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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第6.2条、第6.3条及《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股转系统做出如下决定:(一)给予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二)给予彭远红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三)对梁兆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及《业务规则》第1.4条、第6.1条的规定,股转系统做出如下决定:对挂牌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挂牌公司的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挂牌公司应当在2018年6月29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挂牌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勤勉尽责,确保挂牌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年报披露工作。挂牌公司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在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对鸿益达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彭远红、财务负责人范伟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安监局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彭远红的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如下:1、对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对应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武安监管(一)﹝2016﹞15号。2、对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彭远红处以人民币18,000元罚款。对应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武安监管(一)﹝201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