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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金森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的规定;金森源未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的情形违反《业务规则》第4.1.3条的规定;金森源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关联交易等的情况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杨派钿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金森源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以及第4.1.4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业务规则》第6.2条、6.3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给予金森源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给予杨派钿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于上述惩戒,全国股转公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时任公司财务总监杨郁菁知悉公司上述账外经营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的规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吴欣阳知悉公司关联交易情况,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杨郁菁、吴欣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0日内在全国股转公司官方网站就上述违规事项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及相关定期报告予以更正披露,并于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提高财务核算的规范性,规范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