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18
序号:98842024280785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合约版本号:浦发银行20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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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 借款人: | CLPS上海有限公司。 |
| 校长 营业地址: | 中国上海浦东郭守敬路498号18号楼2F |
| 联系人: | 环振武 | 电话: | 15040094890 |
| 传真: | / | 电子邮件: | / |
| 贷款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金桥 | 分支机构 |
| 主要营业地址: | 中国上海浦东金港路509号 |
| 联系人: | 林燮 | 电话: | 021-58994702 |
鉴于:
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给予贷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订立本合同。
同时,借款人和贷款人确认以下主要条款:
| 1. | (请注明ü根据情况在适当的方框中,如果没有选择,则标记x) |
本合同作为融资额度协议之附属融资文件签署。(以下简称融资额度协议)。本合同生效后,其所有条款纳入融资额度协议,成为其组成部分(借款人此前已签署融资额度协议的,应选择该选项,并注明融资额度协议编号);
丨本合同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独立信用文件(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签订融资额度协议的,应选择该选项);
2.(贷款用途为借新钱还旧贷款或续贷的,要在方框中标注ü)
各担保人知悉,本合同的借款用途为偿还原合同名称下的借款:(落款: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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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商业条款
1.贷款类型:丨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2.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币)二千三百万元(字)。
3.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具体用途为:公司日常经营。
4.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请在以下方框中标注ü,未选中请标注x):
☐自2024年10月30日(日月年)至2025年10月29日(日月年);
自首次提取之日起☐一年(或几个月)。
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和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借款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最后还款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借条(借款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请在以下方框中标注ü,未选择标x):
︱(1)人民币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每笔贷款,均以贷款实际支付日前一日日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本利率(Loan Prime Rate(LPRP))☐ + ☐-BPS计算。计算利率低于0%的,按0%执行。(贷款最优惠利率为年利率,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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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发放后,若贷款期限内贷款最优惠利率发生调整,贷款利率(请在下面方框中标注ü,未选择请标注x):
☐不调整,固定利率;
利率自调息日起调整,以利率调整日前一日日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上述约定期限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为基准,上述约定利率浮动点位和计算方式不变。具体利率调整日期如下(请在下面方框中标注ü,未选择的请标注↓):
利率每年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实际贷款发放日后下一个自然年度相应月份的对应日。贷款实际发放日之后的下一个日历年对应月份没有对应日的,利率调整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之后的下一个日历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天;
利率按年调整,调息日为每年1月1日;
利率根据付息日调整,利率调整日为付息日后的________日;
利率每季度调整一次,调息日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_________日;
利率按月调整,调息日为每月的一天;
其他惯例(具体利率调整日):____________。
(二)外币贷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的每笔贷款,以贷款人在实际发放贷款之日的____________(日、月、年)(以下简称“基准利率期限”)公布的____________(LIBOR/HIBOR/SIBOR)为基准利率加BPS(以下简称“利差”,利差≥ 0)计算。基准利率低于0%的,基准利率按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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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发放后,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调整如下(请在下面方框中标注ü,未选择的请标注↓):
自每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基准利率期限、相应日期的最新外币基准利率加上本合同约定的利差进行调整。基准利率低于0%的,基准利率按0%计算。
固定利率,这意味着利率将保持不变。
2)本合同项下外币贷款利率详见本合同双方另行签订的《外币利率补充合同》。
3)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利率为____/____%,为固定利率,借款期间不作调整。
6.本合同项下的结息方式为(请在下面方框中标注ü,未选中则标注丨):
☐,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
☐按季度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第二十天;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项下每笔还款利息与本金一并支付。
7.本合同项下罚息为:
| (1) | 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为30较罚息计息日适用的贷款执行利率高出%。 |
| (2) | 挪用借款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为50高于罚息计息日适用的贷款执行率的百分比%。 |
借款币种为外币的,本合同双方签订的外币利率补充合同、外币利率变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适用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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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合同项下借款提取期限为2024年10月30日(日月年)至2024年10月31日(日月年)。首次提取应于2024年10月31日(日期、月份、年度)前完成。
9.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提款方案如下(请在下面方框中标注ü,未选中请标注↓):
☐退出计划如下表所示:
| 没有。 | 提款日期 | 提取金额 |
| 1 | ☐日☐个月☐年 | (字数) |
| 2 | ☐日☐个月☐年 | (字数) |
| 3 | ☐日☐个月☐年 | (字数) |
| 4 | ☐日☐个月☐年 | (字数) |
| 5 | ☐日☐个月☐年 | (字数) |
| 6 | ☐日☐个月☐年 | (字数) |
☐其他退出计划:
10.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款计划如下(请在下面方框中标注ü,未选中请标注↓):
☐还款计划如下表所示:
| 没有。 | 还款日期 | 还款金额 |
| 1 | ☐日☐个月☐年 | (字数) |
| 2 | ☐日☐个月☐年 | (字数) |
| 3 | ☐日☐个月☐年 | (字数) |
| 4 | ☐日☐个月☐年 | (字数) |
| 5 | ☐日☐个月☐年 | (字数) |
| 6 | ☐日☐个月☐年 | (字数) |
☐其他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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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提前还贷处罚:相当于实际提前偿还贷款总额的/%或人民币(币)零元(字)。
12.提前偿还贷款本金不低于人民币(币)零元(字)。
13.开户(人民币贷款,选择以下模式之一并标记ü;外币贷款,选择专户模式。如果没有选择,请标记丨注):
丨非专户模式:
(一)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一般结算账户为: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恩桥支行
户名:CLPS上海有限公司。
账号:98840078801600002917
(二)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资金提取账户为: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恩桥支行
户名:CLPS上海有限公司。
账号:98840078801600002917
☐专户模式:
(一)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流动资金贷款专用账户为:
存款银行:
户名:
账号:
