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1
姓名和住所
第1条
1. |
该有限责任公司名为PERUSAHAAN PERSEROAN(PERSERO)PT TELEKOMUNIKASI INDONESIA Tbk或简称PT TELKOM INDONESIA(PERSERO)Tbk,本章程以下简称“公司”),住所为万隆市。 |
2. |
公司可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内外开设办事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但须事先获得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以外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董事会批准。 |
公司成立期限
第2条
这家公司成立于24-09-1991年(24-9月一千九百九十一),已于19-11-1991年(19-11月一千九百九十一)根据编号为C2-6870.HT.01.01.th.91的司法部长法令获得法律地位,并无限期成立。
目标和宗旨以及业务活动
第3条
1. |
公司的目标和宗旨是在提供电信网络和服务、信息学领域开展业务,以及优化利用公司拥有的资源生产高质量和极具竞争力的商品和/或服务以获取/追求利润,以便通过应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则来增加公司的价值。 |
2. |
为实现上述目标和宗旨,公司可开展以下主要经营活动: |
a. |
依照法律法规规划、建设、提供、开发、经营、营销/销售/租赁和维护最广义的电信和信息技术网络; |
b. |
依法依规规划、开发、提供、销售/改进最广义的电信和信息技术服务; |
c. |
投资,包括参股,符合并实现公司目标和宗旨的其他公司。 |
d. |
结合上文第a款和第b款的规定,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经营活动: |
1. |
电信央建 |
这一组包括电话交换机和电报交换机、发射塔、微波雷达接收机、小型地面站和卫星站等电信中心楼及其设备的建设、维护和维修。这件事包括本地和长距离的通信管道、传输网络以及地上、地下和水下的电信/电话电缆分配网络。
2. |
灌溉、通信等废弃物网络建设 |
本组包括其他组未涵盖的其他建筑结构的建造、维护和/或重建。这件事包括建筑和环境规划、居民区基础设施、工业、医院等。
3. |
电气装置: |
这一组包括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配电系统、供电系统的电气装置的建设、安装、维护、改建,以及住宅和非住宅建筑的电气装置,如低压电网的安装等。该事项包括公路、铁路和机场等土木工程构筑物的电气装置安装和维护。
4. |
电信安装 |
这一组包括与在住宅和非住宅建筑中安装电信装置有关的活动,例如天线安装。该组还包括电话/电报交换机、微波雷达发射站、小型地面站/卫星站的电信装置安装、维护和维修及相关事宜。这件事包括安装电信传输和网络,以及在建筑物和土木结构中安装电信设备。
5. |
空调通风安装 |
这一组包括为住宅和非住宅建筑安装和维护通风、冰箱和空调(AC),包括管道、管道和钣金工作。
6. |
收费或合约批发贸易 |
这一群体包括佣金代理、经纪人、拍卖商以及代表其他方在国内和国际上进行货物交易的其他批发商的业务。这些活动包括佣金代理、货物经纪人以及所有其他批发商,他们代表其他方进行销售并为其他方的利益进行销售。涉及联合买卖或代表公司进行交易的活动,包括通过互联网;以及涉及贸易的代理商,例如农业原料、活体动物;纺织原料和半成品;燃料、矿石、金属,以及包括化肥在内的化学工业;食品、饮料和烟草;纺织品、服装、毛皮、鞋类和皮具;木材和建筑材料;机械,包括办公机械和计算机、工业设备、船舶、飞机;家具、家居用品和硬件;批发拍卖行活动;委托代理放射性物质和电离辐射发生器。包括商品拍卖市场组织者。不包括批发汽车和摩托车交易活动。
7. |
计算机及计算机设备批发 |
这一组包括计算机和计算机设备的批发。
8. |
软件批发 |
这个群体包括软件的批发。
9. |
电信设备批发 |
这一组包括电信设备的批发,如电话和通信设备。这一组包括广播电视广播设备。
10. |
办公及加工机械、备件、设备批发 |
这一群体包括工业和办公机械的批发,不包括计算机及其配件,如木材和金属加工机械、各种工业和办公机械。这一群体还包括批发加工生产机器人、其他未归类为工业的机械、纺织工业的计算机控制机械,以及计算机控制的缝纫机和针织机。
11. |
其他不可分类产品的批发 |
本组包括上述任何批发组别中未包括的其他产品的批发。这一群体包括纺织纤维等材料的批发、宝石(钻石、蓝宝石等)的批发。
12. |
软件零售 |
这个群体包括软件的零售贸易,比如各种软件,包括电子游戏软件。
13. |
电信设备零售 |
这一群体包括电信设备的零售贸易,如移动电话、电话和其他相关设备。
14. |
发布目录和邮件列表 |
本组包括信息清单(数据库)的发布。该出版物可以电子或印刷形式出版。经营活动包括出版邮寄名单、出版电话书、出版名录和其他汇编,如法律案例、药品汇编等。
15. |
发布软件 |
这一集团包括发布即用软件(非按订单生产)的业务,例如操作系统、商务和其他应用程序,以及面向所有操作系统平台的视频游戏。
16. |
私营公司的电影、视频和电视节目制作活动 |
该集团包括由私营公司以收费方式管理的电影、电影、视频、动画、电视节目或电视广告的创作和制作业务,以及为电视制作电影、电影交付服务和电影预订代理的业务。本组不包括电影复制、从母版复制的音频/视频复制、后期制作动画。
17. |
有线电信活动 |
这一组包括运营、维护或提供接入使用有线电信基础设施传输语音、数据、文本、声音和视频的设施,例如通过固定电话、微波或数据和卫星链路提供点对点通信的交换和传输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有线分配系统的运营(即用于分发数据和电视信号),以及使用专有设施的电报和其他非声乐通信设备。执行这些活动的传输设施可能基于单一技术或各种技术的组合。该事项包括向网络所有者和运营商购买接入和网络容量,并利用这些容量为企业和家庭提供电信服务,以及通过有线基础设施运营商提供互联网接入。固定电信的网络运营,意在公共电信的实施
和租用电路。这包括数据通信连接活动,其中传输以数据包、通过中央交换机或通过其他网络进行,例如公共交换电话网(PSTN)。此事还包括服务于某些移动客户的地面网络运营,包括面向公众的无线电集群服务和无线电呼叫服务。
18. |
无线电信活动 |
这一群体包括在地球表面使用蜂窝技术提供移动电信服务的网络运营。这些活动包括运营、维护或提供对使用无线通信基础设施传输语音、数据、文本、声音和视频的设施的访问,以及维护和运营寻呼号,类似于蜂窝和其他无线电信网络。传输设施通过无线电波提供全方位传输,可以基于单一技术或多种技术的组合。这包括向网络所有者和运营商购买网络接入和容量,为企业和家庭提供无线网络服务(不包括卫星),以及通过无线网络基础设施运营商提供互联网接入。
19. |
卫星电信活动 |
这一群体包括通过卫星地面站、网关、连接网络提供移动电信服务的网络运营。该组中的活动包括运营、维护或提供使用卫星电信基础设施传输语音、数据、文本和视频的设施,通过直接连接到家庭的卫星系统将从有线网络、地方电视台或无线电网络收到的视听或文本节目传送给消费者(此处分类的单位一般不源自节目制作材料)。此事包括通过卫星基础设施运营商提供互联网接入。
20. |
高级呼叫服务 |
这一群体包括向以0809为前缀的特定号码提供呼叫或对话服务的企业,并受溢价率的影响。Premium Call存取通常是关闭的,这意味着它是根据客户的要求打开的。
21. |
优质短信内容服务 |
这一群体包括通过移动蜂窝网络提供内容服务的企业,其成本通过从移动蜂窝网络客户的预付押金或后付费电话费中扣除来收取。提供的内容是所有形式的信息,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动画或这些数字形式的组合,包括可下载的应用软件和高级短信。
22. |
托管呼叫服务(呼叫卡) |
该组包括提供电话呼叫服务的服务业务,这些服务具有额外的功能,可以在拨打电话之前通过额外的用户身份验证过程或访问代码管理呼叫和/或计费。
23. |
其他增值电话服务 |
这一组包括其他增值电话服务和其他电信支持服务。
24. |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
这一群体包括一家公司为其客户提供的接入互联网的服务业务,或者可以称为互联网的门户。
25. |
数据通信系统服务 |
该组包括可用于传输语音、图像、数据、信息和数据包的数据通信系统服务。提供这些服务的连接性、质量和安全性都有保障。
26. |
公共用途互联网电话服务(ITKP) |
该组包括通过互联网协议(IP)网络传输呼叫的服务。该活动提供与电信网络连接的商业互联网电话服务。
27. |
互联网互联服务(NAP) |
该组包括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提供接入和/或路由的活动。在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方面,互联网互联服务提供者可以为互联网传输提供网络。互联网互联互通服务商被要求互联互通。互联互通服务商为互联网接入服务商规范流量。
28. |
其他无法分类的信息服务活动 |
这一组包括其他无法分类的信息服务业务,如基于电话的信息服务、基于收费或基于合同的信息检索服务、新闻剪辑服务、新闻剪辑服务等。这一群体还包括内容提供商服务。
29. |
其他多媒体服务 |
本组包括第24、25、26、27项未涉及的其他多媒体服务活动。
30. |
电子游戏开发活动 |
这一群体包括电子游戏开发活动,如游戏概念设计、电子游戏软件开发、图形资产创作、电子游戏相关动画创作、声音和音乐创作、电子游戏测试,以及其他电子游戏支持。
31. |
电子商务应用开发活动 |
这一群体包括电子商务应用程序开发活动。活动包括互联网商务活动的咨询、分析、应用程序编程等。
32. |
沉浸式媒体内容编程和制作活动 |
该集团包括与VR(Virtual Reality)/AR(Augmented Reality)/MR(Mixed Reality)等沉浸式媒体系统的分析、设计和编程相关的咨询和制作。这些活动通常涉及分析沉浸式媒体系统用户的需求和问题,包括编写适合沉浸式媒体用户需求的程序。专门针对沉浸式媒体的3D视觉效果和360度视频的创作及其修改。
33. |
区块链技术开发活动 |
该组包括区块链技术开发活动,例如智能合约实施和公共和私有区块链基础设施设计。这一组不包括加密资产商品期货交易。
34. |
基于人工智能的编程活动 |
这一群体包括咨询,其次是利用人工智能(AI)技术进行分析和编程,包括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专家系统等AI子集,以及其他AI子集。
35. |
其他计算机编程活动 |
该组包括与其他即用型系统的分析、设计和编程相关的咨询(视频游戏开发活动和基于人工智能的编程活动组所涵盖的系统除外)。
这些活动通常涉及分析计算机用户的需求和问题,解决问题,并创建与解决这些问题相关的软件。这还包括编写适合计算机用户需求的简单程序。设计结构和内容,和/或编写创建和实现所需的计算机代码,例如系统软件(更新和修复)、应用软件(更新和修复)、数据库和网页。包括软件定制,例如修改和调整现有应用程序的配置,使其在客户端的信息系统环境中运行。作为软件销售的组成部分开展的类似软件定制活动被纳入软件零售贸易子集团。
36. |
信息安全咨询活动 |
这一群体包括信息安全规划与监测、信息安全审计或保障、信息安全开发与实施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37. |
数字身份提供活动 |
这一群体包括提供数字身份的活动,这些身份代表电子系统中的实体。数字身份可以根据证明身份所涉及的风险,在不同级别的保证/信任中发布。这些活动可以包括登记、验证、存储和认证等数字流程,包括管理与实体凭据相关的传记和生物特征属性。全权证书以数字形式创建,例如唯一号码、用户账户和电子证书。
38. |
使用电子证书提供电子证书的活动和服务 |
这一组包括与提供电子认证和使用电子证书提供服务有关的活动,例如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时间戳、记录的电子交付服务、网站认证以及电子签名和/或电子印章的保存。
39. |
物联网(IoT)咨询设计活动 |
该集团包括咨询服务、设计和制造基于订单的集成系统解决方案(不是现成的),通过修改现有硬件,如传感器、微控制器和其他硬件。这些修改是针对物联网硬件和/或嵌入式软件进行的。本组不包括芯片制造和物联网软件出版/开发活动。
40. |
计算机咨询及其他计算机设施管理活动 |
这一群体包括有关计算机硬件的类型和配置的咨询服务,无论有无软件应用程序。规划设计集硬件、软件和计算机通信技术于一体的计算机系统。咨询通常涉及分析计算机用户的需求和问题,并提供最优解决方案。归入这个子组的单位可能会提供硬件和软件系统组件,作为集成服务的一部分,或者这些组件可能由第三方或供应商提供。归入本子组的单位一般安装系统并培训和支持系统用户。这包括提供客户端计算机的管理和操作
客户场所的系统和/或数据处理设施,以及相关支持服务。
41. |
信息技术活动和其他计算机服务 |
该组包括与其他地方尚未分类的活动相关的信息技术活动和其他计算机服务,例如计算机故障恢复、个人计算机安装(设置)和软件安装。它还包括事件管理和数字取证活动。该集团包括计算机编程活动、计算机咨询活动和计算机设施管理尚未涵盖的各种计算机相关业务。
42. |
数据处理活动 |
该组包括与处理和制表所有类型数据相关的活动。这些活动可能包括客户提供的数据的整个处理和报告编写阶段,或者只是处理阶段的一部分。该事项包括向客户分发主机设施以及提供数据输入和大数据管理活动。
43. |
托管及其相关活动 |
这一群体包括与提供托管基础设施、数据处理服务相关的服务业务,以及未在其他地方分类和专门从事托管的活动,例如网页托管、流媒体服务和应用程序托管。这个事件组包括云计算存储。
44. |
没有商业用途的网页门户和/或数字平台 |
该组包括使用搜索引擎以可搜索格式生成和维护互联网地址和内容的大型数据库的非商业性网站的运营;作为互联网门户网站的运营,例如提供定期更新内容而无商业目的的媒体网站;以商业活动形式开展电子交易的数字平台和/或网站/门户网站的运营,这些交易通过互联网和/或电子设备和/或其他电子系统促进和/或调解货物和/或服务和/或其他服务的所有权转移,而无商业目的。
45. |
具有商业目的的门户网站和/或数字平台 |
这一组包括以商业目的运营的网站,这些网站使用搜索引擎生成和维护易于搜索的格式的互联网地址和内容的大型数据库;运营充当互联网门户的网站,例如提供定期更新内容的媒体网站,直接或间接用于商业目的;以促进和/或调解通过互联网和/或电子设备和/或为商业目的(利润)而进行的货物和/或服务和/或其他服务的所有权转移的商业活动形式进行电子交易的数字平台和/或网站/门户网站的运营,其中包括涉及一项、部分或全部电子交易的活动,即订购、付款和交付这些活动。这一群体包括用于商业(盈利)目的的网站/门户网站和/或数字平台,例如用于促进和/或调解电子交易服务的应用程序,例如市场、数字广告和按需在线服务。这一组不包括金融科技(Fintech)、金融科技点对点(P2P)借贷以及金融科技支付服务。
46. |
计算机及其设备零售贸易 |
这一群体包括专门从事各类计算机、设备及其设备的零售贸易。
47. |
电子游戏设备零售贸易等 |
该集团包括电子游戏设备的零售贸易。
48. |
办公机器零售贸易 |
这一群体包括电脑以外的办公机器的专业化零售贸易,如各种打字机、计算器、收银机等。
49. |
商店音像器材零售贸易 |
这一群体包括收音机、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录音机、音频放大器、盒式录音机等音视频设备的专业零售贸易。包括立体声设备、CD和DVD刻录机和播放器。
50. |
其他无法分类的电信活动 |
这一群体包括其他地方未涵盖的其他电信业务。包括销售手机信用,既有手机代金券,也有电子预付卡,还有销售手机入门包。
51. |
电讯服务转售服务 |
该集团包括提供电信服务转售服务的业务,例如提供电话、传真、电传、电报服务的电话亭(wartel),网吧/网吧等互联网接入转售服务,以及其他电信服务转售服务。
52. |
校准/计量服务 |
该组包括校准实验室活动以检查/测试测量仪器或校准工具,并包括校准实验室活动,根据要求向其他机构/行业/组织提供测量仪器校准服务,例如,校准压力表、非医用温度计、秤等。这项活动还包括辐射测量仪器的校准,如测量仪、污染仪、剂量仪等相关测量仪器,以及辐射输出的测量。该事项还包括一名计量员检查、测试、维护测量仪器的活动,如街道秤、燃气泵表等,以确保仪器在规定期限内有效。
53. |
民营电影、视频、电视节目发行活动 |
这一群体包括为电影或故事片影院、电视网络、电视台和私营部门按收费方式管理的展览组织者发行电影、录像带、DVD和类似作品。这包括获得电影、电影、录像带、DVD的发行权。
3. |
除第(2)款所指的业务活动外,公司可进行业务活动以优化其资源的利用,以: |
a. |
通过电信和信息技术网络提供支付交易和汇款服务; |
b. |
开展其他优化公司资源的活动和业务,包括利用固动产、信息系统设施、教育培训设施、维护维修设施; |
c. |
协同其他方优化信息技术、通信、或信息技术行业其他方拥有的信息技术、通信或技术资源,符合并实现公司宗旨和目标。 |
d. |
结合上文第a款和第b款的规定,公司的配套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经营活动: |
1. |
通用印刷业 |
这一群体包括小报、报纸、期刊、小册子、书籍、小册子等报刊、杂志和其他期刊的印刷;音乐手稿;地图、地图集、招贴画;广告目录、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印刷广告;日记、日历、业务表格、其他商业印刷品;文具或个人文具;以及印刷机、胶印机、影印件、柔版印刷品生产的其他印刷品及有关事项;复印机、电脑打印机、浮雕信件及相关事项,包括高速印刷机;不用任何中间介质直接印刷到纺织品、塑料、玻璃、金属、木材、陶瓷上,布料、服饰上的丝印除外;标签或标识上的印刷(平版印刷、墓碑印刷、柔版印刷、相关事项)除外。这还包括电脑转载、模板机转载,以及相关事宜。这些印刷品通常是受版权保护的。纸或纸板标签行业纳入纸及纸板制品行业组。
2. |
住宅建筑 |
该组包括建造、维修和/或重建用于住宅用途的建筑物,例如房屋、临时住房、公寓、公寓和共管公寓。该事项包括房地产企业以销售为目的承建的住宅楼,以及住宅楼的改建、翻修。
3. |
办公楼建设 |
该组包括用于办公目的的建筑物的建造、维护和/或重建,例如办公室和店屋(rukan)。这包括房地产企业以销售为目的承建的办公楼,以及办公楼的改建、翻修。
4. |
其他建筑施工 |
这一组包括建造、维护和/或重建其他用途的建筑物,如礼拜场所(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寺庙、寺院、中国寺庙)、终点站/车站大楼、铁路大厅、纪念性建筑、州和中央/地区政府大楼、机场大楼、飞机机库、PKPPK(机场消防局)大楼、历史建筑、监狱、会议厅、仓库、发电机大楼、泵房、仓库、动力房、电力变电站、信号变电站、塔式建筑、储存建筑,包括爆炸物储存等。这件事包括对其他建筑物的改建和翻修。
5. |
电气土建 |
这一组包括电力土木结构的建造、维护和/或重建,例如发电、输电、配电和利用电力的土木结构,本地和长距离电力管道,包括变电站的建设,以及电线杆和电塔的安装。
6. |
交通基础设施电信构筑物土建 |
本组包括建造、维修及/或重建电讯设施、海上航行辅助设备、空中航行电讯构筑物、铁路信号及电讯构筑物,包括塔/杆/管道/天线及类似构筑物。
7. |
其他不可分类的土建 |
这一组包括其他土木结构的建造、维护和维修,如停车场和其他住宅设施(楼外)。这一组包括土地细分和开发(例如,增加道路、公共基础设施等等)。该集团还包括采购和建设微电子设施和加工厂,例如生产微处理器、硅片和晶圆、微电路、半导体的设施和加工厂;采购和建设纺织品和服装加工厂;采购和建设钢铁加工厂;和/或采购和建设其他加工厂。
8. |
海洋、河流、空中航行施工安装服务 |
这一组包括安装和维护与海洋、河流和空中导航设备、海事/航空电信、水文和气象、过境路线和引航有关的建筑和设备,以保障航运和航空安全。
9. |
电子设备安装 |
这一组包括在住宅和非住宅建筑安装电子设备、机场电子设备、信息技术(包括电信和信息技术系统),如报警系统、闭路电视和音响系统、商业管理系统(预付电费凭单)。此事还包括安装门禁、记分牌、计时系统、周边像素显示屏、主钟等电子设施。
10. |
水暖安装 |
