未来经历服务中断、中断和其他性能问题,包括基础设施变更、人为或软件错误、硬件故障、由于大量人同时访问我们的服务而导致的容量限制、计算机病毒和拒绝服务、欺诈和安全攻击。我们基础设施的任何中断或故障都可能阻碍我们处理平台上现有或增加的流量的能力,或导致我们丢失存储在平台上的内容,这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以及我们留住现有用户和吸引新用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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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们用户数量的增加以及我们继续向新的内容格式多样化,我们可能需要扩展和调整我们的技术和基础设施,以继续可靠地存储、分析和交付内容。随着我们的服务变得更加复杂和用户流量增加,维护和提高我们服务的性能可能变得越来越困难,尤其是在使用高峰期间。如果我们的用户无法访问我们的平台,或者我们无法在我们的平台上快速提供信息,或者根本无法获得信息,用户可能会感到沮丧,并为他们以新经济为重点的内容寻求其他渠道,并且可能不会像将来那样经常返回我们的平台或使用我们的平台,或者根本不会。这将对我们吸引用户和保持高水平用户参与度的能力以及我们吸引在线广告服务客户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运营取决于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和固定电信网络的表现。任何故障、运力限制或运营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业务的成功运营取决于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电信网络的表现。几乎所有的互联网接入,都是在工信部的行政管制和监管监督下,通过国有电信运营商进行维护。此外,我们主要依靠数量有限的电信服务提供商为我们提供数据通信能力。在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或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电信网络出现中断、故障或其他问题时,我们对替代网络或服务的访问受到限制。随着我们业务的扩展,我们可能需要升级我们的技术和基础设施,以跟上我们平台上不断增长的流量。然而,我们无法控制电讯服务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如果我们为电信和互联网服务支付的价格大幅上涨,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向互联网用户收取的互联网接入费或其他费用增加,我们的用户流量可能会下降,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与我们的服务和使用用户信息相关的隐私问题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阻止当前和潜在用户和客户使用我们的服务,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从用户那里收集个人数据,以便更好地研究和预测用户的偏好和需求,进而相应地定制和推荐我们的内容产品。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或安全或其他与隐私相关的事项的担忧,即使毫无根据,也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导致我们失去用户和客户,并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虽然我们努力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和法规,以及我们自己发布的隐私政策和我们在隐私和数据保护方面可能承担的其他义务,但未能遵守或被认为未能遵守可能会导致,在某些情况下已经导致政府机构或其他人对我们的询问和其他诉讼或行动,以及负面宣传和对我们的声誉和品牌的损害,每一项都可能导致我们失去用户和客户,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任何导致未经授权访问或发布我们用户或客户数据的系统故障或对我们安全性的损害都可能严重限制我们服务的采用,并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从而损害我们的业务。我们预计将继续花费大量资源来防范安全漏洞。随着我们扩大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并扩大我们的用户群,这些类型的事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的风险可能会增加。
有关数据保护的新法律或法规,或对现有消费者和数据保护法律或法规的解释和适用,这些往往是不确定的和不断变化的,可能与我们的做法不一致。遵守新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或要求我们以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方式改变我们的业务做法。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览—监管——隐私保护监管。”
如果我们的安全措施遭到破坏,或者如果我们的服务受到攻击,从而降低或剥夺了用户访问我们服务的能力,我们的服务可能会被视为不安全,用户可能会减少或停止使用我们的服务和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的服务涉及用户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安全漏洞使我们面临这些信息丢失、诉讼和潜在责任的风险。我们的用户数据被加密保存在基于云的服务器上,受到访问控制的保护,并进一步备份在远距离服务器中,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数据丢失或泄露的可能性。一旦出现安全漏洞,我们的技术团队将立即得到通知,并诊断和解决技术问题。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未发生任何重大安全漏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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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实施了安全措施,但我们可能会遇到不同程度的网络攻击,包括试图入侵我们的用户账户或将我们的用户流量重定向到其他网站。促进与其他移动应用程序交互的功能,其中包括允许用户使用他们的账户或身份登录我们的平台,可能会增加黑客访问用户账户的范围。我们的安全措施也可能因员工失误、渎职或其他原因而遭到破坏。此外,外部各方可能试图以欺诈方式诱使员工或用户披露敏感信息,以获取我们的数据或我们用户的数据或账户,或可能以其他方式获取此类数据或账户的访问权限。任何此类违规或未经授权的访问都可能导致重大的法律和财务风险、损害我们的声誉以及对我们服务的安全性失去信心,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由于用于获得未经授权的访问、禁用或降级服务或破坏系统的技术经常变化,并且通常在针对目标发射之前不会被识别,我们可能无法预测这些技术或实施足够的预防措施。如果发生实际或感知到的对我们安全的破坏,市场对我们安全措施有效性的看法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可能会失去用户,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法律和财务风险,包括法律索赔和监管罚款和处罚。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对数量有限的客户的依赖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收入出现重大波动或下降。
我们收入的相当大一部分来自数量有限的客户。详见我们合并财务报表附注4“集中与风险”。我们的一些客户可能会选择通过第三方机构向我们下订单,我们通过这些代理机构向他们所代理的各个企业提供广告和其他服务。每当总收入的很大比例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客户或代理机构时,就存在着固有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预测最大客户对我们服务的未来需求水平。我们最大的客户在谈判续签服务协议或以其他方式时为利用其相对优越的谈判地位而采取的行动也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来自最大客户的收入可能会因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不时波动。无法保证我们能够以商业上理想的条款与我们最大的客户保持关系。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我们可能会被迫降低我们对服务收取的价格,否则可能会失去我们最大的客户,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和利润率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和/或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用户和客户运营指标以及其他估计在衡量我们的运营绩效方面受到固有挑战的影响,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
我们定期审查与用户和客户相关的运营指标,以评估增长趋势,衡量我们的业绩,并做出战略决策。这些指标是使用我们的内部数据以及第三方平台的数据计算得出的,未经独立第三方验证,可能无法表明我们未来的运营结果。虽然这些数字是基于我们认为对适用测量期间的合理估计,但在衡量我们的平台如何在中国大量人口中使用方面存在固有挑战。例如,我们可能无法区分在我们的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上拥有多个注册账户的个人用户。我们的指标或数据中的错误或不准确可能会导致错误的业务决策和低效率。例如,如果发生了对活跃用户的重大低估或夸大,我们可能会花费资源来实施不必要的业务措施,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行动来补救不利的趋势。如果在线广告服务客户或投资者没有感知到我们的用户或其他运营指标来准确代表我们的用户群,或者如果我们发现我们的用户或其他运营指标存在不准确之处,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
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护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或及时报告我们的经营业绩或防止欺诈,投资者信心和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在审计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我们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了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其他控制缺陷方面的一个重大缺陷。发现的重大缺陷是我们缺乏足够的对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有适当了解的称职财务报告和会计人员,无法设计和实施正式的期末财务报告控制和程序来解决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技术会计问题,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规定的财务报告要求编制和审查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我们正在实施多项措施来解决已发现的重大缺陷和控制缺陷。然而,我们无法向你保证,这些措施可能会充分解决或补救物质弱点和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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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美国的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受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约束。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或第404节要求我们在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包含管理层关于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报告,从我们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开始。此外,当一家公司符合SEC的标准时,独立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证明并报告该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们的管理层可能会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无效的。而且,即使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认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自己的独立测试之后,可能会得出结论认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无效的。此外,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的报告义务可能会在可预见的未来对我们的管理、运营和财务资源和系统造成重大压力。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完成我们的评估测试和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
在记录和测试我们的内部控制程序过程中,为了满足第404节的要求,我们可能会发现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其他或更多的重大弱点或缺陷。此外,如果我们未能保持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充分性,由于这些标准不时被修改、补充或修订,我们可能无法持续地根据第404节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一般来说,如果我们未能实现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会出现重大错报,无法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反过来可能会限制我们进入资本市场,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并导致ADS交易价格下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可能使我们从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监管调查以及民事或刑事制裁。
我们的商业保险范围有限,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重大成本和业务中断。
中国保险公司提供有限业务保险产品。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没有任何业务责任或中断保险。任何业务中断都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并转移我们的资源,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季度经营业绩可能会出现波动,这使得我们的经营业绩难以预测,并可能导致我们的季度经营业绩不达预期。
我们的季度经营业绩在过去一直波动,可能会继续波动,这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许多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我们的经营业绩往往是季节性的。例如,广告和营销活动在第一季度往往不太活跃,这是中国的新年假期季节。与第一季度相比,我们的在线广告服务客户倾向于在每个日历年接近年底时,在花费剩余的年度预算时增加广告和营销支出。此外,由于我们的大部分线上/线下活动都在每年第四季度举办,我们的企业增值服务在每年第四季度的收入也有所增长。基于这些原因,将我们的经营业绩逐期进行比较可能没有意义,您不应依赖我们过去的业绩作为我们未来业绩的指示。我们在特定时期的季度和年度收入以及成本和支出占我们收入的百分比可能与我们的历史或预计的比率存在显着差异,我们在未来几个季度的经营业绩可能低于预期。
我们已授予并可能继续授予股份激励,这可能对我们未来的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协力株城于2014年通过了股份激励计划,或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和北京多科于2016年12月通过了股份激励计划,或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以增强其吸引和留住特别合格个人的能力,并鼓励他们收购我们的增长和业绩的专有权益。2019年9月,36氪控股有限公司通过了股份激励计划,我们将其称为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和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于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通过时同时注销,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和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各参与人均获得了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项下相应授予的期权。2021年6月,我们经董事会批准修订了2019年激励计划,据此,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下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162,186,000股。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6.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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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2023和2024年,我们分别在股份补偿费用中记录了费用人民币1390万元、费用人民币470万元和收益人民币0.2百万元(约合2.43万美元)。我们认为,授予股份奖励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和员工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未来继续向员工授予股份薪酬。因此,我们与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相关的费用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严重和长期的全球经济衰退和中国经济放缓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全球宏观经济环境面临挑战,包括持续的贸易争端和关税以及最近的俄乌危机。中国经济自2012年以来的增长较前十年有所放缓,趋势可能还会持续。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一些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央行和金融当局采取的货币和财政政策的长期影响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中东、欧洲和非洲出现了对动乱和恐怖主义威胁的担忧。中国与包括周边亚洲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引发了担忧,这可能会导致外国投资者关闭其在中国的业务或撤回其在中国的投资,从而退出中国市场,以及其他经济影响。此外,在美国多轮加征关税和中国征收报复性关税后,中美关系也出现了担忧。目前还不清楚这些挑战和不确定性是否会得到遏制或解决,以及它们可能在长期内对全球政治和经济状况产生何种影响。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感知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国际市场的持续动荡可能会对我们进入资本市场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减少或推迟与我们的支出,而我们可能难以足够快地扩大我们的客户群,或者根本无法抵消现有客户支出减少的影响。此外,如果我们向任何客户提供信贷,并且客户由于经济放缓而遇到财务困难,我们可能难以从客户那里收款。
我们正在密切监测国际贸易政策的潜在变化,并评估此类贸易政策变化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业绩的潜在影响,包括美国、中国和其他全球贸易国家使用关税以及任何相关的报复措施。从广义上讲,这些政策给全球经济和金融市场增加了不确定性和波动性。我们认为,贸易政策的此类变化不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实质性的迫在眉睫的影响,但由于相关政策正在迅速演变,可能难以评估其未来的潜在影响。像这样的地缘政治冲突还可能导致金融市场波动、货币汇率波动、采购成本增加以及我们的普通股和美国存托凭证交易价格下跌。在极端情况下,这类冲突可能导致经济衰退,从而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任何灾难,包括自然灾害和健康流行病的爆发以及其他非常事件,都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
我们很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的影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断电、电信故障、闯入、战争、骚乱、恐怖袭击或类似事件可能导致服务器中断、故障、系统故障或互联网故障,这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或软件或硬件故障,并对我们提供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也可能受到埃博拉病毒病、甲型H1N1流感、H7N9流感、禽流感、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或非典、新冠肺炎或其他流行病的影响。如果我们的任何员工被怀疑患有上述疾病或任何其他传染性疾病或状况,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因为这可能需要我们的员工进行隔离和/或我们的办公室进行消毒。此外,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因为任何这些疫情都会损害中国经济的总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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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对于与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建立VIE结构的协议相关的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包括中国政府未来的潜在行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36氪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此类协议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或者如果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VIE中的利益。
外资在华增值电信服务行业受到广泛监管,受到诸多限制。《外商投资入境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规定,外国投资者一般不得拥有商业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或除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以外的其他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50%以上的股权,《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要求,中国境内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的主要外国投资者必须具有在境外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经验,并保持良好的业绩记录。此外,禁止境外投资者投资从事互联网传播、互联网内容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业务、特定互联网文化业务、互联网视听节目业务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公司。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监管—外商投资法》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目前被认为是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在实践中,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资格提供增值电信服务或开展外国控股公司被禁止或限制在中国开展的其他业务。为确保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通过VIE及其子公司开展此类业务活动。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达科与VIE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这使我们能够被视为会计目的的VIE的主要受益人。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4.C。组织Structure —与北京Duoke的合同安排。”
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我们的合同安排不符合其对增值电信服务和其他外国禁止服务的外国投资的限制,或者如果中国政府以其他方式发现我们、VIE或其任何子公司违反中国法律或法规或缺乏必要的许可或执照来经营我们的业务,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的广泛酌处权,包括:
| ● | 吊销该等实体的营业执照和/或经营许可证; |
| ● | 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VIE之间的任何交易,终止或对我们的运营设置限制或繁重的条件; |
| ● | 施加罚款、没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的收入,或施加我们或VIE可能无法遵守的其他要求; |
| ● | 要求我们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或运营,包括终止与VIE的合同安排和注销VIE的股权质押,这反过来会影响我们被视为会计目的的VIE主要受益人的能力; |
| ● | 限制或禁止我们将首次公开发行的收益用于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或者 |
| ● | 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害的监管或执法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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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进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可能会引入新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以施加额外的要求,对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构成额外的挑战。如果任何这些情况导致我们无法指导VIE的活动或我们未能从VIE获得经济利益和/或我们无法主张我们对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业务的VIE资产的合同控制权,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该实体,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中国法律禁止或限制外资在中国的某些业务中的股权所有权,我们一直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经营我们在中国的业务。
然而,在向我们提供对我们的关联实体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的任何关联实体,包括VIE及其股东,可能违反其与我们的合同安排,其中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开展业务或采取其他有损我们利益的行动。如果VIE的股东违反这些合同安排的条款并自愿清算VIE,或VIE宣布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或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可能无法进行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运营或以其他方式受益于我们的关联实体持有的资产,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持有VIE注册股本99%的股东与我公司有关联关系或与公司某些股东有关联关系。特别是,公司创始人、股东刘成城先生控制的天津掌工资科技合伙企业(L.P.)拥有VIE 61.56%的股权,我们现有股东之一的关联企业深圳国鸿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L.P.)拥有VIE 23.08%的股权,我们现有股东之一的关联企业宁波梅山宝水港渠天鸿绿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L.P.)拥有VIE 14.36%的股权。我们、VIE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协议的可执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VIE及其股东是否会履行这些合同协议。他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协议方面的利益可能与我们的利益或我们股东的利益不一致。如果他们的利益与我们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发生分歧,可能会潜在地增加他们可能寻求违反这些合同安排行事的风险。如果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还可能需要依赖中国法律下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合同补救措施,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根据中国法律,这些补救措施将是充分的或有效的。我们的合同安排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此,这些协议将根据中国法律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此类裁决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出于会计目的,我们可能无法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2022年11月,北京文化投资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BCI”),以3.2492万元对北京笃客进行投资,占北京笃客注册资本的1%。该少数股权持有人不是36氪、北京Duoke和北京Duoke的其他股东之间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的一方。因此,尽管我们仍将能够享有经济利益并被视为北京杜克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将无法按照现有合同安排下约定的方式购买或让BCI质押其在北京杜克的1%股权,也不会授予我们对这1%股权的投票权授权。我们认为,在发行这1%的股权后,我们将继续成为北京杜克的主要受益者,并在我们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将其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财务报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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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在海外发行证券或维持ADS的上市地位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而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的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旨在要求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的、为寻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或资产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而组建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条例的解释和适用仍不明确。如果根据并购规则需要获得证监会批准,我们是否有可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并且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证监会批准我们未来在海外发行证券将使我们受到证监会和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
此外,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中国的VIE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的运营具有重大的监督和酌处权,它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中国政府已表示有意对海外发行和/或外国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发行人的投资实施更多监管。例如,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颁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其中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并提出采取有效措施,例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以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尽管此类意见并未明确“非法证券活动”的定义。这类意见进一步规定,将修订国务院关于这些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的特别规定,从而明确国内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职责。
由于这些意见是新发布的,且没有关于这些意见的进一步解释或细则规定,因此,这些意见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未来颁布的新规则或条例可能会对我们提出额外要求,新规则或条例将如何颁布、解释或实施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尚不确定。例如,有消息称,证监会可能会发布新规,要求中资公司在中国境外上市(包括在美国上市)之前寻求批准。此外,2021年7月10日,CAC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修订稿,除其他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人”或“数据处理运营人”,拥有超过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并正在寻求其证券在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必须向相关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此外,2021年12月28日,CAC公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平台运营者,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且拟在境外上市的用户个人信息超过百万的平台运营者,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解释、适用、执行等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平台运营商”,我们将面临潜在风险,并将被要求遵循网络安全审查程序。在此类审查期间,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暂停向我们的客户提供任何现有或新的服务和/或经历我们的运营的其他中断,并且此类审查还可能导致对我们公司的负面宣传以及我们的管理和财务资源的转移。此外,我们不能保证未来颁布的新规则或条例不会对我们提出任何额外要求或以其他方式收紧对VIE结构公司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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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公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暂行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 2022 〕 43号)(《境外上市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办法,将对中国境内公司的“间接境外发行和上市”适用基于备案的监管制度,这是指以境外实体的名义进行的证券发行和在境外市场上市,但基于在境内经营其主要业务的境内公司的基础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利。《境外上市办法》规定,发行人在境外市场进行的任何上市后后续发行,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票据和其他类似证券,均须在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要求。因此,我们未来在海外市场发行和上市我们的证券的任何行为可能会受到海外上市办法下的备案要求的约束。结合境外上市办法,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还公布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境外上市办法通知》)。根据《境外上市办法通知》,截至2023年3月31日,即境外上市办法生效之日,已在境外市场上市的发行人,无需立即进行任何备案,仅在其因此寻求进行后续发行时,才需遵守境外上市办法规定的备案要求。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中国监管机构随后确定我们未来在海外发行证券或维持ADS的上市地位需要事先批准、备案和/或其他管理程序,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或其他管理程序,或根本无法保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建议我们不要继续进行此类发售或维持ADS的上市地位。如果我们在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在要求的范围内完成相关备案或其他管理程序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任何此类发行或维持ADS的上市地位,或者如果我们无法遵守我们在发布上述参考意见之前完成的发行可能采用的任何新的批准要求,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海外发行证券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
此外,如有任何其他批准、备案和/或其他行政程序须按任何新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获得或完成,以供我们未来拟在海外发行证券或ADS上市,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我们能够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任何未能获得相关批准或完成备案及其他相关监管程序的情况可能会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影响我们运营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显着下降。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业务的行动带来的潜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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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颁布的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存在着重大的不确定性。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国外商投资法》,该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国中外合作合营企业法》和《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三部规范外商在中国投资的现行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条例。中国《外国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使其外国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并通过立法努力统一外国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但由于比较新,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例如,中国《外商投资法》在“外商投资”的定义中增加了包罗万象的条款,使得外商投资按照其定义,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颁布的规定所界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而没有进一步阐述“其他方式”的含义。它为未来国务院颁布的立法规定合同安排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留有余地。因此,不确定我们的公司结构是否会被视为违反外国投资规则,因为我们目前正在利用合同安排来经营某些外国投资者被禁止或限制投资的业务。此外,如果国务院规定的未来立法授权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能否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如果我们未能采取适当和及时的措施来遵守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要求,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运营我们的业务,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并在其他方面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靠与VIE、其股东以及其某些子公司的合同安排来经营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阅“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4.C。组织结构——与北京杜克的合同安排。”在为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例如,VIE及其股东可能违反其与我们的合同安排,其中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开展业务或采取其他有损我们利益的行动。VIE及其子公司贡献的收入基本上构成了我们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的全部收入。
如果我们拥有VIE的直接所有权,我们将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在VIE的董事会中实现变更,而这反过来可以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更,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根据合同安排,我们预计将依赖于VIE及其股东履行各自在合同下的义务。VIE的股东可能不会以我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可能不会履行这些合同项下的义务。此类风险将存在于我们通过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经营业务的整个期间。如果与这些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仍未解决,我们将不得不通过中国法律和仲裁、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运作来执行我们在这些合同下的权利。见“— 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在控制我们的业务运营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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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