(二)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一般结算账户为:
存款银行:
户名:
账号:
(三)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资金提取账户为:
存款银行:
户名: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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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贷款人委托支付:对于支付对象明确、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人民币(币种和金额)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
15.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和保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保证人/保证合同编号【 / 】;
抵押人/抵押合同编号【 / 】;
质权人/质押合同编号【 / 】;
其他担保/。
16.违约处理
| 罚款:相当于贷款本金的_________%(以文字表示)或 | ||
17.本合同附件包括:
(一)撤回申请表。
( 2 ) .
( 3 ) .
( 4 ) .
( 5 ) .
1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9.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借款人持一份,贷款人持两份,/持/份。每一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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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一般条款
第一条贷款
1.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贷款人有权因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或政府宏观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限制,或根据市场情况、资金状况和财务成本情况、自身经营需要、借款人履约能力或财务状况或其他重大情况变化,调整或增加贷款发放条件,并可以暂停、减少或取消贷款并通知借款人。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人不得挪用、挪用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也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其他不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的活动。
第二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按实际支取金额和贷款人发放借款之日起占用天数计算。占用天数包括第一天,不包括最后一天。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即日利率=年利率/360。当贷款币种为英镑、港元或新加坡元时,日息=年利率/365。
2.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对借款人应付的借款本金(本合同中“到期”一词包括贷款人提前宣告借款到期的情形)收取逾期罚息,自逾期之日起算,直至借款人还本付息。
3.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的贷款金额收取罚息,按实际违约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挪用罚息利率计算,自违约发生之日起算,直至借款人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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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和挪用罚息),按照逾期付款之日起的实际逾期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收取复利。
5.除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采用“单利法”计算。利率计算方法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6.利率市场瘫痪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在相关利息期报价日没有适用的LPR(适用于人民币)或LIBOR/HIBOR/SIBOR(适用于外币)利率,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协商确定替代利率;如在协商开始后五(5)个银行工作日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借款人应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三十(30)个银行工作日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订外币利率补充合同或者外币利率变更合同的,按照补充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的规定确定利率。
第3条撤回
1.借款人首次提款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提款申请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1或附件2)、填妥的借(贷)款证明等相关文件;
(二)本合同及相应的保证合同(如有)已签署并继续有效,保证权利有效确立;
(三)提交借款人当前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撤回日最近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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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交借款人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机构作出的借款决议原件、法定代表人给授权代表的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签字样本;
(五)借款人已按照出借人的要求在出借人开立相关账户;
(六)借款人履行了本合同义务,未发生违约行为;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者条件。
2.除首次提取条件外,借款人每次提取前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提款申请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1或附件2)、填妥的借(贷)款证明等相关文件;
(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和保证继续有效;
(三)借款人履行了本合同义务,未发生违约行为;
(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者条件。
3.提款
(1)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进行一次性或分期提款,并应在每次提款到期日前三(3)个银行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1或附件2),完成提款手续;
(2)借款人如需延期或变更提款日期,借款人应在提款日期前三(3)个银行工作日征得贷款人同意。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出借人因此而发生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延期提款期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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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人要求注销全部或者部分未提取贷款的,应当在确定的提款日或者提款期结束日前三(3)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注销;
(四)借款人未办理提款手续,未在规定的提款日或者提款期内申请延迟提款的,贷款人有权注销未提取的贷款;
出借人有权在不影响出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情况下放弃上述一项或多项退出条件。
第四条开户与管理
1.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已在贷款人开立普通结算账户和资金提取账户(见本合同第一部分),以及双方约定的流动资金贷款专用账户(如有)。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前述账户进行监控。
2.未开立流动资金贷款专用账户的,使用总结算账户计算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的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情况。
开立流动资金贷款专用账户的,用于计算借款人向贷款人发放和支付的贷款资金,账户内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借款人同意,流动资金贷款专用账户除预留借款人专用印章外,还应预留贷款人专用印章,用于贷款资金支付监管。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随意变更流动资金贷款专用账户预留印鉴。
3.借款人确认资金提取账户为本合同项下收益账户和还款备付金账户。借款人的收益现金流或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入资金提取账户。
借款人保证,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个本息支付日及之前三(3)日内,借款人还款备付金账户资金余额不低于借款人当期应支付的本息支付金额。借款人同意,在每个还本付息日及在其前三(3)日内,贷款人有权限制或拒绝借款人任何会导致还款准备金账户资金余额低于当期应支付本息金额的对外付款行为,以保证还款准备金账户资金余额足以支付当期应支付本息金额。
出借人有权对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控。当资金回笼账户出现资金流动异常时,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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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支付监管
