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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色股份

i问董秘
企业号

000758

募集资金来源

项目投资

收购兼并

公告日期:2025-05-17 交易金额:-- 交易进度:进行中
交易标的: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31%股权

买方:--
卖方: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概述: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持有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资源”)股票15,926,096股,占盛达资源总股本的2.31%,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为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公司拟出售所持盛达资源的全部股票。

公告日期:2024-07-05 交易金额:1.68亿元 交易进度:完成
交易标的:

中色南方稀土(新丰)有限公司41.56%股权

买方:中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
卖方: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概述:

  中色南方稀土(新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南方稀土”)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中公司持有其65.37%股权。   为盘活沉淀资产,优化资产配置,公司拟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所持有的中色南方稀土41.56%股权。首次挂牌价为175,722,355元人民币,最终交易价格和交易对手将根据竞买结果确定。

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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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型 所持个数 累计初始投资额(元) 累计期末面值(元) 截止本季度盈亏(元) 业绩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 3 0.00 4.43亿 4.43亿(估) 无影响
合计 3 0.00 4.43亿 4.43亿 --

交易性金融资产影响个股的净利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影响个股净资产,长期期权投资不对个股财务起直接作用,其他为上市公司没有公布投资类型

分类 所持对象 投资类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综合盈亏(元)
A股 中国瑞林 长期股权投资 2070.00万(估) 17.25% 4.26亿
其他 正大环保 长期股权投资 0.00 未公布% 657.87万
正大环保 长期股权投资 0.00 未公布% 1068.59万

股权转让

公告日期:2010-12-29 交易金额:4740.00 万元 转让比例:20.00 %
出让方: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
受让方: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简介:
交易影响:1、东大设计院主要从事氧化铝、电解铝、碳素等轻金属行业以及民用建筑工程的设计咨询.对于以工程承包和矿产品资源开发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来说,东大设计院20%股权的注入将延长产业链,使公司的工程承包的配套设计能力大大增强,有助于提高公司在国际承包工程市场上的竞争力.2、东大设计院经营情况正常,发展前景良好,2009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5,087万元,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4,084万元;2010年1-11月实现销售收入万15,113.87万元(未经审计),2010年1-11月净利润1,616.67万元(未经审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构成一定影响.
公告日期:2010-06-29 交易金额:10000.00 万元 转让比例:100.00 %
出让方: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四川泸州黄浦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叙永黄浦煤业有限公司
受让方: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简介:
交易影响:暂无数据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25-05-17 交易金额:10475.00万元 支付方式:现金
交易方:十五冶建筑工程(印尼)有限公司 交易方式:签署合同
关联关系:同一母公司
交易简介:

近日,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色股份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色印尼公司”)与十五冶建筑工程(印尼)有限公司(以下称“十五冶印尼公司”)签署《印尼阿曼铜冶炼项目第二标段施工承包合同》,由十五冶印尼公司负责印尼阿曼铜冶炼项目第二标段的施工,合同金额为104,750,000美元(不含税价)。 20230617:股东大会通过 20250327:鉴于对项目执行的综合考虑,为确保项目进度,中色印尼拟对《印尼阿曼铜冶炼项目第二标段施工承包合同》进行分拆。 20250517:股东大会通过

公告日期:2025-04-24 交易金额:-- 支付方式:现金
交易方: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交易方式:金融服务
关联关系:同一控股公司
交易简介: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且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信贷业务日最高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贷款利率等于或低于公司同期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结算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4)结售汇业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即期结售汇服务,可开展美元、欧元、港元、日元、英镑等币种的即期结售汇业务;财务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汇率牌价等于或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等金额同类业务所公布的汇率牌价,并等于或优于公司同期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业务的点差。(5)其他金融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具体服务协议;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