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情况
公司前身为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由陈龙发、陈奇星、于海、丁俊才4名股东共同以货币方式出资设立。1999年4月16日,菲菱科思有限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440301202039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情况
1、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2016年2月19日,菲菱科思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整体变更方案,同意依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深审〔2016〕45号《审计报告》,以菲菱科思有限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人民币98,997,978.18元中40...查看全部▼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情况
公司前身为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由陈龙发、陈奇星、于海、丁俊才4名股东共同以货币方式出资设立。1999年4月16日,菲菱科思有限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440301202039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情况
1、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2016年2月19日,菲菱科思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整体变更方案,同意依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深审〔2016〕45号《审计报告》,以菲菱科思有限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人民币98,997,978.18元中40,000,000.00元按照每股1.00元折合为公司股本,其余58,997,978.18元列为资本公积。
2016年3月11日,天健会计师出具了天健验〔2016〕3-24号《验资报告》。
2016年3月28日,公司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97841N)。
2、菲菱科思有限整体变更涉及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已经足额缴纳
2016年9月14日,公司就本次整体变更涉及的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向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申请缓缴,并出具《代扣代缴税款承诺书》,承诺向负有纳税义务的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或者向转增股本的持股员工支付年度考核奖金时,除正常扣缴应缴个人所得税外,支付剩余款项时优先补扣补缴转增股本应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不足部分在以下3个时间节点中最先发生的时间节点缴清:
1、企业上市的次月15日内;
2、转增股本的个人再转让股权的次月15日内;
3、转增股本满3年(税款10万元以下),或者在转增股本满5年(税款10万元以上)时。
2016年9月14日,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向公司出具编号为深地税宝福永受执[2016]111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对公司的上述申请进行备案登记。
2021年4月1日,公司已按照向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代扣代缴税款承诺书》,为整体变更所涉股东陈龙发、陈美玲、舒姗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该等税款金额与申请缓缴税款金额一致,因此,公司整体变更所涉股东均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报告期内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1、2018年8月股权转让
2018年8月,汪小西因个人的职业发展安排变动,向公司提出离职。基于公司2015年实施核心员工入股计划的背景,2015年10月,汪小西作为公司当时的核心员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入股公司。2018年8月,汪小西离职导致其不再是公司核心员工,不符合公司核心员工持股计划,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龙发回购其持有公司的股份。
2018年8月6日,公司股东汪小西与股东陈龙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汪小西将其持有的公司共计0.38%的股权转让给陈龙发,转让价款为686,045元。
上述股权转让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完成了股份过户和公司股东名册变更。
由于汪小西进行本次股份转让的时点距其从公司离职不足半年,且其离职前担任公司运营总监、副总经理,系其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规定的情形。
根据汪小西与陈龙发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记录、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相关交割文件、公司股东名册,本次股份转让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全部股份转让款已由受让方支付完毕,双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办理完毕交割手续。
由于《公司法》未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罚则作出明确规定,且自汪小西于2018年8月转让股份发生至今已超过二年,同时,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深市监信证[2021]000269号《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经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违规查询系统,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公司历史上不存在出资瑕疵及改制瑕疵,对于上述股份转让瑕疵,公司已采取补救措施,公司及相关股东未因上述股份转让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因此,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导致公司被相关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潜在风险,本次股权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不利影响。
2、2020年11月股权转让
2020年11月17日,公司股东陈曦、蔡国庆、宣润兰与远致华信及信福汇九号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陈曦将其持有的公司共计2.7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远致华信、信福汇九号;蔡国庆将其持有的公司共计3.2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远致华信、信福汇九号;宣润兰将其持有的公司共计2.0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远致华信、信福汇九号。
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了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已于2023年6月16日完成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的实施,合计转增16,002,000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3,340,000股增加至69,342,000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由人民币53,340,000元增加至69,342,000元。
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08497841N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69,342,000.00元,股份总数69,342,000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43,202,575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26,139,425股。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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