这一组包括清洁水、废水和排水安装活动,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建筑的管道工程。该事项包括水管装置、清水分配管、水处理厂(WTP)/反渗透(RO)装置、废水管道的维护和维修。
11. |
供暖和地热安装 |
这一组包括在住宅和非住宅建筑中安装和维护供暖和地热设备,电气和非电气,包括管道、管道和钣金;中央供暖控制系统;连接区域供暖系统,包括家用锅炉和燃烧器。这一组包括管道或罐体的保温工作,在墙体外部安装防风雨保温,安装保温(用于冷热水管、蒸汽锅炉、排水管),防火保温,安装消防系统。
12. |
机械装置 |
这一组包括在住宅和非住宅建筑中安装和维护运输和起重设备的机械装置,以及其他土木结构,如电梯、自动扶梯、输送机、人行道、吊船、自动门,包括消防安全楼梯设备。
13. |
其他无法分类的建筑安装 |
这一组包括其他建筑装置的安装和其他民用建筑装置的安装、维护、维修。这包括安装和维护装卸站、缠绕竖井、化工厂、铸铁厂、高炉和焦炉等采矿和制造设施;安装处理系统和设备,将发电厂的海水、苦咸水、淡水净化为纯净水。
14. |
室内装饰 |
这一组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建筑竣工的内部装修工作,以及其他民用建筑安装。室内装修工作包括在建筑物或其他建筑工程中应用室内灰泥(涂料),包括相关车床材料、门(自动门、旋转门除外)的安装或组装、木料或其他材料制成的窗框、窗、门窗框、厨房装置(厨具)、楼梯及相关事项、围栏、家具装置、天花板等室内饰面、木墙布、可拆卸隔板等,在建筑物或其他建筑工程中使用瓷砖或安装陶瓷、混凝土墙或地砖、拼花(花纹板制成的地板)和木地板、油毡和地毯地板,包括橡胶或塑料、水磨石、大理石、花岗岩或其他地板或墙布和壁纸。这包括油漆、安装玻璃、镜子,以及在用金属、木材等材料制成的墙壁、柱子或天花板上安装装饰品和其他艺术性的室内装饰工作。
15. |
各种形式的印刷出版商品批发 |
这一群体包括各种形式的印刷出版商品批发贸易,如书籍、杂志、报纸等。
16. |
实验室设备、制药设备、人类医疗器械批发贸易 |
该组包括实验室设备、制药设备和人用医疗器械的批发贸易。
17. |
兽医用实验室设备、制药设备、医疗器械批发贸易 |
这一群体包括实验室设备、制药设备、兽医用医疗器械的批发贸易,包括进口、出口、分销活动。
18. |
实验室设备、制药设备和人类医疗器械零售贸易 |
该组包括实验室设备、制药设备、人用医疗器械的零售贸易,包括各类玻璃器皿(试管、量筒、显微镜载玻片、比色皿、血清/输液瓶);瓷器实验室设备(烧杯、滤板、砂浆和杵、坩埚);医疗专业设备和用品(手术器械和设备、牙科器械和设备、电子医疗设备、体温计、血压计)。
19. |
医药商品及药品、医疗器械、香水等化妆品专业零售贸易 |
该集团包括其他专门的零售贸易业务,例如医药药物成分和人畜传统医药原料(simplicia);以及实验室设备、制药设备、动物保健设备;其中包括各类玻璃实验室设备(试管、量筒、显微镜载玻片、比色皿、血清/输液瓶);瓷器实验室设备(烧杯、滤板、研钵和杵、坩埚);兽医专业设备和用品如(手术器械和器械、牙科器械和器械、电子医疗设备、体温计、血压计等)、动物保健设备、医疗诊断设备等。
20. |
录音活动 |
该集团包括在黑胶唱片、磁带、紧凑型光盘(CD)和相关事项上制作原始声音母带录音的业务,以及在演播室或其他地点的录音服务,包括录制的广播节目(间接)、电影、电视和其他媒体的音频。出版电影、录象资料包括政府赞助发行电影、录象、电视节目,私营部门赞助发行电影、录象、电视节目。计算机软件出版包括软件出版集团。
21. |
出于国防和安全目的的特别电信活动 |
这一类别包括专门用于国防和安全目的的电信服务。
22. |
音乐出版和音乐图书活动 |
这一群体包括音乐出版活动,如获取和注册音乐作品版权,在录音、广播、电视、电影、现场演出、平面媒体等媒体中推广、授权和使用作品,向批发商、零售商或直接向公众分发录音制品。这包括出版音乐书籍和乐谱。
23. |
其他货币中介机构 |
这一群体包括接受和/或关闭存款,以及提供信贷或贷款。信贷援助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贷款、担保贷款、信用卡等。这些活动一般由中央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展,例如其他地方未分类的金融中介服务,例如高利贷、信用合作社、邮政转存活动和laku pandai(邮政储蓄),授权为购房提供信贷的专门机构,以及接受存款和汇票活动(汇款)。
24. |
支付服务提供商(PJP) |
该组包括在前端向支付系统(SP)服务的最终用户提供支付服务的相关活动,包括以下活动:显示资金来源信息;发起交易/收单(电子钱包、收单机构和支付网关);发行支付工具/账户;以及提供汇款/资金转账服务。
25. |
交通咨询活动 |
这个群体包括交通咨询活动,包括提供见解、建议、准备可行性研究、规划、监督、管理,以及在陆、海、空交通领域的研究。这包括端口安全管理。
26. |
工业管理咨询活动 |
这一群体包括咨询、指导和协助工业企业的业务运营和组织管理问题,例如战略和组织规划;财务决策;营销目标和政策;人力资源规划、实践和政策;以及生产调度和控制。
27. |
其他管理咨询活动 |
该小组包括为业务和其他组织和管理问题提供咨询、指导和运营协助,例如战略和组织规划;财务决策;营销目标和政策;人力资源规划、实践和政策;生产规划、调度和控制。这些业务服务的提供可包括各种管理职能的咨询、指导和业务协助,农业及相关领域的农艺师和农业经济学家的管理咨询,会计方法和程序的设计,成本会计程序,预算控制程序,在规划、组织、效率和监督、管理信息等事项方面向企业和公共服务提供建议和协助。这一群体还包括基础设施投资学习服务。
28. |
认证服务 |
该组包括产品认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环境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生态标签、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有机食品认证体系、可持续森林管理体系、验证和验证体系,包括木材合法性验证等服务的活动。包括仓单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评定活动、绿色产业认证等。
29. |
实验室检测服务 |
该组包括针对所有类型的材料和产品的物理、化学、生物、电气机械和其他分析测试活动。其中包括食品安全领域的测试活动,包括与食品生产相关的动物疫病测试和控制;声学和振动测试;矿物成分和纯度测试;强度、厚度、耐久性、放射性等物理特性和材料性能的测试;资质和耐久性测试;摩托车、汽车、电子设备等整机性能测试;电信设备测试;建筑部门实验室测试;以及其他故障分析;空气和水污染等环境指标的测试和测量;使用飞机、船舶、大坝等的模型或模型进行测试。这一组还包括警察实验室操作和仓单系统质量检测合格评定。医学检测被列入另一组。
30. |
技术安装检测服务 |
该组包括与检查安装设计和安装过程有关的活动,例如电力安装检查、建筑部门的技术安装检查和其他安装。
31. |
广告 |
该集团包括提供各种广告服务(内部或外包)的业务,包括咨询服务、创意服务、广告材料制作、媒体策划和采购。活动包括在报纸、杂志、小报、广播、电视、互联网和
其他媒体;制作和投放实地广告,如公告板、展板、海报和图像、传单、小册子、通告、小册子、框架、橱窗广告、展厅设计、汽车和巴士广告等;展示媒体,即为各类广告媒体销售空间和时间;空中广告,分发或交付广告材料或样品;在公告板或广告牌上提供广告位,等等;创建摊位和其他展示结构和场地;以及领导营销活动和其他旨在吸引和留住客户的广告服务,如产品促销、销售点营销、直邮广告、营销咨询。
32. |
其他相关且无法分类的预约服务 |
该组包括未列入旅游和旅游景区信息服务小类的其他旅游服务和旅游景区信息服务,如提供其他与旅游相关的预订服务,如交通、酒店、餐饮、汽车租赁、娱乐和体育活动;提供分时度假交换(住宿)服务;销售戏剧、体育和娱乐活动、文化艺术表演等特定活动的门票,以及游览旅游景区和其他未列入其他类的其他娱乐活动和相关活动。
33. |
旅游信息服务 |
这一群体包括提供旅游物和设施信息、旅游服务、交通等旅游者所需信息的活动。该事项包括通过印刷、电子或其他传播媒介传播旅游商家信息或游客需要的其他信息。此事还包括提供预订服务、住宿、餐厅、航班、陆运、海运等信息。
34. |
呼叫中心活动 |
该集团包括呼叫中心服务业务,例如呼入呼叫中心(呼入呼叫),由人工接线员接听客户电话,自动呼叫分配,电话和计算机集成,交互式语音响应系统,或类似的接收请求的方法,提供与客户援助请求相关的信息产品,或引导客户的投诉或不满;呼出呼叫中心(呼入呼叫),使用类似的方法向潜在客户销售或营销商品或服务,进行市场调查或民意调查,以及为客户开展类似的活动。
35. |
其他无法分类的业务支持服务 |
该组包括提供其他无法分类的业务支持服务的活动,例如法庭报告服务和面向公众的速记和速记服务、会议和会议的直播电视广播服务、条形码寻址服务、条形码打印服务、收费或基于合同的筹款组织、邮件分拣服务、存储服务、使用硬币计价器的停车收集服务、独立拍卖活动、忠诚度计划管理,以及向其他未分类的业务提供的其他支持活动。该事项包括仓单系统登记中心活动。
36. |
特别活动组织服务 |
这一群体包括组织和组织特殊活动的特殊活动组织者的活动,或者基于客户的要求,通过组织的活动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内部设计的特殊活动,从概念发展过程、策划、准备、执行、完成活动系列开始。这一群体涵盖的特别活动组织活动包括
节日、嘉年华、体育活动、音乐活动、文化活动、个人活动、类似活动。
37. |
会议、奖励差旅、会议、会展(会奖)组织服务 |
这个群体包括活动的组织、推广和/或管理,例如为人群(州人民、商界人士、知识分子等)的会议提供服务。该集团还包括策划、组织和组织奖励旅游项目的服务业务,以及策划和组织贸易和商务展览、会议、会议的服务业务。这些活动又被称为MICE(会议、奖励、会议、展览)服务。
38. |
民办教育辅导辅导 |
这一群体包括私教辅导和辅导。本组包含的教育活动或课程包括辅导、健康指导、组织指导、道德和社会技能;商务咨询、税务咨询、心理和人力资源开发咨询、超大大脑、超级大脑、力量大脑、心算;游戏小组指导、学前指导、家庭指导、儿童和老年人教育、个性发展、学习方法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增强儿童创造力、增强教育者潜能、PGTK(培训和发展专业发展)、算盘和学前辅导。
39. |
电脑及类似设备维修 |
该集团包括为电脑及相关设备提供维修及保养服务的业务,例如台式电脑、手提电脑、磁碟驱动器、闪存盘及其他存储介质、光盘驱动器(CD-RW、CD-ROM、DVD-ROM、DVD-RW)、打印机、显示器、键盘、鼠标、摇杆和轨迹球、内外电脑调制解调器、电脑终端、电脑服务器、扫描仪包括条码扫描仪、智能读卡器、虚拟现实头盔、电脑投影仪。该集团还包括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POS)终端、非机械操作终端、手持计算机(PDA)等计算机终端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资本
第4条
1. |
这家公司的法定资本为19,500,000,000,000.00印尼盾(19,000亿元5,000亿印尼盾),分为39,000,000,000(3,900,000亿元)股,由: |
a. |
1(one)A系列Dwiwarna股票,面值50.00印尼盾(50印尼盾) |
b. |
389,999,999,999(三千八百九十九亿九千九百九十九)系列B股,每股面值为50.00印尼盾(50印尼盾),或总面值为19,499,999,999,950.00印尼盾(199万亿四千九百九十九万九千九百五十万印尼盾)。 |
2. |
从上述资本中,25.40%(二十五点四零%)的股份,即9906.22166万股(九千九百六十二亿二千六百六十万)股份,已认购并缴足面值总额为4,953,110,830,000.00印尼盾(四万亿九千五十三亿一亿八百三十万印尼盾),包括: |
a. |
1(one)A系列Dwiwarna股票,面值为50.00印尼盾(50印尼盾);和 |
b. |
99,062,216,599(99,062,200百万二十一万六千五百九十九)系列B股,总面值4,953,110,829,950.00印尼盾(四万亿九千五十三亿一亿八百二十九千九百五十印尼盾); |
3. |
上述每一股已发行股份面值的100%(百分之百),或合共4,953,110,829,950.00印尼盾(四万亿九千五十三亿一千零一万八百二十九千九百五十印尼盾),已由公司各股东认购并缴足。 |
4. |
在适当遵守法律法规,包括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现金或者其他形式出资。非现金形式的出资,不论有形或无形,均应符合以下要求: |
a. |
拟用作出资的资产,应在股东大会(以下简称“GMS”)就该等缴款事项进行公告时向社会公布。 |
b. |
作为出资的资产,由在金融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OJK”)注册的评估师进行评估,不得以任何方式质押; |
c. |
获得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人数的GMS批准; |
d. |
作为出资的资产为进行公开发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的股份形式的,按照公允市场价值确定价格; |
e. |
贡献来源于留存收益、股份溢价、公司净利润和/或权益要素的,该等留存收益、股份溢价、公司净利润和/或其他权益要素应计入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报表,并经OJK(金融服务管理局)注册会计师审计,无保留意见; |
f. |
公司增资未授予优先认购权(以下简称“HMETD”)的,需取得GMS的批准;和 |
g. |
股份出资形式为对公司的请求权且以股份支付方式获得补偿的,该请求权应当计入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并经会计师审计。 |
5. |
仍在储备中的股份将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资本需求,按照经GMS批准的董事会会议确定的方式、价格和条件,按照章程、法律法规和印尼资本市场适用条款中的规定,以不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为条件。 |
6. |
任何通过发行股本证券(股本证券是指可以换取股份的证券或含有作为发行人向公司取得股份权利的证券)进行增资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
a. |
任何以认购方式发行股本证券的增资,应通过向在GMS批准的日期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授予HMETD的方式进行 |
发行股本证券的金额与该日期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的各股东名下的股份数量成比例,公司须在适当遵守资本市场规定的情况下公布有关通过向有关股东授予HMETD增加资本的计划的信息。
b. |
在不影响资本市场领域适用法规的情况下,在不向股东授予HMETD的情况下发行股本证券,可在以下股份发行中进行: |
b.1。 |
致公司员工; |
b.2。 |
向债券或其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的持有人,其已获GMS批准发行; |
b.3。 |
在重组和/或经GMS批准的重组背景下进行; |
b.4。 |
特别是作为A系列Dwiwarna股票持有人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
b.5。 |
为改善财务状况; |
b.6。 |
用于改善财务状况以外的目的;和/或 |
b.7。 |
发行代表由留存收益资本化为资本所产生的股份股息的红股;及/或不是由股份溢价或资本化为资本的其他权益要素所产生的股份股息。 |
c. |
HMETD可在适用于印度尼西亚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转让和交易。 |
d. |
公司拟发行且非HMETD持有人认购的权益类证券,应当分配给认购增发权益类证券的全体股东,但认购的权益类证券数量超过拟发行权益类证券数量的,未认购的权益类证券按照认购增发权益类证券的每一股东行权的HMETD数量比例分配。 |
e. |
存在本条第(6)款d项所指股东未认购的剩余权益证券的,有备用买方的,该权益证券应当以同等价格、同等条件分配给作为备用买方的特定当事人。 |
f. |
为权益证券持有人发行组合中可兑换股份或含有股份收购权的权益证券的股份可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先前批准发行此类权益证券的GMS进行。 |
g. |
实收资本的增加在缴款后生效,所发行的股份与公司发行的相同分类的股份享有同等权利,但不影响公司通知部长的义务(部长是指其职责和责任在法律领域的部长或其继任者)。 |
7. |
增加公司法定资本只能根据GMS的决议进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法定资本变动应由部长批准,但条件是: |
a. |
增加法定资本导致已发行和实收资本低于法定资本的25%(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以作出规定,但条件是: |
a.1。 |
GMS获批准增加法定资本; |
a.2。 |
部长已获得批准; |
a.3。 |
应在部长批准后最多6(6)个月内将已发行和实收资本增加至最低25%(25%)。 |
a.4。 |
未完全满足第四条第(7)款a.3项所指的实收资本增加额的,公司应当在未达到第四条第(7)款a.3项所指期间后的2(2)个月内,修订公司章程,使法定资本和实收资本符合《公司法》; |
a.5。 |
第4条第(7)款a.1项所指的批准GMS,亦包括第4条第(7)款b项所指的批准修订《公司章程》。 |
b. |
为增加法定资本而修订《公司章程》在资本缴付发生后生效,导致实缴资本金额至少成为法定资本的25%(百分之二十五),并与公司在适当顾及本《公司章程》规定下发行的其他股份享有同等权利,但不减少公司就实施增加实缴资本而安排部长批准《公司章程》修订的义务。 |
8. |
以发行股本证券方式增资的,如法律法规特别是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另有规定的,可以偏离上述规定。 |
9. |
本条所指的GMS应由A系列Dwiwarna股东出席,GMS的决议应由A系列Dwiwarna股东批准。 |
资本
第五条
1. |
公司股份为登记于股东名册的以其拥有人名义发行的记名股份,包括: |
a. |
A系列Dwiwarna股票,可能仅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拥有;以及 |
b. |
B系列股份,可能由Badan Pengelola Investasi Daya Anagata Nusantara(以下简称“BPI Danantara”)/运营控股和/或公众拥有。 |
2. |
在公司章程中,“股份”定义为A系列Dwiwarna股份和B系列股份;“股东”定义为A系列Dwiwarna股东和B系列股东,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
3. |
公司只承认一个人或法人实体被授权行使法律赋予的股份权利。 |
4.a.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A系列Dwiwarna股份持有人与B系列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每1(1)股赋予1(1)票表决权。
b. |
根据这些公司章程,A系列Dwiwarna股票是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独家拥有的股票,授予其持有人作为A系列Dwiwarna股票持有人的特殊权利。 |
c. |
A系列Dwiwarna股东的权利是: |
c.1。 |
GMS上的批准权: |
c.1.1 |
批准修订《公司章程》; |
c.1.2 |
资本变更的批准; |
c.1.3 |
经总裁批准,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
c.1.4 |
批准公司合并、合并、收购、分立、解散; |
c.1.5 |
董事会和董事会成员薪酬的核定; |
c.1.6 |