我们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此类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院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如果败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误。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出于会计目的,我们可能无法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请参阅“—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有关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建立VIE结构的协议的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包括中国政府未来的潜在行动,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36氪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此类协议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或者如果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VIE中的利益。”
与VIE相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VIE欠下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贵方投资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在交易进行时的纳税年度后十年内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我们与VIE之间的合同安排不是以公平交易的方式订立,从而导致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不允许的减税,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VIE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税务后果。除其他外,转让定价调整可能会导致VIE为中国税务目的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这反过来可能会增加其税务负债,而不会减少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税务费用。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适用法规对调整后但未缴纳的税款对VIE征收额外的纳税义务。如果VIE的税务负债增加或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这些股东可能违反、或导致VIE违反或拒绝续签我们与他们和VIE之间的现有合同安排,这将对我们有效控制VIE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股东可能会导致我们与VIE的协议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履行,其中包括未能及时向我们汇出根据合同安排到期的付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这些股东中的任何或所有股东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此类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这些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纠纷,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对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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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VIE持有的许可证、许可证和资产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从中受益。
作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一部分,VIE持有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某些资产、许可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许可、许可、域名和我们的大部分知识产权。合同安排包含条款,具体规定VIE的股东有义务确保VIE的有效存在,并限制VIE的重大资产处置。然而,如果VIE的股东违反这些合同安排的条款并自愿清算任何VIE,或VIE宣布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或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被以其他方式处置或设押,我们可能无法进行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运营或以其他方式受益于VIE持有的资产,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根据合同安排,未经我们事先同意,VIE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在业务中的重要资产或合法或实益权益。如果VIE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其股东或无关联的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VIE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并限制我们的增长。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法律的执行,以及中国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和执行涉及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我们对法律要求的相关性以及我们执行合同权利或侵权索赔的能力的判断。中国政府历来公布了对某些行业如教育和互联网行业产生不利影响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未来进一步发布可能进一步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有关我们行业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此外,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境外上市办法》,根据该办法,将对中国境内公司的“间接境外发行和上市”适用备案监管制度,指以境外实体的名义进行的证券发行和在境外市场上市,但基于在境内经营其主要业务的境内公司的基础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利。中国政府一旦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或在极端情况下,变得一文不值。
然而,由于这方面仍存在监管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所有方面遵守新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被勒令纠正、暂停或终止任何被监管机构视为非法并受到重大处罚的行动或服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造成重大损害。
特别是,有关我们经营的行业的中国法律法规正在发展和演变。尽管我们已采取措施遵守适用于我们业务运营的法律法规并避免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进行任何不合规的活动,但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在未来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们经营的行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做法不会被视为违反与我们经营的行业有关的任何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此外,我们经营的行业的发展可能导致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或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和适用可能限制或限制我们,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以及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业务都位于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一般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整个中国持续经济增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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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政府通过实施产业政策,继续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北京Duoke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HNTE),在完成向相关税务机关备案后,有资格享受有效期至2022、2023和2024年的15%优惠税率。然而,作为HNTE的资格须接受中国相关部门的年度评估和为期三年的审查。不能保证我们以后会享受这样的税收优惠待遇。如果没有这样的税收优惠待遇,我们可能会产生更多的税收费用,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经济状况或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对中国整体经济增长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此类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减少,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中国经济的任何长期放缓都可能减少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在中国执行。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目前基本上所有业务都在中国进行。此外,我们现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居民。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们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们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包括证券法集体诉讼和欺诈索赔,在中国一般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获取中国境外股东调查或诉讼所需信息或与外国实体相关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地方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管,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监管合作一直没有效率。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因此,未经中国主管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境外当事人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另请参阅“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关作为开曼群岛公司投资我们的相关风险。
如果PCAOB确定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并且因此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摘牌,则我们的证券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交易。
我们出具本年度报告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事务所,根据美国法律要求接受PCAOB的定期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美国法律和专业标准。我们的审计机构位于中国,这是一个PCAOB历来无法在未经中国当局批准的情况下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PCAOB过去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中国境外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师更难评估。因此,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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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美国监管当局持续对在中国有重大业务的美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监督面临挑战表示担忧。此外,作为美国持续监管重点的一部分,即获取目前受国家法律特别是中国法律保护的审计和其他信息,美国于2020年12月颁布了《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如果PCAOB确定其无法连续两年检查或完全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则可能会根据HFCAA禁止我们在美国市场(包括纳斯达克)上的证券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HFCAAA认定报告,通知SEC其认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或2021年的认定,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5月26日,我们被SEC根据HFCAAA最终认定为提交了一家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无法由PCAOB就提交我们的2021年20-F表格进行检查或完全调查。PCAOB过去无法进行检查也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此类检查的好处。2022年12月15日,会计准则委员会宣布,能够在2022年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准则委员会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PCAOB相应撤销了此前的2021年决定。因此,我们没有让我们的证券受到HFCAAA下的交易禁令的风险,除非PCAOB做出新的决定。
然而,PCAOB是否会继续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全令其满意的检查和调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若干因素,包括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PCAOB预计未来将继续要求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全的检查和调查,并表示已经制定了未来恢复定期检查的计划。根据HFCAAA,PCAOB被要求每年就其检查和调查完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能力作出决定。作为“证监会认定发行人”的可能性和退市风险可能会继续对我国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拥有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完全权限,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和ADS的投资者将再次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这可能导致ADS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的财务报表质量失去信心,我们将在提交相关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后被确定为HFCAA下的“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认定,我们的证券在美国市场的交易将被禁止。如果我们的股票和ADS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我们就无法确定我们是否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的股票的市场是否会在美国以外发展。这也将大大削弱您在希望出售或购买ADS时的能力。此外,此类交易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根本不影响,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控股的包括印章和印章在内的无形资产的托管人或授权用户可能未履行其责任,或挪用或滥用这些资产。
根据中国法律,公司交易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和合同,是使用签署实体的印章或印章或由其指定在中国相关市场监管行政当局注册和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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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我们的印章和印章的使用,我们建立了使用这些印章和印章的内部控制程序和规则。在任何情况下,印章和印章有意使用,负责人员将通过我们的办公自动化系统提交申请,申请将根据我们的内部控制程序和规则由授权员工进行验证和批准。此外,为了维护我们印章的物理安全,我们一般将它们存放在只有授权员工才能进入的安全地点。尽管我们对这类授权员工进行监控,但程序可能不足以防止所有滥用或疏忽的情况。我们的员工可能会滥用职权,例如,通过签订未经我们批准的合同或寻求获得我们其中一家子公司或VIE的控制权。如果任何员工出于任何原因获得、滥用或挪用我们的印章和印章或其他控制性无形资产,我们的正常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公司或法律行动,这可能需要大量时间和资源来解决并从我们的运营中转移管理层。
监管和审查在中国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信息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并使我们对在我们的平台上显示的信息承担责任。
中国政府通过了有关互联网接入以及通过互联网传播新闻和其他信息的法规。根据这些规定,禁止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和互联网出版商通过互联网发布或展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国家尊严或具有反动、淫秽、迷信、欺诈或诽谤性等内容。不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导致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被吊销,相关网站被关闭。网站经营者还可能对网站上显示或链接的此类被审查信息承担责任。如果我们的平台被发现违反任何此类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我们的运营或声誉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以及我们需要支付的任何税款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除外部融资外,我们主要依靠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所需的资金,以及为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提供服务。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分配能力基于其可分配收益。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其各自的股东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VIE及其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的话),作为法定储备金,直至该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亦须进一步拨出其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以拨付雇员福利基金,但须拨出的金额(如有)由其酌情厘定。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其各自股东分配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为应对2016年第四季度持续的资本外流和人民币兑美元贬值,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在随后几个月实施了一系列资本管制措施,包括对中资公司汇出外汇用于海外收购、支付股息和偿还股东贷款的更严格审查程序。例如,中国央行于2016年11月2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提供离岸人民币贷款相关事项的通告》或中国央行306号文,其中规定,境内企业向与其有股权关系的离岸企业提供离岸人民币贷款,不得超过该境内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30%。中国央行306号文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提供离岸贷款的能力。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可能会在未来受到更严格的审查。此外,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外国投资企业(例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其任何外国非居民非中国企业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任何该等外国企业投资者处置中国子公司股份的净收益,需缴纳10%的预扣税,除非该外国企业投资者符合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的预扣税税率降低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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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有利于我们的业务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或阻止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的出资。
在使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的收益时,我们作为一家境外控股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允许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这些子公司在中国法律下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然而,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以资助其活动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并且必须在当地的外管局对应方进行登记,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出资须遵守在外国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必要备案的要求,并在中国其他政府部门进行登记。
外管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的通知》或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取代《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金支付结算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142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59号文》,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45号文。根据19号文,规范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转换成的人民币资本的流动和使用,不得将人民币资本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贷款或偿还已转让给第三方的银行贷款。虽然19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计价注册资本转换而来的人民币资本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但也重申了外商投资公司的外币计价资本转换而来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经营范围以外的用途的原则。因此,目前尚不清楚外管局是否会在实际实践中允许此类资金用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外管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16号文,自2016年6月9日起施行,其中重申了19号文规定的部分规则,但将禁止使用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改为禁止使用该资本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违反外管局19号文、16号文,可处以行政处罚。19号文和16号文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转让我们持有的任何外币的能力,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后续公开发行的净收益,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在中国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对任何中国境内公司的外币贷款施加了限制,我们不太可能向VIE及其子公司(每一家都是中国境内公司)提供此类贷款。同时,鉴于目前由VIE及其子公司开展的业务的外国投资限制,我们不太可能通过出资的方式为VIE及其子公司的活动提供资金。
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中国实体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关于未来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我们对中国子公司的VIE或未来出资。因此,我们在需要时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及其子公司提供及时财务支持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外币(包括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中获得的收益)以及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中国业务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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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可能波动,并受(其中包括)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的影响。2005年7月21日,中国政府改变了实行十年的人民币币值与美元挂钩的政策,此后三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超过20%。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这种升值停止,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维持在一个狭窄的区间内。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一直波动,有时波动幅度很大,而且不可预测。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执行董事会完成了对构成特别提款权的一篮子货币(即SDR)的五年定期审查,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确定人民币为可自由使用货币,并将与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一起作为第五种货币纳入SDR篮子。2016年第四季度,在美元飙升和中国资本持续外流的背景下,人民币出现了明显贬值。此外,中国政府仍面临重大国际压力,要求其采取更灵活的货币政策,这可能导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出现更大波动。随着外汇市场的发展以及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进展,中国政府可能在未来宣布进一步改变汇率制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人民币在未来不会对美元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和美元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人民币的重大重估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中获得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我们的运营,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以支付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可用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迄今为止,我们没有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此外,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外汇管制规定而被放大,这些规定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
外汇管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的可兑换实施外汇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我们收到的收入基本上全部是人民币。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依靠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现行中国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账户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具体而言,在现有汇兑限制下,未经外管局事先批准,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运营产生的现金可用于向我公司支付股息。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注册。因此,我们需要获得外管局的批准或注册,才能使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运营产生的现金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清偿各自欠中国境外实体的债务,或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中国境外支付其他资本支出。中国政府未来可酌情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和ADS持有人支付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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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规则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一些收购建立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六家中国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则》或《并购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有关并购的法规和规则,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必须提前通知反垄断执法机构。此外,中国《反垄断法》要求,当事人在中国市场和/或全球市场的营业额超过一定门槛且买方将因企业合并而获得对标的的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的任何交易,应事先通知反垄断执法机构。经国务院于2008年发布并于2018年9月和2024年1月修订的关于承接集中备案门槛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此类门槛包括:(i)参与交易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全球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120亿元且其中至少有两家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人民币8亿元,或(二)参与交易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20亿元,且至少各有两家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控制”或“决定性影响”时考虑的因素有很多,而且,根据一定的标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会对其被告知的交易进行反垄断审查。鉴于与《中国反垄断法》的解释、实施和执行有关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会认为我们过去和未来的收购或投资已触发反垄断审查的备案要求。如果我们因未提交集中通知和要求复核而被发现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我们可能会被处以最高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并可能会被命令解除导致禁止集中的交易部分,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2011年3月起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以及2011年9月生效的商务部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安全”关切的并购行为以及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取得对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并购行为,均需接受商务部的严格审查,该细则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上述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商务部或其当地同行的批准,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维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外管局于2014年7月发布《外汇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就其设立或控制以境外投资或融资为目的而设立的境外实体,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该境外实体与该等中国居民或实体在境内企业或境外资产或权益中合法拥有的资产或股权有关。此外,当离岸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与任何基本信息变更(包括此类中国公民或居民、名称和经营期限变更)、投资金额增减、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或分立等相关的重大事件时,此类中国居民或实体必须更新其外管局登记。根据外管局2015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完善直接投资适用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6月起,地方银行根据外管局37号文,审查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首次外汇登记和修正登记。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监管——外汇和离岸投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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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中国居民或实体股东未在当地外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家发改委或MOCT分支机构完成登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禁止向我们分配其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利润和收益,我们可能会被限制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资本的能力。此外,我们的股东可能会被要求暂停或停止投资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构成犯罪的,可能会被警告或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外管局登记可能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规避适用的外汇限制承担责任。
我们已通知所有直接或间接持有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股份且我们称为中国居民或实体的中国居民或实体完成外汇登记或对外投资备案。然而,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在我们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身份,我们也无法强制我们的受益所有人遵守安全登记或对外投资备案的要求。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所有身为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已遵守并将在未来进行、获得或更新国家安全局、国家发改委或MOCT法规要求的任何适用登记或批准。该等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发改委或MOCT的规定,或我们未能修改中国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这些外汇和对外投资条例还比较新,其解释和实施也在不断演变,因此不清楚这些条例,以及未来有关离岸或跨境交易的任何条例,将如何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解释、修订和实施。例如,我们的外汇活动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例如汇出股息和外币计价借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决定收购一家中国境内公司,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该公司的所有者(视情况而定)将能够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完成外汇法规要求的必要备案和登记。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实施收购战略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份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根据外管局37号文,参与境外非公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居民,可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关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申请。同时,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公民或非中国居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雇员,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获得股份奖励的,可以按照外管局2012年颁布的《外管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根据该通函,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公民和非中国公民参与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激励计划,除少数例外情况外,须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向外管局注册,并完成若干其他程序。此外,还需聘请境外受托机构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或变卖、股份权益买卖等相关事宜。我们、我们的董事、我们的执行官和其他中国公民或在中国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并获得股份奖励的员工受本条例的约束。未能完成外管局注册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还可能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我们还面临监管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执行官和员工采取额外激励计划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监管——外汇和离岸投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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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若干有关雇员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的通告。根据本通告,我们在中国工作的雇员行使购股权或获授受限制股份将须缴付中国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有义务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与员工购股权或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文件,并代扣行使购股权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我们的员工没有缴纳或我们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他们的所得税,我们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制裁。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监管——外汇和离岸投资监管。”
中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与劳动相关的法规在中国的执行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并于2012年12月28日进行了修改。劳动合同法引入了有关定期雇佣合同、非全时雇佣、试用期、与工会和职工大会协商、无书面合同雇佣、解雇员工、遣散、集体谈判等具体条款,以增强以往的中国劳动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义务与连续为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任何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如果雇员要求或同意续签已经连续两次订立的定期劳动合同,则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所产生的合同必须有无限期限,但有某些例外情况。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在劳动合同终止或到期的情况下,雇主必须向雇员支付遣散费。此外,自《劳动合同法》生效以来,中国政府当局不断推出各种新的劳动相关法规。
