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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4.2

 

本认股权证及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发行的证券不得出售、转让、转让、质押或抵押,亦不得成为任何对冲、卖空、衍生工具、认沽、或根据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第333-235426号登记报表,在紧接本公司证券的公开发行生效之日后一百八十(180)天内导致任何人对该等证券进行有效经济处置的通知交易,但根据FINRA规则第5110(g)(2)条的规定除外。

 

代表手令

 

乐活天下股份有限公司

 

认股权证股份:【】1   原发行日期:【】、2020年

 

本代表认股权证(认股权证)证明,就收取的价值而言,Maxim Partners,LLC或其受让人(持有人)有权于2020年2月【…】日(首次行使日期)及2025年3月【…】日(终止日)下午5时正(纽约市时间)或之前的任何时间(但不限于该日)3向洛哈有限公司认购及购买。开曼群岛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最多【…】股普通股(根据本条例可予调整之认股权证股份)。根据本认股权证购买一股普通股的价格,须相等于第2(b)条所界定的行使价。

 

第1款。定义。本公司与Maxim Group LLC及Valuable Capital Limited作为若干包销商的代表,所使用及并无其他定义的资本化术语应具有该等日期为2020年【…】月的若干包销协议(“协议”)所载的涵义。

 

 

1 发售中发售的普通股的7.5%。
2 生效日的六个月周年纪念日。
3 生效日期五周年。

 

 

 

 

第2节.练习。

 

(a)逮捕证的行使。行使本认股权证所代表的购买权,可于首次行使日期当日或之后,以及终止日期当日或之前的任何时间,全部或部分以本认股权证所附表格(“行使通知书”)向公司交付妥为签立的行使通知书传真副本(或电子邮件附件)。在上述行使日期后(i)两(2)个交易日及(ii)包括标准结算期(定义见本条例第2(d)(i)条)的交易日中较早者内,除非下文第2(c)节规定的无现金行使程序在适用的行使通知中规定,否则持有人应以电汇或在美国银行开出的本票的方式交付适用的行使通知中规定的股份的总行使价。不需要墨迹原件的行使通知,也不需要任何奖章担保(或其他类型的担保或公证)任何行使通知。尽管本条例另有相反规定,持有人无须亲自将本认股权证交回本公司,直至持有人已购买本条例项下所有可供认购的认股权证股份而该认股权证已悉数行使为止,在此情况下,持有人须于最后行使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日起计三(3)个交易日内将本认股权证交回本公司注销。本认股权证的部分行使导致购买本认股权证股份总数的一部分,应具有降低本认股权证股份可购买的未偿还数目的效果,其数额相当于所购买认股权证股份的适用数目。持有人及本公司须备存记录,显示所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数目及购买日期。本公司须于接获任何行使通知后一(1)个营业日内,就该通知交付任何反对书。持有人及任何受让人在接受本认股权证后,承认并同意根据本段的规定,在根据本认股权证购买部分股份后,在任何特定时间可供根据本认股权证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数目可少于本认股权证表面所述款额。

 

b)行权价格。本认股权证项下每股普通股的行使价应为$【】(为协议拟进行的发售中每股普通股发售价的120%)(“行使价”)。

 

(c)无现金作业。如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并无有效的登记声明登记认股权证股份,或其中所载的招股章程并不适用于向持有人发行认股权证股份,则本认股权证亦可全部或部分行使,在下列情况下,通过“无现金交易”,持有人应有权获得相当于【(a-b)(x)】除以(a)所得商数的认股权证股份:

 

(a)=在适用的情况下:(i)在紧接适用的行使通知日期前的交易日,如该行使通知(1)是(1)依据本规例第2(a)条在非交易日当日签立及交付的,或(2)是(2)依据本规例第2(a)条在“正常交易时间”(定义见根据Federal Securities Law)这样的交易日,(ii)由持有人选择,(y)紧接适用的行使通知日期前一个交易日的VWAP,或(z)Bloomberg L.P.所报截至持有人签立适用的行使通知时的主要交易市场普通股的投标价,条件是该行使通知是在一个交易日的“常规交易时间”内签立,并于其后两(2)小时内(包括直至两(2)小时后(a)根据本条例第2(a)条或(iii)如适用的行使通知的日期为一个交易日,而该行使通知是在该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结束后根据本条例第2(a)条签立及交付的,则在该行使通知日期当日的VWAP;,

 

2

 

 

(b)=根据下文调整的本认股权证的行使价;及

 

(x)=根据本认股权证的条款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数目,而该等行使是以现金行使而非以无现金行使的方式进行的。

 

若认股权证股份以此种无现金行使方式发行,订约方确认并同意,根据证券法第3(a)(9)条,认股权证股份应具有所行使认股权证的特点,所行使认股权证的持有期可与认股权证股份的持有期挂钩。本公司同意不采取任何违反本条例第2(c)条的立场。

 

投标价格指在任何日期,下列第一项适用条款所厘定的价格:(a)如普通股随后在交易市场上市或报价,(b)如果普通股在OTCQB或OTCQX上交易,适用的OTCQB或OTCQX当日(或之前最近的日期)普通股的成交量加权平均销售价格,(c)如果普通股当时没有在OTCQB或OTCQX上市或报价,如果普通股的价格随后在OTC Markets Group,Inc.(或接替其报告价格职能的类似组织或机构)公布的“粉单”中报告,如此申报的普通股每股最近投标价格,或(d)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由持有人真诚挑选并为公司合理接受的独立评估师厘定的普通股公平市值,其费用及开支须由公司支付。

 

“VWAP”是指,在任何日期,由下列第一个适用条款所决定的价格:(a)如果普通股随后在交易市场上市或报价,如Bloomberg L.P.所报,该等日期(或之前最近日期)普通股在当时上市或报价的交易市场上的每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基于一个交易日上午9时30分(纽约市时间)至下午4时02分(纽约市时间)),(b)如普通股在OTCQB或OTCQX进行交易,适用的OTCQB或OTCQX当日(或之前最近的日期)普通股的成交量加权平均销售价格,(c)如果普通股当时没有在OTCQB或OTCQX上市或报价,如果普通股的价格随后在OTC Markets Group,Inc.(或接替其报告价格职能的类似组织或机构)公布的“粉单”中报告,如此申报的普通股每股最近投标价格,或(d)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由持有人真诚挑选并为公司合理接受的独立评估师厘定的普通股公平市值,其费用及开支须由公司支付。