利润使用的批准; |
c.2 |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权; |
c.3 |
GMS议程项目提议权; |
c.4 |
请求和访问公司数据和文件的权利; |
具有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这些权利的机制。
d. |
除本条第(4)款c项所述特权外,在本章程其他条款中,B系列股东享有同等权利,但须遵守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5. |
股份因继承或其他原因转让,成为1(1)人以上财产的,要求共同拥有股份的人指定其中一人,指定的人在股东名册上记为其共同代表,有权行使法律赋予该股份的权利。 |
6. |
如共同所有人未能将共同代表的委任以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将把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视为该股份或股份的唯一合法持有人。 |
7. |
每一位股东,应依法遵守公司《章程》和在GMS上有效通过的所有决议,以及现行法律法规。 |
8. |
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均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章的约束。 |
股票证书
第六条
1. |
持股证明如下: |
a. |
如公司股份未在Lembaga Penyelesaian dan Penyimpanan(存管结算机构)进行集体托管,公司需按照资本市场规定,以持股凭证或集体持股凭证的形式向其股东提供股份所有权证明; |
b. |
公司股份在登记结算机构集中托管的,公司需向登记结算机构出具证明或书面确认,作为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证明。 |
2. |
公司根据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适用的规定,以其在公司股东名册登记的所有者的名义发行股票。 |
3. |
公司可以出具集合股份凭证,作为一名股东持有2(二)股以上股份的所有权凭证。 |
4. |
持股凭证上至少应载明以下信息: |
a. |
股东的姓名、地址; |
b. |
股权证序号; |
c. |
股票发行日期;及 |
d. |
份额的名义价值。 |
5. |
集体持股凭证上至少应载明以下信息: |
a. |
股东的姓名、地址; |
b. |
集体持股凭证序号; |
c. |
集体持股凭证的发行日期; |
d. |
集合股票的股份面值;及 |
e. |
集合股票的数量和股数; |
6. |
每份股票及/或集体股票及/或可转换债券及/或认股权证及/或其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须载有总裁董事连同总裁专员的签署,或如总裁专员无法这样做,无须向第三方证明,则由总裁董事连同一名董事会成员证明,或如总裁董事及总裁专员无法这样做,无须向第三方证明,然后由其中一名董事连同一名董事会成员,根据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直接在股票和/或集体股票和/或可转换债券和/或认股权证和/或其他可转换为股票的证券上进行签字。 |
7. |
公司不发行股票的,可以公司出具的股份所有权凭证证明股份所有权。 |
8. |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和/或集合股票可以按照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法》进行质押。 |
股份证明书的更换
第七条
1. |
股票损坏的,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补发股票: |
1) |
提交书面换股股票请求的一方为股票所有权人; |
2) |
公司已收到损坏的股票凭证;及 |
3) |
已损坏的股票正本退回,可换发与原股票正本编号相同的新股票。 |
2. |
公司在出具置换股票凭证后,应将受损的原始股票凭证予以销毁。 |
3. |
股票遗失的,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补发股票: |
a. |
提出换股股票请求的一方为股票所有权人; |
b. |
公司已收到印尼国家警察有关股票遗失的报告文件; |
c. |
提交换股股票请求的一方提供公司董事会认为足够的担保;和 |
d. |
就遗失的股份证书发行替换股份证书的计划已于发行替换股份证书至少14(14)天前于公司股份上市的联交所公告。 |
4. |
待置换股票发行完毕后,原股票凭证对公司作废。 |
5. |
发行该份股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有关股东承担。 |
6. |
上述关于发行置换股票的规定,也适用于发行置换的集合股票或权益类证券。 |
集体监护
第8条
1. |
集体托管持有的股份适用本条规定,即: |
a. |
在登记结算机构集中托管持有的股份,应当记入公司股东名册,代表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
b. |
在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账户记载的在托管银行或证券公司集体托管持有的股份,为账户持有人在托管银行或证券公司的利益,以托管银行或证券公司的名义记载; |
c. |
在托管银行集体托管持有的份额以集合投资合同形式属于共同基金证券组合的一部分,未在登记结算机构纳入集体托管的,公司将以集合投资合同形式为共同基金参与份额持有人在公司股东名册上以托管银行的名义登记该等份额; |
d. |
公司须向本款a点所指的登记结算机构或本款c点所指的托管银行出具证明或确认书,作为公司股东名册登记的证明; |
e. |
要求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名册中以集合投资合同形式登记在共同基金登记在登记结算机构或托管银行名下的集合托管股份过户至登记结算机构或托管银行指定的一方名下; |
f. |
登记结算机构或托管银行向公司或公司指定的Biro Administrasi Efek(证券管理局)提交划转请求; |
g. |
要求登记结算机构、托管银行、证券公司向账户持有人出具确认书,作为证券账户登记证明; |
h. |
在集体托管中,公司发行的所有同类型、同分类的股票均为等价、可互换的; |
i. |
股权证遗失或毁损的,公司有义务拒绝在集体托管中登记股份,除非要求转让的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和/或保证该方为真实股东且股权证已被事实遗失或毁损; |
j. |
若股份被质押、根据法院命令被没收或被刑事诉讼查封,公司有义务拒绝将股份登记在集体托管中; |
k. |
证券登记为集合托管的权益类证券账户持有人有权按照其在该账户中拥有的股份数量出席GMS并/或参加投票。 |
l. |
托管银行和证券公司有义务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交托管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清单和各账户持有人在托管银行和证券公司拥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最迟于GMS通知前1(1)个工作日向公司提交; |
m. |
投资管理人有权出席托管银行集合托管的公司股票的GMS并在会上投票表决,这些股票以集合投资合同的形式属于共同基金证券组合的一部分,不在存管结算机构集合托管,但托管银行应在GMS通知前不迟于1(1)个工作日提交投资管理人的姓名; |
n. |
公司在登记结算机构集体托管的股份需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交股息、红股或其他与股份所有权相关的权利,登记结算机构后续应提交股息、红股或其他 |
为各账户持有人在托管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利益对托管银行和证券公司的权利;
o. |
对于以集合投资合同形式属于公募基金证券组合部分且不在登记结算机构集合托管的在托管银行进行集合托管的份额,公司需向托管银行提交分红、送股或其他与份额所有权相关的权利; |
p. |
证券账户持有人有权获得股息、红股或其他与集体托管的股份所有权相关权利的确定截止时间由GMS确定,并规定托管银行和证券公司须不迟于作为确定股东有权获得股息、红股或其他权利的确定依据之日,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交证券账户持有人名单连同证券账户持有人各自拥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其后不迟于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基准的日期后1(one)个营业日向本公司提交。 |
2. |
有关集体托管的规定,以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
股东名册及特别名册
第9条
1. |
董事会应当备存股东名册和专门名册,并在公司住所处备存。 |
2. |
股东名册至少应记载: |
a. |
股东的姓名、地址; |
b. |
股东拥有的股份的金额、序号、取得日期; |
c. |
为每股股份支付的金额; |
d. |
拥有股份留置权或信托担保的个人或法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取得留置权的日期或上述信托担保的登记日期; |
e. |
有关以现金以外的形式支付股份的信息;和 |
f. |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
3. |
特别登记册应记录有关董事会和董事会成员及其家属在公司和/或其他公司的股份所有权和/或股份所有权变动的信息,以及股份被收购的日期。 |
4. |
股东如变更住所,应以信函并附收据的方式通知董事会。只要发出通知,所有向股东发出的传票和通知,如果寄往股东名册中最近记录的股东地址,则均有效。 |
5. |
董事会有义务妥善存放和维护股东名册和特别名册。 |
6. |
每名股东均有权于营业时间内在公司办事处或公司指定的注册处处长办公室查阅股东名册及特别名册。 |
7. |
董事会可委任及授权注册处处长于股东名册及特别名册登记股份。 |
8. |
股东名册中关于公司股份或股份权益的每一项登记或记项,包括出售、转让、留置、质押或受托证券的记录,均应按照本章程和适用于印度尼西亚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进行。 |
9. |
本条规定适用于印尼资本市场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未另有规定的范围。 |
10. |
如发生变卖、转让、质押形式的担保物、信托证券或与公司股份有关的任何事项或与股份权益有关的让渡,利害关系人应按照本章程规定,按照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印尼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登记在股东名册的一方书面报告。 |
股份上的权利转让
第10条
1. |
股份发生所有权变更的,在股东名册登记的原所有人仍被视为该股份的所有人,直至新所有人的姓名在股东名册登记为止,但须遵守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2. a.除印尼资本市场领域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份权利转让应以转让权利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的文件以及接受有关股份权利转让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的文件为凭证。股权转让文件应采用董事会确定或批准的形式。
b. |
包含在集合托管中的股份的权利转让,是通过一个证券账户在登记结算机构、托管银行或证券公司向另一证券账户的转移方式进行的。股份权利转让文件应采用董事会规定和/或可以接受的格式,但在联交所上市的股份权利转让文件应符合股份上市地适用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符合公司股份上市地适用的法律法规。 |
3. |
如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未获达成或授予公司的许可中的条件之一或获授权方要求的其他事项未获达成,董事会可有理由拒绝将股份权利转让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 |
4. |
董事会拒绝办理股份转让权利登记的,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三十)日内,按照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拟转让其权利的一方发送拒绝登记通知。 |
5. |
关于公司股票在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拒绝办理权利转让登记的,应当遵守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6. |
任何人因股东死亡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导致股份所有权依法转移而取得股份权利的,可以根据董事会的要求,通过提交登记为该等股份股东的书面申请,提交该等权利的证明。只有在董事会信纳该等权利的证据且不损害本章程规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登记。 |
7. |
本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权和股权转让登记的所有限制、禁止和规定,也适用于根据本条第(6)款进行的任何权利转让。 |
8. |
第二十一条第(6)款a项、第i项和第ii项所指的股东,自董事会或委员会宣布GMS公告之日起或自区法院院长作出裁定之日起至少6(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股份所有权。 |
9. |
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的权利转让形式和程序应符合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但A系列Dwiwarna股票的权利不能转让给任何人。 |
董事会
第11条
1. |
公司由董事会管理和领导,董事会人数根据公司需要进行调整,至少由2(2)名成员组成,其中1名成员被任命为总裁董事,必要时可任命其中1名成员为副总裁董事。 |
2. |
董事会成员的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
a. |
国有企业法(以下简称“国企法”); |
b. |
公司法; |
c. |
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 |
d. |
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适用于公司的法律法规。 |
3. |
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可以聘任为公司董事会成员。 |
4. |
第(3)款所指的要求,包括《国企法》第15A条第(3)款规定的要求。 |
5. |
实现本条第(2)款和第(3)款所述的要求,应在董事会准成员签署的声明信函中说明,该声明信函应提交公司。公司应审查并记录本声明函。 |
6. |
董事会成员由GMS任命和解聘,应由A系列Dwiwarna股东出席。会议决议应于 |
A系列Dwiwarna股东批准并适当遵守本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由GMS从A系列Dwiwarna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任命,其提名对GMS具有约束力。这一规定也适用于为撤销或确认暂时解除董事会成员职务的决议而举行的GMS。
7. |
GMS关于董事会成员任免的决议也规定了这种任免的生效日期。如GMS没有规定该日期,则董事会成员的任免自GMS结束时起生效。 |
8.a.董事会成员的任期自GMS结束或由任命他们的GMS确定的日期开始,且不迟于5第(五)在委任日期后举行的年度一般管理人员会议,但不损害一般管理人员在任期结束前任何时间解聘董事会成员的权利。
b. |
除非GMS另有决定,否则此种解雇应自GMS结束时起生效。 |
c. |
任期届满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可获GMS连选连任,累计任期不超过10届会议结束时第(第十届)年度GMS。 |
9. |
GMS可随时通过说明理由将董事会成员解职。 |
10. |
本条第(9)款所称解聘董事会成员的理由,应当以下列事实为依据: |
a. |
无法按管理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
b. |
不能妥善履行职责; |
c. |
未执行法律和/或法规和/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
d. |
涉及对公司不利的行为; |
e. |
实施违反道德和/或礼节的行为; |
f. |
已被执法人员指名为犯罪嫌疑人和/或被告人; |
g. |
被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院判决认定有罪; |
h. |
辞职;或 |
i. |
为公司的利益和目标,GMS认为适当的其他理由。 |
11. |
本条第(10)款所指的驳回决议,除第(10)款字母f、g和h外,应在当事人获得申辩机会后通过。 |
12. |
因本条第(10)款d和g项所设想的理由而被解职,构成不光彩的解职。 |
13. |
如果董事会成员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直接或/或横向排列至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第二级,则GMS有权解雇其中任何一人。 |
14. |
董事会成员可获得薪金以及设施和/或其他福利,包括离职后保险,其数额应由GMS确定,这一权力可授予董事会。 |
15. |
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董事会一个或多个职位空缺: |
a. |
董事会应当另指定一名董事会成员,以相同的权力和权限履行董事会空缺成员的职责。 |
b. |
按照规定,导致董事会人数不足2(二)人,其中一人为总裁董事,或者空缺职位为总裁董事或者规定的另一董事的,应当召开GMS填补空缺。 |
c. |
第b款所设想的GMS应不迟于第b款所述空缺发生后90(90)个日历日举行。 |
16.a.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董事会所有职位空缺,应在空缺发生后90(90)个日历日内召开GMS填补空缺职位。
b. |
当职位空缺且GMS并未按A信的设想填补董事会内的空缺职位时,公司应暂时由董事会管理,具有相同的权力和权限。 |
17.a.董事会成员可在任期结束前辞去所任职务。董事会成员辞职的,董事会相关成员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信,说明其辞职意向。
b. |
公司应至迟于收到辞职信后90(90)个日历日内召开GMS对董事会成员的辞职请求作出决定。 |
c. |
公司须向公众披露信息,并在以下情况发生后的2(2)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服务管理局(OJK)提交: |
i. |
收到本段a点所设想的董事会辞职请求;以及 |
ii. |
本段第b点所指的GMS结果。 |
d. |
在辞职生效前,董事会相关成员仍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其应尽的职责。 |
