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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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YERS DILL & PEARMAN
29第楼层 交易广场一号 8康乐广场 中央 香港
电话+ 85225247106 |传真+ 85228459268
康尼尔斯网 |
2025年12月3日
事项编号:1010001/1114036 10
852 2842 9530
Richard.hall@conyers.com
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B座东塔18层E家,
杨桥路东百中心,
福州市鼓楼区35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尊敬的先生/女士,
Re: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我们曾就F-3表格(注册号333-289656)上的注册声明(“注册声明”,该术语不包括经修订并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协议,无论是否在其中特别提及或作为证物或附表附在其上)以及于本协议日期或前后提交给委员会的日期为2025年11月28日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担任公司开曼群岛的特别法律顾问,有关买卖最多30,000,000股每股面值0.05美元的公司普通股(“普通股”)(“发售股份”)将根据公司与其中指明的买方订立的日期为2025年11月28日的证券购买协议(“证券购买协议”)发行予买方。
| 1. | 审查的文件 |
为提出这一意见,我们审查了以下文件:
| 1.1. | 注册声明副本; |
| 1.2. | 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副本;及 |
| 1.3. | 证券购买协议副本。 |
上文第1.1至1.3项所列的文件在此有时统称为“文件”(该术语不包括任何其他文书或协议,无论其是否具体提及或作为证物或附表附在其上)。
合伙人:Piers J. Alexander、Crystal C. Au-Yeung、Christopher W. H. Bickley、Peter H. Y. CH’ng、Anna W. T. Chong、Angie Y. Y. Chu、Vivien C. S. Fung、Richard J. Hall、Norman Hau、Wynne Lau、Ryan A. McConvey、Teresa F. Tsai、Flora K. Y. Wong、Lilian S. C. Woo
顾问:David M. Lamb
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
我们还审查了以下文件的副本:
| 1.4. | 注册成立证明书、第五份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
| 1.5. | 经公司全体董事签署且日期为2021年9月5日及2025年11月27日的书面决议(《公决议”); |
| 1.6. | 由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签发的、日期为2025年11月27日的良好信誉证书(“发证日期”);以及 |
| 1.7. | 其他文件,并就法律问题作出我们认为必要的查询,以提出以下意见。 |
| 2. | 假设 |
我们假设:
| 2.1. | 所有签名的真实性和真实性,以及与我们审查的所有副本(无论是否认证)的原件的一致性,以及这些副本所取原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 2.2. | 一份文件经我们以草案形式审查的,将以或已经以该草案形式执行,而一份文件的若干草案经我们审查的,其所有变更均已标记或以其他方式提请我们注意; |
| 2.3. | 证券购买协议各方(公司除外)订立及履行证券购买协议项下各自义务的能力、权力及权限; |
| 2.4. | 除公司外的证券购买协议的每一方适当签署和交付,以及公司有意受其约束的实物交付; |
| 2.5. | 我们审查的文件和其他文件中所作的所有事实陈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 2.6. | 决议是在一次或多次正式召开、组成和法定人数会议或以一致书面决议通过的,保持完全有效且未被撤销或修改; |
| 2.7. | 除开曼群岛外,没有任何法域的法律规定会对此处表达的意见产生任何影响; |
| 2.8. | 一旦公司根据文件发行任何普通股,公司将收到其全部发行价格的对价,该价格应至少等于其面值; |
| 2.9. | 纽约州法律规定的效力和约束效力(“外国法律")根据证券购买协议的条款,以及注册声明及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正式提交证监会,并已于公司根据证券购买协议发行任何普通股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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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 | 并购重组事项和公司登记册的内容,截至并购重组之日、决议之日、文件之日和本协议之日,均为真实、正确的; |
| 2.11. | 公司未采取任何行动委任重组主管; |
| 2.12. | 本公司或其代表并无向开曼群岛的公众人士发出或将发出任何邀请以认购本公司的任何股份;及 |
| 2.13. | 于任何普通股发行日期,(i)公司将拥有足够的已获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及(ii)公司目前及发行该等普通股后将能够偿付其债务。 |
| 3. | 资格 |
| 3.1. | 证券购买协议项下公司的义务: |
| (a) | 将受制于不时生效的与破产、无力偿债、清算、占有式留置权、抵销权、重组、合并、合并、合并、暂停、贿赂、腐败、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扩散融资或任何其他法律或法律程序有关的法律或法律程序,不论其性质类似或其他,一般影响债权人的权利以及适用的国际制裁; |
| (b) | 将受到可提起诉讼的法定时限的限制; |
| (c) | 将受制于公平的一般原则,因此,作为公平补救措施的具体履行和禁令救济可能无法获得; |
| (d) | 开曼群岛法院不得实施,无论其是否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这些法律构成支付具有罚款性质的金额,并在其范围内;和 |
| (e) | 开曼群岛法院不得在开曼群岛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实施这些行为,而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这种行为将是非法的。尽管有任何向特定法院的专属或非专属管辖权提交的合同,开曼群岛法院拥有固有酌情权,可在另一司法管辖区同时进行有关证券购买协议的针对公司的其他程序的情况下,中止或允许在开曼群岛根据证券购买协议对公司进行的程序。 |
| 3.2. | 我们对文件中任何规定在判决日期后支付判决金额的特定利率或意图束缚公司法定权力的条款的可执行性不表示意见。 |
| 3.3. | 我们不对根据证券购买协议的任何条款发行普通股表示意见,该条款旨在使公司有义务在清盘或清算开始后发行普通股。 |
| 3.4. | 我们没有对除开曼群岛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进行调查,也没有发表任何意见。本意见应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仅限于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和实践,并以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和实践为基础提出。本意见仅为提交注册声明和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以及公司发行普通股的目的而出具,不得就任何其他事项依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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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意见 |
基于并在此前提下,我们认为:
| 4.1. | 该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存续,根据良好信誉证书,于证书日期具有良好信誉。根据《公司法》(the“法案”),如果已支付该法案规定的所有费用和罚款,且公司注册处处长不知道该公司存在该法案规定的违约情况,则该公司被视为信誉良好。 |
| 4.2. | 发售股份于根据证券购买协议发行及缴付款项时,将有效发行、缴足款项且不可评税(此处使用的术语是指其持有人无需就发行该等股份支付进一步款项)。 |
我们在此同意将本意见作为证据提交公司以表格6-K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在给予此类同意时,我们在此不承认我们是《证券法》第11条含义内的专家,或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其颁布的委员会规则和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忠实的,
/s/Conyers Dill & Pea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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