 

3

 

 

即使本条例另有相反规定,在终止日期,如在终止日期VWAP高于行使价,则本认股权证须依据本条第2(c)款以无现金行使方式自动行使。

 

(d)运动机制。

 

i.行使时交付认股权证股份。本公司须安排根据本条例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由过户代理人将该等认股权证股份透过存放或提取于保管系统(“DWAC”)而存入持有人或其指定人士在保管信托公司的结馀帐户内,并借此将该等认股权证股份转交持有人(a)有有效的登记报表,准许持有人向该等认股权证股份发行或转售该等认股权证股份,(b)如并无有效的登记报表,而该认股权证是在该认股权证股份根据第144条有资格由公司的非联属人士转售时,以无现金行使的方式行使,则该认股权证股份须交付持有人的经纪,及公司接获持有人经纪的声明,其已接获出售认股权证股份的指示,或其将承担责任,即只有当认股权证股份符合根据规则144出售的资格时,才会出售认股权证股份,及以其他方式将持有人或其指定人士的姓名或名称记入公司的会员登记册内,作为持有人根据该等行使而有权享有的认股权证股份数目的持有人,并将该等认股权证股份的证明书实际交付予持有人在行使通知书内指明的地址,日期为(i)该等认股权证股份交付予公司后两(2)个交易日中最早的日期运动通知",(ii)总行使价向本公司交付后一个(1)交易日及(iii)由向本公司交付行使通知后的标准结算期组成的交易日数目(该日期即“认股权证股份交割日”)。持有人或其指定人士作为有关认股权证股份持有人记入公司成员登记册后,就所有公司而言,不论认股权证股份交付日期为何,该持有人或其指定人士须当作已成为获行使本认股权证的认股权证股份的纪录持有人,但总行使价的付款(非现金行使除外)须在(i)两(2)个交易日及(ii)个交易日中较早者(包括在行使通知交付后的标准结算期内的交易日数目)内收取。倘公司因任何理由未能于认股权证股份交割日前向持有人交付受行使通知规限的认股权证股份,则公司须就每1000美元受行使通知规限的认股权证股份(以适用行使通知日期普通股的VWAP为基准),向持有人支付现金作为违约金,而非作为罚款,该等认股权证股份交割日后的每个交易日的每交易日10元(于该等违约金开始累算后的第五个交易日增至每交易日20元),直至该等认股权证股份交付或持有人撤销该等行使为止。本公司同意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维持一名转帐代理人,该代理人是FAST计划的参与者,只要该认股权证仍未到期并可行使。如在此所使用的,“标准结算期”是指在公司的主要交易市场上以若干交易日表示的标准结算期,相对于在行使通知之日生效的普通股。

 

4

 

 

第二部分。行使权力时交付新的逮捕证。如本认股权证已获部分行使,公司须应持有人的要求并在交出本认股权证证明书时,在交付认股权证股份时,向持有人交付一份新认股权证,证明持有人有权购买本认股权证所规定的未购买认股权证股份,而该新认股权证在所有其他方面均须与本认股权证相同。

 

(三)。撤销权。倘本公司未能促使转让代理于认股权证股份交割日前根据第2(d)(i)条向持有人转让认股权证股份,则持有人将有权于书面通知本公司后撤销该等行使。

 

四。因未能在行使认股权证时及时交付认股权证股份而买入的补偿。除持有人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外,如公司未能促使转让代理人依据上文第2(d)(i)条的规定,于认股权证股份交割日或之前行使认股权证股份,而在该日期后,其经纪要求持有人购买(在公开市场交易中或以其他方式)或持有人的经纪公司以其他方式购买,(a)公司须(a)以现金向持有人支付(x)持有人总购买价(包括经纪佣金)的款额(如有的话),(如有的话)就如此购买的普通股而言,超过(y)乘以(1)公司在发行时因行使购股权而须交付予持有人的认股权证股份数目(2)导致该购股权义务的卖单的执行价格,及(b)持有人的选择权而获得的款额,恢复认股权证中未获兑现的部分及相等数目的认股权证股份(在此情况下,该等行使须当作已撤销),或向持有人交付假若公司及时履行其在本条例下的行使及交付责任本应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数目。例如,如果持有人购买的普通股的购买总价为11,000美元,以支付因试图行使普通股而产生的购买义务总额为10,00美元的购买费用,则根据紧接前一句(a)项,公司必须向持有人支付1,00美元。持票人应向公司提供书面通知,说明买入时应付持票人的金额,并应公司要求提供此类损失金额的证据。本条例并不限制持有人根据本条例、法律或衡平法寻求任何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本公司未能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在行使认股权证时及时交付普通股而作出的具体履行及/或强制济助的命令。

 

5

 

 

五、无零碎股份或代息股份。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不得发行零碎股份或代表零碎股份的代息股份。至于持有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本有权购买的股份的任何部分,公司须在作出选择时,就该最后部分支付现金调整,款额相等于该部分乘以行使价,或四舍五入至下一整股股份,但不得发行低于其面值的股份。

 

六。费用,税收和开支。认股权证股份的发行,不得就发行该等认股权证股份而向持有人收取任何发行或转让税或其他附带开支,而所有该等转让税及开支均须由公司支付,而该等认股权证股份须以持有人的名义或以持有人所指示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的名义发行;但,如认股权证股份是以持有人的姓名以外的其他姓名发行,则本认股权证在交回行使时,须附有由持有人妥为签立的转让表格,而公司可规定缴付一笔款项,作为附带的转让税项的条件,足以偿还该认股权证。公司须向保管信托公司(或另一间执行类似职能的已成立结算公司)支付同日以电子方式交付认股权证股份所需的处理任何行使通知所需的所有过户代理费及所有费用。

 

七、关闭账簿本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关闭其股东账簿或记录,从而妨碍根据本授权书的条款及时行使本授权书。

 

6

 

 

