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苏州恒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2022-09-14

语音播报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396号

关于给予苏州恒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恒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美股份、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富华路388号。

杨晓锋,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徐红英,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恒美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资金占用违规

2019年至2021年期间,恒美股份通过预付供应商货款、借款等方式向实际控制人杨晓锋、徐红英拆借资金,日最高占用

余额分别为1,126.51万元、2097.88万元、2634.20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6.24%、48.94%、60.49%。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资金占用均已清理完毕。

二、关联交易违规

2020年度,恒美股份同关联方苏州千华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625.0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比例分别是4%、14%。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经事前审议并披露。

三、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21年度,恒美股份与南通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诉讼事项,涉及金额为2,545.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8.44%。上述事项发生时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后于2021年6月9日补充披露。

四、财务错报及权益分派违规

2022年5月20日,恒美股份更正了2020年年报财务数据,影响期末净资产、报告期净利润金额分别为2336.14万元、717.35万元,影响比例分别是34.92%、52.20%。同时,上述年报财务数据更正导致2021年权益分派存在超分情形。

2019年至2021年期间,恒美股份向实际控制人拆借资金,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2020)》)第九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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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30日发布)第九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年11月12日发布)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2020)》)第五十七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年11月12日发布)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2020年度,恒美股份未事前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2020)》第一百零六条、《信息披露规则(2020)》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违规。

2021年度,恒美股份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2020)》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恒美股份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财务错报,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2020)》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前述错报导致恒美股份2021年权益分派存在超分情形,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2020年9月29日发布)第一条规定,构成权益分派违规。

杨晓锋、徐红英作为恒美股份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4条的规定。同时,杨晓锋作为董事长、总经理,徐红英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恒美股份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杨晓锋、徐红英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恒美股份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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