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情况
2008年7月11日,佳驰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选举邓龙江为公司执行董事,选举谢建良为公司监事,聘任邓龙江为公司经理。
2008年7月18日,佳驰有限发起设立,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05000039711),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园集中发展区西区3号园区5号厂房A2,法定代表人为邓龙江,注册资本为180万元。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情况
2021年8月8日,佳驰科技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佳驰有限截至2021年4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385,6...查看全部▼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情况
2008年7月11日,佳驰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选举邓龙江为公司执行董事,选举谢建良为公司监事,聘任邓龙江为公司经理。
2008年7月18日,佳驰有限发起设立,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05000039711),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园集中发展区西区3号园区5号厂房A2,法定代表人为邓龙江,注册资本为180万元。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情况
2021年8月8日,佳驰科技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佳驰有限截至2021年4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385,697,189.26元为基础,将其中36,000.00万元折合为公司股份36,0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总计股本人民币36,000.00万元,净资产扣除折合股本后的余额25,697,189.26元计入资本公积。2021年8月18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佳驰科技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5677170167Y。
(三)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1、报告期期初的股权结构
上述佳驰有限股东中,邓龙江与姚瑶系舅甥关系,谢建良与刘怀志为女婿和岳母的关系,梁迪飞与阙智勇系叔侄关系,姚瑶所持佳驰有限出资额262.80万元是代邓龙江持有,刘怀志所持佳驰有限出资额276.00万元是代谢建良持有,阙智勇所持佳驰有限出资额204.00万元是代梁迪飞持有。
2、2019年8月,报告期内第一次股权转让2019年7月31日,佳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姚瑶将其所持佳驰有限223.17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5.06%)转让给邓秀云,刘怀志将其所持佳驰有限180.0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2.15%)转让给谢欣桐,阙智勇将其所持佳驰有限204.0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3.77%)转让给阙鹏飞。
同日,姚瑶与邓秀云、阙智勇与阙鹏飞、刘怀志与谢欣桐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约定。
(2)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事项
1)姚瑶与邓秀云之间的股权转让
姚瑶与邓秀云之间本次股权转让主要系为了对股权代持情形进行清理、规范,解除邓龙江与姚瑶之间的代持关系,将股权还原至邓龙江持有,各方基于税收筹划考虑(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视为有正当理由),采取在符合前述规定的亲属之间转让的方式进行代持还原,由姚瑶将其名义持有的佳驰有限223.17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其母亲邓秀云,后续由邓秀云转让至其弟弟邓龙江以实现代持股权的还原。本次转让实际系基于还原代持股权而进行,受让方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姚瑶不存在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邓龙江、姚瑶、邓秀云的说明,上述股权转让/代持还原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就此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基于上述,前述代持还原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此外,邓龙江考虑到其后续拟对外转让股权,与姚瑶协商后确定由姚瑶继续代其持有佳驰有限39.63万元出资额。
2)阙智勇与阙鹏飞之间的股权转让
阙智勇与阙鹏飞之间本次股权转让主要系为了对股权代持情形进行清理、规范,解除梁迪飞与阙智勇之间的代持关系、将股权还原至梁迪飞持有,各方基于税收筹划考虑,采取在符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亲属之间转让的方式进行代持还原,由阙智勇将其名义持有的佳驰有限204.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其父亲阙鹏飞,后续由阙鹏飞转让至其弟弟梁迪飞,以实现代持股权的还原。本次转让实际系基于还原代持股权而进行,受让方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阙智勇不存在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梁迪飞、阙智勇、阙鹏飞的说明,上述股权转让/代持还原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就此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基于上述,前述代持还原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刘怀志与谢欣桐之间的股权转让
