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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0.3

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
根据
性能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OMNIBUS激励计划
(基于绩效的归属奖励)

性能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根据其可能不时修订的2024年综合激励计划(“计划”),现向参与者授予下述“目标股份数量的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股份受本协议、限制性股票协议(附于本协议)和本计划中规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的约束,所有这些条款和条件全部纳入本协议。此处未另行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计划中规定的含义。

参赛者:[插入参赛者姓名]

授予日:[插入授予日]

履约期:【插入履约期】

目标股份数目

限制性股票:【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中插入标的股份数量】

 

最大股份数目

限制性股票:【在最高业绩水平上插入限制性股票的最大数量】

 

归属附表:限制性股票的股份应在限制性股票协议的附件 A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归属。

***

 


附件 10.3

undersigned参与者确认收到本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限制性股票协议和计划,并作为根据本协议授予限制性股票股份的明确条件,同意受本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限制性股票协议和计划条款的约束。

业绩食品集团公司参与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
职位:

 


附件 10.3

限制性股票协议
根据
性能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OMNIBUS激励计划

根据向参与者(定义见授予通知)送达的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授予通知”),并受制于本限制性股票协议(此“限制性股票协议”)及可能不时修订的《性能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综合激励计划》(“计划”)的条款,性能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公司”)与参与者同意如下。本文未另行定义的大写术语应与计划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1.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在符合本协议及本计划所载的条款及条件下,本公司特此向参与者授出相当于授出通知所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目标数量”的股份数量。公司可通过向参与者提供新的授予通知向参与者根据本限制性股票协议额外授予一次或多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该通知还可能包括在其中规定的范围内与本限制性股票协议不同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公司保留根据本协议授予额外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利,不对授予额外限制性股票作出默示承诺。

2.归属。在符合本协议及本计划所载条件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股份应予归属,而该等限制性股票股份的限制将根据本协议所附的附件 A的规定失效。对于任何限制性股票份额,该限制性股票份额仍需归属的期限为其限制期。

3.限制性股票的发行情况。该计划第9(d)(i)节的规定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并成为本文的一部分。

4.限制性股票终止时的股份处理。除随附的附件 A中所述者外,本计划第9(b)和9(c)(ii)条的规定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并成为本文的一部分。

5.公司;参与者;良好的理由。

(a)本限制性股票协议中提及聘用的“公司”一词应包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b)凡在本限制性股票协议的任何条款中使用“参与者”一词,且该条款在逻辑上应被解释为适用于遗嘱执行人、管理人或限制性股票的股份可能通过遗嘱或根据血统和分配法律转让给的人或人,则“参与者”一词应被视为包括该人或人。

(c)在授予通知或本限制性股票协议中使用的“良好理由”一词,如任何参与者是参与者与公司之间包含“良好理由”定义的协议的一方,则指并参照该协议中规定的定义,就任何其他参与者而言,“正当理由”应指:(a)参与者的基本工资或年度奖金机会的实质性减少;(b)参与者的权力、职责或责任的任何实质性减少;或(c)参与者的主要工作地点搬迁超过五十(50)英里;但除非公司

 


附件 10.3

未能在参与者收到构成正当理由的事件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纠正该事件;此外,条件是,对于某项事件,“正当理由”应在该事件发生或参与者知悉后的第六十(60)天停止存在,除非参与者已在该日期之前向公司发出该事件的书面通知。尽管本文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就紧接前述句子的最后一项但书而言,一系列相关事件应被视为在该系列相关事件中的最后一项事件发生之日发生。

6.不可转让性。除根据计划第14(b)条向允许的受让人转让外,限制性股票的股份不得由参与人转让。除本文另有规定外,任何转让或转让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或由此所代表的权利,无论是自愿或非自愿、通过法律运作或其他方式,均不得赋予受让人或受让人任何本文中的权益或权利,但限制性股票的股份应在该转让或转让后立即终止,并不再具有效力。

