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集团主要于中国香港从事(i)提供企业融资顾问服务、配售及包销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之持牌业务(‘持牌业务’);及(ii)提供环境、社会及管治顾问服务、业务咨询服务、公司秘书服务、会计及税务服务、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顾问服务以及人力资源服务之非持牌业务(‘非持牌业务’)。集团有关提供业务咨询服务、环境、社会及管治顾问服务、公司秘书服务、会计及税务服务、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顾问服务以及人力资源服务的非持牌业务及营运,主要由其于中国香港的全资附属公司雅博集团国际有限公司(‘雅博集团国际’)及建泉亚洲有限公司(‘建泉亚洲’)以及其于加拿大的全资附属公司Baron Global Financial Canada Ltd.进行。于本年度,业务咨询服务占集团总收益约44.5%。集团的其他非持牌业务,即(i)会计及税务服务、(ii)公司秘书服务、(iii)环境、社会及管治顾问服务、(iv)人力资源服务及(v)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顾问服务,分别占本年度总收益约17.2%、5.8%、8.7%、2.4%及3.2%。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于中国香港主要从事提供(i)企业融资顾问服务、(ii)配售及包销服务、(iii)业务咨询服务、(iv)资产管理服务、(v)环境、社会及管治顾问服务、(vi)公司秘书服务、(vii)会计及税务服务、(viii)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顾问服务,及(ix)人力资源服务。
报告期业绩:
于本年度,集团录得总收益增加约17.0%至约85,400,000港元(二零二二年:约73,000,000港元)。该收益增加主要由于持牌业务项下的配售及包销服务,以及非持牌业务项下的业务咨询服务及会计及税务服务产生之收益有所增加。
报告期业务回顾:
持牌业务集团之持牌业务由其全资附属公司经营:
建泉融资有限公司(‘建泉融资’)根据中国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集团的企业融资顾问服务包括(i)担任首次公开发售活动之保荐人、就合规规定向公司提供意见及担任首次公开发售后上市公司之合规顾问;(ii)担任财务顾问就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及╱或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项下交易或合规事宜提供意见;及(iii)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集团透过建泉融资在第一及╱或第二市场之上市公司股本集资活动担任配售代理、牵头经办人及╱或包销商。
建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进行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集团的资产管理服务包括为专业客户提供股本证券、固定收入证券、房地产证券、互惠基金及全权委托投资组合管理服务的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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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顾问业务继续为集团持牌业务的核心业务。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本年度’),企业融资顾问业务占集团收益总额约13.6%。集团的其他持牌业务,即(i)配售及包销服务以及(ii)资产管理服务则分别占本年度总收益约4.3%及0.1%。
非持牌业务集团有关提供业务咨询服务、环境、社会及管治顾问服务、公司秘书服务、会计及税务服务、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顾问服务以及人力资源服务的非持牌业务及营运,主要由其于中国香港的全资附属公司雅博集团国际有限公司(‘雅博集团国际’)及建泉亚洲有限公司(‘建泉亚洲’)以及其于加拿大的全资附属公司Baron Global Financial Canada Ltd.进行。于本年度,业务咨询服务占集团总收益约44.5%。集团的其他非持牌业务,即(i)会计及税务服务、(ii)公司秘书服务、(iii)环境、社会及管治顾问服务、(iv)人力资源服务及(v)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顾问服务,分别占本年度总收益约17.2%、5.8%、8.7%、2.4%及3.2%。
(ii)已终止经营业务持牌业务集团分类为已终止经营业务之持牌业务指富汇证券有限公司(‘富汇证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经营之证券经纪及保证金融资业务,占集团于本年度之总收益约0.2%。于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公司(作为卖方)就出售富汇证券85%股权(‘出售事项’)订立协议。出售事项已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完成。紧随出售事项完成后,公司持有富汇证券之15%股权,富汇证券不再为公司之附属公司,而富汇证券之财务业绩、资产及负债将不再于集团之账目内综合入账。
收购Earning Joy Development Limited(‘Earning Joy’)全部已发行股份于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公司(作为买方)与集团之独立第三方梁子豪及谢智铭(作为卖方)订立协议,以收购Earning Joy之全部股权,代价为38,000,000港元,将由公司透过发行承兑票据支付及结算。承兑票据按单利年利率2.0%计息,须于两年期间内每年支付。Earning Joy连同其附属公司主要于中国从事提供会计、税务及商业咨询服务。收购EarningJoy已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完成。紧随完成后,EarningJoy已成为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而Earning Joy之财务业绩、资产及负债将于集团账目内综合入账。董事认为,收购Earning Joy将与公司的现有业务产生协同效应,并加强公司成为一家一站式金融服务供应商的策略。
偿付契据及根据一般授权发行偿付股份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公司与承兑票据持有人梁子豪先生及谢智铭先生订立偿付契据(‘偿付契据’),据此,公司已同意透过按发行价每股偿付股份0.70港元向各承兑票据持有人发行25,072,000股偿付股份以清偿承兑票据及其所有未偿还应计利息。于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公司向承兑票据持有人发行及配发合共50,144,000股股份。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于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建泉融资(作为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公司已有条件同意透过配售代理按尽力基准以每股配售股份0.69港元之价格向不少于六名承配人(彼等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配售最多57,000,000股配售股份(‘配售事项’)。