刘怀志与谢欣桐之间本次股权转让主要系为对股权代持情形进行清理、规范,且谢建良考虑自己身体原因及家庭财产分配规划,拟将持有的佳驰有限股权赠与其女儿谢欣桐,因此,刘怀志根据实际持股人谢建良的意愿将其代为持有的佳驰有限180.00万元出资额无偿转让至其外孙女即谢建良之女谢欣桐。
根据谢建良、刘怀志、谢欣桐的说明,上述股权转让/赠与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就此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此外,谢建良考虑到其后续拟对外转让股权,与刘怀志协商后确定由刘怀志继续代其持有佳驰有限96.00万元出资额.3、2019年9月,报告期内第二次股权转让2019年9月17日,佳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刘怀志分别以674.25万元的价格向新瑞元转让其所持佳驰有限15.0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1%),以674.25万元的价格向海成君融转让其所持佳驰有限15.0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1%),以1,528.30万元的价格向云峰君融转让其所持佳驰有限34.0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29%),以1,438.40万元的价格向林雪松转让其所持佳驰有限32.0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16%);本次转让完成后,刘怀志不再持有佳驰有限股权。
同日,刘怀志分别与新瑞元、海成君融、云峰君融、林雪松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约定。
就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已向刘怀志足额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刘怀志亦缴纳了相应个人所得税款。
根据谢建良、刘怀志、新瑞元、海成君融、云峰君融、林雪松的说明及确认,本次转让系由于受让方看好公司发展拟投资入股,谢建良有意愿出让持有的佳驰有限股权,因而各方在佳驰有限估值6.66亿基础上协商确定交易作价为每出资额44.95元,由刘怀志根据谢建良与各方达成的合意将其代谢建良持有的佳驰有限股权分别转让给新瑞元、海成君融、云峰君融、林雪松;本次转让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就本次转让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谢建良、刘怀志的说明,本次转让系刘怀志根据谢建良指示实施,转让价款实际由谢建良享有,本次转让完成后,刘怀志不再持有佳驰有限股权,刘怀志与谢建良之间代持关系解除,刘怀志与谢建良之间就前述代持和代持解除事项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本次转让后,谢建良与相关方之间就发行人股权的代持关系已全部解除,不存在委托其他任何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形,亦不存在受托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形。
4、2020年1月,报告期内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9年12月24日,佳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阙鹏飞将其所持佳驰有限204.0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3.77%)转让给梁迪飞,邓秀云将其所持佳驰有限223.17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5.06%)转让给邓龙江。
同日,阙鹏飞与梁迪飞、邓秀云与邓龙江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约定。
结合本节“二、/(三)/2、2019年8月,报告期内第一次股权转让”部分所述,本次股权转让实际系为了将原由阙智勇、姚瑶受托代持的佳驰有限股权还原给实际持股人梁迪飞、邓龙江。因此,本次转让受让方未实际支付转让价款。
根据阙鹏飞、梁迪飞、邓秀云、邓龙江的说明,上述股权代持还原事项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就此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本次转让完成后,除本节“二、/(三)/2、2019年8月,报告期内第一次股权转让”部分所述邓龙江委托姚瑶继续持有的佳驰有限39.63万元出资额外,邓龙江、梁迪飞与相关方之间就发行人股权的代持关系已全部解除,不存在其委托其他任何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形,亦不存在其受托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形。
5、2020年4月,报告期内第四次股权转让
2020年4月7日,佳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梁迪飞将所持佳驰有限90.0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07%)转让给梁轩瑜,邓龙江将所持佳驰有限142.37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61%)转让给邓博文。
同日,梁迪飞与梁轩瑜、邓龙江与邓博文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约定。
根据邓龙江、邓博文、梁迪飞、梁轩瑜的说明,本次转让系由于邓龙江、梁迪飞考虑家庭财产分配规划,将自己持有的佳驰有限股份赠予成年儿女,邓博文、梁轩瑜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本次转让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就本次转让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6、2020年8月,报告期内第一次增资
2020年8月17日,佳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吸收佳科志新为公司新股东,公司注册资本由1,481.63万元增加至1,600万元,新增118.37万元注册资本全部由佳科志新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
