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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我会认定,金荔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刘作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管志宽、许梦阳、叶树稳、吴志衡分别给予警告。
金荔科技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所述“公司公告的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条关于中期报告、第六十一条关于年度报告、第六十二条所述“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何雪梅、周振清,我会已另行作出市场禁入决定。 根据金荔科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一、对金荔科技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时任董事长刘作超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对时任董事欧阳述安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四、对时任董事管志宽、许梦阳、陈江浩、叶树稳、独立董事马辉分别给予警告。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金荔科技、刘作超分别处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