根据《中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基金管理办法》,职工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基金,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一起或分别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基金。如果我们未能缴纳足够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缴款,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这些旨在加强劳动保护的法律往往会增加我们的劳动力成本。此外,由于这些规定的解释和实施仍在演变中,我们的就业实践可能并非在任何时候都被视为符合规定。因此,我们可能会因劳资纠纷或调查而受到处罚或承担重大责任。
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可能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和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公司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统筹管理的主体。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称为SAT 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境内,规定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虽然本通告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由中国个人或像我们这样的外国人控制的离岸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根据SAT 82号通告,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只有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才会就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定是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保存于中国;(iv)至少50%的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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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我们在中国境外的实体均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由于我们的大多数管理层成员都在中国,目前尚不清楚税务居民规则将如何适用于我们的案例。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会按25%的税率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企业收入,这可能会大幅减少我们的净收入。此外,我们还将承担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此外,我们可能需要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ADS持有人)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如果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ADS持有人)可能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所实现的收益而被征收10%的中国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ADS持有人)的股息以及此类股东转让ADS或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在股息的情况下,可能由我们从源头扣留),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这些税率可能会因适用的税收协定而降低,但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获得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任何此类税收可能会降低您对ADS或普通股的投资回报。
我们面临中国居民企业的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告》,即SAT 7号文。SAT 7号文将税务管辖范围扩大至涉及通过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离岸转让方式转移应税资产的交易。此外,SAT 7号文引入了内部集团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权证券的安全港。SAT 7号文也给应税资产的外国转让方和受让方(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带来了挑战。
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税问题的通告》,即SAT 37号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SAT 37号文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做法和程序。
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的,称为间接转让的,作为转让方或者受让方的非居民企业或者直接拥有该应税资产的中国主体,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情况。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的,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率为10%。如果受让人未预扣税款且转让人未缴纳税款,转让人和受让方都可能受到中国税法的处罚。
我们在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某些过去和未来交易的报告和其他影响方面面临不确定性,例如离岸重组、出售我们海外子公司的股份和投资。根据SAT 7号文或SAT 37号文,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转让方,我公司可能会被征收备案义务或税款,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受让方,则可能会被征收预扣税义务。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公司的股份,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根据SAT 7号文或SAT 37号文进行备案。因此,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资源以遵守SAT 7号通告或SAT 37号通告,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税资产的相关转让方遵守这些通告,或确定我们公司不应根据这些通告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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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对包括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四大”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提起的诉讼可能会导致财务报表被确定为不符合《交易法》的要求。
2012年12月,SEC对包括我国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四大”设在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指控这些公司违反了美国证券法和SEC的相关规则和规定,没有向SEC提供这些公司关于某些在美国公开交易的设在中国的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
2014年1月22日,主持此事的行政法法官作出初步裁决,认为每家公司都违反了SEC的业务规则,没有向SEC出示审计文件和其他文件。最初的裁决对每家公司进行了谴责,并禁止它们在SEC执业六个月。
2015年2月6日,这四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各自同意向SEC提出谴责并支付罚款,以解决争端,避免暂停其在SEC执业和审计美股上市公司的能力。和解要求这些公司遵循详细程序,并寻求通过证监会向SEC提供查阅中国公司审计文件的途径。根据和解条款,针对这四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基础程序在和解进入四年后被视为有偏见地被驳回。四年大关发生在2019年2月6日。虽然我们无法预测SEC是否会进一步质疑这四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美国监管机构要求审计工作底稿方面遵守美国法律的情况,或者这种质疑的结果是否会导致SEC实施暂停等处罚,但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受到额外的补救措施,我们按照SEC要求提交财务报表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认定我们没有按照SEC的要求及时提交财务报表,最终可能导致ADS从纳斯达克退市或从SEC注销注册,或两者兼而有之,这将大幅减少或有效终止ADS在美国的交易。
与ADS相关的风险
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美国存托股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并可能由于多种因素而出现宽幅波动,其中一些因素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包括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并在美国上市其证券的其他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波动。除了市场和行业因素外,ADS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因以下因素而高度波动:
| ● | 我们的收入、运营成本和费用、收益和现金流的变化; |
| ● | 关于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新投资、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的公告;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发布的新产品和服务公告; |
| ● | 证券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 关于我们、我们的股东、关联公司、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我们的内容产品、我们的商业模式、我们的服务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
| ● |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新法规、规则或政策的公告; |
| ● | 关键人员的增补或离任; |
| ● | 对财务报告缺乏有效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政策不足或欺诈指控等的指控,其中涉及中国发行人; |
| ● | 解除对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和 |
| ● | 潜在的诉讼或监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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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ADS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
过去,上市公司的股东往往会在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对这些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承担大量费用,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没有保持遵守继续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最低投标价格要求每股1.00美元。如果我们继续无法满足这一要求,而纳斯达克确定将ADS摘牌,则摘牌将对ADS的市场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
美国存托凭证在纳斯达克上市。为了维持我们的上市,我们必须满足最低的财务和其他要求,包括继续上市的最低投标价格要求每股1.00美元,这是纳斯达克上市规则5450(a)(1)中规定的。我们收到来自纳斯达克的日期为2023年11月3日的信函,信函显示过去连续30个工作日内,ADS的收盘买入价均低于每股1.00美元的最低买入价要求。正如2024年5月3日宣布的那样,纳斯达克批准了该公司将其ADS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转至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请求。作为重新遵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的努力的一部分,该公司将其代表A类普通股的ADS比例从一份代表25股A类普通股的ADS改为一份代表500股A类普通股的ADS。该变更于2024年10月3日生效。2024年10月17日,纳斯达克在合规通知中确认,自2024年10月3日至2024年10月16日的连续十个工作日内,公司ADS的收盘价一直处于每股1.00美元或更高。据此,该公司已重新符合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最低投标价格要求,该事项现已结案。
无法保证我们未来将满足最低投标价格要求或任何其他要求。未能维持我们在纳斯达克的上市将对ADS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没有在纳斯达克上市,股东可能很难获得出售或购买ADS的报价,出售或购买ADS可能会变得更加困难,ADS的交易量和流动性可能会下降。从纳斯达克退市也可能导致负面宣传,并可能使我们更难筹集额外资金。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不利地改变了他们对ADS的建议,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ADS的交易市场将受到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布的有关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一位或多位覆盖美国的分析师下调ADS评级,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个或多个停止覆盖我们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进而可能导致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大量ADS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ADS,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未来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的能力。代表我们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出售的A类普通股的ADS可由我们的“关联公司”以外的人自由转让,无需根据证券进行限制或进一步登记。此外,我们现有股东持有的普通股也可能在未来根据《证券法》第144条和第701条以及适用的锁定协议的限制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任何或所有这些普通股可由指定代表酌情在适用的锁定期届满前解除。如果普通股在适用的锁定期到期之前被释放并向市场出售,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我们无法预测我们的重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证券的市场销售或这些证券未来出售的可用性将对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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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ADS的市场价格。
卖空是卖出卖方并不拥有但已向第三方借入的证券,意图在日后买回相同的证券以归还出借人的做法。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替换股份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该购买中支付的金额将低于其在出售中获得的金额。由于证券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相关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和指控,以便在卖空证券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这些空头攻击在过去曾导致市场抛售股票。如果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自己辩护。虽然我们会强烈防御任何此类卖空者的攻击,但我们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的州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的限制,无法对相关卖空者采取行动。
您可能会受到转让ADS的限制。
ADS可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结账。存托人可能会在紧急情况下、在周末和公众假期关闭账簿。存托人一般可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或存托人的账簿关闭时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转让ADS,或在任何时候,如果我们或存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这样做是可取的。
因为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现金股息,你必须依靠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因此,你不应该依赖对ADS的投资作为未来任何股息收入的来源。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并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您对ADS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ADS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不能保证ADS会升值,甚至维持你购买ADS时的价格。你可能无法实现对ADS的投资回报,甚至可能失去对ADS的全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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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第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对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第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限制他人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或导致我们进行控制权变更交易的能力的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寻求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我们的股东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他们的指定、权力、优先权、特权、相关参与、可选或特殊权利以及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全部可能高于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权利,以ADS或其他形式。优先股可以迅速发行,其条款旨在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或使解除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优先股,代表我们普通股的ADS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或《公司法》以及《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我们的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在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美国这样的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的一般权利(除了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抵押和押记登记册的副本以及这些公司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或获得这些公司的股东名单的副本。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我们的董事有酌情权决定我们的公司记录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查阅,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的任何必要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我们的公众股东在面对我们的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时,可能比他们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ADS持有人可能无权就存款协议下产生的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导致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对原告(s)不利的结果。
管辖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的存款协议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ADS持有人放弃就他们可能因我们的股票、ADS或存款协议而对我们或存托人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任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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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或保存人反对基于这一放弃的陪审团审判,法院将不得不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况确定该放弃是否可强制执行。据我们所知,与根据联邦证券法产生的索赔有关的合同争议前陪审团审判豁免的可执行性尚未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然而,我们认为,合同纠纷前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通常是可强制执行的,包括根据管辖存款协议的纽约州法律,或由纽约市的联邦或州法院执行,后者对存款协议下产生的事项拥有非排他性管辖权。法院在确定是否强制执行合同约定的争议前陪审团审判放弃时,一般会考虑当事人是否明知故犯、明知故犯、自愿放弃陪审团审判权。我们认为,就存款协议和ADS而言,情况将是如此。建议您在投资ADS之前就陪审团豁免条款咨询法律顾问。
如果您或ADS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就存款协议或ADS下产生的事项(包括根据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向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索赔,您或此类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可能无权就此类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具有限制和阻止针对我们或存托人的诉讼的效果。如果根据存款协议对我们或保存人提起诉讼,可能只能由适用的审判法院的法官或法官审理,这将根据不同的民事程序进行,并可能导致与陪审团审判不同的结果,包括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可能对原告不利的结果。
尽管如此,如果适用法律不允许这种陪审团审判豁免,则可以根据与陪审团审判的存款协议条款进行诉讼。存托协议或ADS的任何条件、规定或规定均不能作为ADS的任何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或我们或存托人对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的任何实质性条款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豁免。
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您的ADS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
ADS的持有者与我们的注册股东没有同等的权利。作为ADS的持有者,您将没有任何直接权利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或在此类会议上投票。您将只能通过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来间接行使附加于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根据存款协议,您只能通过向作为ADS基础A类普通股持有人的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来投票。如果我们请求您的指示,那么在收到您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尝试按照这些指示对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如果我们没有指示保存人征求你的指示,保存人仍然可以按照你的指示进行投票,但不是必须这样做。除非您撤回您的ADS基础股份并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否则您将无法直接就基础A类普通股行使任何投票权。当召开股东大会时,你方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会议提前通知,以使你能够在股东大会的记录日期之前撤回ADS基础股份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以便你能够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将在股东大会上审议和表决的任何特定事项或决议直接投票。此外,根据我们第三次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为确定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我们的董事可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和/或提前确定该会议的记录日期,而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或设置该记录日期可能会阻止您在记录日期之前撤回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并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这样你就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也不能直接投票。凡有任何事项将在股东大会上付诸表决,根据我们的指示,保存人将通知您即将进行的投票,并将我们的投票材料交付给您。根据我们第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公司要求我们的登记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最短通知期为十五(15)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您将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您可以指示存托人对您的股份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对未执行投票指示或其执行您的投票指示的方式概不负责。这意味着,如果ADS的基础股票未按您的要求进行投票,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ADS基础股票的投票方式,并且您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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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某些现有股东对我们公司有实质性影响,他们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一致。
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联席主席冯大刚于本年报日期持有约74.5%的投票权,包括其唯一投票权及因于2019年9月订立的一致行动协议而产生的共有投票权。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6.E.持股。”因此,冯先生将有能力控制提交给我们股东批准的事项的结果,包括有关合并、合并、清算和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选举董事和其他重大公司行动的决定。这种所有权集中还可能产生阻止、延迟或阻止未来控制权变更的效果,这可能会剥夺我们的股东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ADS的价格。冯先生的投票控制权将限制其他股东影响公司活动的能力,因此,我们可能会采取除冯先生以外的股东认为无益的行动。冯先生作为股东,即使是控股股东,也有权为了自己的利益行使表决权,这可能与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一样,或者有冲突。此外,由于冯先生控制着我们大多数有投票权的股票,他可能会寻求独立于我们的公司机会。
我们拥有不同投票权的双重股权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采用了双重类别的股份结构,使得我们的普通股由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组成。就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投一票,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投25票。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由冯大刚全资拥有的实体Palopo Holding Limited和由刘成成全资拥有的实体36氪 Heros Holding Limited实益拥有我们所有已发行在外的B类普通股。这些B类普通股占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的约9.6%,占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的总投票权的73.0%。
由于这种双重股权结构,我们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对提交给股东表决的事项的结果拥有集中控制权,并对我们的业务具有重大影响力,包括有关合并、合并、清算和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选举董事和其他重大公司行为的决定。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可能会采取不符合我们或我们的其他股东或ADS持有人最佳利益的行动。这种所有权集中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其他股东失去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ADS的价格。这种集中控制将限制你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潜在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此外,未来B类普通股的发行可能会稀释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因此,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将B类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在增加我们A类普通股持有人的绝对投票权的同时,可能会增加长期保留其股份的B类普通股持有人的相对投票权。因此,A类普通股持有人的相对投票权可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受到限制。
我们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含义内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可能会依赖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这些要求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保护。
我们是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冯大刚控制着我们总投票权的多数。只要我们仍然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被允许选择依赖,并且可能依赖于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例如要求我们的董事会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以及要求我们的董事会有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及公司治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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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您将无法获得对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提供的同等保护。
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差异可能会损害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价值和流动性。
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差异可能会损害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价值,因为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任何投资者或潜在的未来购买者将我们的B类普通股持有人的权利的价值归于每股25票。我们的双重类别股份结构的存在也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流动性低于如果我们的普通股只有一个类别的话。
我们的双重类别股份结构可能会压低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
我们的双重类别股份结构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更低或更波动或负面宣传或其他不良后果。例如,某些指数提供商已宣布限制将具有多类股票结构的公司纳入其某些指数。标普道琼斯指数和富时罗素指数已宣布更改其将上市公司股票纳入某些指数的资格标准,其中包括标普 500指数。这些变化将拥有多种类别股票的公司排除在这些指数之外。此外,多家股东咨询公司已宣布反对使用多类结构。因此,我们的双重股权结构可能会阻止我们的A类普通股被纳入这些指数,并可能导致股东咨询公司发布关于我们的公司治理实践的负面评论,或以其他方式寻求导致我们改变我们的资本结构。任何此类被排除在指数之外的情况都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市场不那么活跃。股东咨询公司批评我们的公司治理实践或资本结构的任何行动或出版物也可能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无法参与供股,你可能会遇到持股被稀释的情况。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获得证券的权利。根据存款协议,存托人不会向ADS持有人分配权利,除非权利的分配和出售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证券根据《证券法》对所有ADS持有人免于登记,或者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存托人可以但不被要求试图将这些未分配的权利出售给第三方,并且可以允许这些权利失效。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确立注册豁免,我们没有义务就这些权利或基础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宣布注册声明生效。因此,ADS持有人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并可能因此而遭遇持股稀释。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有关的某些母国惯例方面采用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的做法。与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的情况下,这些做法可能会为股东提供更少的保护。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但是,纳斯达克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我们已经遵循并打算继续遵循开曼群岛的公司治理实践,以代替上市公司必须具备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要求:(i)独立董事过半数;(ii)设立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公司治理委员会;(iii)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由于我们依赖“外国私人发行人”或“受控公司”的豁免,我们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所享有的保护更少的保护。
42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
| ● | 《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
| ● |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的征集的条款; |
| ● |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以及 |
| ● | FD条例下关于重大非公开信息选择性披露规则的规则。 |
我们将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每季度将我们的业绩作为新闻稿发布,根据纳斯达克的规则和规定进行分发。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您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可获得的相同的保护或信息。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产生了巨大的成本。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产生了大量的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随后由SEC和纳斯达克实施的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提出了各种要求。此外,由于我们已不再是《就业法》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预计将产生大量费用,并投入大量管理努力,以确保遵守第404节和SEC其他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我们期望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则和规定会增加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使一些公司活动更加耗时和昂贵。例如,作为一家公众公司,我们将需要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并采取有关内部控制和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政策。我们还预计,作为一家公众公司运营,使我们获得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难度和成本更高,我们可能需要接受降低的保单限额和承保范围,或者为获得相同或相似的承保范围而承担大幅增加的成本。此外,我们产生了与我们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相关的额外费用。我们也更难找到合格的人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或担任执行官。我们目前正在评估和监测有关这些规则和规定的发展,我们无法预测或估计我们可能产生的额外成本的金额或此类成本的时间。
43
我们认为,如果我们的资产价值是参照我们的市值确定的,那么我们很可能是2024年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并且由于ADS的当前交易价格,我们有很大的风险将成为2025年和可能的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这可能会对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投资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一般而言,非美国公司是指在(i)其毛收入的75%或以上由被动收入(“收入测试”)或(ii)其资产平均价值的50%或以上(通常按季度确定)由产生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资产测试”)的任何纳税年度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就上述计算而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被视为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而拥有)另一家公司股份价值至少25%的非美国公司被视为其持有另一家公司资产的比例份额,并直接获得其在另一家公司收入中的比例份额。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金融投资收益。出于这些目的,现金通常是一种被动资产。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在可归属于产生积极收入的活动的范围内属于积极资产。
由于我们持有大量现金和金融投资,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状况可能取决于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的平均价值,此外还有其他活跃资产。我们尚未获得2024年资产(包括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估值。然而,我们的资产价值可能会参考我们的平均市值来确定。由于2024年我们市值的平均值较低,我们认为,如果我们的资产价值是通过参考我们的市值来确定的,那么我们很可能是2024年纳税年度的PFIC。由于我们的市值不断下降,如果我们的资产价值是参照我们的市值确定的,那么我们也有很大的风险,即我们在2025年的纳税年度以及可能的未来纳税年度的资产测试中也将成为PFIC。此外,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被视为活跃资产,目前还不完全清楚。此外,我们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我们广告代理服务的一部分,尽管我们从该业务部门获得的收入很少,但如果未来该收入的比例份额增长,我们可能会成为收入测试下的PFIC。此外,就PFIC规则而言,我们与VIE之间的合同安排将如何处理尚不完全清楚,如果VIE不被视为我们拥有,我们可能会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我们在任何应课税年度的PFIC地位是一项年度事实认定,只有在该年度结束后才能作出,并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以及我们不时的资产价值。由于这些原因,我们在任何过去、当前或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状态都是不确定的。如果我们是美国投资者拥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我们通常将在随后的所有纳税年度继续是该投资者的PFIC,即使我们不再满足PFIC身份的门槛要求,除非投资者及时做出某些选择。此外,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将就其PFIC股票的所有权承担报告义务。见“项目10.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