2020年7月8日,佳科志新与佳驰有限签署了《增资协议》,约定佳科志新以2,367.4万元认缴佳驰有限118.37万元注册资本。
本次增资实际系发行人实施员工激励,参照发行人截至2020年7月的净资产,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佳科志新以每出资额20元的价格认缴佳驰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本次出资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蓉会验[2020]155号)验资。
7、2020年9月,报告期内第五次股权转让
2020年8月18日,佳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邓博文、谢欣桐、梁轩瑜、佳创众合、姚瑶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事项。
上述转让方与受让方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约定。根据该等《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系在公司整体估值30亿元的基础上由各方协商作价,转让价格为每出资额187.5元。
本次转让系由于受让方看好公司发展,拟投资入股,转让方有意愿出让持有的佳驰有限股权,因而各方在佳驰有限估值30亿基础上协商确定交易作价为每出资额187.5元;本次转让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方已收讫股权转让价款,各方就本次转让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已向转让方足额支付了转让价款,转让方中的自然人已缴纳了相应股权转让税款。
根据邓龙江、姚瑶的说明,本次转让系姚瑶根据邓龙江指示实施,转让价款实际由邓龙江享有,本次转让完成后,姚瑶与邓龙江之间代持关系解除,姚瑶不再受邓龙江委托持有佳驰有限股权,姚瑶与邓龙江之间就前述代持、股权转让事项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邓龙江与相关方之间就发行人股权的代持关系已全部解除,不存在委托其他任何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形,亦不存在受托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形。
本次股权转让后,发行人委托持股已全部清理完毕,该等股权代持及还原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8、2021年4月,报告期内第六次股权转让
2021年4月9日,佳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磐茂投资将其所持佳驰有限48.0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0%)转让给源峰磐钰;同意航天投资将其所持佳驰有限8.0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5%)转让给鼎布罗量。
同日,磐茂投资与源峰磐钰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佳驰有限整体估值50亿元为基础,磐茂投资将所持佳驰有限48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源峰磐钰,转让价格为每出资额312.5元,转让金额为15,000.00万元;航天投资与鼎布罗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佳驰有限整体估值50亿元为基础,航天投资将所持佳驰有限8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鼎布罗量,转让价格为每出资额312.5元,转让金额为2,500.00万元。
根据本次股权转让相关转让方和受让方说明,本次转让系由于受让方看好公司发展,拟投资入股,转让方有意愿出让持有的佳驰有限股权,因而各方在佳驰有限估值50亿基础上协商作价;本次转让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方已收讫股权转让价款,各方就本次转让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9、2021年8月,股份公司设立
2021年8月,佳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36,000.00万元.邓龙江、梁迪飞、谢欣桐、谢建良、邓博文、梁轩瑜、佳科志新、佳创众合就本次股改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自佳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至今,发行人未发生股权变动。
2022年3月15日,中汇会计师出具《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中汇会鉴[2022]2378号),中汇会计师认为:截至本复核报告日,各股东已经按照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出资,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注册资本人民币360,000,000.00元均已到位。
(四)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及还原情况
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为佳驰科技创始人,2013年8月至2020年9月,上述三名股东存在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形;截至2020年9月,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与相关方之间委托持股的关系均已解除,具体情形如下:
1、股权代持的形成情况
2013年8月7日,佳驰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80.00万元增加至1,2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中,由邓龙江认缴159.00万元,谢建良认缴50.40万元,梁迪飞认缴30.60万元,姚瑶认缴300.00万元,刘怀志认缴276.00万元,阙智勇认缴204.00万元。