(e)持有人的行使限制。公司不得行使本认股权证的任何权利,而持有人亦无权依据第2条或其他条文行使本认股权证的任何部分,但行使本认股权证的任何部分须在适用的行使通知所列明的行使后发出,而持有人(连同持有人的联属人士,以及任何其他与持有人或任何持有人的联属人士(该等人士,“归属方”),将受益地拥有超过受益所有权限制(定义见下文)的所有权。就上一句而言,持有人及其联属公司及归属方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目,须包括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数目,而该等普通股数目正就该认股权证作出决定,但不包括在(i)行使馀下的普通股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数目,本认股权证的未行使部分由持有人或其任何联属人士或归属方实益拥有,及(ii)行使或转换本公司任何其他证券的未行使或未转换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其他普通股等价物),惟须受转换或行使上的限制,该限制与本文所载由持有人或其任何联属人士或归属方实益拥有的限制相类似。除上一句所述情况外,为施行本条例第2(e)条,实益拥有权应根据《交易法》第13(d)条及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计算,持有人承认公司并未向持有人代表此种计算符合《交易法》第13(d)条的规定,持有人对根据该条规定提交的任何附表负有全部责任。在本条第2(e)款所载的限制适用的范围内,本认股权证是否可予行使(就持有人连同任何联属公司及归属方所拥有的其他证券而言)以及本认股权证的哪部分可予行使的决定,须由持有人全权酌情决定,而在每种情况下,提交行使通知须当作为持有人就本认股权证是否可予行使(就持有人连同任何联属公司及归属方所拥有的其他证券而言)以及就本认股权证的哪部分可予行使(但须受实益拥有权限制)而作出的决定,而公司并无责任核实或确认该等决定的准确性。此外,应根据《交易法》第13(d)节及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确定上述任何群体地位。为施行第2(e)条,持有人在厘定已发行普通股的数目时,可倚赖(a)公司最近向监察委员会提交的定期报告或年报(视属何情况而定)、(b)公司较近期的公告或(c)公司或过户代理人较近期的书面通知所载的已发行普通股数目。应持有人的书面或口头要求,公司应在一个交易日内以口头和书面方式向持有人确认当时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在任何情况下,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数目须于自该等发行在外普通股数目获报告之日起,由持有人或其联属人士或归属各方实施本公司证券(包括本认股权证)的转换或行使后厘定。实益拥有权限额为紧接本认股权证获行使时可发行普通股发行生效后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数目的4.99%。持有人在接获公司通知后,可增加或减少本条第2(e)条的实益拥有权限制条文,但实益拥有权限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紧接持有人行使本认股权证而发行普通股后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数目的9.9%,而本条第2(e)条的条文须继续适用。实益拥有权限制的任何增加将于该等通知送达公司后第61日前生效。本款的规定应以不完全符合本条第2款(e)项的规定的方式加以解释和实施,以纠正本款(或其任何部分)可能存在的缺陷或与此处所载的预期实益拥有权限制不一致之处,或作出必要或可取的修改或补充,以适当实施该限制。本款所载的限制应适用于本授权令的继承人。

 

7

 

 

第3款.某些调整。

 

a)股份分红及拆细。如本公司在本认股权证尚未行使期间的任何时间:(i)派发股份股息或以其他方式派发或分派其普通股股份或以普通股支付的任何其他股本或股本等值证券(为免生疑问,该等股份不包括本公司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发行的任何普通股),(ii)将尚未行使的普通股细分为较大数目的股份,(iii)将(包括以反向股份拆细的方式)已发行普通股合并为较少数目的股份,或(iv)以普通股的股份重新分类的方式发行公司的任何股份,则在每种情况下,行使价均须乘以其中某一分数,而该分数须为普通股的数目(不包括库藏股),如有在紧接该事件前尚未行使的认股权证,其分母须为紧接该事件后尚未行使的普通股数目,而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股份数目须按比例调整,以使本认股权证的总行使价维持不变。根据本条第3(a)款作出的任何调整,须在厘定有权收取该等股息或分派的股东的纪录日期后立即生效,如属分股、合并或重新分类,则须在生效日期后立即生效。

 

b)后续供股。除根据上文第3(a)条作出任何调整外,倘公司于任何时间向任何类别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按比例授出、发行或出售任何普通股等价物或购买股份、认股权证、证券或其他财产的权利(“购买权”),则持有人将有权按适用于该等购买权的条款收购,如持有人在紧接授出、发行或出售该等购买权的纪录日期前持有在完成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可取得的普通股数目(但不考虑对行使本认股权证的任何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实益拥有权限制),则持有人本可取得的合计购买权,或如无该等纪录,普通股记录持有人决定授予、发行或出售此种购买权的日期(但以持有人参与任何此种购买权的权利将导致持有人超过实际所有权限制为限,则持有人无权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该等购买权(或在一定程度上因该等购买权而享有该等普通股的实益拥有权),而该等购买权在一定程度上须由持有人暂时搁置,直至其拥有该等购买权的权利不会导致持有人超出实益拥有权限额为止(如有的话)。

 

(c)按比例分配。在本认股权证尚未行使期间,如本公司须向普通股持有人宣派或以其他方式分配其资产(或取得其资产的权利),方式为资本回报或以其他方式,但不限于现金(包括但不限于以股息、分拆、重新分类、公司重组、安排计划或其他类似交易的方式分配股份或其他证券、财产或期权)(“分派”),在本认股权证发出后的任何时间,在每种情况下,持有人均有权参与上述分配,其程度与持有人在紧接本认股权证发出记录日期前持有本认股权证完全行使时可取得的普通股数目相同(但不考虑对行使本认股权证的任何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实益拥有权限制)或者,如果未作此种记录,应确定普通股记录持有人参与此种分配的日期(但以持有人参与任何此种分配的权利将导致持有人超过受益所有权限制为限),则持有人无权在该范围内参与该项分配(或在该范围内参与任何普通股的实益拥有权),而该项分配的一部分须为持有人的利益而暂时搁置,直至其在该范围内的权利不会导致持有人超逾实益拥有权限额为止(如有的话)。

 

8

 

 

