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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一、被告单位浙江麦迪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决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邱建明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滕立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严春桃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吴丹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单位扣押在案的制冷剂及变卖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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