e. |
董事会辞职成员只有在收到年度GMS的责任解除通知后,才能解除其职责。 |
18. |
董事会成员禁止兼任职务为: |
a. |
另一国有企业(SOE)的董事会、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区域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ROE”)、民营企业; |
b. |
中央和/或地区政府机构/机构的结构和职能职务; |
c. |
政党行政人员和/或立法候选人/成员和/或区域负责人/副区域负责人、和/或区域负责人/副区域负责人候选人; |
d. |
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其他立场;和/或 |
e. |
依照法定规定担任的其他职务。 |
19. |
如任何人担任第(18)款所指的不得与公司董事会成员职务同时担任的职务,则有关人士须在担任公司兼任职务后不迟于三十(30)个工作日内辞去该职务,除非根据法定规定,有关董事的职务因有关人士获委任担任新的、受禁止的职务而依法终止。 |
20. |
董事会成员不辞去第(19)款所指原职务的,视为在第(19)款所指的三十(三十)个工作日后提交辞呈。 |
21. |
本条第(18)款规定未涉及的董事会兼任职务,除适用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资本市场领域的规定另有规定外,需经监事会会议批准。 |
22. |
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成员的职务应予终止: |
a. |
死亡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
b. |
任期结束; |
c. |
因不再符合本条第(3)款所指的公司董事会成员条件,任期届满前解聘; |
d. |
被GMS开除;或 |
e. |
辞职已生效,本条第(17)款b项所指。 |
23. |
董事会成员在任期结束前或之后辞职,除因死亡原因外,均须就GMS尚未接受其问责报告的行动提交问责报告。 |
24. |
董事会成员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玩忽职守的迹象,或者公司有紧急原因的,可以随时被监事会暂时停职,并适当遵守以下规定: |
a. |
该临时停牌须以书面通知有关董事,连同该行动的理由,并抄送董事会; |
b. |
本款A项所设想的通知,应至迟于确定暂时中止后2(2)个日历日内提交; |
c. |
被暂时停职的董事会成员在法院内外均无权按照公司宗旨和目标管理公司或代表公司维护公司利益; |
d. |
在临时中止后最多90(90)个日历日内,委员会应召开GMS,以撤销或确认关于临时中止的决议; |
e. |
d信所指的GMS期限已过或GMS无法作出决议的,临时中止无效; |
f. |
c项中的权限限制自委员会作出临时中止决议之日起适用,直至: |
1) |
有GMS决议确认或取消d点所设想的临时暂停;或 |
2) |
d信中设想的期限已过。 |
g. |
在第d款所设想的GMS中,应给予董事会相关成员自我辩护的机会; |
h. |
因同样理由不能延长或重新确立临时停牌,如e款所述临时停牌被宣布无效; |
i. |
如GMS取消临时停牌或出现e函所述情形,董事会相关成员有义务按原意恢复其职责; |
j. |
GMS确认暂缓临时解聘决议的,董事会相关成员永久解聘; |
k. |
临时被停职的董事会成员经书面传唤后未出席GMS的,视为临时被停职的董事会成员未在GMS上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并已接受GMS决议。 |
l. |
公司须就以下事项向公众披露信息并提交给OJK(金融服务管理局): |
1) |
暂缓临时解聘的决议;及 |
2) |
GMS撤销或确认d信中设想的暂停临时解雇的决议的结果或有关因未举行GMS而取消委员委员会临时解雇的信息,直至e信所述期间届满,不迟于事件发生后2(2)个工作日。 |
董事会的职责、授权和义务
第12条
1. |
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的宗旨和目标,为公司的利益开展与公司有关的一切行动并对公司的管理负责,并就所有公司事项和所有事件在法院内外代表公司,但受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或GMS决议规定的限制。 |
2. |
履行本条第(1)款所述职责,适用下列规定: |
a. |
董事会有以下权利和权限: |
1) |
制定公司管理政策,适当遵守适用条款。 |
2) |
建立公司与B轮大股东协同的政策,以B轮股东建立的政策为指导。 |
3) |
安排将董事会在法院内外代表公司的权力移交给一个或多个专门为此目的任命的人,包括公司雇员,无论是单独还是联合,以及/或其他实体。 |
4) |
规范有关公司员工的规定,包括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确定公司员工的工资、养老金、养老保障、其他收入等。 |
5) |
按照公司劳动法规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任免公司员工。 |
6) |
在首先获得B系列大股东批准后,经董事会批准,任命和解聘公司秘书和/或内部审计单位负责人。 |
7) |
按照本章程规定核销公司固定资产和/或其他资产,然后向监事会报告,随后在年度报告中报告和核算。 |
8) |
董事会作为各子公司的股东和/或多数股东,有权按照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其作为子公司股东的地位,对子公司行使权力。 |
9) |
进行与公司资产的管理和所有权有关的所有其他行为和行为,使公司与其他方和/或其他方与公司具有约束力,并就所有事项和事件在法院内外代表公司,但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或GMS决议规定的限制。 |
b. |
董事会有义务: |
1) |
促使并确保公司的业务和活动按照其宗旨和目标以及业务活动的实施; |
2) |
及时编制长期计划、年度公司工作计划和预算等工作计划,并依法依规进行修改; |
3) |
编制股东名册、特别名册、GMS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 |
4) |
编制年度报告,其中包括(其中包括)财务报表,作为公司管理层问责的体现,以及《公司文件法》所指的公司财务文件; |
5) |
以财务会计准则为依据编制上述第4点所指的财务报表,并交由公共会计师审计; |
6) |
不迟于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5(5)个月内,将年度报告,经委员会审核后,提交GMS批准及批准; |
7) |
就年报向GMS作出解释; |
8) |
依法依规向主管法律事务的部长提交经GMS批准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
9) |
依法依规提交核销和债务豁免执行情况报告; |
10) |
编制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报告; |
11) |
维护股东名册、特别名册、GMS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年度报告、第4点和第5点所设想的公司财务文件以及其他公司文件; |
12) |
在公司住所保持:股东名册、特别名册、GMS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年度报告、其他公司文件; |
13) |
按照适用的公司惯例进行并维护公司的簿记管理; |
14) |
按照财务会计准则,以内部控制原则为基础,建立会计制度,特别是管理、记录、存储、监督职能; |
15) |
以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方式和时间框架提供定期报告,并在适当遵守资本市场领域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董事会和/或A系列Dwiwarna股东和/或B系列大股东要求时提供其他报告; |
16) |
准备好公司的组织架构,完整其细节和职责; |
17) |
就董事会成员、Dwiwarna A系列股份持有人、B系列大股东提出或要求的所有事项提供解释,并适当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 |
18) |
按照本章程规定和GMS规定履行其他义务; |
19) |
准备董事会章程/准则和工作程序(BOD章程)。 |
3. |
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义务为履行职责、履行义务、实现公司目标投入充分的精力、思想、关注、奉献。 |
4. |
董事会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专业、高效、透明、独立、负责、负责、公平的原则。 |
5. |
董事会各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诚信行事,对公司利益和业务负全责,适当遵守业务风险,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
6. a.董事会各成员对因董事会任何成员在履行其职责时的错误或疏忽而给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全部和连带责任。
b. |
董事会成员如能证明: |
1) |
损失不是由于他们的错误或疏忽; |
2) |
他们本着诚信、全面负责、审慎为利、按照公司宗旨和目标进行管理; |
3) |
他们在导致损失的管理行动中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和 |
4) |
他们已采取行动防止这种损失的发生或持续。 |
7. |
以下董事会的行动应获得董事会的书面批准: |
a. |
在适当遵守国有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在监事会确定的一定价值限额内注销公司资产,具体如下: |
1) |
因公司固定资产转让/转让而核销; |
2) |
因转让/转让其他公司资产而核销; |
3) |
核销公司固定资产和/或其他非因转让/转让而产生的资产,包括坏账核销; |
b. |
放弃以重组和/或清偿应收款为目的而进行的收回或不收回不良应收本金、应收利息、罚款、费用以及除应收本金以外的其他应收款的权利,以及在监事会确定的一定价值限额内部分或全部清偿公司已核销的应收款项的其他行为,但核销应首先按照国有企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取得BPI Danantara的批准; |
c. |
以董事会确定的一定价值限额作为抵押物对公司资产进行担保; |
d. |
将公司作为担保人(borg或avalist),以一定的价值由董事会确定,并适当遵守资本市场规定; |
e. |
在适当遵守资本市场规定的情况下,接受中期/长期贷款并提供由董事会确定一定价值的中期/长期贷款; |
f. |
向监管国有企业的法律法规中所指的子公司提供由监事会确定一定价值限额的贷款; |
g. |
以许可协议、管理合同、资产租赁、联合运营(KSO)、自建运营转让(BOT)、自建转让(BowT)、自建转让运营(BTO)等形式与经营实体或其他方建立合伙企业,以及不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照常活动的其他类似合伙企业,具体价值或时间段由董事会确定; |
h. |
在适当遵守资本市场规定的情况下,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或其他公司进行参股,包括参与设立子公司和/或董事会确定一定价值限制的合营企业,但以拯救应收款为目的除外; |
i. |
在适当遵守资本市场规定的情况下,减少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或董事会确定的具有一定价值限制的其他公司的参股,包括稀释; |
j. |
剥离参股子公司、合营企业和/或董事会确定的具有一定价值限制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但在适当遵守资本市场规定的情况下以拯救应收款为目的的除外; |
k. |
开展构成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界定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由监事会确定的重大交易的行为,但此类行为构成资本市场适用法律法规豁免的重大交易的除外; |
l. |
对监事会在适当遵守资本市场规定的情况下确定的一定价值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进行合并、合并、收购、分立、解散; |
m. |
在适当遵守资本市场规定的情况下,以一定的价值限制和/或委员会确定的标准开展投资; |
n. |
建立并变更公司标识; |
o. |
建立董事会以下1(一)级组织架构; |
p. |
批准与子公司组成的法人实体设立基金会、组织和/或协会,无论直接或间接相关; |
q. |
批准对基金会、组织和/或与子公司组成的法律实体的协会征收固定和例行费用和义务; |
r. |
制定投资活动治理的指导方针和/或政策; |
s. |
公司工作计划和预算(RKAP)中尚未规定的行动。 |
8. |
董事会只有在收到董事会和B系列股份数量最高的持有人的书面回复以及A系列Dwiwarna股份持有人批准以下事项后,才能采取这些行动: |
a. |
为属国有企业的合营企业和/或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提名公司代表人选; |
b. |
提议公司代表作为B轮股份最高数量持有人确定的非国有企业的某些合资企业和/或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董事会成员候选人; |
9.a.Board of Commissioners shall determine the limits and/or criteria for matters in terms(7)letters a,b,c,d,e,f,g,g,h,i,j,k,l and m of this article a,b,c,d,e,f,g,h,i,j,k,l and m of subject to matter in terms a,b,c,d
b. |
特别针对本条第(7)款的字母a、b、c、d、e、f、g、h、i、j、k、l和m的董事会批准,并有一定的限制和/或标准,应在获得A系列Dwiwarna股东或B系列大股东的批准后确定; |
c. |
本条第(7)款g项所指的董事会的行为,在实施相关业务部门通常开展的主要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范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不需要经董事会和/或GMS批准; |
d. |
本条第(7)款g、h项所指的董事会的行为,在参与投标和/或实施项目和/或满足要求和/或开展相关业务部门通常开展的核心业务活动所必需的范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不需要经过董事会和/或GMS的批准。 |
e. |
董事会关于本条第(7)款r和s项的批准,应在取得B轮大股东同意后确定。 |
10. |
在收到董事会的申请或解释及完整文件后最多30(30)个日历日内,董事会应按本条第(7)款和第(8)款的规定发布决议或答复。 |
11. |
董事会应请求GMS批准: |
a. |
转让公司资产;或 |
b. |
设押公司资产作为债务担保物; |
除作为公司经营活动实施者外,在一项或多项交易中占公司净资产的50%(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论是否相互关联,按照第三条的规定。
12.a.董事会在收到董事会的书面回复并获得GMS的批准后,方可采取以下行动:
1) |
开展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价值超过公司股权50%(百分之五十)的被视为重大交易的行为,但被视为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法规豁免的重大交易的除外; |
2) |
进行资本市场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含有利益冲突的交易; |
3) |
进行其他符合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 |
4) |
开展中央交办的专项任务; |
5) |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养老基金和/或修订养老基金条例。 |
b. |
如在收到董事会的申请或解释和文件后30(30)个日历日内,董事会未提供书面答复,则GMS可发布决议,而无需董事会作出书面答复。 |
13. |
第(11)及(12)款所指的法律行动未经GMS批准而采取,只要法律行动的其他有关各方是善意行事,则对公司仍具约束力。 |
14. |
GMS可以减少本章程规定的对董事会行动的限制或者在本章程规定之外对董事会施加其他限制。 |
15. |
管理层政策在董事会会议上确定。 |
16. |
在对公司进行管理时,董事会的每一位成员都有权利和权力根据董事会决议确立的公司管理政策和权限,代表董事会行事并代表公司。 |
17. |
除非第(15)款提及的公司管理政策另有规定,总裁董事有权代表董事会行事,并在法院内外代表公司。 |
18.a.如总裁董事因任何理由不能出席或妨碍行事,而向任何第三方证明此种妨碍是不必要的,则授权副总裁董事代表董事会行事并履行总裁董事的职责,或总裁董事须书面委任获授权代行及代表董事会及执行总裁及/或副总裁董事职责的董事会成员,如副总裁董事不能出席或妨碍其履行职责。
b. |
副总裁董事因任何原因不能出席或妨碍其行事,无必要向任何第三方证明该妨碍的,副总裁董事应书面委任一名董事会成员,获授权执行副总裁的董事职责,或副总裁董事应书面委任一名董事会成员,获授权在总裁董事不能出席或妨碍履行职责时,代表董事会行事并执行总裁董事和/或副总裁董事的职责。 |
c. |
如果GMS没有任命一名副总裁董事,那么在总裁董事因任何原因不能出席或被阻碍行事,而向任何第三方证明这种阻碍是不必要的情况下,总裁董事应以书面形式任命一名董事会成员,被授权代表董事会行事并履行总裁董事的职责。 |
19. |
总裁董事未作出委任的,授权任期最长的董事会成员代行董事会职权并代表董事会履行总裁董事职责。 |
20. |
董事会对于其自行负责的某些行为,也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员作为其代表或代理人,授予他们或他们授权进行授权书中规定的此类行为。 |
21. |
董事会各成员的职责分工和权限由GMS决定。GMS未确定职责分工和权限的,董事会之间的职责分工和权限根据董事会决议确定。 |
22. |
董事会在管理公司时,应在不违反法律和/或本章程的范围内执行GMS发出的指示。 |
23. |
董事会成员在以下情况下无权代表公司: |
a. |
公司与董事会相关成员之间在法院产生的案件;或 |
b. |
董事会相关成员存在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利益。 |
24. |
如出现本条第(23)款所设想的情形,获授权代表公司的人员为: |
a. |
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董事会成员; |
b. |
监事会,如董事会全体成员存在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利益冲突;或 |
c. |
由GMS委任的另一方,如果董事会或委员会的所有成员与公司有利益冲突。 |
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1. |
要求董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董事会会议。 |
2. |
