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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越洋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股转系统公告(2013)3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股转系统公告(2020)2号)第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控股股东越洋集团对越洋科技的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4.1.4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林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越洋科技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1.5条的规定。公司副董事长林珊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越洋科技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1.5条的规定。公司董事、时任董事会秘书廖雪琼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越洋科技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1.5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股转系统公告(2020)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云彬,董事、财务总监邓小丽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越洋科技的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1.5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2条、6.3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给予越洋科技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给予越洋集团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给予林明、林珊、廖雪琼、曾云彬、邓小丽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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