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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回顾

主营业务: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集团’)主要从事投资控股、战术及╱或战略投资以及提供(i)证券经纪服务;(ii)融资服务;(iii)配股及包销服务;(iv)企业融资顾问服务;(v)投资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及(vi)信贷服务。

报告期业绩:
  集团录得本年度总收益60,200,000港元,较上年度之109,200,000港元港元减少44.9%。来自金融服务分部之收入为25,700,000港元(上年度:22,900,000港元)。来自战术及╱战略投资分部之收入为19,900,000港元(上年度:52,600,000港元)。信贷服务分部之收入为14,600,000港元(上年度:33,700,000港元)。
  集团录得本年度亏损净额84,500,000港元(上年度:亏损净额81,100,000港元)。本年度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分别为1.38港仙及1.38港仙(上年度: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分别为1.33港仙及1.33港仙)。金融服务分部之纯利为7,500,000港元(上年度:8,800,000港元)。战术及╱或战略投资分部之亏损净额为50,800,000港元(上年度:亏损净额73,900,000港元)。信贷服务分部之纯利为26,200,000港元(上年度:5,300,000港元)。

报告期业务回顾:
  集团主要从事投资控股、战术及╱或战略投资(包括物业投资)以及提供金融服务,包括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第8类(证券保证金融资)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受规管活动;及提供放债人条例项下规管之信贷服务。
  A.金融服务集团获证监会发牌可进行包括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集团证券经纪服务所产生之经纪佣金收入港元减少47.8%至本年度之1,200,000港元(上年度:
  2,300,000港元)。提供孖展融资服务所产生之利息收入增加18.0%至本年度之22,300,000港元(上年度:18,900,000港元)。
  B.信贷服务(i)业务模式公司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威华达资源有限公司及威华达民众财务有限公司(‘民众’)根据中国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进行信贷业务。
  集团保留可随时动用资金以使自身具备足够放贷能力而捕捉潜在商机。集团以其现有一般营运资金为其信贷业务提供资金。集团之信贷模式独特,注重向具有良好财务实力及低信贷风险的公司及个人客户(例如持有有价资产之上市公司及个人)提供大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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