如果我们根据《投资公司法》被视为“投资公司”,适用的限制可能会使我们无法按设想继续开展业务,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打算开展我们的业务,这样我们就不会被视为《投资公司法》下的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法》第3(a)(1)(a)节和第3a-1条规则一般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实体将不被视为《投资公司法》所指的“投资公司”:(a)它不是也不自称主要从事、也不建议主要从事投资、再投资或交易证券的业务,以及(b)合并该实体的全资子公司(在《投资公司法》的含义内),不超过其资产价值(不包括美国政府证券和现金项目)的45%包括,不超过45%的税后净收入(过去四个财政季度的总和)来自美国政府证券以外的证券、雇员证券公司发行的证券、该实体的合格多数拥有子公司发行的证券以及主要由该实体控制的合格公司发行的证券。
44
我们认为,我们主要从事产生和分发媒体内容的业务以及提供商业服务,包括在线广告服务、企业增值服务和向客户提供订阅服务,而不从事投资、再投资或证券交易业务。我们坚持自己的立场,不建议主要从事投资、再投资或证券交易业务。因此,我们不认为公司是《投资公司法》中定义并在前一段第二句(a)条中描述的经常被称为“正统”的投资公司。我们还认为,我们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被恰当地描述为来自我们的经营业务的收入,而不是来自投资证券。此外,该公司的资产与其全资子公司(在《投资公司法》的含义内)合并,主要由我们认为就《投资公司法》而言不会被视为证券的资产组成。因此,我们认为,合并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投资公司法》的含义内),其资产价值(不包括美国政府证券和现金项目)的不超过45%由且不超过45%的税后净收入(过去四个财政季度的总和)来自美国政府证券以外的证券、雇员证券公司发行的证券、公司的合格多数拥有的子公司发行的证券以及公司主要控制的合格公司发行的证券。因此,我们不认为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根据上段第二句(b)条所述的《投资公司法》规则3a-1中的45%测试。
需要遵守《投资公司法》第3(a)(1)(a)节和第3a-1条规则可能会导致我们限制我们的业务和子公司关于我们如何将待使用的多余现金投资于我们的业务。此外,如果我们不再满足第3(a)(1)(a)条和规则3a-1的要求,并且我们无法获得其他豁免,我们可能会采取其他行动,以便以不受《投资公司法》的注册和其他要求约束的方式开展我们的业务。这可能包括调整我们的现金管理投资,这可能导致较低的回报率,和/或清算我们的全部或部分投资证券(包括潜在的短期和/或长期银行定期存款),包括以不利的条款,并持有这些金额的现金,和/或收购可能改变我们业务性质或可能采取可能被视为对ADS持有人不利的其他行动的资产或业务,以便以不受《投资公司法》的注册和其他要求约束的方式开展我们的业务。
如果发生任何将导致公司被视为《投资公司法》下的投资公司的事情,我们可能会失去在美国资本市场和从美国贷方筹集资金的能力,而《投资公司法》下的额外限制可能会适用于我们,所有这些都可能使我们无法按照目前的方式继续我们的业务。这将对ADS的价值以及我们就ADS支付股息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
4.A.公司历史与发展
我们的公司历史
我们的36Kr.com网站于2010年12月推出,提供以新经济为重点的内容。2011年7月,协力筑城在中国注册成立。2016年12月,协力筑城于中国成立全资附属公司北京三石六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或北京三石六客,以托管其以新经济为重点的内容和商业服务的所有业务。2017年5月,北京三石六科更名为北京品新传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后于2019年3月更名为北京多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于2018年12月3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了36氪 Holdings Inc.。2018年12月4日,BVI子公司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为36氪 Holdings Inc.的全资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香港附属公司注册成立为BVI附属公司在香港的全资附属公司。2019年2月25日,36氪 Global Holding(HK)Limited,即36氪 Global Holding,在香港注册成立为该香港附属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天津多科注册成立为香港附属公司于中国的全资附属公司。2019年6月25日,北京大科注册成立为天津多科在中国的全资附属公司。2019年9月,Lotus Walk Inc.认购36氪 Global 51%的股权,与我们共同探索海外市场的商机。自此,36氪环球控股成为集团的联营公司。
45
2019年9月,为了控制VIE,我们通过北京大客和北京多客(“VIE”)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VIE基本上负责我们在中国的所有业务。我们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被视为会计目的的VIE的主要受益人。更多详情,包括与VIE结构相关的风险,请见“— 4.C。组织Structure —与北京Duoke的合同安排”和“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2019年11月,我们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其中我们以ADS的形式发售和出售了总计34,500,000股A类普通股。2019年11月8日,美国存托凭证开始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交易,代码为“KRKR”。
2022年3月,我们收购了杭州嘉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嘉林”)7.273%的股权,作为其B轮融资的投资方之一。杭州嘉林是中国生鲜农产品供应链解决方案提供商。就该交易而言,公司已将其持有的北京点奇尔创意互动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点奇尔”)100%股权作为杭州嘉林7.273%股权的对价转让,后者为公司主要提供互动营销投放服务的子公司。
2024年5月3日,美国存托凭证开始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交易,代码为“KRKR”。
我公司总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环球商务园B6号楼。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 10-89605-0708。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Our agent for service of proc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is Cogency Global Inc. located at 10 East 40th Street,10th Floor,New York,NY 10016。我们的主要网站是www.36kr.com。本网站所载资料不属于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SEC在www.sec.gov上维护着一个互联网站点,其中包含有关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文件的发行人的报告、信息声明和其他信息。
监管发展
修订后的网络安全措施
2021年12月28日,CAC公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废止了2020年4月13日颁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平台运营者,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且拟在境外上市的用户个人信息超过百万的平台运营者,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
根据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平台运营商”,我们将面临潜在风险,并将被要求遵循网络安全审查程序。在此类审查期间,我们可能被要求暂停向我们的客户提供任何现有或新的服务和/或经历我们的运营的其他中断,并且此类审查还可能导致对我们公司的负面宣传以及我们的管理和财务资源的转移。如果后来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我们获得他们对我们未来离岸发行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此类批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即使获得此类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未能完成所要求的网络安全审查都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关闭我们的业务、吊销必要的许可证,以及对我们的声誉损害或法律诉讼或诉讼,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此类情况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此外,影响我们运营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限制我们吸引新客户和/或用户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显着下降。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业务的行动带来的潜在不确定性。
46
截至本年报出具日,我们没有涉及任何调查或成为被CAC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启动的网络安全审查对象,也没有因违反或发生网络安全或数据隐私事件而受到任何罚款或其他处罚且我们没有收到任何来自CAC的这方面的询问、通知、警告、制裁或对我们上市地位的任何监管异议。此外,(a)我们一直不时与主管当局,包括与当地的CAC分支机构进行沟通,并将密切监测和评估有关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法律的进一步监管发展,包括有关网络安全审查的发展,并遵守最新的监管要求或酌情申请网络安全审查;(b)我们将不断改进我们的数据安全保护技术和内部控制程序,并在需要时聘请外部专业顾问就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要求向我们提供建议。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根据目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无需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即可进行证券发行或维持我们在纳斯达克的上市地位。然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ADS上市所需的潜在批准、备案或其他行政程序
2021年7月6日,中国若干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要求加强对中资公司非法证券活动的监管和境外上市监管,并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发展相关监管制度,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相关五项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将对中国境内公司的“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或上市均提出备案要求。此外,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会同若干其他中国政府部门颁布了《关于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加强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若干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要求中国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或境外监管机构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提供者提供或公开披露文件、资料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此外,中国当局可能会颁布其他新的法律、法规或规则,以进一步规范中国境内公司的境外发行或上市活动。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在未来将不会被要求获得中国证监会或潜在的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完成备案或其他行政程序以维持美国存托凭证在纳斯达克的上市地位或进行证券发行。我们一直密切关注中国有关海外证券发行所需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任何必要批准、备案或其他行政程序的监管发展。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对我们上市地位的任何问询、通知、警告、处分或监管异议。
合同安排及公司Structure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目前通过我们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北京大客和VIE开展我们在中国的几乎所有业务运营。北京达科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控制中国VIE北京达科。我们在中国的很大一部分业务是通过北京杜克开展的。是持有我们关键经营许可、向我们的客户提供服务并与我们的供应商订立合同的VIE。我们这样经营我们的业务,是因为中国法律法规限制外商投资从事增值电信服务的公司。与VIE订立的这些合同安排允许我们被视为会计目的的VIE的主要受益人。这些合同安排包括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授权委托书、股权质押协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由于这些合同安排,出于会计目的,我们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并在我们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将其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财务报表中。
我们在VIE中没有任何股权属于某些名义股东和BCI所有。因此,通过这些合同安排进行的控制可能不如直接拥有有效,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时可能会面临更高的风险和成本,因为与这些合同安排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有关的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中国政府认定此类协议是非法的,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VIE中的利益。
47
中国当局的许可和所需许可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竞天公诚所告知,除“第3项。关键信息-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缺乏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可能使我们面临行政处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3项。关键信息-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缺乏互联网视听节目传输许可可能使我们面临行政处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项目3。关键信息-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缺乏互联网出版许可可能使我们面临行政处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认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已从中国政府当局获得必要的许可和许可,这是其在中国开展业务所必需的。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我们可能需要在未来为我们的业务运营获得额外的许可证、许可证、备案或批准。如果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保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批准或备案,相关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此外,如果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批准、许可、登记或备案,或者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要求我们在未来获得此类批准、许可、登记或备案,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此类必要的批准、许可、登记或备案,即使获得此类批准、许可、登记或备案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此类情况可能会使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承担罚款和其他监管、民事或刑事责任,并且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可能会被政府主管部门命令暂停相关运营,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无法保证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将能够维持我们现有的许可、批准、注册、许可或备案,以在中国提供我们当前的在线服务,在其当前期限届满时更新其中任何一项,或更新现有许可或不时获得我们业务扩展所需的额外许可、批准、许可、注册或备案。如果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未能这样做,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所需的许可和批准的风险,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48
转移资金和其他资产
下图总结了2022、2023和2024年,36氪 Holdings Inc.、我们的子公司、VIE之间是如何进行资金转移的。

注意:
| (1) |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被允许通过贷款而不是出资的方式将资金汇入VIE。于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中国附属公司向VIE支付的贷款金额分别为零、人民币2540万元及人民币800万元。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36氪 Holdings Inc.向母公司的附属公司(“母公司”)累计出资42.0百万美元,入账为36氪 Holdings Inc.的长期投资,其中包括通过中间控股公司向集团的联营公司36氪 Global Holding注入的6.0百万美元,以及向中国附属公司注入的36.0百万美元。截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VIE协议项下所欠贷款余额为零,分别为人民币1,030万元和人民币1,700万元(230万美元)。2022年、2023年和2024年,VIE分别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转移了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9,160万元和零,作为支付或预付服务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北京大科向VIE提供了与VIE业务相关的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包括业务管理、日常运营、战略规划等。
截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VIE欠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未偿服务费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553亿元、人民币1.307亿元和1.801亿元(2470万美元)。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不存在VIE与非VIE之间转移的其他资产。
49
对于VIE根据VIE协议欠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任何金额,除非中国税务机关另有要求,我们能够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无限制地结算这些金额,前提是VIE有足够的资金这样做。36氪 Holdings Inc.之前没有宣布或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或实物股息,也没有计划在近期就我们的股票或代表我们普通股的ADS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见“项目8.-财务信息-8.A.合并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分红政策。”
为便于说明,下表反映了在中国境内可能需要缴纳的假设税款,假设:(i)我们有应课税收入,以及(ii)我们决定在未来支付股息:
|
税收场景(1) |
|
法定税率和标准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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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税前收益(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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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盈余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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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可供分配的净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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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按10%标准税率代扣代缴税款(3) |
|
-7.5% |
对母公司/股东的净分配 |
|
67.5% |
注意事项:
| (1) | 为了这个例子的目的,税收计算已经简化了。假设不考虑暂时性差异的账面税前收益金额等于中国的应纳税所得额。 |
| (2) | 根据VIE协议的条款,销售服务费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VIE收取。就所有呈报期间而言,这些费用确认为VIE的收入成本,相应金额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确认为服务收入,并在合并中予以消除。出于所得税目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在单独的公司基础上提交所得税。所支付的费用由VIE确认为税收减免,并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确认为收入,并且是税收中性的。 |
在VIE达到累计盈利水平的情况下,由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占用了某些版权,将更新协议以反映此类版权使用的费用,其基础是它们将量化以进行税收中性处理。
(3) |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国投资企业(“FIE”)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FIE的直接控股公司注册在香港或与中国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则适用5%的较低预提所得税税率,但须在分配时进行资格审查。为了这个假设例子的目的,本表是根据将适用全额预扣税的征税情景编制的。 |
上表是在假设VIE的所有利润将作为费用在税收中性合同安排下分配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情况下编制的。如果未来VIE的累计收益超过支付给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费用,或者如果公司间实体之间当前和预期的费用结构被确定为非实质性且中国税务机关不允许,我们有其他税收筹划策略可以在税收中性的基础上进行部署。
如果所有税务筹划策略均告失败,作为最后手段,VIE可以就VIE中滞留现金的金额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进行不可扣除的转移。这将导致对收益的双重征税:一项在VIE层面(针对不可扣除的费用)和一项在中国子公司层面(针对转让时的推定收益)。这样的转移和相关的税收负担将使我们的税后收入减少到税前收入的大约50.6%。我们的管理层认为,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50
简明合并附表
下表列出了本公司VIE和其他实体在所述期间的运营汇总报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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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2023 |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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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
初级 |
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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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 |
受益人 |
VIE及其 |
消除 |
合并 |
子公司 |
受益人 |
VIE及其 |
消除 |
合并 |
子公司 |
受益人 |
VIE及其 |
消除 |
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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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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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 |
|
VIE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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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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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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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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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 |
|
父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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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的 |
|
子公司 |
|
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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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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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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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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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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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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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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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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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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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绩简明合并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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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间收入(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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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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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1 |
|
59,104 |
|
— |
|
(84,315) |
|
— |
|
— |
|
217 |
62,459 |
|
— |
|
(62,676) |
|
— |
|
— |
|
— |
46,615 |
|
— |
|
(46,615) |
|
— |
||
第三方收入 |
|
— |
|
1,584 |
|
387 |
|
320,526 |
|
— |
|
322,497 |
|
— |
|
127 |
— |
|
340,058 |
|
— |
|
340,185 |
|
— |
|
— |
— |
|
231,070 |
|
— |
|
231,070 |
||
收入成本(注1) |
|
— |
|
(909) |
|
(9,556) |
|
(211,698) |
|
84,315 |
|
(137,848) |
|
— |
|
(82) |
(8,016) |
|
(212,747) |
|
62,676 |
|
(158,169) |
|
— |
|
(1) |
(13,440) |
|
(151,908) |
|
46,615 |
|
(118,734) |
||
毛利 |
|
— |
|
25,886 |
|
49,935 |
|
108,828 |
|
— |
|
184,649 |
|
— |
|
262 |
54,443 |
|
127,311 |
|
— |
|
182,016 |
|
— |
|
(1) |
33,175 |
|
79,162 |
|
— |
|
112,336 |
||
营业费用 |
|
(11,602) |
|
(17,237) |
|
(68,363) |
|
(131,984) |
|
— |
|
(229,186) |
|
(7,832) |
|
(6,460) |
(63,332) |
|
(198,610) |
|
— |
|
(276,234) |
|
(5,014) |
|
(29) |
(38,816) |
|
(146,241) |
|
— |
|
(190,100) |
||
经营(亏损)/收入 |
|
(11,602) |
|
8,649 |
|
(18,428) |
|
(23,156) |
|
— |
|
(44,537) |
|
(7,832) |
|
(6,198) |
(8,889) |
|
(71,299) |
|
— |
|
(94,218) |
|
(5,014) |
|
(30) |
(5,641) |
|
(67,079) |
|
— |
|
(77,764) |
||
其他收入/(支出): |
|
|
|
|
|
|
|
|
|
|
|
|
|
|
|
|
|
|
|
|||||||||||||||||
来自附属公司的收入/(亏损)(注2) |
|
31,888 |
|
23,691 |
— |
— |
|
(55,579) |
|
— |
(83,098) |
(77,562) |
— |
— |
160,908 |
— |
(132,654) |
(131,967) |
— |
— |
264,621 |
— |
||||||||||||||
VIE收入/(亏损)(注2) |
— |
— |
40,959 |
— |
(40,959) |
— |
— |
— |
(68,853) |
— |
68,977 |
— |
— |
— |
(126,394) |
— |
126,394 |
— |
||||||||||||||||||
应占权益法投资(亏损)/收益 |
|
— |
|
(472) |
|
— |
|
523 |
|
— |
|
51 |
|
— |
|
23 |
— |
|
(546) |
|
— |
|
(523) |
|
— |
|
(656) |
— |
|
(3,070) |
|
— |
|
(3,726) |
||
处置子公司收益 |
— |
— |
— |
38,019 |
— |
38,019 |
— |
— |
— |
3,366 |
— |
3,366 |
— |
— |
— |
839 |
— |
839 |
||||||||||||||||||
长期投资收益/(亏损),净额 |
— |
— |
— |
15,964 |
— |
15,964 |
— |
— |
— |
(8,079) |
— |
(8,079) |
— |
— |
— |
(62,763) |
— |
(62,763) |
||||||||||||||||||
短期投资收益 |
|
— |
|
2 |
|
735 |
|
1,262 |
|
— |
|
1,999 |
|
— |
|
3 |
603 |
|
706 |
|
— |
|
1,312 |
|
— |
1 |
160 |
|
462 |
|
— |
|
623 |
|||
其他,净额 |
|
1,657 |
|
18 |
|
425 |
|
9,402 |
|
— |
|
11,502 |
|
950 |
|
637 |
(423) |
|
7,689 |
|
— |
|
8,853 |
|
1,041 |
(2) |
(92) |
|
1,121 |
|
— |
|
2,068 |
|||
所得税前收入/(亏损) |
|
21,943 |
|
31,888 |
23,691 |
|
42,014 |
|
(96,538) |
|
22,998 |
(89,980) |
(83,097) |
(77,562) |
(68,163) |
229,513 |
(89,289) |
(136,627) |
(132,654) |
(131,967) |
(130,490) |
391,015 |
(140,723) |
|||||||||||||
所得税(费用)/贷项 |
|
— |
|
— |
|
— |
|
(361) |
|
— |
|
(361) |
|
— |
|
(1) |
— |
|
43 |
|
— |
|
42 |
|
— |
— |
— |
|
(64) |
|
— |
|
(64) |
|||
净收入/(亏损) |
|
21,943 |
|
31,888 |
23,691 |
|
41,653 |
|
(96,538) |
|
22,637 |
(89,980) |
(83,098) |
(77,562) |
(68,120) |
229,513 |
(89,247) |
(136,627) |
(132,654) |
(131,967) |
(130,554) |
391,015 |
(140,787) |
|||||||||||||
注1: |
冲销主要涉及VIE和VIE的主要受益方母公司的子公司之间收取的公司间服务费。 |
注2: |
代表从VIE和VIE的主要受益人母公司的子公司和VIE及其子公司提取的投资收益/(亏损)的冲销。 |
51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
初级 |
初级 |
|||||||||||||||||||||||
子公司 |
受益人 |
VIE及其 |
消除 |
合并 |
子公司 |
受益人 |
VIE及其 |
消除 |
合并 |
|||||||||||||||
家长 |
|
父母的 |
|
VIE的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家长 |
父母的 |
|
VIE的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财务状况简明合并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9,683 |
|
748 |
|
3,620 |
|
27,413 |
|
— |
|
41,464 |
|
10,936 |
|
672 |
|
1,290 |
|
23,868 |
|
— |
|
36,766 |
受限制现金 |
— |
— |
— |
— |
— |
— |
— |
— |
— |
822 |
— |
822 |
||||||||||||
短期投资 |
|
10,624 |
|
— |
|
28,023 |
|
36,850 |
|
— |
|
75,497 |
|
— |
|
80 |
|
— |
|
54,867 |
|
— |
|
54,947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 |
|
— |
|
139,408 |
|
— |
|
139,408 |
|
— |
|
— |
|
— |
|
65,617 |
|
— |
|
65,617 |
应收公司间实体款项(注3) |
|
527 |
|
— |
|
141,162 |
|
19,004 |
|
(160,693) |
|
— |
|
535 |
|
— |
|
197,893 |
|
38,442 |
|
(236,870) |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注4) |
|
254,474 |
242,806 |
— |
— |
(497,280) |
— |
131,416 |
120,309 |
— |
— |
(251,725) |
— |
|||||||||||
控制VIE的财务权益(注4) |
— |
— |
83,505 |
— |
(83,505) |
— |
— |
— |
(40,407) |
— |
40,407 |
— |
||||||||||||
长期投资,净额 |
|
— |
|
11,132 |
|
— |
|
131,467 |
|
— |
|
142,599 |
|
— |
|
10,625 |
|
— |
|
64,233 |
|
— |
|
74,858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
|
— |
|
— |
|
— |
|
34,454 |
|
— |
|
34,454 |
|
— |
|
— |
|
— |
|
18,606 |
|
— |
|
18,606 |
其他资产 |
|
213 |
|
— |
|
595 |
|
24,736 |
|
— |
|
25,544 |
|
128 |
|
10 |
|
132 |
|
24,847 |
|
(540) |
|
24,577 |
总资产 |
|
275,521 |
|
254,686 |
|
256,905 |
|
413,332 |
|
(741,478) |
|
458,966 |
|
143,015 |
|
131,696 |
|
158,908 |
|
291,302 |
|
(448,728) |
|
276,193 |
应付公司间实体款项(注3) |
|
19,448 |
|
212 |
|
137 |
|
141,457 |
|
(161,254) |
|
— |
|
21,878 |
|
279 |
|
17,136 |
|
198,175 |
|
(237,468) |
|
— |
应付账款 |
|
— |
|
— |
|
— |
|
60,376 |
|
— |
|
60,376 |
|
— |
|
— |
|
— |
|
59,835 |
|
— |
|
59,835 |
短期银行贷款 |
|
— |
|
— |
|
— |
|
9,950 |
|
— |
|
9,950 |
|
— |
|
— |
|
6,000 |
|
4,000 |
|
— |
|
10,000 |
工资和福利应付款 |
|
1,594 |
|
— |
|
8,847 |
|
25,605 |
|
— |
|
36,046 |
|
— |
|
— |
|
10,581 |
|
19,222 |
|
— |
|
29,803 |
应交税费 |
|
— |
|
— |
|
3,099 |
|
2,841 |
|
— |
|
5,940 |
|
— |
|
— |
|
3,186 |
|
— |
|
(538) |
|
2,648 |
递延收入 |
|
— |
|
— |
|
— |
|
23,428 |
|
— |
|
23,428 |
|
— |
|
— |
|
— |
|
19,301 |
|
— |
|
19,301 |
经营租赁负债 |
|
— |
|
— |
|
— |
|
35,779 |
|
— |
|
35,779 |
|
— |
|
— |
|
— |
|
19,603 |
|
— |
|
19,603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 |
|
— |
|
261 |
|
— |
|
261 |
|
— |
|
— |
|
— |
|
789 |
|
— |
|
789 |
应计负债及其他应付款 |
|
2,502 |
|
— |
|
2,016 |
|
20,808 |
|
— |
|
25,326 |
|
3,124 |
|
1 |
|
1,696 |
|
11,145 |
|
— |
|
15,966 |
负债总额 |
|
23,544 |
|
212 |
|
14,099 |
|
320,505 |
|
(161,254) |
|
197,106 |
|
25,002 |
|
280 |
|
38,599 |
|
332,070 |
|
(238,006) |
|
157,945 |
股东权益合计(注4) |
|
251,977 |
|
254,474 |
|
242,806 |
|
92,827 |
|
(580,224) |
|
261,860 |
|
118,013 |
|
131,416 |
|
120,309 |
|
(40,768) |
|
(210,722) |
|
118,248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
275,521 |
|
254,686 |
|
256,905 |
|
413,332 |
|
(741,478) |
|
458,966 |
|
143,015 |
|
131,696 |
|
158,908 |
|
291,302 |
|
(448,728) |
|
276,193 |
注3: |
表示母公司、母公司的子公司、VIE的主要受益人和VIE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公司间余额冲销。 |
注4: |
表示母公司对VIE的主要受益人、VIE及其子公司的投资/(赤字)的冲销。 |
52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2 |
2023 |
2024 |
||||||||||||||||||||||||||||||||||
初级 |
初级 |
初级 |
||||||||||||||||||||||||||||||||||
子公司 |
受益人 |
VIE及其 |
消除 |
合并 |
子公司 |
受益人 |
VIE及其 |
消除 |
合并 |
子公司 |
受益人 |
VIE及其 |
消除 |
合并 |
||||||||||||||||||||||
家长 |
|
父母的 |
|
VIE的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家长 |
父母的 |
|
VIE的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家长 |
|
父母的 |
|
VIE的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现金流量的简明合并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注5) |
|
(12,381) |
|
(12,283) |
|
(57,647) |
|
77,322 |
|
— |
|
(4,989) |
|
(4,078) |
|
(6,741) |
|
12,454 |
|
(123,798) |
|
— |
|
(122,163) |
|
(10,288) |
|
596 |
|
(46,574) |
|
23,276 |
|
— |
|
(32,990)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购买短期投资 |
|
— |
|
— |
|
(40,000) |
|
(417,490) |
|
— |
|
(457,490) |
|
(10,624) |
|
(1,300) |
|
(56,304) |
|
(312,270) |
|
— |
|
(380,498) |
|
— |
|
— |
|
(85,716) |
|
(160,034) |
|
— |
|
(245,750) |
短期投资到期收益 |
|
— |
|
247 |
|
40,022 |
|
494,709 |
|
— |
|
534,978 |
|
— |
|
1,300 |
|
48,383 |
|
296,221 |
|
— |
|
345,904 |
|
10,624 |
|
— |
|
113,642 |
|
141,242 |
|
— |
|
265,508 |
投资于长期投资 |
|
— |
|
— |
|
— |
|
(38,970) |
|
— |
|
(38,970) |
|
— |
|
— |
|
— |
|
(9,500) |
|
— |
|
