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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要事件

2019-07-08 退市提醒: 公司于2019-07-08停止交易(具体退市日期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退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请投资者事先做好规划,避免风险。
2019-04-30 非标审计意见: 2018年年报披露,公司审计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
2018-12-27 资产出售: 拟出让武威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进度:进行中 详细内容▼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拟向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武威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2018-12-27 资产出售: 拟出让Greenvision Ambiente Photo Solar S.r.l.100%股权,进度:进行中 详细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润(德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HAREONSOLARGMBH)拟向NovenergiaHoldingItaliaS.r.l(以下简称“Novenergia”)转让其持有的GreenvisionAmbientePhotoSolarS.r.l.   100%的股权。
2018-12-27 资产出售: 拟出让岳普湖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进度:进行中 详细内容▼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拟向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岳普湖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2018-12-27 资产出售: 拟出让S.C. Green Vision Seven S.R.L.95.5%股权,进度:进行中 详细内容▼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H1VentureSwissHoldingAG(以下简称“H1”)拟向香港金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金铭”)转让其持有的S.C.   GreenVisionSevenS.R.L.(以下简称“GV7”)95.5%的股权。
2018-12-27 资产出售: 拟出让BCI CHERGANOVO EOOD100%股权,进度:进行中 详细内容▼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H1VentureSwissHoldingAG(以下简称“瑞士H1”)拟向香港金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金铭”)转让其持有的BCICHERGANOVOEOOD(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或者“BCI”)100%的股权。
2018-12-27 资产出售: 拟出让BESTSOLAR EOOD100%股权,进度:进行中 详细内容▼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H1VentureSwissHoldingAG(以下简称“H1”)拟向香港金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金铭”)转让其持有的BESTSOLAREOOD(以下简称“BESTSOLAR”)100%的股权。
2018-12-27 资产出售: 拟出让AGRO ELITE EOOD100%股权,进度:进行中 详细内容▼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H1VentureSwissHoldingAG(以下简称“瑞士H1”)拟向香港金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金铭”)转让其持有的AGROELITEEOOD(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或者“AGRO”)100%的股权。
2018-12-27 资产出售: 拟出让位于太仓市浮桥镇安江路69号的一宗工业用地及宗地内的9幢建筑物(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7)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08566号,其中有证建筑总面积为69654.30平方米,无证建筑总面积为227.62平方米,土地面积为90984.40平方米)及相关附属物,进度:进行中 详细内容▼
  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润光伏”)下属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斯维”)、武安市圣莹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司、海润光伏、孟广宝、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精河县海鑫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仓法院”)将奥特斯维名下位于太仓市浮桥镇安江路69号的一宗工业用地及宗地内的9幢建筑物(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7)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08566号,其中有证建筑总面积为69654.30平方米,无证建筑总面积为227.62平方米,土地面积为90984.40平方米)及相关附属物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评估市值为19799.16万元。太仓法院按照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了公开拍卖,在2018年11月15日第一次拍卖中,太仓龙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投资”)以1.386亿元的最高价格买受上述财产。
2018-12-27 资产出售: 拟出让天津协合海润新能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49%股权,进度:进行中 详细内容▼
天津协合海润新能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标的公司”)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合风电”)持有标的公司51%的股权;公司持有标的公司49%的股权(以下简称为“标的股权”),该标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为4900万元人民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为49万元人民币。公司拟向协合风电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49%的股权,转让价格拟为人民币37.2126万元。
2018-04-28 非标审计意见: 2017年年报披露,公司审计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
2018-04-19 资产出售: 拟出让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股权,进度:进行中 详细内容▼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海润光伏”)全资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斯维能源”)拟向华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原名营口华君金控投资有限公司、辽宁华君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医药”)转让其持有的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银行”)9%的股权共计5400万股,依据民丰银行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抵顶奥特斯维能源对华君医养的债务,股权抵顶后,股权价值超出债权的部份由华君医药按奥特斯维能源指令另行支付。
2017-12-11 异动提醒: 更多>> *ST海润09:44分触及涨停,分析或为:保壳 涨停分析 ▼
中银国际的研报指出,目前,上市地位的稀缺性使得上市公司不愿轻易退市。根据现行制度,连续两年亏损,公司名称前加*ST,连续三年亏损公司暂停上市,连续四年亏损公司退市。公司在第一年亏损后,如果预期第二年还会亏损,那么公司会通过盈余管理对大亏损“洗大澡”:例如加大减值准备计提,为第三年通过转回减值准备实现扭亏为盈作铺垫;同时在第三年,公司会通过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做大利润实现“摘帽”,这样许多上市公司形成了“两年亏损一年盈利两年亏损”的利润模式。
(免责声明:分析内容来源于互联网,不构成投资建议,请投资者根据不同行情独立判断)
2017-04-29 非标审计意见: 2016年年报披露,公司审计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
2015-04-23 非标审计意见: 2014年年报披露,公司审计意见类型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高管持股变动

