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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本会认为,国嘉实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59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77条“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情形。根据《证券法》第177条规定,我会对各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国嘉实业改正虚假陈述行为; (二)对国嘉实业处以罚款60万元; (三)对国嘉实业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原董事长王英玲处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董事唐灯林、梁勃英、吴钢、衡保华、冯俊发、罗文化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