(9,500) |
|
— |
— |
— |
|
(4,050) |
|
— |
|
(4,050) |
||
预付股权投资款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0) |
— |
(1,000) |
||||||||||||||||||
支付给公司间实体的贷款(注5) |
|
— |
|
— |
|
(14,100) |
|
— |
|
14,100 |
|
— |
|
— |
|
— |
|
(37,400) |
|
— |
|
37,400 |
|
— |
|
— |
|
— |
|
(8,000) |
|
(17,000) |
|
25,000 |
|
— |
向公司间实体收取的贷款(注5) |
|
— |
|
— |
|
65,899 |
|
100 |
|
(65,999) |
|
— |
|
— |
|
— |
|
21,644 |
|
— |
|
(21,644) |
|
— |
|
— |
|
— |
|
1,300 |
|
— |
|
(1,300) |
|
— |
收到客户与广告代理服务有关的现金 |
|
— |
|
— |
|
— |
|
70,208 |
|
— |
|
70,208 |
|
— |
|
— |
|
— |
|
68,838 |
|
— |
|
68,838 |
|
— |
|
— |
|
— |
|
15,984 |
|
— |
|
15,984 |
处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50 |
— |
5,450 |
||||||||||||||||||
就广告代理服务代客户支付的现金 |
|
— |
|
— |
|
— |
|
(64,054) |
|
— |
|
(64,05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1,361) |
|
— |
|
(1,361) |
|
— |
|
— |
|
— |
|
(4,571) |
|
— |
|
(4,571) |
|
— |
|
— |
|
— |
|
(3,666) |
|
— |
|
(3,666) |
投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 |
|
247 |
|
51,821 |
|
43,142 |
|
(51,899) |
|
43,311 |
|
(10,624) |
|
— |
|
(23,677) |
|
38,718 |
|
15,756 |
|
20,173 |
|
10,624 |
|
— |
|
21,226 |
|
(23,074) |
|
23,700 |
|
32,476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已行使雇员期权所得款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
— |
|
— |
|
18 |
出售非控股权益收到的现金 |
— |
— |
— |
— |
— |
— |
— |
— |
— |
226 |
— |
226 |
— |
— |
— |
— |
— |
— |
||||||||||||||||||
来自非控股权益股东的注资 |
|
— |
|
— |
|
— |
|
174 |
|
— |
|
174 |
|
— |
|
— |
|
— |
|
255 |
|
— |
|
255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间实体提供贷款的收益(附注6) |
|
— |
|
14,100 |
|
— |
|
— |
|
(14,100) |
|
— |
|
— |
|
12,000 |
|
— |
|
25,400 |
|
(37,400) |
|
— |
|
— |
|
— |
|
17,000 |
|
8,000 |
|
(25,000) |
|
— |
偿还公司间实体提供的贷款(注6) |
|
— |
|
(123) |
|
— |
|
(65,876) |
|
65,999 |
|
— |
|
— |
|
(6,497) |
|
— |
|
(15,147) |
|
21,644 |
|
— |
|
— |
|
— |
|
— |
|
(1,300) |
|
1,300 |
|
— |
支付予附属公司非控股股东的股息 |
(3,675) |
— |
(3,675) |
|||||||||||||||||||||||||||||||||
其他 |
|
— |
|
— |
|
— |
|
4,950 |
|
— |
|
4,95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00 |
|
(5,950) |
|
— |
|
50 |
由/(用于)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
13,977 |
|
— |
|
(60,752) |
|
51,899 |
|
5,124 |
|
— |
|
5,503 |
|
— |
|
10,734 |
|
(15,756) |
|
481 |
|
— |
|
— |
|
23,018 |
|
(2,925) |
|
(23,700) |
|
(3,607) |
汇率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3,913 |
|
(1,713) |
|
— |
|
— |
|
— |
|
2,200 |
|
1,020 |
|
(658) |
|
— |
|
— |
|
— |
|
362 |
|
917 |
|
(672) |
|
— |
|
— |
|
— |
|
245 |
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受限制现金(减少)/增加 |
|
(8,468) |
|
228 |
|
(5,826) |
|
59,712 |
|
— |
|
45,646 |
|
(13,682) |
|
(1,896) |
|
(11,223) |
|
(74,346) |
|
— |
|
(101,147) |
|
1,253 |
|
(76) |
|
(2,330) |
|
(2,723) |
|
— |
|
(3,876)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
31,833 |
|
2,416 |
|
20,669 |
|
42,047 |
|
— |
|
96,965 |
|
23,365 |
|
2,644 |
|
14,843 |
|
101,759 |
|
— |
|
142,611 |
|
9,683 |
|
748 |
|
3,620 |
|
27,413 |
|
— |
|
41,464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23,365 |
|
2,644 |
|
14,843 |
|
101,759 |
|
— |
|
142,611 |
|
9,683 |
|
748 |
|
3,620 |
|
27,413 |
|
— |
|
41,464 |
|
10,936 |
|
672 |
|
1,290 |
|
24,690 |
|
— |
|
37,588 |
注5: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分别向VIE的主要受益人转移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9,160万元及零,作为支付或预付服务费。截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VIE欠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未偿服务费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553亿元、人民币1.307亿元、人民币1.801亿元(2470万美元)。 |
附注6:公司间现金流量包括以下各项:
| ● | 母公司向其附属公司及母公司附属公司向VIE主要受益人的出资。 |
| ● | VIE和VIE的主要受益人母公司的子公司与VIE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借款,以及此类借款的偿还。 |
53
外汇限制和实体之间、跨境和向美国投资者转移现金的Ability
未来,如果我们实现盈利,36氪 Holdings Inc.向其股东和ADS持有人支付股息(如果有的话)以及偿还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将取决于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境外净资产转移至36氪控股公司方面受到某些限制。特别是,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股息只能从可分配利润中支付。可分配利润是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净利润,减去任何累计亏损的恢复以及法定准备金和其他需要提取的准备金的拨款。我们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在弥补过往年度的累计亏损(如有的话)后,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以拨付若干法定储备金,直至该等资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没有足够的可分配利润向我们支付股息。
此外,在满足一定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包括利润分配和贸易与服务相关外汇交易在内的经常项目支付可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的批准。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银行的批准或登记。中国政府可不时酌情采取措施,限制经常账户或资本账户交易的外币准入。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支付股息给我们的离岸中介控股公司或最终母公司,因此,我们的股东或ADS投资者。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不会颁布新的法规或政策,这可能会进一步限制人民币汇入或汇出中国。鉴于现有的限制或将不时作出的任何修订,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目前或未来的中国子公司将能够履行其各自以外币计价的付款义务,包括将股息汇出中国境外。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未来以自身名义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36氪控股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要求对某些法定公积金进行拨款,这些法定公积金不得作为现金股息分配,除非公司发生有偿付能力的清算。
关于对ADS投资的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见“第10项。附加信息— 10.E.税收。”
54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的影响
如果PCAOB确定其无法连续两年检查或完全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则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A”)禁止我们在美国市场(包括纳斯达克)上的证券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HFCAAA认定报告,通知SEC其认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认定”),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6月,我们被SEC根据HFCAAA最终认定为提交了一家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而PCAOB无法就提交我们的2021年20-F表格进行检查或完全调查。PCAOB过去无法进行检查也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此类检查的好处。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能够在2022年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PCAOB相应撤销了此前的2021年决定。因此,我们没有让我们的证券受到HFCAAA规定的交易禁令的风险,除非PCAOB做出新的决定。然而,PCAOB是否会继续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全令其满意的检查和调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若干因素,包括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预计PCAOB未来将继续要求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并表示已经制定了未来恢复定期检查的计划。根据HFCAAA,PCAOB被要求每年就其检查和调查完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能力作出决定。作为“证监会认定发行人”的可能性和退市风险可能会继续对我国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如果PCAOB未来确定其不再拥有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完全权限,而我们继续使用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工作,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确定,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美国市场交易。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确定其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被HFCAAA禁止,因此,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摘牌。”
4.b.业务概况
使命
我们的使命是赋能新经济参与者取得更多成就。
概述
我们是致力于服务中国新经济参与者的显著品牌和先锋平台。
新经济正通过前沿技术和创新商业模式快速转变商业。新经济涵盖广泛且不断扩大的行业,包括互联网、硬件和软件技术、消费和零售、医疗保健、娱乐和媒体、金融,以及企业服务行业等。它给中国的新经济参与者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包括由前沿技术和创新商业模式驱动的新经济公司和正在被改造的传统公司、参与新经济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
我们以高质量的新经济为重点的内容产品开始了我们的业务。利用优质内容带来的流量,我们已将我们的产品扩展到商业服务,包括在线广告服务、企业增值服务和订阅服务。我们是中国新经济参与者中公认的平台。凭借显著的品牌影响力,我们有能力持续捕捉中国新经济的高增长潜力。
55
高质量的新经济聚焦内容是我们业务的基础。我们提供有见地的公司报告、及时的市场更新和发人深省的社论和评论。我们尤其为自己能够发现具有巨大潜力的创业公司并将其介绍给投资界而感到自豪。我们率先报道了一些后来成为行业领导者的创业公司。例如,2013年1月,我们率先报道了字节跳动,后者后来成为一家全球领先的科技公司。我们的内容几乎覆盖了中国新经济的所有行业和垂直领域,同时我们运营着全面的内容分发网络,这使我们成为中国领先的专注于新经济的内容平台。
我们向客户提供商业服务,包括在线广告服务、企业增值服务和订阅服务。我们通过为新经济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广告营销解决方案以及其他企业增值服务,满足新经济企业不断变化的需求和传统企业的升级需求。我们还帮助机构投资者识别有前景的目标,寻找投资机会并将其与创业公司直接对接。此外,我们还培养了大量订阅用户,他们购买了我们的优质内容和其他线上和线下福利。通过我们多样化的服务产品,我们抓住了广泛的货币化机会。
凭借高质量的内容和多样化的商业服务,我们培养了富裕和成熟的用户群,因此,吸引了宝贵的客户群。
我们以全面的数据库和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为支撑。凭借庞大的企业信息数据库,我们能够获得对新经济最新发展的宝贵见解。凭借我们对用户需求和客户需求的深刻理解,我们能够更好地传播我们的内容并将我们的各种服务产品货币化。
我们的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3.402亿元下降到2024年的人民币2.311亿元(3170万美元),下降了32.1%。2024年我们的净亏损为人民币1.408亿元(合1930万美元),而2023年的净亏损为人民币8920万元。
我们的商业模式

56
我们通过针对客户痛点量身定制的优质内容和全面的商业服务产品,为新经济参与者赋能。
| ● | 对新经济公司的价值主张.新经济公司受到前沿技术和创新商业模式的驱动,其中既有创业公司,也有老牌独角兽。我们能够主动识别他们的需求,并据此定制我们的服务。 |
我们通过加强创业公司的营销能力和管理经验,并使其能够在各自的市场中更好地定位自己,从而为创业公司增加重大价值。我们通过量身定制的在线广告服务和整合营销服务,通过提高媒体曝光率和品牌知名度,帮助创业公司获得公众关注。我们还在线上/线下活动中将他们与知名机构投资者联系起来。此外,我们为创业公司提供市场更新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营销和运营能力。随着这些创业公司的成熟,他们开始发展对更复杂和创新的营销服务的需求,我们能够不断提供这些服务。
| ● | 对传统企业的价值主张.我们通过量身定制的网络广告服务和整合营销服务,通过提高传统企业的媒体曝光率和品牌知名度,帮助传统企业获得公众关注。此外,我们还通过提供咨询服务,引导传统企业拥抱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适应新经济。这些传统企业是零售、医疗健康、3C和新能源等多个行业的领军企业。 |
| ● | 对区域政府客户的价值主张.我们一直通过在线广告、线上/线下活动和直播活动等服务解决方案,以及创新的咨询服务,帮助地区政府实现工作流程数字化并为区域经济注入活力。区域政府能够在我们以新经济社区为中心的资源网络的帮助下,为高效投资和吸引人才而引入具有更广泛曝光率的当地条件和支持性政策。随着更多城市出现更强烈的需求,以升级其数字化基础设施并实施以区域为重点的产业创新,我们被置于通过我们的综合服务产品为各种政府机构提供服务的更多机会的最前沿。 |
| ● | 对机构投资者的价值主张. 私募和公募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寻求投资于不断发展的行业的机会,找到有前途的创业公司,或者找准高质量的上市公司。我们为有不同需求和侧重点的机构投资者提供有洞察力和最新的新经济行业和公司情报,帮助他们以更高效的方式寻找和评估合适的投资机会。我们的线上广告和线上/线下活动有助于将机构投资者与跨越广泛行业的新经济公司联系起来,为他们提供一个参与投资讨论的有价值和有效的平台。此外,我们还通过促进品牌活动帮助投资机构筹集资金。 |
| ● | 对新经济的其他参与者和感兴趣的个人的价值主张.我们以“36氪”为显著品牌运营,已成为新经济社区信息翔实、可信、有影响力、及时的信息源。我们向新经济领域的其他参与者和对新经济感兴趣的个人提供优质内容。此外,我们通过线下和线上的培训计划和研讨会,为他们提供基于知识和教育的服务,涵盖创业指南、行业趋势、市场分析、进修和职业发展等多个方面。 |
我们的内容
由于我们提供及时和有洞察力的以新经济为重点的内容,我们的用户将我们视为信息丰富、可信和有影响力的信息来源。我们在产生和分发高质量内容方面发展了出色的能力,包括对公司和行业的有见地的报告、及时的市场更新、发人深省的社论和评论以及原创视频和音频内容。我们的内容涵盖中国新经济的多个行业,如科技、消费、零售、医疗、媒体和娱乐,以及企业服务等。
57
我们的内容以多种形式呈现,如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和直播。我们通过内部内容创作团队创作和制作此类内容,我们还从选定的第三方专业内容提供商处采购内容。同时,我们编写和发布主题专栏,以满足我们用户的各种需求。我们最受欢迎的专栏和亚垂直媒体包括:
| ● | “A Kr-uarter past eight” (八点一氪) |
“A Kr-uarter past eight”(八点一丨)是一个提供过去24小时内新经济重大更新的综合每日早间简报的栏目。
| ● | “深度KR” (深氪) |
“深度KR”(深创)是一个提供高质量和深入的商业分析和洞察的专栏,专注于新经济中的趋势主题。
| ● | “睿智KR” (智氪) |
“Wise KR”(智赚)是一个专栏,通过覆盖上市前和上市后阶段,提供对上市公司有洞察力的商业研究和分析。
| ● | “闪存更新” (快讯) |
“Flash Updates”(快讯)是一个提供关于新经济最新发展的简短及时更新的专栏。
| ● | “KR研究所”(氪星研究所) |
“KR-Institute”(创星研究院)是一个专栏,专门提供我们关于引领潮流的公司、伟大的工业事件和传奇商业人物的原创和自制视频。
| ● | “哦!青春” (后浪研究所) |
“哦!Youth”(HouLang Research Institute)是一个专注于广泛参与的年轻一代特别感兴趣的话题的微信账号,提供关于职业发展、心理健康、生活方式、人际关系等方面的有见地和原创性的报告。
| ● | “智能的出现” (智能涌现) |
“The Emergence of Intelligence”(The Emergence of Intelligence)是一个微信账号,提供跨多个行业的AI时代蓬勃变革的深度报道。
| ● | “波浪” (暗涌) |
“浪”(暗涌)是一个专门提供投资专题报告、投资机构简介故事、资金流向趋势探索的微信号,为投资者提供灵感和思路。
| ● | “潮汐”(潮生潮汐) |
“潮”(潮生潮)是一个关注城市生活和消费趋势的微信账号,为用户提供多样的生活方式灵感。
| ● | “硬核”(硬氪) |
“”(硬核)是一个专注于全球扩张和硬核科技的微信账号。
58
此外,我们观察到,视频形式的内容已迅速成为更多人的优选选择。凭借我们在这一领域的可观能力,快速增长的视频市场为我们提供了巨大的增长机会。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我们继续增加广泛人群的参与度,并在制作视频内容产品并将其货币化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凭借我们在新经济领域的洞察力和专业知识,我们尤其为能够发现具有巨大潜力的创业公司并将其介绍给投资界而感到自豪。
我们还展示了在提供及时、独家和有洞察力的内容方面的强大能力。而且,我们涵盖更广泛的公司和行业的富有洞察力的商业研究在2024年继续在各个市场获得欢迎。凭借我们已建立的品牌影响力和人脉,我们能够获得第一手的独家内容,并及时向我们的用户提供最新的突破性更新。此外,通过我们的深入分析,我们为用户提供富有洞察力和信息丰富的新经济聚焦内容。
我们的用户是不同新经济领域的参与者,例如科技、消费者以及零售、医疗保健、企业服务以及娱乐和媒体。我们为我们的用户提供了丰富的以新经济为重点的内容。在2022、2023和2024年,我们分别发布了超过12.2万条、12.8万条和143,492条内容,其中既包括我们内部团队制作的内容,也包括来自第三方专业内容提供商的内容。凭借我们在多元化分销渠道的显着品牌影响力,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自营平台和我们在主要第三方平台(包括微信、微博、知乎、今日头条、新华网、抖音、哔哩哔哩、RED、白家豪等)的账户上的粉丝总数达到3590万。
我们的内容制作流程包括内容创作、内容编辑、筛选和监控以及内容分发。

59
内容创建
内部内容创建
我们保持着102人的专业内部内容团队,其中包括40位经验丰富的作家,对新经济领域有深入的了解。我们的作家负责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市场信息和趋势并起草。我们利用作家的多元化背景,指派他们覆盖他们所擅长的行业和市场。选题、市场调研分析、内容创作全过程都由我们的作家独立进行,以保证我们内容的客观性。所有内容都经过详细审核,由我们专业的编辑团队精心编辑。我们以新经济为重点的高质量内容深受用户欢迎。
我们投入大量精力来招募高素质的作家,这对我们的内容创作至关重要。我们根据候选人的经验、专长、起草技巧以及学术和专业资格来挑选候选人。为了保持高内容标准,我们为我们的作家提供定期的专业培训和指导计划,例如关于财务报表分析、行业更新和起草技巧的研讨会。
第三方专业内容
除了在内部创建内容外,我们还从选定的具有新经济领域专业知识的第三方专业内容提供商处获取内容,例如知名媒体、研究机构和KOL。我们指定所有第三方专业内容的来源。我们相信,我们第三方专业内容的质量和广度有助于我们的内容库,并增强我们平台的影响力。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已与超过1,290家第三方专业内容提供商合作。根据我们的安排,我们被允许选择、审查和编辑他们创建的内容,并在我们的各个平台上发布他们的内容。
互动内容
我们还运营讨论论坛、博客、迷你博客、评论板块和用户调查,供我们的用户在我们的平台上进行互动。我们认为,此类内容为我们的平台增加了重要的互动和社交成分,并增强了用户参与度。我们的用户可以发表他们的意见,表达他们的观点,相互讨论并对我们的内容提供反馈。特别是,鉴于我们主要由企业家、投资者和其他新经济参与者组成的富裕和成熟的用户群,我们平台上的互动内容很有价值。
AI生成的内容
我们一直优先将人工智能(AI)技术应用于内容生成,并在我们的内容生态系统中采用了AIGC技术。例如,我们在图像生成、视频创作、剧本编辑、数据采集等多个领域借力AIGC,进一步提升我们的内容生产效率。
内容编辑、筛选和监控
我们专业且经验丰富的编辑团队在发布前对我们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编辑,以确保质量。我们的编辑监督我们要发布的内容的质量和表达的意见。他们与我们的作家密切合作,通过提供反馈和建议来改进内容。
我们还大力强调内容筛选和监测,确保我们的内部内容、第三方专业内容和互动内容不侵犯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并充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的在线内容筛选和监控程序包括由自动过滤系统执行的自动筛选以及由我们的编辑进行的一套手动审核程序。我们定期为我们的编辑举办关于最新合规要求和发展的内部培训。我们还密切监督我们编辑人员的筛选和监测工作。
60
自动化内容筛选流程。我们平台上的所有内容都是先通过自动过滤系统进行筛选的。该系统使用基于中国最新法规的定期更新的关键词库来识别和标记可疑内容。在自动化内容筛选过程中确定的所有标记内容由我们的编辑进一步审查。我们实施了24小时自动化监控机制,及时清除任何不当或违法内容。
人工内容审核流程。除自动审核外,我们所有的内部内容和第三方专业内容都进一步接受编辑的人工审核。我们的人工筛选程序是多层次的,每一条内容都要经过不同编辑的审核和交叉审核。偶尔,我们也会聘请对中国监管环境有专门了解的第三方顾问,对我们平台上的某些内容进行审核。除自动审核外,我们的互动内容还接受我们编辑的随机抽样审核,以删除看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不适合我们平台的内容。
分销渠道
我们通过多种渠道分发我们的内容,包括自营和主要的第三方平台。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自营平台和主要第三方平台(包括微信、微博、知乎、今日头条、新华网、抖音、哔哩哔哩、快手、RED等)的账户上的粉丝总数为3590万。
我们的自营渠道包括我们的手机应用程序“36氪”和网站“36kR.com”。我们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和网站上提供用户友好的界面。利用我们的AI技术,我们使用户能够通过偏好设置定制他们自己的界面。我们的用户可能会浏览内容类别,或使用关键词定位内容,并可能按日期定位历史内容。我们的用户也可能将我们的内容链接分享到其他社交媒体平台。
除了我们自己的移动应用程序和网站,我们还利用领先的第三方互联网和社交网络平台,包括微信、微博、知乎、今日头条、新华网、抖音、哔哩哔哩等,进一步分发我们的内容。比如,我们每天都有选择地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上转发趋势文章。就我们自营平台的关注者数量和我们在主要第三方平台的账户而言,我们已成为一家顶级的以新经济为重点的内容提供商。
我们被要求在开户时遵守与这些第三方平台的标准服务协议中的条款。在这些第三方平台开户是免费的。根据这些服务协议,我们负责运营和维护我们的账户和我们的内容。这些第三方平台能够应要求向我们提供某些用户数据,例如关注者数量。
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和2024年每半年末我们的关注者人数。
截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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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 |
12月31日, |
6月30日, |
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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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
2023 |
|
2024 |
|
2024 |
|
(百万) |
||||||||
关注人数(1) |
30.48 |
32.72 |
33.28 |
35.93 |
||||
注意:
| (1) | 粉丝数是指我们在各种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上拥有和/或运营的公众号的粉丝总数,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微博、知乎、今日头条、新华网、抖音和哔哩哔哩。 |
为了向海外用户展示中国的新经济,以及进一步延伸我们的业务触角,我们与当地合作伙伴进行了合作,并推出了某些海外网站。这些海外网站提供有关新经济的内容,特别是中国的新经济发展和参与者。我们一直通过我们的联营公司36氪 Global Holding探索海外市场的商机,该公司在新加坡运营kr-asia.com,在日本运营36kr.jp。36氪环球控股已在欧洲、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扩大业务。我们还与领先的国际媒体集团日经新闻合作,以促进我们对中国新经济参与者及其活动的海外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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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业务服务
利用我们高质量内容产品带来的流量,我们已扩展到提供各种以新经济为重点的商业服务,以满足目标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我们的业务服务包括在线广告服务、企业增值服务和订阅服务。
在线广告服务
利用我们丰富和成熟的用户基础,我们为客户提供基于品牌的优质在线广告服务。具体来说,我们帮助我们的在线广告客户建立和增强他们的品牌影响力,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与我们的用户建立联系。我们的在线广告服务主要按每日成本或每广告成本收费。我们提供全面屏展示、横幅、弹窗和嵌入式广告等多种形式的广告服务。凭借我们强大的内容创作能力,我们还根据客户的要求帮助制作广告,并将这些广告发布到我们的平台上,以帮助推广客户的产品并提高他们的品牌知名度。
保持广告和内容之间的健康平衡对我们的平台至关重要。在我们提高广告效果的同时,我们也重视我们的内容和用户在我们平台上的体验的客观性。对我们来说,重要的是要确保我们的用户能够快速区分客观内容和广告。
我们通过第三方广告代理商或直接向广告主提供在线广告服务,符合中国在线广告行业的市场惯例。
我们网络广告服务的客户既有新经济公司,也有传统公司。于2022年、2023年及2024年,我们分别为532名、488名及411名客户提供在线广告服务。
企业增值服务
我们为客户提供各种量身定制的企业增值服务,既包括新经济公司,也包括传统公司。我们全面的企业增值服务产品,包括整合营销服务、线上/线下活动、咨询服务和广告代理服务,涵盖客户的不同需求。凭借多样化的企业增值服务产品,我们能够探索交叉销售机会并增强货币化能力。
整合营销
我们帮助客户制定量身定制的多样化营销策略,以提高他们的营销效率。我们提供包括营销策划、营销活动组织与执行、公共关系等在内的各类整合营销服务。通过提供高质量的整合营销服务,我们帮助客户提升品牌认知度并获取流量并将其货币化。
线上/线下活动
我们组织以新经济为重点的多样化的线上/线下活动,包括峰会、论坛、行业会议和粉丝节。新经济参与者聚集在我们的线上/线下活动现场,也加入我们的直播会议和峰会。利用我们在新经济领域的影响力,就参与人数而言,我们在中国举办了一些规模最大的以新经济为重点的线上/线下活动。我们相信,我们的线上/线下活动为我们的客户创造了巨大的品牌建设机会。这些活动也为不断增长的新经济参与者提供了一个交流平台,为他们提供了商业合作和投资机会。线上/线下活动进一步提升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提高客户忠诚度。
咨询
凭借我们在新经济领域的洞察力和已建立的联系,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传统企业拥抱技术创新和数字化,并为他们提供新经济领域的商机。我们为老牌企业、政府机构和其他新经济参与者提供定制的市场研究和行业报告。此外,我们还帮助客户组织和执行商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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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理服务
从2021年开始,我们作为代理商根据客户的采购订单,包括广告的内容、形式、时间和媒体平台,代表我们的客户协调和采购第三方广告资源。除了帮客户采购广告资源外,我们还为采购的广告资源代客户付款,即我们向客户提供短期融资。
订阅服务
我们主要向个人和机构用户提供订阅服务。
机构认购
我们在2017年推出了我们的机构订阅服务,即V-club,向机构订阅用户提供行业报告和市场更新。自2018年起,我们开始向机构订户提供更全面的订阅优惠,通常收取年度订阅费。例如,我们提高了机构订户及其投资组合在我们平台上的曝光率。我们帮助他们在我们的平台上创建他们的投资者资料页面,并组织品牌推广活动。我们将有前景的公司推荐给寻求投资机会的机构认购者。我们的机构订户还享有优先参加我们的线上/线下活动的权利。同时,我们通过在不同场合展示他们的标识,包括在我们的线上/线下活动中,帮助机构订阅者提高他们的认可度。2024年,我们有231个机构投资者认购者,而2023年为185个机构认购者。
个人认购
2024年,我们有16个个人订阅者,而2023年为46个个人订阅者。个人用户数量减少主要是因为培训服务业务模式发生战略转变。我们的个人订阅业务的每用户平均收入与前几年相比实现了显着增长。我们将继续优化我们的课程组合,扩展我们的培训主题并增强我们的用户友好界面。
销售、营销和品牌
我们能够高效地吸引和留住用户,并为我们的平台吸引大量流量。除了我们的既定品牌和口碑营销,我们通过线上营销、线下促销活动和赞助来推广我们的品牌和平台。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主要通过拥有127名员工的经验丰富的内部销售团队销售我们的服务。我们的销售团队配备了专门的新经济领域知识和专长,了解客户的需求。我们的销售团队还通过在服务过程中提供支持和客户服务,与客户保持密切的关系。
竞争
我们在中国经营以新经济为重点的商业服务市场。我们相信,我们是少数几家能够提供全套以新经济为重点的商业服务的公司之一,但我们在各自经营的细分市场面临来自其他以新经济为重点的商业服务提供商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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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我们的在线广告服务面临来自其他基于内容的在线广告服务提供商以及主要互联网信息门户网站的技术垂直领域的竞争,例如新浪和腾讯新闻。对于我们的企业增值服务,我们面临着来自其他以新经济为重点的企业增值服务提供商以及传统营销、咨询和公关公司的竞争。我们还在订阅服务方面与付费内容服务提供商展开竞争。
我们成功竞争的能力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我们内容的质量和覆盖范围、我们的行业专业知识、品牌认知度、用户和客户体验、大数据和技术能力。我们相信,我们处于有利地位,可以有效地与竞争对手竞争,并抓住市场机会。然而,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拥有更广泛的内容和服务产品、更大的品牌认知度、更多的资本和更大的用户和客户群。有关与我们的竞争对手相关的风险的讨论,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在业务的主要方面面临竞争。如果我们无法在我们经营的行业中进行有效竞争,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技术
我们不断升级我们的技术,以提供卓越的用户体验,并提高我们的运营效率。
通过数据分析,我们研究和分析我们的用户和客户的偏好和需求,并相应地定制我们的内容和服务产品。我们开始采用AI生成内容(AIGC)技术,为我们的内容生态系统赋能,提升内容生产效率。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有22名致力于研发的员工。我们的研发团队主要由AI工程师和IT基础架构架构师组成。
数据安全和隐私
我们认为,数据安全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我们的所有用户都同意我们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收集、使用和披露他们的数据。为了保护用户的信息,我们制定了内部政策来管理我们如何使用和共享个人信息,以及防止不当访问或泄露个人信息的协议、技术和系统。见“项目3。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的安全措施遭到破坏,或者我们的服务受到攻击,导致用户访问我们服务的能力下降或被拒绝,我们的服务可能会被视为不安全,用户可能会减少或停止使用我们的服务和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限制对以“需要知道”为基础存储用户信息和内部数据的服务器的访问。我们还采用了数据加密系统,以确保数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并防止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使用我们的数据。此外,我们实施了全面的数据屏蔽,以抵御潜在的安全攻击,并更新了隐私政策,以遵守适用的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
我们的知识产权包括与我们的品牌和服务相关的商标和商标申请、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和许可。我们寻求通过结合中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商标、专利、版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及通过保密协议和其他措施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资产和品牌。
我们在中国拥有“36氪”和“36氪”商标。此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在中国持有274项注册商标、54项注册软件著作权和四项注册专利。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拥有22个注册域名,包括我们的网站域名36k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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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我们为职工提供包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福利等在内的社会保障保险。与中国行业惯例一致,我们不保营业中断险,也不保有关键人物寿险。
许可证和批准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获得的材料许可和批准清单,但须进一步更新。
没有。 |
|
许可证 |
|
实体控股 |
|
类型 |
|
监管当局 |
1. |
ICP许可证 |
北京多可 |
VIE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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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
北京多可 |
VIE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
3. |
ICP许可证 |
北京申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VIE子公司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
4.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北京多可 |
VIE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淀 |
监管
以下列出了影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活动的最重要的规则和规定的摘要。
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现行法律三部,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和活动,除其他外,适用《中国公司法》和《中国合伙企业法》。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保留原经营组织等。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享有准入前国民待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境外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不低于境内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特定领域的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的任何禁止领域,应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方可投资任何限制领域。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等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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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活动主要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目录》管辖,该目录由商务部(“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颁布并不时修订。列入《目录》的行业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三大类。未列入《目录》的行业一般视为构成第四类“允许类”。2024年9月6日,发改委、商务部颁布了《负面清单2024》,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此前的外商投资目录或负面清单。我们的业务像增值电信服务、互联网新闻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互联网出版服务属于2024年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
增值电信服务条例
在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中,中国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并于2016年2月6日最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条例》”)是主要的准据法,规定了中国境内公司提供电信服务的一般框架。根据《电信条例》,电信服务提供商必须在开始运营之前获得运营许可证。《电信条例》将“基础电信服务”与增值电信服务(即“增值税”)区分开来。增值税定义为通过公共网络提供的电信和信息服务。电信业务目录(简称“电信目录”)作为《电信条例》附件印发,将电信服务分类为基础类或增值类。2003年2月和2015年12月,电信目录分别更新,将在线数据和交易处理、信息服务等分类为增值税。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电信企业,适用于2001年12月11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或《FITE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最后一次修订时间为2022年3月29日。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国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或FITEs必须作为中外合资设立,其可能开展电信服务的地理区域相应由工信部提供。从事增值电信服务的FITE的外方最多可持有FITE 50%的股权。此外,在中国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主要外国投资者必须满足多项严格的业绩和运营经验要求,包括展示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记录和经验。此外,在FITE运行之前,必须获得工信部和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当地同行的批准,工信部和商务部在授予此类批准方面保留相当大的酌处权。
2000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办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4年12月6日。互联网办法规定,商业性互联网内容相关服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从事任何商业性互联网内容相关服务经营活动前,应当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互联网内容提供业务VATS许可证,即ICP许可证。
2009年3月1日发布、最近一次于2017年7月3日修订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或《许可办法》,对经营增值税所需的许可种类、取得此类许可的资格和程序以及此类许可的管理和监督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根据本规定,增值税商业经营者必须首先取得增值税许可证,从工信部或其省级对口单位处取得,否则,该经营者可能会受到包括主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和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如发生重大侵权行为,可能会被责令关闭相关网站。
《许可办法》规定,电信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工商行政管理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更新申请。不遵守程序的,可由有关电信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我们从事的经营活动属于《电信条例》和《目录》界定的增值电信服务。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已取得ICP许可证,有效期至203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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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
