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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要事件

2024-08-30 发布公告: 《R长生1:关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等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4-04-30 发布公告: 《R长生1: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4-01-08 发布公告: 《R长生1:关于资产出售进展的公告》
2022-10-11 股东减持:
2022-09-06 股东减持:
2022-07-27 股东减持:
2020-09-21 资产出售: 拟出让长春华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8.63%股权,进度:进行中 详细内容▼
  鉴于作为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疫苗研发、生产主体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破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长生云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长春华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考虑到公司以及长春华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现状,以及未来公司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拟将公司(持股比例10.26%)及长生云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37%)持有的长春华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全部出售给王立公先生,出售价格为原始出资成本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019-05-10 立案调查: 2019-05-10被立案调查,原因为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详细内容▼
因公司未能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

高管持股变动

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股东持股变动

此内容通常为前十大股东发生持股变动的数据。

违规处理

公告日期:2019-07-18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公开谴责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和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公告日期:2019-05-21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公开谴责,通报批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对象: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高俊芳,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张洺豪,董事、副总经理张晶,董事、董事会秘书赵春志,副总经理张友奎,蒋强华,刘景晔,刘良文,王祥明,独立董事马东光,沈义,徐泓,监事陈晓杰,张晓林,副总经理鞠长军、万里明,销售总监杨鸣雯,研发总监王群,行政总监赵志伟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一、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高俊芳,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张洺豪,董事、副总经理张晶,董事、董事会秘书赵春志,副总经理张友奎、蒋强华、刘景晔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刘良文、王祥明,独立董事马东光、沈义、徐泓,监事陈晓杰、张晓林,副总经理鞠长军、万里明,销售总监杨鸣雯、研发总监王群、行政总监赵志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公告日期:2018-12-11 处罚金额:290.0000万元 处罚类型:罚款,警告,市场禁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本公司,公司高管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张友奎,赵春志,张洺豪,刘良文,王祥明,徐泓,沈义,马东光,鞠长军,万里明,王群,赵志伟,杨鸣雯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对长生生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张友奎、赵春志、张洺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四、对刘良文、王祥明、徐泓、沈义、马东光、鞠长军、万里明、王群、赵志伟、杨鸣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此外,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张友奎、赵春志、张洺豪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公告日期:2018-12-06 处罚金额:290.0000万元 处罚类型:罚款,警告,责令改正,行政处罚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本公司,时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高俊芳,时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晶,时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刘景晔、蒋强华、张友奎、鞠长军、万里明,时任本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张洺豪,时任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赵春志,时任本公司董事王祥明、刘良文,时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徐泓、沈义、马东光,时任本公司行政总监赵志伟,时任本公司研发总监王群,时任本公司销售总监杨鸣雯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一、对长生生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友奎、赵春志、张洺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刘良文、王祥明、徐泓、沈义、马东光、鞠长军、万里明、王群、赵志伟、杨鸣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公告日期:2018-10-16 处罚金额:1203.0000万元 处罚类型:罚款,行政处罚,其他
处理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对象: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规定,撤销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修订)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第二十九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撤销长春长生自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骗取的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五年内不受理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国药准字S20120016)批签发申请,并处罚款1203万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日期:2018-10-16 处罚金额:721230.1996万元 处罚类型:罚款,行政处罚,其他
处理人: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管人员和责任人高俊芳,张晶,张晓,李锦宇,刘景晔,张友奎,冯士明,许杨,徐力伟,李丽楠,周焕焕,杜磊,赵洪洋,张欢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吊销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吉20160086);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没收违法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7794034支,没收违法所得1891978172.89元,处违法生产、销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2301996.02元,罚没款共计9104280168.91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没收你公司专用于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纯化后原液2042.6升、超漶浓缩液417升、病毒收获液232升、中间产品8481677支、药品标签2032917枚、稀释剂标签2009037枚、说明书234079张、小盒493360个、大箱262个);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高俊芳、张友奎、张晶、刘景晔、张晓、赵洪洋、李锦宇、张欢、冯士明、周焕焕、许杨、徐力伟、李丽楠、社磊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目起15日内至长春市工商银行康平街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日期:2018-08-03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责令改正
处理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对象:公司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公告日期:2018-07-20 处罚金额:258.4000万元 处罚类型:罚款,行政处罚,其他
处理人: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对象:公司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库存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186支;2、没收违法所得858840.00元。3、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4047.60元。罚没款总计3442887.60元(叁佰肆拾肆万贰仟捌佰捌拾柒元陆角整)。

机构调研

参与调研机构共有25家,其中: 券商9家、 其他5家、 私募9家、 保险1家、 公募1家、
机构类别 调研机构名称
公募
私募
券商
保险
其他
参与调研机构共有1家,其中: 券商1
机构类别 调研机构名称
券商
参与调研机构共有11家,其中: 私募2家、 券商5家、 保险2家、 公募2家、
机构类别 调研机构名称
公募
私募
券商
保险
参与调研机构共有5家,其中: 私募2家、 其他1家、 公募1家、 券商1家、
机构类别 调研机构名称
公募
私募
券商
其他
参与调研机构共有31家,其中: 私募3家、 公募7家、 券商13家、 其他5家、 保险3家、
机构类别 调研机构名称
公募
私募
券商
保险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