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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ST东方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友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1.5条、第4.1.4条,《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董事、董事会秘书徐华,董事、财务负责人徐阳,对上述违规情形应当知情,其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对ST东方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张友华、徐阳、徐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ST东方数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特此告诫ST东方数,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张友华作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华作为挂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徐阳作为挂牌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特此告诫张友华、徐华、徐阳,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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