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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张锁根,董事、副总经理江萍敏,董事、副总经理周文清、董事、副总经理彭吉强,董事、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刘小明,副总经理鲁冬兵,监事会主席彭小琴,监事胡小青,监事郑志波 |
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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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根据相关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1、对百乐米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2、对张锁根和刘小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3、对江萍敏、周文清、鲁冬兵以及胡小青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4、对彭吉强、彭小琴以及郑志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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