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简介: (1)林创有、林创新分别与交通银行潮南支行签定《最高额保证合同》,林创有、林创新为保证人,方丽华、郑琼虹为保证人配偶,为公司向交通银行潮南支行在2014年8月28日至2017年8月28日期间最高额为52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2)林森创与交通银行潮南支行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林森创为保证人、卓丹娜为共有人,以其拥有的编号为汕字第1000153386号、汕字第1000153250号房产,为公司向交通银行潮南支行在2014年8月27日至2017年8月27日期间最髙额为143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3)林创新与交通银行潮南支行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林创新为保证人、郑琼虹为共有人,以其拥有的编号为汕字第1000153394号、汕字第1000153395号房产,为公司向交通银行潮南支行在2014年8月27日至2017年8月27日期间最高额为142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4)林创有、方丽华,林创新、郑琼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汕头潮南支行签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汕头潮南支行在2015年2月12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间最高额为20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该两份担保于2016年5月23日解除。(5)林创有、方丽华、林创新与中国民生银行汕头分行签定《最高额担保合同》,为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汕头分行在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最高额为10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6)广东三椒投资有限公司,林创有、方丽华,林创新、郑琼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汕头潮南支行签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16年潮南三椒(保)字01号、2016年潮南三椒(保)字02号、2016年潮南三椒(保)字03号,分别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汕头潮南支行在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最高额为10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7)广东三椒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汕头潮南支行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广东三椒投资有限公司为抵押人,以其拥有的编号为粤房地权证汕字第4000180417号、第4000180418号的房地产,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汕头潮南支行在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最高额为1016.6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8)林创有、方丽华、林创新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汕头分行签定《小企业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汕头分行在2016年5月12日至2019年5月4日期间最高额为3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9)林创有、方丽华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定《最高额担保合同》,为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在2016年7月5日至2028年7月5日期间按揭借款740万提供最高额为823万元的担保。(10)广东三椒投资有限公珂,林创有、方丽华、林创新、郑琼虹、林森创、卓丹娜、林森洲,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汕头分行签定《最高额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个高保字第17072016SJTZ001号、个高保字第17072016SJ001号,分别为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汕头分行在2016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7日期间最高额为10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11)林创有、方丽华、林创新分别与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签定《最高额担保合同》,分别为公司向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在2016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最高额为2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12)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与广东三椒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向该公司租赁面积为26,550平方米的厂房,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双方根据市场价格约定月租金8元/平方米,合计212,400.00元/月。公司于2016年3月1日与广东三椒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补充合同书》,向该公司租赁面积为26,550平方米的厂房,双方根据市场价格重新约定月租金6元/平方米,合计159,300.00元/月,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与广东三椒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厂房、宿舍租赁合同》,向该公司租赁面积为5,333.28平方米的厂房及宿舍,租赁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双方根据市场价格约定月租金6元/平方米,合计31,999.68元/月。公司于2016年3月1日与广东三椒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厂房、宿舍租赁补充合同书》,向该公司租赁面积为5,333.28平方米的厂房及宿舍,双方根据市场价格重新约定月租金5元/平方米,合计26,666.40元/月,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20170518:股东大会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