7.作为股东的权利;传奇;分红。本计划第9(b)及9(e)条的规定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并成为本文的一部分;但就在股息记录日期之前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股份所支付的任何现金或实物股息,应由公司无息扣留,并应仅在限制性股票的该等股份应根据本限制性股票协议第2条归属时支付给参与者,且如果该等股份应根据本限制性股票协议第2条归属。

8.扣税。该计划第14(d)(i)节的规定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并成为本文的一部分。参与者应满足计划第14(d)(i)节中提及的该参与者的预扣责任(如有),方法是让公司在普通股股份发行或交付之日从根据奖励的行使或结算以其他方式可发行或交付的普通股股份数量中预扣若干具有公平市场价值的股份,等于此种预扣税责任;条件是,除非委员会确定不会导致不利的会计后果,否则此类股票的数量可能不会具有大于所要求的最低法定预扣税责任的公平市场价值。

9.注意。公司与参与者之间与本限制性股票协议有关的每份通知或其他通信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按本协议规定在邮寄或交付给另一方的通知中不时指定的地址邮寄给或交付给该意向的一方;但除非如此指定其他地址,否则参与者向公司发出的所有通知或通信应在其主要执行办公室邮寄或交付给公司,提请公司总法律顾问注意,公司向参与者发出的所有通知或通讯可亲自发给参与者,也可邮寄至参与者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这反映在公司的记录中。尽管有上述规定,参与者与任何第三方计划管理人之间的所有通知和通信均应按照该第三方计划管理人制定的程序邮寄、交付、传送或发送,并不时传达给参与者。

10.没有继续服务的权利。本限制性股票协议不授予参与者任何继续作为公司雇员或服务提供者的权利。

11.绑定效果。本限制性股票协议对协议各方的继承人、被执行人、管理人和继承人具有约束力。

 


附件 10.3

12.豁免及修订。除计划第13条另有规定外,对本限制性股票协议的任何条款的任何放弃、变更、修正或修改,只有在以书面作出并由协议各方签署的情况下才有效;但前提是委员会代表公司同意任何此类放弃、变更、修正或修改。本协议任何一方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后续事件或交易的放弃,除非该放弃特别说明将被解释为持续放弃。

13.追回/偿还/有害活动/抵消权。根据本限制性股票协议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股份须根据本计划第14(v)、14(w)及14(x)条的规定予以减少、注销、没收、补偿及/或抵销。

14.管辖法律。本限制性股票协议应根据特拉华州的法律进行解释和解释,而不考虑其法律冲突原则。尽管本限制性股票协议、授予通知或计划中有任何与之相反的内容,但如果参与者或公司就本限制性股票协议、授予通知或计划提起任何诉讼或索赔,参与者特此提交特拉华州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和地点。

15.计划。该计划的条款和规定通过引用并入本文。本计划条款与本限制性股票协议条款发生冲突或不一致时,由本计划进行管辖和控制。

 


附件 10.3

附件 A

1.限制性股票的正常归属。

(a)限制性股票的股份(如有)在履约期内的已赚取总额应基于[履约标准],如本附件 A第2及3条所述。

(b)在符合本附件 A第2节的规定下,只要参与者在履约期的最后一天或之前未经历终止,则相当于已赚取总金额(如下计算)的若干限制性股票股份应归属,而对该等限制性股票股份的限制应在委员会证明实现此处所列适用业绩目标的日期失效,该日期应不迟于履约期结束后的六十(60)天(“常规归属日”)发生。未按照前句规定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任何剩余股份,将立即由参与者在常规归属日没收给公司,无对价。

(c)尽管计划第9(c)(ii)条另有相反规定,如参与者因该参与者的死亡、伤残或退休而经历终止,则以下条文适用。

(i)如任何参与者在常规归属日期前因该参与者死亡而发生终止,则于终止日期,该参与者应归属于与限制性股票的目标股份数量相等的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数量,任何未按照上述规定归属的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剩余股份应立即由该参与者在终止日期没收给公司,无需为此对价。