股东持股变动

此内容通常为前十大股东发生持股变动的数据。

违规处理

公告日期:2021-06-04 处罚金额:150.0000万元 处罚类型:罚款,警告,责令改正,行政处罚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孟广宝,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阮君,时任公司董事吴继伟,时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王德明,时任公司副总裁邱新,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问闻,时任公司董事李延人,时任公司董事徐湘华,时任公司董事李安红,时任公司独立董事金曹鑫,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徐小平,时任公司独立董事郑查,时任公司监事会主席耿国敏,时任公司监事田新伟,时任公司监事林红娟,时任公司副总裁邵爱军,时任公司首席技术官李红波,时任公司副总裁,时任公司副总裁胡耀东,时任公司副总裁WLSON RAYMONG PAUL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退市海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二)对孟广宝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三)对阮君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四)对吴继伟、王德明、邱新、问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五)对李延人、徐湘华、李安红、金曹鑫、徐小平、郑圭、耿国敏、田新伟、林红娟、邵爱军、李红波、张杰、胡耀东、WILSONRAYMONDPAUL、叶建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公告日期:2019-07-19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告日期:2019-05-20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对象:本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李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孟广宝,时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阮君,时任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问闻,时任公司董事兼总裁邱新,时任公司董事兼副总裁张杰,时任公司独立董事金曹鑫,独立董事徐小平,时任公司独立董事郑垚,时任公司首席技术官李红波,时任公司副总裁,时任公司副总裁胡耀东,时任公司副总裁邵爱军,副总裁叶建宏,副总裁吴黎明,时任公司副总裁吕玉龙,副总裁周佳雷,时公司监事邓阳,监事林红娟,监事田新伟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延人,时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阮君,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问闻,时任董事兼总裁邱新,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孟广宝,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张杰,时任独立董事金曹鑫、徐小平、郑垚,时任首席技术官李红波,时任副总裁WILSONRAYMONDPAUL、胡耀东、邵爱军、叶建宏、吴黎明、吕玉龙、周佳雷,时任监事邓阳、林红娟、田新伟予以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7-07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警告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请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并于收到该决定后15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一、请你公司对2016、2017年董、监、高任职及薪酬发放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更正,对薪酬增长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并对董事长李延人、总经理邱新、财务总监阮君和董事会秘书问闻等信息披露责任人进行问责。公司应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二、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按照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确保公司治理健全有效。公司董、监、高应当履职尽责,维持公司正常运营,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三、公司应做好监管执法配合工作,对相关员工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次发生对抗监管的情况。公司总经理应当加强公司员工管理,董秘应当做好与监管部门的对接工作。我局将对公司相关负责人保持重点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29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公开谴责,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对象:本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孟广宝,时任副董事长李安红,时任副董事长王德明,时任副董事长吴继伟,时任董事李延人,时任独立董事金曹鑫,时任独立董事徐小平,时任独立董事郑垚,时任财务总监阮君,时任董事会秘书问闻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孟广宝、财务总监阮君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李安红、副董事长王德明、副董事长吴继伟、董事李延人、独立董事金曹鑫、独立董事徐小平、独立董事郑垚、董事会秘书问闻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公告日期:2017-09-21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责令改正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处罚对象:公司时任董事长孟广宝,公司财务总监阮君,公司董事会秘书问闻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一)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自身履职能力;(二)牢固树立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勤勉尽责,有效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公告日期:2017-09-14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责令改正,行政处罚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公告日期:2017-01-20 处罚金额:180.0000万元 处罚类型:罚款,行政处罚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公司股东、时任高管、时任董事长杨怀进,公司股东、时任高管、时任董秘、时任财务总监周宜可,公司股东、时任高管、时任董事张永欣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公告日期:2017-01-20 处罚金额:6284.0700万元 处罚类型:罚款,行政处罚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公司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向东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九润管业内幕交易违法所得6,194.07万元,并处以6,194.07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向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任向东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告日期:2015-10-23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警告,行政处罚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亊长杨怀进,董秘曹敏,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任向东、张永欣、吴益善、张正、李延人、金曹鑫、徐小平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相关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 (一)对海润光伏、紫金电子、杨怀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九润管业给予警告,并针对其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针对其超比例减持未完整予以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针对其短线交易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以上合并处以75万元罚款; (三)对曹敏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四)对任向东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公告日期:2015-04-25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公开谴责,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对象:时任公司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怀进,公司股东九润管业、紫金集团,时任公司董事李延人、任向东、吴益善、张永欣、张正,时任公司独立董事洪冬平、金曹鑫、徐小平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YANGHUAIJIN(杨怀进)予以公开谴责;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和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李延人、任向东、吴益善、张永欣、张正,独立董事洪冬平、金曹鑫、徐小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抄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告日期:2014-07-15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对象:本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周宜可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3条、第9.6条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周宜可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公告日期:2014-05-13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对象:本公司,公司董事长任向东,公司总裁杨怀进,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周宜可,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洪冬平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任向东、总裁杨怀进、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周宜可、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洪冬平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公告日期:2014-05-09 处罚金额:53.0000万元 处罚类型:罚款,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警告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处罚对象:公司股东江阴市新桥第一毛纺厂,公司股东江阴市新桥第一毛纺厂法定代表人钱刚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新桥一毛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   二、对钱刚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告日期:2014-01-14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8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与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9条和第64条的规定,我部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要求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的决定,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1月20日前聘请律师对上述关联方的认定依据、原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顺风光电投资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最近三年的业务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至迟于2014年1月28日前将核查情况及意见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