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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下同)第七条、第二十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下同)第五条、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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