(ii)如任何参与者在常规归属日期前因该参与者的残疾而发生终止,则于常规归属日期,该参与者须归属若干股份的受限制股份,数目相当于自常规归属日期起计算的已赚取总金额,而任何未按照上述规定归属的未归属受限制股份的剩余股份,须立即由该参与者于常规归属日期没收予公司,不作任何代价。

(iii)如任何参与者因该参与者在定期归属日之前退休而发生终止,则在定期归属日,该参与者应归属于若干等于(x)个零头的限制性股票股份,其分子等于从履约期的第一天起至该参与者终止之日已经过的天数,其分母等于[ • ],乘以(y)截至定期归属日计算的所得总金额,但在任何情况下,该参与者均不得归属多于所得总金额的若干股受限制股份,而任何未按上述规定归属的未归属受限制股份的任何剩余股份,须立即由该参与者在常规归属日期没收予公司,不作任何代价。

2.计算[性能标准]。委员会应全权酌情决定[业绩标准]并且限制性股票的任何股份不得归属,并且对限制性股票的此类股份的限制不得失效,直到委员会根据本附件 A第1(b)节证明此类[业绩标准]业绩。应计算[业绩标准] [说明业绩标准的计算]。

 


附件 10.3

3.计算总收入。在履约期届满时应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股份所产生的价值,以委员会根据公司在每个【履约期】的实际业绩对本附件 A第1节(b)和第2节中规定的公司业绩的证明为前提,计算出来的【说明计算】以下简称“已赚取的总金额”。

在履约期届满时,基于在[履约期]内达到[业绩标准]业绩水平而应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股份总数,以委员会对公司达到本附件 A第2节规定的[业绩标准]的证明为前提,应等于(i)限制性股票的目标股份数量乘以(ii)适用百分比的乘积,如下表所确定:

各[履约期内业绩水平]

[绩效标准]
职务

适用百分比

门槛

[ • ]第th个百分位

[•]%

目标

[ • ]第th个百分位

[•]%

最大值

[ • ]第th个百分位

[•]%

 

4.控制权发生变更时限制性股票的股份处理。

(a)尽管有本附件 A第1节的规定,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股份应按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的方式转换如下(此类转换的股份,“转换后的限制性股票”):

(i)如在履约期首日后十八(18)个月的日期之前发生控制权变更,已转换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数量应等于授予通知中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目标股份数量,该数量应于[ • ]、20 [ • ]全部归属;但参与者未在该日期或之前经历终止。

(ii)如在履约期首日后十八(18)个月的日期或之后发生控制权变更,且自履约期首日至完成控制权变更期间的业绩可计量,则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转换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数量应等于在该控制权变更日期确定的已赚取总金额,适用的业绩目标的计量如同履约期的最后一天是控制权变更的日期;但前提是,如果从履约期的第一天到控制权变更完成的业绩由于任何原因无法计量,则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则转换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数量应等于授予通知中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目标股份数量。经本条第4(a)(二)款确定的已转换限制性股票应于[ • ]、20 [ • ]全部归属;但参与者未在该日期或之前经历终止。

 


附件 10.3

(b)在常规归属日期之前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况下,参与者应完全归属于该参与者的已转换限制性股票,条件是:(i)限制性股票的股份(x)由公司、公司集团的成员或其继承实体延续、转换、承担或替换,以及(y)在该控制权变更后的十八(18)个月内或该参与者无故或由该参与者有正当理由终止或(ii)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未延续、转换、承担,或由公司、公司集团成员或其继承实体取代。

5.定义。

“适用百分比”是指针对绩效指标的绩效水平规定的“适用百分比”,或者如果公司的绩效介于上表所列的两个水平之间,则应用线性插值。如果公司的业绩未达到上表中某一业绩指标的“门槛”要求,则不得就该业绩指标获得任何奖励。如果公司业绩超过某一业绩指标的“最大值”,则该业绩指标应以“最大值”金额为上限。

「退休」系指参与者在(i)年满65岁或(ii)(x)参与者的年龄及(y)参与者在公司集团的持续服务年数之和至少为72岁之日或之后自愿终止,但参与者已达到最低年龄55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