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方林,尚智勇,周喜旺,薛灵虎,张志坚,赵建鹏,郑秋涛,靳电入,孙利明,张浩,吕国英 |
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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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华夏建通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信息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了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对于华夏建通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何强、方林、尚智勇、张志坚是相关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强因涉嫌犯罪被我会移送公安机关,另行处理),周喜旺、薛灵虎、赵建鹏、郑秋涛、靳电入、孙利明、张浩、吕国英是相关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申辩、陈述和听证中,华夏建通申辩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是原大股东及个别人员造成的,与现在的大股东无关.公司已有深刻认识,将认真整改等,恳请我会对减轻、免除处罚.
我会认为,华夏建通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的事实确实、准确、充分,其没有提出实质性的理由和事实,对其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张志坚、周喜旺等人在陈述、申辩书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实质性意见,对其提出的申辩意见,我会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华夏建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方林、尚智勇、周喜旺、薛灵虎、张志坚、赵建鹏、郑秋涛、靳电入、孙利明、张浩、吕国英给予警告.
当事人华夏建通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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