董事会须每月至少与委员会举行一次定期董事会会议。 |
3. |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随时召开董事会会议: |
a. |
董事会一名或多名成员认为必要的; |
b. |
应委员会一名或多名成员的书面请求; |
4. |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由根据第十二条获授权代表董事会的董事会成员发出。 |
5. a.董事会会议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经适当回执,或至迟于会议召开前5(5)个日历日(不包括通知日期和会议召开日期)以挂号信、快递服务、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方式直接送达或移交给董事会各成员,或在紧急情况下在较短时间内送达或移交。
b. |
根据先前召开的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安排的会议或如果董事会所有成员都出席了会议,则无需发出此类通知。 |
6. |
第(5)款所指的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的议程、日期、时间、地点。董事会会议可于 |
公司住所或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其他地方或公司营业地。
7. |
所有董事会会议均由总裁主持董事。如总裁董事不能出席或受阻,则由副总裁董事主持董事会会议,如副总裁董事不能出席或受阻,则由总裁书面委派的董事主持董事会会议,如副总裁董事不能出席或受阻,则由副总裁委派的董事主持董事会会议。 |
8. |
GMS未委派副总裁董事、总裁董事不能出席或妨碍出席的,由总裁书面委派的董事之一主持董事会会议。 |
9. |
总裁董事不聘任的,由董事会成员任期最长的董事主持董事会会议。 |
10. |
超过一名董事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任期最长的,由本条第(9)款所指年龄最大的董事代行董事会会议主席职务。 |
11. |
董事会成员只能凭授权书由董事会的另一名成员代表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一名成员只能代表董事会的另一名成员。 |
12. |
董事会成员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并签署,然后提交总裁董事或副总裁董事,或将主持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其他成员,就其是否支持或反对拟讨论的事项。这一意见将被视为在董事会会议上投出的有效一票。 |
13. |
董事会会议有效,并有权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议,出席和/或代表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½(二分之一)。 |
14. |
有一项以上提案的,应当进行重新表决,使一项提案获得所投总票数的½(二分之一)以上。 |
15. |
董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经审议形成一致意见。以审议为基础达成协商一致的决议未达成的,应当以该次会议所投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2(二分之一)以上票数为表决方式作出决议。 |
16. |
在董事会会议中,董事会每名成员有权互投1(1)票和1(1)票,并为在会议上有合法代表的其他董事会成员追加投票。 |
17. |
空白票(弃权票)视为同意该次会议提交的提案。无效票视为不存在,不计入确定会议投票数。 |
18. |
有关个人的投票以密封、未签名的选票进行,而对其他事项的投票则以口头方式进行,除非会议主席根据出席者的多数票无异议另有决定。 |
19.a.第(1)款所指的会议结果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中。会议记录应由会议主席指定的出席会议人员编写,然后由全体成员签署
的董事会成员出席并送达董事会全体成员。
b. |
第(2)款所指的会议结果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应由会议主席指定的出席会议人员编写,然后由出席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和委员会成员签署并送达董事会全体成员和委员会成员。 |
c. |
董事会成员和/或委员会成员未在A、B信中提及的会议记录上签名的,有关人员应在会议记录所附的另一封信函中书面说明理由。 |
d. |
A、b项所指的会议记录应由公司以文件形式提供。 |
e. |
董事会会议记录构成董事会成员和第三方就有关会议通过的决议的有效证据。 |
20.a.董事会也可以不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有效决议,但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全体成员,并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书面认可并签字同意。
b. |
以这种方式通过的决议与在董事会会议上有效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
21. |
董事会成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按照适用的规定,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其他电子媒体方式出席会议。 |
22. |
任何董事会成员个人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在公司为一方的交易、合同或拟议合同中拥有利益,应在董事会会议上宣布其利益的性质,因此无权参与对与该交易或合同有关的事项的投票。 |
委员会
第十四条
1.a.公司的监督由一个委员会进行,其人数根据需要调整,由最少2(2)名成员和最多相同数量的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一人获委任为总裁专员,如有需要,可委任其中一人为副总裁专员。
b. |
委员委员会由委员和独立委员组成。 |
c. |
独立专员的人数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 |
2. |
委员委员会是一个委员会,委员委员会的每个成员不能独立行事,而是根据委员委员会的决议行事。 |
3. |
对委员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
a. |
国企法; |
b. |
公司法; |
c. |
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 |
d. |
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适用于公司的法律法规。 |
4. |
符合条文规定的个人,可获委任为公司董事会成员。 |
5. |
满足本条第(2)款和第(3)款所述的要求,应在一份由未来的委员会成员签署的声明信函中说明,该信函应由公司保留。 |
6. |
除符合第(3)款和第(4)款所述标准外,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应考虑到诚信、敬业精神、对与其中一项管理职能相关的公司管理问题的理解、对公司业务领域的足够了解以及提供充分时间履行职责的能力,以及基于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
7. |
董事会成员由GMS任免,由A系列Dwiwarna股东出席,会议决议由A系列Dwiwarna股东在适当遵守本章程规定的情况下批准。委员会由GMS从A系列Dwiwarna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任命,其提名对GMS具有约束力。 |
8. |
GMS关于委任和解聘委员会成员的决议也规定了这种委任和解聘的生效日期。如全球管理系统没有规定该日期,则委员会成员的任免自全球管理系统结束时起生效,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9.a.委任专委会成员,任期由GMS结束或委任GMS决定的日期开始,但不迟于第5届会议结束第(第五)在委任日期后举行的年度一般管理人员会议,但不损害一般管理人员在其任期结束前任何时间解职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b. |
任期届满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可获GMS连选连任,累计任期不超过10届会议结束时第(第十届)年度GMS。 |
10. |
一般管理人员可随时述明理由,解聘委员会成员。 |
11. |
本条第(9)款所设想的解职委员委员会成员的理由,应基于以下事实: |
a. |
不能适当履行职责; |
b. |
未执行法律和/或法规和/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
b. |
涉及对公司不利的行为; |
d. |
实施违反道德和/或礼节的行为; |
e. |
在损害国有企业的行为中被执法人员指名为犯罪嫌疑人和/或被告人的; |
f. |
被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院判决认定有罪; |
g. |
辞职;或 |
h. |
为公司的利益和目标,GMS认为适当的其他理由。 |
12. |
本条第(11)款所指的驳回决议,应在当事人获得申辩机会后通过,但第(11)款字母e、f和g除外。 |
13. |
因本条第(11)款c、f项所述理由被解职,构成不光彩解职。 |
14. |
如果董事会成员在直接和/或横向排队至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的第二级时有血缘或婚姻关系,GMS有权解雇其中任何一人。 |
15. |
委员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分工由委员自行决定,为确保其顺利履行职责,委员委员会可由委员委员会委任的委员委员会秘书协助。 |
16. |
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董事会一个或多个职位空缺: |
a. |
如果GMS导致委员会人数少于2(2)人,其中一人为总裁专员,或空缺职位为总裁专员,则应举行GMS以填补空缺职位。 |
b. |
A信中提及的GMS应不迟于A信中提及的空缺发生后90(90)个日历日举行。 |
17. |
如因任何原因,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位空缺,A系列Dwiwarna股东可临时任命一名董事会代理成员,以相同的权限履行董事会的职责,但须在出现空缺后不迟于90(90)个日历日召开GMS以填补董事会的空缺职位。 |
18.a.董事会成员可在任期结束前通过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信说明其辞职意向而辞去其职务。
b. |
公司应至迟于收到辞职信后90(90)个日历日内召开GMS会议,决定董事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
c. |
公司有义务在收到本段a点所指的委员会的辞职请求和本段b点所指的GMS的结果后的2(2)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信息并将其提交给OJK(金融服务管理局)。 |
d. |
在辞职生效前,监事会相关成员仍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其职责和责任。 |
e. |
委员会成员如按上述规定辞职,自其获委任之日起,直至其辞呈获全球管理系统批准之日,仍可被追究其作为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
f. |
辞职的委员会成员只有在收到年度GMS的责任解除通知后,才能解除其职责。 |
g. |
如有委员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委员委员会成员人数少于2(2)人,则该辞呈如已获GMS批准,并已任命新的委员委员会成员,从而达到委员委员会成员人数的最低要求,即属有效。 |
19. |
禁止委员会成员兼任以下职务: |
a. |
另一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或 |
b. |
依照法定规定担任的其他职务。 |
20. |
如任何人担任第(19)款所设想的不得与公司董事会成员职务同时担任的职务,则有关人士须在担任公司兼任职务后不迟于三十(30)个工作日辞去该职务,除非根据法定规定,有关人士获委任担任新的、受禁止的职务后,有关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依法终止。 |
21. |
委员会成员不辞去第(20)款所指原职务的,视为在第(20)款所指的三十(三十)个工作日后提交辞呈。 |
22. |
委员会成员的职位应因以下原因而终止: |
a. |
死亡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
b. |
任期届满; |
c. |
因不再符合本条第(3)款和第(4)款所设想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要求,在任期结束前解聘; |
d. |
被GMS解雇;或 |
e. |
辞职已生效,本条第(18)款b项所指。 |
23. |
除因死亡原因外,在任期结束前或之后辞职的委员会成员,必须就GMS尚未接受其问责报告的行动提交问责报告。 |
24. |
委员会成员获得酬金和津贴/便利以及离职后保险,其类型和金额由GMS根据法律法规确定。 |
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第十五条
1. |
董事会应监督董事会执行的管理政策、公司的一般管理和公司业务,并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包括监督公司长期计划、工作计划和预算以及《公司章程》和GMS决议的规定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以有利于公司并符合公司的宗旨和目标。 |
2. |
履行本条第(1)款所述职责,适用下列规定: |
a. |
委员会有以下权力: |
1) |
审查账簿、函件、其他文件、其他文件,审查用于核查目的的现金、其他有价证券并审查公司资产; |
2) |
进入公司使用的场地、建筑物、办公室; |
3) |
要求董事会和/或其他官员就有关公司管理层的所有事项作出澄清; |
4) |
获得有关董事会已经或将要实施的所有政策和行动的信息; |
5) |
请董事会和/或董事会下设的其他官员在董事会知情的情况下出席董事会委员会议; |
6) |
委任及解聘委员会秘书; |
7) |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暂时解聘董事会成员; |
8) |
在适当遵守公司能力的情况下,成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风险监测委员会等认为必要的委员会; |
9) |
如认为有必要并在适当遵守适用规定的情况下,就某些事项和在一定时期内聘请专家,费用由公司承担; |
10) |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公司进行特定情形下的管理行为; |
11) |
在先获得B轮大股东批准后,批准公司秘书和/或内部监督单位负责人的任免; |
12) |
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就所讨论的事项提供意见; |
13) |
在不与资本市场领域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GMS决议相抵触的情况下行使其他监管权限; |
b. |
委员会有义务: |
1) |
在管理公司方面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
2) |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预算以及董事会编制的其他方案提出意见和批准; |
3) |
监督公司的活动,并就任何被视为对公司管理层重要的问题向GMS提供意见和建议; |
4) |
向B轮大股东报告公司业绩下滑的任何迹象; |
5) |
向GMS提出聘任公共会计师对公司账簿进行审计的建议; |
6) |
审查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并签署年度报告; |
7) |
如有要求,就年度报告向GMS提供解释、意见和建议; |
8) |
编制委员委员会会议记录,并保留其副本; |
9) |
就本公司及/或其家族在本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持股情况向本公司报告; |
10) |
就上一财政年度履行的监管职责向GMS提供报告; |
11) |
就A系列Dwiwarna股东询问或要求的所有事项提供解释,并适当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适用于资本市场部门的法律法规; |
12) |
向A系列Dwiwarna股东和B系列大股东提交关于公司业绩的季度报告,包括关键业绩指标的实现情况; |
13) |
在适当遵守法律法规、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编制《董事会章程》及公司董事会与公司子公司董事会及其他之间的关系治理; |
14) |
在监督和咨询职责框架内履行其他义务,只要不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或GMS决议相抵触。 |
3. |
监事会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 |
a. |
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应坚持专业、高效、透明、独立、问责、负责、公平的原则; |
b. |
本着诚信行事,在为公司利益并按照公司的目标和宗旨履行监督职责和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时,应充分谨慎和负责。 |
4. |
在特定情况下,要求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举办年度GMS及其他GMS。 |
5.a.委员会各成员对因委员会其他成员在履行其职责时的错误或疏忽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b. |
委员会成员如能证明以下情况,则无须为(a)项所指的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
1. |
损失不是由于他的错误或疏忽; |
2. |
本人本着诚信、全责、全慎为利,按照公司宗旨和宗旨开展监督工作; |
3. |
在导致损失的任何监管行动中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和 |
4. |
已采取行动防止此类损失的发生或持续。 |
委员会会议
第16条
1. |
委员会的所有决议均在委员会会议上通过。 |
2. |
委员会须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
3. |
委员会须每月至少与委员会定期举行一次会议。 |
4. |
委员会可应委员会或董事会1(1)名或更多成员的要求,随时召开会议,说明拟讨论的事项。 |
5. |
