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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回顾

主营业务:
  集团的主要业务为衍生工具经纪,涉及为客户配对及╱或执行及交收衍生工具交易指示。客户下达的交易指示通常涉及期货及期权以及其他衍生产品组合,该等组合一般被客户视为衍生工具市场的单一产品。于回顾期间,集团收益全部来自向客户提供衍生工具经纪服务所产生的佣金收入。

报告期业绩:
  收益由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约22.6百万港元增加至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约30.7百万港元,增幅约35.8%。该增幅主要归因于中国香港交易所及场外交易的交易量增加。

报告期业务回顾及展望:
  集团为中国香港的交易商经纪,透过全资附属公司De Riva为专业投资者(定义见中国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专业投资者’)提供衍生工具经纪服务,而De Riva为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持牌法团及中国香港期交所交易所参与者。De Riva获中国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牌可于中国香港为专业投资者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但不得提供任何保证金融资服务。根据发牌条件,De Riva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集团的主要业务为衍生工具经纪,涉及为客户配对及╱或执行及交收衍生工具交易指示。客户下达的交易指示通常涉及期货及期权以及其他衍生产品组合,该等组合一般被客户视为衍生工具市场的单一产品。于回顾期间,集团收益全部来自向客户提供衍生工具经纪服务所产生的佣金收入。
  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交易指示涉及于中国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中国香港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新交所’)或欧洲期货交易所(‘欧交所’)执行的上市衍生产品及全部透过场外交易(‘场外交易’)执行的非上市衍生产品。由于DeRiva并无相关交易权,故集团已透过De Riva与数名执行经纪订立安排,以就新交所上市衍生工具提供衍生工具服务。因此,De Riva以代理身份安排及配对交易指示,惟并无提供任何执行、交收或结算服务,而交易各方直接承担场外交易涉及的一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