配售事项已于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完成。合共57,000,000股配售股份已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按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0.69港元成功配售予不少于六名承配人。配售股份已根据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举行的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发行及配发。发行配售股份之理由为,鉴于集团之现行财务状况,董事认为,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配售事项属合适之融资选择,原因为其使集团能够以有效方式筹集资金而不会增加集团之利息负担,加强公司之财务状况,并为扩大公司股东基础及资本基础之良机。
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及所得款项净额分别约为39,300,000港元及37,400,000港元,净发行价约为0.66港元。公司拟将所得款项净额用于设立投资基金及拟收购的投资项目,以及用作集团的一般营运资金。
涉及公司发行代价股份的RC365 Holding Plc新股份认购事项(‘RC365认购事项’)兹提述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RC365认购事项。本分节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于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公司(作为认购人)与RC365 Holding Plc(一间于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代号:RCGH.L)(‘RC365’)(作为发行人)订立认购协议,据此,公司已有条件同意认购,而RC365已有条件同意发行及配发合共18,000,000股RC365认购股份,RC365认购价为每股RC365认购股份0.20英镑(相当于约1.93港元),总代价为3,600,000英镑(相当于约34,800,000港元)。代价将由公司于RC365认购事项完成后透过按发行价每股代价股份0.90港元向RC365发行及配发合共38,640,000股代价股份之方式偿付。订立认购协议将使公司与RC365形成战略联盟,互相持有对方的股权,并将使集团与RC365分享各自行业的经验及专业知识。
为促进集团与RC365业务之间的潜在战略业务合作,于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公司与RC365就开发潜在金融科技解决方案的战略合作订立不具法律约束力的谅解备忘录(‘合作谅解备忘录’)。合作谅解备忘录之订约方同意动用彼等各自之资源、专业知识及经验,以探索彼此之可能合作,而有关合作拟包括为资产管理行业提供直观投资建议之智能算法技术之潜在商业发展,惟须受将予订立之正式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所规限。考虑到RC365提供的现有数据收集平台的能力不断增强,董事认为,该合作将使集团能够补充及增强其服务现有客户及吸引不同行业新客户的能力。董事亦认为,相互依赖将使集团及RC365能够利用其各自的优势发展其业务合作,并为公司及RC365各自的股东带来最大回报。
RC365认购事项已于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完成。
与Smart Auto Australia Limited(‘SmartAuto’)之合作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于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建泉亚洲与Smart Auto(一间于澳洲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主要从事提供(i)传统巴士租赁及管理服务;(ii)车身广告;(iii)汽车及客运营业证交易服务;(iv)分销客车及电动车产品;及(v)巴士买卖服务)订立谅解备忘录。根据谅解备忘录,公司与SmartAuto拟以下列形式共同合作:(i)Smart Auto及建泉亚洲成为业务伙伴,而建泉亚洲将支持Smart Auto及就Smart Auto将进行之建议跨境并购活动提供意见(‘建议交易’);(ii)建泉亚洲须协助Smart Auto就建议交易物色合适目标;
(iii)建泉亚洲将协助SmartAuto于二级市场进行集资活动,以按尽力基准筹集约15,000,000港元之扩充资本;
及(iv)透过汇集建泉亚洲及Smart Auto的相关资源,建立旨在最大化各方利益的其他合作模式。谅解备忘录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为期一年。
意向书(‘意向书’)及建议与Cloudnifier Corporation Limited(‘Cloudnifier’)合作于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公司与Cloudnifier订立意向书,内容有关为金融机构研发及分销大数据平台及其他综合解决方案。
根据意向书,公司及Cloudnifier已表示有意合作,(i)利用Cloudnifier在人工智能、区块链、电脑技术等技术进步方面拥有的专业知识及集团在金融市场的专业知识,为金融机构研发大数据平台及其他综合解决方案(‘新解决方案’),使合规及监管申报程序顺畅;及(ii)利用集团现有客户及金融机构网络,而集团则向Cloudnifier提供Cloudnifier现有及未来产品的可能分销服务,同时收取佣金费用作为回报。
委聘Cloudnifier研发新解决方案的代价将以向Cloudnifier发行公司股份的方式支付。代价将于日后签署正式协议后厘定及确认。
根据GEM上市规则,意向书项下拟进行之建议合作及交易(倘落实)可能构成公司之须予公布交易。就此而言,公司将于需要时遵守GEM上市规则之适用规定。
有关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发展之合作谅解备忘录(‘人工智能发展谅解备忘录’)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公司与RegalCrown Technology Limited(‘Regal Crown’,为RC365之全资附属公司)订立无法律约束力之人工智能发展谅解备忘录。根据人工智能发展谅解备忘录,公司与Regal Crown有意互相合作,以将人工智能解决方案及其他智能预测演算法模型之可能应用引入Regal Crown之专有应用(包括提供数码财富管理解决方案之应用)之发展及优化。公司及Regal Crown将致力透过于其专有应用中实施自动化工作流程以及整合新功能(包括区块链技术及虚拟银行融资),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倡议的潜力。考虑到Regal Crown提供之专有应用之实力不断增强,董事相信,于合作谅解备忘录后进一步订立人工智能发展谅解备忘录及其项下之可能实施,将使集团于其专有应用全面商业化时变现来自Regal Crown之潜在投资收益。董事认为,有关合作将为集团带来额外回报,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人工智能发展谅解备忘录将自人工智能发展谅解备忘录日期起计24个月内有效。
