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集团主要从事金融服务业务。集团将继续不时检讨金融服务业务的经营及表现,确保适时调整策略以达到企业目标,同时继续谨慎制定未来进一步发展金融服务业务的计划。
报告期业绩:
截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集团录得收入约港币10,000,000元(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约港币14,400,000元),与二零二五年同期相比减少约30.3%。
报告期业务回顾:
(1)金融服务业务集团继续从事金融服务业务并持牌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集团的金融服务业务主要包括(i)外部资产管理(‘外部资产管理’)服务;(ii)基金管理服务;(iii)证券服务;及(iv)基金管理的投资顾问服务。截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金融服务业务录得收入约港币10,000,000元(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约港币14,400,000元)。
(i)外部资产管理服务集团为客户(大多为高净值资产人士)提供外部资产管理服务。该等人士于外部资产管理业务项下的资产规模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达约港币24亿元(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港币23亿元)。截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来自外部资产管理服务的收入约为港币9,700,000元(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约港币8,100,000元)。有关收入增加是由于外部资产管理业务项下资产管理规模整体增长,进而令集团提供外部资产管理服务所产生的交易及费用收入有所增加。
集团将继续借助(i)与能够提供适合外部资产管理客户所需投资产品的金融机构的稳定关系;及(ii)拥有丰富资产管理经验和庞大高净值资产客户网络的管理团队,拓宽客户群,并支持外部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发展。
(ii)基金管理服务集团担任若干离岸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经理或普通合伙人,按酌情基准管理基金的资产及投资以达成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战略,包括为投资者实现长期复合资产净值收益。截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来自基金管理服务的收入约为港币100,000元(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约港币6,200,000元)。有关收入减少主要由于基金管理服务业务所管理之基金向集团偿付管理费的能力因流动性收紧而受到暂时性影响,导致集团自该等基金收取并确认的管理费收入相应减少。
(iii)证券服务自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资产管理’)于二零一九年获联交所接纳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后,集团开始透过泰达资产管理提供全面的证券经纪服务,包括证券孖展融资、包销、配售服务及证券买卖。泰达资产管理的证券孖展融资服务主要提供予其机构及零售客户,供该等客户通过于泰达资产管理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构成泰达资产管理提供的证券经纪服务的一部分。为了在不确定的经济状况之下尽量减少营运成本,该业务现阶段维持最小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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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基金管理的投资顾问服务集团担任若干离岸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经理或普通合伙人的投资顾问,为彼等提供投资组合咨询服务。
尽管由于地缘政治紧张局势的不确定性,集团的金融服务业务仍面临诸多挑战,但集团管理层抱持乐观态度,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集团将受益于中国香港经济发展。集团将继续拓展及强化金融服务业务的收入来源,同时审慎分配金融服务业务内的资源。
除传统的金融服务外,集团亦在探索新兴金融市场的新机遇以进一步发展其金融服务业务。集团的金融服务业务将继续善用集团的资源和网络以及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丰富的投资经验,该等因素被视为集团保持金融服务业务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2)其他投资集团一直在不断寻求投资机会,以使收入来源多元化及提高公司股东(‘股东’)回报。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集团与BeiTai Investment LP(‘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BeiTai Investment Limited(‘普通合伙人’)(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独立第三方)订立认购协议,认购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权益。投资基金的目的为投资于中国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私人及上市公司的债务证券或股权证券或投资普通合伙人厘定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项投资为被动投资,而集团作为有限合伙人,有权收取投资基金根据集团承诺出资作出的分派,但无权参与投资基金的日常营运,亦无权控制投资基金的管理。于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乃为把握投资机会并提高财务资源效益,且集团可于投资基金的投资期内获得合理回报。
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集团(作为有限合伙人)于投资基金已投资港币40,600,000元(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港币40,600,000元),占投资基金注资总额的100%(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00%)。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投资基金的相关投资为一元宇宙债券(定义见下文)。于投资基金的投资以公允价值列示并于中期简明综合财务状况表作为‘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列账。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投资基金的公允价值为约港币1,900,000元(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港币1,900,000元),占集团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资产总值的约2.5%(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1.9%)。截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并无来自投资基金的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的未变现收益或亏损(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未变现亏损净额约港币11,600,000元)。
截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自投资基金收取约港币15,000元的派息(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零港元)。
诚如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二零二五年年报’)所述,经各方协定,于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投资基金的一项相关投资,即私营公司合众威加有限公司(‘合众威加’)发行的无抵押可赎回债券(‘合众威加债券’),按金额约港币10,800,000元转让予投资基金的一名有限合伙人Fullbest Star Limited(‘Fullbest’),作为替代分派╱Fullbest自投资基金撤回其所有出资(‘合众威加债券分派’)。于合众威加债券分派完成后,合众威加债券已全数处置,同时Fullbest不再为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于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投资基金的另一名有限合伙人赎回其于投资基金的全部股权。自此后,投资基金不再为合众威加债券之债券持有人,而集团成为投资基金的唯一有限合伙人。
至于联交所上市公司一元宇宙公司(‘一元宇宙’)发行的无抵押可赎回债券(‘一元宇宙债券’,成为投资基金于合众威加债券分派完成后的唯一相关投资),集团透过普通合伙人继续向一元宇宙债券的发行人跟进还款时间表。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直至本公告日期,一元宇宙已偿还部分本金约港币3,800,000元。鉴于一元宇宙延迟履行先前协定的还款计划及为确保一元宇宙债券之赎回进度以可于二零二五年内完成为目标,普通合伙人透过其委任之一名法律顾问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向一元宇宙发出一份法定要求偿债书(‘法定要求偿债书’),根据该法定要求偿债书,一元宇宙被要求于法定要求偿债书送达之日起计三个星期内支付应付投资基金的一元宇宙债券未偿还本金约港币33,400,000元,否则投资基金有权对一元宇宙提出清盘呈请。由于一元宇宙未在指定期限内偿还款项,投资基金随后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向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针对一元宇宙提出清盘呈请。同日,高等法院颁布命令,委任若干人士为一元宇宙的临时清盘人。
于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高等法院根据中国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规定,颁令一元宇宙清盘。根据高等法院于二零二六年八月六日颁布的命令,若干人士获委任为一元宇宙的共同及各别清盘人。此外,一元宇宙的股份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截至本公告日期仍未恢复买卖。基于上述情况,集团管理层就集团于一元宇宙债券权益的可收回性及账面值进行公允价值评估,并认为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集团分占一元宇宙债券的公允价值约为港币1,900,000元。于截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并无就投资基金确认未变现收益或亏损。
为掌握一元宇宙的最新情况(包括其最新财务资料的发布及一元宇宙债券余下未偿还本金之偿付情况),公司将持续关注一元宇宙股份复牌动态及一元宇宙发布的任何资料,并与普通合伙人跟进情况以获取有关一元宇宙清盘进展、一元宇宙债券未偿还金额之偿付等事宜的最新资料,以及了解其与一元宇宙就上述事项进行之任何沟通,以期于二零二六年收回一元宇宙债券未偿还金额。
业务展望:
预期集团经营所在的整体营商环境仍将充满挑战,尤其是在地缘政治局势紧张及全球通胀压力加剧的形势下。集团将继续审慎监察事态发展以确保及时应对市况变化。集团将适时有策略地调整金融服务业务的资源分配,并将继续把握投资机会,致力提高股东的回报。
因此,公司拟定实施二零二五年年报第19至22页所载列的若干计划及措施,以解决不发表意见问题及缓解流动资金压力,并加强财务稳定性。
公司以公告方式提供其为解决不发表意见问题所采取的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季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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