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应由总裁专员发出。如果总裁专员不能出席,向任何第三方证明这种阻碍是不必要的,会议通知应由副总裁专员发出。如果副总裁专员因任何原因不能出席,而向任何第三方证明这种阻碍是不必要的,则会议通知应由专员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发出。 |
6. |
如总裁专员不能出席或受到阻碍,而向任何第三方证明这种阻碍是不必要的,且没有副总裁专员,则委员会会议应由出席会议并当选的委员会成员主持。 |
7.a.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在收到足够收据后,或以挂号信或快递服务,或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方式,不迟于会议召开前5(5)个日历日,不包括通知日期和会议召开日期,或在更短的时间范围内(如有紧急情况),直接递送或递送给委员会每一成员。
b.根据先前举行的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安排的会议不需要这样的通知。
8. |
第(5)款所指的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的议程、日期、时间和地点。董事会会议应在公司住所或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其他地方或公司营业地点举行。 |
9. |
所有董事会会议应由总裁专员主持。 |
10.a.如总裁专员不能出席或受到阻碍,则由副总裁专员主持委员会会议,或如副总裁专员不能出席或受到阻碍,则由总裁专员书面委任的专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如总裁专员不能出席或受到阻碍而不作出委任,则由副总裁专员委任的委员会成员主持委员会会议。
b.如果GMS没有任命一名副总裁专员,那么在总裁专员无法出席或受到阻碍的情况下,由总裁专员书面任命的委员会成员之一应主持委员会会议。
11. |
总裁委员未作出委任的,由委员委员会成员任期最长的委员主持委员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议有效,并有权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议,如果出席和/或代表人数超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½(二分之一)。 |
12. |
如有1(1)名以上专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任期最长,则由本条第(11)款所指的年龄最大的专员代行董事会会议主席的职责。 |
13. |
有一项以上提案的,应当进行重新表决,使一项提案获得所投总票数的½(二分之一)以上。 |
14. |
在委员会会议中,委员会每名成员有权为委员会中有合法代表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投1(一)票和1(一)票。 |
15. |
空白票(弃权票)视为同意该次会议提交的提案。无效票视为不存在,不计入确定会议投票数。 |
16. |
有关个人的投票以密封、未签名的选票进行,而对其他事项的投票则以口头方式进行,除非会议主席根据出席者的多数票无异议另有决定。 |
17. |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以审议方式作出,协商一致。以审议为基础达成协商一致的决议未达成的,应当以该次会议所投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2(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为表决方式作出决议。 |
18.a.第(2)款所设想的会议结果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中。会议记录应由会议主席指定的出席会议人员编写,然后由出席的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并送达委员会全体成员。
b. |
第(3)款所设想的会议结果必须在会议记录中列出。会议记录必须由会议主席指定的出席会议人员编写,然后由全体董事会成员和出席的董事会成员签署并送达全体董事会成员和董事会成员。 |
c. |
如委员会成员和/或董事会成员未按字母a和b所设想签署会议记录,有关人士应在会议记录所附的另一封信函中以书面说明理由。 |
d. |
A、b项所指的会议记录应由公司以文件形式提供。 |
e. |
委员会会议记录构成委员会成员和第三方关于有关会议通过的决议的有效证据。 |
19.a.委员会也可以在不召开委员会会议的情况下通过有效的决议,条件是已书面通知委员会全体成员,并且委员会全体成员已书面同意提案并签署批准。
b. |
以这种方式通过的决议与在委员会会议上有效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
20. |
委员会成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按照适用的规定,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电子媒体出席会议。 |
21. |
任何委员会成员如个人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在公司为一方的交易、合同或拟议合同中拥有利益,应在委员会会议上宣布其利益的性质,因此无权参加与该交易或合同有关的事项的表决。 |
公司长期计划
第十七条
1. |
要求董事会根据国有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国企路线图编制长期规划(RJP)草案。 |
2. |
长期计划草案应至少包含: |
a. |
评估以往计划的执行情况; |
b. |
公司目前的地位; |
c. |
管理中使用的假设; |
d. |
公司使命、经营目标、经营策略、公司政策、工作方案; |
e. |
公司预算,每个工作方案预算详列;和 |
f. |
该公司的财务预测。 |
3. |
本条第(1)款所指的董事会编制的长期计划,由GMS批准。 |
4. |
本条第(3)款所指的GMS的权力,经B系列多数股东事先批准,可授予委员会。 |
5. |
经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签署的公司长期计划草案,应在不迟于公司长期计划第一个财务年度开始前90(90)个日历日,或在法律法规特别是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交GMS或本条第(3)款规定的授权代表审批。 |
6. |
公司长期计划草案应不迟于公司长期计划第一个财务年度开始前三十(三十)个日历日前,或在法律法规特别是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予以批准。 |
公司工作计划和预算
第十八条
1. |
要求董事会为每个财政年度编制公司工作计划和预算(RKAP),其中至少应包含: |
a. |
使命、经营目标、经营战略、公司政策、工作方案/活动; |
b. |
公司预算,针对每个工作计划/活动预算进行详细说明; |
c. |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预测; |
d. |
监事会工作方案; |
e. |
实施了政府计划,包括特别任务; |
f. |
重组计划(如有); |
g. |
社会和环境责任方案; |
h. |
风险管理; |
i. |
国企IT战略规划的制定;以及 |
j. |
须经监事会批准的其他事项。 |
2. |
本条第(1)款所指由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工作计划和预算,由GMS批准。 |
3. |
本条第(2)款所指的GMS权限,经B系列大股东事先批准,可授予董事会。 |
4. |
要求董事会编制董事会工作方案,构成本条第(1)款所指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的组成部分。 |
5. |
如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将GMS的权力下放给董事会,则由董事会全体成员签署的公司工作计划和预算草案,应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前30(30)个历日内,或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董事会,供董事会批准。 |
6. |
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草案应在不迟于30日(三十)日日历内由GMS或委员会(如本条第(3)款所指的GMS授权授予委员会)批准 |
公司当前财政年度(公司相关工作计划和预算的财政年度)后的天数,或在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
7. |
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草案未在本条第(6)款所指期限内获得GMS或监事会批准的,适用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
财政年度和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1. |
公司的财政年度由同年1月1日(一)至12月31日(三十一)开始。每年12月底,公司账簿关闭。 |
2. |
董事会须编制年度报告,至少载有: |
a. |
合并和非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包括最近一个财政年度与上一个财政年度相比的资产负债表、相关财政年度的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权益变动表,以及这些财务报表的附注; |
b. |
关于公司活动的报告; |
c. |
总政策方向和国企路线图执行情况报告,其中涉及公司财务可持续性; |
d. |
报告政府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特别任务,如果有的话; |
e. |
重组实施情况报告(如有); |
f. |
社会环境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如有); |
g. |
财政年度内出现的影响公司业务活动的问题详情; |
h. |
董事会和委员会成员的姓名;以及 |
i. |
上一财政年度董事会成员和董事会成员的收入。 |
3. |
委员会须就委员会于上一财政年度执行的监督职责拟备报告,该报告须构成第(2)款所指的委员会拟备的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
4. |
年度报告草案,包括经公共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和签字后,提交GMS审批批准。 |
5. |
第(2)款所设想的年度报告,由董事会全体成员和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应由董事会最迟于财政年度结束后5(5)个月内在适当遵守适用规定的情况下向年度GMS提交。 |
6. |
董事会或董事会成员未在年度报告上签字的,应以书面说明原因或由董事会在年度报告后另行函告说明。 |
7. |
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未按本条第(5)款规定签署年度报告且未提供书面理由的,视为当事人认可年度报告内容。 |
8. |
年度报告的批准,包括第(2)款所设想的财务报表的批准,应由GMS不迟于财政年度结束后的第五个月结束时进行。 |
9. |
批准年度报告,包括批准年度财务报表和监事会监督报告以及利润使用决议,由年度GMS决定。 |
10. |
批准年度报告,包括委员会的监督报告,以及年度GMS批准财务报表,构成对董事会和委员会成员在上一个财政年度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的充分释放和履行责任,只要这些行动反映在年度报告中,包括财务报表、委员会的监督报告中,并根据适用的条例。 |
11. |
年度报告,包括本条第(4)款所设想的财务报表,应自通知之日起至年度GMS之日止在公司办公室提供。 |
12. |
要求公司按照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的印尼文报纸上公布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
报告
第二十条
1. |
要求董事会编制载有公司工作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 |
2. |
本条第(1)款所称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
3. |
除本条第(2)款所指的定期报告外,董事会还可随时向董事会提交特别报告。 |
4. |
定期报告和第(1)和第(3)款所指的其他报告应按照印度尼西亚资本市场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格式、内容和编制程序提交。 |
5. |
董事会应不迟于季度期间结束后三十(三十)个历日向董事会提交季度报告。 |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1. |
本公司的GMS应包括: |
a. |
年度GMS,第22条所指。 |
b. |
其他GMS,即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需要不时持有的GMS。 |
2. |
本章程中的GMS,既指年度GMS,也指其他GMS,另有明确说明的除外。 |
3. |
除按照《OJK条例》关于公司GMS规划和实施的规定持有GMS外,公司还可以按照资本市场规定以电子方式持有GMS(电子GMS是指公司使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电子媒体持有GMS)。 |
4. |
电子GMS可使用以下方式举行: |
a. |
e-RUPS提供商提供的电子GMS(e-RUPS)系统,即资本市场监管机构指定的存管结算机构或经OJK批准的另一方; |
b. |
公司提供的系统。 |
5. |
董事会应召开年度GMS和其他GMS。GMS可应股东或委员会的要求举行,但须符合第(6)款的规定。 |
6. |
股东要求召开GMS的请求: |
a. |
GMS可应以下要求举行: |
i. |
A系列Dwiwarna股票持有者; |
ii. |
一名或多名单独或合并代表公司已发行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10(十分之一)或以上的股东的请求,符合本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
iii. |
委员会。 |
b. |
A信所指召开GMS的请求,应以挂号信方式提交董事会,并附上理由。 |
c. |
股东按本款A款、第i款、第II款第(2)项的规定提交的本款B款所指挂号信,应抄送监事会。 |
d. |
A信中提及的举行GMS的请求应: |
i. |
善意作出; |
ii. |
考虑公司利益; |
iii. |
be a request that requires a GMS resolution; |
iv. |
附有与在GMS上应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理由和材料; |
v. |
不存在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情形; |
e. |
A款、本款第i项和第ii项所指股东提出的举行GMS的提议,应是需要GMS决议的请求,在董事会评估中,应符合d款的要求。 |
f. |
董事会必须在董事会收到A信中提及的举行GMS的请求之日起15(15)个日历日内向股东宣布GMS。 |
g. |
董事会须在不迟于本款第f款所设想的公告前5(5)个工作日,向OJK提交本款第c款所指的会议议程通知和股东或委员会的挂号信。 |
h. |
如董事会未按本款f项所设想的方式公布GMS,经本款A项第i及2项所设想的股东提议,在不迟于董事会收到举行GMS请求之日起15(十五)个历日内,董事会应宣布: |
1) |
股东提出的任何要求以持有未被持有的GMS;和 |
2) |
未召开GMS的原因。 |
i. |
如董事会已作出本款第h款所指的公告或15(15)个日历日期间已过,股东可向董事会重新提交本款第a款第i款和第ii款所指的举行GMS的请求。 |
j. |
委员会须至迟于委员会收到本段第i信所指举行GMS的请求之日起15(15)个历日内,向股东公布GMS。 |
k. |
委员会须最迟于本段第j项所提述的公告前5(5)个工作日向OJK(金融服务管理局)提交会议议程通知。 |
l. |
如委员委员会未能在本款第j项所设想的15(15)个历日内宣布GMS,则委员委员会须宣布: |
1) |
股东提出的召开GMS的任何请求;和 |
2) |
未召开GMS的原因。 |
m. |
如委员会已按本款第l项所设想的方式作出公告或已过十五(十五)个历日,股东可向其司法管辖权涵盖公司住所的地区法院院长提出举行GMS的请求,以决定授予本款第a项、第i项和第ii项所指的举行GMS的许可。 |
n. |
取得法院命令持有本款第m项所指GMS的股东,须持有GMS。 |
o. |
如董事会未按本款第(6)款第一点三项所设想的委员会的建议,在董事会收到召开GMS的请求之日起不迟于15(15)个日历日内宣布本款第f款所指的GMS,则董事会须宣布: |
1) |
未召开的委员委员会关于召开GMS的请求;及 |
2) |
未召开GMS的原因。 |
p. |
如董事会已按本款信o所设想的方式作出公告或15(十五)个历日期间已过,则委员会应自行召集GMS。 |
q. |
委员会须不迟于本款第o项所提述的公告日期起计15(15)个历日,或如本款第p项所提述的15(15)个历日期间已过,则向股东公布GMS。 |
r. |
委员会必须按照本款信q的设想,在公告发布前不迟于5(5)个工作日向OJK提交会议议程通知。 |
s. |
本款第f款和g款所设想的举行GMS的程序、本款第j款和q款所设想的委员会以及本款第m款所设想的股东,均应按照OJK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的举行GMS的程序进行。 |
t. |
除遵守本款信s所设想的GMS程序外,GMS议程通知还应包括以下信息: |
1) |
关于GMS是应股东要求召开的解释,包括提议股东的名称和他们在公司的股份所有权数量,如果董事会或董事会应股东要求召开GMS; |
2) |
通过提交股东的姓名及其在公司的股份所有权和地区法院院长关于准予召开GMS的决定,如果GMS是由股东按照地区法院院长召开GMS的决定召开的;或者 |
3) |
关于董事会未应委员会要求召集GMS的解释,如果委员会按提议自行召集GMS。 |
年度股东大会
第22条
1. |
年度GMS应每年举行一次,在财政年度结束后按法定规定举行。 |
2. |
在年度GMS上: |
a. |
董事会应提交年度报告,如第二十条所指; |
b. |
董事会提出公司净利润使用方案,如公司盈利为正; |
c. |
根据董事会的提议,任命一家在OJK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公司股票注册和/或上市地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的适用规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包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
d. |
董事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提出符合公司利益的其他事项。 |
3. |
批准年度报告,包括批准财务报表和委员会的监督报告,由GMS进行,应构成对董事会成员和委员会成员在上一个财政年度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的充分释放和履行责任,但此类行为反映在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中的情况除外,贪污、欺诈和其他犯罪行为除外。 |
