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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沈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决定对沈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沈琳应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职责,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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