上述佳驰有限股东中,邓龙江与姚瑶系舅甥关系,谢建良与刘怀志为女婿和岳母的关系,梁迪飞与阙智勇系叔侄关系;本次增资实际系基于佳驰有限发展需要,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拟对佳驰有限进行增资;本次增资时,邓龙江考虑到其在高校任职的因素,同时又考虑到佳驰有限对外开展业务的需求,需要自身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决定自己认缴159.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并委托其外甥女姚瑶代为认缴3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从而形成在本次增资后工商登记显示邓龙江持有佳驰有限240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20%),姚瑶名义持有佳驰有限300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25%),姚瑶成为佳驰有限名义上的第一大股东。同时,谢建良、梁迪飞两人考虑各自在高校任职因素,除自己认缴部分佳驰有限新增注册资本(谢建良认缴50.40万元,梁迪飞认缴30.60万元)外,分别委托刘怀志(代谢建良)、阙智勇(代梁迪飞)代为认缴佳驰有限276.00万元、204.00万元出资额。即:姚瑶、刘怀志、阙智勇于本次增资中认缴的佳驰有限出资额实际是分别代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持有,出资款项亦实际由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支付,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为佳驰有限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实际认缴/持有人。
2、股权代持的还原情况
(1)邓龙江与姚瑶之间的股权代持还原情况
1)第一次股权代持还原
2017年7月,因佳驰有限对外开展业务需要,各股东吁请邓龙江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佳驰有限的第一大股东,因而姚瑶将代邓龙江持有的佳驰有限37.20万元出资额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还原至邓龙江持有,前述代持还原后,邓龙江工商登记显示持有佳驰有限277.2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21%),为佳驰有限工商登记显示的第一大股东。本次转让后,姚瑶仍代邓龙江持有佳驰有限262.80万元出资额。
2)第二次股权代持还原
2019年8月,为对股权代持情形进行清理、规范,姚瑶将代邓龙江持有的223.17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5.06%)转让给邓秀云(邓秀云与姚瑶系母女关系,邓秀云与邓龙江系姐弟关系)。2020年1月,邓秀云将佳驰有限223.17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5.06%)转让给邓龙江。
上述两次股权转让主要是为了解除邓龙江与姚瑶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将姚瑶代邓龙江持有的佳驰有限股权还原至邓龙江持有,基于税收筹划考虑,各方采取在符合规定的亲属之间转让的方式进行代持还原。
同时,邓龙江考虑到其后续拟对外转让股权,与姚瑶协商后确定由姚瑶继续代其持有佳驰有限39.63万元出资额。由此,上述股权代持还原后,姚瑶仍代邓龙江持有佳驰有限39.63万元出资额。
3)股权代持解除
2020年9月,姚瑶根据邓龙江指示,将代邓龙江持有的39.63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2.48%)转让给高投毅达。前述转让价款实际由邓龙江享有,本次转让完成后,姚瑶与邓龙江之间代持关系解除,姚瑶不再受邓龙江委托持有佳驰有限股权,姚瑶与邓龙江之间就前述代持、代持还原/解除、股权转让事项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谢建良与刘怀志之间的股权代持还原情况
1)第一次股权代持还原
2019年8月,刘怀志根据谢建良指示,将代谢建良持有的180.0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2.15%)转让给谢欣桐(刘怀志与谢欣桐系祖孙关系,谢建良与谢欣桐系父女关系)。本次转让主要是为了对股权代持情形进行清理、规范,且谢建良考虑自己身体原因及家庭财产分配规划,拟将实际持有的佳驰有限股权赠予其女儿谢欣桐,因此,刘怀志根据实际持股人谢建良的意愿将其代为持有的佳驰有限180.00万元出资额无偿转让至其外孙女即谢建良之女谢欣桐。
同时,谢建良考虑到其后续拟对外转让股权,与刘怀志协商后确定由刘怀志继续代其持有佳驰有限96.00万元出资额。本次转让后,刘怀志仍代谢建良持有96.00万元出资额。
2)股权代持解除
2019年9月,刘怀志对外转让其代谢建良持有的96.00万元出资额,具体情况为:刘怀志分别向新瑞元转让其所持佳驰有限15.0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1%),向海成君融转让其所持佳驰有限15.0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1%),向云峰君融转让其所持佳驰有限34.0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29%),向林雪松转让其所持佳驰有限32.0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15%)。
本次转让系刘怀志根据谢建良指示实施,转让价款实际由谢建良享有,本次转让完成后,刘怀志不再持有佳驰有限股权,刘怀志与谢建良之间代持关系解除,刘怀志与谢建良之间就前述代持和代持解除事项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3)梁迪飞与阙智勇之间的股权代持还原情况
2019年8月,为对股权代持情形进行清理、规范,阙智勇将代梁迪飞持有的204.0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3.77%)转让给阙鹏飞(阙鹏飞与阙智勇系父子关系,阙鹏飞与梁迪飞系兄弟关系);2020年1月,阙鹏飞将佳驰有限204.0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3.77%)转让给梁迪飞。
上述两次股权转让主要系为了解除梁迪飞与阙智勇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将阙智勇代梁迪飞持有的佳驰有限股权还原至梁迪飞持有,基于税收筹划考虑,各方采取在符合规定的亲属之间转让的方式进行代持还原;本次代持还原后,梁迪飞与相关方之间就发行人股权的代持关系已全部解除,梁迪飞与相关方之间就前述代持、代持还原事项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