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发行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剩余募集资金截止时间 | 剩余募集资金(元) | 募集资金使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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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31 | 增发A股 | 2018-09-05 | 8141.53万 | - | - | - |
| 2015-07-29 | 增发A股 | 2015-08-04 | 4500.00万 | - | - | - |
| 公告日期:2023-04-26 | 交易金额:1.13亿元 | 交易进度:进行中 |
| 交易标的: 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9.7959%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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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方:周海珠 | ||
| 卖方:路玲,蒋利建 | ||
| 交易概述: 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收到股东周海珠、股东路玲、股东蒋利建、股东叶中香、股东林东伟的通知,转让方路玲、蒋利建、叶中香、林东伟与受让方周海珠于2022年12月29日在福建省福州市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约定路玲将其持有公司的3360.6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1.67%)转让给周海珠,蒋利建将其持有公司的1,26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12%)转让给周海珠,叶中香将其持有公司的94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09%)转让给周海珠,林东伟将其持有公司的31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3%)转让给周海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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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3-04-17 | 交易金额:-- | 交易进度:完成 |
| 交易标的: 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923%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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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方:周海珠 | ||
| 卖方:林田华 | ||
| 交易概述: 2023年4月17日,周海珠、林田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532,965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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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05-15 | 交易金额:50000.00万元 | 支付方式:其他 |
| 交易方:周海珠 | 交易方式:担保 |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公司其它关联方 | ||
| 交易简介: 本次关联交易是偶发性关联交易。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等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向各银行具体申请的授信额度可根据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在总额度范围内自行调剂,最终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和授信种类以各银行审批为准。鉴于上述授信申请,将按各银行要求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①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海珠先生及其配偶王春平女士提供连带责任担保;②以公司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③由公司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公司上述拟申请的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期限、利率等具体融资条件以实际开展业务时与各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最终实际融资总额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总额度。上述授信事项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内实施不再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另行审批,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 20250515:股东大会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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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4-09-26 | 交易金额:-- | 支付方式:现金 |
| 交易方:江苏琅崇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森益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兴前科技有限公司 | 交易方式:出售商品 | |
| 关联关系:公司其它关联方 | ||
| 交易简介: 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森达电气”)于近日对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自查。通过自查,公司发现,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海珠与江苏琅崇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崇诣”)、森益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益兴”)、北京兴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前科技”)等三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琅崇诣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海珠所控股的福建越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众科技”)2016年离职员工张鸿创办并控制,主营元器件代理及母线工程安装。向越众科技销售元器件并存在互相资金拆借。与森达电气有小额偶发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森益兴与兴前科技同由黄碧娟、陈昶实际控制,主营原厂柜及元器件代理。在不损害三方商业利益情况下,周海珠给予市场指导,三方联合与供应商谈判获得优惠采购价格,有较强协同关系。森益兴、兴前科技与森达电气不存在业务和资金往来,不存在相互让渡商业机会及互相输送利益的情形。虽然周海珠与琅崇诣、森益兴、兴前等三家企业不存在股权关系,但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决定自周海珠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日起,将上述三家企业列为公司关联方,并追认相关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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