(d)基本交易。(i)本公司在一项或多项关联交易中直接或间接地与另一人合并或并入另一人,(ii)本公司在一项或一系列关联交易中直接或间接地对其全部或实质上所有资产的任何出售、租赁、特许、转让、转让、转易或其他处置,(iii)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收购要约,要约收购或交换要约(不论由公司或另一人)完成,据此,普通股持有人获准出售、要约收购或交换其股份以换取其他证券、现金或财产,并已获50%或以上在外流通普通股持有人接纳,(iv)公司在一项或多项关联交易中直接或间接影响任何重新分类,普通股的重组或资本重组或任何强制股份交换,据此普通股有效转换为或交换为其他证券、现金或财产,或(v)公司在一项或多项关联交易中直接或间接完成股份购买协议或其他业务合并(包括但不限于重组、资本重组,分拆或安排计划)与另一人或该另一组人士订立,借此该另一人或该另一组人士取得超过50%的已发行普通股(不包括该另一人或该另一人订立或参与订立或参与订立该等购股协议或其他业务合并的其他人士所持有的任何普通股,或与该等人士订立或参与订立或参与订立该等购股协议或其他业务合并的其他人士所持有的任何普通股)(各为一项“基本交易”),则在其后行使本认股权证时,持有人有权就紧接该基本交易发生前在行使认股权证时本应发行的每份认股权证股份,按持有人的选择(而不论第2(e)条对行使本认股权证所作的任何限制),收取承继人或收购法团或该公司(如该公司是尚存法团)的普通股数目,及任何额外代价(“替代代价”),而该额外代价是由于紧接本认股权证可予行使的普通股数目的持有人在紧接本认股权证进行该基本交易前所作的该等基本交易而产生的(不计及第2(e)条对行使本认股权证所作的任何限制)。就任何该等行使而言,行使价的厘定须作出适当调整,以适用于该等替代代价,而该等替代代价乃基于就该等基本交易中的一股普通股可发行的替代代价金额而厘定,而公司须以合理方式在替代代价中分摊行使价,以反映替代代价的任何不同组成部分的相对价值。如果普通股持有人有权选择在一项基本交易中应获得的证券、现金或财产,那么在这种基本交易之后行使这一认股权证时,持有人应获得与其所获得的替代对价相同的选择。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在发生基本交易的情况下,公司或任何继承实体(定义见下文)应根据持有人的选择,在基本交易完成的同时或之后三十(30)天内(或如果晚些时候公布适用的基本交易的日期)可随时行使这项权利,向持有人购买本认股权证,方法是向持有人支付相当于本认股权证剩馀未行使部分在该基本交易完成之日的BlackScholes价值的现金;但是,如果该基本交易不在公司控制范围内,包括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或者对价不在继承实体的全部股票中,持有人只有权在该基本交易完成之日,从本公司或任何继承实体收取与该基本交易有关的普通股持有人所获要约及支付的本认股权证未行使部分的相同种类或形式的代价(并按相同比例),而不论该代价是否以现金形式支付,股份或其任何组合,或普通股持有人是否有权选择从与基本交易有关的其他代价形式中收取。Black Scholes Value指基于Bloomberg,L.P.(下称Bloomberg)上的OV功能所获得的Black及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而厘定的本认股权证价值,以供定价之用,并反映(a)紧接公布适用基本交易后一个交易日与美国国债利率相对应的无风险利率,(b)预期波幅相等于100%的较大波幅,以及紧接公布适用的基本交易后的交易日彭博的HVT函数所得的10天波幅,(c)该等计算所用的每股基本价格,须为(i)以现金(如有的话)提供的每股价格的总和,加上任何非现金代价(如有的话)的价值中较大者,(x)紧接公开宣布完成该基本交易之前的最后一次VWAP和(y)紧接完成该基本交易之前的最后一次VWAP中的较大者,以及(d)剩馀期权时间等于公开宣布适用的基本交易之日至终止日之间的时间。Black Scholes价值的支付将在持有人当选后五(5)个工作日内(或如果晚些时候,则在基本交易生效之日)通过电汇立即可用资金的方式进行。公司应根据持有人合理满意的形式和实质内容的书面协议,并在进行基本交易之前(没有不合理的拖延)由持有人批准,促使公司不是幸存者的基本交易中的任何继承实体(“继承实体”)按照本条第3款(e)项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承担公司在本认股权证下的所有义务,并应根据持有人的选择,向持有人交付继承实体的担保,以换取本认股权证,其证明文件在形式和实质上与本认股权证基本相似,可对该继承实体(或其母实体)相当于在该基本交易前行使本认股权证(不考虑对行使本认股权证的任何限制)时可取得和应收普通股的相应数量的股本行使该认股权证,及其行使价,该行使价适用于该等股本股份(但须顾及依据该等基本交易而发行的普通股的相对价值及该等股本股份的价值、该等股本股份的数目及该行使价是为在紧接该等基本交易完成前保护本认股权证的经济价值),并在形式和实质上令持有人合理地满意。在发生任何这类基本交易时,继承实体应继承并取代(因此,从这类基本交易之日起和之后,本认股权证中提及“公司”的规定应改为提及继承实体),并可行使公司的每项权利及权力,以及须承担公司在本手令下的所有义务,其效力犹如该继承实体已在本手令中被命名为公司一样。

 

9

 

 

(e)计算。根据第3条作出的所有计算,须按股份的最近百分率或最接近股份的百分之一(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就第3条而言,截至某日期当作已发行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数目,须为已发行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包括库藏股,如有的话)的总数。

 

f)给持有人的通知。

 

一、行权价格调整。每当行使价依据本条第3款的任何规定作出调整时,公司须迅速以传真或电邮向持有人交付一份通知,列明作出该等调整后的行使价,以及因此而对认股权证股份数目作出的任何调整,并列明需要作出该等调整的事实的简短陈述。即使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公司的认股权证股份或股份不得以低于该等股份的面值的价格发行。

 

第二部分。允许持有人行使权利的通知。如(a)本公司须就普通股宣派股息(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分派),(b)本公司须就普通股宣派特别非经常性现金股息或赎回普通股,(c)本公司须授权授予所有普通股持有人权利或认股权证,以认购或购买任何类别或任何权利的任何股份,(d)就普通股的任何重新分类、公司作为其中一方的任何合并或合并、公司全部或基本上全部资产的任何出售或转让、或将普通股转换为其他证券、现金或财产的任何强制性股份交换而言,均须获得公司任何股东的批准,或(e)公司须授权自愿或非自愿解散,则在每宗个案中,公司须安排在适用纪录或下文指明的生效日期前最少二十(20)天,以传真或电邮方式,按认股权证登记册所载的持有人最后传真号码或电邮地址,向持有人交付一份通知书,述明(x)为上述股息、派发而须录取纪录的日期赎回、权利或认股权证,或(如不作记录)记录普通股持有人有权享有该等股息、分派、赎回、权利或认股权证的日期将予厘定,或(y)该等重新分类、合并、合并、出售、转让或股份交换预期生效或结束的日期,及预期记录在案的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在重新分类、合并、合并、出售、转让或股份交换时,将其持有的普通股股份交换为可交付的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的日期;但未能交付该等通知或该等通知或该等通知的交付有任何欠妥之处,并不影响该等通知所规定的公司诉讼的有效性。在本手令所提供的任何通知构成或载有关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非公开资料的范围内,本公司须依据表格6-K的报告,同时向监察委员会提交该通知。持有人仍有权在自发出该通知之日起至触发该通知的事件生效之日止的期间内行使该手令,但在此另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10