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发布、2024年12月6日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或《互联网内容办法》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作出了规定。互联网内容办法明确,有关新闻、出版物、教育、医疗卫生、药店和医疗器械等方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和规范。禁止互联网信息提供者提供超出许可或者备案范围的服务。此外,互联网内容办法明确了禁止内容清单。禁止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违反这类禁令的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或行政处分。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必须对其网站发布的信息进行监测和控制。如发现违禁内容,要立即撤下,做好此类内容的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互联网内容办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向互联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服务的服务。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ICP许可证。
互联网新闻服务监管
根据2017年5月2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网信办》(简称CAC)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服务提供者以包括提供传播平台在内的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向CAC取得互联网新闻许可证。其中提到的“新闻资讯”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和评论,以及社会突发事件的相关报道和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该规定所列各项资格和要求,此外,提供基于互联网的新闻信息服务,还需服务提供者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ICP许可或备案手续。在实践中,非国有性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申请互联网新闻牌照时,需要引入一家国有股东。
除上述规定外,这样的规定还规定,任何组织不得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的形式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凡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机构与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合作的,应当报国家CAC进行安全评估。
我们计划在可行的情况下,通过VIE向CAC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但是,无法保证我们的申请一定会获得CAC的受理或批准。见“项目3。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缺乏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行政制裁,这将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规定
2007年12月20日,工信部、广电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即《视听节目规定2015》,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并于2015年8月28日修订。视听节目规定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定义为制作、编辑、集成视听节目,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视听节目,并向第三方提供视听节目上传、传输服务。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主体,必须取得互联网视听节目传输许可证。这类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单位,除非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视听节目规定2015》生效前已取得互联网视听节目传输许可证。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上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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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视听节目规定2015》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主体提供的视听节目,不得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损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内容、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等违法内容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已经播出的视听节目,应当足额保留至少60天。电影、电视节目和其他媒体内容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应当符合广播电影电视频道节目播出的有关管理规定。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相关服务的主体,应当立即删除违法违规的视听节目,保存相关记录,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落实其他监管要求。
SAPPRFT于2017年3月10日颁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分类类别(试行)》,即音视频节目类别,对互联网音频/视频节目服务进行了详细分类。
2018年10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简称“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60”)。根据通知60,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节目制作机构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价值引领;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遏制追求名人、泛娱乐等不良倾向;坚持提供优质内容,不断创新节目,严格控制嘉宾片酬。
要求我们取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传输许可证。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缺乏互联网视听节目传输许可证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行政处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网络文化管理条例
根据文化部或MOC(现称MOCT)于2003年5月10日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17年12月15日的《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或《互联网文化规定》,互联网文化活动包括:(i)制作、复制、进口、发布或播放互联网文化产品(如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表演和文化产品等以一定技术手段复制到互联网传播);(ii)在互联网上发行或出版文化产品;(iii)举办展览、比赛及其他与互联网文化产品有关的类似活动。互联网文化条款将互联网文化活动进一步划分为商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和非商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从事商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主体,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非商业性文化主体只需在该主体成立60日内向相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任何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商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可以责令该单位停止经营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以行政警告、最高3万元罚款和将该单位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等处罚,继续不遵守的,处以信用处罚。此外,除网络音乐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上述服务。
2019年5月14日,商务部办公厅颁布了《关于调整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范围并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网络音乐、网络秀剧、网络演出、网络艺术作品、网络漫画、展示和游戏属于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范围的活动,并进一步明确教育直播带货活动不作为网络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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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出版条例
2016年2月4日,国家出版总署和工信部联合发布《互联网出版服务管理规则》,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出版规则》,以取代2002年6月27日由新闻出版总署(简称“GAPP”)和工信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则》。《互联网出版规则》将“互联网出版物”定义为经编辑、制作或加工后通过互联网出版并提供给公众的数字作品,包括(i)原创数字作品,如图片、地图、游戏、漫画;(ii)内容与已在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媒体上出版的内容类型一致的数字作品;(iii)通过选择、编排、汇编其他类型的数字作品而编制的网络数据库形式的数字作品;(iv)SAPPRFT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作品。根据《互联网出版规则》,通过互联网发行这类出版物的互联网经营者,在发行互联网出版物前,需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并经SAPPRFT批准。
我们计划在可行的情况下,通过VIE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然而,不能保证有关申请会被有关监管机构接受或批准。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缺乏互联网出版许可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行政制裁,这将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布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办法》,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办法》,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并于2015年8月28日进行了修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办法》适用于创办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或者制作具有专题性质的节目、专栏节目、综艺节目、动画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以及进行节目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并规定任何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有许可证的主体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上述服务。
我们从事的经营活动包括产生《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办法》界定的被视为广播电视节目的音视频内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8月2日。
有关私隐保护的规例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即《信息保护决定》,加强对电子形式个人信息的保护。《信息保护决定书》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必须明确告知用户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公布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标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征得用户同意,且必须在该同意范围内。信息保护决定还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必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措施,保障信息不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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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6日,工信部发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令》(“令”)。该命令下大多数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相关的要求与上文讨论的工信部条款下已经确立的要求一致,只是该命令下的要求往往更严格,范围更广。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希望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的,只有在其提供的服务有必要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时,才可以这样做。此外,它必须向其用户披露任何此类收集或使用的目的、方法和范围,并且必须获得正在收集或使用其信息的用户的同意。还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建立并公布其有关个人信息收集或使用的协议,对收集到的任何信息严格保密,并采取技术和其他措施维护此类信息的安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还被要求在特定用户停止使用相关互联网服务时,停止收集或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并注销相关用户账户。进一步禁止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泄露、歪曲、破坏任何此类个人信息,或向其他方非法出售、提供此类信息。该命令从广义上说,违规者可能面临警告、罚款和向公众披露,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简称“工商总局”)公布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并于2020年10月23日进行了修订。据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遵守合法性、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明确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拟收集其个人信息的消费者的同意。经营者不得:(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二)非法向他人泄露、出售、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拒绝接收商业信息的,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
此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7年4月11日发布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外传输安全评估办法,或《安全评估通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安全评估通知草案强调了安全评估要求,任何被发现不遵守安全评估通知草案义务的公司都可能潜在地受到罚款、行政和/或刑事责任。目前还不能确定《安全评估通知草案》何时签署成为法律,最终版本是否会比这份草案有实质性的变化。尽管我们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外转移任何用户的个人信息,但我们无法保证未来不会根据中国境外政府授权的请求或命令将此类信息转移到中国境外。我们可能无法履行义务,然后我们将受到,除其他外,以可接受的成本进行安全评估,或者根本无法履行。为了使我们在适用法律生效时保持或遵守这些法律,可能需要在资源方面进行大量支出,以不断评估我们的政策和流程,并适应正在或将适用于我们的新要求。
2019年11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认定办法》,其中明确了身份认定为:(一)收集使用规则未公布;(二)目的、未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方式和范围;(三)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四)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五)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六)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更正个人信息的功能或者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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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和审查条例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网络安全法适用于网络的建设、运营、维护、使用以及中国互联网安全的监督管理。《中国网络安全法》对“网络”的定义,是指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由用于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信息的计算机或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施组成的系统。“网络运营者”,广义上定义为网络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义务,并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其网络的安全和稳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须承担各种与安全保护相关的义务,包括:
| ● | 在维护互联网系统安全方面,按照分层要求遵守安全防护义务,包括制定内部安全管理规则和制定手册,任命将负责互联网安全的人员,采取技术措施防止计算机病毒和威胁互联网安全的活动,采取技术措施监测和记录网络运行状况,举办互联网安全培训活动,保留用户日志至少六个月,采取数据分类、关键数据备份、加密等措施,以保护网络不受干扰、破坏,或擅自来访,并防止网络数据泄露、被盗、篡改; |
| ● | 在签订协议或提供网络接入、域名注册、座机电话或移动电话接入、信息发布、实时通信服务等服务前核实用户身份; |
| ● | 明确说明信息收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信息收集的使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征得信息收集对象同意; |
| ● | 严格保护其收集的用户信息的隐私,建立并维护保护用户隐私的制度; |
| ● | 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时,应当立即停止传播该信息,包括采取删除信息、阻止信息传播、保存相关记录、向相关政府机构报告等措施。 |
2021年12月28日,CAC等十二个中国监管部门联合修订并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即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将同时废止。《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购买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节水、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学等重点行业或领域的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以及一旦对其造成损害、故障或数据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侵入、干扰、破坏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非法活动,不得危害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还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必须建立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对其运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负全责。此外,各重要行业和部门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制定适用于各自行业或部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确定所在行业或部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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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遵守上述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已采用内部程序监控我们网站和应用程序上显示的内容。但由于用户上传的内容数量较大,我们可能无法识别所有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的安全措施遭到破坏,或者我们的服务受到攻击,导致用户访问我们服务的能力下降或被拒绝,我们的服务可能会被视为不安全,用户可能会减少或停止使用我们的服务和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损害。”
关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的监管
2016年6月28日,CAC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或APP规定,该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最后修订时间为2022年8月1日。APP条款规定,禁止移动应用程序提供者、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从事任何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发布或者通过移动应用程序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任何内容。APP规定还要求移动应用程序提供者通过此类应用程序提供服务须获得相关批准,并应严格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包括(一)通过手机号码与注册用户核实真实身份;(二)建立健全信息内容核查管理机制,采取适当的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等制裁措施,发布违法信息内容的、关闭账号;(三)保存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四)保护和维护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五)保护有关知识产权;(六)保存用户日志信息记录60天。
网络广告服务条例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即新的《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和2021年进行了修订。新广告法增加了广告服务提供者的潜在法律责任,加强了对虚假广告的监管。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即《国家工商总局暂行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SAMR”)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简称“SAMR办法”),取代《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新广告法和SAMR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互联网使用,互联网弹窗广告必须在显著位置展示“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弹窗。SAMR办法规定,所有网络广告必须标有“广告”字样,以便观众轻松识别。此外,SAMR措施将付费搜索结果视为受中国广告法约束的广告,并要求在搜索结果页面上将付费搜索结果显著标识为广告。
新的广告法和SAMR办法要求我们对移动应用程序上显示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控,以确保此类内容真实、准确并完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此类广告所包含的所有内容都是广告法律法规要求的真实、准确的。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平台上的广告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和其他行政行为。”
知识产权条例
版权条例
1991年6月1日生效并于2001年、2010年和2020年修订的《中国版权法》或《版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论是否出版,均应拥有其版权作品的著作权,其中包括(其中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和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包括出版权、着作权和复制权。2001年修订的《版权法》将版权保护范围扩大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活动和产品。此外,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了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CPCC)管理的自愿注册制度。根据版权法,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各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活动、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和赔偿著作权人损失等。侵犯著作权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或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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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1992年4月6日颁布、2000年5月26日和2002年2月20日修订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即《软件著作权办法》,对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权许可合同和转让协议进行了规范。指定国家版权局,或称国家版权局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和中国人民财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软件登记机关。中国证监会对同时符合《软件著作权办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要求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人,授予登记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互联网传播互联网用户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作品、表演或者音像制品,视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传播权。
2005年4月29日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局联合颁布、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的《互联网相关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ICP经营者在收到合法著作权人的侵权通知后,必须立即采取删除或禁止访问侵权内容的补救行动。如果ICP经营者在收到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通知后,故意传输侵权内容或未采取补救行动,ICP经营者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活动、被当局没收侵权活动所得的全部收入或支付罚款。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根据本规定,书面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的网络传播权所有人认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存储、搜索或者链接服务侵犯其权利的,可以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删除或者断开与该作品或者录音的链接。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已在中国注册54项软件著作权。
专利法
根据《中国专利法》(2020年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中国专利法。省、自治区、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专利法管理工作。中国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原则,这意味着当不止一个人为同一发明提出不同的专利申请时,只有先提出申请的人才有权获得该发明的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三个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在发明的情况下的有效期为二十年,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情况下的有效期为十年。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在中国拥有四项注册专利。
商标法
商标受1982年通过、随后分别于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修订的《中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以及国务院2002年通过、最近于2014年4月29日修订的《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保护。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商标局给予注册商标十年期限,经商标所有人请求,可以再延长十年。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订立商标许可协议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商标局备案。同专利一样,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了先备案原则。申请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另一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经初审同意在相同或者近似种类的产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先取得的已有商标权,也不得提前注册已被另一方当事人使用并已通过该当事人使用获得“足够名誉度”的商标。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已在中国注册274个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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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域名的规定
工信部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了《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即《域名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2004年11月5日工信部颁布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根据域名办法,工信部负责中国互联网域名的管理。域名注册遵循先备案原则。域名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申请人将在注册程序完成后成为此类域名的持有人。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已在中国注册22个域名。
外汇和离岸投资条例
根据1996年1月29日颁布、最近于2008年8月5日修订的《中国外汇管理规则》以及外管局和其他相关中国政府部门发布的各项规定,人民币可兑换为其他货币用于经常项目,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收支和支付利息及股息。将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以及将兑换后的外币汇出中国境外用于资本项目项目,如直接股权投资、贷款和投资汇回,需事先获得外管局或其当地办事处的批准。
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交易的付款必须以人民币支付。除非另有批准,中国公司不得将从境外收到的外币款项汇回或保留在境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账户的经常项目项下保留外汇,由外管局或其所在地办事处规定上限。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益可以留存,也可以按照外管局相关规则规定出售给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于资本项下的外汇收益,将这类收益留存或出售给从事结售汇的金融机构,一般需要外管局批准。
根据外管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的外汇局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发布并于2014年7月4日生效的外管局37号文,中国居民须在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载体(SPV)之前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SPV定义为中国居民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用于对其在中国境内持有的企业资产或权益进行境外股权融资。如果离岸公司的基本信息发生任何变化或与离岸公司资本有关的任何重大变化,也需要由该中国居民修改注册或随后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备案。同时,外管局发布了外管局37号文项下外管局登记手续的《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操作指引》,作为37号文的附件于2014年7月4日起施行。
根据相关规则,不遵守外管局37号文规定的登记程序可能会导致相关在岸公司的外汇活动受到限制,包括向其离岸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还可能使相关中国居民受到中国外汇管理法规的处罚。
根据《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币管理政策的通知》或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外管局13号文,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行政审批,简化涉汇登记手续,投资人应当向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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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管局13号文及其他有关外汇的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其注册地银行办理登记,发生资本变动或者其他与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有关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投资总额的,应当在取得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完成备案后,向其注册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根据相关外汇法律法规,上述在各银行办理外汇登记,自登记申请被受理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四周。
关于股利分配的规定
中国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红利分配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和2023年修订的《中国公司法》、1986年颁布并于2000年和2016年修订的《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1990年颁布并随后于2001年和2014年修订的实施条例、1979年颁布并随后于1990年、2001年和2016年修订的《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1983年颁布并随后于1986年、1987年、2001年、2011年、2014年和2019年修订的实施条例,以及1988年颁布并于2000年、2016年和2017年修订的《中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1995年颁布并于2014年和2017年修订的实施条例。《外商独资企业法》、《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被《外商投资法》取代。在中国现行监管制度下,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中国公司须计提至少10%的税后利润作为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除非有关对外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中国公司不得分配任何利润,直至以前会计年度的任何亏损被抵消。以前会计年度留存的利润可以与本会计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一起分配。
税收条例
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了《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即《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17年2月24日和2018年12月29日进行了修订。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9年和2024年进行了修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均须在中国纳税。居民企业定义为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的企业,或根据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或实际由中国境内控制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定义为根据外国法律组建且实际管理在中国境外进行,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企业,或无此类设立机构或场所但有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实施条例,适用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但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形成常设机构或场所的,或已在中国境内形成常设机构或场所但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相关收入与其设立的已设立机构或场所之间不存在实际关联关系的,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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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于2008年11月10日修订,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最近一次修订于2016年2月6日和2017年11月19日。《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由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5日公布,随后于2008年12月15日和2011年10月28日修订,或统称《增值税法》。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即第691号令。根据《增值税法》和第691号令,在中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销售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普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简化为17%、11%、6%和0%,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即《通知》于2018年4月4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通知》,增值税17%和11%的税率分别改为16%和10%。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即第39号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39号通知进一步将16%和10%的增值税税率分别改为13%和9%。
就业和社会福利条例
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生效、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国劳动合同法》,即《劳动合同法》,主要旨在规范雇主和雇员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拟建立或者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禁止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超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职工加班费。此外,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地方标准,及时发放给职工。
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
根据2004年1月1日实施并于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1997年7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老年养老保险统一方案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方案的决定》、1999年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办法》和7月1日实施的《中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雇主须向其在中国的雇员提供涵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福利。