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通过贷款人的委托支付和/或借款人的自主支付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从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出借人受托支付是指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方。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拨付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自主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方。
2.借款人同意,借款人与贷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资信状况一般,或付款对象明确且单笔付款金额超过本合同约定金额(见本合同第一部分)的,或贷款人确定的其他情形,均采用贷款人委托付款方式。
委托出借人支付的,出借人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对借款人提供的付款申请中所列的付款对象、付款金额等信息进行复核,看是否与相应的业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经审核批准后,出借人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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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对外支付贷款资金,应当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明付款目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目的的文件;
(二)真实反映借款人支付义务的业务合同和书面文件。未签订合同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三)付款时无法取得相应发票或者收据的,借款人应当在付款完毕后及时提交相应的发票或者收据;
(四)合法有效的付款凭证;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出借人有权放弃上述一项或多项证明文件,不影响出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4.未开立流动资金贷款专用账户的,借款人应在拟提款日前三(3)个银行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提款申请(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一),同时提出是采用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还是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确认,贷款人有权审查借款人的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有权决定相应贷款的付款方式。
开立流动资金贷款专用账户并采用贷款人委托付款方式的,借款人应当在付款日前三(3)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加盖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专用账户预留印章的付款申请书(格式见本合同附录三)。贷款人有权审查借款人的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贷款人审核通过的,付款凭证加盖贷款资金支付监管专用章后付款。采用借款人自主付款方式的,借款人应提前三(3)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付款申请书(格式见本合同附录三)及相关资料。出借人有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贷款人同意申请的,借款人应填写付款凭证(每份即付凭证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人委托金额)。贷款人经审核后,应在汇总付款凭证上加盖贷款资金支付监管专用章,并将相应资金划入借款人总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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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借款人采取自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按月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自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借款人的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和支付方式。
6.借款人确认,应向贷款人支付支付贷款资金支付过程中发生的汇款手续费。发生汇款手续费时,出借人有权直接扣除实际金额。
7.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提取条件和支付条件,或者变更贷款支付方式,或者停止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
(1)信用状况下降;
(2)主业盈利能力不强;
(三)贷款资金使用存在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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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偿还
1.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贷款到期日或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账户中扣除前述金额,以偿还贷款人的债务。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在预计还款日前第十(10)个银行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未取得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借款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偿还本息。
贷款人约定的提前还款,视为贷款提前到期。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也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见本合同第一部分)。
提前还款利息按借款人实际使用资金天数计算,与本金一并偿还;提前偿还本金金额不低于本合同第一部分约定的限额;已偿还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的倒序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3.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还款的,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的第30个银行营业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并准备必要的材料办理相关展期手续。本合同项下借款以担保、抵押、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还应提供书面同意证明。是否同意延期由贷款人决定。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展期申请未获贷款人同意的,自到期之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
4.借款人不得再提取已偿还的任何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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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申述和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作出,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1.借款人是依照适用法律设立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整的财务制度和还款能力,有权依法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借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授权机构的所有授权和批准。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借款人应当遵守的法律(本合同项下法律包括借款人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司法解释等,下同)、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判决和裁定,也不与借款人的《公司章程》或所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借款人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借款人保证其出具的所有财务报表(如有)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报表真实、完整、公允地反映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5.借款人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借款人向出借人包括其本人和担保人提供的一切材料、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项目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自筹资金证明、财务报表等)应当真实、有效、准确、完整,不得隐瞒、遗漏。
6.借款人保证完成本合同效力和合法履行所需的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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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发布以来,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8.在经营活动中严格守法,严格按照借款人营业执照的规定或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按时办理登记和年检手续,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还款来源。
