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99.5
根据通过的《交易法》第13A-14(A)条进行的核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
我,Douglas Reed,证明:
1.我已审阅这份有关EMX Royalty Corporation表格40-F的周年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也不遗漏陈述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鉴于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不对本报告所述期间产生误导;
3.据我所知,本报告所载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了发行人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和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发行人的其他核证人和我负责为发行人建立和维持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法》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的规定)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法》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的规定),并:
(a)设计该等披露控制及程序,或促使该等披露控制及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与发行人包括其合并附属公司有关的重大资料,由该等实体内的其他人士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
(b)设计了对财务报告的这种内部控制,或安排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对财务报告的这种内部控制,以便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评估了发行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介绍了我们根据此种评估得出的截至本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以及
(d)在本报告中披露在年度报告所涉期间发生的发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已对或相当可能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以及
5.发行人的其他核证人及我已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监控的评估,向发行人核数师及发行人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士)披露:
(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方面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合理地有可能对发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涉及管理层或在发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大作用的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不论是否重大欺诈行为。
| 日期:2021年3月30日 |
|
|
|
|
|
|
Douglas Reed |
| Douglas Reed |
|
| 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