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华材料

i问董秘
企业号

830775

募集资金来源

项目投资

收购兼并

公告日期:2019-08-23 交易金额:0.00元 交易进度:完成
交易标的:

刘海兵与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共有的三项专利

买方: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刘海兵
交易概述:

2015年6月30日前,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刘海兵将其与公司共有的“一种改性的端羧基超支化聚酯树脂的制备及含有该树脂的涂料”、“一种改性的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及含该聚酯树脂的涂料”、“一种改性的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及含有该方法所得聚酯树脂的涂料”三项专利无偿转让给公司,并委托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相关事宜。

股权投资

股权转让

公告日期:2026-02-10 交易金额:149451.52 万元 转让比例:29.89 %
出让方:杭州锦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邵辉 交易标的: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桐庐钧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交易简介:
交易影响:  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和风险(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本次收购前,吉华集团直接持有公众公司68.89%的股份,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   邵伯金通过控制杭州锦辉,是吉华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能够间接控制公众公司,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后,吉华集团直接持有公众公司68.89%的股份,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   苏尔田通过控制桐庐钧衡,是吉华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能够间接控制公众公司,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公司治理及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收购人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后,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影响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市场需求,结合自身优势与吉华材料现有业务板块,增强吉华材料的持续经营能力、长期发展潜力及综合竞争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股份价值和股东回报,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本次收购后,吉华材料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为保持吉华材料的独立性,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作出如下承诺:   “为保护公众公司的合法利益及其独立性,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保证公众公司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具体如下:   1、保证公众公司人员独立(1)保证公众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等)独立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公众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产生,保证公众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3)本企业/本人不得超越公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违法干预公众公司上述人事任免。   2、保证公众公司资产独立(1)保证公众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的资产。   (2)保证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众公司的资金、资产。   (3)保证不以公众公司的资产为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3、保证公众公司财务独立(1)保证公众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   (2)保证公众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和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同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公众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公众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障公众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企业/本人不干预公众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公众公司机构独立(1)保证公众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2)保证公众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保证公众公司业务独立(1)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和销售体系;在本次交易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及已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环节不依赖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2)保证本企业公众公司除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公众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违法干预。   (3)对于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众公司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企业/本人实际控制公众公司之日生效,自本企业/本人不再实际控制公众公司或公众公司终止挂牌之日时终止。”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与公众公司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对公众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实质同业竞争,本次收购完成后,为维护吉华材料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未来与吉华材料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承诺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除公众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公众公司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对公众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实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本人将依法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对公众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与公众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新业务可能与公众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对公众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实质同业竞争,本企业/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公众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稳妥处理新业务机会,避免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问题。   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众公司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企业/本人实际控制公众公司之日生效,自本企业/本人不再实际控制公众公司或公众公司终止挂牌之日时终止。”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一)关联关系本次收购前,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关联交易情况收购人及其主要关联方、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报告书签署前24个月内与吉华材料未发生业务往来。   (三)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为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与吉华材料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公众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公众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涉及);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3、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众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众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众公司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企业/本人实际控制公众公司之日生效,自本企业/本人不再实际控制公众公司或公众公司终止挂牌之日时终止。”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25-05-20 交易金额:5000.00万元 支付方式:现金
交易方: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方式:借款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
交易简介:

2025年4月24日公司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杭州市钱塘区临江工业园新世纪大道1755号签订借款协议,为了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约定借款利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率。 20250520:股东大会通过。

公告日期:2025-05-20 交易金额:3596.00万元 支付方式:现金
交易方:杭州吉华江东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吉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力飞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等 交易方式:租赁,采购,维修设备
关联关系:公司其它关联方
交易简介:

2025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杭州吉华江东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吉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力飞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等发生租赁,采购,维修设备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关联交易金额3596.0000万元。 20250520:股东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