9.不放弃任何到期债权,不无偿或以其他不当方式处置现有重大资产。
10.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披露其知晓或应当知晓的、对贷款人决定是否根据本合同授予贷款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对外担保等)。
11.借款人保证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12.借款人保证不存在对借款人履约能力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或事件。
第8条协议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如下:
1.借款人保证依法经营,将借款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不作其他用途。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定期提供包括月度、年度报告在内的各类财务会计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业务情况进行监督。贷款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随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
2.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申请表和借方(借款)凭证规定的时间、金额、币种、利率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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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人保证,如发生或即将发生任何可能对担保人财务状况或其履行担保义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借款人将及时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
4.借款人承诺,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不采取以下行动:
(一)转让(包括以出售、赠与、偿还债务、交换等方式)、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大部分主要资产;
(二)承包、合资、重大对外投资、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发生变更、股份制改革、合并(收购)、合资(合作)、分立、股权转让、大幅增加债权融资、设立子公司、财产转让、减资、停业、解散、申请破产、重整或注销等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行为;
(三)向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者履行本合同义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
(四)提前偿还其他长期债务可能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签订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义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者承担具有该影响的相关义务。
5.借款人承诺,如发生以下事件,借款人将于事件发生之日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五(5)个银行工作日内将相关通知正本送达贷款人(加盖公章):
(1)事件的发生导致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无效。
(二)借款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涉及诉讼、仲裁,或者其资产被查封、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者对其采取其他类似效力的措施,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涉及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
(三)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通讯地址、公司名称、办公地点等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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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重整、破产或者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的;
(五)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其他重大不良事件。
6.借款人保证不违反正常还款顺序优先偿还其他借款,不会在现在或将来签署任何使本合同项下借款从属的合同或协议。
7.借款人应尽可能以相同币种偿还和支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借款人以不同币种偿还债务的,由借款人自行或者授权贷款人按照本合同《扣除协议》约定,将不同币种兑换成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币种,偿还所欠本息,所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担保人以不同币种代借款人偿还债务时,应遵循保证合同的“扣款约定”,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8.当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遇到特定情况或特定变化时,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这类具体情形或具体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停业、解散、停业整顿、撤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申请重整、破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涉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担保物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采取查封扣押、担保合同项下违约、请求解除担保合同等财产保全措施。
9.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尽职调查,并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对外担保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还款情况等进行贷后检查。借款人有义务积极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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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
11.关于集团客户的特别规定(适用于集团客户)。
本合同借款人为集团客户的,借款人在此承诺:
(一)借款人如发生涉及实际受托人净资产10%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包括:①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②交易事项及交易性质;③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④定价政策(包括无金额或仅为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2)实际受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借人有权单方面决定撤销客户未使用的授信,并收回已使用的部分或全部授信或者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至100%: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②未经出借人同意擅自改变授信原用途,挪用授信或者利用银行授信进行违法违规交易;③利用与关联方的虚假合同,将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务向银行贴现或质押,获取银行资金或授信;④拒不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⑤存在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行为;⑥故意通过关联交易规避银行债务。
12.关于绿色信贷的特别担保、承诺和约定(适用于核电站、大型水电站、水利工程、资源开采项目等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容易严重改变环境原状、环境和社会不良后果难以消除的借款人,以及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等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但较易通过缓解措施消除的借款人):
