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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舜能润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第4.1.2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朱文斌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行为进行了审批,且主导舜能润滑、舜能投资与投资者签署《委托持股协议书》,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和第4.1.4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舜能润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朱文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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