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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回顾

主营业务:
  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公司之附属公司(连同公司统称‘集团’)之主要业务为销售金融资产、物业投资、借贷、设计及销售珠宝产品以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营高尔夫球场。

报告期业绩: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内,集团录得收益107,702,000港元,较上一期间之108,156,000港元减少0.4%。收益减少乃主要由于借贷业务减少4,359,000港元及物业投资业务减少2,420,000港元。该减少部分被(i)确认出售金融资产的买卖亏损574,000港元,相比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买卖亏损为4,621,000港元;及(ii)营运高尔夫球会所增加2,819,000港元;总收益当中,6,774,000港元来自借贷、31,255,000港元来自销售珠宝产品、2,815,000港元来自物业投资、67,432,000港元来自营运高尔夫球会所,以及买卖亏损574,000港元来自销售金融资产。

报告期业务回顾:
  销售金融资产业务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内,集团之销售金融资产业务呈报分部收益(除税前)为7,214,000港元,较上一期间分部亏损(除税前)录得之24,109,000港元。分部收益(除税前)主要包含按公平值计入损益表之金融资产之公平值变动所产生之收益,金额为7,828,000港元。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内,集团并未获得任何中国香港上市股本证券,及由于出售三只中国香港上市股本证券账面值总额为3,534,000港元,而总出售所得款项净额为2,960,000港元,故产生买卖亏损574,000港元。于报告期末,集团根据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按公平值计量其中国香港上市股本证券。集团确认按公平值计入损益表之金融资产公平值变动产生收益7,828,000港元。
借贷业务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内,集团之借贷业务产生之贷款利息收入为6,774,000港元,较上一期间之11,133,000港元减少39%,且录得分部溢利(除税前)8,466,000港元,比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9,489,000港元减少11%。
贷款利息收入减少39%主要是由于不再就分类至第三阶段(信贷减值)之九笔应收贷款确认其利息收入并将之全数撇销,且另有第3阶段(信贷减值)下的三笔贷款的利息收入按扣除累计预期信贷亏损拨备后的净账面金额以实际利率计算。分部溢利(除税前)录得11%降幅主要由于贷款利息收入减少4,359,000港元,部分被薪金减少2,400,000港元所抵销。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内,集团并无授出新贷款及并无客户从现有贷款中提取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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