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认证
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3a-14(b)条规则和美国法典第18编(18U.S.C. § 1350)第63章第1350节规定的要求,Clene Inc.(“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Robert Etherington兹证明,据其所知:
| 1. |
该公司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截至本认证作为附件 32.1附于其中的2026年3月31日(“季度报告”),完全符合《交易法》第13(a)节或第15(d)节的要求;和 |
| 2. |
季度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2026年5月14日
| /s/罗伯特·埃瑟林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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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伯特·埃瑟林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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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已向公司提供18 U.S.C. § 1350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声明的签名正本,并将由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本证明随附与其相关的表格10-Q,不被视为已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也不应通过引用并入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交易法》(无论是否在表格10-Q日期之前或之后作出)提交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此种文件中包含的任何一般公司语言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