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介绍

  • 主营业务:

    --

  • 产品类型:

    房地产咨询服务

  • 产品名称:

    房地产咨询服务

  • 经营范围:

    制造、加工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新型材料、纺织品、服装、建筑材料;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开发激光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经济信息咨询。

董事会经营评述

  一、概述
  (一)重整工作
  2015年,公司债权人深圳市保升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对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深圳中院受理该申请并且于2015年12月15日批准公司的重整计划,有效期限至2016年06月14日。根据重整计划,潜在重组方将引入有实力的重组方,实现注入可持续盈利的优质资产以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公司良性发展。
  2016年05月30日,公司向深圳中院及管理人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2016年06月12日,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同意延长本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14日。
  自深圳中... 查看全部▼

  一、概述
  (一)重整工作
  2015年,公司债权人深圳市保升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对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深圳中院受理该申请并且于2015年12月15日批准公司的重整计划,有效期限至2016年06月14日。根据重整计划,潜在重组方将引入有实力的重组方,实现注入可持续盈利的优质资产以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公司良性发展。
  2016年05月30日,公司向深圳中院及管理人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2016年06月12日,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同意延长本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14日。
  自深圳中院批准重整计划以来,深中侨积极执行重整计划,完成对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现金部分清偿,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发生的重整费用、共益债务进行清偿,并将公积金转增的股份,登记过户至持股公司证券账户。后因公司潜在重组方尚未完成资产捐赠并形成资本公积等原因,导致重整计划尚未全部执行完毕。
  2017年2月16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同意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7年6月14日。
  为了尽快解除重整计划的执行障碍,深中侨遵照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于2017年2月16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关于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潜在重组方的申请》,申请将潜在重组方变更为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
  2017年6月14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7年12月14日。
  2018年1月4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8年6月14日。
  2018年2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二次出资人组会议,审议《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变更草案议案》,并于2018年2月8日披露《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二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2018年5月30日,管理人收到东方资产提交的表决票。2018年5月31日经管理人监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确认,其中,12家债权人参与投票,11家债权人代表债权总额99.08%表决同意,表决结果为已通过。
  2018年7月25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了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修正案。
  公司潜在重组方由海南中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有亿源贸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元维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组成的重整联合体变更为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即以毕节融达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君健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卓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互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君康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组成的重组联合体。
  2019年1月23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9年7月19日。
  2019年7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
  目前,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正在推进中。
  (二)业务经营
  2019年上半年,公司管理层将主要精力用于推进重整计划执行及资产注入工作,但由于在推进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各方协调沟通及执行实施的工作耗时较多,公司业务经营方面并未得到有效开展。

  二、公司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一)破产清算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应对措施:公司争取推进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通过注入优质资产完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避免公司走向破产清算的结局,努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经营管理风险
  公司管理层将咨询业务从传统房地产模式领域进一步延伸至房地产衍生服务领域,以适应房地产市场未来发展的变化。这对资源整合、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意识、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提升和改进,公司将面临经营管理的风险。
  应对措施:公司争取推进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通过注入优质资产使公司成为具有持续经营的优质公司,同时公司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三、核心竞争力分析
  2019年上半年,公司管理层将主要精力用于推进重整计划执行及资产注入工作,但由于在推进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各方协调沟通及执行实施的工作耗时较多。导致在本报告期,公司业务经营方面并未得到有效开展,核心竞争力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