4. |
为年度历史财务信息提供审计服务的公共会计师和/或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任免,由GMS作出决定,使其遵守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 |
5. |
在聘任公共会计师和/或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GMS期间,GMS可在适当遵守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授权董事会随时解聘聘任的公共会计师和/或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聘任替代的公共会计师和/或公共会计师事务所。 |
其他股东大会
第23条
为公司利益,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其他股东大会。
地点、通知、公告、通知和时间
股东大会
第24条
1. |
公司有义务确定GMS的地点和时间。 |
2. |
GMS应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举行,即在以下地点举行: |
a. |
公司住所; |
b. |
公司开展主要经营活动的地点; |
c. |
公司住所地或开展主要经营活动的省会;或 |
d. |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省份。 |
3. |
召开GMS,公司须遵守以下规定: |
a. |
向OJK提交会议议程通知; |
b. |
向股东宣布GMS;和 |
c. |
向股东发出GMS通知。 |
4. |
GMS向OJK的通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
a. |
公司须最迟于GMS公告前5(5)个工作日(不包括GMS公告日期)向OJK首次提交GMS议程通知; |
b. |
本款A项所设想的GMS议程,应当明确、详细披露; |
c. |
如本段第b款所设想的会议议程发生变更,公司须不迟于GMS的通知时间向OJK提交对议程的变更; |
d. |
本款a、b、c项的规定比照适用于获得法院命令召开第21条第(6)款n项所设想的GMS的股东召开GMS的通知。 |
5. |
GMS的公告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
a. |
公司必须在不迟于GMS通知发出前14(14)个历日之前向股东公告GMS,不包括公告日期和通知日期; |
b. |
本款A项所设想的全球海洋环境状况报告的公告应至少载有: |
1) |
关于有权出席GMS的股东的规定; |
2) |
关于有权提出GMS议程项目的股东的规定; |
3) |
GMS的日期;及 |
4) |
GMS通知的日期。 |
c. |
如根据第21条第(6)款的设想,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举行GMS,则除载有本款b项所指事项外,本款a项所指的GMS公告应包括公司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举行GMS的信息; |
d. |
GMS为仅有独立股东出席的GMS的,除本款b、c项所指信息外,GMS公告还应包括以下信息: |
1. |
如果在第一届GMS上未达到独立股东出席所需法定人数,则计划举行的下一届GMS;和 |
2. |
关于每次会议决议所需法定人数的声明。 |
e. |
GMS需要独立股东出席的公告,按照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 |
f. |
本款a款、b款、c款、d款的规定比照适用于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6)款m款所设想的取得法院命令持有GMS的股东的持有GMS的公告。 |
6. |
股东可在以下条件下提出会议议程提案: |
a. |
股东最迟可在GMS发出通知前7(7)个日历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程项目; |
b. |
A项所设想的可提出会议议程项目的股东为: |
1) |
A系列Dwiwarna股票持有者; |
2) |
代表股份总数1/20(二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1名(一名)以上。 |
c. |
本款A项所指会议议程项目的提案,应当: |
1) |
善意作出; |
2) |
考虑到公司的利益; |
3) |
是需要GMS决议的议程项目; |
4) |
包括提议的会议议程项目的理由和材料;和 |
5) |
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
d. |
A项中设想的股东提议的会议议程项目是需要GMS决议的议程项目,经董事会评估,符合本款C项中的要求; |
e. |
公司须将股东提议的会议议程项目列入通知所载的会议议程,条件是提议的会议议程项目符合本款A至D项所指的要求。 |
7. |
GMS的通知应按照以下规定作出: |
a. |
本公司须不迟于GMS日期前21(二十一)个历日向股东发出通知,不包括通知日期及GMS日期; |
b. |
A信中所指的GMS通知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
1. |
GMS的日期; |
2. |
GMS的时间; |
3. |
GMS的举办地点; |
4. |
有权出席GMS的股东的条款; |
5. |
会议议程项目,包括对每一项目的解释; |
6. |
说明与会议议程项目相关的材料可从GMS通知之日起至GMS召开期间向股东提供的信息;和 |
7. |
股东可以通过e-RUPS授予授权书的信息。 |
c. |
A至b项中的规定经比照适用于获得法院命令召开第21条第(6)款n项所设想的GMS的股东发出的GMS通知。 |
8. |
第二届GMS应按以下规定举行: |
a. |
第二届GMS应不早于第一届GMS举行后10(10)个日历日且不迟于21(21)个日历日召开; |
b. |
第二次GMS的通知应至迟于第二次GMS召开前7(7)个日历日前发出; |
c. |
第二届GMS的通知应说明第一届GMS已经召开,未达到出席法定人数。本规定适用不影响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d. |
如公司未在本款A项所指的期限内召开第二次GMS,则公司须按照本条第(3)款所设想的规定召开GMS。 |
9. |
已召开第二次GMS且未达到出席法定人数的,公司可召开第三次GMS,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
a. |
第三次GMS的通知和实施由OJK应公司要求确定; |
b. |
本款A项所设想的请求应不迟于第二次GMS召开后的14(14)个日历日内提交给OJK。 |
c. |
本款b项所设想的请求应至少载有: |
i. |
公司《章程》规定的GMS法定人数要求; |
ii. |
第一届、第二届GMS股东出席名单; |
iii. |
有权出席第一届、第二届GMS的股东名单; |
iv. |
为满足第二届GMS法定人数所做的努力;以及 |
v. |
第三届GMS的拟议法定人数及其理由。 |
d. |
禁止公司在获得第a款所述OJK(金融服务管理局)的认定之前举行第三次GMS。 |
10. |
会议议程材料受以下规定管辖: |
a. |
公司须向股东提供会议议程材料,可通过公司网站及/或e-RUPS查阅及下载; |
b. |
本款A项所设想的会议议程材料,自GMS通知之日起至GMS召开之日止; |
c. |
A.其他法定条文规定会议议程材料应当早于本款b项所设想的规定提供的,提供该等会议议程材料应当符合该等其他法定条文的规定; |
d. |
股东在GMS期间有权获取会议议程及相关资料,但不与公司利益相冲突; |
e. |
如会议议程涉及董事会成员和/或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拟任命的董事会成员和/或委员会成员的履历应按照法定条款的规定,不迟于GMS的时间提供; |
11. |
如GMS仅由独立股东出席,公司应提供一份盖章声明表格,足以让独立股东在GMS前签署,至少说明: |
a. |
有关人士是真正的独立股东;及 |
b. |
如事后证明该陈述不实,有关人士可按法定条文受处分。 |
12. |
可根据以下规定对全球管理系统的通知作出修订: |
a. |
如已按本条第(7)款b项所设想发出的GMS通告中的资料有变动,公司须修订GMS通告。 |
b. |
如果本款A项所设想的信息变更包括更改GMS的日期和/或增加GMS议程项目,公司需要使用本条第(7)款所述的通知程序重新召开GMS。 |
c. |
如果对GMS通知的更正或有关GMS日期的信息变更和/或增加GMS议程项目不是由于公司的错误而作出的,并且只要OJK不需要重新通知,本款b项所设想的重新召开GMS的要求就不适用。 |
13. |
股东在GMS上的权利: |
a. |
股东,无论是由授权书代表,都有权出席GMS。 |
b. |
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股东,是指其姓名已于股东特别大会通知发出前1(one)个营业日在公司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 |
c. |
如遇第二次或第三次GMS,有关股东有权出席的规定如下: |
i. |
就第二次GMS而言,有权出席的股东为在第二次GMS的通知发出前1(one)个营业日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及 |
ii. |
就第三届GMS而言,有权出席的股东为在第三届GMS的通知发出前1(one)个营业日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 |
d. |
如发生第24条第(12)款b项所设想的重新通知,有权出席GMS的股东为在重新通知GMS前1(one)个营业日的公司股东名册中记录其姓名的股东。 |
e. |
如对通知的更正未导致本条第(12)款b项所设想的重新通知,有权出席的股东应遵守本款b项所设想的关于股东的规定。 |
14. |
电子授权书: |
a. |
公司须提供另一份电子授权书,供股东出席GMS并于会上投票。 |
b. |
本条第(13)款所设想的股东,可根据法定规定授权另一方代表其出席和/或参加GMS的表决。 |
c. |
本款b项所设想的授权书可由股东通过e-RUPS提供商提供的e-RUPS或公司提供的系统以电子方式授予,前提是公司使用公司提供的系统。 |
d. |
本款c项所设想的授权书的授予,应不迟于GMS举行前1(one)个工作日作出。 |
e. |
股东可在电子授权委托书中说明其对每一议程项目的投票偏好。 |
f. |
股东如说明其投票偏好,可变更其授权书,包括本款c项所指的投票偏好。 |
g. |
授权书的变更,包括本款f项所设想的其投票偏好,可不迟于GMS举行前1(one)个工作日作出。 |
h. |
可作为电子代理人的当事人包括: |
1) |
管理股东证券子账户的参与者; |
2) |
公司提供的当事人;或 |
3) |
股东指定的当事人。 |
i. |
本公司须按本段第h字第2号)项的规定提供电子代理。 |
j. |
本款h项所指的代理人应当: |
1) |
具有法律上的胜任能力;以及 |
2) |
不是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也不是公司员工。 |
k. |
本款字母j所指的授权书,如公司使用公司提供的系统,则应在e-RUPS系统或公司提供的系统中登记。 |
l. |
委托人亲自出席GMS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投票的授权无效。 |
m. |
授权书的委任和撤销,以及通过e-RUPS或公司提供的系统授予和更改投票,如果公司使用公司提供的系统,则被视为有效并适用于所有各方,并且不需要湿签名,除非e-RUPS提供商规定的条款和/或法定条款另有规定。 |
n. |
授权书的登记、委任、撤销机制,以及投票的授予和变更,由e-RUPS提供商进行监管。 |
o. |
如公司使用公司提供的系统,则登记、委任、撤销授权书的机制,以及授予和变更投票,均在公司召开GMS的标准操作程序中进行规范。 |
p. |
代理人对从股东收到的授权委托书负责,应在不违反任何法定规定的情况下善意行使该授权。 |
15. |
e-RUPS提供商: |
a. |
作为e-RUPS提供商的活动只能由OJK指定的存管和结算机构或OJK批准的另一方进行。 |
b. |
本款A项规定的经OJK认可的其他方,应与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管理局衔接,确保有权出席GMS的股东到场。 |
c. |
经OJK批准为本款b项所述e-RUPS提供者的其他方应为印度尼西亚法人实体,并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注册。 |
d. |
本款b项中提及的OJK批准的其他方的义务也适用于本公司,前提是本公司使用本公司提供的系统。 |
e. |
e-RUPS提供商至少应: |
1) |
按照法定规定在授权机构登记为电子系统提供商; |
2) |
向e-RUPS用户提供访问e-RUPS的权限; |
3) |
拥有并维护e-RUPS的机制或操作框架; |
4) |
确保e-RUPS活动的实施和连续性; |
5) |
确保e-RUPS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
6) |
告知e-RUPS用户系统的任何变化或发展,包括增加e-RUPS服务和功能; |
7) |
为监管、执法、争议解决、核查、测试等目的,提供e-RUPS中所有数据处理活动的审计跟踪; |
8) |
拥有并将与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实施e-RUPS相关的替换数据中心和灾后恢复中心设施放置在与主数据中心分开的安全位置; |
9) |
满足信息技术安全、系统中断和故障、信息技术系统移交管理的信息技术系统最低标准; |
10) |
存储有关实施e-RUPS的所有数据;以及 |
11) |
对因提供和管理e-RUPS过程中的错误或疏忽造成的损失负责。 |
f. |
如果公司使用公司提供的系统以电子方式进行GMS,则本款第e款所设想的e-RUPS提供商的义务也适用于公司,但本款第e款第8款所设想的在印度尼西亚境内放置替换数据中心和灾后恢复中心设施的义务除外。 |
g. |
e-RUPS提供商应建立有关使用e-RUPS的程序和方法的规定。 |
h. |
关于本款g项所设想的使用e-RUPS的程序和方法的规定,应在获得OJK批准后生效。 |
i. |
本款g项所设想的有关使用e-RUPS的程序和方法的规定至少包括: |
1) |
注册和/或授予e-RUPS用户访问权限的要求和程序,包括取消e-RUPS用户注册; |
2) |
注册和/或使用e-RUPS的费用; |
3) |
使用e-RUPS的程序; |
4) |
e-RUPS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
5) |
对使用e-RUPS的限制; |
6) |
e-RUPS中包含的有关实施GMS的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
7) |
报告和数据检索机制,以履行公司的报告义务; |
8) |
根据法定条文保护个人资料;及 |
9) |
暂时停止向e-RUPS用户提供服务。 |
16. |
出版媒体和语言: |
a. |
公告、通知、修订通知、重新通知、公告公司《章程》所设想的GMS会议纪要摘要的义务,至少通过: |
i. |
e-RUPS提供商网站; |
ii. |
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
iii. |
公司网站; |
印尼语和外语,前提是使用的外语至少是英语。
b. |
A字母中使用外文RUPS的公告应包含与印度尼西亚文公告中信息相同的信息。 |
c. |
以外文公布的信息与以B字所指的印尼文公布的信息在解释上发生差异的,以印尼文信息作为参考。 |
d. |
公司使用公司提供的系统的,本款A至C项所指的关于公告、通知、重新通知、GMS会议记录摘要公告的媒体的规定,应至少通过以下方式作出: |
i. |
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
ii. |
公司网站; |
以印尼语和外语,并规定所使用的外语至少为英语。
主席、规则及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
第25条
1. |
GMS主席: |
a. |
GMS由委员委员会委任的委员委员会成员担任主席; |
b. |
全体委员不能出席或不能出席的,由董事会指定的董事会成员担任大会主席; |
c. |
如委员会的所有成员或委员会的一名成员不能出席或如A及b信所设想的那样受到阻碍,则GMS由出席GMS参与者所委任的GMS的股东担任主席; |
d. |
如委员委员会委任领导一般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与将在一般事务委员会决定的议程项目有利益冲突,一般事务委员会由委员委员会另一名成员担任主席,该成员不存在利益冲突,并由委员委员会委任; |
e. |
如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有利益冲突,则由董事会任命的董事会成员担任GMS的主席; |
f. |
董事会指定领导GMS的董事会成员之一与GMS上拟决定的议程项目有利益冲突的,GMS应由不存在利益冲突的董事会成员主持; |
g. |
董事会全体成员存在利益冲突的,GMS由出席GMS的其他股东过半数选出的非控股股东担任主席; |
h. |
GMS董事长有权要求在场人员证明其出席GMS的权限和/或要求其出示代表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
2. |
公司须持有符合以下GMS规则的GMS: |
a. |
在GMS时,应向出席的股东提供GMS规则; |
b. |
本款A项所设想的《全球海洋环境状况管理规则》要点,应在全球海洋环境状况管理开始前宣读; |
c. |
GMS开幕时,GMS董事长应至少就以下事项向股东作出解释: |
1) |
公司的简要一般情况; |
2) |
会议议程; |
3) |
与会议议程有关的决议通过机制;和 |
4) |
行使股东提出问题和/或意见权利的程序。 |
3. |
要求公司编制GMS会议纪要,其中规定如下: |
a. |
GMS会议纪要将以印度尼西亚语编写。GMS会议记录应作为全体股东和第三方就会议决议和会议上发生的所有事项的有效证据; |
b. |
GMS会议记录应由会议主席和至少1(1)名由GMS参与者委派和从中委派的股东编写并签署; |
c. |
如果GMS会议记录是以在OJK注册的公证人起草的GMS会议记录契据的形式编制的,则不需要本款b项所设想的签名; |
d. |
如果GMS仅由独立股东出席,则GMS的会议记录应以在OJK注册的公证人起草的GMS会议记录契据的形式编制; |
e. |
GMS会议记录电子版应由在OJK注册的公证人以公证契据形式编制,无需GMS参与者签字; |
f. |
A和b信中提及的GMS会议记录应不迟于GMS召开后30(30)个日历日内提交给OJK; |
g. |
如f信中所设想的提交GMS会议记录的时间属于节假日,则GMS会议记录应不迟于下一个工作日提交。 |
4. |
要求公司编制GMS会议纪要摘要,并有以下规定: |
a. |
GMS会议纪要摘要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
1. |
GMS的日期、地点、时间和议程; |
2. |
出席GMS的董事会和委员会成员; |
3. |
出席GMS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及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4. |
股东是否有机会提出与会议议程相关的问题和/或提出意见; |
5. |
就会议议程提出问题和/或提出意见的股东人数,如股东有机会; |
6. |
GMS的决议通过机制; |
7. |
表决结果,包括各会议议程项目的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未投票)数,如以投票方式作出决议; |
8. |
GMS决议;和 |
9. |
向有权股东支付现金红利,如有GMS决议涉及派发现金红利。 |
b. |