 

 

第4节.逮捕证的移交。

 

(a)可转让性。根据FINRA规则第5110(G)(1)条及协议,本认股权证或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发行的任何认股权证股份不得出售、转让、转让、质押或抵押,亦不得成为任何对冲、卖空、衍生工具的标的,在紧接本认股权证发行所依据的发售生效或开始销售日期后一百八十(180)天内,将导致任何人对证券进行有效经济处置的认沽或认沽交易,但任何证券的转让除外:

 

(i)因法律的施行或因公司的重组;

 

(ii)参与发售的任何FINRA成员商号及其高级人员及合伙人(如如此转让的所有证券在剩馀时间内仍受本条第4(a)款所订的禁售限制所规限);

 

(iii)持有人或有关连人士所持有的公司证券总额不超过所发售证券的1%;

 

(iv)由投资基金的所有权益拥有人按比例实益拥有,但任何参与成员不得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指导基金的投资,而参与成员合计拥有的基金权益不得超过10%;或

 

(v)行使或转换任何证券,但如所收取的所有证券在该段期间的馀下时间内仍受本条第4(a)款所订的禁售限制所规限。

 

在遵守上述限制、遵守任何适用证券法及本授权书第4(d)条所载条件的前提下,本授权书及本授权书项下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登记权)于本授权书于本公司或其指定代理人的主要办事处交回时,可全部或部分转让,连同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或代理人妥为签立的本手令的书面转让书,以及足以支付转让时所须缴付的任何转让税的款项。移交后,如有需要,公司须以受让人或受让人(视何者适用而定)的名义,并以该转让文书所指明的一种或多于一种面额,签立及交付一份或多于一份新手令,并须向转让人发出一份新手令,证明该手令中并无如此转让的部分,而该手令须迅速予以撤销。即使本条例另有相反规定,除非持有人已将本手令悉数转让,否则持有人无须亲自将本手令交回公司。在此情况下,持有人须于持有人向转让本手令的公司交付转让表格之日起计三(3)个交易日内,将本手令交回公司。认股权证如按本规定适当转让,可由新持有人行使,以购买认股权证股份,而无须发出新认股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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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新的逮捕证。本认股权证可与其他认股权证在本公司上述办事处出示后分割或合并,并附有书面通知,指明新认股权证的名称及面额,由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或受权人签署。在符合第4(a)条的规定下,就可能涉及该等分割或合并的任何转让而言,公司须签立及交付一份或多于一份新手令,以换取该等手令或该等手令按照该等通知被分割或合并。所有以转让或交换方式发行的认股权证,除可据此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数目外,均须注明本认股权证的原发行日期,并与本认股权证相同。

 

(c)逮捕证登记册。公司须根据公司为此目的而备存的纪录(“手令登记册”),以本手令的纪录持有人的名义不时将本手令注册。在没有相反的实际通知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本认股权证的登记持有人视为本认股权证的绝对拥有人,并将其视为本认股权证的绝对拥有人,以行使本认股权证或向持有人分发本认股权证。

 

(d)持有人的陈述。持有人接受本认股权证,即代表并保证其正在获得本认股权证,并将在本认股权证的任何行使时,为其自身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违反《证券法》或任何适用的州证券法,分发或转售这种认股权证或认股权证股份或其任何部分,除非是根据《证券法》登记或豁免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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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登记权。

 

(a)要求登记。

 

一、授予权利。倘于终止日期前任何时间,登记声明不再有效,公司应至少51%认股权证股份持有人(“多数持有人”)的书面要求(“初步要求通知书”),同意仅一次根据证券法登记(“要求登记”)多数持有人于初步要求通知书(“可登记证券”)所要求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认股权证股份。届时,本公司将于接获首次要求偿债通知书后六十(60)天内提交一份涵盖可注册证券的注册声明,并于其后尽快宣布该注册声明生效。在多数股东持有任何认股权证股份的任何时间,均可提出登记要求。尽管有上述规定,本公司无须依据第5A条进行注册:(a)就不可注册证券而言;(b)在任何预定禁售期内;(c)将予发售的可注册证券的总发售价少于$250,00,除非将予发售的可登记证券构成所有当时尚未发行的可登记证券;或(d)在普通股的事先登记(包括索款登记)生效日期后一百八十(180)天内(如持有人被阻止将根据第5(b)条被要求列入附带登记的任何可登记证券包括在内),在该等普通股的事先登记生效日期后九十(90)天内)就本协议而言,“预定禁售期”是指从本公司一个财政季度最后一天前十天起至本公司公开发布该财政季度收益之日后两(2)天止的期间,包括该日在内。首次索款通知书须指明拟出售的可登记证券的股份数目及拟采用的分配方法。本公司将于接获任何该等初步需求通知日期起计十(10)日内将需求通知认股权证股份的所有持有人。每份认股权证股份的持有人如欲将该等持有人的认股权证股份的全部或部分包括在认股权证登记内(每份该等持有人如将可登记证券的股份包括在该登记内,即为“认股权证持有人”),须于持有人接获该公司的通知后十五(15)天内通知该公司。任何该等要求的持有人均有权将其认股权证股份包括在要求登记内。

 

第二部分。有效登记。在就该等索款登记向监察委员会提交的登记陈述书获宣布有效及公司已就该等索款登记履行其在本手令下的所有义务之前,该项登记不会算作索款登记。

 

(三)。术语。就首次要求登记而言,公司须承担与登记可登记证券有关的一切费用及开支,包括由持有人选出代表他们的一名法律顾问就出售可登记证券而作出的合理开支。就第二次要求登记而言,持有人须承担与登记可登记证券有关的一切费用及开支,包括公司法律顾问的合理开支。公司同意在多数股东合理要求的国家对可登记证券进行资格审查或登记;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公司在可登记证券将导致公司有义务有资格在该国开展业务的国家对可登记证券进行登记,(ii)公司的主要股东有义务托管其普通股。公司须尽最大努力,使依据根据第5(a)(iii)条所授予的索偿权而提交的任何登记报表保持有效,直至所有可登记证券售出为止。