(一)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提交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报告并声明和保证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包括:①涉及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内部管理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得到有效执行;②不存在涉及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重大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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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人承诺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包括:①承诺在其与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相关的一切行为和表现中遵守规定;②承诺建立健全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内部管理制度,详细规定借款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义务和处罚;③承诺建立健全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突发事件;④承诺设立专门部门和/或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事项;⑤承诺配合贷款人或其认可的第三方评估和检查借款人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⑥承诺面对公众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借款人控制环境的绩效的强烈质疑给予适当回应或采取其他必要行动,社会和治理风险;⑦承诺督促借款人关键关联方加强管理,防止关联方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向借款人传导;⑧承诺履行贷款人认为与控制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相关的其他事项;
(三)借款人承诺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及时、充分告知贷款人:①项目开工、建设、运营、结项期间涉及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的各类许可、批准、批示;②借款人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的评估和检查,社会和治理风险监管机构或其认可机构;③环境设施配套建设和运营;④污染物排放和达标情况;⑤从业人员安全健康状况;⑥邻近社区对借款人的重大投诉和抗议;⑦重大环境和社会索赔;⑧贷款人认为与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有关的其他重大情形;
(四)借款人和实际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借款人违约本合同:①借款人关于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陈述、保证和承诺未认真履行;②借款人因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不善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③借款人因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不善被公众和/或媒体强烈质疑;④其他环境、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包括交叉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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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发生上述违约的,出借人有权单方面决定:①解除已作出的信用承诺;②在借款人采取出借人满意的救助措施前暂停发放贷款;③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④在无法偿还贷款时提前行使相关抵押权及其他处罚措施;⑤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13.借款人承诺不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立即暂停/终止借款人的退出,并宣布已发放的贷款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同时,出借人有权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14.反洗钱协议借款人确认并同意,贷款人有权根据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要求,对本合同涉及的交易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如果借款人违反贷款人的反洗钱管理规定,或贷款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借款人和/或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涉嫌参与洗钱、制裁、恐怖主义融资或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活动、出口管制或逃税以及联合国安理会、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中国、美国、欧盟、英国、新加坡等国际组织或国家认定的其他非法和违规活动,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贷款人有权在不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直接限制或暂停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业务,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终止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5.借款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出借人有权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涉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承诺的信息,包括上述所有合同/协议/承诺履行情况的相关信息,以及借款人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和其他信息,以及国家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归集要求,供符合条件的单位查询使用;同时,出借人也有权查询和使用国家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录入的借款人信用信息。本授权涵盖本合同签署前后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业务进行必要业务管理的所有方面,其有效期自本合同实际终止之日起届满。
16.借款人在此确认,已充分了解并知悉出借人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任何形式利益的立场,并承诺按照诚信、公平的原则避免此类情况发生,不私下向出借人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个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应酬等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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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扣除协议
1.借款人同意,本合同项下与借款相关的任何债务到期应付时,贷款人有权直接扣减借款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还款准备金账户中用于偿还到期应付债务的资金。还款准备金账户资金不足偿还债务的,贷款人有权扣减借款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支行开立的其他账户资金。
2.贷款人有权选择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有多笔债权同时到期未清偿的,贷款人应当决定债权的清偿顺序。
3.扣款资金币种与偿还币种不一致的,本人按以下程序办理:
(1)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的,按贷款人在扣款时公布的扣款币种适用买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偿还贷款本息。
(2)贷款币种不是人民币,扣除币种是人民币的,贷款本息直接扣除贷款人当时公布的贷款币种的适用售价和人民币,折算成贷款币种偿还。
(三)贷款币种和扣款币种均不是人民币且不相同的,按照扣款时贷款人公布的扣款币种和人民币的买入汇率结汇完成后,再按照贷款人当日公布的贷款币种和人民币的卖出汇率结汇完成后,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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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债务证明
贷款人应按照其通常的业务惯例,在其会计账簿中保存与本合同所涉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以证明贷款人的贷款金额。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债权的有效证据,应当是贷款人按照自身业务规定出具并记录的会计凭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约定交付地址
1.贷款人确认本合同第一页所列地址为其有效收货地址。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直接或通过邮寄方式向贷款人送达的任何通知,应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页所列地址,直至贷款人宣布地址发生变更。借款人同意,其向出借人发出的所有通知,在出借人实际收到时视为送达。
2.借款人确认本合同第一页所列的地址和传真、电子邮件等收货信息为其有效邮寄或电子收货地址。非诉讼期间本合同项下的各类通知和其他文件,以及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诉讼期间(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等任何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向其发出的信函、传票、通知和其他法律文书,只要以邮件或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本合同第一页所列的邮寄或电子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具体交付日期,以民事诉讼法关于交付日期的规定为准。上述邮寄或电子收货地址的变更,除非事先通知贷款人,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确认的收货地址仍视为有效收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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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违约及其处理
