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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市食药监局认为,公司生产的上述半导体激光脱毛仪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鉴于公司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市食药监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准许公司将查封产品严格按照批准的注册标准返工生产,经检验合格后,再进行销售。并给予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的规定,区食药监局决定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公司予以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一)对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你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彭国红、董事会秘书谈艳采取约见谈话并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公司董事长彭国红、董事会秘书谈艳于2017年3月15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司接受自律监管谈话,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向我司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违规事实和性质的深刻认识、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整改措施和行为保证。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