与Regal Crown就发展RC3.0应用程序项目订立之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雅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博企业’)与RegalCrown订立合作协议,据此,RegalCrown已同意开发及升级其RC2.0应用程序(为用户提供个人财富管理解决方案的移动应用程式)至RC3.0应用程序(‘RC3.0应用程序项目’),而雅博企业已同意向Regal Crown支付15,000,000港元(‘该款项’),以为开发RC3.0应用程序项目提供资金。
合作协议自签立日期起生效,并自RC3.0应用程序推出日期起持续15年,除非根据合作协议的条款提前终止,否则将自动续期一年。
根据合作协议,该款项由雅博企业于合作协议日期支付,而RegalCrown则向雅博企业授出独家及不可撤回权利,以按50:50基准分享使用RC3.0应用程序所产生的利益及收取任何收入及收益。
RC3.0应用程序的目标客户为金融机构及多系统营运商(‘MSO’)用户。由于RC3.0应用程序提供虚拟银行融资、企业资源规划功能及区块链功能,其允许金融机构及MSO让其终端用户参与其线上及线下交易的结算应用服务。作为回报,金融机构及MSO向Regal Crown支付一次初始加盟费及每月订阅费,其将被视为使用RC3.0应用程序所产生之收入及收益。
RC3.0应用程序的开发及升级预期将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完成,并预期RC3.0应用程序的收入及收益将于紧随其推出后(预期为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开始产生。
建议股份合并及建议更改每手买卖单位于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董事会建议进行股份合并,基准为公司股本中每二十五(25)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已发行及未发行现有股份合并为一(1)股每股面值0.25港元之合并股份(‘股份合并’)。股份合并须待(其中包括)股东于公司将于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批准后,方可作实。
于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公司股份以每手买卖单位5,000股股份于联交所买卖。董事会亦建议待股份合并生效后,将于联交所买卖之每手买卖单位由5,000股股份更改为2,000股合并股份。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董事会宣布,为促进合并股份以可观价值买卖,建议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将不会进行,且于股份合并后,每手买卖单位仍为5,000股合并股份。
有关收购Quest Centurion Limited13.5%股权(‘收购事项’)之主要交易于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公司(作为买方)与Leading Star Ventures Limited(作为卖方)订立买卖协议(‘买卖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Quest Centurion Limited(‘Quest Centurion’)的13.5%股权,代价为57,957,900港元,涉及公司发行可换股票据及承兑票据。Quest Centurion为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投资控股公司,持有GoGo Chart Technology Limited(‘Go Go Chart’)的全部股权。Go Go Chart为一间于中国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为全方位数码营销服务供应商。
收购事项为公司投资于Quest Centurion的投资机会,并无即时现金流出,并将加强公司与Go Go Chart之间的合作。
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买卖协议之订约方(‘订约方’)订立终止协议(‘终止协议’),据此,订约方已不可撤回地同意终止买卖协议,自终止协议日期起生效(惟有关保密之条文将于终止后继续生效)。鉴于自磋商及签署买卖协议以来已有相当长的时间及市况变动,董事会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认为,根据买卖协议的现有条款及条件不进行收购事项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
与GoGoChart之战略合作谅解备忘录于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公司与Go Go Chart就战略合作订立不具法律约束力的谅解备忘录,以为Quest Centurion寻求融资及为G oGo Chart寻求其他企业融资活动。谅解备忘录之订约方同意成为彼此之正式业务伙伴,并结合彼等于各自领域之资源及专业知识,为未来项目及业务创造协同效应。集团将透过其附属公司尽其最大努力协助GoGo Chart于五年内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为GoGo Chart筹集不少于8,000,000美元。
独立非执行董事被拘捕兹提述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加拿大及中国香港媒体报导,独立非执行董事William Robert Majcher先生(‘Majcher先生’)于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或前后被加拿大警方拘捕。报道声称Majcher先生利用其于加拿大的知识及广泛的人脉网络,获取有利于中国的情报或服务。诚如上述公告所述,董事会认为,Majcher先生被拘捕乃由于其个人参与与集团无关之事宜,且Majcher先生被拘捕对集团并无重大不利影响,而集团之业务及营运维持正常。于本年报日期,Majcher先生之拘捕并无更新。
业务展望:
由于预期二零二四年的营商环境较二零二三年有所改善,或大致相若,集团将继续为其持牌业务及非持牌业务发掘商机。除收购Earning Joy外,公司及董事会一直积极探索新商机,为公司股东带来更高回报,集团尤其关注业务重点为大湾区的收购目标以及当中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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