 

13

 

 

四。虽有上述规定,如本公司董事会在其真诚判决中裁定,就索款登记提交登记声明(i)会对本公司造成严重损害,因为该等登记会干扰重大公司交易,或(ii)会要求披露有关本公司的重大非公开资料,而根据董事会的真诚判决,该等资料当时并不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而披露,并且公司的律师认为不需要披露,则公司应有权将此种申报推迟到根据第(i)款此种登记将严重有害或根据第(ii)款要求披露的期间内;但,(x)公司在接获持有人的任何要求后,不得将该项提交押后超过九十(90)天;及(y)公司不得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行使其将要求登记押后多于一次的权利。公司须向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其决定延迟提交文件的决定,并说明在每宗个案中,延迟提交文件的目的已不再存在,须在延迟提交文件发生后立即通知持有人。

 

(b)背负式登记。

 

i.骑猪的权利。倘于终止日期前任何时间,登记声明不再有效,而公司建议根据证券法就公司为其本身或公司股东(或由公司及公司股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5(a)条),除(i)就任何雇员购股权或其他利益计划而提交的登记报表外,(ii)就纯粹向公司现有股东作出的交换要约或证券要约,或(iii)就股息再投资计划而提交的登记报表外,公司须(x)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少于预期提交日期前十(10)天)向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发出有关该等建议提交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述明将包括在该等发售中的证券的数量及种类、拟采用的分配方法,以及该等发售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的建议管理包销商(如有的话)的姓名或名称,以及(y)在该通知中向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提供登记该等持有人所持有的该等数量的认股权证股份(“背负式可登记证券”)的出售的机会,因此,持有人可在收到通知后五(5)天内提出书面请求(“背负式登记”)。公司须安排将该等背负式可注册证券纳入该等注册,并须运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安排建议包销发售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管理包销商,准许该等背负式可注册证券按与公司任何同类证券相同的条款及条件纳入该等背负式可注册证券的注册,并准许该等背负式可注册证券按照其分布情况。所有背负式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如拟透过涉及一名或多于一名承保人的背负式登记分发其证券,均须与获选进行该背负式登记的一名或多于一名承保人订立惯常形式的包销协议。

 

14

 

 

第二部分。减少供应。如背负式登记(即包销发售)的管理包销商或包销商以书面通知公司及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公司拟出售的普通股的美元数额或数目,连同普通股(如有的话),已根据与以下背负式登记证券持有人以外的人订立的书面合约安排,就该等股份提出登记要求,已根据第5(b)条要求登记的背负式可登记证券,以及已根据本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契约式背负式登记权要求登记的普通股(如有的话),超过在该等发售中可出售的最高美元数额或最高股份数目,而不会对建议发售价格、时机、分配方法造成不利影响,或该等发售成功的概率(适用情况下的最高美元金额或最高股份数目,即“最高股份数目”),则公司须在任何该等登记中包括:

 

(十)为本公司办理登记的:(一)本公司拟出售的普通股或者其他证券,在不超过股份数量上限的情况下可以出售;(二)在不违反本公司在本公司成立之日以前授予的登记权的规定的情况下,未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股份数量上限的,(i)已申请登记的背负式可登记证券,以及(ii)公司根据与该等人士订立的书面契约式背负式登记权而有义务为该等人士登记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按比例最多可出售不超过最高股份数目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

 

(y)如该登记是应可登记证券持有人的要求而进行的索款登记,则在符合公司于本条例日期前所授予的登记权的规定下,(a)第一,为索款人士而可出售但不超过股份最高数目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b)第二,在根据前述(a)条尚未达到股份最高数目的范围内,普通股或由可按比例登记的证券组成的其他证券,而该等证券已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并可在不超过最高股份数目的情况下出售;及(c)第三,如根据上述(a)及(b)条未能达到最高股份数目,该公司根据与该等人士订立的书面合约安排,有责任为该等人士登记的普通股或为该等人士而设的其他证券,可在不超过股份最高数目的情况下出售。

 

15

 

 

(三)。退出。任何背负式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可选择撤回其将该背负式可注册证券纳入任何背负式注册的请求,方法是在注册声明生效前将该项撤回请求以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无论是自行决定还是由于根据书面合同义务提出要求的人撤回要求)可在登记声明生效之前的任何时候撤回登记声明。即使有任何该等撤回,公司仍须支付背负式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就第5(b)(iv)条所规定的背负式注册而招致的一切开支。

 

四。术语。公司须承担与登记背负式可登记证券有关的一切费用及开支,包括持有人就出售背负式可登记证券而选择代表他们的一名法律顾问的费用,但持有人须支付与背负式可登记证券有关的任何及所有包销佣金。如拟进行此种登记,公司应在拟提交此种登记报表之日前不少于十五(15)天向当时尚未登记的背负式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公司每提交一份适用的注册声明(在可行使认股权证的期间内),须继续向持有人发出该通知,直至所有背负式可注册证券已获注册及出售为止。背负式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应当自收到公司拟提交登记声明的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行使本规定的背负式权利。本公司应尽最大努力促使根据上述“背负式”权利提交的任何登记声明自首次给予背负式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出售所有该等证券的机会之日起至少九(9)个月内保持有效。

 

(c)一般条款:这些补充条款应涉及根据上文第5(a)和(b)条进行的登记:

 

一.赔偿。

 

(w)公司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赔偿根据以下任何登记声明出售的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以及在该法第15条或《兑换法》第20(a)条意义上控制这些持有人的每一个人(如有的话)的所有损失、索赔、损害、费用或赔偿责任(包括在调查、准备诉讼或为诉讼辩护时合理发生的所有合理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开始或威胁,或任何申索,不论该申索是由于承保人与公司之间,或承保人与任何第三方之间或其他方面的任何诉讼而引起,而该等诉讼或申索是由于该等登记报表而根据《证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而可能受其规限的;但就任何可登记证券持有人而言,本弥偿并不适用于任何损失、法律责任、申索,损害或开支,但以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或指称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为限,而该等陈述或遗漏是依据并符合该持有人向公司提供的书面资料而作出的,而该等书面资料是明确供注册声明(或其任何修订),或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使用的。

 

