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简介: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0,000,000股股票(含本数),发行对象为北京永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裕投资”)、赣州中科永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赣州永裕”)、深圳中科永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永裕”),发行对象将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3万吨赤藓糖醇晶体项目”、“年产3万吨阿洛酮糖(干基)项目”、“应用解决方案研究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公司与永裕投资、赣州永裕和深圳永裕已于2021年7月13日在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分别签署了《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永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中科永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中科永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10731:股东大会通过
20220629: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由7.91元/股调整为7.85元/股;发行数量不做调整;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711,900,000.00元调整为不超过706,500,000.00元;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20220701: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1232号)(以下简称“《通知书》”)。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交所主板和深交所主板、B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20220708:截至目前,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受理。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原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上述决议的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均延长12个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除延长上述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其他事项内容保持不变。
20220910:2022年9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拟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
20220930:2022年9月30日公司与永裕投资签署了《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永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二)》。
20221027: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请做好保龄宝生物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2022110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于2022年11月07日对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获得通过。
20221125: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44号)。
20230621: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由7.85元/股调整为7.7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588,750,000.00元调整为不超过582,750,000.00元;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20230728:股东大会通过
20230912: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的相关要求,对公司自上次会后事项承诺函出具日(2023年5月15日)至本专项说明及承诺函出具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并发表意见。
20231118: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市场环境变化、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经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和审慎论证分析,在批复的有效期内未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到期自动失效。按照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与中介机构及认购方签署了相关终止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