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说明:
1、公司应补缴增值税508,546.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598.29元、教育费附加15,256.41元、地方教育附加10,170.94元。(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的规定,公司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公司需缴2017年1月增值税508,546.99元。(3)根据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公司2017年1月增值税508,546.99元为计税依据,按7%税率计算,对公司追缴2017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5,598.29元。(4)根据2011年修订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追缴公司2017年1月增值税508,546.99元为计税依据,按3%费率计算,对公司追缴2017年1月教育费附加15,256.41元。(5)根据《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追缴公司2017年1月增值税508,546.99元为计税依据,按2%费率计算,对公司追缴2017年1月地方教育费附加10,170.94元。(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508,546.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598.29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的增值税税款508,546.99元、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5,598.2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72,072.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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