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3.1
首席执行干事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本人,丨丽臣中国有限公司(“公司”)首席执行官李亚,兹证明,根据18 U.S.C.第1350条和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规定,据本人所知:
| a. | 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以及 |
| b. | 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所列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 日期:4月28, 2025 | |||
| 签名: | /s/李亚 | ||
| 姓名: | 李亚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