按照1999年国务院颁布、2002年和2019年分别修订的《住房基金管理条例》,用人单位必须到指定的行政中心办理登记,开立银行账户,用于缴存职工住房基金。还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资金,金额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按时足额缴纳。
员工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外管局2012年2月15日发布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局有关事项的通知》或7号文,参加境外上市公司任何股票激励计划且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公民或非中国公民的员工、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少数例外情况外,需通过合格的境内代理人向外管局登记,其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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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若干有关员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通知。根据该等通告,在中国工作的雇员如行使股票期权或获授予受限制股份,将须缴付中国个人所得税。要求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向相关税务机关备案员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相关文件,代扣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或购买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未缴纳或中国子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代扣所得税,中国子公司可能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机关的处分。
并购规则与海外上市
2006年8月8日,中国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家中国政府和监管机构颁布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规则》或《并购规则》,规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该规则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了修订。除其他事项外,《并购规则》规定,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或中国公民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公司如拟收购与中国公民有关联的任何其他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资产,则该收购必须提交商务部批准。并购规则还要求,为境外上市目的而组建、由中国公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SPV,应当在境外上市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交易该SPV的证券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此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境内企业进行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境内企业间接进行境外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为境内责任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4.C.组织Structure
下图概述了我们的公司法律结构,并确定了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和VIE,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

注意:
| (1) |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北京多克的股东包括: |
| i. | 天津掌工资科技合伙企业(L.P.),持有61.56%的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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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深圳市国宏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L.P.),持有23.08%股权; |
| iii. | 宁波眉山宝水港渠天鸿绿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L.P.),持股14.36%;及 |
| iv. | 北京文投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 |
与北京Duoke的合约安排
由于中国法律对基于互联网的业务的外资所有权的限制,目前我们在中国几乎所有的业务都是通过VIE及其子公司进行的。我们与VIE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包括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授权委托书、股权质押协议和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我们亦于2022年11月与VIE及其股东(北京文化投资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BCI”)和持股约1%的股东除外)订立基本相同的合约安排,该等合约安排已生效,并已取代及取代先前的合约安排。
这些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被视为会计目的的VIE的主要受益人。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因此我们将其视为我们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关联实体。
以下为北京达科、VIE及其股东于2022年11月订立的合约安排摘要。
提供的协议使我们能够在会计目的上被视为北京杜克的主要受益人
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
北京大科、北京多科与VIE股东(除下述少数投资股东BCI外)订立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据此,各VIE股东不可撤销地授予北京大科或其指定代表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购买其在北京多科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北京大科或其指定代表对何时部分或全部、一次或多次在任何时间行使该等选择权拥有全权酌处权。未经北京大可事先书面同意,VIE股东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北京多可的股权,或允许对其设押。该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VIE股东所持有的北京多科全部股权转让或转让给北京大科或其指定代表。
授权书
北京大客、北京多客与除下述少数投资股东BCI外的VIE股东订立授权委托书,据此,各VIE股东不可撤销地委任北京大客(以及其继任者,包括一名清盘人,如有取代北京大客)或其指定人士,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其各自所持有的与北京多客全部股权有关的股东的所有权利,分别作为独家代理人和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i)行使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和出售、转让、质押或处分部分或全部持有的北京杜克全部股权的权利),(ii)以该等股东的名义和代表其出席股东大会并签署任何和所有书面决议和会议记录,以及(iii)向相关公司注册处备案文件。该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北京大可单方面以书面形式终止协议或VIE股东持有的北京多可全部股权转让或转让给北京大可或其指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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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协议
北京大客、北京多客与除下述少数投资股东BCI外的VIE股东订立股权质押协议,据此,VIE股东已将其拥有的北京多客的全部股权,包括就股份支付的任何利息或股息,质押给北京大客作为担保权益,以保证北京多客履行及VIE股东履行其在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及授权委托书项下各自的义务。一旦发现可能导致违约事件(定义见股权质押协议)的任何情形或事件的发生,北京大科作为质权人将有权享有某些权利,包括出售质押股权的权利。北京达科对其适当行使该等权利和权力所招致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本次质押自质押的股权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办公室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并一直有效至出质人不再是北京杜克的股东为止。
允许我们从VIE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商务合作协议
北京达科与北京多科订立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据此,北京达科拥有向北京多科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及与北京多科业务相关的其他服务的独家权利,包括业务管理、日常运营、战略规划等。北京大可授予北京多可将其知识产权登记在北京多可项下的权利。北京大可有权以名义价格向北京多可购买此类知识产权。北京大客提供的服务范围可能会根据北京多客的要求不时扩大。服务费支付的时间和金额由北京大客全权酌情决定。本协议期限不确定,除非北京大可单方面书面解除协议。
竞天公诚告知我们,我们的全资子公司和我们的VIE的所有权结构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国大陆法律、法规或规则,我们的全资子公司、我们的VIE及其各自受中国大陆法律管辖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根据其条款和现行有效的适用的中国大陆法律法规是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然而,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该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政府对我们某些业务的外国投资的限制,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被禁止持续经营。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与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建立VIE结构的协议有关的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包括中国政府未来的潜在行动,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36氪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此类协议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或者如果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VIE中的利益”和“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与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建立VIE结构的协议有关的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包括中国政府未来的潜在行动,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36氪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此类协议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或者如果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VIE中的利益。”
北京多科少数股权投资
2022年11月,BCI以3.2492万元对北京杜克进行投资,占北京杜克注册资本的1%。这类少数股东有权按其股权所有权比例享有惯常的经济权利,以及某些少数股东权利,例如有权任命一名董事进入北京杜克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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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少数股权持有人不是36氪、北京哆可和北京哆可的其他股东之间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的一方。因此,尽管我们仍将能够享有经济利益并被视为北京杜克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将无法按照现有合同安排下约定的方式购买或让BCI质押其在北京杜克的1%股权,也将不会被授予对这1%股权的投票权授权。我们认为,在发行这1%的股权后,出于会计目的,我们将继续成为北京杜克的主要受益者,并在我们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将其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财务报表中。
4.D.财产、厂房和设备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环球商务园B6号楼。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租赁的办公空间总建筑面积约为5,321平方米。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租赁的设施足以满足我们在可预见的未来的需求。
项目4A.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没有。
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您应该阅读以下讨论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本讨论包含有关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前瞻性陈述。由于许多因素,包括我们在“项目3.D.风险因素”和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中描述的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目前预期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
5.A.经营成果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
以下因素是已经并将继续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的主要因素。
中国经济形势变化趋势与中国新经济发展
我们的业务和经营成果受到中国整体经济状况和结构转型,特别是中国新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中国新经济的发展受到技术进步、新经济参与者基数、创业环境、资本投入、监管环境和人才储备等因素的影响。中国新经济的强劲增长已经导致,并且很可能将继续导致对以新经济为重点的内容和商业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我们的内容和商业服务已经捕捉到,并有可能继续捕捉到中国新经济发展带来的各种市场机会。
尽管如此,中国整体经济、新经济和以新经济为重点的商业服务市场的不利变化,特别是对新经济的不利法规和政策,可能会对我们的服务需求产生负面影响,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国新兴新经济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未来增长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与在快速发展的新经济领域经营相关的风险。”
我们在平台上留住和吸引新经济参与者的能力
我们培育了一个充满活力、自我强化的新经济参与者社区。我们提供的优质内容产生自然流量,并吸引新经济参与者加入我们的平台,成为我们的用户和客户,这大大增强了我们产生收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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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我们已建立并不断增长的新经济参与者社区,我们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中国的新经济,并产生更多高质量的内容。凭借我们在新经济参与者中的显着品牌吸引力,我们正在扩展我们的服务产品和多样化我们的货币化渠道,并处于有利地位,可以更好地保留和吸引更多参与者加入我们的平台。
我们有效控制成本费用的能力
我们管理和控制成本和费用的能力对我们业务的成功至关重要。凭借我们突出的品牌,我们的流量和获客成本一直很低。我们还采取了多种措施,例如自动化筛查系统,以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和费用。我们预计,随着我们业务的增长,我们的成本和费用将在绝对额上增加,而由于品牌价值的提高和运营效率的提高,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将下降。
我们的能力,进一步多元化我们的变现渠道和增强我们的变现能力。
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货币化能力,包括我们将更多用户转化为订阅者、吸引更多客户、交叉销售和增加客户支出的能力。
我们努力通过提供更广泛、更好的内容和服务,不断加强我们的变现能力,这改善了我们的用户和客户体验,吸引了更多流量并增强了粘性。反过来,我们强大的客户和用户基础导致收入和利润增加,这使我们能够进一步将更多资源用于内容和服务产品。我们打算在客户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满足他们的需求,并寻求更多的交叉销售机会,以实现我们服务之间的协同效应。
季节性
我们的业务经历了季节性,主要是我们的在线广告服务。广告和营销活动在第一季度往往不太活跃,这是中国的新年假期季节。在此期间,企业通常会限制其广告和营销支出。因此,在第一季度,我们在平台上的活动和对我们服务的需求通常较少。与第一季度相比,我们的在线广告服务客户倾向于在每个日历年接近年底时增加广告和营销支出。我们认为,每年第四季度期间的收入增长是在线广告市场的典型模式。此外,由于我们的大部分线上/线下活动都在每年第四季度举办,我们的企业增值服务在每年第四季度的收入也有所增长。与第四季度收入增加一致,我们在年底录得更高的应收账款余额。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季度经营业绩可能会出现波动,这使得我们的经营业绩难以预测,并可能导致我们的季度经营业绩低于预期。”
运营结果的关键组成部分
收入
我们的收入来自:(i)在线广告服务;(ii)企业增值服务;以及(iii)订阅服务。下表列出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收入明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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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2023 |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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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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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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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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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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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广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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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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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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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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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43 |
企业增值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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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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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97 |
|
32,832 |
|
4,498 |
订阅服务 |
|
28,237 |
|
34,187 |
|
17,629 |
|
2,415 |
总收入 |
|
322,497 |
|
340,185 |
|
231,070 |
|
31,656 |
在线广告服务。我们向客户提供在线广告服务,并按每日成本或按广告成本产生收入。
81
企业增值服务。我们提供为客户量身定制的多种企业增值服务,包括整合营销、线上/线下活动、咨询服务和广告代理服务。我们一般按项目向客户收费。
订阅服务。我们为个人、机构投资者和企业提供打包的会员和服务福利。
收入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包括(i)员工成本;(ii)广告制作成本;(iii)企业增值服务的执行费、场地费和线上/线下活动的成本;以及(iv)(v)其他成本。下表列出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收入成本的绝对金额和占总收入成本的百分比: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000 |
|
% |
|
人民币’000 |
|
% |
|
人民币’000 |
|
US $’000 |
|
% |
|
人事费 |
|
60,751 |
|
44.1 |
|
58,190 |
|
36.8 |
|
52,891 |
|
7,246 |
|
44.5 |
广告制作成本 |
|
31,510 |
|
22.9 |
|
39,363 |
|
24.9 |
|
32,059 |
|
4,392 |
|
27.0 |
企业增值服务执行费、场地费及线上/线下活动成本 |
|
34,065 |
|
24.7 |
|
46,237 |
|
29.2 |
|
22,203 |
|
3,042 |
|
18.7 |
其他费用 |
|
11,522 |
|
8.3 |
|
14,379 |
|
9.1 |
|
11,581 |
|
1,586 |
|
9.8 |
总收入成本 |
|
137,848 |
|
100.0 |
|
158,169 |
|
100.0 |
|
118,734 |
|
16,266 |
|
100.0 |
员工成本是与内容制作相关的人员相关费用和基于股份的薪酬费用。广告制作成本是广告内容制作成本,如视频制作成本等。企业增值服务执行费、场地费和线上/线下活动成本主要包括与整合营销服务相关的广告资源采购成本,以及与组织我们的线上/线下活动相关的各种成本。其他成本主要包括设备位置租赁费及运营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办公室租赁成本、带宽及服务器成本、折旧、其他杂项成本等。
营业费用
我们的运营费用包括销售和营销费用、一般和管理费用以及研发费用。下表列出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运营费用的绝对金额和占总运营费用百分比的细分: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000 |
|
% |
|
人民币’000 |
|
% |
|
人民币’000 |
|
US $’000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122,069 |
|
53.3 |
|
127,519 |
|
46.2 |
|
82,596 |
|
11,316 |
|
43.4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52,072 |
|
22.7 |
|
107,034 |
|
38.7 |
|
93,100 |
|
12,755 |
|
49.0 |
研发费用 |
|
55,045 |
|
24.0 |
|
41,681 |
|
15.1 |
|
14,404 |
|
1,973 |
|
7.6 |
总营业费用 |
|
229,186 |
|
100.0 |
|
276,234 |
|
100.0 |
|
190,100 |
|
26,044 |
|
100.0 |
销售和营销费用。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i)员工费用,包括支付给销售和营销人员的工资和销售佣金以及股份补偿费用;(ii)营销和促销费用;(iii)租金和折旧费用;以及(iv)其他杂项费用。
一般及行政开支。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i)涉及一般公司职能的雇员的工作人员费用,包括财务、法律和人力资源以及股份补偿费用;(ii)相关设施和设备成本,例如折旧、租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相关费用;以及(iii)提供信贷损失准备金。
82
研发费用。研发费用主要包括(i)与开发、增强和维护我们的在线平台相关的员工费用以及基于股份的补偿费用;(ii)与技术采购设备维护和测试相关的技术费用;以及(iii)服务器的租赁费用和折旧。
其他收入/(费用)
长期投资(亏损)/收益,净额
长期投资(亏损)/收益,净额与我们在计量备选项下入账的股权投资和在公允价值期权下入账的投资有关。
应占权益法投资的亏损/(收益)
应占权益法投资的亏损/(收益)与我们的股权投资相关,在这些投资中,我们能够施加重大影响,但不拥有被投资方的多数股权或控制权。
处置子公司收益
出售附属公司收益指于2022、2023及2024财政年度与附属公司相关的已实现出售收益。
短期投资收益
短期投资收益指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已实现的出售短期投资收益。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主要代表对经营企业的补贴。这些赠款不受任何特定要求的限制,在收到时记录在案。
其他,净额
其他,净额主要为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外币汇兑损益及核销应付账款产生的利得。
税收
开曼群岛
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我们无需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此外,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股息和资本(以及向ADS持有人支付的任何相应款项)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任何持有人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或ADS所获得的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开曼群岛目前没有所得税、公司或资本利得税,也没有遗产税、遗产税或赠与税。
英属维尔京群岛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现行法律,我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子公司无需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此外,英属维尔京群岛附属公司向其各自非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的股东支付股息(如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不需缴纳预扣税。
83
香港
我们在香港的全资附属公司,36氪控股(香港)有限公司,须就2018年4月1日前在香港赚取的应课税收入按16.5%的税率征收香港利得税。自2018年4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起,两级利得税制度生效,根据该制度,首批200万港元的应课税利润税率为8.25%,任何超过200万港元的应课税利润税率为16.5%。
中国
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VIE是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因此,根据相关的中国所得税法,就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并分别于2017年2月24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或《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一般适用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但适用特殊优惠税率的除外。北京Duoke被认定为HNTE,在完成向相关税务机关的申报后,有资格享受自2021、2022和2023年生效的15%优惠税率。HNTE资格由中国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评估和为期三年的审查。
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须就我们的服务缴纳增值税或增值税,税率为6%,减去我们已经支付或承担的任何可扣除的增值税。根据中国法律,它们还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作为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会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股息。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则规定,中国实体为所得税目的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须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但须通过与中国签订的适用税收协定予以减免。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收入重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如果香港企业直接持有该中国企业至少25%的股份,则中国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可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协议股息条款适用问题的通知》或SAT81号文,香港居民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除其他外,才能适用降低的预扣税率:(i)必须是一家公司;(ii)必须直接拥有中国居民企业规定的股权百分比和投票权;(iii)必须在收到股息之前的整个12个月内直接拥有中国居民企业的该规定百分比。201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SAT)颁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务条约待遇管理办法》,即SAT 60号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9年10月14日进行了修订。SAT 60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享受减免的预扣税,无需取得相关税务机关的预批。非居民企业及其扣缴义务人可以自行评估,经确认符合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规定标准,直接适用减征后的代扣代缴税率,并在办理报税时备案必要的表格和证明文件,由相关税务机关进行税后备案审查。因此,如果我们满足SAT 81号文和其他相关税务规则和法规规定的条件,我们可能能够就我们从中国子公司收到的股息享受5%的预提税率。但根据SAT 81号文和SAT 60号文,如果相关税务机关认为我们进行的交易或安排是出于享受优惠税务待遇的首要目的,相关税务机关可能会在未来调整优惠的预扣税。
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可能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和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公司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4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经营业绩。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任何时期的经营业绩不一定代表未来任何时期可能预期的业绩。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US $’000 |
|
收入: |
|
|
|
|
|
|
|
|
在线广告服务 |
221,620 |
|
238,701 |
|
180,609 |
|
24,743 |
|
企业增值服务 |
72,640 |
|
67,297 |
|
32,832 |
|
4,498 |
|
订阅服务 |
28,237 |
|
34,187 |
|
17,629 |
|
2,415 |
|
总收入 |
322,497 |
|
340,185 |
|
231,070 |
|
31,656 |
|
收入成本 |
(137,848) |
|
(158,169) |
|
(118,734) |
|
(16,266) |
|
毛利 |
184,649 |
|
182,016 |
|
112,336 |
|
15,390 |
|
营业费用: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122,069) |
|
(127,519) |
|
(82,596) |
|
(11,316)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52,072) |
|
(107,034) |
|
(93,100) |
|
(12,755) |
|
研发费用 |
(55,045) |
|
(41,681) |
|
(14,404) |
|
(1,973) |
|
总营业费用 |
(229,186) |
|
(276,234) |
|
(190,100) |
|
(26,044) |
|
经营亏损 |
(44,537) |
|
(94,218) |
|
(77,764) |
|
(10,654) |
|
其他收入/(支出): |
|
|
|
|||||
应占权益法投资收益/(亏损) |
51 |
|
(523) |
|
(3,726) |
|
(510) |
|
处置子公司收益 |
38,019 |
|
3,366 |
|
839 |
|
115 |
|
长期投资收益/(亏损) |
15,964 |
(8,079) |
(62,763) |
(8,599) |
||||
短期投资收益 |
1,999 |
|
1,312 |
|
623 |
|
85 |
|
政府补助 |
3,447 |
|
1,147 |
|
491 |
|
67 |
|
其他,净额 |
8,055 |
|
7,706 |
|
1,577 |
|
217 |
|
所得税前收入/(亏损) |
22,998 |
|
(89,289) |
|
(140,723) |
|
(19,279) |
|
所得税抵免/(费用) |
(361) |
|
42 |
|
(64) |
|
(9) |
|
净收入/(亏损) |
22,637 |
|
(89,247) |
|
(140,787) |
|
(19,288)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
2024年,我们的收入为人民币2.311亿元(合3170万美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3.402亿元。
在线广告服务收入
2024年,我们在线广告服务产生的收入为人民币1.806亿元(约合2470万美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2.387亿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客户的广告预算减少,加上我们主动停止与某些信用风险相对较高的客户的合作。
企业增值服务收入
2024年,我们从企业增值服务产生的收入为人民币3280万元(450万美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6730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们正在通过收缩几个区域业务来加速关注现金流优化和效率提升,从而不断完善服务产品。
订阅服务收入
2024年,我们订阅服务产生的收入为人民币1760万元(240万美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3420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培训服务业务模式的战略转型。
85
收入成本
2024年,我们的收入成本为人民币1.187亿元(约合1630万美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1.582亿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们提高了效率,导致运营成本下降。
毛利
由于上述原因,2024年我们的毛利润为人民币1.123亿元(1540万美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1.82亿元。2024年毛利率为48.6%,2023年为53.5%。
营业费用
2024年,我们的总运营费用为人民币1.901亿元(约合26.0百万美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2.762亿元。同比下降31.2%。
销售和营销费用
2024年,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为人民币8260万元(合1130万美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1.275亿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与工资有关的费用、租金费用以及营销和促销费用减少。
一般和行政费用
2024年,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为人民币9310万元(合1280万美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1.070亿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与人事有关的费用减少,并被可疑账户损失部分抵消。
研发费用
我们的研发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4170万元下降到2024年的人民币1440万元(200万美元),下降了65.5%。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随着我们重组研发团队,我们研发人员的平均薪酬水平有所下降。
其他收入/(支出)
2024年,我们的其他费用为人民币6300万元(860万美元),而2023年的其他收入为人民币490万元。这一变化主要是由长期投资的减值损失推动的。尽管如此,该公司已积极应对,并对其未来持乐观态度。
净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2024年的净亏损为人民币1.408亿元(约合1930万美元),而2023年的净亏损为人民币8920万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见“第5项。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 5.A.经营业绩—经营业绩—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年度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年度相比”,这是我们于2024年4月25日向SEC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86
非GAAP财务指标
在评估我们的业务时,我们考虑并使用两个非GAAP衡量标准,调整后的净收入/(亏损)和调整后的EBITDA,作为审查和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的补充措施。这两个非GAAP财务指标的列报不打算被孤立地考虑或作为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列报的财务信息的替代。我们将调整后的净收入/(亏损)定义为不包括基于股份的薪酬的净收入/(亏损)。我们将调整后EBITDA定义为扣除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所得税费用/(贷项)、财产和设备折旧以及无形资产摊销前的调整后净收入/(亏损)。我们提出这些非公认会计准则财务指标是因为我们的管理层使用它们来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和制定业务计划。我们还认为,使用这些非公认会计原则衡量标准有助于投资者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
这些非GAAP财务指标未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定义,也未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列报。这些非GAAP财务指标作为分析工具存在局限性。使用这些非GAAP财务指标的关键限制之一是,它们并未反映影响我们运营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项目。此外,这些非GAAP衡量标准可能与包括同行公司在内的其他公司使用的非GAAP信息不同,因此它们的可比性可能有限。
我们通过将这些非GAAP财务指标与最接近的美国GAAP业绩指标进行核对来弥补这些限制,在评估我们的业绩时应考虑所有这些因素。我们鼓励您全面审查我们的财务信息,而不是依赖于单一的财务衡量标准。
下表将我们在2022、2023和2024年的调整后净收入/(亏损)和调整后EBITDA与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和列报的最直接可比的财务指标进行了核对,即净收入/(亏损)。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US $’000 |
|
净收入/(亏损) |
22,637 |
|
(89,247) |
|
(140,787) |
|
(19,288) |
|
股份补偿开支/(收益) |
13,886 |
|
4,672 |
|
(178) |
|
(24) |
|
非GAAP调整后净(亏损)/收入 |
|
36,523 |
|
(84,575) |
|
(140,965) |
|
(19,312) |
利息收入,净额 |
(1,039) |
|
(794) |
|
(1,173) |
|
(161) |
|
所得税费用/(贷项) |
361 |
|
(42) |
|
64 |
|
9 |
|
折旧和摊销费用 |
1,922 |
|
2,105 |
|
1,829 |
|
251 |
|
非公认会计原则调整后EBITDA |
37,767 |
|
(83,306) |
|
(140,245) |
|
(19,213) |
|
最近发布的会计公告
近期相关会计公告一览表载于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3“近期发布的会计公告”。
87
5.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现金流和营运资金
我们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一直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人民币9170万元(合1260万美元)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短期投资。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包括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或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其他高流动性投资,这些投资在提取和使用方面不受限制,且原始到期日少于三个月。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主要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包括(i)以人民币计价并由我们的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持有的人民币2520万元(350万美元)和(ii)以美元计价的人民币1160万元(160万美元)以及许多由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开曼群岛持有。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有人民币5490万元(合750万美元)的短期投资,其中大部分以人民币计价,由我们的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在中国持有。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短期投资将足以满足我们预期的现金需求,包括我们在营运资本和资本支出方面的现金需求,至少在未来12个月内。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应收账款净额为人民币6560万元(约合900万美元),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1.394亿元。应收账款的期限一般在90至270天之间。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条款适用于满足特定信贷要求的特定合格长期客户。截至2024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为人民币7,490万元(约合1,030万美元),其来源为向客户提供与“第4项”中提及的广告代理服务有关的融资。关于公司的信息-4.b.业务概览使命-我们的业务服务”。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加大了应收账款回收力度,并收回了大量款项,以保持日常经营的健康现金流。