1.违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借款人对出借人的违约:
(1)借款人在本合同或依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作出的任何通知、授权、批准、同意、证书或其他文件中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在作出时是不正确或具有误导性的,或已被证明是不正确或具有误导性的,或已被证明无效或被撤销或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一部分“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有)的任何规定或者第二部分第八条约定的任何事项。
(三)借款人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违反其签署的任何其他借款合同或者协议;或者借款人到期不支付其签署的其他借款合同或者协议项下的债务。
(四)借款人投资人擅自退出资金、转移资产、转让股权的。
(五)担保人不再具备或者将不再具备为贷款提供相应担保的能力,或者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
(六)借款人停业、停产、倒闭、停业整顿、重整、清算、被接管或托管、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注销、破产的。
(七)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恶化,经营遇到严重困难,或者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者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者情形。
(八)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没收、冻结、强制执行或者对其采取其他类似效力的措施,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强制措施,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九)未按时还本付息或者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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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按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的。
(十一)申请贷款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不实或者不正确的。
(十二)未遵守或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财务指标约束。
(13)在本合同项下任一还本付息日前三(3)日内,还款备付金账户资金余额低于该期限借款人到期应付的本息款项。
(十四)普通结算账户/资金回笼账户内资金流动异常。
(十五)借款人涉嫌参与洗钱、制裁、恐怖分子资助或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出口管制、逃税等非法活动。
(十六)借款人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17)借款人有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或者有损贷款人合法利益的其他行为。
2.违约处理
(一)发生前款所列一种或者多种违约情形的,贷款人可以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①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
②取消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停止发放和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
③立即宣告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全部或部分本金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即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清偿未偿利息,并通过各种形式立即追究保证人或借款人的责任。
④逾期贷款、挪用贷款收取罚息、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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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扣除借款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支行开立的任一账户的资金。
⑥要求借款人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变更贷款支付方式。
⑦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⑧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2)除上述措施外,出借人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见本合同第一部分)。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出借人遭受的损失的,借款人应当赔偿出借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还应当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其他各种应付费用。
第十三条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经贷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如需变更或终止,由双方协商书面约定。
第十四条其他用语
1.定义
(1)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是指为实现债务而发生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一切费用。
(二)本合同项下“利息”一词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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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合同项下所称“银行日”是指贷款人在贷款人住所正常对公营业的日子,不包括周六、周日(因节假日调整休市的除外)或其他法定节假日。
2.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为本合同之目的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
3.争议解决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向贷款人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4.杂项
(1)如有本合同未尽事宜需要补充,当事人可以约定并记录在本合同第一部分,也可以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见本合同第一部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主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出借人的任何违约或其他行为采取行动的任何隐忍或迟延,不得损害、影响或限制出借人作为债权人根据法律或本合同应享有的任何权利或利益,也不得视为出借人对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认可,也不得视为出借人放弃对借款人现有的或未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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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合同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如本合同因任何原因失效,借款人仍需负责偿还本合同项下欠贷款人的全部债务。发生上述情形的,贷款人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可以立即向借款人追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欠的全部债务。
(4)贷款人可以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应对借款人享有和/或承担与其作为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时相同的权利和/或义务。借款人收到贷款人的债务转移通知后,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受让方承担债务。
(五)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附件中的相关条款和表述与本合同中的含义相同。
(6)本合同项下的标题仅供参考,不得解释为此类标题下内容的依据。
(提醒页面故意留空)
(签名页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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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已于2024年10月30日(日期、月份、年度)由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借款人在此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已对所有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讨论,双方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任何疑问,并准确理解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的法律含义。
| 借款人(公章) | 出借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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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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