A信所设想的GMS会议记录摘要,须在GMS召开后不迟于2(2)个工作日内向公众公布 |
c. |
第25条第(3)款和第(4)款所设想的关于GMS会议纪要和GMS会议纪要摘要的规定,比照适用于第21条第(6)款m项所设想的获得地区法院院长决议的股东召开GMS和第21条第(6)款i项所指的委员委员会召开GMS。 |
法定人数、投票权和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
第二十六条
1. |
出席大会并解决大会拟在大会上决定的事项的法定人数,由以下规定确定: |
a. |
有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出席,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决议有效,但本章程规定法定人数较大的除外。 |
b. |
未达到A信所称出席法定人数的,第二届GMS如有至少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3(三分之一)的股东出席,即为有效,并有权作出有约束力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决议有效,但本章程规定法定人数较大的除外; |
c. |
未达到本款b项所设想的第二次GMS出席法定人数的,可举行第三次GMS,但第三次GMS如有代表在OJK应公司要求确定的出席法定人数和决议法定人数内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出席,则有效并有权作出决议。 |
d. |
本款a、b、c项中所设想的GMS会议出席法定人数和决议法定人数的规定,也适用于重大交易和/或经营活动变更的GMS会议出席法定人数和决议法定人数,但涉及公司资产转移占公司净资产50%以上(百分之五十)的重大交易除外。 |
2. |
在一项或多项交易中转让公司资产或为占公司净资产50%(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资产担保债务的议程的GMS,无论是否相关或不相关,均应在以下条件下进行: |
a. |
由合计至少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3/4(3)的股东和/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决议如经出席大会的合计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3/4(3)以上的股东和/或其授权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
b. |
若未达到A信所设想的出席法定人数,第二次GMS如有股东和/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出席且合计至少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三分之二),则决议有效,如获股东和/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同意,则决议有效 |
合计代表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以上(四分之三);及
c. |
如果未达到b款所设想的第二次GMS出席法定人数,则可以举行第三次GMS,但第三次GMS有效,如果在出席法定人数和OJK应公司要求规定的决议通过要求范围内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股东出席,则有权通过决议。 |
3. |
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仅由独立股东出席的GMS的出席法定人数和决议法定人数由以下规定确定: |
a. |
代表独立股东所拥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½(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股东出席,决议如获得代表独立股东所拥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½(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股东通过,则决议有效。 |
b. |
如果未达到b款所设想的法定人数,则第二次GMS,决议如有代表独立股东所拥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½(二分之一)以上并经出席会议的独立股东所拥有的股份总数的½(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独立股东出席,即为有效;和 |
c. |
如未能达到c信所设想的出席第二届GMS的法定人数,则可举行第三届GMS,第三届GMS如有代表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独立股东出席,则在OJK应公司请求确定的法定人数内有效并有权作出决议。 |
d. |
第三次独立股东大会的决议如获得代表出席大会的独立股东所拥有股份的50%以上(百分之五十)的独立股东的批准,即为有效。 |
4. |
GMS变更董事会、变更董事会、发行股本证券或者增加已发行及实收资本,应当在以下条件下进行: |
a. |
A系列Dwiwarna股东及其他股东及/或其授权代表合计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决议如获得A系列Dwiwarna股东及其他股东及/或其授权代表合计代表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为有效。 |
b. |
如果未达到A信中设想的出席法定人数,则如果A系列Dwiwarna股东和其他股东及/或其授权代表共同代表至少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三分之一)出席,则第二次GMS有效。决议如获得出席会议的A系列Dwiwarna股东和其他股东及/或其授权代表合计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为有效。 |
c. |
如果未达到第b款所指的第二次GMS出席法定人数,则可以举行第三次GMS,条件是如果在出席法定人数和OJK应公司要求规定的决议通过要求范围内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股东出席,则第三次GMS有效并有权通过决议,但须由A系列Dwiwarna股东出席并批准。 |
5. |
GMS修订《公司章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
a. |
由合计至少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和/或其授权代表出席且决议如经出席会议的合计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和/或其授权代表通过即为有效,但与公司存续及资本结构变更相关的《公司章程》修订议程也由A系列德维华纳股东出席并通过的除外。 |
b. |
未达到本款A项规定的出席法定人数的,由合计至少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3/5(五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和/或其授权代表出席且决议经合计代表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总数的½(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和/或其授权代表通过的,第二次GMS有效,除与公司存续、资本结构变更相关的《公司章程》修订议程外,也有A系列Dwiwarna股东出席并通过。 |
c. |
如果未达到b款所设想的第二次GMS的出席法定人数,则可举行第三次GMS,条件是,如果有符合OJK应公司请求规定的出席法定人数和决议通过要求的有表决权股份股东出席,第三次GMS有效并有权作出决议。该条款规定,对于与公司存在和资本结构变化相关的《公司章程》修订,A系列Dwiwarna股东也应出席并获得批准。 |
6. |
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合并、合并、收购、分立、申请公司被宣告破产、解散只能根据GMS决议进行,并有以下规定: |
a. |
A系列Dwiwarna股东和其他股东及/或其授权代表出席会议,他们合计至少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4)且决议如获得A系列Dwiwarna股东及其他股东及/或其授权代表的批准,则决议有效,这些股东及其他股东及/或其授权代表合计至少代表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4)。 |
b. |
在未达到A信中设想的出席法定人数的情况下,第二次GMS如有A系列Dwiwarna股东和其他股东及/或其代理人出席且至少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三分之二),决议如获得A系列Dwiwarna股东及其他股东及/或其代理人的批准且合计代表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四分之三)以上,则决议有效。 |
c. |
如果未达到b款所设想的第二次GMS的出席法定人数,则可以举行第三次GMS,条件是如果在出席法定人数和OJK应公司要求规定的决议通过要求范围内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股东出席,第三次GMS有效并有权通过决议,但须由A系列Dwiwarna股东出席并批准。 |
7. |
如公司有超过1(1)个股份分类,则有关股份权利变动的议程项目的GMS只应由特定股份分类中受股份权利变动影响的股东出席,但条件是: |
a. |
如受权利变动影响的股份分类中至少有3/4(四分之三)的股份总数存在或代表,则可持有GMS。 |
b. |
如果未达到A信所设想的法定人数,则可举行第二次GMS,条件是如果受权利变更影响的股份分类中至少有2/3(三分之二)的股份总数出席或代表出席,则第二次GMS有效并有权通过决议。 |
c. |
a和b信中所指的GMS决议,如获得出席GMS的3/4(四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批准,即为有效;及 |
d. |
如未能达到b项所指出席第二次GMS的法定人数,则可举行第三次GMS,但如在OJK应公司要求而厘定的出席法定人数及决议法定人数内有股东出席受权利变动影响的股份分类,则第三次GMS有效并有权通过决议。 |
e. |
如果受特定股份分类中股份权利变动影响的股份分类没有表决权,则根据OJK条例,该股份分类中的股东有权出席与该股份分类中股份权利变动相关的GMS并通过决议。 |
8. a.shareholders,无论是亲自出席还是由代理人代表,均有权出席GMS,但须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b. |
股东可以根据资本市场法规的具体规定,通过e-RUPS以电子方式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在GMS上投票。 |
9. |
在GMS中,每一股都有权让其所有者投1(one)票。 |
10. |
出席GMS但投弃权票的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视为与投票的大多数股东投了相同的票。 |
11. |
在投票中,股东所投的一票适用于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股东无权授权一名以上的代理人以不同的投票方式对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进行投票。托管银行或证券公司在共同基金中代表股东所投的反对票不构成本条所设想的反对票。 |
12. |
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公司员工可在GMS上担任代理人。但在表决中,禁止董事会相关成员、监事会成员和/或员工作为股东代理人。授权书以电子方式授予的,禁止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和/或公司员工作为代理人。 |
13. |
表决应以口头方式进行,除非会议主席另有决定。 |
14. |
各项决议均经审议通过,以达成协商一致意见。 |
15. |
第(14)款所设想的经审议达成协商一致而通过的重新解决办法未达成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以表决方式通过该决议。 |
利润用途
第二十七条
1. |
净利润的使用,包括损失准备金的计提金额,由年度GMS决定。 |
2. |
董事会应向年度GMS提交关于年度GMS批准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所列未分配净利润使用情况的提案,其中可以说明未分配净利润中有多少可以留作公积金以及关于向股东分红数额的提案,或董事会成员和董事会成员的奖金(tantiem)、员工奖金、社会基金准备金等其他分配,和其他可能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分配的款项,但不影响GMS另有决定的权利。 |
3. |
除经A系列Dwiwarna股东出席并认可的GMS另有决定外,扣除本条第(1)款所述准备金备抵后的全部净利润应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 |
4. a.股息只能根据公司在年度GMS上通过的决议的财务能力支付,该决议还应确定股息的时间、支付方式和形式,并适当遵守资本市场领域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b. |
如GMS决议涉及派发现金股息,公司须最迟于决定派发现金股息的GMS会议纪要摘要公告后三十(三十)个历日内向有权股东支付现金股息。 |
c. |
股份股息支付给股东名册上登记股份的人,支付日期由决定股息分配的年度股东大会(AGMS)确定。 |
d. |
缴款日期由董事会向股东公告。 |
5. |
除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设想的净利润用途外,GMS可决定将净利润用途用于其他分配,例如董事会、董事会奖金、员工奖金等。 |
6. |
第(3)款所设想的股息只有在公司有正的留存收益时才能派发。 |
7. |
净利润用于奖金、奖金的,在当年未列入预算、不作为费用计算的范围内。 |
8. |
自确定支付上一次红利之日起5(五)年内未领取的红利,应当存入专门为此目的指定的公积金。 |
9. |
特别储备基金中的股息可由有资格的股东通过提交其享有股息权利的证明来主张,这是公司董事会可以接受的,但前提是不立即提出索赔并且支付董事会确定的管理费。 |
10. |
已按本条第(8)款规定计入专项储备且在10(10)年内未主张的股利,成为公司的权利。 |
11. |
公司可于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前,在取得董事会批准及/或如至少代表1/10(十分之一)的股东提出要求后,根据董事会决议派发中期股息 |
发行的股份,在适当遵守预计利润和公司财务能力的情况下,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执行。
12. |
派发中期股息是在获得董事会批准后,根据董事会会议决议确定,并适当遵守本条第(11)款,包括派发尚未纳入公司工作计划和预算(RKAP)的中期股息。 |
13. |
如公司于财政年度结束后出现亏损,已派发的中期股息应由股东返还公司。如股东无法按第(11)款所设想的方式返还中期股息,则董事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
储备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1. |
公司应当建立强制性储备和其他储备。 |
2. |
公司留存收益为正数的,适用本条第(1)款所指的净利润提取准备金。 |
3. |
利润分配用于备付金的部分,由GMS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确定。本条第(1)款所设想的强制性准备金净利润的分配,应至少达到已发行和实收资本总额的20%(百分之二十)。 |
4. |
未达到本条第(3)款所指数额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强制性准备金,只能用于弥补其他准备金无法弥补的公司损失。 |
5. |
本条第(1)款规定的强制性准备金超过20%(百分之二十)的,GMS可以决定超额准备金资金用于公司需要。 |
6. |
董事会应当按照董事会经董事会批准并适当遵守法律法规认为适当的方式,对准备金进行管理,使准备金产生利润。 |
7. |
提取公积金取得的利润计入损益。 |
对联营公司条款的修订
第二十九条
1. |
《公司章程》的修订应符合《公司法》和/或资本市场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 |
2. |
对《公司章程》的修改,由GMS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确定。 |
3.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程项目,应当在GMS的通知中明确说明。 |
4. |
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住所、目标和宗旨、业务活动、公司存续期限、法定资本数额、已发行和实收资本减少、私营公司地位变更为公众公司或相反的条款的修订,应按《公司法》的设想获得部长批准。 |
5. |
除本条第(4)款所述事项外,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应通知部长,并应适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
6. |
有关减资的决议须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所有债权人,并由董事会于不迟于有关减资的GMS决议日期起计7(7)个历日内在本公司住所及国家宪报刊发及/或广为散发的印尼文日报公布。 |
合并、合并、收购和分离
第三十条
1. |
合并、合并、收购、分立由GMS按照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确定。 |
2. |
有关合并、合并、收购和分立的进一步规定,应按法律法规,特别是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的设想。 |
解散、清算、终止
法律实体地位
第三十一条
1. |
公司的解散可以根据第26条第(6)款规定根据GMS决议进行。 |
2. |
如公司根据GMS的决议解散或根据法院命令宣布解散,则应由清盘人进行清算。 |
3. |
清盘人须向GMS或委任他进行公司清算的法院负责。 |
4. |
在GMS给予清盘人完全无罪开释或指定清盘人的法院接受责任后,清盘人须通知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长,并在报纸上宣布清算程序的最终结果。 |
5. |
关于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法人地位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特别是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 |
股东住所
第三十二条
有关股东与公司有关的事宜,股东被视为居住在第9条所设想的股东名册上记录的地址。
收盘条文
第三十三条
凡本章程未作规定或未充分涵盖的事项,均应符合《公司法》、资本市场法规及其他法定法规和/或由GMS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