我们打算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和融资活动筹集的资金中为我们未来的营运资金需求和资本支出提供资金。然而,由于不断变化的商业条件或其他未来发展,包括我们可能决定进行的任何投资或收购,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如果我们现有的现金不足以满足我们的要求,我们可能会寻求发行债务或股本证券或获得额外的信贷便利。可能无法获得我们需要的金额或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的融资,如果有的话。发行额外股本证券或股票挂钩证券,包括可转换债务证券,将稀释我们的每股收益。债务的发生将把现金用于营运资金和资本支出,以偿还债务义务,并可能导致经营和财务契约,限制我们的经营和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如果我们无法按要求获得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融资,我们的业务运营和前景可能会受到影响。
作为一家我们自己没有实质性业务的控股公司,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在中国的合并VIE开展业务。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允许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获得政府当局的批准以及对出资和贷款金额的限制。见“项目3。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或阻止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的出资。”和“第14项。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修改及收益的使用— 14.E.收益的使用。”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现金的能力受到中国法律法规的各种限制。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的主要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以满足离岸现金和融资需求。对我们运营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有关中国居民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88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现金流量摘要: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US $’000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4,989) |
|
(122,163) |
|
(32,990) |
|
(4,520) |
|
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43,311 |
|
20,173 |
|
32,476 |
|
4,449 |
|
由/(用于)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5,124 |
|
481 |
|
(3,607) |
|
(494) |
|
汇率变动对外币持有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2,200 |
|
362 |
|
245 |
|
34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 |
45,646 |
|
(101,147) |
|
(3,876) |
|
(531)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96,965 |
|
142,611 |
|
41,464 |
|
5,681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142,611 |
|
41,464 |
|
37,588 |
|
5,150 |
|
经营活动
2024年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3.0百万元(约合450万美元)。2024年,我们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与我们1.408亿元人民币(1930万美元)的净收入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公允价值变动和长期投资减值合计人民币6280万元(860万美元)以及信贷损失准备金人民币32.5元(440万美元)和应收账款减少人民币2480万元(340万美元)。
2023年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222亿元(约合1720万美元)。2023年,我们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与净亏损人民币8920万元(1260万美元)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计提了长期投资的信用损失和公允价值变动准备金以及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其他变动,包括应收账款增加人民币3880万元(550万美元)和租赁负债增加人民币2540万元(430万美元)。
投资活动
2024年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250万元(440万美元),这是由于(i)购买短期投资,(ii)购买和短期投资到期的净收益,(iii)从客户收到的与广告代理服务有关的现金。
2023年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020万元(约合280万美元),这是由于(i)购买短期投资,(ii)从客户收到的与广告代理服务有关的现金,(iii)购买和到期的短期投资的净收益,以及(iv)长期投资的投资。
融资活动
2024年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60万元(合0.5百万美元),主要来自银行贷款收益和偿还银行贷款。
2023年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0.5百万元(0.07万美元),主要归因于(i)出售一项非控股权益收到的现金和(ii)来自非控股权益股东的注资。
材料现金需求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随后任何中期期间,我们的重大现金需求主要包括我们的资本支出和经营租赁承诺。除下文讨论的内容外,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和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或担保。
89
资本支出
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与购买设备和无形资产以及租赁物改良有关。我们在2022、2023和2024年的资本支出分别为人民币170万元、人民币540万元和人民币50万元(7.5万美元)。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和2019年11月首次公开募股的收益为我们未来的资本支出提供资金。我们将继续进行资本支出,以满足我们业务的预期增长。
合同义务
以下g表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合同义务:
|
各期到期付款 |
|||||||
2027年和 |
||||||||
假设 |
|
合计 |
|
2025 |
|
2026 |
|
此后 |
(人民币千元) |
||||||||
经营租赁承诺(1) |
20,706 |
8,335 |
8,258 |
4,113 |
||||
注意:
资本和其他承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有770万元的资本承诺,而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没有其他承诺。
表外安排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我们没有订立任何与我们的股份挂钩并归类为股东权益或未反映在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中的衍生合约。
此外,我们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作为对该实体的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我们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对冲或产品开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控股公司Structure
36氪 Holdings Inc.是一家控股公司,本身并无重大经营活动。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身名义发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
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或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根据中国公司法,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必须从其税后利润中拨出不可分配公积金,包括(i)法定盈余基金和(ii)任意盈余基金。对法定盈余基金的拨款必须至少为按照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后利润的10%。法定盈余资金达到VIE注册资本50%的,不需拨款。可自由支配盈余资金的拨款由VIE酌情决定。根据适用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我们在中国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子公司必须从其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税后利润中拨出准备金,包括(i)一般准备金、(ii)企业扩张基金和(iii)员工奖金和福利基金。拨给一般公积金的款项必须至少为按照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后利润的10%。备用金已达到我司子公司注册资本50%的,不需拨付。对其他两项储备基金的拨款由我们的子公司酌情决定。
90
作为一家境外控股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允许仅通过贷款或出资从我们的境外筹资活动收益中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并且仅通过贷款向我们的合并关联实体提供资金,在每种情况下均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或阻止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详见。因此,我们在需要时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我们的合并VIE提供及时财务支持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尽管有上述规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我们的合并VIE可能会使用他们自己的留存收益(而不是外币计价资本换算的人民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VIE提供的委托贷款或向该合并关联实体的股东提供的直接贷款向我们的合并关联实体提供财务支持,这些贷款将作为注资贡献给合并可变实体。向股东提供的此类直接贷款将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根据合并关联实体的股本予以消除。
5.C.研发、专利与许可等
我们一直专注于并将继续投资于我们的技术系统。我们在2022、2023和2024年的研发费用分别为人民币55.0百万元、人民币41.7百万元和人民币14.4百万元(美元2.0百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有22名致力于研发的员工。我们的研发团队主要由高级软件工程师和IT基础架构架构师组成。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4.B.业务概览-技术。”
5.D.趋势信息1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任何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有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5.E.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况下,会计估计至关重要:(i)会计估计要求我们对作出会计估计时高度不确定的事项作出假设,以及(ii)合理可能逐期发生的估计变化或使用我们在当期合理可能使用的不同估计,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管理层已与我们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了这些关键会计估计的制定和选择。此外,我们财务报表中还有其他项目需要估计,但不被视为上述定义的关键。这些项目和其他项目中使用的估计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有关我们的重要会计政策和相关判断的详细讨论,请参阅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了解有关我们关键会计政策的更多信息。您应该结合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其他披露内容阅读以下关于关键会计估计的描述。
1新台币:披露所有重大“已知趋势”——是否有任何收入/成本/费用项目会受到近期监管变化的影响,并根据历史数据量化此类影响。
91
信贷损失备抵
信用损失准备金是我们对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固有的预期存续期信用损失的估计。我们每季度评估我们的信贷损失准备金的充足性,并定期评估建立准备金时使用的假设和模型。由于信用损失随时间的推移可能会有很大变化,因此估算信用损失需要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一些假设。假设变动影响我们综合全面收益/(亏损)报表的一般和管理费用,以及我们综合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净额和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中包含的信用损失准备金。有关信用损失备抵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
估计的性质。我们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的信用损失准备进行池基础估算,主要是基于过去的收款经验以及对当前和未来经济状况以及我们收款趋势变化的考虑。
使用的假设。在估算信贷损失准备金过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包括投资组合构成、损失严重程度和回收率以及宏观经济预测的应用。
敏感性分析。损失严重程度和追偿假设的变化将影响信贷损失备抵。所示增减假设的影响如下(单位:人民币’000元):
假设 |
|
基点变动 |
|
(减少)/增加 |
损失严重程度和恢复情况 |
|
+/-100bps |
|
(526)/4,383 |
就递延税项资产计提所得税及估值备抵
在根据我们经营所在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税法确定所得税费用时,需要做出重大判断。这些税收法律法规是复杂的,在适用于我们的事实和情况方面涉及不确定性,可能可以解释。在计算我们的有效所得税率时,需要对应税和可扣除项目的时间和金额进行估计,这将调整在各个税收管辖区赚取的税前收入。通过我们对当地税收法规的解读,对在各个税收管辖区赚取的收入的税前收入的调整反映在各种税务申报中。尽管我们认为我们在此讨论的估计和判断是合理的,但实际结果可能与估计金额存在重大差异。
我们还必须评估,如果根据所有现有证据,很可能不会实现全部或部分此类资产,我们将能够通过记录估值备抵,从未来的应税收入来源中收回我们的递延税项资产并减少递延税项资产的账面金额的可能性。这一评估是在征税管辖权的基础上完成的,它考虑了各种类型的证据,包括以下方面:
| ● | 当前和累计净经营亏损的性质、频率和严重程度.客观衡量的近期净经营亏损模式作为负面证据的来源占很大比重。我们通常认为,截至当前季度的三年期间的累计税前亏损是关于未来盈利能力的重大负面证据。我们还会考虑盈利的强度和趋势,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我们业务运营的变化,历史信息可能不那么相关; |
| ● | 未来应税收入来源.现有暂时性差异的未来反转是客观可验证的积极证据的权重很大的来源。不包括冲销暂时性差异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测,只有在预测与近期利润的历史相结合并能合理估计的情况下,才是积极证据的来源。否则,这些预测被认为具有内在的主观性,通常不足以克服包括最近几年相关累积损失的负面证据,特别是如果预测的未来应税收入取决于尚未实现的预期扭亏为盈。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我们的估值备抵评估的目的,我们通常不给予这些未来应税收入的预测权重;和 |
| ● | 税收筹划策略.如果有必要和可用,可以实施税收规划策略,以加速应税金额以利用到期的结转。这些战略将成为额外积极证据的来源,并且根据其性质,可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
92
在评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变现性时,我们考虑现金保全和现金支出之间的权衡,以保全税收抵免。然而,我们的递延税项资产的最终变现受到多个变量的影响,包括我们在相关税务管辖范围内的未来盈利能力,以及未来的税务规划以及对我们的现金和流动性头寸的相关影响。因此,我们的估值备抵在未来期间可能会增加或减少。
计量下核算的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备选和公允价值选择
对于我们选择使用计量替代方案的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我们以成本减去减值并加上或减去可观察价格变动的后续调整来记录这些投资。我们根据在有序交易中可观察到价格变动的同一发行人的类似票据与公司持有的投资之间的不同权利义务,对价格调整进行估算。我们在每个报告日对投资是否发生减值作出定性评估,在考虑各种因素和事件时应用重大判断,包括(i)被投资方的不利业绩和现金流预测;(ii)影响被投资方的不利行业发展;以及(iii)影响被投资方的不利监管、社会、经济或其他发展。若定性评估表明该投资存在减值情况,我们按照ASC 820的原则对该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果公允价值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我们在净收益中确认减值损失,等于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根据我们的定性评估,在计量备选项下入账的股权投资为人民币470万元(约合60万美元)。
对于分类为债务证券的私人持有的投资,我们选择了公允价值期权对这些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并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使用具有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第3级)的市场法确定公允价值。我们对这些投资的公允价值的估计需要管理层的主观判断,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导致报告日的公允价值与列报的公允价值不同。有关我们重大会计政策和相关判断的详细讨论,请参见“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载于本年度报告表格20-F所载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
6.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下表列出了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有关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的信息。
董事和执行官 |
|
年龄 |
|
职位/职称 |
冯大刚 |
46 |
首席执行官、董事会联席主席 |
||
刘成成 |
36 |
创始人、董事会联席主席 |
||
李洋 |
48 |
首席内容官、总监 |
||
李想 |
42 |
首席财务官、董事 |
||
李一凡 |
57 |
独立董事 |
||
Hendrick Sin |
50 |
独立董事 |
||
Peng Su |
45 |
独立董事 |
冯大刚自2019年8月起担任我行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联席主席。冯先生自2016年12月起担任北京杜克首席执行官,自2018年8月起担任其董事,负责整体业务战略和运营。冯先生还自2016年9月起在协力筑城担任董事。冯先生在媒体和投资领域拥有超过10年的管理经验和超过15年的专业知识。在加入我们之前,冯先生于2012年至2016年在经纬中国担任高级投资经理,主要专注于互联网和技术领域的投资。在此之前,冯先生与人共同创办了YiMagazine,之前称为CBNWeekly,由中国领先的商业杂志上海东方传媒集团赞助,他曾在2007年和2012年担任副总编辑和市场部总经理。在加入YiMagazine之前,冯先生分别于2005年至2007年在中国专注于IT的垂直门户网站ChinaByte.com担任高级记者,并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专注于经济的报纸之一《经济观察报》担任高级记者。冯先生目前担任多家私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冯先生于2002年获得大连海事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并于2007年获得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研究生文凭。
93
刘成成自2019年8月起担任我行董事会联席主席。刘先生于2010年创立了我们的36KR.com网站,自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北京多克的董事会主席。自我们的36氪创立以来,刘先生一直是我们成功的关键架构师,并带领我们实现了多项里程碑和转型,而他在新经济领域积累了广泛的知识和专长,以及管理我们公司的丰富经验。刘先生被《福布斯》评为2013年中国“30岁以下30人”,这是一份30岁以下中国顶尖企业家榜单。刘先生目前担任多家私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刘先生于2010年获得北京邮电大学通信工程学士学位,并于2014年获得中国科学院大学数据挖掘硕士学位。
李洋自2019年8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内容官,自2020年6月起担任我们的总监。李女士自2016年9月起担任北京Duoke的首席内容官,负责我们平台的内容创作。李女士在媒体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在加入我们之前,李女士曾在YiMagazine(以前称为CBNWeekly)任职,该公司由中国领先的商业杂志上海东方传媒集团赞助,她作为创始成员加入该公司,并担任过多个职位,包括该杂志的主编和2008年至2016年名为《观察家报》的社论专栏的首席评论员。在加入YiMagazine之前,李女士曾担任《中国互联网周刊》和《中国信息世界》的记者。李女士于1999年获得沈阳工业大学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于2005年获得清华大学编辑和出版科学学士学位,并于2016年获得香港大学综合与实践管理研究生文凭。
李想自2024年8月9日起担任我行首席财务官,自2016年起参与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融资活动。拥有近二十年金融从业经验,在加入36氪前曾任职于三星、CNH澳大利亚、索尼爱立信、施乐辉等多个职位。李先生于2005年获得南开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2016年获得麦格理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是澳大利亚的持牌注册会计师。
李一凡自2019年11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李先生于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担任Human Horizons Group Inc.的首席财务官,并于2022年3月至2023年12月担任其首席财务与投资顾问。在此之前,李先生自2014年9月起在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并于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担任其首席财务官。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首要业务是设计、工程和制造汽车。李先生的职责包括公司财务和风险管理、投资、新业务举措等。李先生目前还担任多家公司的董事,其中包括在纽交所上市的房地产开发商鑫苑置业有限公司、在纽交所上市的在线信贷产品提供商趣店有限公司,以及在纽交所上市的教育公司尚德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先生是美国的注册会计师。李先生于2000年获得芝加哥大学布斯商学院MBA学位,1994年获得得克萨斯大学达拉斯分校会计学硕士学位,1989年获得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Hendrick Sin自2019年11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Sin先生在企业管理、财务和投资银行方面拥有约23年的经验。Sin先生是中国领先的手机游戏公司CMGE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的联合创始人、执行董事和副主席。SIN先生自2011年1月起担任CMGE集团董事和副董事长。他还是中国繁荣资本基金的创始合伙人,该基金是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投资重点是中国的技术领域。Sin先生于1997年毕业于斯坦福大学,获得工程-经济系统和运筹学硕士学位,并于1996年以优异成绩获得卡内基梅隆大学计算机科学/数学、经济学和工业管理三个学士学位。Sin先生是香港互联网专业协会会长和香港软件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辛先生已获委任为天津市政协第十五届会议委员。Sin先生亦获香港政府委任为香港数码港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Peng Su,自2019年11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苏先生自2019年3月起担任有道副总裁。在加入有道之前,苏先生曾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中国)工作超过12年,担任过各种职务,包括其代表,后来担任首席代表。苏先生在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获得硕士学位。
94
6.B.赔偿
Compensation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向董事和执行官支付了总计人民币606万元(合83万美元)的现金。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提供养老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根据法律要求为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法定福利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百分比的缴款。有关向我们的董事、执行官和员工授予的股份激励,请参阅“-股份激励计划”。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雇佣协议,我们的每名行政人员受雇一段特定的时间,除非发出不续约通知,否则将自动续约。在某些事件中,我们可以随时因故终止执行官的雇佣,而无需提前通知,并且可以通过提前发出书面通知并支付一定的补偿来终止执行官的雇佣。行政人员可随时发出事先书面通知终止其雇用。根据这些雇佣协议,每位执行官同意,除非我们明确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期间和之后的所有时间,严格保密且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我们的客户和供应商的机密信息,否则将持有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机密信息。此外,根据这些协议,每位执行官同意在其受雇期间和最后受雇日期后的两年内受到某些竞业限制的约束。
我们还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除某些有限的例外情况外,就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承担的所有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赔偿。
股份激励计划
协力筑城于2014年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北京多科于2016年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我们分别将其称为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和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2019年9月,36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了股份激励计划,我们将其称为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和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于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通过时同时注销,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和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各参与人均获得了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项下相应授予的期权。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162,186,000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购买73,141,457股普通股的奖励已获授并尚未行使。
以下段落总结了我们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的条款。
奖项类型。我们的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允许授予股票期权。
计划管理。我司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由冯大刚管理。
授权信。根据我们的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授予函证明,其中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
行权价。计划管理人确定每项奖励的购买价格或行权价格,但须符合我们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条件。
资格。我们可以向计划管理人全权酌情为公司作出贡献或将为公司作出贡献的任何董事、雇员或业务伙伴授予奖励。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授予书中列出。
95
转让限制。期权不得转让或转让,但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终止和修订。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自通过之日起十年内有效。董事会或公司经股东决议,可随时终止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运作,在此之后期间不再授予期权但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必要的范围内保持有效,以使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存续期内授予的任何期权的行权生效或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规定可能需要的其他方式生效。董事会可随时修订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任何条文,但不得对任何承授人于该日期已累积的任何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下表汇总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尚未行使的期权:
|
普通股 |
|
|
|
||||
|
基础 |
|
||||||
|
未完成的选项 |
行权价格 |
||||||
姓名 |
|
已获批 |
(美元/股) |
授予日期 |
到期日期 |
|||
冯大刚 |
|
32,246,622 |
|
标称 |
|
2019年9月7日及2021年12月19日 |
|
2029年9月7日和2031年12月19日 |
李洋 |
|
* |
|
标称 |
|
2019年9月7日及2021年6月19日 |
|
2029年9月7日及2031年6月19日 |
李想 |
|
* |
|
标称 |
2021年6月19日 |
2031年6月19日 |
注意:
*不到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l %。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除我们的高级管理层成员作为一个集团之外的参与者持有购买65,884,507股普通股的期权,行使价为每股0.0001美元。
有关我们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奖励的会计政策和估计的讨论,请参阅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和附注17“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
6.C。董事会惯例董事会
我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分别为李一凡、Hendrick Sin、Peng Su。董事无需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即可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一般要求发行人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必须由独立董事组成。然而,纳斯达克的上市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营发行人在某些公司治理事务上遵循“母国惯例”。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冯大刚控制着我们总投票权的大多数,因此,我们是一家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定义的““受控公司”。只要我们仍然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也被允许选择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我们依靠“母国惯例”和“受控公司”豁免了我们董事会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的要求,以及我们董事会有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及公司治理委员会的要求。
96
董事如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对与我公司订立的合约或建议订立的合约感兴趣,须在我们的董事会议上声明其兴趣的性质。任何董事向董事发出的一般通知,大意是他或她是任何指明公司或商号的成员、股东、董事、合伙人、高级人员或雇员,并须被视为在与该公司或商号的任何合约或交易中拥有权益,就就就就他/她拥有权益的合约或交易的决议进行投票而言,该一般通知须视为足够的权益声明,而在该一般通知后,无须就任何特定交易发出特别通知。任何董事可就任何合约或拟议合约或安排投票,即使他/她可能对其中感兴趣(但须遵守适用法律或纳斯达克规则对审计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单独要求,除非有关董事会会议主席取消其资格),如他/她这样做,则他/她的投票应被计算在内,并可在审议任何该等合约或拟议合约或安排的任何董事会议上被计算在法定人数之内。我们的董事会可以行使我们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资金、抵押或抵押其承贷、财产和未催缴的资本或其任何部分,以及在借款时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或其他证券或作为我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担保。我们没有任何董事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就终止担任董事时的利益作出规定。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成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以及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已经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李一凡、Hendrick Sin和Peng Su组成,并由李一凡担任主席。我们认定,李一凡、Hendrick Sin和Peng Su各自满足《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05(c)(2)条的“独立性”要求,并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已确定李一凡符合SEC适用规则规定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在考虑其对独立审计师的年度业绩评估后,审查并建议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任命、重新任命或罢免独立审计师; |
| ● | 批准独立审计师的薪酬和聘用条款,并至少每年预先批准我们的独立审计师允许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 |
| ● | 与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与我们的独立审计师讨论,除其他外,财务报表的审计,包括是否应披露任何重大信息,有关会计和审计原则和惯例的问题; |
| ● | 根据《证券法》S-K条例第404项的定义,审查和批准所有拟议的关联方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 ●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特殊步骤; |
| ● | 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并对内部审计职能进行年度绩效评价;以及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定期举行会议。 |
97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冯大刚和Hendrick Sin组成,并由冯大刚担任主席。我们认定,Hendrick Sin满足了《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05(c)(2)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赔偿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与我们的管理层协商,监督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
| ● | 至少每年审查和批准,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们的执行官的薪酬; |
| ● | 至少每年一次,就我们的非执行董事的薪酬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供确定; |
| ● | 至少每年一次,定期审查和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方案或其他类似安排; |
| ● | 审查执行官和董事的赔偿和保险事项;和 |
| ● | 监督我们在薪酬事项方面的监管合规情况,包括我们关于限制薪酬计划和向董事和执行官提供贷款的政策。 |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由冯大刚、Peng Su和李洋组成,并由冯大刚担任主席。我们认定,Peng Su满足了《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05(c)(2)条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向董事会推荐被提名人以供选举或重新选举进入董事会,或获委任以填补董事会的任何空缺; |
| ● |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专长、多样性和向我们提供服务等特点方面的组成; |
| ● | 制定并向我们的董事会推荐任何SEC或纳斯达克规则可能要求的或以其他方式被认为可取和适当的与提名或任命我们的董事会成员和主席及其委员会成员或其他公司治理事项有关的政策和程序; |
| ● | 选择并向董事会推荐担任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成员以及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本身的董事名单;和 |
| ● | 评估董事会整体的绩效和有效性。 |
98
董事的职责及职能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的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善意认为符合我们最大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也对我们公司负有义务,行使一个合理审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并不时予以修订和重述。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在某些有限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承担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我们的董事会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业务事务所必需的一切权力。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i)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ii)宣派股息和分派;(iii)委任高级职员并确定其任期和职责;(iv)批准我们公司的股份转让,包括将该等股份登记在我们的股份名册中;以及(v)行使我们公司的借款权力并抵押我们公司的财产。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高级职员可能由董事会任命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公司可藉普通决议委任任何人士为董事。每名董事不受任期限制,任期至继任者就任时或直至其去世、经公司股东以普通决议辞职或免职或获得不少于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其他董事三分之二的赞成票(以较早者为准)为止。如(其中包括)董事(i)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而辞任;(ii)死亡、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合;(iii)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iv)被法律或纳斯达克规则禁止担任董事;或(v)根据我们第三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细则被免职,则董事的职位亦须予腾出。
6.D.雇员
截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员工总数分别为603人、481人和301人。基本上我们所有的员工都在中国。
下表按职能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全职雇员的细目:
数量 |
|||||
职能/部门 |
|
员工 |
|
占总数的百分比 |
|
内容和运营 |
102 |
34 |
%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127 |
42 |
% |
||
研究与开发 |
|
22 |
|
7 |
% |
一般和行政 |
|
50 |
|
17 |
% |
合计 |
|
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