16

 

 

(x)根据上述登记声明拟出售的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应分别而不是共同赔偿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以及该法第15条或《交易法》第20(a)条所指的控制公司的每一人(如有的话)的一切损失、索赔、损害、费用或赔偿责任(包括所有合理的律师费和调查过程中合理发生的其他费用),根据该法、《交易法》或其他法律,因持有人或其继承人或以其名义提供的资料或以书面形式指定的人提供的资料,准备或抗辩他们可能根据该法、《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接受的任何索赔,以便具体列入此种登记说明(或对其作出的任何修正)或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或对其作出的任何修正或补充)。

 

(y)每一获弥偿方须将根据本协议可就其寻求弥偿的任何诉讼迅速通知每一获弥偿方,但如没有如此通知弥偿方,则不得免除弥偿方根据本协议可能负有的任何法律责任,但弥偿方因此而受到损害的范围除外。如获弥偿方在接获该通知后如此选择,则该弥偿方可连同接获该通知的任何其他弥偿方,就该诉讼向其所选择的律师作出答辩;但弥偿方有权与其所选择的律师一起参与(但不能控制)就该诉讼作出答辩,而合理的费用及开支须由该弥偿方支付,除非如一名或多于一名大律师同时代表获弥偿方及弥偿方,会引起冲突,否则在此情况下,大律师向获弥偿方支付的合理费用及开支,须由获弥偿方支付。在任何情况下,如未经一名或多于一名弥偿方的书面同意而达成和解,则弥偿方无须就其已承担抗辩的诉讼负上和解的法律责任,亦无须就(i)公司、其高级人员、董事及控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及(ii)卖方持有人及其控权人(作为一个整体)的多于一名大律师的合理费用及开支负上法律责任,就同一司法管辖区内因相同的一般指控或情况而产生的任何一宗诉讼或个别但相似或相关的诉讼而言;但如根据获弥偿方的合理判决,该获弥偿方与公司或任何其他获弥偿方就该申索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则该获弥偿方有责任支付该另一名大律师的合理费用及开支。

 

17

 

 

(z)如第5(b)(i)条或依据第5(b)(i)条所订定的弥偿是按照本条例的条款到期应付的,但主管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认为就该等条款所提述的任何损失、申索、损害赔偿、法律责任或开支而言,该等弥偿是不能获得或不能强制执行的,则每一适用弥偿方须分担因该等损失、申索、损害赔偿而由该等弥偿方支付或须支付的款额,以代替对该等弥偿方的弥偿,赔偿责任或开支的比例,须适当反映赔偿一方与被赔偿一方在导致该等损失、申索、损害赔偿、法律责任或开支的陈述或遗漏方面的相对过失,以及任何其他有关的衡平法上的考虑。弥偿方和被弥偿方的相对过失,除其他外,须参照对重要事实的不真实或指称的不真实陈述,或不陈述或指称的不陈述重要事实,是否与弥偿方或被弥偿方所提供的资料有关,以及该方的相对意图、知情程度,予以裁定,获取信息和纠正或防止这种陈述或遗漏的机会。

 

第二部分。交付给持有人的文件。公司须向初始持有人提供一份致初始持有人的经签署对等文件,内容为:(i)公司的大律师意见,日期为该注册声明的生效日期(如该注册包括包销公开发售,则日期为根据任何有关包销协议截止日期的意见);及(ii)如该注册声明是就包销公开发售而提交的,由已就该等注册报表所载的公司财务报表发出报告的独立会计师所签署的日期为该等注册报表生效日期的“冷慰函”(或如该等注册包括包销公开发售,则日期为包销协议项下截止日期的函件),在每种情况下均涵盖与该等注册报表(及其中所载的招股章程)大致相同的事宜,就这类会计师的信而言,就这类财务报表日期之后的事件而言,通常由发行人律师的意见和在承销公开发行证券时交给承保人的会计师的信所涵盖。

 

(三)。补充招股书。各持有人同意,在接获公司就任何事件的发生而发出的任何通知后,如该事件的结果是当时有效的注册报表内所载的招股章程内包括一项关于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没有述明须在该招股章程内述明的重大事实,或没有就当时存在的情况述明为使该招股章程内的陈述不具误导性而必须述明的重大事实,该持有人须立即停止依据有关该等可注册证券的注册声明处置该等可注册证券,直至该持有人接获补充或修订招股章程的副本为止,而如公司有此需要,该持有人须向公司交付(由公司负担费用)或销毁(并向公司交付该等销毁的证明书)所有副本,但该持有人当时管有的永久档案副本除外,有关该等可注册证券的招股章程,而该等证券是在接获该通知时仍属有效的。公司在发现该事件导致当时有效的注册报表内所载的招股章程包括对重要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没有述明须在该招股章程内陈述的重要事实或为使该招股章程内的陈述不会因当时存在的情况而引致误导而有需要陈述的重要事实后,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拟备及存档,对招股章程作出补充或修订,使该注册陈述不包括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或遗漏陈述须在招股章程内陈述或为使招股章程内的陈述不会因当时存在的情况而引致误解而必须陈述的重大事实,并将该补充或修订派发予每名持有人。

 

18

 

 

第6款.杂项。

 

(a)在行使之前不得作为股东享有任何权利。除第3条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认股权证并不赋予持有人在行使本认股权证第2(d)(i)条所载的任何表决权、股息权或作为本公司股东的其他权利。

 

(b)逮捕证的遗失、盗窃、毁坏或毁损。公司承诺在接获公司合理地信纳与认股权证或认股权证股份有关的任何认股权证或认股权证的遗失、盗窃、毁坏或毁损的证据后,以及在遗失、盗窃或毁损的情况下,公司合理地信纳的弥偿或保证(就认股权证而言,该等弥偿或保证不包括张贴任何保证金),以及在交出及注销该等认股权证或认股权证(如该等认股权证或认股权证被毁损)后,公司将制作及交付一份日期与注销日期相同的新认股权证或认股权证,以代替该认股权证或认股权证。

 

(c)星期六、星期日、假日等。如采取任何行动的最后日期或指定日期,或本条例所规定或授予的任何权利的届满日期,并非营业日,则可在下一个营业日采取该行动或行使该权利。

