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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规定,撤销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修订)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第二十九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撤销长春长生自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骗取的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五年内不受理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国药准字S20120016)批签发申请,并处罚款1203万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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