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来源

项目投资

收购兼并

公告日期:2024-11-25 交易金额:752.59万元 交易进度:完成
交易标的:

武汉景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9.09%股权

买方:李勇刚
卖方:邓宁
交易概述:

公司第一大股东邓宁持有公司股份19,3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4.05%。根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3财保113号》,股东邓宁持有公司股份12,540,000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9.09%。在本次被冻结的股份中12,540,00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该司法冻结期限为2022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6日止。冻结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司法冻结登记。

公告日期:2024-06-26 交易金额:-- 交易进度:进行中
交易标的:

应城景弘水务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买方:武汉景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
交易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应城景弘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现因长江埠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公司拟将该子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至1500万元,增资金额1000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全部由公司认缴。

股权投资

股权转让

公告日期:2024-11-25 交易金额:752.59 万元 转让比例:9.09 %
出让方:邓宁 交易标的:武汉景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李勇刚
交易简介:
交易影响: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由邓宁变更为李勇刚。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无影响。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24-06-26 交易金额:500.00万元 支付方式:现金
交易方:赵术开 交易方式:借款
关联关系:公司其它关联方
交易简介:

2016年9月14日,子公司北京景弘鑫信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景弘嘉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景弘”)与公司时任董事赵术开签署《借款合同》,约定:赵术开向北京景弘提供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月利率0.4%,借款用于北京景弘企业经营。赵术开分别于2016年9月19日、2016年9月21日通过多个账户(包括赵术开、北京光裕同源投资有限公司、银贝(北京)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述两家公司系赵术开关联企业)向北京景弘转账共计500万元。后北京景弘于2016年11月1日向赵术开支付利息2万元、2016年12月15日向赵术开支付利息4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向赵术开、北京光裕同源投资有限公司、银贝(北京)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累计转款500万元。上述借入款项已全部归还。

公告日期:2024-06-26 交易金额:1000.00万元 支付方式:其他
交易方:丰原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交易方式:担保
关联关系:公司其它关联方
交易简介:

1、2016年9月对外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2016年9月9日,公司之子公司北京景弘鑫信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景弘嘉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景弘)与丰原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国际)、李广亮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北京景弘与丰原国际共同利用北京景弘平台进行煤炭贸易业务,由丰原国际卖煤给北京景弘,北京景弘是资金平台的作用,提供资金,按月收取固定资金利息回报,不承担业务和资金风险;丰原国际负责承担全部业务的风险和收益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按月支付资金利息给北京景弘,丰原国际为北京景弘资金安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北京景弘向丰原国际提供资金暂估1000万元,时间暂定为1年,以资金到账为准,月利息1.67%(年化20%)。丰原国际如操作不当,造成北京景弘资金损失,丰原国际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北京景弘的一切经济损失;李广亮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9月22日,北京景弘与丰原国际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北京景弘向丰原国际购买煤炭4.3万吨,北京景弘先预付丰原国际1000万元。2016年9月23日,北京景弘向丰原国际转账共计500万元;同年9月26日,北京景弘又向丰原国际转账共计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2016年12月16日,丰原国际向北京景弘转账500万元。转账后,借款本金余额变为500万元。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2民初23877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京02民终16839号】以及《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该事项实际构成对外提供借款。2015年11月19日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李广亮任景弘环境董事;2016年3月8日至2017年12月18日期间,李广亮之配偶周虹系丰原国际之控股股东,故丰原国际在上述期间构成景弘环境的关联方。故北京景弘向丰原国际提供借款同时构成关联交易。2、2017年9月北京景弘与丰原国际、李广亮签订《补充协议》2017年9月9日,北京景弘与丰原国际、李广亮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三方同意将合作延期13个月,即丰原国际在2018年10月31日前归还北京景弘此前投入的500万元本金,并支付相应期间利息,利率按年息14.4%计算;北京景弘同意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利息减按14.4%计算;李广亮为该笔50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协议实际系对2016年对外提供借款剩余本金500万元的确认以及对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的调整,此时丰原国际仍为公司关联方,上述补充协议的签订仍涉及关联交易。3、2019年3月北京景弘与丰原国际签订《贸易合作协议》2019年3月10日,北京景弘与丰原国际又签订了《贸易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①双方进行煤炭等贸易业务,丰原国际将煤炭等商品卖给北京景弘,北京景弘再卖给购货方并收取货款。北京景弘提供资金,按月收取固定利息,不承担业务和资金风险;丰原国际承担业务全部风险并享受收益,同时确保资金安全和按月支付利息。②北京景弘向丰原国际提供资金500万元,期限自2019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0日,月利息1%(年化12%)。因丰原国际此前欠北京景弘500万元,北京景弘暂不要求丰原国际归还,由丰原国际将该等资金用于双方合作的业务,丰原国际按月向北京景弘支付利息。该协议实质系对前期借款剩余本金的确认以及对借款期限、利率等的调整。4、2021年7月北京景弘与丰原国际、李广亮签订《还款协议》2021年7月8日,北京景弘再次与丰原国际、李广亮签订《还款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三方确认,丰原国际应支付北京景弘投入贸易的本金款项为500万元,如丰原国际在2021年9月9日支付本金500万元,则北京景弘同意利息减按年化2%支付,即50万元,该利息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如丰原公司未按上述时间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利息恢复按照原合同执行,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李广亮为丰原国际前述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李广亮将其持有的景弘环境340.90万股股票质押给北京景弘,为丰原国际上述还款义务提供担保。该协议实质系对前期借款剩余本金的确认以及对借款期限、利率等的调整。因丰原国际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北京景弘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2民初23877号】(以下简称“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相关协议约定丰原国际保证按期归还全部资金,并按照固定利率支付利息,明显符合法律关于借款合同的定义,故认定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一审判决丰原国际偿还北京景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丰原国际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京02民终16839号】(以下简称“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丰原国际、李广亮不符二审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京民申1585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丰原国际、李广亮的再审申请。截止至本公告日,公司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回资金3,140,694.13元,但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尚未全部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