 

d)授权股份。本公司契诺,于认股权证尚未行使期间,将自其授权及未发行普通股预留足够数目股份,以备于行使本认股权证项下任何购买权时发行认股权证股份。本公司进一步承诺,本认股权证的发出,对负责在行使本认股权证项下的购买权时发行所需认股权证股份的高级人员,构成充分权力。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可能需要的合理行动,以确保该等认股权证股份可按本条例的规定发行,而不会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或规例,亦不会违反普通股可能上市的交易市场的任何规定。本公司承诺,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所代表的购买权时可能发行的所有认股权证股份,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所代表的购买权及按照本认股权证所代表的购买权支付该等认股权证股份的款项后,均须妥为授权、有效发行、缴足股款及不可评税及免缴一切税项,公司就其发行而设定的留置权及费用(就与该发行同时发生的任何转让而征收的税款除外)。

 

19

 

 

除非及在持有人放弃或同意的范围内,公司不得借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修订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借任何重组、资产转让、合并、合并、解散、发行或出售证券或任何其他自愿行动,避免或寻求避免遵守或履行本认股权证的任何条款,但会在任何时候真诚地协助执行所有必要或适当的条款及采取所有必要或适当的行动,以保障本手令所载持有人的权利不受损害。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原则下,本公司将(i)不会将任何认股权证股份的面值增加至紧接该等认股权证增加前的行使时须支付的款额之上,(ii)采取一切可能需要或适当的行动,以便本公司可于本认股权证行使时有效及合法地发行缴足股款及不可评估认股权证股份,及(iii)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取得所有该等授权为使本公司能够履行其在本授权令下的义务,任何具有管辖权的公共监管机构(视需要而定)给予豁免或同意。

 

在采取任何会导致可行使本认股权证的认股权证股份数目或行使价有所调整的行动前,公司须取得任何公共监管机构或对其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可能需要的所有该等授权或豁免,或对其表示同意。

 

(e)管辖权:与本逮捕证的解释、有效性、执行和解释有关的所有问题均应根据《协定》的规定加以确定。

 

f)限制。持有人承认,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获得的认股权证股份,如果没有登记,且持有人没有利用无现金行使,将受到州和联邦证券法规定的转售限制。

 

(g)不放弃和费用。任何交易过程或持有人延误或未能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视为放弃此种权利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持有人的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在不限制本授权令或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故意和故意不遵守本授权令的任何条款,导致持有人遭受任何物质损害,公司应向持有人支付足以支付任何费用和开支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包括上诉程序的律师费,持票人在根据本协议收取任何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强制执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时所招致的损失。

 

20

 

 

(h)通知。公司要求或准许向持有人发出或交付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文件,均须按照协议的通知条文交付。

 

(i)赔偿责任限制。本条例任何条文,如持有人无行使本认股权证购买认股权证股份的肯定性行动,而本条例亦无列举持有人的权利或特权,则不论该责任是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债权人提出,持有人均不得就任何普通股的购买价或作为本公司的股东而须负上任何法律责任。

 

(j)补救措施。持有人除了有权行使法律赋予的所有权利,包括追回损害赔偿外,还将有权根据本授权令具体行使其权利。本公司同意金钱损害赔偿并不足以补偿因其违反本手令的规定而招致的任何损失,并在此同意放弃而不是在为具体履行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中提出抗辩,即法律补救办法将是足够的。

 

(k)继承人和受让人。在不违反适用证券法的前提下,本权证及其所证明的权利和义务应有利于公司的继承人和允许转让人以及持有人的继承人和允许转让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本认股权证的条文旨在为本认股权证的任何持有人不时带来利益,并须由认股权证股份的持有人或持有人强制执行。

 

(l)修订本手令。本手令可经本公司及持有人书面同意而予以修订或修订,或豁免本手令的条文。

 

(m)可分割性。凡有可能,本手令的每项条文均须解释为根据适用法律有效,但如本手令的任何条文被适用法律禁止或根据适用法律无效,则该等条文在禁止或无效的范围内即属无效,而不会使该等条文的其馀条文或本手令的其馀条文失效。

 

(n)标题。本手令所使用的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为任何目的而被视为本手令的一部分。

 

********************

 

(签字页如下)

 

21

 

 

为证明这一点,本公司已作出安排,由其高级人员在上述首次指明的日期正式授权执行本代表手令。

 

  洛哈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  
  姓名:  
  标题:  

 

22

 

 

演习通知

 

致:洛哈有限公司。

 

(1)下列签署人谨此选择根据所附认股权证的条款购买本公司的______认股权证股份(只有在全部行使时),并在此投标全额支付行使价以及所有适用的转让税(如有的话)。

 

(2)付款应采取以下形式(勾选适用框):

 

以美国的合法货币支付;或

 

如获批准注销所需数目的认股权证股份,则按照第2(c)款所载公式,就根据第2(c)款所载无现金行使程序可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的最高数目行使该认股权证。

 

(3)请以签署人的名义或以下列明的其他名义发行上述认股权证股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认股权证股份须交付予下列DWAC户口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持有人签名】

投资实体名称:http://http://http://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投资实体授权签字人的签字:http://http://http://http://mr/mr/mr/mr/mr/mr/mr/mr/

授权签字人姓名:http://http://http://http://mr/mr/mr/mr/mr/mr/mr/mr/mr/

获授权签字人的头衔:http://http://http://http://http://mr/mr/mr/mr/mr/mr/mr/mr/mr/

日期:.................。

 

23

 

 

展品b

 

转让表格

 

(如欲转让上述认股权证,请签立本表格及提供所需资料。请勿使用本表格购买股份。)

 

就所收取的价值而言,上述手令及其所证明的一切权利,现转让予

 

姓名:    
地址:   (请列印)
电话号码:    
电邮地址:   (请列印)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持有人签名:    
持有人地址:    

 

 

24

 

 

手令执行日志

 

日期   搜查令的数目
可供分配的股份
行使的权利
  认股权证股份数目
行使的权利
  199年
认股权证股份
剩馀至
行使;行使
             
             
             

 

25

 

 

洛哈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为2020年____月____日的权证
第【】号手令】

 

转让形式

 

【须于移交手令时填写及签署】

 

就所收到的价值而言,下列签署人特此出售、转让和转让上述认股权证所代表的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并指定________代理人在公司帐簿上转让上述权利,并在房地内拥有完全的替代权。

 

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署必须在各方面符合手令表面指明的持有人姓名)
   
   
  受让人地址
   
   
   
   

 

在下列人员在场的情况下: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