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简介: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与一重集团于2012年7月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向其租赁位于大连甘井子棉港路1号房屋,租赁面积6730.85平方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东路19号1号1段8层806-809房屋,租赁面积600.11平方米,富拉尔基区红宝石办事处建华西街2号房屋,占地面积5539.01平方米。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从2012年7月13日开始,并于2015年7月12日届满,房屋租金每年98.16万元。根据上述协议,2014年中国一重将向一重集团支付房屋租金为每年98.16万元。
为适应当前市场情况的变化,控制公司新产品研发的投资风险,同时充分利用公司的研发能力,经公司与一重集团共同研究,拟对公司已立项并拟于本年度新上的部分科研项目的研发主体进行变更。
一方面,基于目前的市场情况,公司考虑到变更的研发项目存在研发周期长、技术风险大、动用技术、资金等资源较多的风险,不宜再由中国一重进行投资研发;另一方面,一重集团考虑到变更的研发项目虽然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但一旦研发成功则可能具有市场前景并对国家有重大战略意义。双方经协商,同意将变更的研发项目的投资研发主体从中国一重变更为一重集团,一重集团委托中国一重承担研发工作并根据研发的实际支出向中国一重支付研发费用。
变更研发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由一重集团所有,但中国一重具有有偿使用一重集团科技成果的优先权。为避免同业竞争,一重集团承诺不得利用变更的研发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从事与中国一重存在竞争的业务,对其中具有商业价值的科技成果,由一重集团授予中国一重独占使用权。中国一重如果使用一重集团科技成果,将向一重集团支付科技成果使用费,关联交易的结算价依据双方共同成立的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按市场定价原则由双方另行商定。
按照上述规定,2014年度中国一重作为一重集团主导研发项目的合作方,预计将从一重集团取得科技研发费用收入金额为5800万元。
20141104:2014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以下称中国一重或公司)拟新增关联交易,为向一重集团出售无形资产及支付无形资产使用费的交易。交易额度不超过3.2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